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发光显示器的玻璃陶瓷制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发光显示器的玻璃陶瓷制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84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60798
优先权日:2012-12-21
申请(专利)号:201380066995.5
申请日:2013-12-02
复审请求人:尤罗科拉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凯
合议组组长:李银锁
参审员:李艳琴
国际分类号:C03C3/091,C03C8/14,C03C17/00,F24C7/08,F24C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针对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其他对比文件中已经给出了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6995.5,名称为“具有发光显示器的玻璃陶瓷制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尤罗科拉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21日,于2015年6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30日以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5年6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56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玻璃陶瓷制品,特别是玻璃陶瓷板,尤其意在覆盖或容纳加热元件,所述制品具有至少一个发光区域,特别是用于显示,包含至少一个发光图案,所述制品包含至少一个玻璃陶瓷基板、至少一个光源、和至少一个覆盖至少一部分所述区域的珐琅涂层,并在其中以所述图案的形状形成未覆盖区域,所述珐琅的组成包含至少一种玻璃料和至少一种颜料,所述玻璃料包含以下成分:
SiO2 45 - 50%
Al2O3 3 - 6%
B2O3 27 - 45%
Na2O 2 - 3%
K2O 1 - 2%
Li2O 3 - 5%,
颜料的比率进一步为所述玻璃料/颜料混合物的40至65重量%,所述制品还包含朝向所述珐琅涂层的漫射区域。
2. 如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玻璃陶瓷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珐琅涂层沉积在所述基板的一个面上,特别是在所述玻璃陶瓷的上表面上,所述扩散区域在所述基板的相对表面上,并且特别具有与所述珐琅化涂层大致相同的形状和/或尺寸。
3. 如权利要求1至2之一所要求保护的玻璃陶瓷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光源可以通过在合适的激活区域位置处将手指放置在所述玻璃陶瓷上根据电容机制来启动,该激活区域标示在玻璃陶瓷表面上,并尤其对应于所述发光区域。
4.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要求保护的玻璃陶瓷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区域位于一个或多个升高和/或下陷的浮雕中,特别是以允许通过触摸定位所述区域的方法,所述浮雕例如为一个或多个几何图案的形式。
5. 如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要求保护的玻璃陶瓷制品,其特征在于其包含具有0.8%至40%、优选0.8至5%、特别是0.8至2%的光透射比和对于625纳米波长为至少3.5%的透光率的基板。
6. 如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要求保护的玻璃陶瓷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或所述基板是烹调板。
7. 如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要求保护的玻璃陶瓷制品,其特征在于其包含至少一个例如位于该控制面板上并意在指示至少一个加热区域是开还是关状态的发光区域,所述珐琅化涂层例如为盘形式,在其中心处根据指示其为控制按钮的图案形成未覆盖区域,所述按钮的激活例如通过将手指放置在所述按钮上根据电容机制来进行,所述扩散区域位于所述光源上方,并具有例如对应于例如所述丝网印刷涂层形状的圆形形状。
8. 用于烹调和/或用于保持在高温下的装置,该装置具有如权利要求1至7之一所要求保护的制品,其具有一个或多个加热元件如一个或多个辐射或卤素元件和/或一个或多个大气气体燃烧器和/或一个或多个感应加热装置。”
驳回决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WO2012/001300A1,公开日为2012年1月5日)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CN102686525A,公开日为2012年9月19日)和对比文件3(CN102574739 A,公开日为2012年7月11日)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2018年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玻璃陶瓷制品,特别是玻璃陶瓷板,尤其意在覆盖或容纳加热元件,所述制品具有至少一个发光区域,特别是用于显示,包含至少一个发光图案,所述制品包含至少一个玻璃陶瓷基板、至少一个光源、和至少一个覆盖至少一部分所述区域的珐琅涂层,并在其中以所述图案的形状形成未覆盖区域,所述珐琅的组成包含至少一种玻璃料和至少一种颜料,所述玻璃料包含以下成分:
