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立式割晒机分禾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立式割晒机分禾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69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679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762289.4
申请日:2017-08-30
复审请求人:湖南农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四珍
合议组组长:王翠平
参审员:徐秋香
国际分类号:A01D47/00(2006.01),A01D63/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该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显而易见地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其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762289.4,名称为“一种立式割晒机分禾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湖南农业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8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11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46段(第1-16页),说明书附图图1-13(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4SY-2.0型自走式油菜割晒机设计与试验研究”,王修善,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农业科技辑,第08期,第17-35页,2017年08月;公开日为:2017年08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立式割晒机分禾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由多个支架拼接而成的机架及安装在机架上的动力传递机构、张紧机构及辅助机构,具体结构如下:
机架中,割台第三十九支架一端与割台第十三支架一端垂直连接,割台第三十九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三十四支架一端垂直连接,且割台第三十四支架的自身对称中心与割台第十三支架的自身对称中心平行并处于同一平面内,割台第五安装支架与割台第四安装支架设置在割台第三十九支架一侧,割台第三十八支架垂直固定在割台第三十四支架上,割台第三安装支架设置在割台第三十四支架一侧,割台第三十七支架一端与割台第三十八支架固定连接,割台第二安装支架设置在割台第三十七支架一侧;割台第三十六支架一端与割台第三十七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三十六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十七支架一端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十七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十六支架一端固定连接,割台第十七支架与割台第三十七支架平行,割台第三十六支架与割台第三十四支架平行,割台第十六支架另一端、割台第十四支架一端分别与割台第二十六支架一端垂直连接,割台第十四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十三支架垂直连接,割台第二十六支架与割台第三十六支架平行,割台第八支架一端与割台第二十六支架另一端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八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十三支架垂直连接,割台第八支架与割台第十四支架平行;割台第三十五支架一端与割台第三十四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三十五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十三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十七支架一侧设置有割台第二十一支架、割台第四轴承座支架及割台第三轴承座支架,割台第六安装支架设置在割台第十六支架一侧,割台第十四支架一侧设置有割台第二轴承座支架与割台第一轴承座支架,割台第二十一支架、割台第四轴承座支架、割台第三轴承座支架、割台第二轴承座支架及割台第一轴承座支架的各自自身轴线方向对称中心处于同一平面内;割台第二十九支架一端与割台第三十四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二十九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十三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六支架一端与割台第二十九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六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七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六支架与割台第三十四支架平行,割台第二十八支架一端与割台第三十四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二十八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六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七支架与割台第三十四支架垂直固定连 