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机的可靠且确定的实时迁移-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虚拟机的可靠且确定的实时迁移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53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87430
优先权日:2014-05-19
申请(专利)号:201510183053.6
申请日:2015-04-17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国纲
合议组组长:王侠
参审员:易水英
国际分类号:H04L29/08,G06F9/45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83053.6,名称为“虚拟机的可靠且确定的实时迁移”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5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申请日2015年04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3399778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0日;对比文件2:CN101511109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19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确定需要的平台资源对于所述计算节点是否当前可用以及响应于所需平台资源当前可用的确定来持续预测迁移时间地预留所需平台资源,响应于所需平台资源的预留使用预留的平台资源来执行迁移,以及具体是各模块来执行的。该区别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8附加特征的部分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7附加特征的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附加特征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2-17与1-2、4、9-11对应,基于权利要求1-2、4、9-11的审查理由,权利要求12-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基于权利要求9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9的附加特征,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对于权利要求20-21的附加特征,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9-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22-25与权利要求18-21对应,基于权利要求18-21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22-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使虚拟机迁移的计算节点,所述计算节点包括:
虚拟机迁移模块,用于接收使虚拟机迁移到目的地计算节点的请求,其中所述请求包括服务级要求;
服务级管理模块,用于确定使所述虚拟机迁移并且满足所述服务级要求所需要的平台资源;和
资源管理模块,用于(i)确定所需要的平台资源对于所述计算节点是否当前可用以及(ii)响应于所需要的平台资源当前可用的确定来持续预测迁移时间地预留所需要的平台资源;
其中所述虚拟机迁移模块进一步响应于所需要的平台资源的预留使用预留的平台资源来使所述虚拟机迁移到所述目的地计算节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节点,其进一步包括硬件资源监视器,其中确定所需要的平台资源是否当前可用包括询问所述硬件资源监视器。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计算节点,其中所述硬件资源监视器包括所述计算节点的处理器的硬件资源监视器或所述计算节点的I/O子系统的硬件资源监视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节点,其进一步包括硬件预留管理器,其中预留所需要的平台资源包括使用所述硬件预留管理器来预留所需要的平台资源。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计算节点,其中所述硬件预留管理器包括所述计算节点的处理器的硬件预留管理器或所述计算节点的I/O子系统的硬件预留管理器。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节点,其中所述服务级要求包括最大停工期要求或最大总迁移时间要求。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节点,其中所述服务级要求包括最大网络带宽使用要求。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节点,其中所述平台资源包括处理器资源、存储器资源或I/O资源中的至少一个。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节点,其中:
