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页面访问的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页面访问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58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789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49753.6
申请日:2013-09-27
复审请求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坦
合议组组长:于瑞甫
参审员:李彦欣
国际分类号:H04L29/08;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49753.6,名称为“一种页面访问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由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1488135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即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页面访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用户访问页面时,判断所述页面的每个内容分块在本地存储器中是否存在缓存;
对于在本地存储器中有缓存的所述页面的内容分块,对比所述内容分块的缓存的最后更新时间与服务器加载在所述页面上的所述内容分块的最后更新时间,以确定是否需要更新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如果确定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不需要更新,则对所述内容分块的缓存进行渲染以显示在所述页面的相应位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对于在本地存储器中没有缓存的内容分块,向服务器发起访问所述内容分块的异步请求,以获取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于在本地存储器中有缓存的所述页面的内容分块,如果确定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需要更新,则向服务器发起访问所述内容分块的异步请求,以更新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所述本地存储器中缓存由服务器根据所述异步请求返回的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5.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对由服务器根据所述异步请求返回的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进行渲染以显示在所述页面的相应位置。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保存所述内容分块的最后更新时间。
7.一种页面访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当用户访问一个页面时,判断所述页面的每个内容分块在本地存储器中是否存在缓存;
对比模块,用于对比在本地存储器中有缓存的所述页面的内容分块的缓存的最后更新时间与服务器加载在所述页面上的所述内容分块的最后更新时间,以确定是否需要更新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渲染模块,用于当确定在本地存储器中有缓存的所述页面的内容分块的内容不需要更新时,对所述内容分块的缓存进行渲染以显示在所述页面的相应位置。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请求模块,用于对于在本地存储器中没有缓存的所述页面的内容分块,向服务器发起访问所述内容分块的异步请求,以获取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二请求模块,用于当确定在本地存储器中有缓存的内容分块的内容需要更新时,向服务器发起访问所述内容分块的异步请求,以更新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10.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缓存模块,用于在所述本地存储器中缓存由服务器根据所述异步请求返回的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和7中增加特征“所述页面的各内容分块可配置是否进行缓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页面访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用户访问页面时,判断所述页面的每个内容分块在本地存储器中是否存在缓存,其中,所述页面的各内容分块可配置是否进行缓存;
对于在本地存储器中有缓存的所述页面的内容分块,对比所述内容分块的缓存的最后更新时间与服务器加载在所述页面上的所述内容分块的最后更新时间,以确定是否需要更新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如果确定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不需要更新,则对所述内容分块的缓存进行渲染以显示在所述页面的相应位置。”
“7. 一种页面访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当用户访问一个页面时,判断所述页面的每个内容分块在本地存储器中是否存在缓存,其中,所述页面的各内容分块可配置是否进行缓存;
对比模块,用于对比在本地存储器中有缓存的所述页面的内容分块的缓存的最后更新时间与服务器加载在所述页面上的所述内容分块的最后更新时间,以确定是否需要更新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渲染模块,用于当确定在本地存储器中有缓存的所述页面的内容分块的内容不需要更新时,对所述内容分块的缓存进行渲染以显示在所述页面的相应位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页面的各内容分块可配置是否进行缓存”,对比文件3网页中的内容分块全部需要进行本地缓存,是不可配置的;(2)对比文件3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如果确定内容分块的内容不需要更新,则对内容分块的缓存进行独立渲染,以显示在网页的相应位置”。因此坚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本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3。本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在复审通知书中阐述了不能接受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和7中的特征“对所述内容分块的缓存进行渲染以显示在所述页面的相应位置”修改为“直接对所述内容分块的缓存进行渲染以显示在所述页面的相应位置”,将权利要求3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7中,并在权利要求7中增加特征“以及对由服务器根据所述异步请求返回的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进行渲染以显示在所述页面的相应位置”,删除了权利要求3、5和9,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的内容如下:
