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碗机控制面板和洗碗机机门及洗碗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碗机控制面板和洗碗机机门及洗碗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36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772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04912.7
申请日:2015-12-25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戴翀
合议组组长:李珍珍
参审员:申红胜
国际分类号:A47L15/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项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04912.7,名称为“洗碗机控制面板和洗碗机机门及洗碗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申请人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12月2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理由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3024528U,公告日期为2013年06月26日;
对比文件3:CN 104945831A,公开日期为2015年09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洗碗机控制面板,包括控制面板本体和设置于所述控制面板本体上的便于人手把持的把持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具有夜光指示功能的夜光指示部件,所述夜光指示部件设置在所述控制面板本体上,且靠近所述把持部;在靠近所述把持部的所述控制面板本体上设置有凹槽,所述夜光指示部件与所述凹槽相配合,且固定设置于所述凹槽内;
所述夜光指示部件含有如下成分:
透明ABS树脂87.5~98%%,表面处理剂0.2~1.0%,加工助剂0.5~1.5%、夜光色粉1~10%;
所述透明ABS树脂选用透光率为85%以上的ABS树脂920、PA-758中的至少一种;所述表面处理剂选用MAH接枝物;所述加工助剂选用EBS、硬脂酸盐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夜光指示部件对波长450纳米以下的短波可见光具有吸收能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碗机控制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夜光指示部件是围绕所述把持部并设置在所述控制面板本体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洗碗机控制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持部为安装于所述控制面板本体上的把手;或
所述控制面板本体凹设有开口槽,所述把持部为凸设于所述开口槽内的凸起。
4. 一种洗碗机机门,包括铰接于具有底座的洗碗机机体上的门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门体上设有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洗碗机控制面板。
5. 根据权利要求4洗碗机机门,其特征在于:所述洗碗机控制面板设置于所述机门之远离于所述洗碗机机体底座的顶部。
6. 一种洗碗机,包括机体和铰接于所述机体的机门,其特征在于:所述机门为权利要求4、5任一所述的洗碗机机门。”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控制面板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新型电冰箱,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为一种洗碗机而对比文件1为一种新型电冰箱;夜光指示部件靠近把持部;在靠近所述把持部的所述控制面板本体上设置有凹槽,所述夜光指示部件与所述凹槽相配合,且固定设置于所述凹槽内;(2)所述夜光指示部件含有如下成分:透明ABS树脂87.5~98%%,表面处理剂0.2~1.0%,加工助剂0.5~1.5%、夜光色粉1~10%;所述透明ABS树脂选用透光率为85%以上的ABS树脂920、PA-758中的至少一种;所述表面处理剂选用MAH接枝物;所述加工助剂可以选用EBS、硬脂酸盐中的至少一种。 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从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容易得到,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洗碗机机门,其中门体上设有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洗碗机控制面板。由于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洗碗机控制面板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洗碗机,其中机门为权利要求4、5任一所述的洗碗机机门。由于权利要求4-5任一所述的洗碗机机门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的创造性。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夜光指示部件含有如下成分”修改为“所述夜光指示部件由如下成分组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洗碗机控制面板,包括控制面板本体和设置于所述控制面板本体上的便于人手把持的把持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具有夜光指示功能的夜光指示部件,所述夜光指示部件设置在所述控制面板本体上,且靠近所述把持部;在靠近所述把持部的所述控制面板本体上设置有凹槽,所述夜光指示部件与所述凹槽相配合,且固定设置于所述凹槽内;
所述夜光指示部件由如下成分组成:
透明ABS树脂87.5~98%,表面处理剂0.2~1.0%,加工助剂0.5~1.5%、夜光色粉1~10%;
