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促进无线通信设备与包装之间的交互的设备、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促进无线通信设备与包装之间的交互的设备、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20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56627
优先权日:2012-03-15
申请(专利)号:201380025274.X
申请日:2013-03-14
复审请求人:皇冠包装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薇薇
合议组组长:洪岩
参审员:于春晖
国际分类号:G06Q30/02,G06Q20/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是常用手段,且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启示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关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而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5274.X,名称为“用于促进无线通信设备与包装之间的交互的设备、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皇冠包装技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4年11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对比文件3(CN 101464926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24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响应于包装与相机之间的相对移动而改动个性化虚幻图像。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进行游戏操作。对比文件4(CN 101024123A,公开日为2007年08月29日)公开了特征“响应于真实物体与相机之间的相对移动而改动个性化虚幻图像”。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无线通信设备与真实物体之间的相对移动来控制设备显示的游戏画面,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启示,将对比文件4中控制无线通信设备游戏图像变化的方法用于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问题。在此基础上,真实物体为对比文件3中的包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和7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和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常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说明书附图图1-20、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7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无线通信设备上提供对应于包装的内容的个性化体验的方法,所述包装包含产品,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读取包装上的独有代码,所述包装包含产品;
响应于读取包装上的独有代码,在无线通信设备上显示个性化虚幻图像;以及
响应于包装与相机之间的相对移动而改动所述个性化虚幻图像。
2. 一种在包装与无线通信设备之间进行游戏交互的方法,所述包装具有独有代码,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读取所述独有代码;
响应于所述读取步骤显示游戏图像;以及
响应于包装相对于无线通信设备的物理移动而修改游戏图像,所述物理移动确定游戏交互的结果。
3.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显示游戏图像的步骤包括显示对应于交互式博弈游戏的游戏图像,并且所述修改游戏图像的步骤包括修改游戏图像以便显示以下各项的至少其中之一:投掷骰子,球围绕轮盘赌轮子滚动,转动的老虎机轮子,以及玩纸牌。
4.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修改游戏图像的步骤包括修改游戏图像以便显示挥动游戏器具,所述游戏器具是以下各项的其中之一:棍子,网球拍,棒球棒,板球棒,高尔夫球杆,人类的腿部,人类的手臂,以及武器。
5.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修改游戏图像的步骤包括将角色的图像动画化。
6.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还包括接收来自游戏的远程用户的信息的步骤,由此所述游戏是多人游戏。
7. 一种被配置成利用无线通信设备促进游戏交互的系统,其包括:
包装,所述包装包括独有代码;以及
被配置成响应于无线通信设备读取所述独有代码而运行在无线通信设备上的应用,所述应用还被配置成:
显示游戏图像;以及
