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排胶炉-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排胶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63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712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09378.0
申请日:2016-07-28
复审请求人:麦格磁电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武姿
合议组组长:于丽娜
参审员:万闪闪
国际分类号:F27B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09378.0,发明名称为“一种排胶炉”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麦格磁电科技(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7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661664A,公开日为2012年9月12日)、对比文件2(CN203672131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6月25日)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3(CN102368020A,公开日为2012日3月7日)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3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利用炉车、炉车轨道装载带排胶产品,炉车轨道安装在炉膛底部,(2)鼓风机为四台,入口朝上,出口超吹风板,利用变频器控制风机,吹风板位于轨道左侧、吸风板位于轨道右侧,排风口位于炉顶壁,排风口安装有排风机。针对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排胶炉包括内置轨道3和装载待排胶产品的隔板小车2,轨道3安装在炉膛底部,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待排胶产品运输的问题时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有动机在炉膛内布置轨道和炉车来运载待排胶产品;针对区别(2),在风机上设置变频器来控制风机是公知常识;鼓风机、吹风板等的具体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排胶炉,其特征在于:包括炉体、炉车轨道和装载待排胶产品的炉车,所述炉体包括炉门和外炉壁,所述炉门和外炉壁围成炉膛,所述炉车轨道安装在炉膛底部,所述炉膛内还设有位于炉车轨道左侧的吹风板、位于炉车轨道右侧的吸风板和位于炉车轨道顶部的炉顶板,所述吹风板、吸风板和炉顶板的外侧与外炉壁的内侧围成空气循环通道,所述空气循环通道的横截面呈倒凹型,其中,所述空气循环通道内设有加热器,所述外炉壁左侧开设有进风口,所述外炉壁左侧与吹风板之间安装有鼓风机,所述吹风板和吸风板均开设有若干通风孔,所述外炉壁顶部开设有排风口,所述排风口内安装有排风机,所述鼓风机和排风机上均设有变频器,所述鼓风机设置有四台,所述鼓风机的入口朝上,所述鼓风机的出口朝向吹风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排胶炉,其特征在于:所述进风口上还设有可调节进风口开口大小的插板,所述外炉壁左侧位于进风口边沿还设有刻度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排胶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吹风板和吸风板在待排胶产品对应位置处均匀地开设若干通风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排胶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炉壁前端两侧还设有门框,所述外炉壁位于两侧门框上方均设有支撑杆,所述两根支撑杆之间设有转动轴,所述转动轴上安装有滑轮,所述两侧门框均开设有滑槽,所述炉门的左右两端分别滑动安装在滑槽内,所述炉门上端连接有钢丝,所述钢丝缠绕在滑轮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6项),修改方式为:删除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鼓风机和排风机上均设有变频器”、“所述鼓风机设置有四台”,将其分别作为新增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相应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排胶炉,其特征在于:包括炉体、炉车轨道和装载待排胶产品的炉车,所述炉包括炉门和外炉壁,所述炉门和外炉壁围成炉膛,所述炉车轨道安装在炉膛底部,所述炉膛内还设有位于炉车轨道左侧的吹风板、位于炉车轨道右侧的吸风板和位于炉车轨道顶部的炉顶板,所述吹风板、吸风板和炉顶板的外侧与外炉壁的内侧围成空气循环通道,所述空气循环通道的横截面呈倒凹型,其中,所述空气循环通道内设有加热器,所述外炉壁左侧开设有进风口,所述外炉壁左侧与吹风板之间安装有鼓风机,所述吹风板和吸风板均开设有若干通风孔,所述外炉壁顶部开设有排风口,所述排风口内安装有排风机;所述鼓风机的入口朝上,所述鼓风机的出口朝向吹风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排胶炉,其特征在于:所述鼓风机和排风机上均设有变频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排胶炉,其特征在于:所述鼓风机设置有四台。