一种手持式紫外线鼠迹探测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手持式紫外线鼠迹探测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72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900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72850.9
申请日:2016-03-24
复审请求人:重庆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宏卉
合议组组长:王树玲
参审员:张晶
国际分类号:G01N21/64,G01B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72850.9,名称为“一种手持式紫外线鼠迹探测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重庆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申请日为2016年03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3063625 A,公开日期为2013年04月24日;
对比文件2:CN 2924528 Y,公告日期为2007年07月18日;
对比文件3:CN 203251407 U,公告日期为2013年10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手持式紫外线鼠迹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测器包括壳体、用于探测鼠迹的紫外线发射单元、用于显示荧光信号的显示模块、控制模块、供电单元、用于记录荧光信号的图像采集单元和用于存储荧光信号图像信息的存储模块;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显示模块、供电单元、图像采集单元和存储模块均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所述壳体呈手枪式设置,所述供电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手柄内,所述显示模块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后端,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和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前端,所述存储模块和控制模块均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内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前端的中心位置,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沿图像采集单元的周向分布设置;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的外侧设置有紫外线光源准直器;所述探测器还包括陀螺仪,所述陀螺仪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用于实时检测探测器的运动状态,当探测器在设定的时间内没有移动时,探测机将自动关机;
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采用380nm的单波长紫外线LED;
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用高清数字摄像头,且摄像头的前端设置有滤光片;
所述探测器还包括GPS定位模块,所述GPS定位模块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用于实时定位探测器的GPS坐标;
所述存储模块为U盘或SD卡;
所述探测器还包括语音提示模块,所述语音提示模块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当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开启时,所述语音提示模块将发出语音提示信息;
所述探测器还包括超声波测距模块,所述超声波测距模块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用于检测被采集的荧光光斑离所述图像采集单元的距离,由控制模块根据超声波测距模块采集的距离信息和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图像信息计算出荧光光斑的实际大小。”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紫外线发射单元、显示模块、供电单元和图像采集单元均与控制模块连接,紫外线发射单元的外侧设置有紫外线光源准直器,摄像头的前端设置有滤光片,存储模块为U盘或SD卡;(2)壳体呈手枪式设置,供电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手柄内,显示模块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后端,紫外线发射单元和图像采集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前端,存储模块和控制模块均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内部,图像采集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前端的中心位置;(3)探测器还包括陀螺仪,所述陀螺仪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用于实时检测探测器的运动状态,当探测器在设定的时间内没有移动时,探测器将自动关机;(4)所述探测器还包括GPS定位模块,所述GPS定位模块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用于实时定位探测器的GPS坐标;所述探测器还包括语音提示模块,所述语音提示模块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当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开启时,所述语音提示模块将发出语音提示信息;所述探测器还包括超声波测距模块,所述超声波测距模块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用于检测被采集的荧光光斑离所述图像采集单元的距离,由控制模块根据超声波测距模块采集的距离信息和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图像信息计算出荧光光斑的实际大小。