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双子表面活性剂的O/W乳剂形式的变色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括双子表面活性剂的O/W乳剂形式的变色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089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74446
优先权日:2013-07-12
申请(专利)号:201480050329.7
申请日:2014-07-10
复审请求人:欧莱雅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祥瑞
合议组组长:陶可鑫
参审员:韦轶
国际分类号:A61K8/11,A61K8/34,A61Q19/00,A61K8/37,A61K8/39,A61K8/44,A61K8/6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引入该区别特征的启示,甚至没有意识到该区别特征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如果所述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0329.7,名称为“包括双子表面活性剂的O/W乳剂形式的变色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欧莱雅。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088946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8日;
对比文件2:WO2013057118A2,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5日;
对比文件3:JP2011079804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3月11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52段(第1-41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对角蛋白材料进行护理和/或化妆的O/W乳剂形式的变色组合物,所述变色组合物至少包括:在生理上可接受的介质中,
a)多个包含一种或多种可释放的着色剂的微囊,
b)至少一种双子表面活性剂,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按照活性物质计,所述至少一种双子表面活性剂以按重量计范围为0.01%至5%的含量存在,
其中:
-所述包含一种或多种可释放的着色剂的微囊的芯部包括至少一种单糖-多元醇,
-所述芯部不包含着色剂材料,
-所述微囊包含至少一种亲水性聚合物,所述至少一种亲水性聚合物选自由淀粉构成的组,
-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重量,所述变色组合物包括按重量计至少30%的量的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色组合物,其中,所述微囊包括:
-芯部,所述芯部包括一种有机材料,
-围绕所述芯部的至少一个层状涂层,所述层状涂层包括至少一种聚合物、和至少一种着色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色组合物,其中,所述双子表面活性剂具有下面的结构式(I):

式中:
-R1和R3彼此独立地表示具有1个至25个碳原子的烷基;
-R2表示由具有1个至12个碳原子的直链的或支链的烯烃基链构成的间隔基团;
-X和Y彼此独立地表示-(C2H4O)a-(C3H6O)bZ基团,其中:
-Z表示氢原子或-CH2-COOM、-SO3M、-P(O)(OM)2、-C2H4-SO3M、-C3H6-SO3M或-CH2(CHOH)4CH2OH,其中,M表示H或碱金属或碱土金属或铵或烷醇铵离子,
-a的范围为0至15,
-b的范围为0至10,以及
-a b的总和的范围为1至25;以及
-n的范围为1至1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色组合物,其中,所述具有结构式(I)的双子表面活性剂是这样的:所述R1-CO-基团和所述R3-CO-基团中的每一者包括8个至20个碳原子。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色组合物,其中,所述具有结构式(I)的双子表面活性剂是这样的:对于所述X基团和所述Y基团中的每一者,a和b的总和具有范围从10至20的平均值。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色组合物,其中,所述双子表面活性剂具有下面的结构:

其中,PEG表示CH2CH2O基团,椰油酰基表示椰子脂肪酸残基。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色组合物,其中,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按照活性物质计,所述双子表面活性剂以按重量计范围为0.1%至3%的含量存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色组合物,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包括按重量计0.1%至20%的微囊。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色组合物,其中,所述微囊至少包括:
至少两个不同颜色的层,
至少一种亲水性聚合物,所述至少一种亲水性聚合物选自淀粉。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色组合物,其中,所述微囊的尺寸以所述微囊的直径计为10μm至800μm,且所述微囊包括:
a.芯部(A),尺寸以直径计为500nm至150μm,所述芯部不含任何着色剂,包括至少一个有机芯部,所述至少一个有机芯部选自至少一种糖醇;
b.围绕所述芯部的一个第一层(B),包括:
i.至少一种着色剂,和
ii.选自至少一种聚合物、至少一种基于脂的材料及其混合物的粘结剂;
c.围绕所述第一层(B)的一个第二层(C),具有5μm至500μm的厚度,包括:
i.二氧化钛颗粒,和