接,且割台第七支架、割台第二十八支架及割台第二十九支架相互平行;割台第三十一支架一端、割台第三十三支架一端分别与割台第三十二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三十一支架另一端垂直设置在割台第三十四支架上,割台第三十三支架另一端垂直设置在割台第四支架上,割台第三十三支架与割台第三十一支架平行,割台第四支架与割台第十三支架固定连接;割台第一支架一端垂直固定连接在割台第三十三支架上,且割台第三十二支架与割台第一支架平行,割台第三支架、割台第三十三支架与割台第一支架组成三角型结构,割台第三支架一端与割台第三十三支架倾斜固定连接,割台第三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一支架倾斜固定连接;割台第二十四支架一端、割台第二十五支架一端分别与割台第二十三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二十四支架另一端垂直设置在割台第二十六支架上,割台第二十五支架一端垂直设置在割台第十一支架上,割台第二十五支架与割台第二十四支架平行,割台第十一支架与割台第十三支架固定连接,割台第十九支架一端垂直固定连接于割台第二十五支架上,割台第二十三支架与割台第二支架平行,割台第九支架、割台第二十五支架及割台第十九支架组成三角型结构,割台第九支架一端与割台第二十五支架倾斜固定连接,割台第九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二支架倾斜固定连接;割台第十二支架一端与割台第十三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十二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十五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十五支架与割台第十七支架平行,割台第十九支架一端与割台第十五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十二支架与割台第十九支架平行,割台第十八支架一端与割台第二十一支架另一端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十八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四轴承座支架一端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二十支架一端与割台第十九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二十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二十一支架一端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二十二支架一端与割台第十五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二十二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十八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同时割台第三十六支架、割台第二安装支架、割台第三十七支架、割台第三十八支架、割台第四安装支架、割台第三十九支架、割台第五安装支架、割台第一轴承座支架、割台第十三支架、割台第十四支架、割台第二轴承座支架、割台第十六支架、割台第十七支架、割台第三轴承座支架、割台第七支架、割台第八支架、割台第二十一支架、割台第四轴承座支架、割台第二十四支架、割台第二十六支架、割台第二十八支架、割台第 二十九支架、割台第三十一支架及割台第三十四支架的各自自身轴向对称中心共同处于同一平面内;
动力传递机构中,割台第四十支架固定设置在割台第三十四支架上,割台第一轴承座紧固安装在割台第四十支架上,割台变速箱设置在割台第三十四支架上,割台第二传动轴一端与割台变速箱动力输入轴连接,割台第二传动轴另一端安装在割台第一轴承座上,且割台第二传动轴上设置有割台第二传动链轮,割台变速箱下端设置有割台第一传动轴,割台第一传动链轮安装在割台第一传动轴上,割台第一传动轴端部设置有割台动刀驱动销轴,割台动刀驱动销轴上偏心设置有割台动刀驱动盘;割台第六轴承座固定安装在割台第一轴承座支架上,割台第五轴承座固定安装在割台第二轴承座支架上,割台第七传动轴一端安装在割台第六轴承座上,另一端安装在割台第五轴承座上,割台第五传动链轮安装在割台第七传动轴上,割台第一传动链条一端安装在割台第一传动链轮上,另一端安装在割台第五传动链轮上;割台第四轴承座固定安装在割台第三轴承座支架上,割台第三轴承座固定安装在割台第四轴承座支架上,割台第五传动轴一端安装在割台第四轴承座内并伸出割台第四轴承座与割台第六传动轴一端固定连接,割台第五传动轴另一端安装在割台第三轴承座内并伸出割台第三轴承座,与割台第一传动锥齿轮啮合的割台第二传动锥齿轮设置在割台第五传动轴伸出部分,割台第六传动轴另一端与割台第七传动轴固定连接,割台第七传动轴一端设置有割台第七传动链轮,另一端设置有割台第六传动链轮,割台第三传动链轮设置在割台第五传动轴上;割台第四传动轴一端安装在割台第十七支架上,另一端安装在割台第二十支架上,割台第一传动锥齿轮设置在割台第四传动轴上,割台第二传动链轮设置在割台第四传动轴一端;分禾尖固定架与割台第十三支架固定连接,分割刀架相对割台第十五支架倾斜且分割刀架一端与割台第十九支架固定连接,分割刀架另一端与分割刀架下托板一端固定连接,分割刀架下托板另一端固定安装在分禾尖固定架上,分禾尖固定刀固定安装在分割刀架上,分禾动刀设置在分割刀架上的滑槽内,分禾第二球铰轴与分禾动刀固定连接,分禾第二球铰与分禾第二球铰轴球铰连接,割台第三传动轴一端设置有割台第四传动链轮且割台第三传动轴,另一端设置有分禾偏心轮,割台第三传动轴中部安装在割台第二轴承座内,割台第二轴承座紧固安装在分割刀架上, 分禾偏心轮上偏心设置有分禾第一球铰轴,分禾第一球铰与分禾第一球铰轴球铰连接,分禾传动连杆一端与分禾第一球铰固定连接,另一端与分禾第二球铰固定连接,割台第二传动链轮与割台第四传动链轮连接传动;
