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至少一个稳定层的多层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含至少一个稳定层的多层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091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67273
优先权日:2008-03-03
申请(专利)号:201510645555.6
申请日:2009-03-03
复审请求人:阿克马法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加金
合议组组长:黄璐
参审员:孟杰
国际分类号:B32B1/02、B32B1/08、B32B7/12、B32B27/08、B32B27/18、B32B27/20、B32B27/22、B32B27/28、B32B27/30、B32B27/32、B32B27/34、B32B27/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45555.6,名称为“包含至少一个稳定层的多层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克马法国公司。本申请是申请日为2009年3月3日、中国申请号为200910134651.9、 发明名称为“包含至少一个稳定层的多层结构”的发明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9年3月3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3月3日,公开日为2016年2月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提交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说明书第1-315段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包含至少如下两层的多层结构:
-用于与流体接触的称作内层的层,其由主要包含至少一种聚酰胺和至少一种有机稳定剂且不含任何铜的组合物构成,和
-用于与空气接触的称作外层的层,其由主要包含至少一种聚酰胺和至少一种铜基稳定剂的组合物构成,
所述铜基稳定剂选自卤化铜、醋酸铜、卤化铜或醋酸铜与至少一种碱金属卤化物的混合物、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所述有机稳定剂选自酚类抗氧化剂、胺类抗氧化剂、亚磷酸酯类稳定剂、HALS和UV吸收剂、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所述构成外层的组合物主要包含至少一种高碳聚酰胺,该高碳聚酰胺的每个氮原子的平均碳原子数至少为10。
2. 权利要求1的结构,特征在于所述内层的组合物也不包含任何其它过渡金属。
3. 权利要求1或2的结构,特征在于所述聚酰胺选自PA11、PA12、PA10.10、PA10.12、PA6.18、coPA12/10.T和coPA11/10.T、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4.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结构,特征在于所述铜基稳定剂为碘化铜和碘化钾的混合物(CuI/KI)。
5.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结构,特征在于其还包含至少一个机动车流体阻挡层、尤其是燃料阻挡层,该机动车流体阻挡层和该燃料阻挡层由包含选自EVOH共聚物、聚酰胺、或聚酰胺混合物的至少一种聚合物的组合物构成,所述聚酰胺为其中每个氮原子的平均碳原子数小于9且优选包含芳香族单元的低碳聚酰胺。
6.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结构,特征在于其还包含至少一个由如下组合物构成的粘合剂层,所述组合物选自:共聚酰胺6/12的混合物、官能化聚烯烃、以及一种或多种聚酰胺与官能化聚烯烃的混合物。
7.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结构,特征在于存在于构成所述各层的组合物中的主要聚酰胺的熔融热大于或等于25J/g(DSC)。
8.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结构,特征在于存在于构成所述各层的组合物中的主要聚酰胺的熔点大于或等于170℃。
9. 权利要求1-4、7和8中任一项的结构,特征在于所述结构由如下层组成:
-称作内层的层,其由包含至少一种每个氮原子的平均碳原子数至少为9的高碳聚酰胺和有机稳定剂的组合物构成,和
-称作外层的层,其由包含至少一种每个氮原子的平均碳原子数至少为10的高碳聚酰胺和铜基稳定剂的组合物构成。
10. 权利要求1-4、7和8中任一项的结构,特征在于所述结构由如下层组成:
-称作内层的层,其由包含至少一种具有芳香族单元的聚酰胺和有机稳定剂的组合物构成,
-权利要求6中所述的中间粘合剂层,和
-称作外层的层,其由包含至少一种每个氮原子的平均碳原子数至少为10的高碳聚酰胺和铜基稳定剂的组合物构成。
11.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结构,特征在于其为管、容器、膜或板的形式,优选为管的形式。
12. 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的结构在运输或存储流体尤其是存在于车辆中的流体中的用途。
13. 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用途,特征在于所述流体选自油、制动液、尿素溶液、基于二醇的冷却液、燃料优选生物质燃料且甚至更优选生物柴油。”
驳回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1(JP 特表2007-502726A,公开日为2007年2月15日)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超过3个层的结构,本申请的实施例证明获得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所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显示的结构都是对于单层结构获得的,不会启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去制造四层、五层或更多的结构,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没有动机获得本申请至少四个层的结构。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包含至少如下四层的多层结构:
