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制备聚酰胺颗粒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制备聚酰胺颗粒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060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50531
优先权日:2011-10-25
申请(专利)号:201280052056.0
申请日:2012-10-24
复审请求人: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鑫
合议组组长:李鹏
参审员:张濛
国际分类号:B29B9/16,C08J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52056.0,名称为“用于制备聚酰胺颗粒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5年7月24日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016411A,公开日为2007年8月15日)和对比文件2(US5052123A,公开日为1991年10月1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于2016年9月7日发出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补充检索了对比文件3(JP昭60-4011A,公开日为1985年1月10日),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 1-3、12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 1-14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4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备聚酰胺颗粒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 挤出处于熔融状态的聚酰胺,
b) 用包含水的冷却液来冷却所获得的材料,所述冷却液是在10℃与80℃之间的温度下,
c) 将该材料切割成颗粒的形式,
d) 分离该冷却液与该材料,
e) 冷却从该冷却液中分离出的颗粒直到这些颗粒的平均温度达到小于或等于55°C,
-该切割步骤c)在步骤b)过程中、在步骤b)之后并且在该分离步骤d)之前、或在该分离步骤d)之后进行,
-该挤出的材料与该冷却液之间接触的持续时间是小于或等于10秒,并且
-步骤e)的持续时间是小于或等于10分钟;
其中步骤a)的挤出通过模具进行实施,该模具被放置在聚合反应器的出口处,使得在聚合反应器中存在的熔融聚合物被直接挤出,并且挤出的材料与冷却液之间接触的持续时间是5~6 秒,
其中所述聚酰胺从单体开始通过缩聚作用通过在高温和高压下加热单体的水溶液来获得。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冷却液是水。
3. 如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e)之前这些颗粒的平均温度是在60°C与150°C之间。
4.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e)是通过用气体在0°C与40°C之间的温度下处理这些颗粒进行的。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e)的气体是空气,优选环境空气。
6. 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e)是使用流化床进行的。
7. 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e)是使用输送机进行的,该输送机配备有通过喷射空气用于直接冷却的系统。
8.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e)是通过使这些颗粒与表面接触来进行,该表面的温度是在5°C与35°C之间。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消除从这些颗粒离开进入气相的水分,例如通过自然对流。
10. 如权利要求8和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e)是使用输送机进行的,该输送机配备有通过夹套用于间接冷却的系统,在该夹套中冷却流体在5°C与35°C之间的温度下循环。
11. 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切割步骤c)在步骤b)过程中、在步骤b)之后并且在该分离步骤d)之前进行。
12. 如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定义的方法用于制备具有按重量计在0.1%与0.4%之间的水(相对于该颗粒的重量)的水分含量的聚酰胺颗粒的用途。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用途,用于制备具有在1.0与5.0 g每100个颗粒之间,优选在1.5与4.0 g每100个颗粒之间的平均颗粒重量的聚酰胺颗粒。”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从已经具有非常低水含量的聚酰胺颗粒开始,并不是因为在对比文件3中描述的方法使得可以降低含水量。在本申请中,聚酰胺通过在含水介质中的缩聚来制备,并且以熔融状态制备的聚酰胺没有到固相的中间环节。熔融的聚酰胺通过模具直接挤出,该模具被放置在聚合反应器的出口处。因此,该熔融的聚酰胺还是含有来自聚合的夹带水,该夹带水是在聚合的过程中通过化学方式陷入熔融的聚酰胺中,这种水难以除去,通常需要干燥步骤。来自以含水的冷却液体冷却的水,这种吸附水除去要容易得多。