所述资源管理模块进一步响应于所需要的平台资源对于所述计算节点当前不可用的确定来确定所述计算节点的当前可用平台资源;
所述服务级管理模块进一步基于当前可用平台资源确定对于使所述虚拟机迁移的请求的可实现的服务级;
所述虚拟机迁移模块进一步(i)将所述可实现的服务级传送到数据中心管理器;以及(ii)从所述数据中心管理器接收响应于所述可实现的服务级的响应;并且
所述资源管理模块进一步响应于从所述数据中心管理器接收肯定响应而持续所述预测迁移时间地预留当前可用平台资源。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计算节点,其进一步包括硬件资源监视器,其中确定当前可用平台资源包括询问所述硬件资源监视器。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计算节点,其进一步包括硬件预留管理器,其中预留当前可用平台资源包括使用所述硬件预留管理器来预留当前可用平台资源。
12. 一种用于使虚拟机迁移的计算节点,所述计算节点包括:
用于接收使虚拟机迁移到目的地计算节点的请求的装置,所述请求包括服务级要求;
用于确定使所述虚拟机迁移并且满足所述服务级要求所需要的平台资源的装置;
用于确定所需要的平台资源对于所述计算节点是否当前可用的装置;
用于响应于确定所需要的平台资源当前可用而持续预测迁移时间地预留所需要的平台资源的装置;以及
用于响应于预留所需要的平台资源而使用预留的平台资源使所述虚拟机迁移到所述目的地计算节点的装置。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计算节点,其中用于确定所需要的平台资源是否当前可用的装置包括用于询问所述计算节点的硬件资源监视器的装置。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计算节点,其中用于预留所需要的平台资源的装置包括用于使用所述计算节点的硬件预留管理器来预留所需要的平台资源的装置。
15.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计算节点,其进一步包括响应于确定所需要的平台资源对于所述计算节点当前不可用:
用于确定所述计算节点的当前可用平台资源的装置;
用于基于当前可用平台资源来确定对于使所述虚拟机迁移的请求的可实现的服务级的装置;
用于将所述可实现的服务级传送到数据中心管理器的装置;
用于从数据中心管理器接收响应于所述可实现的服务级的响应的装置;以及
用于响应于从所述数据中心管理器接收肯定响应而持续所述预测迁移时间地预留当前可用平台资源的装置。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计算节点,其中用于确定当前可用平台资源的装置包括用于询问所述计算节点的硬件资源监视器的装置。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计算节点,其中用于预留当前可用平台资源的装置包括用于使用所述计算节点的硬件预留管理器来预留当前可用平台资源的装置。
18. 一种用于使虚拟机迁移的数据中心管理器,所述数据中心管理器包括:
虚拟机调度模块,用于将使源计算节点的虚拟机迁移到目的地计算节点的请求从所述数据中心管理器传送到所述源计算节点,其中所述请求包括要由所述源计算节点满足的服务级要求;和
服务级协商模块,用于:
响应于使所述虚拟机迁移的请求的传送而从所述源计算节点接收可实现的服务级,其中所述可实现的服务级指示可实现来用所述计算节点的当前可用平台资源使所述虚拟机迁移的服务级;
确定所述可实现的服务级是否可接受;以及
响应于所述可实现的服务级可接受的确定将肯定响应传送到所述源计算节点。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数据中心管理器,其中所述服务级协商模块进一步响应于所述可实现的服务级不可接受的确定将否定响应传送到所述源计算节点。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数据中心管理器,其中所述可实现的服务级包括最大停工期或最大总迁移时间。
21.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数据中心管理器,其中所述服务级要求包括最大网络带宽使用要求。
22. 一种用于使虚拟机迁移的数据中心管理器,所述数据中心管理器包括:
用于将使源计算节点的虚拟机迁移到目的地计算节点的请求传送到所述源计算节点的装置,所述请求包括要由所述源计算节点满足的服务级要求;
用于响应于传送使所述虚拟机迁移的请求从所述源计算节点接收可实现的服务级的装置,所述可实现的服务级指示可实现来用所述计算节点的当前可用平台资源使所述虚拟机迁移的服务级;
用于确定所述可实现的服务级是否可接受的装置;以及
用于响应于确定所述可实现的服务级可接受而将肯定响应传送到所述源计算节点的装置。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数据中心管理器,其进一步包括用于响应于确定所述可实现的服务级不可接受而将否定响应传送到所述源计算节点的装置。
24.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数据中心管理器,其中所述可实现的服务级包括最大停工期或最大总迁移时间。