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4)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和(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分别在对比文件2和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重庆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8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包括: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0036段记载的关于跌落检测模块的技术特征“所述探测器还包括跌落检测模块,其是将加速度传感器与控制模块连接,一旦探测器的加速度超出设定值,控制模块将判定检测器处于跌落状态,其将即刻发出关闭指令将紫外线发射单元关闭”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5,并对权利要求书重新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9项,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手持式紫外线鼠迹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测器包括壳体、用于探测鼠迹的紫外线发射单元、用于显示荧光信号的显示模块、控制模块、供电单元、用于记录荧光信号的图像采集单元和用于存储荧光信号图像信息的存储模块;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显示模块、供电单元、图像采集单元和存储模块均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所述壳体呈手枪式设置,所述供电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手柄内,所述显示模块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后端,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和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前端,所述存储模块和控制模块均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内部,所述探测器还包括跌落检测模块,其是将加速度传感器与控制模块连接,一旦探测器的加速度超出设定值,控制模块将判定检测器处于跌落状态,其将即刻发出关闭指令将紫外线发射单元关闭;所述探测器还包括陀螺仪,所述陀螺仪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用于实时检测探测器的运动状态,当探测器在设定的时间内没有移动时,探测器将自动关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紫外线鼠迹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前端的中心位置,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沿图像采集单元的周向分布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紫外线鼠迹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采用380nm的单波长紫外线LED。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紫外线鼠迹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用高清数字摄像头,且摄像头的前端设置有滤光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紫外线鼠迹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测器还包括GPS定位模块,所述GPS定位模块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用于实时定位探测器的GPS坐标。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手持式紫外线鼠迹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的外侧设置有紫外线光源准直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紫外线鼠迹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模块为U盘或SD卡。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紫外线鼠迹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测器还包括语音提示模块,所述语音提示模块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当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开启时,所述语音提示模块将发出语音提示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紫外线鼠迹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测器还包括超声波测距模块,所述超声波测距模块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用于检测被采集的荧光光斑离所述图像采集单元的距离,由控制模块根据超声波测距模块采集的距离信息和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图像信息计算出荧光光斑的实际大小。”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是一个大型鼠迹探测装置,不会产生跌落的状态;在避免紫外线照射人体方面,采用屏蔽板遮蔽紫外线,与本申请采用加速度传感器判定跌落状态并即刻关闭紫外线发射单元从而避免安全隐患的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探测器在手柄上设有开关按钮,开关机方便,且该探测器只有底面发射紫外线,不会有直接照射到人体的隐患。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加装陀螺仪来控制设备开关机并避免安全隐患。对比文件3中的无线话筒与本申请为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且对比文件3设置陀螺仪的目的是节约电能,而本申请是为了避免紫外线对人体造成伤害。因此,在鼠迹探测器上添加陀螺仪不仅可以节约电能消耗,还可以避免紫外线直接照射人体的安全隐患,提高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㈠.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新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2-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㈡.