张紧机构中,割台张紧轴承安装在割台张紧支撑轴上,割台张紧链轮安装在割台张紧轴承上,割台张紧支撑轴紧固安装于割台张紧支撑架上,割台支撑螺杆与割台张紧支撑架紧固连接,且在割台第五安装支架、割台第四安装支架与割台第二安装支架上分别设置有割台张紧链轮,割台第一输送链一端安装在位于割台第五安装支架的割台张紧链轮上,另一端安装在割台第七传动链轮上,割台第二输送链一端安装在位于割台第四安装支架的割台张紧链轮上,另一端安装在割台第六传动链轮上,割台第三输送链一端安装在位于割台第二安装支架的割台张紧链轮上,另一端安装于割台第三传动链轮上;
辅助机构中,分禾尖下托板固定安装在分禾尖固定架上,割台分禾尖固定安装在分禾尖下托板上,割台第四分禾杆一端、割台第三分禾杆一端、割台第二分禾杆一端及割台第一分禾杆一端分别固定安装在割台分禾尖的内部支架上,割台第四分禾杆另一端、割台第三分禾杆另一端分别紧固安装在割台第四挡板上,割台第二分禾杆另一端、割台第一分禾杆另一端分别固定安装在割台第四十一支架上,割台第四十一支架设置于割台第十九支架上,割台第四挡板紧固安装在割台第三安装支架及割台第六安装支架上,且割台第四挡板位于割台第三输送链与割台第二输送链之间;割台第三挡板位于割台第三输送链上部,割台第三挡板一端紧固安装在割台第十七支架上,另一端紧固安装在割台第三十七支架上,割台第二挡板紧固安装在割台第三十七支架上并位于割台第三输送链上部,割台输送第三导向槽紧固安装在割台第三十七支架上并位于割台第三输送链下部,割台输送第一导向槽紧固安装在割台第三十八支架上,割台第二输送链从割台输送第一导向槽中间穿过,割台第五挡板与割台第六挡板一端紧固安装在割台第十四支架上,割台第五挡板与割台第六挡板另一端紧固安装在割台第三十九支架上;分行导向第二支架一端固定安装在割台第十三支架上,分行导向第一支架一端固定安装在分行导向第二支架上,分行导向第二支架另一端固定安装在分行导向上盖板一端,分行导向上盖板另一端固定安装在分行导向第一支架上,分行导向第一支架与割台第五挡板连接,进料辅助轮转动安装在分行导向上盖板上,分行导向 前端齿紧固安装在割台第三分禾杆上,分行导向上盖板及安装在分行导向上盖板上的部件沿割台第十三支架轴线方向均布,割台收割固定刀与割台收割动刀安装在割台第十三支架一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立式割晒机分禾装置,其特征在于,割台第三十四支架上垂直设置有割台第二十七支架,用于固定割台第四挡板的割台第一安装支架设置于割台第二十七支架一侧。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立式割晒机分禾装置,其特征在于,割台第一安装支架与割台第三安装支架、割台第六安装支架的安装平面位于同一平面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立式割晒机分禾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割台第三十一支架与割台第三十三支架之间设置有割台第三十支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立式割晒机分禾装置,其特征在于,割台第二十九支架一侧设置有割台第五支架,割台第五支架固定在割台第十三支架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立式割晒机分禾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割台第二十五支架与割台第二十四支架之间设置有割台第十支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立式割晒机分禾装置,其特征在于,分割刀架上均匀安装有多个分禾尖固定刀。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立式割晒机分禾装置,其特征在于,分割刀架上设置有多个用于安装分禾动刀的滑槽。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立式割晒机分禾装置,其特征在于,割台第二传动链轮与割台第四传动链轮通过割台第二传动链条连接传动。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立式割晒机分禾装置,其特征在于,位于割台第五安装支架上的割台张紧链轮通过割台支撑螺杆与割台第一锁紧螺母固定在割台第三十九支架上,位于割台第四安装支架上的割台张紧链轮通过割台支撑螺杆与割台第一锁紧螺母固定在割台第三十九支架上,位于割台第二安装支架上的割台张紧链轮通过割台支撑螺杆与割台第一锁紧螺母固定在割台第三十七支架上。”