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可分解木塑材料及其产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生物可分解木塑材料及其产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62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566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37441.0
申请日:2015-03-26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犟
合议组组长:刘彤
参审员:张艳
国际分类号:C08L67/04;33/12;67/02;9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或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为公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得到该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37441.0,名称为“生物可分解木塑材料及其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其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CNl01760037A)、对比文件2(CN104364319A)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 1、一种生物可分解木塑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物可分解木塑材料按重量份数表示包括:
聚乳酸树脂 10-95份;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树脂 1-10份;
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酯树脂 1-15份;
润滑剂 0.5-5份;
冲击改质剂 1-15份;
木粉 20-30份;
界面改质剂 1-5份;
无机填充物 1-30份;
所述木粉的细度在70-80目,所述无机填充物的细度为1000-2000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9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坚持认为对比文件1和2所力图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二者没有结合启示;对比文件2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含有聚乳酸,同时成形性良好,成形品的外观不良得到抑制,而且成形品的耐久性变得良好的聚乳酸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1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完全降解的植物粉改性热塑性木塑复合材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决定作出的基础为驳回决定针对的申请文本。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或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为公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得到该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生物可分解木塑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完全降解的植物粉改性热塑性复合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07」-「0027]段以及实施例1和2),按重量份由如下组分组成:熔融指数为10/10min的聚乳酸100份;100目植物粉60份;液体石蜡2份(相当于本申请的脱模剂);邻苯二甲酸二丁酯1份;N,N’一双乙撑硬脂酰胺2份(乙烯基双硬脂酰胺,相当于润滑剂);γ一缩水甘油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1份(界面改质剂);聚碳酸酯10份(冲击改质剂);十八烷基溴化胺0.4份(相当于本申请的稳定剂)。其中植物粉是木屑粉、果壳粉、竹粉、秸杆粉、糠壳粉、其它农作物或植物茎叶粉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将上述成分的含量缩小1/2,聚乳酸50份;100目植物粉30份;液体石蜡1份;邻苯二甲酸二丁酯0.5份;乙烯基双硬脂酰胺1份;界面改质剂0.5份;聚碳酸酯5份;十八烷基溴化胺0.2份;经计算,上述成分的含量落入权利要求1中相对应成分的含量范围内,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对应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含有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树脂和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酯树脂,并限定了二者的用量;(2)权利要求1中界面改质剂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略有不同;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1-30份、细度为1000-2000目的无机填充物;木粉的粒径不同。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聚乳酸树脂组合物,该聚乳酸树脂中可含有甲基丙烯酸甲酯树脂和聚乙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酯树脂。由此可见,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该技术特征的作用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特征可以提高成形品的尺寸稳定性、抗冲击性、耐热性,透明性,以及成形品的耐候性。特别是将ABS树脂和PMMA树脂并用的情况下,聚乳酸树脂组合物中的PMMA树脂在聚乳酸中的相容性提高,由此成形品外观进一步提高,同时抗冲击性进一步提高;其中还可以含有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聚乳酸与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反应,借助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将聚乳酸交联,由此成形品中的组织变得牢固,耐久性、机械特性进一步提高,其在聚乳酸树脂组合物中的含量优选为0.1-10质量%。组合物中还含有核壳橡胶,可以列举如在橡胶状聚合物存在下苯乙烯系单体、丙烯腈系单体等单体聚合物聚合而成的树脂,其含量优选1质量%、更优选3质量%以上。从提高聚乳酸组合物流动性、成型性、加工性、处理性等观点,含量优选12质量%以下。具体可以为甲基丙烯酸甲酯一丁二烯一苯乙烯共聚物(MBS)。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树脂和PBAT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区别技术特征(2)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用降解热塑性树脂是聚乳酸、聚丁二酸丁二醇酯、丁二酸己二酸丁二醇酯、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聚己内酯、己二酸丁二醇酯-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共聚物、聚乙烯醇、淀粉-聚乙烯醇共混物、淀粉-聚己内酯共聚物、聚3-羟基丁酸酯、聚3-羟基戊酸酯、丁二酸丁二醇酯-碳酸酯共聚物、聚己二酸乙二醇酯、热塑性淀粉、醋酸纤维素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
分散剂(相当于本申请的界面改性剂,相对于100重量份聚乳酸,分散剂为0.1-40重量份)优选为硅烷偶联剂、钛酸酯偶联剂、铬化合物偶联剂、铝酸酯偶联剂、硼酸酯偶联剂、锆偶联剂、镁偶联剂、硬酯酸或其盐、液体石蜡、硅油、芥酸酰胺、油酸酰胺、硬酯酸酰胺、甘油单油酸酯……硬酯酸单甘油酯、硬酯酸二甘油酯、硬酯酸三甘油酯(属于酯型流动改性剂的下位概念)……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确定界面改性剂的用量;此外,对比文件1实施例3中相对于100份生物降解材料,界面改性剂的用量为5重量份,这也给出了界面改性剂用量选择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组合物中含有0-40重量份的无机填料,优选是滑石粉、硫酸钡、碳酸钙、无水硫酸钙、氢氧化钙、膨润土、粘土、陶瓷微珠、高岭土、氧化镁、氢氧化镁、氧化钙、氧化铝、氢氧化铝、珍珠岩、硅灰石、水滑石、硫化锌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混合物。优选80~5000目的无机填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确定无机填料的合适的含量,无机填充剂粒径的选择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木粉的粒径,对比文件1公开的木粉的粒径为100目(150微米),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时70-80目(180-212微米),二者相差不大;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植物粉的粒径在40-500目范围内,并就粒径的影响做了进一步阐述,说明了选择粒径的原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确定合适的粒径,且本申请针对粒径的选择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操作方法和步骤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所力图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二者没有结合启示;对比文件2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含有聚乳酸,同时成形性良好,成形品的外观不良得到抑制,而且成形品的耐久性变的良好的聚乳酸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1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完全降解的植物粉改性热塑性木塑复合材料;并认为对比文件1中无机填充物的细度为80-5000目,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为1000-2000目,本申请中无机填料的细度选择具有最佳增强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应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看待现有技术力图解决的技术问题,利用木塑材料形成木塑产品是本领域的基础做法,对木塑材料本身进行改进一直是技术追求所在,对木塑材料的主要成分聚乳酸树脂进行改性是常规设计思路,因此对比文件1和2可以结合。 同时,无机填充物的细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综上,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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