ii.粘结剂,所述粘结剂选自至少一种聚合物、至少一种基于脂的材料及其混合物。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色化妆组合物,其中,所述微囊的至少一个层通过流化床工艺得到。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色化妆组合物,所述变色化妆组合物包括水相,基于所述水相的重量,所述水相包括按重量计5%至50%的一种或多种多元醇。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色化妆组合物,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重量,包括按重量计至少40%的量的水。
14. 一种用于对角蛋白材料进行护理和/或化妆的美容方法,包括将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组合物施用在所述角蛋白材料上。”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对角蛋白材料进行护理和/或化妆的O/W乳剂形式的变色组合物,其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限定了所述组合物为O/W乳剂形式;包括至少一种双子表面活性剂,并限定了所述至少一种双子表面活性剂的含量;(2)所述包含一种或多种可释放的着色剂的微囊的芯部包括至少一种单糖-多元醇,所述芯部不包含着色剂材料;微囊包含选自由淀粉构成的组的至少一种亲水性聚合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芯部不含着色材料的功效类似的变色组合物。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变色化妆品组合物可以配制成水包油、油包水包油、油包水或水包油包水型乳液、水性制剂或无水制剂,即将所述变色组合物制成O/W乳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常规选择的。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水包油型的化妆品组合物中使用双子表面活性剂,得到的组合物具有显著的一致性和良好的稳定性的技术启示;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变色组合物,其微胶囊的芯部包含甘露醇,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下,出于获得一种变色组合物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对比文件3公开的同样用于乳剂形式产品的、具有变色能力的微囊来替代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可释放的着色剂的微囊,并选择微囊的芯部中含有单糖-多元醇,其次,出于满足不同应用需求的目的,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微囊芯部成分氧化铁红、氢化卵磷脂和纤维素移出芯部作为一个独立的颜色层从而形成两个不同的颜色的层、且芯部不包含着色剂材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作出的调整。此外,对比文件3的上述内容已经公开了组合物中含有纤维素,纤维素即为权利要求1所述亲水性聚合物的下位概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使用需要选择使用由亲水性聚合物淀粉组成的组作为亲水性聚合物应用于微胶囊中,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其他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将所述组合物用于制备对角蛋白材料进行护理和/或化妆的变色组合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其次,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组合物中含有多个包含多种可释放的着色剂的微囊的基础上,选择使用多个包含一种着色剂的微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变色需要可以进行常规选择的,其作用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其他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3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对角蛋白材料进行护理和/或化妆的美容方法,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将所述组合物施用于角蛋白材料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欧莱雅(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1-13项,所作的修改为: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微囊包括围绕所述芯部的至少两个不同颜色的层”,删除了原权利要求9。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的效果在于:提供了一种微囊的稳定性是最佳的组合物,尤其是一种O/W乳剂,其中,当所述乳剂在长时间段期间存储以及当经历改变条件(例如改变温度或压力)时,不会发生微囊的不稳定,本发明的微囊保持良好的抗震碎性和具有改善的抗渗性。在对比文件1或现有技术的其他文献中没有任何教导会将本领域技术人员引向修改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以获得本申请的组合物;(2)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记载关于在变色组合物中使用包含一种或多种可释放的着色剂的微囊,并且没有教导在O/W乳剂中使用双子表面活性剂以用于稳定这种微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使用双子表面活性剂以防止微囊破裂的启示,因为对比文件2仅仅教导了使用双子表面活性剂来防止乳液的结晶或相分离。本申请实际上已经提供了对比实验证明了相对于不包含双子表面活性剂的组合物而言,添加双子表面活性剂对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中所述的微囊的稳定性具有改善作用。