所述透明ABS树脂选用透光率为85%以上的ABS树脂920、PA-758中的至少一种;所述表面处理剂选用MAH接枝物;所述加工助剂选用EBS、硬脂酸盐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夜光指示部件对波长450纳米以下的短波可见光具有吸收能力。”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其所用的ABS树脂为透明ABS树脂,对比文件3也并不要求ABS树脂为透明树脂,而本申请中ABS树脂满足透光性要求是本申请夜光指示部件发挥夜光功能的前提;(2)对比文件3提供的夜光塑料和本发明的夜光指示部件的应用环境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基于对比文件3的记载的69%~64%的ABS树脂,选择87.5~98%的透明ABS树脂作为夜光指示部件的基体组分,也没有动机选择特定的满足“透明”的920、PA-758作为夜光指示部件的基体组分;(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均没有公开本申请“以MAH接枝物作为表面处理剂,以EBS、硬脂酸盐中的至少一种作为加工助剂”的技术特征,尽管这些材料作为加工助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不能说明添加这些组分至本申请夜光指示部件中起到特定作用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4)本申请夜光指示部件的配方仅包含四种特定含量、特定类型的组分,各组分相互配合,最终达到“在夜间或者黑暗处,仍能看到发光,持续时间长达几小时至十几小时”的效果,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包含填充剂、阻燃剂、增塑剂、稳定剂等复杂成分,同时也难以预料,在本发明夜光指示部件在添加不透光材料的填充剂、阻燃剂、增塑剂、稳定剂等多种复杂成分后,还能发挥对应的效果。据此认为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将本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实质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洗碗机控制面板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新型电冰箱,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控制面板用于洗碗机,所述夜光指示部件设置在所述控制面板本体上,且靠近所述把持部,在靠近所述把持部的所述控制面板本体上设置有凹槽,所述夜光指示部件与所述凹槽相配合,且固定设置于所述凹槽内;(2)所述夜光指示部件由如下成分组成:透明ABS树脂87.5~98%,表面处理剂0.2~1.0%,加工助剂0.5~1.5%、夜光色粉1~10%;所述透明ABS树脂选用透光率为85%以上的ABS树脂920、PA-758中的至少一种;所述表面处理剂选用MAH接枝物;所述加工助剂选用EBS、硬脂酸盐中的至少一种;(3)所述夜光指示部件对波长450纳米以下的短波可见光具有吸收能力。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进一步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洗碗机机门,门体上设有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洗碗机控制面板。由于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洗碗机控制面板不具备创造性,从而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洗碗机,其中机门为权利要求4、5任一所述的洗碗机机门。由于权利要求4或5任一所述的洗碗机机门不具备创造性,从而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在受到自然光、日光灯光、紫外光照射后,把光能储存起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洗碗机控制面板,包括控制面板本体和设置于所述控制面板本体上的便于人手把持的把持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具有夜光指示功能的夜光指示部件,所述夜光指示部件设置在所述控制面板本体上,且靠近所述把持部;在靠近所述把持部的所述控制面板本体上设置有凹槽,所述夜光指示部件与所述凹槽相配合,且固定设置于所述凹槽内;
所述夜光指示部件由如下成分组成:
透明ABS树脂87.5~98%,表面处理剂0.2~1.0%,加工助剂0.5~1.5%、夜光色粉1~10%;
所述透明ABS树脂选用透光率为85%以上的ABS树脂920、PA-758中的至少一种;所述表面处理剂选用MAH接枝物;所述加工助剂选用EBS、硬脂酸盐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夜光指示部件对波长450纳米以下的短波可见光具有吸收能力,在受到自然光、日光灯光、紫外光照射后,把光能储存起来。”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主要认为:1、本申请ABS树脂为透明ABS树脂,且透光率为85%以上,这是实现出光的先决条件;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ABS树脂为透明ABS树脂,对比文件3中即便ABS树脂不透光,夜光塑料表层的稀土长效荧光粉仍然能够发挥一定的夜光指示功能,因此并不要求ABS树脂为透明树脂;2、本申请中透明ABS树脂的百分含量为87.5%~98%,对比文件3中作为稀土长效荧光粉分散载体的ABS树脂含量仅为50~80%,两者存在显著差异,对比文件3中的阻燃剂、填充剂、助剂等成分并非可以任意省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与本申请透明ABS树脂含量存在显著差异的对比文件3中的ABS树脂含量调整为与本申请一致;3、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用于改善稀土长余辉荧光粉发光和分散性能的表面处理剂MAH接枝物和助剂EBS、硬脂酸盐。在夜光指示部件中添加MAH接枝物来改善夜光色粉的活性,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MAH接枝物的含量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4、本申请夜光指示部件的材料仅含有透明ABS树脂、表面处理剂、加工助剂、夜光色粉四种成分。