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路机的驾驶员的座、筑路机以及调节座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筑路机的驾驶员的座、筑路机以及调节座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595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71520
优先权日:2014-05-19
申请(专利)号:201510256022.9
申请日:2015-05-19
复审请求人:哈姆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丽艳
合议组组长:李梅
参审员:郭会勇
国际分类号:B60N2/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使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56022.9,发明名称为“筑路机的驾驶员的座、筑路机以及调节座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哈姆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5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37段(即第1-6页),申请日2015年05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GB1031434,公开日为1966年06月02日;
对比文件3:DE19813474A1,公开日为1999年10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压路机,所述压路机具有驾驶员的座(1),所述座(1)被安装在经由驱动马达(12)在不少于一个移位方向上进行座调节的可移动设座托架(8)上,所述驱动马达(12)经由传动元件(14)被联接至所述设座托架(8),并且所述座(1)包括用于所述座调节的控制装置(16),其中转向柱(21)被附接至所述座(1),所述转向柱(21)能够与所述座(1)一起移动,并且所述转向柱(21)包括转向装置(13),其中
所述座调节包括对于如在行进方向上所见的左最外位置到右最外位置之间的大行进路径而言手动快速调节所述设座托架(8),其中所述驱动马达(12)和/或所述设座托架(8)能够与所述传动元件(14)分离,并且其中
位置检测装置(20)检测所述设座托架(8)的当前位置,并且所述位置检测装置(20)随时将所述当前位置的测量信号传送至所述控制装置(16),独立于所述驱动马达(12)地执行所述设座托架(8)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检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路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元件(4)由能够与所述设座托架(8)一起移动的驱动链条(22)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路机,其特征在于:为了与所述传动元件(14)分离,所述驱动马达(12)能够抵抗复位弹簧(15)的力而移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路机,其特征在于:为了与所述传动元件(14)分离,所述驱动马达(12)能够经由机械或电子分离装置(26)而移位。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压路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链条(22)能够经由第一链轮(28)联接至所述驱动马达(12),所述第一链轮(28)设有内齿(30),并且所述驱动马达(12)借助于驱动轴(32)与所述第一链轮 (28)接合,所述驱动轴(32)包括与所述内齿(30)适配的外齿(34)。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路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置检测装置(20)借助于传感器装置(38)检测所述设座托架(8)的位置或所述传动元件(14)的位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路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置检测装置(20)经由被联接至用于所述驱动链条(22)的第二链轮(40)的旋转传感器(42)检测所述传动元件(14)的位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路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设座托架(8)能够由马达驱动的所述传动元件(14)移动,或者作为替换能够手动移动。
9. 调节压路机的驾驶员的座(1)的方法,其中经由被联接至设座托架(8)的传动元件(14)且经由控制装置(16),在不少于一个移位方向上电动驱动能够由所述设座托架(8)移动的所述座(1)的座调节,其中转向柱(21)被附接至所述座(1),所述转向柱(21)能够与所述座(1)一起移动,并且所述转向柱(21)包括转向装置(13),
为了沿着如在行进方向上所见的左最外位置与右最外位置之间的大行进路径手动快速调节所述设座托架(8),电动驱动器(12)和/或所述设座托架(8)临时地与所述传动元件(14)分离,其中