本申请解决了如何改善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中所述的微囊的稳定性问题,而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本发明所述的微囊,没有解决本申请的微囊的稳定性问题。对比文件2不涉及微囊,其解决的只是乳液稳定性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中找不到使用双子表面活性剂来改善微囊稳定性的启示。对比文件3没有记载双子表面活性剂,更没有记载它们在组合物中的用量,并且对比文件3中描述的微囊的结构不同于根据本发明的微囊的结构。事实上,在对比文件3中,微囊包括具有着色剂材料的芯部。而且,对比文件3中所示的微囊没有一个包括围绕芯部的至少两个不同颜色的层。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是W/O乳剂,而非本发明的O/W乳剂。对比文件1和3中的微囊都在它们的芯部中含有着色剂,并且在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中没有暗示从它们的芯部中移出着色剂材料。因此,当将这两篇对比文件的教导结合时,将要获得的微囊必定在它们的芯部中包含着色剂材料;(3)驳回决定提到文献“药物运释系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的文献,而且该文献中描述的微粒系统不涉及活性剂的控释,然而,本申请的微囊特别地具有控制其所含有的着色颗粒的释放的能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微囊的芯部中移出着色剂,特别地以获得本发明的微囊;(4)对比文件3中描述的微囊没有一个含有选自由淀粉构成的组的亲水性聚合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向对比文件1的微囊中添加这种化合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修改或改变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组合物和/或微囊,以实现本发明所要保护的组合物。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对角蛋白材料进行护理和/或化妆的O/W乳剂形式的变色组合物,所述变色组合物至少包括:在生理上可接受的介质中,
a)多个包含一种或多种可释放的着色剂的微囊,
b)至少一种双子表面活性剂,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按照活性物质计,所述至少一种双子表面活性剂以按重量计范围为0.01%至5%的含量存在,
其中:
-所述包含一种或多种可释放的着色剂的微囊的芯部包括至少一种单糖-多元醇,
-所述芯部不包含着色剂材料,
-所述微囊包含至少一种亲水性聚合物,所述至少一种亲水性聚合物选自由淀粉构成的组,
-所述微囊包括围绕所述芯部的至少两个不同颜色的层,
-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重量,所述变色组合物包括按重量计至少30%的量的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实施例的数据仅是定性的简单描述了实施例1-4的破裂微囊的数目不显著,抹刀的引入无破裂的胶囊,但并无证据表明选择了双子表面活性剂,其稳定性显著的优于对比文件1中的微囊,也无证据表明调整对比文件1中微囊结构后会产生导致微囊不稳定的影响。说明书第267段仅是泛泛的记载了在不同的温度下,在乳剂中存储两个月后,破裂的微囊明显减少,并未记载与本申请技术方案对比的配方,也不能确定得出结论“破裂的微囊明显减少”的对比配方是否使用了表面活性剂或是使用了何种表面活性剂,因而,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相当于提供了对比试验的上述记载并不能证明本申请双子表面活性剂的选择可以使所述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此外,对比文件2提供了一种O/W型乳剂,其中使用了本申请所述的双子表面活性剂,且所述双子表面活性剂作为对比文件2组合物中的重要组分,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为提高组合物的稳定性,最终获得的组合物具有显著的一致性、愉悦的感官特性以及良好的稳定性。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将对比文件1的表面活性剂替换为化妆品领域已经使用的另一种表面活性剂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本申请芯材中不含着色剂,这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药物制剂中常见的糖芯颗粒)容易想到的简单技术调整;尽管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公知常识来自于药物制剂领域,但本申请如此的微囊结构调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仅仅是根据公知常识提供了另一种产品形态。同时,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公知常识将药物溶液喷洒在惰性小球上的目的之一即在于制造控制释放药物递送系统。此外,本申请在原始请求保护的范围中包括芯材中包含着色剂的技术方案,对于亲水性聚合物,对比文件3公开的纤维素在本申请说明书第57段也作为优选的亲水性聚合物,申请文件中也并未强调芯材中不含着色剂或是亲水性聚合物选自淀粉的优势,更无任何对比试验数据,仅是为了规避现有技术而做的适应性修改。