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弱基础机场跑道-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弱基础机场跑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62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615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59489.6
申请日:2014-10-20
复审请求人: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丽
合议组组长:蔡健
参审员:段诚
国际分类号:E01C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此重新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另一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59489.6,名称为“一种弱基础机场跑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JP2007154544A,公开日为2007年6月21日)、对比文件2(DE1174351B,公告日为1964年7月23日)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2014年10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弱基础机场跑道,其特征在于:该机场跑道由若干个主跑道基础拼接而成,其中主跑道基础为钢筋混凝土箱体结构,底部设有承重支架,承重支架包括相互平行的底梁、分别设置在底梁上的支柱、连接在支柱上的连系梁,支柱的顶部连接主跑道基础的底部,在主跑道基础内设有砾石舱。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弱基础机场跑道,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梁沿所述主跑道基础纵向或横向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弱基础基础跑道,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跑道基础内设有压载舱、燃油舱、货物存储舱或武器弹药舱。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弱基础机场跑道,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跑道基础的一个侧边上设有凹部,相对的另一个侧边上设有与凹部配合的凸棱。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弱基础机场跑道,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凹部内壁设有加强部。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弱基础机场跑道,其特征在于:在每个所述主跑道基础的同侧边设有凹槽,相邻的两个主跑道基础通过穿设在凹槽内的榫块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弱基础机场跑道,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主跑道基础内设有套筒,各个主跑道基础通过穿设过套筒的钢筋和套设在钢筋两端的紧固件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弱基础机场跑道,其特征在于:在该机场跑道的所述主跑道基础的侧边分别拼接若干副跑道基础,每个副跑道基础的底部分部别设有所述承重支架。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弱基础机场跑道,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跑道基础之间的拼接边与所述副跑道基础之间的拼接边相互错开设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弱基础机场跑道,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副跑道基础靠近所述主跑道基础一侧的侧壁上设有凹部或凸棱,相应的在相邻的主跑道 基础的侧壁上设有凸棱或凹部。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弱基础机场跑道,其特征在于:所述凹部的内壁上设有加强部。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弱基础机场跑道,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副跑道基础和主跑道基础的同侧边设有凹槽,主跑道基础和副跑道基础通过穿设在凹槽内的榫块连接。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弱基础机场跑道,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跑道基础和副跑道基础内分别设有相对应的套筒,主跑道基础和副跑道基础通过穿过套筒的钢筋和套设钢筋端部的紧固件连接,且紧固件位于所述副跑道基础的外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2页13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侧重点在于弱基础上将跑道基础的结构与地基处理方法相结合,并强调了其采取的技术手段及相应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弱基础机场跑道,其特征在于:该机场跑道由若干个主跑道基础拼接而成,其中主跑道基础为钢筋混凝土箱体结构,底部设有承重支架,承重支架包括相互平行的底梁、分别设置在底梁上的支柱、连接在支柱上的连系梁,支柱的顶部连接主跑道基础的底部,在主跑道基础内设有砾石舱,砾石舱内的砾石在地基上铺设砾石层,主跑道基础和承重支架坐落在砾石层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的结构中主要涉及机场跑道底部的支撑、机场跑道本身的结构,同样能克服弱基础跑道的用途限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主跑道基础为箱体结构;支柱设置在底梁上;主跑道基础内设有砾石舱,砾石舱内砾石在地基上铺设砾石层,主跑道基础和承重支架坐落在砾石层上。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飞机跑道基础,其中拼接单元可为箱形,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箱形基础的空腔内存储需要的物资,从而便于存放和使用;为了加强支撑和整体性,在地基上铺设砾石层,主跑道基础和承重支架坐落在砾石层上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岩土工程学》,谢定义等,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三章第40-41页),砂砾石垫层增大了地基和基础的稳定性,改善了地基的排水情况,可以加速地基的固结。