其中,表面处理剂、加工助剂的含量分别为0.2~1.0%、0.5~1.5%,即作为助剂的各成分的含量之和,最多不超过2.5%。而对比文件3中,除了阻燃剂和填充剂两种主体助剂外,其他助剂的含量为5%~15%,与本申请助剂含量存在显著差异;5、在满足上述技术特征的前提下,得到的夜光指示部件对波长450纳米以下的短波可见光具有吸收能力,在受到自然光、日光灯光、紫外光照射后,把光能储存起来。夜光指示部件的材料成分及其含量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实现上述技术效果。据此认为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 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项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洗碗机控制面板,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1]-[0008]段,图1-2)公开了一种新型电冰箱,包括有一箱体(1),在箱体(1)的正面设置有上箱门(2)和下箱门(3),在上箱门(2)和下箱门(3)上分别设置有门把手(4),在门把手(4)的表面喷有一层夜光漆,夜光漆在夜晚或光线暗淡时会发出光亮给予用户提示,用户能准确地知道电冰箱门把手(4)的具体位置,夜晚开启箱门非常的方便。
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中,“上箱门(2)”、“下箱门(3)”分别为控制冰箱开合的部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控制面板本体”;“门把手(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把持部”,由“在上箱门(2)和下箱门(3)上分别设置有门把手(4)”可知其公开了把持部设置于控制面板本体上;“夜光漆”用于在夜晚或光线暗淡时会发出光亮给予用户提示,因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具有夜光指示功能的夜光指示部件”。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控制面板用于洗碗机,所述夜光指示部件设置在所述控制面板本体上,且靠近所述把持部,在靠近所述把持部的所述控制面板本体上设置有凹槽,所述夜光指示部件与所述凹槽相配合,且固定设置于所述凹槽内;(2)所述夜光指示部件由如下成分组成:透明ABS树脂87.5~98%,表面处理剂0.2~1.0%,加工助剂0.5~1.5%、夜光色粉1~10%;所述透明ABS树脂选用透光率为85%以上的ABS树脂920、PA-758中的至少一种;所述表面处理剂选用MAH接枝物;所述加工助剂选用EBS、硬脂酸盐中的至少一种;(3)所述夜光指示部件对波长450纳米以下的短波可见光具有吸收能力,在受到自然光、日光灯光、紫外光照射后,把光能储存起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黑暗环境中针对洗碗机进行操作的用户提供有效的指示功能。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在电冰箱门把手上喷涂夜光漆,夜光漆在夜晚或光线暗淡时会发出光亮给予用户提示,进而方便用户在黑暗中进行相关操作,而洗碗机和电冰箱都属于生活领域中的常用厨房电器,洗碗机同样地存在黑暗中或光线较差时需要进行查看或开启等需求,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借鉴对比文件1中在电冰箱的控制面板上设置夜光材料提供黑暗中指示功能这一技术构思,进而将其应用到在洗碗机上,即在洗碗机的控制面板上也类似的设置夜光材料(即“夜光指示部件”),从而在黑暗环境中针对洗碗机的用户提供有效的指示功能,该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至于夜光指示部件的位置关系、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洗碗机的结构特点进行灵活地选择和设置,例如,为了便于用户在黑暗中对洗碗机进行开合等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夜光指示部件靠近把持部设置,这样用户很容易在黑暗中观察到把手的位置而进行相应的开合操作;而在日常生活中,为了将某些部件固定在基体或基座上,防止其掉落,采用在基体上设置凹槽,通过嵌合的方式对该部件其进行固定并对其起到保护的作用,这是一种非常常规的固定方式,甚至于采用开设凹槽的方式嵌合夜光指示部件,从而对其进行固定和保护,这在生活中也非常常见,例如,可参见但不限于如下现有技术:参考文献1:CN 104660942 A (公开日期为2015年05月27日,申请人:上海炯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公开了一种新型多功能投影仪,在投影仪(5)侧面设置凹槽,夜光安全出口指示牌(8)镶嵌在凹槽内;参考文献2:CN 202218732 U (公开日期为2012年05月16日,申请人:天津绿动植物营养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其公开了一种新型夜光园林座椅,于座椅的椅背(1)和椅面(2)开设有细长的凹槽(3),凹槽(3)内镶嵌有夜光塑管(4),夜光材料装灌于夜光塑管中,有效防止游客长期接触而引起的夜光材料磨损;参考文献3:CN 202396814 U(公开日期为2012年08月29日,申请人:南通市海鸥救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其公开了一种带夜光圈的桌子,包括桌子本体,所述桌子本体包括桌面和桌腿,所述桌面侧面设有凹槽,所述凹槽内嵌有夜光圈;参考文献4: CN 2636653 Y(公开日期为2004年09月01日,申请人:崔政等),其公开了一种夜光拖鞋,包括装在鞋底上与脚背相对应的鞋面,在鞋面上设置有凹槽,凹槽内镶嵌着由夜光材料构成的发光片,发光片的形状与凹槽的形状相对应。因此为了保持夜光部件不容易脱落,提高其长效稳定的夜光特性,将夜光部件进行固定,例如,在靠近所述把持部的所述控制面板本体上设置有凹槽,所述夜光指示部件与所述凹槽相配合,且固定设置于所述凹槽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6]段)公开了一种适用于灯罩的夜光塑料,包括:ABS 树脂、阻燃剂、填充剂、助剂和植物染料,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比比例分别为:ABS 树脂50%~80%、阻燃剂 5%~16%、稀土长效荧光粉1%~8%、填充剂8%~20%和助剂5%~15%;所述稀土长效荧光粉为碱土铝酸盐型长余辉发光材料,所述助剂包括增塑剂、润滑剂、稳定剂以及抗氧剂等,所述填充剂为二氧化硅、氢氧化铝或石棉中的一种或二种以上,所述二氧化硅、氢氧化铝和石棉的质量百分比约为:3:5:1.5;该适用于灯罩的夜光塑料具有夜间发光的技术效果,不用耗电,节省了电能源。