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探测器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探测器为手持式,壳体呈手枪式设置,供电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手柄内,显示模块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后端,紫外线发射单元和图像采集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前端,存储模块和控制模块均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内部;紫外线发射单元、显示模块、供电单元、图像采集单元和存储模块均与控制模块连接;(2)探测器包括跌落检测模块,其是将加速度传感器与控制模块连接,一旦探测器的加速度超出设定值,控制模块将判定检测器处于跌落状态,其将即刻发出关闭指令将紫外线发射单元关闭;(3)探测器还包括陀螺仪,陀螺仪与控制模块连接,用于实时检测探测器的运动状态,当探测器在设定的时间内没有移动时,探测器将自动关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分别在对比文件2和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㈢.即便复审请求人将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全部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由于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由于复审请求人未在上述复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指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的规定,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本申请的审理结束。
针对上述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请求恢复权利,并同时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为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0030段记载的关于图像采集单元的技术特征“图像采集单元用于采集鼠尿痕迹的荧光信号,通过数据线与显示模块连接,采集的图像信息经显示模块显示出来,操作人员确定图像信息为鼠尿痕迹的荧光信号时,操作人员将触发拍照开关,将该信号进行拍照并存储”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9。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手持式紫外线鼠迹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测器包括壳体、用于探测鼠迹的紫外线发射单元、用于显示荧光信号的显示模块、控制模块、供电单元、用于记录荧光信号的图像采集单元和用于存储荧光信号图像信息的存储模块;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显示模块、供电单元、图像采集单元和存储模块均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所述壳体呈手枪式设置,所述供电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手柄内,所述显示模块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后端,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和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前端,所述存储模块和控制模块均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内部,所述探测器还包括跌落检测模块,其是将加速度传感器与控制模块连接,一旦探测器的加速度超出设定值,控制模块将判定检测器处于跌落状态,其将即刻发出关闭指令将紫外线发射单元关闭;所述探测器还包括陀螺仪,所述陀螺仪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用于实时检测探测器的运动状态,当探测器在设定的时间内没有移动时,探测器将自动关机;
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前端的中心位置,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沿图像采集单元的周向分布设置;
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采用380nm的单波长紫外线LED;
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用高清数字摄像头,且摄像头的前端设置有滤光片;
所述探测器还包括GPS定位模块,所述GPS定位模块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用于实时定位探测器的GPS坐标;
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的外侧设置有紫外线光源准直器;
所述存储模块为U盘或SD卡;
所述探测器还包括语音提示模块,所述语音提示模块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当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开启时,所述语音提示模块将发出语音提示信息;
所述探测器还包括超声波测距模块,所述超声波测距模块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用于检测被采集的荧光光斑离所述图像采集单元的距离,由控制模块根据超声波测距模块采集的距离信息和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图像信息计算出荧光光斑的实际大小;