响应于所述包装相对于无线通信设备的物理移动而修改游戏图像,所述物理移动确定游戏交互的结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修改了权利要求1、2和7,向权利要求1和2中添加了特征“使所述无线通信的相机瞄准所述包装,以便发起所述包装与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之间的交互;使得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与所述包装相对于彼此移动”,向权利要求7中添加了特征“如果检测到所述无线通信设备的相机正在瞄准所述包装,则发起所述包装与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之间的游戏交互”。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阐明了包装和无线通信设备之间的交互是通过使无线通信的相机瞄准包装而发起的。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都没有教导或启示上述特征。(2)对比文件4关注的是检测手机本身的动作,而不是手机与某些对象的交互。如在对比文件4中明确记载的,对比文件4的目的是要利用手机的移动来控制视频游戏。实际上,环境背景是作为确定手机移动的参考。具体而言,游戏程序对环境背景的连续帧的帧间差别进行分析,以便获得相机移动的方向、角度和速度。对比文件4不涉及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如何提高无线通信设备与包装之间的交互。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无线通信设备上提供对应于包装的内容的个性化体验的方法,所述包装包含产品,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读取包装上的独有代码,所述包装包含产品;
响应于读取包装上的独有代码,在无线通信设备上显示个性化虚幻图像;
使所述无线通信设备的相机瞄准所述包装,以便发起所述包装与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之间的交互;
使得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与所述包装相对于彼此移动,以及
响应于包装与相机之间的相对移动而改动所述个性化虚幻图像。
2. 一种在包装与无线通信设备之间进行游戏交互的方法,所述包装具有独有代码,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读取所述独有代码;
响应于所述读取步骤显示游戏图像;
使所述无线通信设备的相机瞄准所述包装,以便发起所述包装与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之间的游戏交互,
使得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与所述包装相对于彼此物理地移动,以及
响应于包装相对于无线通信设备的物理移动而修改游戏图像,所述物理移动确定游戏交互的结果。
3.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显示游戏图像的步骤包括显示对应于交互式博弈游戏的游戏图像,并且所述修改游戏图像的步骤包括修改游戏图像以便显示以下各项的至少其中之一:投掷骰子,球围绕轮盘赌轮子滚动,转动的老虎机轮子,以及玩纸牌。
4.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修改游戏图像的步骤包括修改游戏图像以便显示挥动游戏器具,所述游戏器具是以下各项的其中之一:棍子,网球拍,棒球棒,板球棒,高尔夫球杆,人类的腿部,人类的手臂,以及武器。
5.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修改游戏图像的步骤包括将角色的图像动画化。
6.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还包括接收来自游戏的远程用户的信息的步骤,由此所述游戏是多人游戏。
7. 一种被配置成利用无线通信设备促进游戏交互的系统,其包括:
包装,所述包装包括独有代码;以及
被配置成响应于无线通信设备读取所述独有代码而运行在无线通信设备上的应用,所述应用还被配置成:
显示游戏图像;
如果检测到所述无线通信设备的相机正在瞄准所述包装,则发起所述包装与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之间的游戏交互,以及
响应于所述包装相对于无线通信设备的物理移动而修改游戏图像,所述物理移动确定游戏交互的结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实现无线通信设备与实体之间的交互,其通过检测手机相对于背景实体的相对动作,而不仅仅只是检测手机本身的动作来控制游戏画面,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对比文件3中不能通过包装与手机的交互来控制游戏的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方法用于对比文件 3中以解决其问题,在这种启示下,以包装作为手机相对移动的背景实体,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3和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使得无线通信设备与包装相对于彼此移动,以及响应于包装与相机之间的相对移动而改动个性化虚幻图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改变游戏图像。对比文件4公开了特征“相对于彼此移动”以及“响应于与相机之间的相对移动而改变个性化虚幻图像”。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前述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无线通信设备与真实物体之间的相对移动来动态改变无线通信设备显示的游戏画面。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启示,将对比文件4中动态改变无线通信设备游戏图像的方法用于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问题。在此基础之上,使得无线通信设备相对于包装彼此移动,响应于包装与相机之间的相对移动而改动个性化虚幻图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和7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和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常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球围绕轮盘赌轮子滚动,转动的老虎机轮子”以及说明书记载的“轮盘赌轮子、老虎机”。复审请求人还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2和7。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已明确记载了“读取包装上的独有代码,所述包装包含产品;响应于所述包装上的独有代码上所编码的信息,启动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上的应用以加载并显示交互式个性化虚幻图像”。