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是:机架具体结构为,机架中,割台第三十九支架一端与割台第十三支架一端垂直连接,割台第三十九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三十四支架一端垂直连接,且割台第三十四支架的自身对称中心与割台第十三支架的自身对称中心平行并处于同一平面内,割台第五安装支架与割台第四安装支架设置在割台第三十九支架一侧,割台第三十八支架垂直固定在割台第三十四支架上,割台第三安装支架设置在割台第三十四支架一侧,割台第三十七支架一端与割台第三十八支架固定连接,割台第二安装支架设置在割台第三十七支架一侧;割台第三十六支架一端与割台第三十七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三十六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十七支架一端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十七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十六支架一端固定连接,割台第十七支架与割台第三十七支架平行,割台第三十六支架与割台第三十四支架平行,割台第十六支架另一端、割台第十四支架一端分别与割台第二十六支架一端垂直连接,割台第十四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十三支架垂直连接,割台第二十六支架与割台第三十六支架平行,割台第八支架一端与割台第二十六支架另一端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八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十三支架垂直连接,割台第八支架与割台第十四支架平行;割台第三十五支架一端与割台第三十四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三十五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十三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十七支架一侧设置有割台第二十一支架、割台第四轴承座支架及割台第三轴承座支架,割台第六安装支架设置在割台第十六支架一侧,割台第十四支架一侧设置有割台第二轴承座支架与割台第一轴承座支架,割台第二十一支架、割台第四轴承座支架、割台第三轴承座支架、割台第二轴承座支架及割台第一轴承座支架的各自自身轴线方向对称中心处于同一平面内;割台第二十九支架一端与割台第三十四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二十九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十三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六支架一端与割台第二十九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六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七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六支架与割台第三十四支架平行,割台第二十八支架一端与割台第三十四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二十八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六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七支架与割台第三十四支架垂直固定连 接,且割台第七支架、割台第二十八支架及割台第二十九支架相互平行;割台第三十一支架一端、割台第三十三支架一端分别与割台第三十二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三十一支架另一端垂直设置在割台第三十四支架上,割台第三十三支架另一端垂直设置在割台第四支架上,割台第三十三支架与割台第三十一支架平行,割台第四支架与割台第十三支架固定连接;割台第一支架一端垂直固定连接在割台第三十三支架上,且割台第三十二支架与割台第一支架平行,割台第三支架、割台第三十三支架与割台第一支架组成三角型结构,割台第三支架一端与割台第三十三支架倾斜固定连接,割台第三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一支架倾斜固定连接;割台第二十四支架一端、割台第二十五支架一端分别与割台第二十三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二十四支架另一端垂直设置在割台第二十六支架上,割台第二十五支架一端垂直设置在割台第十一支架上,割台第二十五支架与割台第二十四支架平行,割台第十一支架与割台第十三支架固定连接,割台第十九支架一端垂直固定连接于割台第二十五支架上,割台第二十三支架与割台第二支架平行,割台第九支架、割台第二十五支架及割台第十九支架组成三角型结构,割台第九支架一端与割台第二十五支架倾斜固定连接,割台第九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二支架倾斜固定连接;割台第十二支架一端与割台第十三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十二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十五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十五支架与割台第十七支架平行,割台第十九支架一端与割台第十五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十二支架与割台第十九支架平行,割台第十八支架一端与割台第二十一支架另一端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十八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四轴承座支架一端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