SiO2 45 - 50%
Al2O3 3 - 6%
B2O3 27 - 45%
Na2O 2 - 3%
K2O 1 - 2%
Li2O 3 - 5%,
颜料的比率进一步为所述玻璃料/颜料混合物的40至65重量%,所述制品还包含朝向所述珐琅涂层的漫射区域。
2. 如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玻璃陶瓷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珐琅涂层沉积在所述基板的一个表面上,特别是在所述玻璃陶瓷的上表面上,所述漫射区域在所述基板的相对表面上,并且特别具有与所述珐琅化涂层大致相同的形状和/或尺寸。
3. 如权利要求1至2之一所要求保护的玻璃陶瓷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光源通过在合适的激活区域位置处将手指放置在所述玻璃陶瓷上根据电容机制来启动,该激活区域标示在玻璃陶瓷表面上,并尤其对应于所述发光区域。
4.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要求保护的玻璃陶瓷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区域位于一个或多个升高和/或下陷的浮雕中,特别是以允许通过触摸定位所述区域的方法,所述浮雕例如为一个或多个几何图案的形式。
5. 如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要求保护的玻璃陶瓷制品,其特征在于其包含具有0.8%至40%、优选0.8至5%、特别是0.8至2%的光透射比和对于625纳米波长为至少3.5%的透光率的基板。
6. 如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要求保护的玻璃陶瓷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或所述基板是烹调板。
7. 如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要求保护的玻璃陶瓷制品,其特征在于其包含至少一个例如位于该控制面板上、意在指示至少一个加热区域是开还是关状态的发光区域,所述珐琅化涂层例如为盘形式,在其中心处根据指示其为控制按钮的图案形成未覆盖区域,所述按钮的激活例如通过将手指放置在所述按钮上根据电容机制来进行,所述漫射区域位于所述光源上方,并具有例如对应于例如所述丝网印刷涂层形状的圆形形状。
8. 用于烹调和/或用于保持在高温下的装置,该装置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7之一所要求保护的制品,其包括一个或多个加热元件如一个或多个辐射或卤素元件和/或一个或多个常压气体燃烧器和/或一个或多个感应加热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8月3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结合对前面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所述装置,基于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关内容,其也不具有创造性。同时认为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2019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玻璃陶瓷制品,特别是玻璃陶瓷板,尤其意在覆盖或容纳加热元件,所述制品具有至少一个发光区域,特别是用于显示,包含至少一个发光图案,所述制品包含至少一个玻璃陶瓷基板、至少一个光源、和至少一个覆盖至少一部分所述区域的珐琅涂层,并在其中以所述图案的形状形成未覆盖区域,所述珐琅的组成包含至少一种玻璃料和至少一种颜料,所述玻璃料包含以下成分:
SiO2 45 - 50%
Al2O3 3 - 6%
B2O3 27 - 45%
Na2O 2 - 3%
K2O 1 - 2%
Li2O 3 - 5%,
颜料的比率进一步为所述玻璃料/颜料混合物的40至65重量%,
其中所述制品还包含朝向所述珐琅涂层的漫射区域,
其中所述珐琅涂层沉积在所述基板的一个表面上,特别是在所述玻璃陶瓷的上表面上,所述漫射区域在所述基板的相对表面上,并且特别具有与所述珐琅化涂层大致相同的形状和/或尺寸。
2. 如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玻璃陶瓷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光源通过在合适的激活区域位置处将手指放置在所述玻璃陶瓷上根据电容机制来启动,该激活区域标示在玻璃陶瓷表面上,并尤其对应于所述发光区域。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要求保护的玻璃陶瓷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区域位于一个或多个升高和/或下陷的浮雕中,特别是以允许通过触摸定位所述区域的方法,所述浮雕例如为一个或多个几何图案的形式。
