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双面织锦机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面织锦机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38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612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74388.X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龙山菊秀土家织锦技艺传承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敏
合议组组长:朱明慧
参审员:李霞
国际分类号:D03D2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容易想到的,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74388.X,名称为“一种双面织锦机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龙山菊秀土家织锦技艺传承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4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段(即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幅(即第1页);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面织锦机,包括机架、卷经轴座、经线花棍、筘、卷锦轴、绊带、踏板和梭子,所述卷经轴座安装在机架前端顶部,所述卷经轴座通过经线及经线花棍与卷锦轴相连,所述卷锦轴与绊带相连,其特征在于:还设有横杆、连接板、连动杆、旋转轴、综丝、弹性装置,所述横杆为两根,分别安装在机架两侧,且与连接板相连,所述旋转轴安装在机架前端底部,所述旋转轴通过连动杆与筘相连,所述筘的两端通过连接带与横杆相连,所述弹性装置安装在连接板底部,所述综丝的上端与弹性装置相连,下端与踏板的一端相连,且经线穿过综丝,所述踏板的另一端与旋转轴相连;
所述综丝为四匹,所述踏板为四根,每匹综丝连接一根踏板;
所述连动杆由第一连杆、销轴及第二连杆构成,所述第一连杆的一端与筘相连,另一端通过销轴与第二连杆的一端连接,所述第二连杆的另一端与旋转轴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面织锦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综丝由中间设有小孔的一系列金属丝、上竹竿和下竹竿构成,所述中间设有小孔的一系列金属丝分别与上竹竿、下竹竿相连,所述上竹竿与弹性装置相连,所述下竹竿通过绳子与踏板相连。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面织锦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装置为弹簧。
4. 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面织锦机实施的双面织锦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牵好经线的卷经轴座放置在机架上,通过经线花棍将经线分层,经线先后穿过综丝、筘,把经线头固定在卷锦轴上,操作踏板,带动综丝实现经线第二次分层,梭子装上纬线,在筘与卷锦轴之间来回操作完成织锦过程,制成双面布料,或者在梭子槽里装上不同颜色的纬线,穿梭引线,在双面织上美丽的图案,具体操作步骤为:第一步是每根经线穿过一匹综丝,将经线分层四层;第二步为织边布,第一、三层为上或下,第二、四层为下或上,用梭子暗纬线,第三步为织花,先踩一踏板,穿彩色线,再踩二、三、四踏板,穿彩色线,或者根据图案需要踩两根踏板,用梭子暗纬线,轻轻拍打。”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4530098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05日;
对比文件2:CN202881556U,公告日为2013年04月17日;
对比文件3:CN2490178Y,公告日为2002年05月08日。
驳回决定的理由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工织布机,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双面织锦机,还包括经线花棍、卷锦轴、绊带、卷经轴座除通过经线外,还通过经线花棍与卷锦轴相连,卷锦轴与绊带相连;(2)本申请还设有横杆、连接板、弹性装置,横杆为两根,分别安装在机架两侧,且与连接板相连,筘的两端通过连接带与横杆相连,弹性装置安装在连接板底部,综丝的上端与弹性装置相连;(3)踏板的另一端与旋转轴相连;(4)综丝为四匹,踏板为四跟,每匹综丝连接一根踏板;(5)连动杆由第一连杆、销轴及第二连杆构成,第一连杆的一端与筘相连,另一端通过销轴与第二连杆的一端连接,第二连杆的另一端与旋转轴相连。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4)、(5)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包括多个技术方案,这些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布具体为双面织锦,卷布轴为卷锦轴,先通过经线花辊将经线分层,从而综丝的分层相应变为第二次分层。