二十支架一端与割台第十九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二十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二十一支架一端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二十二支架一端与割台第十五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割台第二十二支架另一端与割台第十八支架垂直固定连接;同时割台第三十六支架、割台第二安装支架、割台第三十七支架、割台第三十八支架、割台第四安装支架、割台第三十九支架、割台第五安装支架、割台第一轴承座支架、割台第十三支架、割台第十四支架、割台第二轴承座支架、割台第十六支架、割台第十七支架、割台第三轴承座支架、割台第七支架、割台第八支架、割台第二十一支架、割台第四轴承座支架、割台第二十四支架、割台第二十六支架、割台第二十八支架、割台第 二十九支架、割台第三十一支架及割台第三十四支架的各自自身轴向对称中心共同处于同一平面内;动力传递机构中,割台第四十支架固定设置在割台第三十四支架上,割台第一轴承座紧固安装在割台第四十支架上,割台变速箱设置在割台第三十四支架上,割台第二传动轴一端与割台变速箱动力输入轴连接,割台第二传动轴另一端安装在割台第一轴承座上,且割台第二传动轴上设置有割台第二传动链轮,割台变速箱下端设置有割台第一传动轴,割台第一传动链轮安装在割台第一传动轴上,割台第一传动轴端部设置有割台动刀驱动销轴,割台动刀驱动销轴上偏心设置有割台动刀驱动盘;割台第六轴承座固定安装在割台第一轴承座支架上,割台第五轴承座固定安装在割台第二轴承座支架上;第一传动轮、第二传动轮、第四传动轮、第五传动轮、第七传动轮均为链轮,第一传动件为第一传动链条;割台第四轴承座固定安装在割台第三轴承座支架上,割台第三轴承座固定安装在割台第四轴承座支架上,割台第五传动轴一端安装在割台第四轴承座内并伸出割台第四轴承座与割台第六传动轴一端固定连接,割台第五传动轴另一端安装在割台第三轴承座内并伸出割台第三轴承座,与割台第一传动锥齿轮啮合的割台第二传动锥齿轮设置在割台第五传动轴伸出部分,割台第六传动轴另一端与割台第七传动轴固定连接,割台第七传动轴另一端设置有割台第六传动链轮,割台第三传动链轮设置在割台第五传动轴上;割台第四传动轴一端安装在割台第十七支架上,另一端安装在割台第二十支架上;分禾尖固定架与割台第十三支架固定连接,分割刀架相对割台第十五支架倾斜且分割刀架一端与割台第十九支架固定连接,分割刀架另一端与分割刀架下托板一端固定连接,分割刀架下托板另一端固定安装在分禾尖固定架上,分禾动刀设置在分割刀架上的滑槽内,分禾第二球铰轴与分禾动刀固定连接,分禾第二球铰与分禾第二球铰轴球铰连接;割台第二轴承座紧固安装在分割刀架上, 分禾偏心轮上偏心设置有分禾第一球铰轴,分禾第一球铰与分禾第一球铰轴球铰连接,分禾传动连杆一端与分禾第一球铰固定连接,另一端与分禾第二球铰固定连接;还设有张紧机构,张紧机构中,割台张紧轴承安装在割台张紧支撑轴上,割台张紧链轮安装在割台张紧轴承上,割台张紧支撑轴紧固安装于割台张紧支撑架上,割台支撑螺杆与割台张紧支撑架紧固连接,且在割台第五安装支架、割台第四安装支架与割台第二安装支架上分别设置有割台张紧链轮,割台第一输送链一端安装在位于割台第五安装支架的割台张紧链轮上,另一端安装在割台第七传动链轮上,割台第二输送链一端安装在位于割台第四安装支架的割台张紧链轮上,另一端安装在割台第六传动链轮上,割台第三输送链一端安装在位于割台第二安装支架的割台张紧链轮上,另一端安装于割台第三传动链轮上;辅助机构中,割台第四挡板紧固安装在割台第三安装支架及割台第六安装支架上,割台第三挡板一端紧固安装在割台第十七支架上,另一端紧固安装在割台第三十七支架上,割台第二挡板紧固安装在割台第三十七支架上,割台输送第三导向槽紧固安装在割台第三十七支架上并位于割台第三输送链下部,割台输送第一导向槽紧固安装在割台第三十八支架上,割台第二输送链从割台输送第一导向槽中间穿过,割台第五挡板与割台第六挡板一端紧固安装在割台第十四支架上,割台第五挡板与割台第六挡板另一端紧固安装在割台第三十九支架上;分行导向第二支架一端固定安装在割台第十三支架上,分行导向第一支架一端固定安装在分行导向第二支架上,分行导向第二支架另一端固定安装在分行导向上盖板一端,分行导向上盖板另一端固定安装在分行导向第一支架上,分行导向第一支架与割台第五挡板连接,进料辅助轮转动安装在分行导向上盖板上,分行导向前端齿紧固安装在割台第三分禾杆上,分行导向上盖板及安装在分行导向上盖板上的部件沿割台第十三支架轴线方向均布,割台收割固定刀与割台收割动刀安装在割台第十三支架一侧。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出割台是挂接在履带式联合收割机输送槽上,说明书中也未对此进行记载,且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一种立式割台,其已经能实现和本申请相同的使割台长度更小,结构更简单的技术效果;对于抱箍的设置,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没有对此进行限定,且证据1(“联合收获机的使用与维修”,赵耀,第68-74页,中国农业出版社,公开日为:2000年09月30日)中已经披露了在割台的挂接装置上设置抱箍结构来实现割台的挂接,而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割台结构,将抱箍设置成与割台一体,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割台的挂接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原申请文件中并没有关于取消靠背齿轮从而简化传动路线的描述,且本领域中对于传动过程的具体结构和方式根据不同的需要和应用场合往往会有多种不同的选择。