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棒的加工方法及加工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玻璃棒的加工方法及加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61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63334
优先权日:2014-01-31,2015-01-08
申请(专利)号:201510051508.9
申请日:2015-01-30
复审请求人: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牛文婧
合议组组长:李莲莲
参审员:李阳
国际分类号:C03B23/04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特征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结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51508.9,名称为“玻璃棒的加工方法及加工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月31日和2015年1月8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12/0125053A1,公开日:2012年5月24日)和对比文件2(CN101481208A,公开日:2009年7月15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3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玻璃棒的加工方法,包括:
软化阶段,加热并软化玻璃棒的一部分;
拉拔阶段,在以作为张力而作用于所述玻璃棒的拉拔荷重不超过预定范围为条件的拉拔速度下,使所述玻璃棒的一端相对于另一端移动,在所述玻璃棒上形成拉拔形状;以及
分别设定将所述拉拔速度与每个步进编号阶段性对应关联的拉拔速度表、所述拉拔荷重的低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所述拉拔荷重的高速侧拉拔荷重阈值的阶段;
在所述拉拔阶段中执行如下的步进控制,当所述拉拔荷重到达所述低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时使所述拉拔速度为所述步进编号减一所对应的速度,当所述拉拔荷重到达所述高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时使所述拉拔速度为所述步进编号加一所对应的速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棒的加工方法,其中,
所述拉拔荷重的范围的设定条件为,比把持并移动所述玻璃棒的工具相对于所述玻璃棒开始滑动的拉拔荷重更低,且从所述玻璃棒施加到所述工具的拉拔荷重未达到该玻璃棒中沿重力方向比加热软化的部分更靠下方的部分的重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棒的加工方法,其中,
在所述拉拔阶段中包括:当拉拔速度上升了的情况下进行调整以使所述玻璃棒的加热温度下降的阶段。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棒的加工方法,其中,
在所述拉拔阶段中包括:当拉拔速度下降了的情况下进行调整以使所述玻璃棒的加热温度上升的阶段。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玻璃棒的加工方法,其中具有:参照预先保存有所述拉拔速度所对应的加热温度的加热温度表来确定所述拉拔阶段中的 所述玻璃棒的加热温度的阶段。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棒的加工方法,其中,
所述拉拔速度以所述拉拔荷重为目标值被进行PID控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玻璃棒的加工方法,其中,
所述拉拔速度在直到所述玻璃棒软化的期间内以与所述玻璃棒软化后的期间相比灵敏度迟钝的PID参数被进行PID控制。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玻璃棒的加工方法,其中,
所述PID参数在所述拉拔速度到达预定阈值的时刻进行切换。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玻璃棒的加工方法,其中,
所述拉拔速度在所述玻璃棒的加热结束后的期间内以与所述玻璃棒的加热持续的期间相比灵敏度迟钝的PID参数被进行PID控制。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玻璃棒的加工方法,其中,
所述PID参数在所述拉拔速度到达预定阈值的时刻进行切换。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棒的加工方法,其中,
包括:
在将所述玻璃棒的一端从另一端拉开时,测量作用于所述玻璃棒的张力到达预定阈值张力的时间的阶段;以及
当所述张力虽然经过预定阈值时间但仍未到达所述阈值张力时,判断为所述玻璃棒软化的阶段。
12. 一种玻璃棒的加工装置,该玻璃棒包括:
软化部,其为将玻璃棒的一部分加热并软化而成;以及
拉拔部,在以作用于所述玻璃棒的拉拔荷重不超过预定范围为条件的拉拔速度下,使所述玻璃棒的一端相对于另一端移动,在所述玻璃棒上形成拉拔形状;
分别设定有将所述拉拔速度与每个步进编号阶段性对应关联的拉拔速 度表、所述拉拔荷重的低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所述拉拔荷重的高速侧拉拔荷重阈值;
当所述拉拔荷重到达所述低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时使所述拉拔速度为所述步进编号减一所对应的速度,当所述拉拔荷重到达所述高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时所述拉拔速度为所述步进编号加一所对应的速度。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玻璃棒的加工装置,其中,