本申请的创造性在于:所述的方法可以除去来自聚合的夹带水,而现有技术的方法仅能够除去吸附的水,该吸附的水除去要容易得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5月10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领域制备聚酰胺颗粒方法步骤包括将熔融状态的聚酰胺挤出,将挤出的材料冷却并切割成颗粒的形式,通常使用水作为冷却手段,随后进行干燥。为了获得低含水量的聚酰胺颗粒,干燥过程是必要的。对比文件1使用了昂贵复杂的干燥过程,虽然对比文件3处理的是已经具有非常低水含量的聚酰胺,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均是制备聚酰胺颗粒的工艺,且有很多相同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降低干燥成本,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冷却、干燥手段转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达到用降低的成本获得低含水量聚酰胺颗粒的目的,这种转用不存在技术困难。本领域对由单体缩聚生成的聚酰胺的后续处理,在干燥时通常是在干燥机内经若干小时、在通常大于80℃的温度下进行,获得含水量较低的聚酰胺,由此可以判断,温度大于80℃的干燥能够去除来自以含水的冷却液体冷却的水和聚酰胺内部由于缩聚产生的水。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水冷不会完全冷却,温度降至80℃或更高的温度”(参见说明书第2页左下栏第9-10行),温度处于80℃以上时也能够除去聚酰胺内部由于缩聚产生的水,这种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提及干燥步骤,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沸腾床干燥步骤的技术启示;对于对比文件3而言0.5-4秒的接触时间就足够了,因为对比文件3针对的是吸附在颗粒表面上的水,不是夹带水,然而对于获得本申请中的所述技术效果5-6秒的接触时间是必要的。所谓的“经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是基于事后之见。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聚酰胺从单体开始通过缩聚作用通过在高温和高压下加热单体的水溶液来获得”就表示了夹带水。对比文件3确实提及了水冷得到80℃-熔点,然而对比文件3并没有提及在干燥机中若干小时。因此,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结论“温度处于80℃以上时也能够除去聚酰胺内部由于缩聚产生的水,这种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仅仅基于“温度大于80℃”并不具有说服力。对比文件3的条件仅仅针对的是吸附在颗粒表面上的水,在本申请中除去夹带水的技术效果从来没有被对比文件3所预期到。即使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被强制结合,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也不能被预期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4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聚酰胺颗粒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工程塑料在线改性生产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1段-第2页第4段):“工程塑料在线改性生产方法,把经过连续聚合得到的一定分子量的熔融态聚合物在线直接送至双螺杆挤出机,根据产品要求添加适量的助剂,通过双螺杆挤出机将其均匀混合挤出。挤出的料条经冷却切粒,除去粒度不合格的切片,将合格切片收集包装。挤出的料条经水冷、风冷后进入拉条切粒机切粒,经振动筛筛分除去粒度不合格的切片,经沸腾床冷却干燥后,切片被收集到包装料仓,进入自动包装线进行包装。工程塑料为尼龙66,助剂为玻纤,玻纤添加量为物料总量的30%wt”。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备聚酰胺颗粒的方法,该方法使得在聚合反应器中存在的熔融聚合物被直接挤出,挤出的料条经水冷、风冷后进入拉条切粒机切粒,而后经沸腾床冷却干燥成聚酰胺颗粒成品进行收集包装。水冷后风冷,则必然经过分离冷却液与材料的过程。
(1)对于权利要求1的“切割步骤c)在该分离步骤d)之后进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所述冷却液是在10℃与80℃之间的温度下;其中步骤a)挤出通过模具进行实施,该模具被放置在聚合反应器的出口处;挤出的材料与冷却液之间接触的持续时间是5-6秒;其中所述聚酰胺从单体开始通过缩聚作用通过在高温和高压下加热单体的水溶液来获得;e)冷却从该冷却液中分离出的颗粒直到这些颗粒的平均温度达到小于或等于55°C,步骤e)的持续时间是小于或等于10分钟。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降低的成本制造低含水量的聚酰胺颗粒。对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聚酰胺树脂复合材料颗粒的制备方法,即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备聚酰胺颗粒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右栏最后1段-第3页左栏第2段,附图1):“将配混了无机填充材料的聚酰胺树脂用混炼机1加热为其熔点以上并进行混炼,以熔融状态从喷嘴挤出,制成线料3。该线料3被直接导入水冷槽4中,进行水冷。该水冷不会完全冷却,温度降至80℃或更高的温度,优选降至100℃至200℃的温度。……经过水冷的线料3在短时间内被送至造粒机5而不使其温度大大地降低,被切断,制成颗粒。在造粒机5中生成的颗粒在大气中或气流中被冷却,制成制品。在该冷却时,附着在颗粒上的水分蒸发,同时还进行干燥。优选地,将颗粒暂时收容于接受器6中,使用气力输送机等输送装置7将其投入到料斗8中之后,在装袋期间,使冷却、干燥自然地进行。