对比文件3并没有教导或建议先读取包装上的代码,且进一步响应于所读取的独有代码上所编码的信息,启动应用以加载并显示交互式个性化虚幻图像。其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已经阐明了“使所述无线通信设备的相机瞄准所述包装,并使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与所述包装相对于彼此移动以参与个性化虚幻图像交互”。对比文件4专注于检测手机本身的移动,而不是检测手机与特定对象之间的交互。因此,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二者均都没有教导或建议使用包装来参与个性化虚幻图像交互。至少基于上述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无线通信设备上提供对应于包装的内容的个性化体验的方法,所述包装包含产品,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读取包装上的独有代码,所述包装包含产品;
响应于所述包装上的独有代码上所编码的信息,启动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上的应用以加载并显示交互式个性化虚幻图像;
使所述无线通信设备的相机瞄准所述包装,并使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与所述包装相对于彼此移动以参与个性化虚幻图像交互,以及
响应于包装与相机之间的相对移动而改动所述个性化虚幻图像。
2. 一种在包装与无线通信设备之间进行游戏交互的方法,所述包装具有独有代码,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读取所述独有代码;
响应于所述读取步骤,响应于独有代码上所编码的信息,启动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上的应用以加载交互式游戏并显示交互式游戏图像;
使所述无线通信设备的相机瞄准所述包装并使得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与所述包装相对于彼此物理地移动以参与与个性化虚幻图像交互的交互,以及
响应于包装相对于无线通信设备的物理移动而修改游戏图像,所述物理移动确定游戏交互的结果。
3.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显示游戏图像的步骤包括显示对应于交互式博弈游戏的游戏图像,并且所述修改游戏图像的步骤包括修改游戏图像以便显示以下各项的至少其中之一:投掷骰子以及玩纸牌。
4.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修改游戏图像的步骤包括修改游戏图像以便显示挥动游戏器具,所述游戏器具是以下各项的其中之一:棍子,网球拍,棒球棒,板球棒,高尔夫球杆,人类的腿部,人类的手臂,以及武器。
5.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所述修改游戏图像的步骤包括将角色的图像动画化。
6. 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还包括接收来自游戏的远程用户的信息的步骤,由此所述游戏是多人游戏。
7. 一种被配置成利用无线通信设备促进游戏交互的系统,其包括:
包装,所述包装包括独有代码;以及
被配置成响应于无线通信设备读取所述独有代码上编码的信息而在无线通信设备上启动的应用,所述应用还被配置成:
显示交互式游戏图像;
如果所述无线通信设备的相机正在瞄准所述包装并检测到所述包装相对于无线通信设备的物理移动,则参与所述包装与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之间的游戏交互,所述物理移动确定游戏交互的结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作出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0、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和说明书第1-84段。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是常用手段,且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启示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关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问题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而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未给该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101464926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24日;
对比文件4:CN101024123A,公开日为2007年08月29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无线通信设备上提供对应于包装的内容的个性化体验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基于条形码扫描的视频游戏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3-5页):在现在的市场上,几乎所有的商品都有相对应的唯一条形码(相当于包装上的独有代码)。条形码一般被印刷在商品(相当于产品)的包装表面。每种商品所对应的唯一条形码包含着该商品的信息,包括出产国、出产厂商、商品种类、商品内容(相当于独有代码上所编码的信息)。此处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包装包含产品。通过扫描硬件设备10(包括扫描仪、读条形码器、数码相机、摄像头等),用户可以通过条形码扫描界面16,来扫描对应的商品5的条形码(相当于读取包装上的独有代码)。