-用于与流体接触的称作内层的层,其由主要包含至少一种聚酰胺和至少一种有机稳定剂且不含任何铜的组合物构成,
-至少一个由如下组合物构成的粘合剂层,所述组合物选自:共聚酰胺6/12的混合物、官能化聚烯烃、以及一种或多种聚酰胺与官能化聚烯烃的混合物,
-至少一个机动车流体阻挡层、尤其是燃料阻挡层,该机动车流体阻挡层和该燃料阻挡层由包含选自EVOH共聚物、聚酰胺、或聚酰胺混合物的至少一种聚合物的组合物构成,所述聚酰胺为其中每个氮原子的平均碳原子数小于9且优选包含芳香族单元的低碳聚酰胺,和
-用于与空气接触的称作外层的层,其由主要包含至少一种聚酰胺和至少一种铜基稳定剂的组合物构成,
所述铜基稳定剂选自卤化铜、醋酸铜、卤化铜或醋酸铜与至少一种碱金属卤化物的混合物、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所述有机稳定剂选自酚类抗氧化剂、胺类抗氧化剂、亚磷酸酯类稳定剂、HALS和UV吸收剂、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所述构成外层的组合物主要包含至少一种高碳聚酰胺,该高碳聚酰胺的每个氮原子的平均碳原子数至少为10并且该高碳聚酰胺选自PA11、PA12、PA10.10、PA10.12、coPA12/10.T和coPA11/10.T。
2. 权利要求1的结构,特征在于所述内层的组合物也不包含任何其它过渡金属。
3. 权利要求1或2的结构,特征在于所述内层中的所述聚酰胺选自PA11、PA12、PA10.10、PA10.12、PA6.18、coPA12/10.T和coPA11/10.T、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4.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结构,特征在于所述铜基稳定剂为碘化铜和碘化钾的混合物(CuI/KI)。
5.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结构,特征在于存在于构成所述各层的组合物中的主要聚酰胺的熔融热大于或等于25J/g(DSC)。
6.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结构,特征在于存在于构成所述各层的组合物中的主要聚酰胺的熔点大于或等于170℃。
7.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结构,特征在于其为管、容器、膜或板的形式,优选为管的形式。
8. 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的结构在运输或存储流体尤其是存在于车辆中的流体中的用途。
9. 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特征在于所述流体选自油、制动液、尿素溶液、基于二醇的冷却液、燃料优选生物质燃料且甚至更优选生物柴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意见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技术方案,除了三层对称的方案以及实施例的单层的方案之外还包括层是次序为〔(L1)n/(L2) m〕x的邻接层的技术方案,且进一步给出了〔(L1)n/(L2) m〕x的邻接层中,当同时需要热稳定性和化学稳定性时,L1为外层,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至少两层的多层结构的启示。另外,本领域添加流体阻挡层和中间采用粘结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并且添加流体阻挡层能够具有更好的阻挡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最后,从本申请的实验数据来看,相对于内外两层结构比如实施例53-55而言,四层结构比如5-11等也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包含至少如下四层的多层结构:
-用于与流体接触的称作内层的层,其由主要包含至少一种聚酰胺和至少一种有机稳定剂且不含任何铜的组合物构成,
-至少一个由如下组合物构成的粘合剂层,所述组合物选自:共聚酰胺6/12的混合物、官能化聚烯烃、以及一种或多种聚酰胺与官能化聚烯烃的混合物,
-至少一个机动车流体阻挡层、尤其是燃料阻挡层,该机动车流体阻挡层和该燃料阻挡层由包含选自EVOH共聚物、聚酰胺、或聚酰胺混合物的至少一种聚合物的组合物构成,所述聚酰胺为其中每个氮原子的平均碳原子数小于9且优选包含芳香族单元的低碳聚酰胺,和
-用于与空气接触的称作外层的层,其由主要包含至少一种聚酰胺和至少一种铜基稳定剂的组合物构成,
所述铜基稳定剂选自卤化铜、醋酸铜、卤化铜或醋酸铜与至少一种碱金属卤化物的混合物、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所述有机稳定剂选自酚类抗氧化剂、胺类抗氧化剂、亚磷酸酯类稳定剂、HALS和UV吸收剂、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所述构成外层的组合物主要包含至少一种高碳聚酰胺,该高碳聚酰胺的每个氮原子的平均碳原子数至少为10并且该高碳聚酰胺选自PA11、PA12、PA10.10、和PA10.12。
2. 权利要求1的结构,特征在于所述内层的组合物也不包含任何其它过渡金属。
3. 权利要求1或2的结构,特征在于所述内层中的所述聚酰胺选自PA11、PA12、PA10.10、PA10.12、PA6.18、coPA12/10.T和coPA11/10.T、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4.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结构,特征在于所述铜基稳定剂为碘化铜和碘化钾的混合物(CuI/KI)。
5.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结构,特征在于存在于构成所述各层的组合物中的主要聚酰胺的熔融热大于或等于25J/g(DSC)。
6.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结构,特征在于存在于构成所述各层的组合物 中的主要聚酰胺的熔点大于或等于170℃。
7. 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结构,特征在于其为管、容器、膜或板的形式,优选为管的形式。
8. 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的结构在运输或存储流体尤其是存在于车辆中的流体中的用途。
