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旋向相反的双流道结构的液体混合雾化喷头-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旋向相反的双流道结构的液体混合雾化喷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39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731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26826.6
申请日:2016-05-17
复审请求人:苏州高精特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玉帅
合议组组长:陆帅
参审员:李萌
国际分类号:B05B7/06(2006.01),B05B7/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26826.6,名称为“一种旋向相反的双流道结构的液体混合雾化喷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苏州高精特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23段(第1-3页),2018年0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185175U, 公告日为2012年04月11日;
对比文件2:CN204710604U,公告日为2015年10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旋向相反的双流道结构的液体混合雾化喷头,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第二液体进口(14)、进口通道壁(11)、第二通道壁(10)、第一通道(9)、第二通道(8)、第一通道壁(7)、通道塞(6)、叶片(5)、斜孔(4)、第二通道出口(3)、斜孔出口通道(2)、第一通道出口(1),进口通道壁(11)包括进口通道(12)和液体进口(13),进口通道壁(11)与第二通道壁(10)固定连接,第二通道壁(10)上开有第二液体进口(14),第二通道壁(10)与第一通道壁(7)构成第二通道(8),第二通道(8)的端面设置有第二通道出口(3),叶片(5)一端固定安装在第二通道壁(10)内表面,另一端固定安装在第一通道壁(7)外表面上,且叶片(5)与中心轴线成一定的角度,第一通道壁(7)内表面与通道塞(6)固定相连,并留有斜孔出口通道(2),通道塞(6)上开有斜孔(4),斜孔(4)与中心轴线成一定的角度,叶片(5)和斜孔(4)旋向相反,通道塞(6)与第一通道壁(7)构成第一通道(9),第一通道壁(7)将第一通道(9)和第二通道(8)完全隔离开,第一通道(9)流体经斜孔(4)流出,要能打在第一通道壁(7)上,再经第一通道出口(1)流出,第一通道壁(7)的端面开有第一通道出口(1),第一通道出口(1)形状为流线型;第一通道流体经斜孔旋转流动打在第一通道壁上,随后与第二通道经叶片方向相反设置的旋转流体混合;
所述第一液体进口(13)和第二液体进口(14)的液体是相同的或不同的;
所述斜孔(4)与第一通道出口(1)之间存在斜孔出口通道(2),第一通道(9)流体经斜孔(4)流出,要能打在第一通道壁(7)上,再经第一通道出口(1)流出;
所述第一通道出口(1)和第二通道出口(2)对齐,或者第二通道出口(2)比第一通道出口(1)突出,防止堵塞或损坏第一通道出口(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向相反的双流道结构的液体混合雾化喷头,其特征是:所述第二液体进口(14)孔的数量不少于6个。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旋向相反的双流道结构的液体混合雾化喷头,其特征是:所述叶片(5)的数量不少于6片。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旋向相反的双流道结构的液体混合雾化喷头,其特征是:所述斜孔(4)的数量不少于6个。”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是利用液体来雾化液体,为液体混合雾化喷头,而对比文件2是利用气体来雾化液体;第二通道壁上开有第二液体进口;第一液体进口和第二液体进口的液体是相同的或不同的;第一通道出口和第二通道出口对齐。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从属权利要求2-4,其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实质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是雾化液体,只不过对比文件2是用雾化后液体来冷却烟气,而本申请是用雾化后液体来喷洒瓜果蔬菜,也就是说,两者的用途实质相同;对比文件2整体结构与本申请大体相同,工作原理也基本相同,而且现有技术中利用液体来雾化液体是可行的。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用途不同,作用及原理不同。对比文件2是使用气体和液体的冲撞进行有效的雾化,本申请使用液体和液体冲撞进行雾化,同时实现了两种液体的混合。对比文件2用于高温烟气冷却,喷出的是单一成分的液体,不会想到将其用于农药喷洒,本申请是将液体喷雾混合到液体喷雾中;②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结构不同,本申请设置了通道塞和斜孔,对比文件2中相应的结构是液体叶片,而且没有具体详细的公开气体叶片和液体叶片的具体构成和获得方式;③对比文件2是气体与液体混合,气体是高压气体,虽然其气体与液体也是呈现相反的方向混合形成雾化,但是对于其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知其采用液体-液体的方式是否也是可行,而且对于高压或平压或中压液体-液体混合是否也能达到相应的雾化效果,对于其所公开的文献来说是无法得知的,本申请通过使用斜孔形成第一次破碎,通过第一通道口和第二通道口形成第二次破碎,达到了有效减小液滴直径,提高雾化质量的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