根据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基于本发明的《条码战争》游戏,在2007GDC世界游戏开发者大会上的手机峰会中″手机游戏创意大赛″(Mobile Game Innovation Hunt)中成为从全世界手机游戏中层层筛选出的十四款最终入围作品之一,也是唯一一款来自中国的手机游戏”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视频游戏程序为在手机(相当于无线通信设备)上运行的游戏应用(相当于无线通信设备上的应用)。步骤1中通过条形码扫描界面,得到现实中商品标签上的条码信息。具体细致步骤:条形码扫描界面安装于扫描仪器或者拍摄仪器之上,例如带摄像头的移动通信设备(相当于无线通信设备)、带摄像头的便携游戏机、摄像头、条码扫描设备等。通过扫描仪器或者拍摄仪器拍摄现实中商品的条形码,得到输入数据(相当于使无线通信设备的相机瞄准所述包装)。步骤2中,对上述步骤1中获取的条码信息,在数据库中进行与游戏中元素进行匹配。数据库定义和存储了现实中商品的条形码数据和视频游戏中的元素之间的关联信息。与数据库的信息进行比较之后,如果有匹配则生成对应的游戏中元素,并提交给视频游戏进程。步骤3:游戏中元素被使用在视频游戏程序中,呈现独特的效果(相当于个性化虚幻图像)。下面详细的举一个实例《条码战争》的用户流程来说明:1,用户开始《条码战争》游戏,选择“条形码扫描”功能。2,用户搜索四周,发现了一瓶A品牌矿泉水,一瓶B品牌矿泉水和一本书。3,用户扫描A品牌矿泉水。游戏读入A品牌矿泉水的商品信息,将信息发送到数据库,根据数据库信息匹配,用户得到在游戏中相对应的物品“回复水”。4,用户扫描B品牌矿泉水。游戏读入B品牌矿泉水的商品信息,将信息发送到数据库,根据数据库信息匹配,用户得到在游戏中相对应的物品“超级回复水”。5,用户扫描书。游戏读入书的商品信息,将信息发送到数据库,根据数据库信息匹配,用户得到在游戏中相对应的物品“火焰魔法”。6,用户得到3个新的游戏物品后,终止条形码扫描,进入游戏进程,此处游戏中的物品“回复水”、“超级回复水”和“火焰魔法”的呈现独特的效果的游戏图像相当于交互式个性化虚幻图像。并且根据上述内容的记载,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是用户使用手机(相当于无线通信设备)的“条形码扫描”功能采用摄像头瞄准A品牌矿泉水、B品牌矿泉水和一本书的包装,从而使游戏能够读入A品牌矿泉水、B品牌矿泉水和一本书的商品信息以便用户在游戏中得到相对应的物品“回复水”、“超级回复水”和“火焰魔法”,以便发起包装与手机之间的游戏交互(相当于使所述无线通信设备的相机瞄准所述包装,以便发起所述包装与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之间的交互,响应于所述包装上的独有代码上编码的信息,启动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上的应用以加载并显示交互式个性化虚幻图像)。
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使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与所述包装相对于彼此移动以参与个性化虚幻图像交互,以及响应于包装与相机之间的相对移动而改动个性化虚幻图像。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改变游戏图像。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利用手机摄像头实现手机网络互动游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6页):利用手机(相当于无线通信设备)的主动空间运动作为控制手机网络互动游戏的一种手段;利用手机摄像头获取手机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信息;利用手机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信息作为控制手机网络互动游戏场景和物体显示的依据;利用移动通信网络的数据通道和网络上的游戏服务器在游戏的参与者之间传递游戏操作指令和互动信息;利用手机摄像头(相当于无线通信设备的相机)实现的手机网络实时互动的手机网络乒乓球、手机网络网球、手机网络羽毛球、手机网络射击对抗类游戏等体育运动类游戏和射击对抗类游戏。在游戏中,手机使用者手持手机,做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相当于相对于彼此移动),包括上下、左右的平行移动和俯仰、左右旋转,以及上述运动的组合运动,引起手机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位置变化。手机网络游戏程序启动手机摄像头,利用手机摄像头摄取手机所处环境背景的连续视频图像,游戏程序通过对连续视频图像的帧间差别的分析,实时获取摄像头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信息,包括方向、角度、速度等,从而获得手机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信息(相当于与相机之间的相对移动),游戏程序将手机的空间运动信息转换为手机屏幕可接受的显示控制信息,游戏程序根据显示控制信息,实时动态按二维或三维方式显示游戏场景和物体(相当于个性化虚幻图像),仿真游戏真实的现场感受(相当于参与个性化虚幻图像交互),由于上述游戏场景图像和物体是根据由手机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信息产生的显示控制信息而实时动态显示的,因此此处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游戏程序的游戏场景图像和物体即个性化虚幻图像是响应于手机和环境背景之间的相对移动而改变的(相当于响应于与相机之间的相对移动而改变个性化虚幻图像)。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使得无线通信设备与环境背景相对于彼此移动,以及响应于无线通信设备与环境背景之间的相对移动而改变个性化虚幻图像的相关特征。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前述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无线通信设备与真实物体之间的相对移动来动态改变无线通信设备显示的游戏画面。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启示,将对比文件4中动态改变无线通信设备游戏图像的方法用于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问题。