25.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数据中心管理器,其中所述服务级要求包括最大网络带宽使用要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没有任何地方教导或暗示了源主机确定使虚拟机迁移并满足服务级要求所需要的平台资源。因此,驳回决定中声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确定使所述虚拟机迁移并且满足所述服务级要求所需要的平台资源,并使用平台资源来使虚拟机迁移到目的地计算节点’”是不能成立的。(2)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或暗示权利要求1的“服务级管理模块”、“资源管理模块”及其功能,以及“虚拟机迁移模块”进一步的功能。对比文件1目的是在迁移速度和服务等级水平之间达到均衡。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如下内容:源主机节点最终使用对应服务等级所需的平台资源来完成将虚拟机迁移到目的地计算节点,满足不同服务等级的迁移、提高迁移的可靠性。(3)驳回决定中的如下主张也是缺乏依据的: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源主机节点也预留资源,但是虚拟机从源主机节点向目的主机节点进行迁移期间,源主机节点同样需要占用平台资源,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很容易想到可以使源主机节点也根据迁移的需要进行资源预留,这不存在任何改进障碍。(4)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涉及虚拟机的迁移。为了解决虚拟机迁移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不会考虑对比文件2。而且,对比文件2实质上强调的是移动代理的使用。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意味着将移动代理应用于对比文件1。但是,将移动代理应用于对比文件1不会导致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虚拟机迁移时向源主机节点发送服务等级要求,源主机节点根据不同的服务等级做不同的文件处理和传送,满足不同服务等级的迁移来实现将虚拟机迁移到目的地计算节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确定使虚拟机迁移并满足服务级要求所需要的平台资源”,但是对比文件1如说明书第[0065]-[0085]所示,在不同的迁移等级下按不同的方式分割基础文件和其他文件,比如有些等级下基础文件量较多、类型越多,而有的等级下基础文件量相对较小、类型也少,还公开了“103、将基础文件发送至目的主机,以便于目的虚拟机根据所述基础文件在所述目的主机启动,然后104、释放所述源虚拟机资源,将所述其它文件发送至所述目的虚拟机”,以及在拷贝基础文件时,用户的文件输入/输出(I/O)读写操作在进行,因此,由于发送不同基础文件、其他文件所花的时间不同,相应占用所述源虚拟机资源的时长也就不同,即对比文件1在不同迁移等级下对数据做的不同处理、发送使得对源虚拟机相应资源的使用情况是不同的,即公开了“确定使虚拟机迁移并满足服务级要求所需要的平台资源”。其次,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目的节点根据虚拟机迁移请求进行资源预留,虽然没有公开源节点也预留资源,但是虚拟机从源主机节点向目的主机节点进行迁移期间,源主机节点同样需要占用平台资源,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很容易想到可以使源主机节点也根据迁移的需要进行资源预留,这不存在任何改进障碍。对于具体如何在保障迁移服务的质量情况下进行预留资源,对比文件2给予了结合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不涉及虚拟机迁移,但都是在提供服务资源时根据对应服务质量级别来确定可用的资源并进行预留,以保障服务的高质量完成。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按服务级要求具体执行虚拟机迁移这一服务和场景下,完全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的方式来预留资源实现相应质量级别的迁移。在此基础上,预留资源时通常会预测资源使用时间来确定资源预留的时长,以便于在预留的资源被使用之后或超时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及时释放相关资源供其他服务使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这确实是本领域资源预留使用时常规采用的手段,多篇现有技术都有相关记载。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他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申请日2015年04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399778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0日;
对比文件2:CN101511109A,公开日为2009年08月19日。
