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管密封用氟树脂制垫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配管密封用氟树脂制垫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86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61081
优先权日:2012-03-24
申请(专利)号:201380014769.2
申请日:2013-03-04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华尔卡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师广义
合议组组长:成春旺
参审员:蒋金燕
国际分类号:F16J15/10(2006.01),C08J5/18(2006.01),C08K7/24(2006.01),C08L27/12(2006.01),C09K3/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料之中,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4769.2,名称为“配管密封用氟树脂制垫片”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JP2013/055779,申请人为株式会社华尔卡,国际申请日为2013年03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4年09月17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9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05段(第1-11页),说明书附图图1-8(第1-4页);申请人于2016年0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本次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GB2265627A,公开日为1993年10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配管密封用氟树脂制垫片,其为用于将配管彼此的连接部密封的垫片,其由含有氟树脂和作为填充材料的中空无机颗粒、中空无机颗粒的平均粒径为1μm~100μm、每100质量份氟树脂的中空无机颗粒的量为0.5质量份~35质量份的垫片形成用树脂组合物的预成型体构成,按照破碎后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为破碎前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的25体积%~60体积%的方式对该预成型体中包含的中空无机颗粒进行了破碎而成。
2. 一种配管密封用氟树脂制垫片的制造方法,其为制造用于将配管彼此的连接部密封的垫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含有氟树脂和作为填充材料的中空无机颗粒、中空无机颗粒的平均粒径为1μm~100μm、每100质量份氟树脂的中空无机颗粒的量为0.5质量份~35质量份的垫片形成用树脂组合物成型为片状,对所成型出的预成型体进行压延,从而按照破碎后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为破碎前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的25体积%~60体积%的方式将该预成型体中包含的中空无机颗粒破碎。”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和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均是:以破碎后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为破碎前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的25体积%~60体积%的方式压延。但是,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提出主要在于填充材料的选取,即选择了中空无机颗粒作为氟树脂密封片的填充材料进行压延破碎来获得密封片,使密封垫片获得优良的压缩性和复原性;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中空微小玻璃球的不同的破碎比例对密封垫片压缩率和复原性等性能的关系,整体看其公开了将中空玻璃微球作为填充材料加入氟树脂,然后压延垫片使中空玻璃微球破碎,使垫片获得较好的压缩率和复原性,这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并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中空无机颗粒在压延过程中是全部、每一个都要破碎,这并不能成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另外,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玻璃球破碎的比例越高,其取得的综合压缩率和复原性越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合理选择玻璃球破碎的比例。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是以破碎后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为破碎前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的25~60%来对无机颗粒的破碎程度进行限定,其指的是中空无机颗粒自身的体积变化率。对比文件2是以已破碎中空颗粒与未破碎中空颗粒并存的形式存在的,并且破碎不会使得片中的孔隙率显著降低;2)本申请通过采用压延辊多次压延处理,使得片材高倍压缩,并破碎中空玻璃微球;而对比文件2采用压辊实现低倍压缩,从而玻璃微球破碎,即对比文件2并没有记载本申请这样的发明,也没有公开这样的技术构思,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9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仅强调了“以破碎后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为破碎前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的25体积%~60体积%的方式压延”,并没有公开所有的中空无机颗粒都要破碎,且每一个中空无机颗粒都要破碎到使其在破碎后的体积为破碎前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的25体积%~60体积%。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一样,也是通过了在密封垫片内加入中空的无机玻璃微球通过压延使中空的无机玻璃微球破碎,并同样取得了具有优异的压缩性能和复原性能,压缩率达超过了24%,复原率超过了40%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的玻璃微球和本申请一样,也是中空的,其被压碎后也必然会产生压碎前后的体积的变化的一定的比例,对于这一破碎前后的体积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合理选择玻璃球破碎前后体积变化的比例,将中空无机颗粒压碎前后的体积比限定在25%~60%,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将申请人由“日本华尔卡工业株式会社”变更为“株式会社华尔卡”。