“1.一种页面访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用户访问页面时,判断所述页面的每个内容分块在本地存储器中是否存在缓存,其中,所述页面的各内容分块可配置是否进行缓存;
对于在本地存储器中有缓存的所述页面的内容分块,对比所述内容分块的缓存的最后更新时间与服务器加载在所述页面上的所述内容分块的最后更新时间,以确定是否需要更新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如果确定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不需要更新,则直接对所述内容分块的缓存进行渲染以显示在所述页面的相应位置;
对于在本地存储器中有缓存的所述页面的内容分块,如果确定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需要更新,则向服务器发起访问所述内容分块的异步请求,以更新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对由服务器根据所述异步请求返回的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进行渲染以显示在所述页面的相应位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对于在本地存储器中没有缓存的内容分块,向服务器发起访问所述内容分块的异步请求,以获取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所述本地存储器中缓存由服务器根据所述异步请求返回的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保存所述内容分块的最后更新时间。
5.一种页面访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当用户访问一个页面时,判断所述页面的每个内容分块在本地存储器中是否存在缓存,其中,所述页面的各内容分块可配置是否进行缓存;
对比模块,用于对比在本地存储器中有缓存的所述页面的内容分块的缓 存的最后更新时间与服务器加载在所述页面上的所述内容分块的最后更新时间,以确定是否需要更新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第二请求模块,用于当确定在本地存储器中有缓存的内容分块的内容需要更新时,向服务器发起访问所述内容分块的异步请求,以更新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渲染模块,用于当确定在本地存储器中有缓存的所述页面的内容分块的内容不需要更新时,直接对所述内容分块的缓存进行渲染以显示在所述页面的相应位置,以及对由服务器根据所述异步请求返回的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进行渲染以显示在所述页面的相应位置。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请求模块,用于对于在本地存储器中没有缓存的所述页面的内容分块,向服务器发起访问所述内容分块的异步请求,以获取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7.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缓存模块,用于在所述本地存储器中缓存由服务器根据所述异步请求返回的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已缓存且不需要更新的内容分块独立渲染到页面的相应位置,从而被用户较先浏览,达到缩短用户等待网页呈现内容的时间的目的。因此坚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前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3。本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7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在复审通知书中阐述了不能接受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和7中增加特征“基于预定的所述内容分块的渲染规则”。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的内容如下:
“1.一种页面访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用户访问页面时,判断所述页面的每个内容分块在本地存储器中是否存在缓存,其中,所述页面的各内容分块可配置是否进行缓存;
对于在本地存储器中有缓存的所述页面的内容分块,对比所述内容分块的缓存的最后更新时间与服务器加载在所述页面上的所述内容分块的最后更新时间,以确定是否需要更新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如果确定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不需要更新,则基于预定的所述内容分块的渲染规则,直接对所述内容分块的缓存进行渲染以显示在所述页面的相应位置;
对于在本地存储器中有缓存的所述页面的内容分块,如果确定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需要更新,则向服务器发起访问所述内容分块的异步请求,以更新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对由服务器根据所述异步请求返回的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进行渲染以显示在所述页面的相应位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对于在本地存储器中没有缓存的内容分块,向服务器发起访问所述内容分块的异步请求,以获取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所述本地存储器中缓存由服务器根据所述异步请求返回的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保存所述内容分块的最后更新时间。
5.一种页面访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当用户访问一个页面时,判断所述页面的每个内容分块在本地存储器中是否存在缓存,其中,所述页面的各内容分块可配置是否进行缓存;