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排胶炉,其特征在于:所述进风口上还设有可调节进风口开口大小的插板,所述外炉壁左侧位于进风口边沿还设有刻度线。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排胶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吹风板和吸风板在待排胶产品对应位置处均匀地开设若干通风孔。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排胶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炉壁前端两侧还设有门框,所述外炉壁位于两侧门框上方均设有支撑杆,所述两根支撑杆之间设有转动轴,所述转动轴上安装有滑轮,所述两侧门框均开设有滑槽,所述炉门的左右两端分别滑动安装在滑槽内,所述炉门上端连接有钢丝,所述钢丝缠绕在滑轮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吹风板、吸风板和炉顶板的外侧与外炉壁的内侧围成空气循环通道,其中,所述空气循环通道内设有加热器,所述外炉壁左侧开设有进风口,所述外炉壁左侧与吹风板之间安装有鼓风机,所述鼓风机的入口朝上,所述鼓风机的出口朝向吹风板”;(2)本申请在吹风板左侧设置鼓风机,鼓风机入口朝上,出口朝向吹风板,并在空气循环通道上设置加热器,将加热的高温空气与外界冷空气混合后变成温度均匀的高温气体,再经鼓风机的作用均匀吹入炉膛,使得炉膛内各处温度及风速一致,提高排胶效率;而对比文件1的鼓风机输出的高压空气经过空气循环通道,通过加热器后进入炉膛,然后再通过进风板进入隔板内,通过调整调风板的位置,使得进入炉膛内的风均匀,如果将对比文件1的鼓风机方向设置为与本申请相同,则会影响空气的均匀性,也就说对比文件1没有动机将鼓风机位置设置与本申请相同,且该布置方式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1月2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不同仅仅是空气在循环通道内一个按顺时针流通,一个按逆时针流通,而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是为了消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的修改,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并对之前可接受的文本,即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进行审查。(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还包括炉车轨道和炉车以及吹风板、鼓风机等部件的具体设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排胶炉包括炉车内置轨道3和活动式隔板小车2,其作用也是提供一种有效的装载待排胶产品的方式;同时,各部件的具体设置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请求人所陈述的部分区别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一致。鼓风机的设置位置和方向可以依据实际需要而定,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9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于2019年9月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3项),修改方式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补入特征“所述进风口设置在所述外炉臂左侧的底部位置上”,顺序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外炉壁左侧开设有进风口,所述吹风板、吸风板和炉顶板的外侧与外炉壁的内侧围成空气循环通道,其中,所述空气循环通道内设有加热器,所述外炉壁左侧开设有进风口,所述外炉壁左侧与吹风板之间安装有鼓风机,所述鼓风机的入口朝上,所述鼓风机的出口朝向吹风板”;(2)参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空气流动方向图,本申请能够实现炉膛内排胶过程中对能量的浪费降低到最小,本申请在吹风板左侧设置鼓风机,鼓风机入口朝上,出口朝向吹风板,即在待排出空气到达排风口之前,可以利用待排出空气对进风口进入的新鲜空气进行加温,且排胶空气量可调节从而提高排胶效率;而对比文件1中,炉膛内的热风不与进风口的新鲜空气进行混合,直接被排出,因此能量利用效率低;(3)对比文件1未公开“进风口上还设有可调节进风口开口大小的插板,所述外炉壁左侧位于进风口边沿还设有刻度线”,通过对排胶炉内风量的控制,可以提高排胶效率。