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为了加强支撑和整体性,在地基上铺设砾石层,主跑道基础和承重支架坐落在砾石层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公知常识性证据参见前述内容。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2页13项),具体修改方式为: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底梁的下部埋设在砾石层上”的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仅提供了常规的一种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拼接形成机场跑道,其结构基础并非远海岛礁,是不需要考虑抗击冲击以及地基不均匀沉降等问题,不能得出使用在弱基础环境下的技术启示,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不能想到权利要求1的底梁、连系梁、支柱、砾石层的结构,也不可能想到在岛礁等弱基础上使用自带砾石舱在现场地基上形成砾石层、将底梁下部埋设在砾石层内的技术方案。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弱基础机场跑道,其特征在于:该机场跑道由若干个主跑道基础拼接而成,其中主跑道基础为钢筋混凝土箱体结构,底部设有承重支架,承重支架包括相互平行的底梁、分别设置在底梁上的支柱、连接在支柱上的连系梁,支柱的顶部连接主跑道基础的底部,在主跑道基础内设有砾石舱,砾石舱内的砾石在地基上铺设砾石层,主跑道基础和承重支架坐落在砾石层上,底梁的下部埋设在砾石层内。”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13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以及其于2014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由此重新确定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另一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弱基础机场跑道,对比文件1(JP2007154544A)公开了一种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制成的拼接铺面(参见说明书第6-27段,图1-3、13),可用于机场跑道,包括预制混凝土板20、21,底部设有承重结构,包括平行的支撑梁13,设于其下的支柱11,连系梁14。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主跑道基础为箱体结构;支柱设置在底梁上;主跑道基础内设有砾石舱,砾石舱内砾石在地基上铺设砾石层,主跑道基础和承重支架坐落在砾石层上,底梁的下部埋设在砾石层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轻基础自重,增加存储功能以及加强基础的支撑。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DE1174351B)公开了一种飞机跑道基础(参见图1-8),其中拼接单元可为箱形(参见图5、6),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箱形基础的空腔内存储需要的物资,从而便于存放和使用;为了加强支撑和整体性,在地基上铺设砾石层,主跑道基础和承重支架坐落在砾石层上底梁的下部埋设在砾石层内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岩土工程学》,谢定义等,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三章第40-41页),砂砾石垫层增大了地基和基础的稳定性,改善了地基的排水情况,可以加速地基的固结。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图1),其中支撑梁13为横向设置,而纵向设置也是常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箱形基础的空间内形成各种舱以提高利用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图4、5),图4、5中所示的拼接单元均为凹部与凸棱相配合的连接方式。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凹部内壁设加强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图3中相邻拼接单元的连接方式即为同侧边设置凹槽9,并通过穿设在凹槽内的榫块10连接。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图3、13):结合图3和图13的实施例,采用钢筋和套筒结合的方式连接各预制混凝土板,并在两端用紧固件连接。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图1中整个跑道两侧的部分可看作副跑道基础,其底部也设置有承重结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主跑道基础之间的拼接边与所述副跑道基础之间的拼接边相互错开设置,其目的是为了使主、副跑道的连接牢固,而该错开设置的布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图4、5),图4、5中所示的拼接单元均为凹部与凸棱相配合的连接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凹部内壁设加强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图3中相邻拼接单元的连接方式即为同侧边设置凹槽9,并通过穿设在凹槽内的榫块10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图3、13):结合图3和图13的实施例,采用钢筋和套筒结合的方式连接各预制混凝土板,并在两端用紧固件连接。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虽然声称需要克服在海洋等软土地基上修建机场跑道的问题,但权利要求具体限定的结构,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机场跑道底部的支撑、机场跑道本身的结构,同样的结构同样能够适用于“弱基础机场跑道”中的“弱基础”的用途要求,如果地基比较薄弱,为了加强跑道基础,加强支撑和整体性,在地基上铺设砾石层,主跑道基础和承重支架坐落在砾石层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岩土工程学》,谢定义等,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三章第40-41页),砂砾石垫层增大了地基和基础的稳定性,改善了地基的排水情况,可以加速地基的固结。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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