对比模块,用于对比在本地存储器中有缓存的所述页面的内容分块的缓存的最后更新时间与服务器加载在所述页面上的所述内容分块的最后更新时间,以确定是否需要更新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第二请求模块,用于当确定在本地存储器中有缓存的内容分块的内容需要更新时,向服务器发起访问所述内容分块的异步请求,以更新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渲染模块,用于当确定在本地存储器中有缓存的所述页面的内容分块的内容不需要更新时,则基于预定的所述内容分块的渲染规则,直接对所述内容分块的缓存进行渲染以显示在所述页面的相应位置,以及对由服务器根据所述异步请求返回的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进行渲染以显示在所述页面的相应位置。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请求模块,用于对于在本地存储器中没有缓存的所述页面的内容分块,向服务器发起访问所述内容分块的异步请求,以获取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7.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缓存模块,用于在所述本地存储器中缓存由服务器根据所述异步请求返回的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只将用户相关数据分块一个缓存、用户无关数据分块一个缓存,是不可能将数据分成更多分块以基于不同分块更新的,且对比文件3中的If-None-Match和If-Modified-Since只能用于标记整个页面的过期时间,并不能具体精细化标记出页面中各内容分块的过期时间,即对比文件3的方案不可能将数据分成更多分块,并确定每个不同分块进行更新。(2)由于对比文件3的方案是将用户相关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因此渲染过程中也是整体进行渲染,无法做到更精细化的内容分块的独立渲染,各内容分块无法实现完全独立的渲染,而本申请可以灵活决定哪个内容分块需要缓存,在渲染过程中,各不同的内容分块之间不存在渲染的依赖关系,任一个内容分块的渲染不必依赖于另一个内容分块的内容,可使得有缓存的内容分块可以更早的显示在页面内容中,且异步渲染也不是申请日前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不同于现有技术,本申请还编写了内容分块的渲染规则,该渲染规则可以在确定内容分块的内容不需要更新,直接调用内容分块的缓存以渲染页面的相应位置。因此坚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3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2019年06月28日和2019年09月29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101488135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2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页面访问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延后个性化网页的设计和获取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4-20行,第6页第15行至第7页第13行,图1):将用户访问网站时获取的内容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用户无关内容,即所有用户都将获得相同的内容;第二类是用户相关内容,即用户自身的内容,对用户相关内容的处理是在用户访问页面时,先查找本地(用户的客户端)是否有此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当用户访问页面时,判断所述页面的每个内容分块在本地存储器中是否存在缓存),如果本地没有此内容,服务器将动态生成并传输到用户的客户端;否则询问服务器用户本地的内容是否已经在服务器端被修改,如果被修改则再次动态生成并传输到客户端确保最新(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对于在本地存储器中有缓存的所述页面的内容分块,确定是否需要更新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对于在本地存储器中有缓存的所述页面的内容分块,如果确定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需要更新,更新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如没修改则仅告知用户客户端该页面内容没有被修改,可以使用本地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确定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不需要更新),在客户端完全获取2类内容后,通过客户端程序将用户相关内容展现在用户无关内容的页面上,便生成了每个用户不同的、与用户相关的个性化网页则对所述内容分块的缓存进行渲染以显示在所述页面的相应位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对所述内容分块的缓存进行渲染以显示在所述页面的相应位置,对由服务器返回的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进行渲染以显示在所述页面的相应位置)。将用户相关内容设计为一个根据用户身份ID动态产生的文件B,动态文件B的产生过程中,在服务器端进行如下操作:判断用户对文件B发出的请求头中是否含有过期标记和(或)过期时间信息,如果含有此信息则判断服务器端与用户数据相应的同时保存的过期标记和(或)过期时间是否相同,相同则仅对此次用户请求返回没有被修改的响应,此时用户将读取本地缓存的文件B内容;不相同或请求头中不含有过期标记和(或)过期时间,则重新动态从数据库(或其他存储器,例如内存)获取用户相关内容并返回给用户,同时在服务器端生成并保存此次获取数据所生成文件B的相应过期标记和(或)过期时间。例如当客户端请求用户书目的js文件时,如服务器端在输出js文件前,判断此次http请求头中的If-None-Match和If-Modified-Since与服务器端保存的是否一致,一致则将此次http响应状态码置为304,客户端获得此响应码后认为用户收藏书目没有被修改,客户端浏览器直接使用本地缓存的js文件;如果不一致则重新读取用户收藏书目并输出为一个js文件,同时保存这个文件的If-None-Match和If-Modified-Since信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二者确定是否需要更新缓存的页面的内容分块的具体方式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了通过对比所述内容分块的缓存的最后更新时间与服务器加载在所述页面上的所述内容分块的最后更新时间来确定是否需要更新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而对比文件3中是通过判断服务器端与用户数据相应的同时保存的过期标记和(或)过期时间是否相同,如判断http请求头中的If-None-Match和If-Modified-Since与服务器端保存的是否一致,来确定是否需要更新本地的页面内容;(2)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页面的各内容分块可配置是否进行缓存;(3)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如果确定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不需要更新,则基于预定的所述内容分块的渲染规则直接对所述内容分块的缓存进行渲染显示在页面的相应位置,以及如果确定内容分块的内容需要更新,则向服务器发起访问所述内容分块的异步请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是否需要更新内容分块的内容、如何对内容分块进行配置、以及如何提高页面的加载速度。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通过比对用户本地内容的过期标记和(或)过期时间与服务器端对应内容的过期标记和(或)过期时间来确定本地内容是否需要更新,而通过对比最后更新时间来判断内容是否是最新的,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对比内容分块的缓存的最后更新时间与服务器加载在所述页面上的所述内容分块的最后更新时间来确定该内容分块是否需要更新。