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3页13项),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3项,2016年03月11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52段(第1-41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并且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对角蛋白材料进行护理和/或化妆的O/W乳剂形式的变色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变色消脂体霜,其成分以重量%计为:水加到100%,丙三醇3.0%,PEG-40硬脂酸酯1.0%,丙二醇3.0%,对羟基苯甲酸甲酯0.3%,氯苯甘醚0.3%,尿囊素0.1%,异十六烷6.0%,硬脂酸甘油酯4.0%、鲸蜡醇3.0%,三硬脂山梨坦1.0%,环甲硅油3.0%,对羟基苯甲酸丙酯0.2%,香料0.5%,人参提取物1.0%,金缕梅馏出物3.0%,茶树叶提取物1.0%,微囊化芦丁水合物2.0%,微囊化维生素F 1.0%,微囊化氧化铁黄3.0%,微囊化氧化铁红0.9%,微囊化氧化铁黑0.2%(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3-167段)。经计算,所述组合物中含有62.5%的水。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限定了所述组合物为O/W乳剂形式;(2)限定了组合物包括至少一种双子表面活性剂,并限定了所述至少一种双子表面活性剂的含量;(3)限定了所述包含一种或多种可释放的着色剂的微囊的芯部包括至少一种单糖-多元醇,所述芯部不包含着色剂材料;(4)限定了微囊包含选自由淀粉构成的组的至少一种亲水性聚合物,所述至少一种亲水性聚合物选自由淀粉构成的组;(5)限定了所述微囊包括围绕所述芯部的至少两个不同颜色的层。
本申请的说明书第271-278段记载了本发明所述的微囊需要与包括水的水相接触。该水相对于给予本发明的微囊可变形性和/或改善本发明的微囊的可变形性是特别有利的。该水相作为对于微囊的膨胀剂或软化剂而作用,而不使微囊破裂。微囊在被置于该水相中时不是惰性的,它们膨胀:其直径随微囊的可选的软化而显著增加;或者微囊显著软化而直径不增加,它们当施加到皮肤上时变得更有延展性且更易于破裂。用于根据本发明的组合物中的水相能够对微囊的软化动力学起作用,更特定地,其允许得到软化动力学和硬度之间的良好平衡。因此,以合适的方式,所述水相对于软化适于本发明的微囊是特别有利的,原因是所述水相对于所述微囊的软化动力学起作用。本申请实施例中制备的微囊B包含玉米淀粉粘结剂。实施例中采用的来自KPT的Magic 50-BW0105是具有60目至200目粒径的包含甘露糖醇、 氧化铁红、氧化铁黄、氧化铁黑、氢化卵磷脂、二氧化钛、玉蜀黍(玉米)淀粉的淡灰色球形微囊(参见说明书的第241段)。即本申请的实施例中采用的都是淀粉包裹的微囊。因此,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让淀粉包裹的微囊在软化和硬度之间平衡。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变色化妆品组合物可以配制成多种剂型,因此,将变色组合物制成O/W乳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常规选择;(2)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水包油型的化妆品组合物中使用双子表面活性剂,得到的组合物具有显著的一致性和良好的稳定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使用需要选择至少一种双子表面活性剂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对双子表面活性剂的含量进行常规选择,得到的组合物具有比较良好的均一性和稳定性是可以合理预期的。本申请没有证据证明选择双子表面活性剂,其稳定性显著优于对比文件1中的胶囊,也无证据表明调整对比文件1中微囊结构后会产生导致微囊不稳定的影响;(3)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变色的粉底组合物,其包含微胶囊,其微胶囊的芯部包含甘露醇。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对比文件3的微囊来替代对比文件1的微囊,并选择微囊的芯部中含有单糖-多元醇并将微囊芯部成分氧化铁红、氢化卵磷脂和纤维素移出芯部作为一个独立的颜色层从而形成两个不同的颜色的层、且芯部不包含着色剂材料是常规调整:(4)对比文件3公开组合物中含有纤维素,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由亲水性聚合物淀粉组成的组作为亲水性聚合物应用于微胶囊中,本申请中并未强调芯材中不含着色剂或是亲水性聚合物选自淀粉的优势,更无任何对比试验数据。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微囊包裹的是聚合物与无机材料,其与本申请以淀粉作为粘结剂的微囊的结构完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不涉及以淀粉为粘结剂的微囊的稳定以及软度和硬化的平衡,更不涉及微囊特别是淀粉包裹的微囊的稳定性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含有双子表面活性剂的水包油乳液体系能够保持淀粉包裹的微囊的稳定性的启示。对比文件2的组合物不包含微囊,其仅教导了双子表面活性剂能够稳定乳液的启示,其没有给出包含双子表面活性剂的水包油体系能够保证含有淀粉包裹的微囊的稳定性的启示。对比文件3仅仅涉及微囊,其微囊结构与本申请微囊结构不同,且不含有选自由淀粉构成的组的亲水性聚合物。因此,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也不涉及微囊的稳定性。即对比文件1-3中均没有证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微囊结构进行调整,也没有微囊用淀粉包裹后能够在水包油乳液中保持稳定的启示,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相关的教导。而本申请给出了淀粉包裹的微囊在水包油乳液能形成稳定组合物的技术方案,且具有有益效果:用于根据本发明的组合物中的水相能够对微囊的软化动力学起作用,更特定地,其允许得到软化动力学和硬度之间的良好平衡。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的,权利要求2-13也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认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1 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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