需要说明的是,通过接受器6和输送装置7中的滞留时间等进行调节等,将该情况下被投入料斗8的颗粒的温度保持为不产生热变性的80℃以下。通常,若刚被切割后的颗粒温度处于上述温度范围,则不需要特别的操作,干燥也会充分地进行,能够容易地制成0.1%水分以下的颗粒。根据本发明的制造方法,由于无需设置以往所需的设备上昂贵且需要分批操作的真空干燥器,因此能够实现设备的简化和作业效率的提高”;且对比文件3的实施例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左栏最后一段至右栏第2段,表1):“水冷槽的温度设为40℃,水冷时间设为0.5-4秒。另外,将混炼机至料斗的时间设为1分钟”,由表1可知,料斗中的颗粒温度为50℃。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熔融聚酰胺切粒时用短时间水冷和之后的大气中冷却并干燥的技术启示,该制备聚酰胺颗粒的方法能无需昂贵的设备而得到低含水量的聚酰胺颗粒。本领域制备聚酰胺颗粒主要通过熔融状态的聚酰胺的挤出、将挤出的材料冷却并切割成颗粒的形式来获得,通常使用水作为冷却手段。因此,随后的干燥过程是必要的,以便获得低含水量的颗粒。而对比文件1使用了昂贵复杂的干燥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降低干燥成本,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冷却、干燥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达到用降低的成本获得低含水量聚酰胺颗粒的目的,这种转用不存在技术困难。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步骤a)挤出通过模具进行实施,该模具被放置在聚合反应器的出口处,使得在聚合反应器中存在的熔融聚合物被直接挤出是本领域常规的聚酰胺在线挤出方法;在对比文件3实施例公开的水冷时间为4.0秒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取得更好的冷却和干燥效果,有动机调整水冷时间,选择挤出的材料与该冷却液之间接触的持续时间是5~6秒是经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的,且该参数取得的技术效果是能够预料的。其中所述聚酰胺从单体开始通过缩聚作用通过在高温和高压下加热单体的水溶液来获得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1的“切割步骤c)在步骤b)过程中、在步骤b)之后并且在该分离步骤d)之前进行”的技术方案:
结合上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除在评述前一技术方案时所列区别特征外,还在于:切割步骤c)在步骤b)过程中、在步骤b)之后并且在该分离步骤d)之前进行。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降低的成本制造低含水量的聚酰胺颗粒。针对与前一技术方案所列区别技术特征相同的部分,参见对前一技术方案的评述,同时,切割步骤c)在步骤b)过程中、在步骤b)之后并且在该分离步骤d)之前进行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技术选择,并且这种顺序也没有使技术方案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使用了水冷,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该冷却液是水(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3公开了水冷时间为4秒时,接受器中的颗粒温度为75℃(参见第3页实施例 表1),即公开了在步骤e)之前这些颗粒的平均温度是在60°C与150°C之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任一项,为了加快聚酰胺颗粒的冷却,步骤e)是通过用气体在0℃与40℃之间的温度下处理这些颗粒进行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气体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右栏最后1段)在造粒机(5)中生成的颗粒在大气中或气流中被冷却,制成制品。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步骤e)的气体是环境空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或5,使用流化床进行步骤e)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4或5,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实施例)颗粒被接受器收容之后,用气力输送机投入料斗中。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步骤e)是使用输送机进行的,而为了便于冷却的进行,设置输送机配备有通过喷射空气用于直接冷却的系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为了便于聚酰胺颗粒的冷却,通过使颗粒与表面温度在5℃与35℃之间的表面接触来进行冷却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对颗粒干燥方式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为了避免聚酰胺颗粒的含水量过高而降低聚酰胺颗粒的产品品质,采用通过自然对流的方式消除从这些颗粒离开进入气相的水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8和9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输送机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为了便于对聚酰胺颗粒的冷却,设置配备有通过夹套用于间接冷却的系统的输送机进行冷却,在该夹套中冷却流体在5℃与35℃下循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造粒切割过程在水冷过程中或在水冷之后且在冷却液与材料分离之前进行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定义的方法用于制备具有按重量计在0.1%与0.4%之间的水(相对于该颗粒的重量)的水分含量的聚酰胺颗粒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线生产聚酰胺颗粒的方法,该方法制得一种聚酰胺颗粒。