和本申请两者实质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是雾化液体;对比文件的整体结构与本申请大体相同,虽然一个是用气体雾化液体,一个是液体与液体碰撞雾化混合,但实现雾化的过程相似,原理相同,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包含技术特征“第二通道出口(2)比第一通道出口(1)突出”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申请利用液体来雾化液体,从而为液体混合雾化喷头,由此具有下述特征:第二液体进口;第二通道壁上开有第二液体进口;第一液体进口和第二液体进口的液体是相同的或不同的;②形成第一通道内旋流的形成结构有所不同:设置通道塞、斜孔,进口通道壁与第二通道壁固定连接,第一通道壁内表面与通道塞固定相连,并留有斜孔出口通道,通道塞上开有斜孔,斜孔与中心轴线成一定的角度,叶片和斜孔旋向相反,通道塞与第一通道壁构成第一通道。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包含技术特征“第一通道出口(1)和第二通道出口(2)对齐”的并列技术方案还包括区别技术特征:第一通道出口和第二通道出口对齐。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只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从属权利要求2-4,其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无论是利用液体来雾化液体还是利用气体来雾化液体,均是本领域中使用两种流体冲撞导致破碎产生雾化效果的常规雾化方式;本申请只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变更设计和用途扩展;将对比文件2中的液体叶片及利用叶片之间的斜向间隙作为斜向导向变更设计为本申请的通道塞和斜孔,只是相类似功能的不同实现结构的常规变更设计;当两种液体的成分不同时,自然就形成了两种液体的混合喷雾,该技术效果的获得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5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主要意见是:(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用途不同:本申请用于农业领域中实现液体的混合雾化,对比文件2中是对单一液体进行雾化实现高温烟气冷却;(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作用原理存在不同:本申请中液体流过具有三维复合角的斜孔,其流动为强烈的三维旋转湍流流动,打在第一通道壁上产生了强烈的碰撞,形成液体的一次破碎,能有效减小液滴直径;本申请喷头出口处,第二通道的液体与第一通道的液体的强剪切作用使混合液体形成强烈的湍流脉动,第一通道出口的液体形成二次破碎;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出口均为收缩喷口,出口速度均很大,保证了液体雾滴在喷头出口下游的分布均匀性;使用液体和液体的碰撞混合,不同于对比文件2中的气体雾化液体仅能够雾化而无法实现混合。本申请通过斜孔、叶片等转向、加速,以及使液体与通道壁的碰撞形成更细小的雾化颗粒等方式实现了双通道液体与液体的雾化,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I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23段(第1-3页),2018年0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II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旋向相反的双流道结构的液体混合雾化喷头,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压风雾化喷嘴,其实质涉及一种旋向相反的双流道结构的液体雾化喷头,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7-36段,附图1-3):一种高压风雾化喷嘴,它包括空气进口(相应于第二液体进口)、进口通道壁、第二通道壁、第一通道、第二通道、第一通道壁、液体叶片6(相应于通道塞)、气体叶片5、液体叶片6之间的间隙(相应于斜孔)、第二通道出口、叶片6后的出口通道(相应于斜孔出口通道)、第一通道出口,进口通道壁包括进口通道10和液体进口,第二通道壁具有空气进口(相应于第二液体进口),第二通道壁与第一通道壁构成第二通道11-12,第二通道的端面设置有第二通道出口,气体叶片5一端固定安装在第二通道壁内表面,另一端固定安装在第一通道壁外表面上,且气体叶片5与中心轴线成一定的角度,第一通道壁内表面与液体叶片6固定相连,并留有出口通道(相应于斜孔出口通道),液体叶片6叶片间开有斜向间隙,斜向间隙与中心轴线成一定的角度,气体叶片5和液体叶片6斜向间隙旋向相反,液体叶片6与第一通道壁构成第一通道,第一通道壁将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完全隔离开,第一通道流体经液体叶片6斜向间隙流出,能打在第一通道壁上(由在液体通道14中形成空心锥形可以确定),再经第一通道出口流出,第一通道壁的端面开有第一通道出口,第一通道出口形状为流线型;经过液体叶片6的斜向间隙的旋向作用,水流转变为雾化颗粒(相应于第一通道流体经斜孔旋转流动打在第一通道壁上),随后与第二通道经气体叶片5方向相反设置的旋转气体(相应于液体)冲击混合;液体叶片6的斜向间隙与第一通道出口之间存在斜向间隙出口通道,第一通道流体经斜向间隙流出,能打在第一通道壁上,再经第一通道出口流出;第二通道出口比第一通道出口突出,防止堵塞或损坏第一通道出口。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包含技术特征“第二通道出口(2)比第一通道出口(1)突出”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申请利用液体来雾化液体,从而为液体混合雾化喷头,由此具有下述特征:第二液体进口;第二通道壁上开有第二液体进口;第一液体进口和第二液体进口的液体是相同的或不同的;②形成第一通道内旋流的形成结构有所不同:设置通道塞、斜孔,进口通道壁与第二通道壁固定连接,第一通道壁内表面与通道塞固定相连,并留有斜孔出口通道,通道塞上开有斜孔,斜孔与中心轴线成一定的角度,叶片和斜孔旋向相反,通道塞与第一通道壁构成第一通道。