对比文件3和4均涉及无线通信设备即手机上的游戏图像显示,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用户进入游戏程序从而进行进一步交互,而在执行无线通信设备游戏程序进行交互的过程中使游戏图像或游戏场景发生变化是公知的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于条形码扫描的视频游戏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对游戏图像作出动态改变,从而容易想到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特征进一步改进对比文件3的方案,即使得无线通信设备相对于包装彼此移动,响应于包装与相机之间的相对移动而改动个性化虚幻图像,从而能够获得与对比文件4同样的通过无线通信设备与真实物体之间的相对移动来动态改变设备显示的游戏画面的技术效果。因此,根据将通过无线通信设备与环境背景之间的相对移动来动态改变无线通信设备显示的游戏画面想到通过无线通信设备与包装之间的相对移动来动态改变设备显示的游戏画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在包装与无线通信设备之间进行游戏交互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基于条形码扫描的视频游戏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3-5页):在现在的市场上,几乎所有的商品都有相对应的唯一条形码(相当于包装具有独有代码)。条形码一般被印刷在商品的包装表面。每种商品所对应的唯一条形码包含着该商品的信息,包括出产国、出产厂商、商品种类、商品内容(相当于独有代码上所编码的信息)。此处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包装包含产品。通过扫描硬件设备10(包括扫描仪、读条形码器、数码相机、摄像头等),用户可以通过条形码扫描界面16,来扫描对应的商品5的条形码(相当于读取所述独有代码)。根据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基于本发明的《条码战争》游戏,在2007GDC世界游戏开发者大会上的手机峰会中″手机游戏创意大赛″(Mobile Game Innovation Hunt)中成为从全世界手机游戏中层层筛选出的十四款最终入围作品之一,也是唯一一款来自中国的手机游戏”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视频游戏程序为在无线通信设备上(手机)上运行的游戏应用(相当于无线通信设备上的应用)。步骤1中通过条形码扫描界面,得到现实中商品标签上的条码信息。具体细致步骤:条形码扫描界面安装于扫描仪器或者拍摄仪器之上,例如带摄像头的移动通信设备(相当于无线通信设备)、带摄像头的便携游戏机、摄像头、条码扫描设备等。通过扫描仪器或者拍摄仪器拍摄现实中商品的条形码,得到输入数据(相当于无线通信设备的相机瞄准所述包装)。步骤2中,对上述步骤1中获取的条码信息,在数据库中进行与游戏中元素进行匹配。数据库定义和存储了现实中商品的条形码数据和视频游戏中的元素之间的关联信息。与数据库的信息进行比较之后,如果有匹配则生成对应的游戏中元素,并提交给视频游戏进程。步骤3:游戏中元素被使用在视频游戏程序中,呈现独特的效果(相当于显示交互式游戏图像)。下面详细的举一个实例《条码战争》的用户流程来说明:1,用户开始《条码战争》游戏,选择“条形码扫描”功能。2,用户搜索四周,发现了一瓶A品牌矿泉水,一瓶B品牌矿泉水和一本书。3,用户扫描A品牌矿泉水。游戏读入A品牌矿泉水的商品信息,将信息发送到数据库,根据数据库信息匹配,用户得到在游戏中相对应的物品“回复水”。4,用户扫描B品牌矿泉水。游戏读入B品牌矿泉水的商品信息,将信息发送到数据库,根据数据库信息匹配,用户得到在游戏中相对应的物品“超级回复水”。5,用户扫描书。游戏读入书的商品信息,将信息发送到数据库,根据数据库信息匹配,用户得到在游戏中相对应的物品“火焰魔法”。6,用户得到3个新的游戏物品后,终止条形码扫描,进入游戏进程,此处显示了游戏中的物品“回复水”、“超级回复水”和“火焰魔法”的游戏图像(相当于显示交互式游戏图像)。并且根据上述内容的记载,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是用户使用手机(相当于无线通信设备)的“条形码扫描”功能采用摄像头瞄准A品牌矿泉水、B品牌矿泉水和一本书的包装,从而使游戏能够读入A品牌矿泉水、B品牌矿泉水和一本书的商品信息以便用户在游戏中得到相对应的物品“回复水”、“超级回复水”和“火焰魔法”,以便发起包装与手机之间的游戏交互(相当于响应于所述读取步骤,响应于独有代码上所编码的信息,启动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上的应用以加载交互式游戏并显示交互式游戏图像,使所述无线通信设备的相机瞄准所述包装)。
权利要求2的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使得无线通信设备与包装相对于彼此物理地移动以参与与个性化虚幻图像交互的交互,以及响应于包装相对于无线通信设备的物理移动而修改游戏图像,所述物理移动确定游戏交互的结果。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改变游戏图像进行互动。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利用手机摄像头实现手机网络互动游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6页):利用手机(相当于无线通信设备)的主动空间运动作为控制手机网络互动游戏的一种技术手段;利用手机摄像头获取手机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信息;利用手机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信息作为控制手机网络互动游戏场景和物体显示的依据;利用移动通信网络的数据通道和网络上的游戏服务器在游戏的参与者之间传递游戏操作指令和互动信息;利用手机摄像头(相当于无线通信设备的相机)实现的手机网络实时互动的手机网络乒乓球、手机网络网球、手机网络羽毛球、手机网络射击对抗类游戏等体育运动类游戏和射击对抗类游戏。在游戏中,手机使用者手持手机,做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相当于彼此物理地移动),包括上下、左右的平行移动和俯仰、左右旋转,以及上述运动的组合运动,引起手机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位置变化。