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排胶炉,其特征在于:包括炉体、炉车轨道和装载待排胶产品的炉车,所述炉包括炉门和外炉壁,所述炉门和外炉壁围成炉膛,所述炉车轨道安装在炉膛底部,所述炉膛内还设有位于炉车轨道左侧的吹风板、位于炉车轨道右侧的吸风板和位于炉车轨道顶部的炉顶板,所述吹风板、吸风板和炉顶板的外侧与外炉壁的内侧围成空气循环通道,所述空气循环通道的横截面呈倒凹型,其中,所述空气循环通道内设有加热器,所述外炉壁左侧开设有进风口,所述外炉壁左侧与吹风板之间安装有鼓风机,所述吹风板和吸风板均开设有若干通风孔,所述外炉壁顶部开设有排风口,所述排风口内安装有排风机;所述鼓风机和排风机上均设有变频器;所述鼓风机设置有四台,所述鼓风机的入口朝上,所述鼓风机的出口朝向吹风板;所述进风口设置在所述外炉臂左侧的底部位置上;所述进风口上还设有可调节进风口开口大小的插板,所述外炉壁左侧位于进风口边沿还设有刻度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排胶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吹风板和吸风板在待排胶产品对应位置处均匀地开设若干通风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排胶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炉壁前端两侧还设有门框,所述外炉壁位于两侧门框上方均设有支撑杆,所述两根支撑杆之间设有转动轴,所述转动轴上安装有滑轮,所述两侧门框均开设有滑槽,所述炉门的左右两端分别滑动安装在滑槽内,所述炉门上端连接有钢丝,所述钢丝缠绕在滑轮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3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以及其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排胶炉。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排胶炉,并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20]段、附图1-4):一种排胶炉,包括炉体和装载待排胶产品的隔板4,所述炉包括炉门10和外炉壁12,所述炉门10和外炉壁12围成炉膛,所述炉膛内还设有进风板1(相当于本申请的吹风板)、出风板3(相当于本申请的吸风板)和炉顶板14,进风板1、出风板3和炉顶板14的外侧与外炉壁12的内侧围成空气循环通道,空气循环通道的横截面呈倒凹型,其中,空气循环通道内设有加热器9,所述外炉壁12左侧开设有进风口6,所述外炉壁12左侧安装有鼓风机7,进风板1开设有若干通风孔,风从进风板1进入,从出风板出去,形成空气循环,则出风板3亦开设有若干通风孔,外炉壁12侧部开设有出风口5(相当于本申请的排风口)。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还包括炉车轨道和炉车,待排胶产品装载于炉车,炉车轨道安装在炉膛底部,吹风板位于炉车轨道左侧、吸风板位于炉车轨道右侧,炉顶板位于炉车轨道顶部;鼓风机安装于外炉壁左侧与吹风板之间,排风口开设于外炉壁顶部,排风口内安装有排风机,鼓风机和排风机上均设有变频器,所述鼓风机设置有四台,鼓风机的入口朝上,鼓风机的出口朝向吹风板;所述进风口设置在所述外炉壁左侧的底部位置上;所述进风口上还设有可调节进风口开口大小的插板,所述外炉壁左侧位于进风口边沿还设有刻度线。基于上述区别特征产生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有效装载待排胶产品并合理布置风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改良氮化铝陶瓷基片制造用热风箱式排胶炉,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及图1):排胶炉包括炉车内置轨道3和活动式隔板小车2(相当于本申请的炉车),待排胶产品装载于活动式隔板小车2,炉车内置轨道3安装在炉膛底部,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有效的装载待排胶产品的方式,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吹风板、吸风板和炉顶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设置炉车轨道的具体位置,将其设置为吹风板位于炉车轨道左侧、吸风板位于炉车轨道右侧,炉顶板位于炉车轨道顶部,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外炉壁左侧安装有鼓风机,外炉壁侧部开设有出风口,鼓风机驱动空气循环,炉内空气及一部分从进风口进来的较冷的空气经鼓风机吸入,然后鼓出,经过加热器加热后,热风从进风板与炉壁所形成的空气循环通道铺下,从进风板进入分散到每一层,再从出风板出去,形成空气循环,一部分炉膛内的空气还会从出风口被抽走,在此基础上,鼓风机和排风口的设置位置可以依据实际需要而定,其可以根据气体流动情况设置于炉壁的任一面上,而鼓风机的风口方向亦可以依据气流方向的需要而定,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鼓风机安装于外炉壁左侧与吹风板之间,排风口开设于外炉壁顶部,排风口内安装有排风机,鼓风机的入口朝上,鼓风机的出口朝向吹风板;所述进风口设置在所述外炉壁左侧的底部位置上;此外,通过变频器控制