图像采集单元用于采集鼠尿痕迹的荧光信号,通过数据线与显示模块连接,采集的图像信息经显示模块显示出来,操作人员确定图像信息为鼠尿痕迹的荧光信号时,操作人员将触发拍照开关,将该信号进行拍照并存储。”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图像采集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前端的中心位置,紫外线发射单元沿图像采集单元的周向分布设置”,对比文件1中将紫外线LED围绕荧光信号采集组件周边排布,是为了实现探测范围内均匀发射紫外光,得到尽可能多的荧光信号反馈信息,其目的与本申请避免紫外线发射装置和图像采集单元之间的相互干扰的目的不同;且对比文件1中设置的是荧光信号采集组件,与本申请中的图像采集单元不完全相同。(2)对比文件1未公开“图像采集单元用于采集鼠尿痕迹的荧光信号,通过数据线与显示模块连接,采集的图像信息经显示模块显示出来,操作人员确定图像信息为鼠尿痕迹的荧光信号时,操作人员将触发拍照开关,将该信号进行拍照并存储”,本申请通过先显示图像,确认鼠尿痕迹之后再进行拍照,减小存储压力,对比文件1对此并未给出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探测器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探测器为手持式,壳体呈手枪式设置,供电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手柄内,显示模块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后端,紫外线发射单元和图像采集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前端,图像采集单元设置在枪管前端的中心位置,存储模块和控制模块均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内部;紫外线发射单元、显示模块、供电单元、图像采集单元与控制模块连接;(2)探测器包括跌落检测模块,其是将加速度传感器与控制模块连接,一旦探测器的加速度超出设定值,控制模块将判定检测器处于跌落状态,其将即刻发出关闭指令将紫外线发射单元关闭;(3)探测器还包括陀螺仪,陀螺仪与控制模块连接,用于实时检测探测器的运动状态,当探测器在设定的时间内没有移动时,探测器将自动关机;(4)紫外线发射单元的外侧设置有紫外线光源准直器,摄像头的前端设置有滤光片;探测器还包括GPS定位模块,GPS定位模块与控制模块连接,用于实时定位探测器的GPS坐标;存储模块为U盘或SD卡;当紫外线发射单元开启时,语音提示模块将发出语音提示信息;(5)探测器还包括超声波测距模块,超声波测距模块与控制模块连接,用于检测被采集的荧光光斑离图像采集单元的距离,由控制模块根据超声波测距模块采集的距离信息和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图像信息计算出荧光光斑的实际大小;(6)操作人员确定图像信息为鼠尿痕迹的荧光信号时,操作人员将触发拍照开关,将该信号进行拍照并存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分别在对比文件2和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4)、(5)和(6)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1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说明书0030段记载的关于图像采集单元的技术特征“所述图像采集单元与所述显示模块连接,所述图像采集单元用于采集鼠尿痕迹的荧光信号,并发送采集到的图像信息”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手持式紫外线鼠迹探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探测器包括壳体、用于探测鼠迹的紫外线发射单元、用于显示荧光信号的显示模块、控制模块、供电单元、用于记录荧光信号的图像采集单元和用于存储荧光信号图像信息的存储模块;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显示模块、供电单元、图像采集单元和存储模块均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所述壳体呈手枪式设置,所述供电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手柄内,所述显示模块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后端,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和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前端,所述存储模块和控制模块均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内部;所述图像采集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前端的中心位置,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沿图像采集单元的周向分布设置;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的外侧设置有紫外线光源准直器;所述探测器还包括陀螺仪,所述陀螺仪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用于实时检测探测器的运动状态,当探测器在设定的时间内没有移动时,探测机将自动关机;
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采用380nm的单波长紫外线LED;
所述图像采集单元采用高清数字摄像头,且摄像头的前端设置有滤光片;所述图像采集单元与所述显示模块连接,所述图像采集单元用于采集鼠尿痕迹的荧光信号,并发送采集到的图像信息;
所述探测器还包括GPS定位模块,所述GPS定位模块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用于实时定位探测器的GPS坐标;
所述存储模块为U盘或SD卡;
所述探测器还包括语音提示模块,所述语音提示模块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当所述紫外线发射单元开启时,所述语音提示模块将发出语音提示信息;
所述探测器还包括超声波测距模块,所述超声波测距模块与所述控制模块连接,用于检测被采集的荧光光斑离所述图像采集单元的距离,由控制模块根据超声波测距模块采集的距离信息和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图像信息计算出荧光光斑的实际大小。”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新增技术特征“所述图像采集单元与所述显示模块连接,所述图像采集单元用于采集鼠尿痕迹的荧光信号,并发送采集到的图像信息”构成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现了对鼠迹的高效高精度的检测与记录,而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鼠尿痕迹的检测和记录,对于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未给出任何相关启示;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中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也未给出启示;权利要求1实现了对鼠迹的高效高精度的检测和记录,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检测准确度,相比于对比文件1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1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1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为基础作出。