9. 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途,特征在于所述流体选自油、制动液、尿素溶液、基于二醇的冷却液、燃料优选生物质燃料且甚至更优选生物柴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以及答复复审意见通知书时均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做修改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分案提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5段及说明书摘要、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项。
关于创造性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含至少两层的多层结构。对比文件1(JP 特表2007-502726A,公开日为2007年2月15日)公开了一种中空体,所述中空体包含作为底层的(1)包含芳族聚酰胺和抗冲改性剂的至少一层L1,和任选(2)包含脂族聚酰胺的至少一层L2。层是次序为〔(L1)n/(L2) m〕x的邻接层,其中x是等于或大于1的任意整数,n是等于或大于1的任意整数,m是任意整数;层L1进一步包含含有至少一种铜(I)盐和至少一种碱金属卤化物的热稳定剂;热稳定剂包含至少一种选自由碘化铜和溴化铜组成的集合的卤化铜以及至少一种选自锂、钠和钾的碘化物和溴化物组成的集合的碱金属卤化物;中空体由作为底层的包含芳族聚酰胺的单层和抗冲改性剂组成;中空体是软管;软管包含所有或部分蒸汽回流管和液体燃料管(参见说明书第50-51段)。L1层中,芳族聚酰胺优选邻苯二甲酰胺,所述重复单元由对苯二酸、间苯二酸和苯二甲酸中至少一种与至少一种脂族二胺之间缩聚反应形成,脂族二胺可以为六亚甲基二胺、壬二胺、2-甲基-1,5-戊二胺和1,4-二氨基丁烷(参见说明书第7段)。L1和L2可以各自独立地任选进一步含有一种或多种添加剂(参见说明书第18段),添加剂包括抗氧化剂,有用的氧化剂包括酚、受阻胺稳定剂等(参见说明书第20段)。中空体可以用于包括液体燃料输送管以及蒸汽回收管的汽车等(参见说明书第3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对比文件1未公开L1为外层,构成外层的组合物主要包含至少一种高碳聚酰胺,该高碳聚酰胺的每个氮原子的平均碳原子数至少为10,并且该高碳聚酰胺选自PA11、PA12、PA10.10、PA10.12;
2)内层不含任何铜。
3)至少四层的多层结构还包括至少一个机动车流体阻挡层、尤其是燃料阻挡层以及至少一个粘结剂层并对这两层材料进行了具体限定。
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抗热老化性好且在与腐蚀性流体接触时具有好的抗老化性的结构。
关于区别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虽然L1和L2可以各自组成本发明的内层和外层,但是当需要热稳定和化学稳定时,在这样的两层构型组合物中L1优选是外层。在这样的两层结构中,当需要阻挡层稳定(低渗透)时L1优选是内层(参见说明书第22段)。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如果为了同时提高热稳定性和化学稳定性,将L1作为外层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L1层中芳族聚酰胺优选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的是当脂肪族二胺选择壬二胺的时候,每个氮原子的平均碳数为8.5,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每个氮原子的平均碳数至少为10的高碳聚酰胺,但平均碳数为8.5和平均碳数为10对聚酰胺的性能影响非常小,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仅需简单调整单体即可得到每个氮原子的平均碳数至少为10的高碳聚酰胺;而具体限定的高碳聚酰胺均是本领域常规的至少为10的高碳聚酰胺的材料,且高碳聚酰胺的性能也是已知的,具体选择这些材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
关于区别2),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L1和L2可以各自独立地任选进一步含有一种或多种添加剂,添加剂包括抗氧化剂,有用的氧化剂包括酚、受阻胺稳定剂等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内层、即L2层添加酚和/或受阻胺稳定剂(相当于有机稳定剂)。且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L2层必须含有铜的描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L2层不含任何铜的技术方案。
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中空体可以用于包括液体燃料输送管以及蒸汽回收管的汽车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燃料和蒸汽都是流体,用于输送或回收其的管件中阻挡流体渗出是一般需求,基于这种需求,用于阻挡流体的流体阻挡层是本领域常规的结构,当需要进一步阻挡流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添加流体阻挡层,而对于多层结构来说,采用粘结层也同样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本领域中公知的能够起到阻挡流体或粘结功能的聚合物材料来制备上述结构,从而起到流体阻挡和粘结的作用。此外,由于机动车使用燃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机动车流体阻挡层为燃料阻挡层也是容易想到的。