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了手续合格通知书。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和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均是:以破碎后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为破碎前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的25体积%~60体积%的方式进行破碎处理。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都是用于解决配管密封含氟树脂垫片的压缩性、回复性以及强度等相对较低的问题;并且对比文件2也发现了通过采用压延破碎步骤对中空玻璃微球进行破碎可以显著地提高片材的性能,由此可见两者的发明思路是基本一致的。其次,由对比文件2可知,破碎的比例越高其复原性能越好,这一点尤其可以从实施例C看出,并且实施例B中的压缩性和复原性都有比较明显的改善,即综合性能较好;由此可以得出密封垫片获得较好的压缩率和优良复原性与垫片中中空玻璃微球的破碎程度有关;虽然可由对比文件2获知其破碎程度是指破碎微球占总体微球的比例,但是不可否认,破碎后的微球与破碎前的微球两者之间体积会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对比文件2采用了破碎微球占总体微球的比例对破碎程度进行表征;而本申请通过微球破碎前后的体积比例来对其进行表征,即两者采用了两个不同的切入点而对玻璃微球的破碎程度进行表征。再次,由于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并未记载中空无机颗粒在压延过程中是全部、每一个都要破碎,因此,这并不能成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即便本申请存在这种情况,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中空微小玻璃球的不同的破碎比例与密封垫片性能-压缩率、复原性的关系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合理选择玻璃球破碎的比例和程度,这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其技术效果也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料之中。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和2中分别进一步限定了“中空无机颗粒的耐压强度为0.3MPa~2MPa”。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一种配管密封用氟树脂制垫片,其为用于将配管彼此的连接部密封的垫片,其由含有氟树脂和作为填充材料的中空无机颗粒、中空无机颗粒的平均粒径为1μm~100μm、中空无机颗粒的耐压强度为0.3MPa~2MPa、每100质量份氟树脂的中空无机颗粒的量为0.5质量份~35质量份的垫片形成用树脂组合物的预成型体构成,按照破碎后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为破碎前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的25体积%~60体积%的方式对该预成型体中包含的中空无机颗粒进行了破碎而成。
2. 一种配管密封用氟树脂制垫片的制造方法,其为制造用于将配管彼此的连接部密封的垫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含有氟树脂和作为填充材料的中空无机颗粒、中空无机颗粒的平均粒径为1μm~100μm、中空无机颗粒的耐压强度为0.3MPa~2MPa、每100质量份氟树脂的中空无机颗粒的量为0.5质量份~35质量份的垫片形成用树脂组合物成型为片状,对所成型出的预成型体进行压延,从而按照破碎后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为破碎前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的25体积%~60体积%的方式将该预成型体中包含的中空无机颗粒破碎。”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以破碎后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相对于破碎前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为25~60体积%的方式破碎,而对比文件2中的破碎比例是指破碎的中空玻璃微球为43.7~52.1%,两者并不相同;(2)对比文件2中的中空玻璃微球的破碎强度为27.6MPa,而本申请的中空无机颗粒的耐压强度为0.3~2Mpa;在中空无机颗粒的耐压强度超过作为上限值的2MPa的情况下,如本申请说明书的比较例2所示,压缩率为16%、复原量为0.25mm,由此可知压缩率和复原率均降低。对比文件2所记载的发明中,其中空玻璃微球的破碎强度(27.6MPa)远远超过了本申请中的中空无机颗粒的耐压强度的上限值2MPa,因此无法得到兼顾压缩率和复原率的垫片。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9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05段(第1-11页),说明书附图图1-8(第1-4页);申请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配管密封用氟树脂制垫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薄片密封材料,构造为包括聚四氟乙烯形成的垫片结构;并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8页)披露了:其为用于将配管彼此的法兰连接部密封的垫片,其由含有PTFE(聚四氟乙烯)树脂和作为填充材料的中空玻璃微球(相当于本申请的中空无机颗粒)的垫片形成用树脂组合物的预成型体构成,其中,98%的质量分数的中空玻璃微球直径小于75μm,48 %的质量分数的中空玻璃微球直径小于45μm,即其平均粒径大约为60μm;混合的中空玻璃微球占片材的1-5重量%,即大约每100克质量份数的聚四氟乙烯树脂的中空玻璃微球的量为1.03-5.37重量%;然后对该预成型体中包含的中空玻璃微球进行了压延破碎处理,使密封垫片具有较好的压缩性和复原性。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以破碎后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为破碎前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的25体积%~60体积%的方式进行破碎处理;2)中空无机颗粒的耐压强度为0.3MPa~2MPa。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使得垫片具有优良的压缩率和复原率。