4. 如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要求保护的玻璃陶瓷制品,其特征在于其包含具有0.8%至40%、优选0.8至5%、特别是0.8至2%的光透射比和对于625纳米波长为至少3.5%的透光率的基板。
5. 如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要求保护的玻璃陶瓷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品或所述基板是烹调板。
6. 如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要求保护的玻璃陶瓷制品,其特征在于其包含至少一个例如位于该控制面板上、意在指示至少一个加热区域是开还是关状态的发光区域,所述珐琅化涂层例如为盘形式,在其中心处根据指示其为控制按钮的图案形成未覆盖区域,所述按钮的激活例如通过将手指放置在所述按钮上根据电容机制来进行,所述漫射区域位于所述光源上方,并具有例如对应于例如所述丝网印刷涂层形状的圆形形状。
7. 用于烹调和/或用于保持在高温下的装置,该装置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要求保护的制品,其包括一个或多个加热元件如一个或多个辐射或卤素元件和/或一个或多个常压气体燃烧器和/或一个或多个感应加热装置。”
复审请求人指出:(1)珐琅涂层的特定组成和漫射区域有协同作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创造性评估不相关;(2)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差太远,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太可能将对比文件2的釉质组合物应用于烹饪用具;(3)标记14并非被未覆盖区域包围的覆盖区域。它不是包括未覆盖区域的釉,所述未覆盖区域具有发光图案的形状,即,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本发明所述的技术方案。标记14无疑是玻璃陶瓷板内部的雕刻区域,标记14的周围被照明,而标记14相对于被照明的周围突显出来。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使标记14从照明区域突出。该技术效果与本发明相差甚远,本发明是“保持在玻璃陶瓷上表面上显现的发光图案(即意在被照亮的图案)轮廓的清晰度”。因而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5年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56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针对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其他对比文件已经给出了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7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玻璃陶瓷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内部元件的烹饪装置,该内部元件包括至少一个加热工具,控制和/或监测工具和至少一个发光装置,所述内部元件用使用氧化钒着色的至少一个玻璃板或玻璃陶瓷板覆盖,透过所述板观察时,至少一个发光装置不是红色的,所述板本身具有2.3%至40%范围内的光透射。所述烹饪装置是这样的:用于遮盖所述内部元件的至少一部分的至少一个遮盖工具被放置在所述板的上面、下面或内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加热工具或各加热工具优选地选自感应加热工具和辐射加热工具。它们可以是,例如,感应器、辐射加热元件或卤素加热元件。……发光装置或各发光装置有利地选自发光二极管、液晶显示器(LCD)、任选的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显示器和荧光显示器(VFD)。这些发光装置可以是纯粹地装饰性的,例如视觉上分开板的各区域。然而最通常它们将具有显示对使用者有用的各种信息的功能性作用,特别地指示加热功率、温度、烹饪程序、烹饪时间、超过预定温度的板区域(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可见玻璃陶瓷板上包括至少一个发光装置即光源,至少一个发光区域,可用于显示,至少一个发光图案”)。……控制和监测装置通常包括触敏键,例如电容类型或红外线类型的(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4段-第5页第2段)。……优选地,遮盖工具是沉积在板上和/或下的涂层,所述涂层具有吸收和/或反射和/或散射光辐射的能力(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第4段)。……在其中加热工具是感应加热工具的情况下,优选地将涂层安置在除了位于发光装置对面的区域以外的板的几乎整个表面。在辐射加热工具的情况下,优选地将涂层安置在除了位于发光装置和加热元件对面的区域以外的板的几乎整个表面(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4页第2-3段)。……涂层可以是连续的或不连续的,例如具有图案。在某些情况下,涂层可以是在某区域连续的,而在其它区域不连续的(可见,对比文件1所述涂层优选覆盖发光装置和加热元件的区域边缘,并在其中以发光装置和加热元件的区域形状图案形成未覆盖区域)。……涂层可以是珐琅。