手机网络游戏程序启动手机摄像头,利用手机摄像头摄取手机所处环境背景的连续视频图像,游戏程序通过对连续视频图像的帧间差别的分析,实时获取摄像头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信息,包括方向、角度、速度等,从而获得手机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信息(相当于物理移动),游戏程序将手机的空间运动信息转换为手机屏幕可接受的显示控制信息,游戏程序根据显示控制信息,实时动态按二维或三维方式显示游戏场景和物体(相当于游戏图像),仿真游戏真实的现场感受(相当于参与与个性化虚幻图像交互的交互),由于上述游戏场景图像和物体是根据由手机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信息产生的显示控制信息而实时动态显示的,因此此处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游戏程序的游戏场景图像和物体即游戏图像是响应于手机和环境背景之间的相对物理移动而改变的(相当于响应于相对于无线通信设备的物理移动而修改游戏图像)。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使得无线通信设备与环境背景相对于彼此物理地移动,以及响应于无线通信设备与环境背景之间的物理移动而修改游戏图像的相关特征。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前述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2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无线通信设备与真实物体之间的相对移动来动态改变无线通信设备显示的游戏画面。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启示,将对比文件4中动态改变无线通信设备游戏图像的方法用于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问题。对比文件3和4均涉及无线通信设备即手机上的游戏图像显示,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用户进入游戏程序从而进行进一步交互,而在执行无线通信设备游戏程序进行游戏交互的过程中使游戏图像或游戏场景发生变化是公知的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于条形码扫描的视频游戏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对游戏图像作出动态改变,从而容易想到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特征进一步改进对比文件3的方案,即使得无线通信设备相对于包装彼此物理地移动,响应于包装相对于无线通信设备之间的物理移动而修改游戏图像,从而能够获得与对比文件4同样的通过无线通信设备与真实物体之间的相对移动来动态改变设备显示的游戏画面的技术效果。因此,根据将通过无线通信设备与环境背景之间的相对移动来动态改变无线通信设备显示的游戏画面想到通过无线通信设备与包装之间的相对物理移动来动态改变设备显示的游戏画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另外,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能够利用手机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信息作为控制手机网络互动游戏场景和物体显示的依据而实现的手机网络实时互动的乒乓球、网球、羽毛球等体育运动类游戏和射击对抗类游戏的相关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包装相对于手机等无线通信设备的物理移动而确定出上述游戏交互过程中的分数等交互结果,这属于常见的人为规定的游戏规则。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显示交互式博弈游戏、投掷骰子,以及玩纸牌的游戏图像”对显示游戏图像以及修改游戏图像的游戏种类做出了规定,然而上述内容是对游戏种类的人为规定,并不属于采用了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执行上述内容并不能解决技术问题并获得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中的“网球”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7):利用手机摄像头实现的手机网络互动游戏,包括乒乓球、网球、羽毛球、壁球、击剑、拳击等体育类手机网络互动游戏和射击对抗类手机网络互动游戏。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手机网络互动游戏能够根据由手机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信息产生的显示控制信息而实时动态显示网球等互动游戏图像的相关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修改游戏图像以便显示挥动游戏器具,比如显示棍子,网球拍,棒球棒,板球棒,高尔夫球杆,人类的腿部,人类的手臂,以及武器等公知的游戏内容,这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手机网络互动游戏能够根据由手机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信息产生的显示控制信息而实时动态显示网球等互动游戏图像的相关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将角色的图像动画化来修改游戏图像,这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中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7):利用移动通信网络的数据通道和网络上的游戏服务器在游戏的参与者之间传递游戏操作指令和互动信息(相当于接收来自游戏的远程用户的信息,所述游戏是多人游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被配置成利用无线通信设备促进游戏交互的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基于条形码扫描的视频游戏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3-5页):在现在的市场上,几乎所有的商品都有相对应的唯一条形码(相当于包装包括独有代码)。