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于页面中的一些更新频繁的内容,其并不适合进行本地缓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地对页面进行数据分块,并配置哪些内容分块需要进行本地缓存,而哪些内容分块无需缓存,且没有任何技术上的困难。
对于区别特征(3),为提升页面的加载速度,对页面中不同部分的内容采用异步加载渲染也是本领域惯用的页面加载手段,在此基础上,当确定任一个已缓存的内容分块无需更新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异步加载渲染的方式直接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渲染以尽早将其显示在页面的相应位置,而无需依赖于其它内容分块,从而提高页面的加载速度,缩短用户等待页面呈现内容的时间;此外,基于预先设置的渲染规则对页面中的内容进行渲染,如基于该内容显示在页面中的颜色、背景、字体等预先设置的规则将内容渲染在页面中,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当需要对页面中不同的内容分块进行异步加载渲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预先设置内容分块的渲染规则,并基于该渲染规则对不同的内容分块进行渲染以显示在页面上;最后,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确定本地内容分块需要更新时,从服务器获得更新的内容分块,而具体采用通过向服务器发起访问所述内容分块的异步请求的方式来从服务器获得需要更新的内容分块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6-17行和第7页第4-6行):如果本地没有此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对于在本地存储器中没有缓存的内容分块),服务器将动态生成并传输到用户的客户端,否则询问服务器用户本地的内容是否已经在服务器端被修改,如果被修改则再次动态生成并传输到客户端确保最新(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在本地存储器中缓存由服务器返回的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此外,当本地存储器中没有缓存的内容分块时,采用向服务器发起访问所述内容分块的异步请求的方式来获取所述内容分块的内容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手段。因此,在上述权利要求2和3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将内容分块的最后更新时间进行保存以便之后能够获得此时间信息来判断是否需要更新该内容分块,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7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请求保护一种页面访问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判断模块、对比模块、渲染模块、第一请求模块、第二请求模块和缓存模块。基于前面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而在装置内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来完成已知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5-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针对意见(1),对比文件3中的将用户相关内容一个缓存、用户无关内容一个缓存,仅能说明用户相关内容和用户无关内容分别存储在不同的缓存中,而并不能得出对比文件3的方案不可能将数据分成更多分块以基于不同分块更新的结论,此外,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7页第11-13行记载了如下内容“如果不一致则重新读取用户收藏书目并输出为一个js文件,同时保存这个文件的If-None-Match和If-Modified-Since信息”,可见对比文件3中的If-None-Match和If-Modified-Since并不是用于标记整个页面的过期时间,而是用于标记页面中与用户相关的用户收藏书目的js文件的过期时间,即对比文件3中的If-None-Match和If-Modified-Since同样能够具体精细化页面中内容分块的过期时间,因此,基于If-None-Match和If-Modified-Since同样不能得出对比文件3的方案不可能将数据分成更多分块并确定每个不同分块进行更新的结论。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可将页面的内容分块缓存在本地,在用户访问页面时,若确定缓存在本地的内容分块不需要更新,则直接使用本地内容,而无需再从服务器中获取,从而减轻服务器的压力的相关技术启示,至于具体将页面数据划分成更多的内容分块,并基于多个不同的内容分块进行更新,本领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进行设置,而没有任何技术上的困难,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于页面中的一些更新频繁的内容,其并不适合进行本地缓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地配置哪些内容分块可进行本地缓存,而哪些内容分块无需缓存。
针对意见(2),为提升页面的加载速度,对页面中不同部分的内容采用异步加载渲染也是本领域惯用的页面加载手段,在此基础上,当确定任一个已缓存的内容分块无需更新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异步加载渲染的方式直接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渲染以尽早将其显示在页面的相应位置,而无需依赖于其它内容分块,从而提高页面的加载速度,缩短用户等待页面呈现内容的时间;此外,基于预先设置的渲染规则对页面中的内容进行渲染,如基于该内容显示在页面中的颜色、背景、字体等预先设置的规则将内容渲染在页面中,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当需要对页面中不同的内容分块进行异步加载渲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预先设置内容分块的渲染规则,并基于该渲染规则对不同的内容分块进行渲染以显示在页面上。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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