包括:检测作用于所述玻璃棒的张力的称重传感器。”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玻璃棒的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玻璃棒的拉伸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加热并软化玻璃棒的一部分;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分别设定将所述拉拔速度与每个步进编号阶段性对应关联的拉拔速度表、所述拉拔荷重的低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所述拉拔荷重的高速侧拉拔荷重阈值的阶段;在所述拉拔阶段中执行如下的步进控制,当所述拉拔荷重到达所述低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时使所述拉拔速度为所述步进编号减一所对应的速度,当所述拉拔荷重到达所述高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时使所述拉拔速度为所述步进编号加一所对应的速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玻璃外径的控制性。对于区别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纤拉制生产系统10包括拉制炉12,其包含加热元件16和加热至约2000℃的温度的马弗炉14。对于区别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重力传感器测量反映所述拉伸力的玻璃预制棒的内部张力,并通过与拉伸设定力比较进一步控制拉伸工具的拉伸速度,且拉拔载荷与速度控制相关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防止拉拔缺陷,即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测量力偏离的具体程度才进行速度的调整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玻璃棒拉拔的精度需要而适当调整的,并且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在拉伸阶段,上夹具在达到稳定拉伸阶段的设定速度后,按照V1=V0 K1(1-Fr/F0)的拉伸控制方法进行拉伸控制,也就是说实际拉伸力与拉伸速度相关联,为简化调控过程而设置相应的对应表也是容易做到的,其控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3-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限定了分别设定有将所述拉拔速度与每个步进编号阶段性对应关联的拉拔速度表、所述拉拔荷重的低速侧阈值、所述拉拔荷重的高速侧阈值;当所述拉拔荷重到达所述低速侧阈值时使所述拉拔速度为所述步进编号减一所对应的速度,当所述拉拔荷重到达所述高速侧阈值时所述拉拔速度为所述步进编号加一所对应的速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玻璃外径的控制性。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2中增加技术特征“通过拉伸辊保持所述玻璃棒,固定所述玻璃棒的下端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12如下:
“1. 一种玻璃棒的加工方法,包括:
软化阶段,加热并软化玻璃棒的一部分;
拉拔阶段,在以作为张力而作用于所述玻璃棒的拉拔荷重不超过预定范围为条件的拉拔速度下,使所述玻璃棒的一端相对于另一端移动,在所述玻璃棒上形成拉拔形状,通过拉伸辊保持所述玻璃棒,固定所述玻璃棒的下端侧;以及
分别设定将所述拉拔速度与每个步进编号阶段性对应关联的拉拔速度表、所述拉拔荷重的低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所述拉拔荷重的高速侧拉拔荷重阈值的阶段;
在所述拉拔阶段中执行如下的步进控制,当所述拉拔荷重到达所述低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时使所述拉拔速度为所述步进编号减一所对应的速度,当所述拉拔荷重到达所述高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时使所述拉拔速度为所述步进编号加一所对应的速度。
12. 一种玻璃棒的加工装置,该玻璃棒包括:
软化部,其为将玻璃棒的一部分加热并软化而成;以及
拉拔部,在以作用于所述玻璃棒的拉拔荷重不超过预定范围为条件的拉拔速度下,使所述玻璃棒的一端相对于另一端移动,在所述玻璃棒上形成拉拔形状;
分别设定有将所述拉拔速度与每个步进编号阶段性对应关联的拉拔速度表、所述拉拔荷重的低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所述拉拔荷重的高速侧拉拔荷重阈值;
当所述拉拔荷重到达所述低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时使所述拉拔速度为所述步进编号减一所对应的速度,当所述拉拔荷重到达所述高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时所述拉拔速度为所述步进编号加一所对应的速度;
通过拉伸辊保持所述玻璃棒,固定所述玻璃棒的下端侧。”
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限定技术特征“通过拉伸辊保持所述玻璃棒,固定所述玻璃棒的下端侧”,能够省略在玻璃棒上熔接拉伸假体的阶段,因此能够在缩短拉拔加工所需时间的同时,避免拉伸假体的消耗,在成本和生产率方面有利。对比文件1通过拉伸后直接生成了光纤,相当于拉丝工序本身而不是如拉丝工序之前的拉拔工序,其并未公开拉拔工序的内容也没有公开上述补充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下端夹持段2f”在功能上相当于本申请的拉伸假体,而本申请可以省略在玻璃棒上熔接拉伸假体,对比文件2既没有公开上述补充的技术特征,也无法达到上述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上述补入技术特征,因此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中限定了拉拔阶段,一般认为是玻璃预制棒的拉伸阶段,是玻璃预制棒直径变小的阶段,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对术语拉拔进行限定,并未记载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实际限定为准。对比文件1中预成型件形成光纤的过程,也包括玻璃预制棒的拉伸阶段。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预制棒负载载荷的精准调整,对比文件1同样也是在玻璃棒的拉伸阶段载荷的精准控制。另外,对比文件2的目的之一为抑制牵引辊对于虚设牵引棒或玻璃棒的滑动,也就说对比文件2同样可以不设置牵引棒。作为预制棒的假体而虚设牵引棒时,在牵引辊拉制过程中牵引辊会仅仅接触牵引棒假体,不必直接接触预制棒,可以避免在预制棒的表面形成压痕以及杂质的引入,牵引棒假体是拉拔过程中常用的预制棒替代工具,以减少预制棒的损害,同样可以避免由于预制棒的损害带来的损失,而通常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以在预制棒的尾端设置质量标准不高的部分,通过牵引辊与预制棒的尾端接触进行拉拔以在拉拔过程中降低工作成本,无论哪种拉拔方式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降低成本的有效方式,而对于不使用假体的拉拔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合理预期其避免拉伸假体的消耗以及节约安装假体时间的效果,同样本申请的实施例1中同样采用了设置拉伸假体19的拉拔方式,同样可以提升玻璃棒的利用率。