借助于位置检测装置(20)独立于所述电动驱动器(12)地检测所述设座托架(8)的当前位置,并且将所述当前位置传送至所述控制装置(16)。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了使所述电动驱动器(12)与所述传动元件(14)分离,经由开关(27)启动电动分离装置(26)或电动螺线管。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了使所述电动驱动器(12)与所述传动元件(14)分离,抵抗复位力而操作机械分离装置或杠杆。”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设座托架在不少于一个移位方向上进行座调节可经由驱动马达,驱动马达经由传动元件被联接至设座托架,驱动马达和/或设座托架能够与传动元件分离;位置检测装置检测设座托架的当前位置,并且位置检测装置随时将当前位置的测量信号传送至控制装置,独立于驱动马达地执行设座托架的当前位置的检测。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在不少于一个移位方向上能够由设座托架移动的座的座调节是通过电动驱动,且经由被联接至设座托架的传动元件;为了沿着如在行进方向上所见的左最外位置与右最外位置之间的大行进路径手动快速调节设座托架,电动驱动器和/或设座托架临时地与传动元件分离;借助于位置检测装置独立于电动驱动器地检测设座托架的当前位置,并且将当前位置传送至控制装置。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10和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清楚地教导不需要单独的驱动装置;(2)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用于座而不是用于设座托架的驱动马达,座和设座托架之间存在差异,在压路机中,座与转向柱一起安装到设座托架,使得座和转向柱能够一起移动。在如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普通汽车中不知道这种布置;对比文件1的座的滑动移动用于将就座者从车身内的位置运送到车身外部的位置,反之亦然,而本申请设座托架的驱动移动并非是为了实现从座侧向进出;(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根本没有公开位置检测装置。独立于驱动马达地执行设座托架的当前位置的检测可以解决手动调节时由于设座托架与驱动马达分离而无法检测的问题,识别这种问题并找到它的解决方案已经是一个创造性的步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动和手动切换操作设置在该对比文件中能够起到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的作用;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转向柱能够与座一起移动,被附接至座的转向柱也被安装在设座托架上,而采用对比文件1是因其能够给出座调节实现手动和电动切换的相关设置的技术启示;普通汽车与例如工程车的压路机中关于座调节的结构设置是可以相互借鉴的;至于座调节是为了实现侧向进出车辆,还是为了转换驾驶员的工作位,并不影响对比文件1给出座调节能够通过手动或电动操作的技术启示;设置行程开关或特定的位置检测装置以实现对移动设备的位置进行检测和精确可靠的控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为了实现压路机驾驶员工位的准确切换,对车座位置进行适时检测与移动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在对比文件3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的技术方案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对于意见(1),对比文件3并未排除在必要情况下加设其他驱动的可能性;对于意见(2),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压路机的座与转向柱是一起安装到设座托架的,并能够一起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寻求的是实现位置移动的可手动和电动切换的技术手段,对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并且有能力在相同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中去寻找,而对比文件1即是在相近领域中给出了相关技术教导的现有技术,这与对比文件1的具体移动对象和移动目的并无必然联系;对于意见(3),在位置调节系统中,为了便于判断位置调节情况而通过位置检测装置进行检测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如何设置才能有效地进行检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要考虑的问题,因此无论是问题本身还是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都并未超出本领域可合理预见的范围,本申请并不能因此而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具体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了与所述传动元件(14)分离,所述驱动马达(12)能够抵抗复位弹簧(15)的力而移位”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顺次将权利要求4-8的序号修改为3-7;将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了使所述电动驱动器(12)与所述传动元件(14)分离,抵抗复位力而操作机械分离装置或杠杆”并入权利要求9中并顺次排序形成新的权利要求8,以及顺次将权利要求10的序号修改为9;此外,根据上述权利要求的修改对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的相关内容作出与之表述相一致的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将针对压路机的对比文件3与针对残疾人的汽车的对比文件1相结合;合议组认为的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与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一致的;合议组简单地指出原从属权利要求3、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请合议组给出相应证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压路机,所述压路机具有驾驶员的座(1),所述座(1)被安装在经由驱动马达(12)在不少于一个移位方向上进行座调节的可移动设座托架(8)上,所述驱动马达(12)经由传动元件(14)被联接至所述设座托架(8),并且所述座(1)包括用于所述座调节的控制装置(16),其中转向柱(21)被附接至所述座(1),所述转向柱(21)能够与所述座(1)一起移动,并且所述转向柱(21)包括转向装置(13),其中