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2限定了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定义的制备方法;b.权利要求12限定了最终聚酰胺颗粒中的水分含量。关于区别a,参见对权利要求1-11的评述;关于区别b,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备聚酰胺颗粒方法的用途,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右栏最后1段-第3页右栏第2段,表1,附图1):“通常,若刚被切割后的颗粒温度处于上述温度范围,则不需要特别的操作,干燥也会充分地进行,能够容易地制成0.1%水分以下的颗粒”,可见制备具有按重量计在0.1%与0.4%之间的水(相对于该颗粒的重量)的水分含量的聚酰胺颗粒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其附加技术特征对聚酰胺颗粒的大小进行了限定。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生产产品规格的需求,使得聚酰胺颗粒的平均颗粒重量在1.0与5.0g每100个颗粒之间,优选在1.5与4.0g每100个颗粒之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料条切粒后在沸腾床中冷却干燥,可知沸腾床不仅有干燥作用,还对切粒后的产品进一步冷却;权利要求1虽然未限定干燥的步骤,但是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08]段):水冷后获得的聚酰胺颗粒进行随后的干燥是必要的,这些困难的和限制性的干燥条件代表了聚酰胺制造中不小的成本。可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降低聚酰胺生产中的干燥成本。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使用了昂贵复杂的干燥过程,虽然对比文件3处理的是已经具有非常低水含量的聚酰胺,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均是制备聚酰胺颗粒的工艺,且有很多相同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降低干燥成本,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冷却、干燥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替换沸腾床的冷却、干燥步骤,以达到用降低的成本获得低含水量聚酰胺颗粒的目的,这种转用不存在技术困难。尽管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低含水量不是“获得”,但是对比文件3进行再加工时,其目的同样是获得充分干燥的聚酰胺颗粒,以改善水分含量多的聚酰胺颗粒的性能(参见说明书第1页右栏2-11行);同时,本申请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当获得了已经表现出相对低的含水量的、处于熔融状态的聚酰胺时,在从此聚酰胺制备颗粒的过程中将此含水量保持较低,以便获得具有低含水量的最终聚酰胺颗粒”,可见无论是从单体聚合开始制备低含水量的聚酰胺颗粒还是从已经具有相对低的含水量的、处于熔融状态的聚酰胺开始制备保持较低含水量的聚酰胺颗粒,二者的冷却、干燥步骤可以通用,因此,将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是容易想到的。本领域对由单体缩聚生成的聚酰胺的后续处理,在干燥时通常是在干燥机内经若干小时、在通常大于80℃的温度下进行,获得含水量较低的聚酰胺,由此可以判断,温度大于80℃的干燥能够去除来自以含水的冷却液体冷却的水和聚酰胺内部由于缩聚产生的水。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水冷不会完全冷却,温度降至80℃或更高的温度”(参见说明书第2页左下栏第9-10行),温度处于80℃以上时也能够除去聚酰胺内部由于缩聚产生的水,这种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另外,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表1的数据显示,实例2、实例4和实例5的水冷时间均为5s, 但它们的干燥效率差别很大。实例2含有比冷却前 (0.47-0.32) / 0.47 =31.9 %更少的水,实例4含有比冷却前(0.36-0.24) / 0.36 = 33.3 %更少的水, 实例5含有比冷却前(0.37-0.22) / 0.37 = 40.5 %更少的水,可见水冷时间不是获得低含水量的决定因素。进一步,实例2冷却器出入口的温度差为50℃,实例4冷却器出入口的温度差为52℃,实例5冷却器出入口的温度差为23℃,实例5的冷却器出口温度较高,由此可推知,在与水接触时间相同的情况下,干燥程度主要由温度影响,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水冷时间为4s以及水冷温度降至80℃或更高的温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经有限的试验即可调节得到合适的水冷温度和时间,其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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