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众所周知,中空结构的玻璃微球在破碎后必然会产生破碎前后体积比的变化;其次,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表2)已经披露了:包含中空玻璃微球的聚四氟乙烯预成型后经过压延破碎处理,其中的中空玻璃微球发生破裂,而破裂后的微球与破裂前的微球相比必然具有一定的体积比例;并且实施例B,C相比,实施例C的初始厚度为1.45mm的片材压缩成0.85mm厚度,其压缩的复原性最好,而实施例B的综合性能更加优异,即压延致使中空玻璃微球的破碎情况,对密封垫片的压缩率和复原率均有较大的影响;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上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为了使配管密封用氟树脂制垫片在压缩时的压缩率高,在恢复成原本的形状时复原性优异,会通过试验手段对压延破碎的中空玻璃微球进行试验表征,以获得适宜的表征参数,而采用以破碎后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为破碎前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的占比的方式对密封垫片进行压延,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其具体的数值范围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2意识到在垫片中填充中空无机颗粒可以改善其压缩率和复原性能,所采用的无机颗粒包括中空的玻璃微球;其次,虽然对比文件2中所采用的玻璃微球的压碎强度为27.6MPa,但是这仅为其一个具体实施方式;并且压碎强度高,在压碎时需要施加较大的压力,而反之亦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兼顾生产效率和产品的品质的情况下,选择具有合适耐压强度的中空无机颗粒,这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配管密封用氟树脂制垫片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配管密封用的聚四氟乙烯树脂形成垫片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8页)披露了:其用于制造用于将配管彼此的法兰连接部密封的垫片,垫片由含有PTFE(聚四氟乙烯)树脂和作为填充材料的中空玻璃微球(相当于本申请的中空无机颗粒)的垫片形成用树脂组合物的预成型体构成,其中,98%的质量分数的中空玻璃微球直径小于75μm,48 %的质量分数的中空玻璃微球直径小于45μm,即其平均粒径大约为60μm;混合的中空玻璃微球占片材的1-5重量%,即大约每100克质量份数的聚四氟乙烯树脂的中空玻璃微球的量为1.03-5.37重量%;然后对该预成型体中包含的中空玻璃微球进行了压延破碎处理,使密封垫片具有较好的压缩性和复原性。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以破碎后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为破碎前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的25体积%~60体积%的方式破碎;2)中空无机颗粒的耐压强度为0.3MPa~2MPa。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使得垫片具有优良的压缩率和复原率。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众所周知,中空结构的玻璃微球在破碎后,必然会产生破碎前后体积比的变化;其次,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表2)已经披露了:包含中空玻璃微球的聚四氟乙烯预成型后经过压延破碎处理,其中的中空玻璃微球发生破裂,而破裂后的微球与破裂前的微球相比必然具有一定的体积比例;并且实施例B,C相比,实施例C的初始厚度为1.45mm的片材压缩成0.85mm厚度,其压缩的复原性最好,而实施例B的综合性能更加优异,即压延致使中空玻璃微球的破碎情况,对密封垫片的压缩率和复原率均有较大的影响;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上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为了使配管密封用氟树脂制垫片在压缩时的压缩率高,在恢复成原本的形状时复原性优异,会通过试验手段对压延破碎的中空玻璃微球进行试验监测,以获得适宜的参数,而采用以破碎后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为破碎前的中空无机颗粒的体积的占比的方式对密封垫片进行压延,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其具体的数值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都意识到在垫片中填充中空无机颗粒可以改善其压缩率和复原性能,并且两者所采用的无机颗粒都包括中空的玻璃微球;其次,虽然对比文件2中所采用的玻璃微球的压碎强度为27.6MPa,但是这仅为其一个具体实施方式;并且压碎强度高,在压碎时需要施加较大的压力,而反之亦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兼顾生产效率和产品的品质的情况下,选择具有合适耐压强度的中空无机颗粒,这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在中空无机颗粒的破碎比例上的确存在着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已经记载了通过辊压延使得中空玻璃微球破碎,破碎的微球与原始加入的微球呈一定的比例,而其破碎微球的体积与原始加入微球的体积也必然呈一定的比例存在;进一步,由对比文件2的第6页“Table 2”记载的内容可知,中空玻璃微球破碎的比例越高垫片复原性能越好,这一点尤其可以从实施例C看出,并且实施例B中的压缩性和复原性都有比较明显的改善,即综合性能较好;即由此可以得出密封垫片压缩率和复原性与垫片中中空玻璃微球的破碎程度有关,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求合适的玻璃微球破碎比例来获得更加优良的垫片压缩和回复性能,而具体使用何种参数去表征,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料之中。
其次,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都认识到通过采用压延破碎中空玻璃微球可以显著地提高片材的压缩和回复性能,即两者的发明思路基本一致;虽然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中空玻璃微球的压碎强度为27.6MPa,但是其仅为一个具体的实施方式,并且也没有技术教导指示小于该压碎强度的玻璃微球无法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而本申请说明书第33段记载了为使得无机颗粒在制造预成型体前不会被破碎并且在压延预成型体时容易破碎,实现高效的生产制造,优选其耐压强度为0.3~2MPa,由此可见,无机颗粒的耐压强度与垫片的压缩和回复性能关联度并不大,该参数仅仅是为了高效的生产;进一步,本申请的比较例2虽然记载了采用了耐压强度为55MPa的中空玻璃珠,其压缩率和复原量降低,但是,比较例2中的中空玻璃珠基本上并未被压碎,也就基本上不存在压缩破碎的比例,更不用说压缩破碎体积比,这才是造成了垫片的压缩率和回复性降低的主要原因,由此也说明中空玻璃微球的破碎体积比与垫片的压缩和回复性能息息相关,而中空玻璃珠的耐压强度的大小选择仅仅是出于高效生产而加以考虑的,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综合考虑生产效率和产品性能的情形下,确定合适的耐压强度,并且只要保证中空玻璃微球可以被破碎即可,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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