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抗菌除臭热风无纺布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抗菌除臭热风无纺布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52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665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88612.9
申请日:2016-06-28
复审请求人:江苏德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南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琳
合议组组长:邵苏秀
参审员:刘丹
国际分类号:D06M15/03,D06M11/83,D04H1/70,D04H1/42,D01D5/34,D06M101/20,D06M10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并未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88612.9,名称为“一种抗菌除臭热风无纺布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江苏德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南通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6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4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菌除臭热风无纺布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一:纤维集合体制备;步骤二,网状梳理;步骤三,交叉铺网;步骤四,抗菌除臭剂喷洒;步骤五,ES热风非织造布制备;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的步骤一中,ES纤维原料经过开松机开松后得到具有良好分散性的纤维集合体;
在所述的步骤二中,将开松后的ES纤维经过梳理机梳理成网状;
在所述的步骤三中,在铺网过程中控制ES热风非织造布的克重为10-30g/m2;
在所述的步骤四中,在纤网上喷洒抗菌除臭剂,其中抗菌除臭剂为氨基化的环糊精和纳米银分散体;
在所述的步骤五中,纤维经过100℃-140℃热风加固后形成抗拒有抗菌除臭功能的ES热风非织造布;
其中在所述的步骤四中,所用的除臭剂的比重为2-5%,低熔ES纤维的比重为95-9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抗菌除臭热风无纺布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ES纤维为皮-芯型复合纤维,其中皮层为PE,芯层为PET或PP,或含有PP、PA、PLA中的至少一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抗菌除臭热风无纺布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装置运行方向上取向的非织造布通过热风机在温度100℃-140℃,风压500Pa-2000Pa条件下定型,然后得到功能性非织造布。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抗菌除臭热风无纺布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环糊精纳米银分散体为含有6-12个D-吡喃葡萄糖单元的环状低聚糖经过氨基化改性的产物,纳米银制备方法是以氨基化改性的环糊精为稳定剂和还原剂,以硝酸银或硫酸银作为银源制备的分散体;其中环糊精主要起到吸附除臭作用,纳米银起到抗菌作用。”
驳回决定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抗菌除臭热风无纺布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CN103194855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0日)公开了一种纳米银抗菌无纺布的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6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在成网后以抗菌除臭剂进行喷洒整理,并限定了抗菌除臭剂种类及其与纤维的比重、无纺布的克重以及热风温度,而对比文件1将其抗菌剂纳米银混在纤维母粒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抗菌除臭功能无纺布的制备方法。
然而通过制备抗菌纤维母粒或通过后整理如喷洒抗菌液均为本领域制备具有抗菌功能织物的常规方法(如CN104041513A、CN103911913A),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其无纺布时,很容易就可以根据需要在成网后通过喷洒整理液的方式对其进行抗菌后整理,然后再以热风加固形成具有抗菌功能的非织造布,而对比文件2(CN104128614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5日)提供了一种纳米银粒子的绿色原位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17段),对比文件2实质上公开了一种含β-环糊精-聚2-(二甲基氨)乙基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即氨基改性环糊精)和纳米银粒子的抗菌溶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就可以根据需要将其引入到对比文件1中作为抗菌整理液,对于其与纤维的比重、无纺布克重以及热风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常规调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江苏德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南通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菌除臭热风无纺布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一:纤维集合体制备;步骤二,网状梳理;步骤三,交叉铺网;步骤四,抗菌除臭剂喷洒;步骤五,ES热风非织造布制备;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的步骤一中,ES纤维原料经过开松机开松后得到具有良好分散性的纤维集合体;
在所述的步骤二中,将开松后的ES纤维经过梳理机梳理成网状;