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特征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结论。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玻璃棒的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玻璃棒的拉伸方法,并具体公开了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在炉中提供预成形件,并以各种不同的拉制张力从所述预成形件拉制多个光纤。所述方法还包括测量在各种不同拉制张力下拉制的各个光纤的带宽特性的步骤。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基于各个光纤所测得的带宽特性选择拉制张力设定值,将拉制张力调节至该选定的拉制张力设定值,并以所述选定的拉制张力设定值从预成形件拉制经调节的光纤(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段)。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至少在于:拉拔阶段,在所述玻璃棒上形成拉拔形状,通过拉伸辊保持所述玻璃棒,固定所述玻璃棒的下端侧;分别设定将所述拉拔速度与每个步进编号阶段性对应关联的拉拔速度表、所述拉拔荷重的低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所述拉拔荷重的高速侧拉拔荷重阈值的阶段,在所述拉拔阶段中执行如下的步进控制,当所述拉拔荷重到达所述低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时使所述拉拔速度为所述步进编号减一所对应的速度,当所述拉拔荷重到达所述高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时使所述拉拔速度为所述步进编号加一所对应的速度。
首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不同。本申请涉及技术领域:拉丝工序之前有在玻璃棒的端部形成具有成纺锤形拉拔形状的拉拔部的加工阶段,其称为“拉拔”或“引出”(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段)。对比文件1所涉及技术领域:光纤的制造方法,更具体地涉及在光纤拉制生产系统中制造光纤以实现所需的带宽特性(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段)。可见本申请涉及拉制光纤之前的拉拔阶段,而对比文件1涉及拉制光纤阶段,两者所涉及的生产工序不同。而由于生产工序不同,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玻璃棒上形成拉拔部的过程中有时会发生装置的过负荷、拉拔部的整形不良等,从而造成玻璃棒的利用效率低下(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5段)。而对比文件1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于给定的预成型件,折射率测量通常不具有精确确定α值所需要的精度,且拉制张力诱导的应力会改变折射率分布(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段)。可见本申请主要关注在预制玻璃棒上形成形态优良的拉拔部(拉拔部前端中心偏移量小),而对比文件1则主要关注拉制光纤的折射率分布(影响光纤带宽)。由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涉及不同的加工步骤,对比文件1也并未公开拉拔步骤,两者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
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玻璃预制棒的拉伸方法,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为将大型玻璃预制棒拉制成直径更细的玻璃预制棒(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页第4段,附图2C),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拉伸后的玻璃预制棒外径波动较大,以及不能充分利用玻璃预制棒的缺陷。可见对比文件2同样不涉及拉制光纤步骤之前的拉拔阶段,也没有在玻璃预制棒上形成拉拔部。虽然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在拉伸阶段,上夹具在达到稳定拉伸阶段的设定速度后,按照V1=V0 K1(1-Fr/F0)的拉伸控制方法进行拉伸控制,但是对比文件2至少并未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分别设定将所述拉拔速度与每个步进编号阶段性对应关联的拉拔速度表、所述拉拔荷重的低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所述拉拔荷重的高速侧拉拔荷重阈值的阶段,在所述拉拔阶段中执行如下的步进控制,当所述拉拔荷重到达所述低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时使所述拉拔速度为所述步进编号减一所对应的速度,当所述拉拔荷重到达所述高速侧拉拔荷重阈值时使所述拉拔速度为所述步进编号加一所对应的速度。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技术启示。
其次,对比文件1采用牵引辊32从预制件20(相当于玻璃棒)的根部拉制光纤22,其并未公开拉伸辊固定玻璃棒的下端测,事实上,在对比文件1所述的拉制光纤步骤中,预制件20整体位于马弗炉14中,拉伸辊无法固定光纤预制件的(玻璃棒)的下端。对比文件2所述玻璃预制棒的上下两端分别具有上端夹持段2a和下端夹持段2f,且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减少浪费,充分利用玻璃预制棒。如果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通过拉伸辊保持所述玻璃棒,固定所述玻璃棒的下端侧”,则被固定玻璃棒下端部分下测的玻璃预制棒,无法在玻璃棒拉伸步骤中被拉伸必然造成浪费,因此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