风机的风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鼓风机和排风机上均设有变频器;鼓风机的数量可以依据实际鼓风需要而定,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鼓风机设置有四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同时,通过进风口进入的风量可以依据实际需要而定,而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进风量与风口面积呈正相关,则为了更精确的控制进风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风口上还设有可调节进风口开口大小的插板,为实现精确调节,外炉壁左侧位于进风口边沿还设有刻度线也是惯用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进风板1和出风板3在待排胶产品对应位置处均匀地开设若干通风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热处理炉的炉门启闭总成,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4]段及图1):外炉壁前端两侧还设有立架7下部所形成的门框,外炉壁位于两侧门框上方均设有立架7上部所形成的支撑杆,两根支撑杆之间设有传动轴3(相当于本申请的转动轴),传动轴3上安装有从动辊4(相当于本申请的滑轮),两侧门框均开设有滑槽,炉门8的左右两端分别滑动安装在滑槽内,所述炉门8上端连接有牵引件6,牵引件6缠绕在从动辊4上,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如何开启炉门,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牵引件的材料可以依据实际需要而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牵引件为钢丝。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外炉壁左侧开设有进风口,所述吹风板、吸风板和炉顶板的外侧与外炉壁的内侧围成空气循环通道,其中,所述空气循环通道内设有加热器,所述外炉壁左侧开设有进风口,外炉壁左侧安装有鼓风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4]、[0016]段及图1)。因而复审请求人认定的上述区别不成立。
(2)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描述了排胶炉内的空气循环过程,并陈述了其相对于现有技术所取得的更好的技术效果。但上述空气循环过程的描述与申请文件中说明书中的相关记载明显不符: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本排胶炉通过鼓风机10的鼓动,使得炉外空气从进风口41进入炉膛内,炉膛内的空气从吸风板6进入空气循环通道8并沿空气循环通道8流动,经加热器9加热后,由吹风板5的通风孔吹出并分散到待排胶产品上,使炉膛内各位置的风速均匀并形成气体内循环;部分气体通过外炉壁4顶部的排风口11排出,形成气体外循环”;同时,如附图3所示,吸风板6位于右侧,也即在本申请中,空气在空气循环通道10的流动是逆时针方向,而非顺时针方向,根据上述流动过程,本申请的排胶炉左侧的吹风板5吸入空气,右侧的吸风板6排出空气,排出的部分气体直接从上侧的排风口11排出,因而并不具有请求人所陈述的“利用待排出空气对进风口进入的新鲜空气进行加温”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外炉壁左侧安装有鼓风机,外炉壁侧部开设有出风口,鼓风机驱动空气循环,炉内空气及一部分从进风口进来的较冷的空气经鼓风机吸入,然后鼓出,经过加热器加热后,热风从进风板与炉壁所形成的空气循环通道铺下,从进风板进入分散到每一层,再从出风板出去,形成空气循环,一部分炉膛内的空气还会从出风口被抽走,其同样可以使得炉膛内各位置的风速均匀,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一致。本申请的鼓风机入口朝上,是为了吸入吸风板流出的空气,而对比文件1的鼓风机同样吸入吸风板流出的空气;本申请的鼓风机出口朝向吹风板,是为了将鼓风机排出的风送向吹风板,而对比文件1的鼓风机同样将排出的风送向吹风板,则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鼓风机的设置位置和方向可以依据实际需要而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鼓风机安装于外炉壁左侧与吹风板之间,鼓风机的入口朝上,鼓风机的出口朝向吹风板,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通过进风口进入的风量可以依据实际需要而定,而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进风量与风口面积呈正相关,则为了更精确的控制进风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进风口上还设有可调节进风口开口大小的插板,为了进一步精确控制,外炉壁左侧位于进风口边沿还设有刻度线是惯用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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