在所述的步骤三中,在铺网过程中控制ES热风非织造布的克重为10-30g/m2;
在所述的步骤四中,在纤网上喷洒抗菌除臭剂,其中抗菌除臭剂为氨基化的环糊精和纳米银分散体;所用的除臭剂的比重为2-5%,低熔ES纤维的比重为95-98%;所述的环糊精纳米银分散体为含有6-12个D-吡喃葡萄糖单元的环状低聚糖经过氨基化改性的产物,纳米银制备方法是以氨基化改性的环糊精为稳定剂和还原剂,以硝酸银或硫酸银作为银源制备的分散体;
在所述的步骤五中,纤维经过风压500Pa-2000Pa,温度100℃-140℃的热风加固后形成抗拒有抗菌除臭功能的ES热风非织造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抗菌除臭热风无纺布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ES纤维为皮-芯型复合纤维,其中皮层为PE,芯层为PET或PP,或含有PP、PA、PLA中的至少一种。”
复审请求人认为:(1)现有技术存在喷洒法对织物进行后整理以赋予其抗菌效果的操作,但其使用的是有机硅季铵盐类抗菌剂,其与本申请中的氨基化的环糊精和纳米银分散体在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并不能视为常规替换。(2)本申请中的环糊精纳米银分散体为含有6-12个D-吡喃葡萄糖单元的环状低聚糖经过氨基化改性的产物,纳米银制备方法是以氨基化改性的环糊精为稳定剂和还原剂,以硝酸银或硫酸银作为银源制备的分散体,其在原料上与对比文件2不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尽管都制备得到了纳米银,但二者由不同的原料制备得到,其性质上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二者所涉及的环糊精是经过改性后的环糊精,而使用的改性剂不同,改性后的环糊精的性质也完全不同,而现有技术中采用了银氨溶液与环糊精进行反应得到纳米银,其官能团的排布与本申请不同,在性能和效果上也与本申请不同。(3)本申请除臭剂的比重为2-5%,二者的比重与原料的性质有直接的关系,直接影响到最终产品的性质,并非常规手段或简单调整就能够实现,热风的温度和风压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其吸附性能,导致其脱落失效,本申请限定的风压和温度值是复审请求人经过创造性劳动后得到的,以本申请特定方法和参数所制得的热风非织造布的耐久性好、可靠性高,无环境污染,对比文件对本申请的方案没有任何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抗菌除臭热风无纺布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纳米银抗菌无纺布的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0006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在成网后以抗菌除臭剂进行喷洒整理,并限定了抗菌除臭剂种类及其制备方法,以及抗菌除臭剂与纤维的比重、无纺布的克重以及热风风压和温度,而对比文件1是将抗菌剂纳米银混在纤维母粒中,也未公开上述参数。经分析,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赋予无纺布抗菌除臭功能。
通过后整理如喷洒抗菌液制备具有抗菌功能的无纺布为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参见公知证据1:《纳米材料研究与应用》,李玉宝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第30页),根据本领域常规的抗菌除臭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成网后采用喷洒抗菌剂的方式也可以赋予无纺布抗菌除臭功能,并通过热风加固制备得到抗菌除臭无纺布。
对于抗菌除臭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纳米银粒子的绿色原位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8、0025-0026段),对比文件2得到的物质实质上为一种氨基化的环糊精和纳米银的分散体。而环糊精具有臭气吸附作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2:《纳米技术与纳米纺织品》,覃小红主编,东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第1版,第79页),因此,对比文件2得到的氨基化的环糊精和纳米银的分散体具有抗菌除臭功能是显而易见的,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分散体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作为抗菌整理液赋予无纺布以抗菌除臭功能。克重10-30g/m2属于用于卫生制品的ES纤维无纺布的常规范围(参见公知证据3:《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实务手册(4)》,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年09月第1版,第261页);除臭剂的比重也为织物抗菌剂的常规范围(参见公知证据1,第30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抗菌除臭效果选择适量的除臭剂用量;而根据纤网的克重和厚度以及所需的产品性能对热风风压进行适当调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根据PE和PP的熔融温度以及所需的产品性能将热风温度设定在适当的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施的。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给出具体的实验数据说明上述参数的选择给本申请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PET、PA、PLA也为制备皮芯型纤维的常用原料,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通过后整理如喷洒抗菌液制备具有抗菌功能的无纺布为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参见公知证据1,第30页),并非只有有机硅季铵盐类抗菌剂才能采用喷洒的方法处理织物,例如公知证据1中就使用了T-ZnO/载银复合抗菌剂或者T-ZnO/纳米复合催化抗菌剂,其可以通过喷洒抗菌液的方法来获得抗菌织物。因此,根据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喷洒抗菌剂的方式制备抗菌除臭非织造布。(2)对比文件2也是利用β-环糊精-聚2-(二甲基氨)乙基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作为稳定剂和还原剂,以硝酸银为银源制备得到分散体。