因而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为自走式机型,配套专门的小型履带底盘,其挂接部分为一个小四方体结构,处于机架中央,并只连接机架底下两层横杆,割台机架的连接部分跨接较窄,支持力有限,且为平动升降,不是绕轴转动,履带底盘动力输出带轮与割台动力输入带轮间的中心距的变化会导致传动皮带磨损,并通过一对靠背齿轮进行换向,换向复杂;而本申请为挂接式机型,可以实现一机多用,且本申请机架挂接部分为两根带有抱箍的立体支架,与联合收割机底盘通过抱箍连接,使挂接的横向跨度增加,在割台升降时绕轴转动,传动链轮中心距不改变,防止链条拉断,同时取消了动力输入前的换向靠背轮,简化传动路线;(2)、本申请的割台结构和工作原理与证据1不同,且本申请的挂接抱箍与割台连为一体,与证据1的传动方式不同,与证据1相比,本申请的设计使割台长度更小,结构更简单,有效的增强了立式割台挂接稳定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证分禾效果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减小分禾损失,对比文件1也明确公开了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手段;其次将割台设置为挂接式,并使其绕轴转动实现割台升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证据1中记载了挂接式和绕轴转动实现升降调节,其也能够实现通用性好,中心距不变从而降低传动元件磨损的技术效果;至于抱箍连接结构及较宽的横向跨度尺寸,权利要求中并没有具体限定出该技术结构,即使进行了限定,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割台连接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关于割台的动力输入,本申请并没有关于取消靠背齿轮从而简化传动路线的记载,且本领域中对于传动过程的具体结构和方式根据不同的需要和应用场合往往会有多种不同的选择。(2)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并没有限定出割台是挂接在履带式联合收割机输送槽上,对比文件3已经能实现和本申请相同的使割台长度更小,结构更简单的技术效果;将抱箍设置割台的悬挂支架上实现割台回转式挂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抱箍是否是和割台连为一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的割台结构做出常规选择。因此,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 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是:(1)机架的具体结构的区别;(2)动力传递机构的具体结构的区别;(3)还有张紧机构及其安装方式;(4)辅助机构的具体结构的区别。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先利用被动分禾装置进行挤压分禾,再进行主动剪切分禾的技术手段解决分禾损失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也明确公开了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其次将割台设置为挂接式,并使其绕轴转动实现割台升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证据1中已经记载了挂接式和绕轴转动实现升降调节,其也能够实现通用性好,中心距不变从而降低传动元件磨损的技术效果;至于抱箍连接结构及较宽的横向跨度尺寸,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即使限定,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割台连接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证据1中记载了回转式连接也采用了抱箍结构,而较宽的挂接横向跨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增强支撑稳定性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关于割台的动力输入,本申请原申请文件中并没有关于取消靠背齿轮,从而简化传动路线的记载,且本领域中对于传动过程的具体结构和方式根据不同的需要和应用场合往往会有多种不同的选择。(2)、本申请文件中并没有限定出割台是挂接在履带式联合收割机输送槽上,即便进一步限定,也是实现常规的挂接方式的技术手段;对于抱箍的设置,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没有对此进行限定,即便是进一步限定,证据1中的抱箍也是设置在割台的悬挂支架上(图2-62(b)),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抱箍是否是和割台连为一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的割台结构做出常规选择。