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3与本申请存在不同,本申请的双面织锦机,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利用本申请可以将织锦织成双面,对比文件1、2、3均不能实现,因而本申请提高了工作效率,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提综机构改进为弹簧式与综丝上端相连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的可旋转的双向曲轴可相当于本申请的旋转轴,并给出了踏板与旋转轴相连的技术启示,其余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0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土家织锦机,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为双面织锦机,所述综丝为四匹,所述踏板为四根;(2)还包括连动杆、旋转轴、经线花棍,卷经轴座还通过经线花棍与卷锦轴相连;绊带,卷锦轴与绊带相连;卷经轴座安装在机架前端顶部,所述旋转轴安装在机架前端底部,所述旋转轴通过连动杆与筘相连,所述筘的两端通过连接带与横杆相连,所述踏板的另一端与旋转轴相连;所述连动杆由第一连杆、销轴及第二连杆构成,所述第一连杆的一端与筘相连,另一端通过销轴与第二连杆的一端连接,所述第二连杆的另一端与旋转轴相连。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给出公知常识证据《织锦》(刘魁立,张旭主编,中国社会出版社,第222-227页,2008年03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通过经线花棍将经线分层,织锦为双面布料或者具有美丽图案的双面布料及形成该美丽图案的双面布料的开口引纬方式。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并给出公知常识证据《织锦》(刘魁立,张旭主编,中国社会出版社,第222-227页,2008年03月),部分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0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面织锦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织锦机存在结构复杂,操作麻烦,工作效率低,只能织成单面等问题。对比文件2(CN202881556U,公告日为2013年04月17日)公开了一种土家织锦机,并具体公开了包括机架4、卷经轴5(对应本申请的卷经轴座)、钢筘、卷锦轴7、分综操作杆12(对应本申请的踏板)和梭子,由附图1-2可以看出,卷经轴5安装在机架一端,卷经轴5必然通过经线与卷锦轴7相连,在织锦机架4上方设有用弹簧1(弹性装置的下位概念)钩挂的综丝和综框3,结合附图1-2,可以看出, 织锦机架4上方设置有弹簧1的部分,为安装在机架两侧的两根横杆、横杆之间相连有连接板。弹簧1安装在连接板底部,综丝和综框3的上端与弹簧1相连,下端与分综操作杆12相连,经纱必然穿过综丝和综框3,一片综框对应一个分层操作杆(对应本申请的每匹综丝连接一根踏板)(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4-0013段、附图1-2)。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为双面织锦机,所述综丝为四匹,所述踏板为四根;(2)还包括连动杆、旋转轴、经线花棍,卷经轴座还通过经线花棍与卷锦轴相连;绊带,卷锦轴与绊带相连;卷经轴座安装在机架前端顶部,所述旋转轴安装在机架前端底部,所述旋转轴通过连动杆与筘相连,所述筘的两端通过连接带与横杆相连,所述踏板的另一端与旋转轴相连;所述连动杆由第一连杆、销轴及第二连杆构成,所述第一连杆的一端与筘相连,另一端通过销轴与第二连杆的一端连接,所述第二连杆的另一端与旋转轴相连。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双面织锦工作的工作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织物的风格,可以利用对比文件2的织锦机织造双面织锦,此外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具体花型设计和组织结构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要根据具体的花型设计和组织结构选取合适的综丝和踏板的数量,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综丝为四匹,踏板为四根,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该选择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公知常识性证据:《织锦》(刘魁立,张旭主编,中国社会出版社,第222-227页,2008年03月),公开了斜织机(对应本申请的织锦机)的结构及织造方法:由第224页的附图可以看出:滕轴蕊7和羊角桩8(共同构成本申请的卷经轴座)安装在机架前端顶部,织筘打纬框(对应本申请的筘)的两端通过连接带与吊框架18(对应本申请的横杆)相连;还包括牵手臂21(对应本申请第一连杆)和叠木座22(对应本申请第二连杆),牵手臂21的一端与织筘打纬框连接,另一端与叠木座22的一端连接,叠木座22的另一端与叠助木23(对应本申请的踏板)连接。牵手臂21和叠木座22共同构成本申请的连动杆。另外,还具有分经导棍(对应本申请的经线花棍),滕轴蕊7和羊角桩8(共同构成本申请的卷经轴座)必然也通过分经导棍与卷锦轴相连,其必然也是卷经轴5必然通过经线与卷布棍25(对应本申请的卷锦轴)相连;由附图还可以看出,卷布棍25连接有绊带。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2)限定的织锦机的结构实质上是公知的结构。而旋转轴、销轴是本领域的公知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叠助木23与叠木座22之间采用旋转轴连接,叠木座22与牵手臂21之间采用销轴连接,当叠助木23与叠木座22采用旋转轴连接,叠木座22与牵手臂21之间采用销轴连接时,结合第224页附图,旋转轴则位于机架前端底部,且旋转轴通过牵手臂21和叠木座22与织筘打纬框相连,叠助木23的一端与旋转轴相连。