条形码一般被印刷在商品的包装表面。每种商品所对应的唯一条形码包含着该商品的信息,包括出产国、出产厂商、商品种类、商品内容(相当于独有代码上编码的信息)。此处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包装包含产品。通过扫描硬件设备10(包括扫描仪、读条形码器、数码相机、摄像头等),用户可以通过条形码扫描界面16,来扫描对应的商品5的条形码(相当于读取所述独有代码)。根据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基于本发明的《条码战争》游戏,在2007GDC世界游戏开发者大会上的手机峰会中″手机游戏创意大赛″(Mobile Game Innovation Hunt)中成为从全世界手机游戏中层层筛选出的十四款最终入围作品之一,也是唯一一款来自中国的手机游戏”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视频游戏程序为在无线通信设备上(手机)上运行的游戏应用(相当于在无线通信设备上启动的应用)。步骤1中通过条形码扫描界面,得到现实中商品标签上的条码信息。具体细致步骤:条形码扫描界面安装于扫描仪器或者拍摄仪器之上,例如带摄像头的移动通信设备(相当于无线通信设备)、带摄像头的便携游戏机、摄像头、条码扫描设备等。通过扫描仪器或者拍摄仪器拍摄现实中商品的条形码,得到输入数据(相当于检测到所述无线通信设备的相机正在瞄准所述包装)。步骤2中,对上述步骤1中获取的条码信息,在数据库中进行与游戏中元素进行匹配。数据库定义和存储了现实中商品的条形码数据和视频游戏中的元素之间的关联信息。与数据库的信息进行比较之后,如果有匹配则生成对应的游戏中元素,并提交给视频游戏进程。步骤3:游戏中元素被使用在视频游戏程序中(相当于参与包装与无线通信设备之间的游戏交互),呈现独特的效果(相当于显示交互式游戏图像)。下面详细的举一个实例《条码战争》的用户流程来说明:1,用户开始《条码战争》游戏,选择“条形码扫描”功能。2,用户搜索四周,发现了一瓶A品牌矿泉水,一瓶B品牌矿泉水和一本书。3,用户扫描A品牌矿泉水。游戏读入A品牌矿泉水的商品信息,将信息发送到数据库,根据数据库信息匹配,用户得到在游戏中相对应的物品“回复水”。4,用户扫描B品牌矿泉水。游戏读入B品牌矿泉水的商品信息,将信息发送到数据库,根据数据库信息匹配,用户得到在游戏中相对应的物品“超级回复水”。5,用户扫描书。游戏读入书的商品信息,将信息发送到数据库,根据数据库信息匹 配,用户得到在游戏中相对应的物品“火焰魔法”。6,用户得到3个新的游戏物品后,终止条形码扫描,进入游戏进程,此处显示了游戏中的物品“回复水”、“超级回复水”和“火焰魔法”的游戏图像(相当于显示交互式游戏图像)。并且根据上述内容的记载,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是用户使用手机(相当于无线通信设备)的“条形码扫描”功能采用摄像头瞄准A品牌矿泉水、B品牌矿泉水和一本书的包装,从而使游戏能够读入A品牌矿泉水、B品牌矿泉水和一本书的商品信息以便用户在游戏中得到相对应的物品“回复水”、“超级回复水”和“火焰魔法”,以便发起包装与手机之间的游戏交互(相当于被配置成响应于无线通信设备读取所述独有代码上编码的信息而无线通信设备上启动的应用,所述应用还被配置成:显示交互式游戏图像,如果所述无线通信设备的相机正在瞄准所述包装,则参与所述包装与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之间的游戏交互)。
权利要求7的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检测到包装相对于无线通信设备的物理移动;所述物理移动确定游戏交互的结果。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7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改变游戏图像进行互动。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利用手机摄像头实现手机网络互动游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6页):利用手机(相当于无线通信设备)的主动空间运动作为控制手机网络互动游戏的一种技术手段;利用手机摄像头获取手机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信息;利用手机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信息作为控制手机网络互动游戏场景和物体显示的依据;利用移动通信网络的数据通道和网络上的游戏服务器在游戏的参与者之间传递游戏操作指令和互动信息;利用手机摄像头(相当于无线通信设备的相机)实现的手机网络实时互动的手机网络乒乓球、手机网络网球、手机网络羽毛球、手机网络射击对抗类游戏等体育运动类游戏和射击对抗类游戏。在游戏中,手机使用者手持手机,做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相当于物理移动),包括上下、左右的平行移动和俯仰、左右旋转,以及上述运动的组合运动,引起手机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位置变化。手机网络游戏程序启动手机摄像头,利用手机摄像头摄取手机所处环境背景的连续视频图像,游戏程序通过对连续视频图像的帧间差别的分析,实时获取摄像头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信息,包括方向、角度、速度等,从而获得手机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信息,游戏程序将手机的空间运动信息转换为手机屏幕可接受的显示控制信息,游戏程序根据显示控制信息,实时动态按二维或三维方式显示游戏场景和物体(相当于交互式游戏图像),仿真游戏真实的现场感受,由于上述游戏场景图像和物体是根据由手机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信息产生的显示控制信息而实时动态显示的,因此此处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游戏程序的游戏场景图像和物体即游戏图像是响应于手机和环境背景之间的相对物理移动而改变的(相当于检测到相对于无线通信设备的物理移动)。