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与在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基本一致,认为:(1)对比文件3为自走式机型,配套专门的小型履带底盘,专机专用,降低了机具使用率但增加了机具成本;同时对比文件3的挂接部分为一个小四方体结构,处于机架中央,并只连接机架底下两层横杆,割台机架的连接部分跨接较窄,支持力有限,稳定性不高,且为平动升降,不是绕轴转动,履带底盘动力输出带轮与割台动力输入带轮间的中心距的变化会导致传动皮带磨损,并通过一对靠背齿轮进行换向,换向复杂;而本申请为挂接式机型,通用性好,可以实现一机多用,且本申请机架挂接部分为两根带有抱箍的立体支架,与联合收割机底盘通过抱箍连接,使挂接的横向跨度增加,在工作过程中稳定性加强、刚度增强、振动减小,在割台升降时绕轴转动而不是上下平动,传动链轮中心距不改变,防止链条拉断,同时取消了动力输入前的换向靠背轮,简化传动路线,这在图5中图示出;(2)证据1中,抱箍并没有在割台上,而是将传动轴与割台连为一体,本申请的挂接抱箍与割台连为一体,与证据1的传动方式不同,且与证据1相比,本申请的设计使割台长度更小,结构更简单,有效的增强了立式割台挂接稳定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故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46段(第1-16页),说明书附图图1-13(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立式割晒机分禾装置,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自走式割晒机分禾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7-35页):包括多个支架拼接而成的机架及安装在机架上的动力传递机构、辅助机构;
动力传递机构中,割台第七传动轴一端安装在割台第六轴承座上,另一端安装在割台第五轴承座上,割台第五传动轮(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五传动链轮)安装在割台第七传动轴上,割台第一传动元件(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传动链条)一端安装在割台第一传动轮(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传动链轮)上,另一端安装在割台第五传动轮上,割台第七传动轴一端设置有割台第七传动轮(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七传动链轮),割台第一传动锥齿轮设置在割台第四传动轴上,割台第二传动轮(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二传动链轮)设置在割台第四传动轴一端,分禾尖固定刀固定安装在分割刀架上,割台第三传动轴一端设置有割台第四传动轮且割台第三传动轴另一端设置有分禾偏心轮,割台第三传动轴中部安装在割台第二轴承座内,割台第二传动轮与割台第四传动轮(对应于本申请的第四传动链轮)连接传动(具体结合图3-1、3-2);分禾尖固定架一端与割台一支架(相当于第十三支架)一端底部固定连接,分割刀架相对割台一支架(相当于第十五支架)倾斜且分割刀架一端与割台一支架(相当于第十九支架)固定连接,分割刀架另一端与分割刀架下托板一端固定连接,分禾尖刀固定安装于分割刀架上,分禾第二球铰轴与分禾刀固定连接,分禾第二球铰与分禾第二球铰轴球铰连接(参见图3-15),割台第三传动轴另一端设置有分禾偏心轮,分禾偏心轮上偏心设置有分禾第一球铰轴,且分禾第一球铰与分禾第一球铰轴球铰连接,分禾传动连杆一端与分禾第一球铰固定连接,分禾传动连杆另一端与分禾第二球铰固定连接,割台第二传动轮与割台第四传动链轮通过割台第二传动链条连接传动(参见图3-15);
辅助机构中,分禾尖下托板固定安装在分禾尖固定架上,割台分禾尖固定安装在分禾尖下托板上,割台第四分禾杆一端、割台第三分禾杆一端、割台第二分禾杆一端及割台第一分禾杆一端分别固定安装在割台分禾尖的内部支架上,割台第四分禾杆另一端、割台第三分禾杆另一端分别紧固安装在割台第四挡板上,割台第二分禾杆另一端、割台第一分禾杆另一端分别固定安装在割台第四十一支架上,割台第四十一支架设置于割台第十九支架上,且割台第四挡板位于上输送链7(相当于本申请的割台第三输送链)与中间输送链6(相当于本申请的割台第二输送链)之间,割台第三挡板位于上输送链7上部,割台第二挡板位于上输送链7上部,还设有割台第五挡板和割台第六挡板(具体结合图3-1、3-7、3-8、3-17)。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机架的具体结构的区别;(2)动力传递机构的具体结构的区别;(3)还有张紧机构及其安装方式;(4)辅助机构的具体结构的区别。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机架上各部件的布局和动力的传递、以及如何对割台上物料进行输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相似的通过主动分禾和被动分禾的分禾结构,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前提下,机架的作用主要是实现对各工作部件的安装固定以及连接,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对机架的结构做出合理的设计以实现其功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各工作部件的固定安装与连接而做出的常规的合理的机架结构设计,这并未对分禾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分禾部件等的动力传递方式,在此基础上,通过割台变速箱等动力传动部件进行动力传递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对其位置的布局以及对传动轴和传动链等布局上的调整,设置出相应的一种动力传递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对其结构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设置张紧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