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综丝结构的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织锦机架4上方设有用弹簧1钩挂的综丝和综框3,综丝和综框3下部通过链条和分综操作杆12连接在织锦机架4上”(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4-0013段、附图1-2),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意义的确定综丝和综框是由中间设有小孔的一系列综丝和上下综杆构成,由附图还可知上综杆与弹簧1相连,下综杆通过链条与分综操作杆12相连,,至于综丝为金属丝,上下综杆具体选择为竹竿,下竹竿通过绳子与踏板连接,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弹性装置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4-0013段、附图1-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独立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面织锦机实施的双面织锦方法,然而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面织锦机已经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2(CN202881556U,公告日为2013年04月17日)实质上也公开了土家织锦机的织锦方法,并具体公开了织锦机架4下部设有存放丝线的卷经轴5(对应本申请的将牵好经线的卷经轴座放置在机架上),经线必然要先后穿过综丝、筘,并将经线头固定在卷锦轴7上,三层经线的分层方式,用一片框对应一个分综操综杆12的方式,可见操作分综操综杆12(对应本申请的踏板),能够带动综丝和综框3实现经线分层,梭子必然要装上纬线,在筘与卷锦轴之间来回操作完成织锦过程,制成布料(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0004-0013段、附图1-2)。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通过经线花棍将经线分层,织锦为双面布料或者具有美丽图案的双面布料及形成该美丽图案的双面布料的开口引纬方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升布料的外观效果。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通过经线花棍将经线分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详见:《织锦》(刘魁立,张旭主编,中国社会出版社,第222-227页,2008年3月)中斜织机(对应本申请的织锦机)的结构及织造方法:通过设置分经导棍(对应本申请的经线花棍)作上下或三角形分隔,即将经线分层。另外,为了提升布料的外观效果,将织锦织造为双面布料,或者具有美丽图案的双面布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根据布料上所要呈现的图案,选择不同颜色纬线结合不同穿综方式开口、引纬方式等以达到所要呈现的布料外观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常规的技术知识就能够做到,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本发明权利要求1为双面织锦机,所述综丝为四匹,所述踏板为四跟,每匹综丝连接一根踏板;(2)本发明设有连动杆、旋转轴,所述旋转轴安装在机架前端底部,所述旋转轴通过连动杆与筘相连,所述筘的两端通过连接带与横杆相连,所述连动杆由第一连杆、销轴及第二连杆构成,所述第一连杆的一端与筘相连,另一端通过销轴与第二连杆的一端连接,所述第二连杆的另一端与旋转轴相连,所述踏板的另一端与旋转轴相连。申请通过选择综丝为四匹、踏板为四根,并结合与对比文件2存在的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织出两面均为具有规则的纹理纹路的挑花面的双面织锦,并陈述织造双面织锦的操作方式,本发明并非简单调整综丝为四匹、踏板为四根这么简单,重要的是带来了织锦机操作方式的转变,所形成产物织锦的显著改变。公知常识性证据《织锦》只是公开了本领域常规斜织机的结构,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如上文权利要求1的评述,区别技术特征(2)限定的织锦机的结构实质上是公知的织锦机结构,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织锦》(刘魁立,张旭主编,中国社会出版社,第222-227页,2008年3月);其次,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提到的织锦机的操作方式说明书并没有记载,该方式如果能够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贡献,应当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第三,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具体花型设计和组织结构等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要根据具体的花型设计和组织结构选取合适的综丝和踏板数量,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双面织锦,也即是双面都要呈现美丽图案的双面织物,同样属于花型设计和组织结构的范畴,为了达到双面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调整对比文件2中的综丝和踏板根数,因而综丝为四匹,踏板为四根,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该选择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 月0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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