另外,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铜基稳定剂以及有机稳定剂之外的稳定剂,也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替代材料。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内层的组合物不包含任何其它过渡金属,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限定L2层,即内层不包含任何其它过渡金属,但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L2层必须包含过渡金属的描述,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L2层可以不包含任何其它过渡金属。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聚酰胺的种类,而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L2的可用实施例包括脂族聚酰胺例如PA11、PA12等(参见说明书第17段),此外,权利要求3限定的其它聚酰胺也是本领域常规的聚酰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铜基稳定剂的种类,其为“碘化铜和碘化钾的混合物”也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进一步限定了聚酰胺的熔融热和熔点,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使用PA11、PA12等聚酰胺,且其限定的熔融热和熔点范围也均是常规聚酰胺的性能参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如何选择聚酰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结构的形式,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中空体可以具有导管、软管或管、容器等形状(参见说明书第3段),此外,将中空体制备成膜或板的形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的结构在运输或存储流体尤其是存在于车辆中的流体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中空体(具体内容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并明确揭示了某些实施方案是用于包括液体燃料输送管以及蒸汽回收管的汽车、飞行器、船舶、娱乐运载工具和农业、工业装置的燃料和蒸汽软管(参见说明书第3段)。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和对区别的评述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流体,然而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移动流体诸如汽油、发动机蒸汽等(参见说明书第1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流体还可以为制动液、尿素溶液、基于二醇的冷却液、燃料优选生物质燃料且甚至更优选生物柴油。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从未公开四层结构以及从未公开不对称结构,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双层结构中需要耐热性或耐化学性时,组合物L优选为外层,但该实施方式仅涉及双层结构,并未暗示可用于三层、四层或更多结构;并且本发明使用高碳PA作为外层、并使用低碳PA作为内层的组合也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的。2)稳定剂不是常规的添加剂,取决于它们的性质,它们必须被置于结构的特定的层中,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何种添加剂必须被添加到管的特定位置的组合物中的信息。3)通过实施例比如53和54、55和59、24和25比较发现较高碳的聚酰胺的实施例的结构导致氧化老化和柔性更好的结果;实施例22和对比例18比较得出外层包括铜基稳定剂比有机稳定剂氧化老化效果更好。
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四层结构,但如前述,本领域添加流体阻挡层和中间采用粘结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并且添加流体阻挡层能够具有更好的阻挡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虽然L1可作为外层在对比文件1中针对的是内层和外层两层结构,但显然在中间含有阻挡层和粘结层并不妨碍L1作为外层原本的目的或作用,继续作为外层也是容易想到的,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技术方案,除了三层对称的方案以及实施例的单层的方案之外还包括层是次序为〔(L1)n/(L2) m〕x的邻接层的至少两层的多层结构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没有限定内层使用低碳PA作为内层的结构,另外,对比文件1的对应的L2层已经同时公开了可以选择较低或较高的聚酰胺的内容。
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如果同时需要热稳定性和化学稳定性可以使用L1作为外层(L1含有铜剂稳定剂),并且公开了L1或L2各自独立地任选抗氧化剂例如有用的氧化剂包括酚、受阻胺稳定剂等,这种具体的组合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3)关于试验数据,首先,上述数据本身材料不同,并不能直接简单得出因为较高含碳量则氧化老化和柔性更好的规律,比如实施例5和7、对比例3和10等等,结果却相反;其次,本申请也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更高碳原子比如PA11、PA12等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前述8.5的聚酰胺在相关性能上存在较大的影响;第三,本申请限定的具体的高碳聚酰胺是本领域的常规材料并且性能也是已知的,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选择得到。最后,关于实施例22和对比例18,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铜基稳定剂,显然也自然会实现同样的技术效果,而且铜基稳定剂的作用和效果这也是本领域已知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在前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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