且本申请只是记载了氨基化改性的环糊精,并未公开其具体的结构,因此,无法看出其与对比文件2的β-环糊精-聚2-(二甲基氨)乙基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有何区别,本申请制备氨基化改性环糊精和纳米银分散体的原料与对比文件2并无区别,得到的产品在性质上也看不出有何差别。(3)2-5%的除臭剂比重为织物抗菌剂的常规范围,例如公知证据1中公开一般要求织物上留下1%-3%的抗菌剂成分,即可使制品达到95%以上的抗菌效果(参见公知证据1,第30页),基于抗菌除臭剂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抗菌除臭效果选择适量的除臭剂用量;而根据纤网的克重和厚度以及所需的产品性能对热风风压进行适当调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根据PE和PP的熔融温度以及所需的产品性能将热风温度设定在适当的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施的。上述参数均为热风非织造布制备过程中的常规参数,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对上述参数做出选择和调整,且本申请并未给出任何实验数据证明上述参数的选择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张:(1)现有技术存在喷洒法对织物进行后整理以赋予其抗菌效果的操作,但其使用的是有机硅季铵盐类抗菌剂,其与本申请中的氨基化的环糊精和纳米银分散体在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并不能视为常规替换。尽管公知证据公开了可以通过喷洒抗菌液的方法来获得抗菌织物,但是其并没有公开本申请抗菌液成分,仍然得不到本申请技术方案及其达到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中的环糊精纳米银分散体为含有6-12个D-吡喃葡萄糖单元的环状低聚糖经过氨基化改性的产物,其结构式为:

纳米银制备方法是以氨基化改性的环糊精为稳定剂和还原剂,以硝酸银或硫酸银作为银源制备的分散体,其在原料上与对比文件2不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尽管都制备得到了纳米银,但二者由不同的原料制备得到,其性质上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二者所涉及的环糊精是经过改性后的环糊精,而使用的改性剂不同,改性后的环糊精的性质也完全不同,而现有技术中采用了银氨溶液与环糊精进行反应得到纳米银,其官能团的排布与本申请不同,在性能和效果上也与本申请不同。(3)本申请除臭剂的比重为2-5%,低熔ES纤维的比重为95-98%,二者的比重与原料的性质有直接的关系,直接影响到最终产品的性质,并非常规手段或简单调整就能够实现。提供补充实验一、实验二,实验一证明本申请经过除臭抗菌整理后的试样上基本无细菌存在,试样抑菌率大于99%,实验二提供了氨气去除率数据,证明本申请具有优异的抗菌除臭效果。热风的温度和风压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其吸附性能,导致其脱落失效,本申请限定的风压和温度值是复审请求人经过创造性劳动后得到的,以本申请特定方法和参数所制得的热风非织造布的耐久性好、可靠性高,无环境污染,对比文件对本申请的方案没有任何启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项),经核实,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6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8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并未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抗菌除臭热风无纺布制备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纳米银抗菌无纺布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聚乙烯(PE)抗菌母粒的制备:将纳米银与PE塑料粒子均匀混合,在电加热融化锅中熔化,熔化温度为260-320℃,得到熔化物A;所述熔化物A经转速为200r/min的搅拌器搅拌15min,得到混合物A;将所述混合物A置于制粒机中制粒,即得到所述的PE抗菌母粒;
2)抗菌聚烯烃(ES)纤维的制备:将所述PE抗菌母粒与PE塑料粒子均匀混合,在电加热融化锅中再熔化,熔化温度为260-320℃,得到熔化物B;同时,将聚丙烯(PP)粒子在电加热融化锅中熔化,熔化温度为290-350℃,得到熔化物C;将所述熔化物C置于拉丝机上端作为内芯先拉丝,所述混合物B置于拉丝机中部喷在内芯外表经纤维拉丝机拉伸,即得到所述的抗菌ES纤维,其表层为抗菌PE,内芯为PP;
3)松棉、定型:经热风无纺布机,将所述抗菌ES纤维进行松棉处理,得到开松的抗菌ES纤维;再进行梳理处理,通过梳理机,得到梳理后的抗菌ES纤维;再将所述梳理后的抗菌ES纤维进行定型处理,即得到所述的纳米银抗菌纤维无纺布,所述的定型处理为热风定型(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0006段)。
由此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在成网后以抗菌除臭剂进行喷洒整理,并限定了抗菌除臭剂种类及其制备方法,以及抗菌除臭剂与纤维的比重、无纺布的克重以及热风风压和温度,而对比文件1是将抗菌剂纳米银混在纤维母粒中,也未公开上述参数。
经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抗菌除臭热风无纺布的制备方法,具有安全环保、性能良好的具有抗菌、除臭功效”(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4段);“其中环糊精主要起到吸附除臭作用,纳米银起到抗菌作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8段)。本申请的说明书未记载任何效果数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公开了:“本发明中所述的纳米银抗菌无纺布中,纳米银离子经过改性处理,可均匀分布在无纺布纤维中,形成具有抗菌性能的高新技术材料,正常保存时间可达五年以上,可长久有效的抑制细菌滋生,具有长效的物理杀菌功能以及独有的自动清洁功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1段)。而纳米银除了具有抗菌功能外也具有除臭功能,因此,对比文件1的纳米银抗菌无纺布同样也具有抗菌除臭功能。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赋予无纺布抗菌除臭功能。
通过后整理如喷洒抗菌液制备具有抗菌功能的无纺布为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参见公知证据1,第30页),根据本领域常规的抗菌除臭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成网后采用喷洒抗菌剂的方式也可以赋予无纺布抗菌除臭功能,并通过热风加固制备得到抗菌除臭无纺布。