(二)、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手持式紫外线鼠迹探测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鼠迹探测器(参见说明书第0026-0051段,图1-3):包括移动并探查鼠尿痕迹的探测机构、用于实时观察鼠迹状况的观测机构,探测机构包括发射紫外光的紫外光发射组件、接受鼠尿痕迹荧光信号的荧光信号采集组件,荧光信号采集组件与观测机构连接,将荧光信号传输给观测机构进行显示,紫外光发射组件、荧光信号采集组件、观测机构都分别与供电机构电连接。鼠迹探测器还包括推动杆,探测机构设置在推动杆前端,观测机构设置在推动杆的中后部或者设置在探测机构上,供电机构固定在推动杆上或固定在探测机构上。荧光信号采集组件为图像采集器,图像采集器通过数据线与观测机构相连,将采集到的图像信息传输到观测机构显示,还可以将这些采集到的图像信息进行保存,观测机构为显示鼠尿痕迹荧光信息的显示器。图像采集器优选采用微距高清摄像头,摄像头摄像通过数据线传输到推动杆的显示器上。探测器还包括用于对探测结果进行分析判断的分析系统,分析系统包括主控制器、用于识别采集到的图像信息的图像识别模块、对图像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的处理模块、图像信息存储模块、报警模块,图像识别模块、处理模块、图像信息存储模块和报警模块分别与主控制器电连接。处理模块将图像识别模块识别出的图像进行分割测量,荧光光斑在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设定值时,主控制器控制报警模块发出报警信息。一般一滴鼠尿在地面扩散的大小为5×5mm,则一般的设定值是:荧光光斑直径为5mm,当荧光光斑直径达到5mm或超出5mm,则报警模块报警,报警模块可以是声音报警。遮蔽板的作用是用于遮蔽除了检测位置外其他位置,遮蔽板一方面形成一个较为黑暗的环境,另一方面能遮蔽紫外光照射到人眼、裸露皮肤,避免紫外光对操作者及其它人员的损伤,遮蔽板要遮蔽除探测机构底面外的其它五个面。探测器设置有外壳,探测机构设置在该外壳内,外壳可以作为遮蔽板,外壳将前后左右和顶部遮蔽,只留底面开有观测口。紫外线发射器包括在荧光信号采集组件周围均匀设置4个LED紫外灯,紫外线发射器发射的紫外线波长为350-400nm,优选380nm。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探测器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紫外光发射组件、荧光信号采集组件等部件的鼠迹探测器,因此该探测器属于一种紫外线鼠迹探测器;对比文件1中的探测机构包括发射紫外光的紫外光发射组件、接受鼠尿痕迹荧光信号的荧光信号采集组件,荧光信号采集组件与观测机构连接,将荧光信号传输给观测机构进行显示,紫外光发射组件、荧光信号采集组件、观测机构分别与供电机构电连接,因而对比文件1中的紫外光发射组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紫外线发射单元,观测机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显示荧光信号的显示模块,荧光信号采集组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记录荧光信号的图像采集单元,供电机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供电单元;对比文件1中的分析系统包括的主控制器和图像信息存储模块,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模块和用于存储荧光信号图像信息的存储模块;对比文件1中的图像识别模块、处理模块、图像信息存储模块和报警模块分别与主控制器电连接,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存储模块与控制模块连接;对比文件1中的紫外线发射器包括在荧光信号采集组件周围均匀设置4个LED紫外灯,紫外线发射器发射的紫外线波长为350-400nm,优选380nm,图像采集器优选采用微距高清摄像头,摄像头摄像通过数据线传输到推动杆的显示器上,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紫外线发射单元沿图像采集单元的周向分布设置,紫外线发射单元采用380nm的单波长紫外LED,图像采集单元采用高清数字摄像头;对比文件1中的声音报警模块电连接主控制器,因此该声音报警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与控制模块连接的语音提示模块;对比文件1中的荧光信号采集组件为图像采集器,图像采集器通过数据线与观测机构相连,将采集到的图像信息传输到观测机构显示,观测机构为显示鼠尿痕迹荧光信息的显示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图像采集单元与显示模块相连,用于采集鼠尿痕迹的荧光信号,并发送采集到的图像信息。
由此可见,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鼠迹探测器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探测器为手持式,壳体呈手枪式设置,供电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手柄内,显示模块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后端,紫外线发射单元和图像采集单元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前端,图像采集单元设置在枪管前端的中心位置,存储模块和控制模块均设置在手枪式壳体的枪管内部;紫外线发射单元、显示模块、供电单元、图像采集单元与控制模块连接;(2)探测器还包括陀螺仪,陀螺仪与控制模块连接,用于实时检测探测器的运动状态,当探测器在设定的时间内没有移动时,探测器将自动关机;(3)紫外线发射单元的外侧设置有紫外线光源准直器,摄像头的前端设置有滤光片;探测器还包括GPS定位模块,GPS定位模块与控制模块连接,用于实时定位探测器的GPS坐标;存储模块为U盘或SD卡;当紫外线发射单元开启时,语音提示模块将发出语音提示信息;(4)探测器还包括超声波测距模块,超声波测距模块与控制模块连接,用于检测被采集的荧光光斑离图像采集单元的距离,由控制模块根据超声波测距模块采集的距离信息和图像采集单元采集的图像信息计算出荧光光斑的实际大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体积小且便于携带的手持式鼠迹探测器。