保证输送链正常工作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具体的张紧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需要的张紧的具体部件而对张紧机构设置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3公开了相应的辅助机构,在此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各挡板的安装方式和对割台的输送方式,进而设置出相应的一种辅助机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分析能得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6均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中进一步限定的简单结构的调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布局需求为实现各支架的功能而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7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第17-35页):分割刀架上均匀安装有多个分禾尖刀。至于分禾尖刀是固定刀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8是从属权利要求,设置动刀,与固定刀配合使用进行切割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在分割刀架上设置有多个用于安装分禾动刀的滑槽,属于本领域为便于分禾动刀往复移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9是从属权利要求,使割台第二传动链轮与割台第四传动链轮通过割台第二传动链条连接传动,属于本领域实现割台第二传动链轮与割台第四传动链轮之间传动的常规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0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的结构设置属于本领域中将割台张紧链轮固定安装在机架上的常规安装固定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首先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证分禾效果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减小分禾损失,其采用了先利用被动分禾装置进行挤压分禾,再进行主动剪切分禾的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3也明确公开了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上述技术手段,即本申请改进的关键技术手段已经被现有技术所公开;其次将割台设置为挂接式,并使其绕轴转动实现割台升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证据1中已经记载了收获机割台常用的悬挂方式(即挂接式),并且分为升降式割台和回转式割台(即绕轴转动实现升降调节),其也能够实现通用性好,中心距不变从而降低传动元件磨损的技术效果;至于抱箍连接结构及较宽的横向跨度尺寸,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各个支架的位置关系,并没有限定抱箍连接结构及较宽的横向跨度尺寸,即使将上述内容记载到权利要求1中,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割台连接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在证据1中回转式连接也采用了抱箍结构,而较宽的挂接横向跨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增强支撑稳定性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关于割台的动力输入,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没有关于取消靠背齿轮,从而简化传动路线的记载,且本领域中对于传动过程的具体结构和方式根据不同的需要和应用场合往往会有多种不同的选择。附图的记载并不能作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即便是限定上述内容,其也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技术手段。(2)、对于抱箍的设置,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没有对此进行限定,即便是进一步限定,证据1中的抱箍也是设置在割台的悬挂支架上(图2-62(b))以实现割台回转式挂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将抱箍设置为割台上并且是和割台连为一体,仅仅是对抱箍和割台二者连接方式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的割台结构做出常规选择。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9 月2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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