所述座调节包括对于如在行进方向上所见的左最外位置到右最外位置之间的大行进路径而言手动快速调节所述设座托架(8),其中所述驱动马达(12)和/或所述设座托架(8)能够与所述传动元件(14)分离,其中
位置检测装置(20)检测所述设座托架(8)的当前位置,并且所述位置检测装置(20)随时将所述当前位置的测量信号传送至所述控制装置(16),独立于所述驱动马达(12)地执行所述设座托架(8)的所述当前位置的检测,并且
其中为了与所述传动元件(14)分离,所述驱动马达(12)能够抵抗复位弹簧(15)的力而移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路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元件(14)由能够与所述设座托架(8)一起移动的驱动链条(22)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路机,其特征在于:为了与所述传动元件(14)分离,所述驱动马达(12)能够经由机械或电子分离装置(26)而移位。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压路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链条(22)能够经由第一链轮(28)联接至所述驱动马达(12),所述第一链轮(28)设有内齿(30),并且所述驱动马达(12)借助于驱动轴(32)与所述第一链轮(28)接合,所述驱动轴(32)包括与所述内齿(30)适配的外齿(34)。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路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置检测装置(20)借助于传感器装置(38)检测所述设座托架(8)的位置或所述传动元件(14)的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路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位置检测装置(20)经由被联接至用于所述驱动链条(22)的第二链轮(40)的旋转传感器(42)检测所述传动元件(14)的位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路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移动设座托架(8)能够由马达驱动的所述传动元件(14)移动,或者作为替换能够手动移动。
8. 调节压路机的驾驶员的座(1)的方法,其中经由被联接至设座托架(8)的传动元件(14)且经由控制装置(16),在不少于一个移位方向上电动驱动能够由所述设座托架(8)移动的所述座(1)的座调节,其中转向柱(21)被附接至所述座(1),所述转向柱(21)能够与所述座(1)一起移动,并且所述转向柱(21)包括转向装置(13),
为了沿着如在行进方向上所见的左最外位置与右最外位置之间的大行进路径手动快速调节所述设座托架(8),电动驱动器(12)和/或所述设座托架(8)临时地与所述传动元件(14)分离,其中
借助于位置检测装置(20)独立于所述电动驱动器(12)地检测所述设座托架(8)的当前位置,并且将所述当前位置传送至所述控制装置(16),并且
其中为了使所述电动驱动器(12)与所述传动元件(14)分离,抵抗复位力而操作机械分离装置或杠杆。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了使所述电动驱动器(12)与所述传动元件(14)分离,经由开关(27)启动电动分离装置(26)或电动螺线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6页,申请日2015年05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压路机。
经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压路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所述压路机10具有驾驶员的座34,所述座34被安装在不少于一个移位方向上进行座调节的可移动设座托架25上,并且所述座34包括用于所述座调节的具有手柄35的控制装置,其中包含在控制台32中的转向柱被附接至所述座34,由于转向柱也固定在设座托架25上,因此其能够与所述座34一起移动;所述转向柱包括具有方向盘在内的转向装置,所述座调节包括对于如在行进方向上所见的左最外位置到右最外位置之间的大行进路径而言,驾驶员通过操纵手柄35与车底盘24的凹槽40的结合与否来实现设座托架25的移动和定位,当所述手柄35与凹槽40相脱离时,驾驶员可以通过踏在车底盘24上借助腿力来快速地调节所述设座托架25的位置而不必要再设置其他驱动(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0行至第5栏第25行、附图1-7);由于其座调节是借助腿力来实现,是一种机械式的调节方式,因此很显然,通过手力的推拉也可进行调节,即其实质上也是一种手动调节。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①设座托架可经由驱动马达对座进行调节,驱动马达经由传动元件被联接至设座托架,驱动马达和/或设座托架能够与传动元件分离;②位置检测装置检测设座托架的当前位置,并且位置检测装置随时将当前位置的测量信号传送至控制装置,独立于驱动马达地执行设座托架的当前位置的检测;③为了与所述传动元件分离,所述驱动马达能够抵抗复位弹簧的力而移位。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在手动和电动控制间进行切换的车座调节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座36的设座托架12可经由驱动马达33在不少于一个移位方向上进行座调节,驱动马达33经由包括链条或带35的传动元件被联接至设座托架12,设座托架12能够通过与链条35分离来脱离传动元件的驱动,以此来实现手动座调节(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0行至第3页第76行、附图1-4)。