2.1 权利要求1-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使虚拟机迁移的计算节点。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虚拟机在线整体迁移的方法和设备,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0-0291段,附图3-4):一种无共享存储下虚拟机快速在线整体迁移系统,包括虚拟机迁移中央控制器101、共享存储域102和106、集群迁移管理设备103和107、源主机104(相当于“计算节点”)和目的主机108、源虚拟机1002和目的虚拟机1006,以及分别应用于源虚拟机1002侧的虚拟机在线整体迁移设备和应用于目的虚拟机1006侧的虚拟机在线整体迁移设备;虚拟机在线整体迁移设备用于实现虚拟机的在线整体迁移,包含主机快速迁移代理FMA_host和虚拟机快速迁移代理FMA_vm,其中,FMA_host可以以模块形式设置在主机中;虚拟机在线整体迁移的方法步骤包括:源FMA_vm接收中央控制器发送的源虚拟机对应的迁移等级(相当于“接收使虚拟机迁移到目的地计算节点的请求”),其中,迁移等级由中央控制器根据下述一种或几种条件确定:迁移所需要的迁移速度;服务等级水平;资源负载情况、网络情况(相当于“请求包括服务级要求”);源FMA_vm根据源虚拟机对应的迁移等级,将源虚拟机的存储分割为基础文件和其它文件;源FMA_host向目的FMA_host发送迁移虚拟机请求;目的FMA_host根据上述请求预留资源;目的FMA_host应答源FMA_host发送的迁移虚拟机请求;源FMA_host通知源FMA_vm迁移;源FMA_vm将基础文件发送至目的主机;以便目的虚拟机根据基础文件在目的主机启动;源FMA_vm通知源FMA_host基础文件拷贝完成,请求托管文件系统;源FMA_host暂停源虚拟机,暂停源FMA_vm;源FMA_host拷贝最后修改的基础文件、内存和状态至目的FMA_host;目的FMA_host启动目的虚拟机,并且启动目的FMA_vm,关联设备,进行网络重定向;目的FMA_host向源FMA_host通知快速迁移完成(相当于“使所述虚拟机迁移到所述目的地计算节点”);源FMA_host释放源虚拟机资源;源FMA_host向目的FMA_vm发送请求连接,完成其它文件拷贝。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计算节点还包括服务级管理模块,用于确定使所述虚拟机迁移并且满足所述服务级要求所需要的平台资源;资源管理模块,用于(i)确定所需要的平台资源对于所述计算节点是否当前可用以及(ii)响应于所需要的平台资源当前可用的确定来持续预测迁移时间地预留所需要的平台资源;其中所述虚拟机迁移模块进一步响应于所需要的平台资源的预留使用预留的平台资源来使所述虚拟机迁移到所述目的地计算节点。基于所述区别,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虚拟机迁移的可靠性。
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电信网络中虚拟机迁移的可靠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1]-[0002]段)。为了解决此技术问题,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手段包括:确定使所述虚拟机迁移且满足所述服务级要求所需要的平台资源;确定所需要的平台资源对于所述计算节点是否当前可用,以及响应于所需要的平台资源当前可用的确定来持续预测迁移时间地预留所需要的平台资源。这些技术手段保证了虚拟机迁移时所需要的平台资源、平台资源的可用性、以及平台资源的使用持续时间,进而提高了虚拟机迁移的可靠性。而对比文件1在背景技术中提到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是:在目的主机运行虚拟机业务前首先要进行虚拟机存储的全部迁移而大大增加了虚拟机业务的迁移时间(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9]段)。为了解决此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手段包括:接收中央控制器发送的源虚拟机对应的迁移等级;根据所述源虚拟机对应的迁移等级,将所述源虚拟机的存储分割为基础文件和其它文件;将所述基础文件发送至目的主机,以便目的虚拟机根据所述基础文件在所述目的主机启动。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为了缩短虚拟机迁移时间,在源虚拟机处将需要迁移的虚拟机的存储划分为基础文件和其他文件,先将基础文件发送至目的虚拟机,进而使得目的虚拟机能够启动,进而加快虚拟机的迁移。在对比文件1的虚拟机迁移过程中,并未提及源虚拟机需要确定虚拟机迁移所需的平台资源,更未涉及确定所需平台资源是否可用、持续预测迁移时间地预留所需要的平台资源等,即,对比文件1不涉及“如何提高虚拟机迁移的可靠性”。对比文件1中虽然公开了迁移等级,但是,该迁移等级是用于将源虚拟机的存储分割为基础文件和其它文件,并不是用于确定源虚拟机中虚拟机迁移所需的平台资源。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目的FMA_host根据上述请求预留资源,但这并不能说明源FMA_host也进行资源预留,而根据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可知,根据所述源虚拟机对应的迁移等级,将源虚拟的存储分割为基础文件和其它文件,通过这些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解决其技术问题:“缩短虚拟机迁移时间”。