珐琅由包括玻璃料和色料(即颜料)的粉末和施加到底材的介质形成。优选地,玻璃料从可玻璃化混合物获得,其通常包括尤其选自二氧化硅、二氧化锌、氧化钠、氧化硼、氧化锂、氧化钾、等氧化物。色料可以选自包含以下金属氧化物的化合物,如氧化铬、氧化铜、氧化铁、氧化钴、氧化镍等,或可以选自铬酸铜或铬酸钴等,色料占玻璃料/色料组合的含量是例如30至60%重量之间。特别地可以通过丝网印刷沉积层(若合适,将基底和色料放入在适合的介质中的悬浮液中,所述介质通常将在后面的烘烤步骤中消除,对于这种介质尤其可能包括溶剂、稀释剂、油、树脂等),层的厚度为例如大约1μm至6μm。丝网印刷技术是特别有优势的,因为其易于使得可能保留板的某些区域,特别地发光装置对面的区域,或甚至位于辐射加热工具对面的区域(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9页第2段-第20页第3段)。
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玻璃陶瓷制品,如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所述的其是一种与本申请类似的烹饪装置。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玻璃料的具体组成;(2)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制品包含朝向所述珐琅涂层的漫射区域,所述漫射区域在所述基板的相对表面上,并且特别具有与所述珐琅化涂层大致相同的形状和/或尺寸。
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如下内容:通过采用与常规用于烹调板装饰相同类型的珐琅在该玻璃陶瓷上表面上丝网印刷来沉积意在被照亮的图案,……但是,当点亮设置在该玻璃陶瓷下表面上的光源时,由丝网印刷的珐琅界定的轮廓由于光穿过该珐琅散射而可能无法鲜明地显现,由此降低了显示的图案的清晰度。在玻璃陶瓷下表面上的点还可以因透明度而在该图案中可以被看到,并可以引发光源的光的失真(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
因此,针对区别(1)而言,本申请是寻找一种具有合适的不透明度的玻璃料制作珐琅用于遮蔽下方元件。根据说明书的记载:通过测量(借助Byk-Gardner Color Guide 45/0色度计进行的反射比色法)色差ΔE*来评价该不透明度,对应于放置在不透明白色背景的基板和放置在不透明黑色背景的基板的在与该基板带有珐琅的面相对的基板面上测得的颜色之间的差异(ΔE* = ((LW*-LB*)2 (aW*-aB*)2 (bW*-bB*)2)?,根据CIE在1976年建立的公式,LW*、aW*、bW*是在白色背景上的第一测量的色度坐标,LB*、aB*、bB*是在黑色背景上的第二测量的色度坐标)。有利地,本发明的涂有该珐琅的玻璃陶瓷基板具有小于或等于0.5、优选小于或等于0.4、尤其小于0.1的ΔE*值(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48段)。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微晶玻璃的釉质组合物,其包含至少一种玻璃用玻璃料,含量为釉质总重量的40至65%且优选45至60%的至少一种颜料,以及任选至少一种载色料或介质,如前所述的釉质组合物的玻璃用玻璃料排它地由以下成分组成:SiO2 47-57%,Al2O3 3-6%,B2O3 27-40%,Na2O 2-5%,K2O 1-2%,Li2O 3-5%(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0,以及说明书第7段和第25段);且说明书第0038-0039段也明确公开了:所述的釉质覆盖的微晶玻璃板。有利地,涂有本发明的釉质(烧制后获得的)的该基底,特别是微晶玻璃板具有使得能够特别是遮盖下面的元件的不透明度。在本发明中如下评测不透明度:根据1976年CIE确立的公式ΔE* = ((LB*-LN*)2 (aB*-aN*)2 (bB*-bN*)2)1/2测量(使用Byk-Gardner色彩指南45/0比色计进行反射比色法)置于不透明白色背景上的基底与置于不透明黑色背景上的基底的在该基底的与带有釉质的面相反的面上测得的色调变化ΔE*,其相当于颜色之间的差异,LB*、aB*和bB*是在白色背景上第一次测量的色度坐标,LN*、aN*和bN*是在黑色背景上第二次测量的那些。有利地,涂有本发明的釉质的微晶玻璃基底具有小于或等于0.5、优选小于或等于0.4的ΔE*值。对比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玻璃料与本申请所述玻璃料相比,二者组成相同,数值范围或重叠,或端点重合,且采用二者玻璃料制备的组合物在不透明度方面获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即起到相同作用,故对比文件2给出了选用所述玻璃料用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而选择所述玻璃料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区别(2)来讲,分析可知,本申请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当点亮玻璃陶瓷下表面上的光源时,珐琅界定的轮廓由于光穿过该珐琅散射而可能无法鲜明地显现,即图案的清晰度降低的问题。然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家用器具装置,其具有家用器具盖板和至少一个漫射体单元,所述漫射体单元至少部分地设置在照明单元与部分区域之间,且被设置用来至少部分地散射照明单元的光。