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使得无线通信设备与环境背景相对于彼此物理地移动,以及响应于无线通信设备与环境背景之间的物理移动而修改游戏图像的相关特征。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前述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7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无线通信设备与真实物体之间的相对移动来动态改变无线通信设备显示的游戏画面。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启示,将对比文件4中动态改变无线通信设备游戏图像的方法用于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问题。对比文件3和4均涉及无线通信设备即手机上的游戏图像显示,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用户进入游戏程序从而进行进一步交互,而在执行无线通信设备游戏程序进行游戏交互的过程中使游戏图像或游戏场景发生变化是公知的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于条形码扫描的视频游戏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对游戏图像作出动态改变,从而容易想到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上述特征进一步改进对比文件3的方案,即使得无线通信设备相对于包装彼此物理地移动,响应于包装相对于无线通信设备之间的物理移动而修改游戏图像,从而能够获得与对比文件4同样的通过无线通信设备与真实物体之间的相对移动来动态改变设备显示的游戏画面的技术效果。因此,根据将通过无线通信设备与环境背景之间的相对移动来动态改变无线通信设备显示的游戏画面想到通过无线通信设备与包装之间的相对物理移动来动态改变设备显示的游戏画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另外,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能够利用手机相对于环境背景的空间运动信息作为控制手机网络互动游戏场景和物体显示的依据而实现的手机网络实时互动的乒乓球、网球、羽毛球等体育运动类游戏和射击对抗类游戏的相关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包装相对于手机等无线通信设备的物理移动而确定出上述游戏交互过程中的分数等交互结果,这属于常见的人为规定的游戏规则。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已明确记载了“读取包装上的独有代码,所述包装包含产品;响应于所述包装上的独有代码上所编码的信息,启动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上的应用以加载并显示交互式个性化虚幻图像”。对比文件3并没有教导或建议先读取包装上的代码,且进一步响应于所读取的独有代码上所编码的信息,启动应用以加载并显示交互式个性化虚幻图像。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5页公开了用户先通过扫描硬件设备10(包括扫描仪、读条形码器、数码相机、摄像头等)即通过条形码扫描界面16,来扫描对应的商品5的条形码(相当于读取所述独有代码),条形码一般被印刷在商品的包装表面。每种商品所对应的唯一条形码包含着该商品的信息,包括出产国、出产厂商、商品种类、商品内容(相当于独有代码上编码的信息)。在扫描条形码即读取条形码之后,响应于所读取的包含上述商品信息的条形码信息,在手机的视频游戏中加载并显示对应的游戏元素呈现独特的效果,例如加载并显示游戏中的物品“回复水”、“超级回复水”和“火焰魔法”的呈现独特效果的游戏图像相当于加载并显示交互式个性化虚幻图像。可见,上述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中的条形码扫描读取步骤是在游戏视频游戏程序加载并显示“回复水”、“超级回复水”和“火焰魔法”等游戏元素的步骤之前。具体理由请参见对权利要求1、2和7的相关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已经阐明了“使所述无线通信设备的相机瞄准所述包装,并使所述无线通信设备与所述包装相对于彼此移动以参与个性化虚幻图像交互”。对比文件4专注于检测手机本身的移动,而不是检测手机与特定对象之间的交互。因此,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二者均都没有教导或建议使用包装来参与个性化虚幻图像交互。对此,合议组认为,特征“使无线通信设备的相机瞄准所述包装”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通过扫描仪器或者拍摄仪器拍摄现实中商品的条形码,得到输入数据。对于特征“无线通信设备与所述包装相对于彼此移动以参与个性化虚幻图像交互”,对比文件4中明确记载了无线通信设备相对于环境背景移动,以及响应于无线通信设备与环境背景之间的相对移动而修改游戏图像的相关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检测手机和环境背景之间的相对移动,并不是检测手机本身的移动。本申请则是检测无线通信设备相对于包装的相对移动,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均是检测无线通信设备相对于真实物体之间的相对运动而改变游戏图像。相对运动是一个物体相对于另一个作为参照物的物体的运动,如果对比文件4理解为手机以环境背景作为参照物的相对运动,那么相应的本申请可以理解为相机以包装作为参照物的相对运动,二者在逻辑上并不矛盾。并且,参照物的选定也就是参照物是什么,仅仅是一种主观选择,并不影响两个物体所构成的相对运动。在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基础上想到检测手机与特定对象比如包装之间的移动来修改游戏图像,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具体理由参见对权利要求1、2和7的相关评述。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是不能被接受的。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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