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增加“源FMA_host也进行资源预留”,更没有动机“确定所需要的平台资源是否当前可用”、“持续预测迁移时间地预留所需要的平台资源”。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在源虚拟机上确定虚拟机迁移所需的平台资源、确定所需平台资源是否可用、持续预测迁移时间地预留所需要的平台资源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移动代理的卫星网服务质量保证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6页第4段,附图1、3、5):提出了解决各种QoS业务在卫星网传输中端到端的服务质量保证问题,可以在传送数据之前,根据业务的QoS需求进行网络资源的预留,为该数据流提供端到端的QoS保证,并且可以对资源预留进行协商,接入卫星节点接收到用户的QoS业务请求,通过QoS映射模块把业务需求转化为QoS参数,产生预留代理,同时把QoS参数、本地地址和目的卫星地址加载到预留代理中,预留代理为QoS路径申请带宽资源,向源卫星节点发送确认代理通知其QoS路径资源申请成功(预留成功),倘若源卫星节点收到确认代理时未发生星地切换或者没有接收到撤销代理对预留数据流的资源释放消息,则接受QoS请求,当预留代理为QoS路径申请所需的带宽资源时发现某节点的资源不满足时,启动了预留协商模块对该QoS请求进行协商;资源预留成功之后使用预留的资源进行数据传输。对比文件2中的资源预留是在卫星通信中对无线资源的预留,并不是虚拟机迁移过程中的资源预留;对比文件2中也不涉及解决“如何提高电信网络中虚拟机迁移的可靠性”的技术问题。并且,对比文件1中,为了解决其技术问题,其并不涉及在源虚拟机进行资源预留(参见前述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存在结合启示。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的运用,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以下技术效果:源虚拟机在迁移之前确定虚拟机迁移所需的资源、确定所需资源可用、持续预测迁移时间地预留所需要的平台资源,进而提高了虚拟机迁移的可靠性。
综上,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1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7与权利要求1-2、4、9-11对应。基于权利要求1-2、4、9-11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2-1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18-2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使虚拟机迁移的计算节点。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虚拟机在线整体迁移方法和设备,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0-0291段,附图3-4):一种无共享存储下虚拟机快速在线整体迁移系统,包括虚拟机迁移中央控制器101(相当于“数据中心管理器”)、共享存储域102和106、集群迁移管理设备103和107、源主机104(相当于“源计算节点”)和目的主机108(相当于“目的地计算节点”)、源虚拟机1002和目的虚拟机1006,以及分别应用于源虚拟机1002侧的虚拟机在线整体迁移设备和应用于目的虚拟机1006侧的虚拟机在线整体迁移设备,其中,虚拟机迁移中央控制器101具有执行虚拟机迁移等级、发送虚拟机迁移指令、监控虚拟机迁移过程等功能;虚拟机在线整体迁移设备用于实现虚拟机的在线整体迁移,包含主机快速迁移代理FMA_host和虚拟机快速迁移代理FMA_vm,其中,FMA_host可以以模块形式设置在主机中;虚拟机在线整体迁移的方法步骤包括:源FMA_vm接收中央控制器发送的源虚拟机对应的迁移等级(相当于“将使源计算节点的虚拟机迁移到目的地计算节点的请求从所述数据中心管理器传送到所述源计算节点”),其中,迁移等级由中央控制器根据下述一种或几种条件确定:迁移所需要的迁移速度;服务等级水平;资源负载情况、网络情况(相当于“请求包括要由所述源计算节点满足的服务级要求”);源FMA_vm根据源虚拟机对应的迁移等级,将源虚拟机的存储分割为基础文件和其它文件;源FMA_host向目的FMA_host发送迁移虚拟机请求;目的FMA_host根据上述请求预留资源;目的FMA_host应答源FMA_host发送的迁移虚拟机请求;源FMA_host通知源FMA_vm迁移;源FMA_vm将基础文件发送至目的主机;以便目的虚拟机根据基础文件在目的主机启动;源FMA_vm通知源FMA_host基础文件拷贝完成,请求托管文件系统;源FMA_host暂停源虚拟机,暂停源FMA_vm;源FMA_host拷贝最后修改的基础文件、内存和状态至目的FMA_host;目的FMA_host启动目的虚拟机,并且启动目的FMA_vm,关联设备,进行网络重定向;目的FMA_host向源FMA_host通知快速迁移完成;源FMA_host释放源虚拟机资源;源FMA_host向目的FMA_vm发送请求连接,完成其它文件拷贝。
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数据中心管理器还包括服务级协商模块,用于:响应于使所述虚拟机迁移的请求的传送而从所述源计算节点接收可实现的服务级,其中所述可实现的服务级指示可实现来用所述计算节点的当前可用平台资源使所述虚拟机迁移的服务级;确定所述可实现的服务级是否可接受;以及响应于所述可实现的服务级可接受的确定将肯定响应传送到所述源计算节点。基于所述区别,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虚拟机迁移的可靠性。