对于抗菌除臭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纳米银粒子的绿色原位制备方法,将β-环糊精-聚2-(二甲基氨)乙基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配置成一定浓度的溶液,然后加入硝酸银溶液,在室温下搅拌一定时间即得,在不使用催化剂,配位剂和无需外加还原剂的条件下,以水作为溶剂,利用自由基聚合原理制备β-环糊精-聚2-(二甲基氨)乙基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并以此作为底物用来制备纳米银粒子,2-(二甲基氨)乙基甲基丙烯酸酯是一种水溶性的单体,聚合以后会形成含有叔胺基的聚2-(二甲基氨)乙基甲基丙烯酸酯,该物质具有稳定和还原能力,可以在不外加还原剂的作用下原位制备银纳米粒子(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8、0025-0026段),而环糊精即为通常含有6-12个D-吡喃葡萄糖单元的环状低聚糖,对比文件2得到的物质实质上为一种氨基化的环糊精和纳米银的分散体。而环糊精具有臭气吸附作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2,第79页),因此,对比文件2得到的氨基化的环糊精和纳米银的分散体具有抗菌除臭功能是显而易见的,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分散体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作为抗菌整理液赋予无纺布以抗菌除臭功能。克重10-30g/m2属于用于卫生制品的ES纤维无纺布的常规范围(参见公知证据3,第261页);除臭剂的比重也为织物抗菌剂的常规范围(参见公知证据1,第30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抗菌除臭效果选择适量的除臭剂用量;而根据纤网的克重和厚度以及所需的产品性能对热风风压进行适当调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根据PE和PP的熔融温度以及所需的产品性能将热风温度设定在适当的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施的。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给出具体的实验数据说明上述参数的选择给本申请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ES纤维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ES纤维为皮层为PE,芯层为PP的皮芯结构纤维(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因而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PET、PA、PLA也为制备皮芯型纤维的常用原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通过后整理如喷洒抗菌液制备具有抗菌功能的无纺布为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参见公知证据1,第30页),并非只有有机硅季铵盐类抗菌剂才能采用喷洒的方法处理织物,例如公知证据1中就使用了T-ZnO/载银复合抗菌剂或者T-ZnO/纳米复合催化抗菌剂,其可以通过喷洒抗菌液的方法来获得抗菌织物。因此,根据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喷洒抗菌剂的方式制备抗菌除臭非织造布。(2)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不使用催化剂,配位剂和无需外加还原剂的条件下,以水作为溶剂,利用自由基聚合原理制备β-环糊精-聚2-(二甲基氨)乙基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并以此作为底物用来制备纳米银粒子,2-(二甲基氨)乙基甲基丙烯酸酯是一种水溶性的单体,聚合以后会形成含有叔胺基的聚2-(二甲基氨)乙基甲基丙烯酸酯,该物质具有稳定和还原能力,可以在不外加还原剂的作用下原位制备银纳米粒子。而环糊精即为通常含有6-12个D-吡喃葡萄糖单元的环状低聚糖,对比文件2也是利用β-环糊精-聚2-(二甲基氨)乙基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作为稳定剂和还原剂,以硝酸银为银源制备得到分散体。且本申请只是记载了氨基化改性的环糊精,并未公开其具体的结构,因此,无法看出其与对比文件2的β-环糊精-聚2-(二甲基氨)乙基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有何区别,本申请制备氨基化改性环糊精和纳米银分散体的原料与对比文件2并无区别,得到的产品在性质上也看不出有何差别。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供的氨基化改性环糊精的结构式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其并不能作为判断本申请技术方案创造性的依据。(3)2-5%的除臭剂比重为织物抗菌剂的常规范围,例如公知证据1中公开一般要求织物上留下1%-3%的抗菌剂成分,即可使制品达到95%以上的抗菌效果(参见公知证据1,第30页),基于抗菌除臭剂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抗菌除臭效果选择适量的除臭剂用量;而根据纤网的克重和厚度以及所需的产品性能对热风风压进行适当调整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根据PE和PP的熔融温度以及所需的产品性能将热风温度设定在适当的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施的。上述参数均为热风非织造布制备过程中的常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对上述参数做出选择和调整,且本申请并未给出任何实验数据证明上述参数的选择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该实验数据属于申请日后补充提交的证明热风无纺布抗菌性和除臭性能够达到某种程度的实验数据,而在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仅记载了热风无纺布具有抗菌除臭效果,没有记载任何具体的实验手段和与抗菌除臭相关的实验数据,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补充实验数据不能被接受,其不能作为判断本申请技术方案创造性的依据。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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