最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了对比文件3(CN103214166A,公开日:2013年7月24日)。而对比文件3同样涉及将大型光纤预制棒拉伸成更细玻璃棒的方法,玻璃预制棒下端有虚设牵引棒14(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和11段),其与本申请所涉及的生产步骤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并且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涉及对光纤预制棒进行拉制光纤的步骤,对比文件2和3涉及将大光纤预制棒拉伸为直径均匀的较小光纤预制棒步骤,其与本申请所涉及的拉拔阶段(在玻璃预制棒上形成拉拔部),工艺步骤不同,所要解决技术问题不同,且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故从目前的证据来看还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1均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而在目前的证据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前提下,也不足以破坏从属权利要求2-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玻璃棒的加工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光纤拉制生产系统10包括拉制炉12,其包含加热元件16和加热至约2000℃的温度的马弗炉14。将玻璃预成形件20垂直放置在拉制炉12的马弗炉14中,以裸光纤22的形式从加热的预成形件20拉制光纤。通过牵引器32从预成形件20的根部18拉制光纤22。在离开马弗炉14之后,裸光纤20遭遇直径监测器(D)24,所述直径监测器(D)24提供一个用于反馈控制回路的信号,以调节牵引器32的速度来维持恒定的光纤直径。然后裸光纤22通过光纤张力测量装置(T)26,所述光纤张力测量装置(T)26测量光纤22的张力,并提供反馈控制回路来调节光纤22的张力,以提供高带宽光纤所规定的所需的拉制张力设定(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22-25段)。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至少包括:拉拔部,在玻璃棒上形成拉拔形状,所述拉拔速度与每个步进编号阶段性对应关联的拉拔速度表、所述拉拔荷重的低速侧阈值、所述拉拔荷重的高速侧阈值;当所述拉拔荷重到达所述低速侧阈值时使所述拉拔速度为所述步进编号减一所对应的速度,当所述拉拔荷重到达所述高速侧阈值时所述拉拔速度为所述步进编号加一所对应的速度。通过拉伸辊保持所述玻璃棒,固定所述玻璃棒的下端侧。
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涉及对光纤预制棒进行拉制光纤的步骤,对比文件2和3涉及将大光纤预制棒拉伸为直径均匀的较小光纤预制棒步骤,其与本申请所涉及的拉拔阶段(在玻璃预制棒上形成拉拔部),工艺步骤不同,所要解决技术问题不同,且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同时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故从目前的证据来看还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而在目前的证据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前提下,也不足以破坏从属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以及前置意见的评述
驳回决定与前置意见认为:①本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中限定了拉拔阶段,一般认为是玻璃预制棒的拉伸阶段,是玻璃预制棒直径变小的阶段,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对术语拉拔进行限定,并未记载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实际限定为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预制棒负载载荷的精确调整。②对比文件2也可以不设置牵引棒。对比文件2同样也关注当测量力Fr偏离拉伸设定力F0时可调整夹具的实际速度V1,对于测量力Fr偏离的具体程度才进行速度的调整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玻璃棒拉拔的精度需要而适当调整的,而对于拉伸阶段的初始速度以及影响系数也是仅仅决定调整后速度的大小数值的因素之一,同样也是根据拉拔玻璃棒产品的性能和性能需要而进行调整和选择的,另外对比文件2也追求通过将玻璃预制棒的张力控制在稳定状态来保证测量控制点的前后一致性,再根据测量控制点来控制整体拉伸速度,并且拉力阀值的具体数值设置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地分析、推理以及有限的实验容易获得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①即使如前置意见所述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实际限定为准,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拉拔”也不同于玻璃预制棒的“拉伸”阶段。根据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申请不同于对比文件1所述拉拔阶段后的拉丝阶段,也不同于对比文件2和3所述的粗直径玻璃预制棒拉伸为细玻璃预制棒的拉伸阶段,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前置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为“预制棒负载载荷的精确调整”,该技术问题过度上位概括,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涉及的生产阶段不同,其控制预制棒负载的目的也不相同,本申请目的是在玻璃棒上形成前端中心偏移量小具有优良外形的拉拔部,而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是拉制具有高带宽的光纤,因此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②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减少浪费,充分利用玻璃预制棒。如果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通过拉伸辊保持所述玻璃棒,固定所述玻璃棒的下端侧”,省略牵引棒,则被固定玻璃棒下端部分下侧的玻璃预制棒,无法在玻璃棒拉伸步骤中被拉伸而必然造成浪费,其与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相互矛盾。虽然对比文件2也关注速度与测量力的关系,但对比文件2的控制方法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步进式控制方法,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控制形成拉拔部的方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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