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鼠迹探测器包括推动杆、滚轮和手柄,这种结构的鼠迹探测器具有结构复杂、体积较大、不便于携带的弊端,当需要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体积小并且便携性好的手持式鼠迹探测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鼠迹探测器进行结构上的改进。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便携式X荧光能量色散光谱仪(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第3页第2行、第4页第9-13行、第5页第1-17行,图1-2):包括机身和与之相连的电脑,机身的形状为手枪状,光源系统、探测器系统、信号处理系统均固定于该机身内。探测器、光源放射系统固定于右壳内枪身前部,印刷电路板、信号处理系统则固定于右壳内枪身中部,PDA支架固定于右壳内枪身尾部,右壳内扳机位置固定有电池,该电池上覆盖着电池盖。信号处理系统包括MCA模块,该MCA模块与电脑之间以串口传输讯号。该光谱仪小巧轻便,便于携带和运输,适合现场作业,克服了台式、立式仪器体积庞大、难以运输、使用不便的缺点。由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X荧光能量色散光谱仪通过设计成手枪式方便手持而具有结构简单、体积小、便于携带和运输等优势,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将应用于现场作业的台式或立式检测仪诸如对比文件1的鼠迹探测器改进为小巧轻便的便携式手持仪器并将壳体设置成手枪式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将探测器所包含的各个组件按照其功能合理地设置在壳体内部的适当位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为了对探测器的各个组件分别进行控制,设置控制模块并且使各个组件均与控制模块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能够在不使用时自动关闭电源的无线话筒(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包括陀螺仪,陀螺仪检测无线话筒的动作并产生动作数据;单片机,位于单片机上的中央处理器CPU,CPU处理陀螺仪产生的数据,如果陀螺仪在预定时间内没有动作,CPU启动节能控制电路和电源控制电路以及静音控制电路,无线话筒自动关闭。由于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陀螺仪用于检测话筒的动作并且可以基于检测结果而自动切断电源,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利用陀螺仪检测手持设备的运动状态并且由控制模块基于运动状态的检测结果而自动关机的技术启示。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在光学检测仪器中,为了获得准直光线而设置光源准直器以及为了捕获特定波长的图像而在摄像头的前端设置滤光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利用GPS定位模块实时定位探测器的GPS坐标并且与控制模块连接以及通过语音提示模块发出紫外线发射单元处于开启状态的语音提示信息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U盘和SD卡可作为存储模块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4),利用超声波测距模块来获得距离信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般一滴鼠尿在地面扩散的大小为5×5mm,则一般的设定值是:荧光光斑直径为5mm,当荧光光斑直径达到5mm或超出5mm,则报警模块报警(参见说明书第48段)。其中,荧光光斑直径为5mm是经过探测得到的鼠尿实际尺寸,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该实际尺寸与显示器上显示的鼠尿图像尺寸是不同的,但存在相应比例关系。尽管对比文件1未记载在获得鼠尿实际尺寸时需要考虑摄像头与鼠尿荧光光斑之间的距离信息,但是根据生活常识可知,对于同一个被拍摄对象,相机拍摄的图像大小与相机和被拍摄对象之间的距离有直接关系,二者之间的距离越大,得到的图像上拍摄对象越小。为了得到被拍摄对象的实际尺寸,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图像处理时,必然会想到需要将测量的距离信息和图像信息结合在一起进行考虑,这同样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7和0044段公开的“荧光信号采集组件为图像采集器,图像采集器通过数据线与观测机构相连,将采集到的图像信息传输到观测机构显示,观测机构为显示鼠尿痕迹荧光信息的显示器”对应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图像采集单元与显示模块相连,用于采集鼠尿痕迹的荧光信号,并发送采集到的图像信息”,因此上述新增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不构成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其次,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发明相对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方法中关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明确记载了“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具体到本申请,如前述意见(二)、1中详细阐述的,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4)能够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体积小且便于携带的手持式鼠迹探测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X荧光能量色散光谱仪通过设计成手枪式方便手持而具有结构简单、体积小、便于携带和运输等优势,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将应用于现场作业的台式或立式检测仪诸如对比文件1的鼠迹探测器改进为小巧轻便的便携式手持仪器并将壳体设置成手枪式的技术启示。第三,对比文件1中的鼠迹探测器能现场操作、无需等待立即显示鼠患信息,并且探测结果准确、高效(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并未取得显著的进步。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被接受。
综上,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及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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