……漫射体单元被设置用来“至少部分地散射照明单元的光”,这尤其系指,由照明单元发出的至少一个光波长在漫射体单元中发生散射,漫射体单元由此对于该光波长来说优选如同漫射光源一样起作用。采用这种设计方案能实现光源扩展和/或漫射的效果(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同时,图1还具体公开了一种具有家用器具盖板的家用器具装置,该家用器具盖板被构造成用于感应式灶台的灶台盖板,且由黑色的锂-铝-硅酸盐玻璃材料或玻璃陶瓷材料构成。在图1所示的实施例中,标记14设置在盖板的边角区域中,因而标记14并不是由激光-内部模槽12构成的隔热机构22的一部分。在由玻璃陶瓷材料构成的黑色背景下,标记14反差特别明显地突显出来。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相比于图1所示的标记14设置在盖板的边角区域的技术方案,其还公开了一种替代性的方案,即“替代地或附加地,也可以在盖板的底面34上设置照明单元24′,此点如在沿着图1的线Ⅰa-Ⅰa剖切的家用器具装置剖视图1a中示出。在这里,从盖板的底面34朝向顶面32对激光-内部模槽12的部分区域26进行照明。照明单元24′具有两个红色的发光二极管28′和29′。在照明单元24′与盖板的底面34之间设置有漫射体单元27′,该漫射体单元被设置用来使得照明单元24′发出的光散射,从而产生一种漫射光源扩展的效果。在这种设计方案中可以实现颠倒的标记14,其中看起来标记14的周围被照明,而标记14相对于被照明的周围突显出来。”(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2、24、27和28段,附图1和图1a)。可见,该图1a的替代方案中,标记14为覆盖区域(虽然标记14为激光蚀刻区域,但是其遮盖了光线,实质具有覆盖效果,也可看作覆盖区域),其周围为未覆盖区域,通过在光源与标记之间设置漫射体单元实现了鲜明地显现标记的技术效果。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照明单元和发光区域之间设置漫射体单元(对应漫射区域)的技术启示,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当点亮玻璃陶瓷下表面上的光源时,珐琅界定的轮廓由于光穿过该珐琅散射而可能无法鲜明地显现,即图案的清晰度降低的问题”时,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自然会选择能够鲜明地显现珐琅等涂层界定的轮廓图案的该技术手段实现其技术目的,因而设置权利要求1所述朝向珐琅涂层的漫射区域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漫射区域在所述基板的相对表面上”而言,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在照明单元24′与盖板的底面34之间设置有漫射体单元27′,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至于“漫射区域具有与所述珐琅化涂层大致相同的形状和/或尺寸”而言,这是根据的生产的实际需要(如生产成本、最低使用需求)而选择的结果,即将漫射区域设置为与珐琅涂层具有大致相同的形状和/或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该选择也不能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对激活区域、发光区域的设置作了限定,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光装置具有显示对使用者有用的各种信息的功能性作用,特别地指示加热功率、温度、烹饪程序、烹饪时间、超过预定温度的板区域。控制和监测装置通常包括触敏键,例如电容类型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并依赖电容机制来启动光源、选择权利要求3所述的能够触摸定位的一个或多个可升高和/或下陷的具有相应图案形式的浮雕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且所述选择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预期的。因此结合对前面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光透射比和透光率作了具体限定,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板具有2.3%至40%范围内的光透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3段)。针对625纳米波长为至少3.5%的透光率的基板而言,这是本领域根据生产的实际需求(光源选择对于基板的要求)和用户的使用需要(可见程度)而选择的结果,是一种常规技术需求下的技术配置,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获得在625纳米波长时具有至少3.5%的透光率的基板也不存在技术障碍。因此结合对前面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限定了基板是烹调板,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所述烹饪装置,其内部元件即是使用玻璃板或玻璃陶瓷板覆盖,可见其本身也是烹调板。因此结合对前面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发光区域、激活机制、漫射区域等作了限定,参见前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1已经实质上公开了在基板上包含指示加热区域是否开启的发光区域。