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为了与所述传动元件分离,所述驱动马达能够抵抗复位弹簧的力而移位”。另外,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也均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了与所述传动元件分离,所述驱动马达能够抵抗复位弹簧的力而移位”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中是一种手动调节的方式,不存在与传动元件联接或分离的驱动马达,更不涉及驱动马达如何移位;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设座托架能够通过与链条分离来脱离传动元件的驱动,但未表明这种分离是通过何种方式来实现,更无法从中获得能够适用于驱动马达相对于传动元件移位的方式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本申请为了手动快速调节,使驱动马达能够抵抗复位弹簧的力而位移进而与传动元件分离,这也使得快速调节之后,驱动马达能够在复位弹簧力的作用下迅速回到与传动元件相联接的状态,更好地实现了本申请能够随时在机械调节和电动调节之间选择的技术目的。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了与所述传动元件分离,所述驱动马达能够抵抗复位弹簧的力而移位”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8
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调节压路机的驾驶员的座的方法。
经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调节压路机的驾驶员的座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在不少于一个移位方向上驱动能够由可移动设座托架25移动的座34以进行座调节,所述座调节经由设置于座34的具有手柄35的控制装置进行,其中包含在控制台32中的转向柱被附接至所述座34,由于转向柱也固定在设座托架25上,因此其能够与所述座34一起移动;所述转向柱包括具有方向盘在内的转向装置,所述座调节是沿着如在行进方向上所见的左最外位置到右最外位置之间的大行进路径而言,驾驶员通过操纵手柄35与车底盘24的凹槽40的结合与否来实现设座托架25的移动和定位,当所述手柄35与凹槽40相脱离时,驾驶员可以通过踏在车底盘24上借助腿力来快速地调节所述设座托架25的位置而不必要再设置其他驱动(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0行至第5栏第25行、附图1-7);由于其座调节是借助腿力来实现,是一种机械式的调节方式,因此很显然,通过手力的推拉也可进行调节,即其实质上也是一种手动调节。
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①可经由被联接至设座托架的传动元件对座进行电动驱动调节,而为了手动调节,电动驱动器和/或所述设座托架可临时地与所述传动元件分离;②借助于位置检测装置独立于所述电动驱动器地检测所述设座托架的当前位置,并且将所述当前位置传送至所述控制装置;③为了使所述电动驱动器与所述传动元件分离,抵抗复位力而操作机械分离装置或杠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在手动和电动控制间进行切换的车座调节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座36的设座托架12可经由驱动马达33(即电动驱动器)在不少于一个移位方向上对座进行电动驱动调节,驱动马达33经由包括链条或带35的传动元件被联接至设座托架12,设座托架12能够通过与链条35临时分离来脱离传动元件的驱动,以此来实现手动座调节(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0行至第3页第76行、附图1-4)。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为了使所述电动驱动器与所述传动元件分离,抵抗复位力而操作机械分离装置或杠杆”。另外,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也均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了使所述电动驱动器与所述传动元件分离,抵抗复位力而操作机械分离装置或杠杆”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中是一种手动调节的方式,不存在与传动元件联接或分离的电动驱动器,更不涉及分离装置或杠杆及其操作;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设座托架能够通过与链条分离来脱离传动元件的驱动,但未表明这种分离是通过何种方式来实现,更无法从中获得能够适用于电动驱动器相对于传动元件移位的方式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本申请为了手动快速调节,通过抵抗复位力的方式而操作机械分离装置或杠杆,使电动驱动器能够与传动元件分离,这也使得快速调节之后,电动驱动器能够在复位力的作用下迅速回到与传动元件相联接的状态,更好地实现了本申请能够随时在机械调节和电动调节之间选择的技术目的。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了使所述电动驱动器与所述传动元件分离,抵抗复位力而操作机械分离装置或杠杆”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7、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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