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电信网络中虚拟机迁移的可靠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1]-[0002]段)。为了解决此技术问题,本申请权利要求18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手段包括:与源计算节点协商满足虚拟机迁移的服务级所需的平台资源,这些技术手段保证了满足虚拟机迁移的服务级所需要的平台资源,提高了虚拟机迁移的可靠性。而对比文件1在背景技术中提到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是:在目的主机运行虚拟机业务前首先要进行虚拟机存储的全部迁移而大大增加了虚拟机业务的迁移时间(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9]段)。为了解决此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手段包括:接收中央控制器发送的源虚拟机对应的迁移等级;根据所述源虚拟机对应的迁移等级,将所述源虚拟机的存储分割为基础文件和其它文件;将所述基础文件发送至目的主机,以便目的虚拟机根据所述基础文件在所述目的主机启动。对比文件1中,虚拟机迁移中央控制器具有执行虚拟机迁移等级、发送虚拟机迁移指令、监控虚拟机迁移过程等功能,并不涉及与源计算节点协商满足虚拟机迁移的服务级所需的平台资源。对比文件1中虽然公开了迁移等级,但是,该迁移等级是用于将源虚拟机的存储分割为基础文件和其它文件,并不是用于与源计算节点协商满足虚拟机迁移的服务级所需的平台资源。根据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可知,为了缩短虚拟机迁移时间,将源虚拟的存储分割为基础文件和其它文件,发送基础文件至目的主机,以便目的虚拟机根据基础文件在目的主机启动,进而加快虚拟机迁移,缩短虚拟机迁移时间,即,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手段已经能够解决其技术问题,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虚拟机迁移中央控制器与源FMA_host协商满足虚拟机迁移的服务级所需的平台资源。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虚拟机迁移中央控制器与源FMA_host协商满足虚拟机迁移的服务级所需平台资源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移动代理的卫星网服务质量保证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6页第4段,附图1、3、5):提出了解决各种QoS业务在卫星网传输中端到端的服务质量保证问题,可以在传送数据之前,根据业务的QoS需求进行网络资源的预留,为该数据流提供端到端的QoS保证,并且可以对资源预留进行协商,接入卫星节点接收到用户的QoS业务请求,通过QoS映射模块把业务需求转化为QoS参数,产生预留代理,同时把QoS参数、本地地址和目的卫星地址加载到预留代理中,预留代理为QoS路径申请带宽资源,向源卫星节点发送确认代理通知其QoS路径资源申请成功(预留成功),倘若源卫星节点收到确认代理时未发生星地切换或者没有接收到撤销代理对预留数据流的资源释放消息,则接受QoS请求,当预留代理为QoS路径申请所需的带宽资源时发现某节点的资源不满足时,启动了预留协商模块对该QoS请求进行协商;资源预留成功之后使用预留的资源进行数据传输。对比文件2中的资源预留是在卫星通信中对无线资源的预留,并不是虚拟机迁移过程中的资源预留;对比文件2中也不涉及解决“如何提高电信网络中虚拟机迁移的可靠性”的技术问题。并且,对比文件1中,为了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不涉及虚拟机迁移中央控制器与源FMA_host协商满足虚拟机迁移的服务级所需平台资源(参见前述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存在结合启示。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的运用,使得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以下技术效果:源虚拟机在迁移之前,进而提高了虚拟机迁移的可靠性。
综上,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21都引用权利要求18。基于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2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25与权利要求18-21对应。基于权利要求18-21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22-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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