而将珐琅涂层设置为盘形状,并在其中心处根据指示其为控制按钮的图案形成未覆盖区域,以及通过将手指放置在控制按钮上根据电容机制实现激活是烹调板的常规部件设置;另外,基于对比文件3的启示,将漫散区域设置于光源上方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将漫射区域设置为对应涂层形状的圆形形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结合对前面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烹调和/或用于保持在高温下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要求保护的制品,其包括一个或多个加热元件如一个或多个辐射或卤素元件和/或一个或多个常压气体燃烧器和/或一个或多个感应加热装置。而对比文件1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用于烹调和/或用于保持在高温下的装置(参见前面的评述),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玻璃陶瓷制品中也包括加热工具,且明确披露了:所述加热工具或各加热工具,优选地选自感应加热工具和辐射加热工具。它们可以是,例如,感应器、辐射加热元件或卤素加热元件。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个或多个辐射或卤素元件和/或一个或多个感应加热装置;针对常压气体燃烧器而言,作为一种常规的加热元件,选择其作为烹调板中的加热工具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针对意见(1),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所述玻璃料的具体组成是为寻找一种具有合适的不透明度的玻璃料制作珐琅用于遮蔽下方元件;而设置朝向珐琅涂层的漫射区域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当点亮玻璃陶瓷下表面上的光源时,珐琅界定的轮廓由于光穿过珐琅散射而可能无法鲜明地显现,图案的清晰度降低的问题。通常来讲面临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均会在现有技术中寻找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即按照常规的技术问题解决思路,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每一个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会在现有技术中寻找相应的技术启示。针对本案而言也是如此,即当面临寻找合适的不透明度的玻璃料时,会在现有技术中寻找使用合适玻璃组成的技术启示;当需要解决图案显示不凸显的问题时,则在现有技术中寻找关于提高图案对比度、清晰度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可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针对意见(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均涉及加热炉具使用的微晶玻璃板,且均关于釉质覆盖的微晶玻璃板,均在于利用合适的不透明度的玻璃料遮盖元件,故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二者技术领域相差太远的问题”,在对比文件2明确给出了相应技术启示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的釉质组合物应用于本申请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意见(3),首先,复审通知书中并未涉及“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发明所述的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其次,标记14为激光蚀刻区域,但是其遮盖了光线,实质具有覆盖效果,可看作覆盖区域,其周围为未蚀刻区域,对应于未覆盖区域,即覆盖区域被未覆盖区域包围,通过在光源与标记之间设置漫射体单元实现了鲜明地显现标记的技术效果。虽然对比文件3所述覆盖区域构成图案形状(暗标记),本申请未覆盖区域具有发光图案的形状(明标记),然而无论覆盖区域还是未覆盖区域构成图案(无论暗标记还是明标记),其均是采用覆盖区域和未覆盖区域二者的光线视觉差形成的图案识别效果,均是通过设置散射区域使得光线在未覆盖区域照明达到凸显图案形状轮廓的效果,对比文件3中的“漫射体单元”与本申请中的“漫射区域”作用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照明单元和发光区域之间设置漫射体单元(对应漫射区域)使得光散射在未覆盖区域照明,用以提升玻璃陶瓷表面显现的图案轮廓清晰度的技术启示下,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点亮玻璃陶瓷下表面上的光源时,珐琅界定的轮廓由于光穿过该珐琅散射而可能无法鲜明地显现,即图案的清晰度降低的问题”时,通过“设置漫射区域”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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