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包含技术特征“第一通道出口(1)和第二通道出口(2)对齐”的并列技术方案还包括区别技术特征:第一通道出口和第二通道出口对齐。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雾化的同时混合两种液体;如何形成一次雾化的旋流以及使两股旋流相交叉位置符合要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在本领域中,无论是利用液体来雾化液体还是利用气体来雾化液体,均是本领域中使用两种流体冲撞破碎形成雾化效果的常规雾化方式;如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在雾化单一种类液体时使用气体来进一步雾化液体是常用的技术手段,此时能够保证液雾的成分要求,因为此时虽然实质上是两种流体的混合,但气体在大气环境中能够迅速扩散而不至于对待雾化液体的成分产生影响;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需要将另一种液体混合到第一种液体的喷雾中时,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在引入气体的位置引入该另一种液体,从而达到雾化和混合的目的,可见其只是常规的适应性改变;具体的设置第二通道壁上开有第二液体进口、第一液体进口和第二液体进口的液体是相同的或不同的以获得混合雾化喷头只是容易想到的具体化实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将液体叶片结构改变为通道塞以及在通道塞上设置的斜孔只是叶片之间斜向间隙的常规替代结构,其所能够实现的功能是相同的;相应的,进口通道壁与第二通道壁固定连接,第一通道壁内表面与通道塞固定相连,并留有斜孔出口通道,斜孔与中心轴线成一定的角度,叶片和斜孔旋向相反,通道塞与第一通道壁构成第一通道只是为形成对应的液体流道而进行的常规结构变更设计;
对于并列技术方案所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第一通道出口和第二通道出口对齐”,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预期的两个流道旋流交叉冲击位置而进行的常规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设置。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第二液体进口孔的数量,而将第二液体进口孔的数量设置为不少于6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将叶片的数量设置为不少于6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斜孔的数量,而将斜孔的数量设置为不少于6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III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第一,在本领域中,利用液体和液体的冲击碰撞来实现液体的雾化也是常规雾化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两种流体介质的选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雾化喷嘴的应用领域与本申请不同并不意味着该雾化喷嘴不能用在农业领域用于雾化喷洒农药,将两种流体介质均选择为液体并用于农业技术领域只是用途的常规扩展;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需要将另一种液体混合到第一种液体中时,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在引入气体的位置引入该另一种液体,从而达到同时雾化和混合的目的,其只是常规的适应性改变;这种改变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容易预期到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第二,对比文件2的整体结构与本申请大体相同,尤其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水流经过液体叶片6的旋向作用,转变为雾化颗粒在液体通道14内形成圆锥角度为120°的空心锥形,而根据整体的结构设置,空心锥形的液体颗粒能够冲撞到液体通道14的内壁上,进一步的破碎,即实质上公开了第一通道流体经斜向导向后旋转流动打在第一通道壁上,随后与第二通道经叶片方向相反设置的旋转流体混合,两通道内形成旋向相反的流体流动冲撞增强雾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掌握的技术手段能够容易的实现该液体和气体叶片的构造;具体的将对比文件2中的液体叶片及利用叶片之间的斜向间隙作为斜向导向变更设计为本申请的通道塞和斜孔,只是相类似功能的不同实现结构的常规变更设计;第三,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均为两股流体外混合喷嘴,无论是利用液体来雾化液体还是利用气体来雾化液体,其原理均利用了流体在混合之前先与其通道壁撞击发生第一次破碎,而后两种流体在出口处相互混合,两者之间的相互碰撞发生第二次破碎从而使液滴雾化,当两种液体的成分不同时,自然就形成了两种液体喷雾的混合。关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陈述的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出口均为收缩喷口,在权利要求中并无记载,而喷嘴的喷口根据需要设置为收缩喷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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