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夜光塑料的组成,其中ABS树脂、稀土长效荧光粉、助剂分别对应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ABS树脂、夜光色粉、加工助剂,并且稀土长效荧光粉的含量1%~8%与夜光色粉的含量1~10%数值范围部分重叠且具有一个公共的端点1%,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尽管对比文件3中的夜光指示材料是用于灯罩,但是其本质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在黑暗中作为夜光指示材料来发挥夜光指示功能,从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而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的组分或者含量,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者通过本领域的常规的、有限的试验可以确定的:例如,表面处理剂MAH接枝物,其为塑料配方设计中通常添加的相容剂,具有改善塑料基体与填料之间相容性和偶联效果的功能;EBS、硬脂酸盐则是塑料配方设计中常用的润滑剂(可参见本领域的教科书《塑料改性实用技术与应用》,杨明山主编,印刷工业出版社,公开日期为2014年06月30日,第148-150页);为了提高夜间指示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ABS树脂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选用透光率较高的ABS树脂,例如透光率为85%以上,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在对比文件3给出了基于ABS树脂作为基质的夜光塑料的基础上,选择ABS树脂920、PA-758这些具体型号的ABS树脂,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对于对比文件3中所含有的填充剂、阻燃剂、增塑剂、稳定剂、抗氧剂等,这些都是塑料配方设计中常用的添加剂或者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在塑料中相应的功能,并且可根据需要进行添加,当不添加这些组分时,其效果也相应地消失;对于透明ABS树脂、表面处理剂、加工助剂等组分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并通过常规的、有限的试验对各组分的含量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而显而易见的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限定的含量范围,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夜光漆,对比文件3公开了夜光塑料,两者均为夜光材料,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荧光粉,又称为夜光粉,对于光致储能夜光粉的特点是:在受到自然光、日光灯光、紫外光等照射后,把光能储存起来,在停止光照射后,再缓慢以荧光方式释放出来,所以在夜间或者黑暗处,仍能看到发光,持续时间长达几小时至十几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还知晓自然光、日光灯光或者紫外光的波长范围位于或者部分位于450纳米以下。由此可见,夜光指示部件对波长450纳米以下的短波可见光具有吸收能力,以及夜光指示部件在受到自然光、日光灯光、紫外光照射后把光能储存起来,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交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尽管未明确公开用于灯罩的夜光塑料中的基体树脂ABS为透明的,但是对比文件3中的灯罩也是用于夜间照明的,并且也是基于夜光材料所共同具备的照射-储能-荧光释放的基本原理而发光的。而作为夜光材料基体的ABS树脂,其透光率越高,夜间照明及指示效果自然会越好,这一点无论本申请的控制面板还是对比文件3的灯罩均是如此,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为了提高夜间照明及指示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选择透光率高的ABS树脂作为夜光材料的基体树脂。(2)对比文件3中的夜光塑料和本申请的夜光指示部件,尽管应用在不同的产品上,但是其本质功能并无区别,都是利用夜光材料的荧光特性在黑暗中提供照明和指示功能,尽管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的ABS树脂的含量有所区别(对比文件3中ABS 树脂为50%~80%,本申请为87.5-98%),但是当将对比文件3中的夜光材料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并用于家用电器(如洗碗机等)的夜间显示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对包括ABS树脂在内的夜光材料的各组分及含量进行适当地调整,例如,当不考虑或不关注某些性能时,可以相应地省略对比文件3夜光材料中的某些添加剂或者助剂成分,例如,填充剂、阻燃剂、增塑剂、稳定剂、抗氧剂等,进而相应地提高基体树脂ABS的含量,这是根据具体需要进行组分和含量的常规调整方式,并且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MAH接枝物、EBS、硬脂酸盐均为塑料配方设计中的常规添加剂,MAH接枝物是常用的相容剂(又称:增容剂、大分子偶联剂等),其具有高的极性和反应性,是一种高分子界面偶联剂、相容剂、分散促进剂,可以改善无机填料与有机树脂的相容性;EBS、硬脂酸盐则是塑料配方设计中常用的润滑剂,这些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中的夜光材料本质上即为一种以ABS树脂为基质的塑料制品,当用于洗碗机等家用电器的夜间显示时,为了改善夜间显示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具备的塑料配方设计的普通技术知识,完全有动机在上述塑料制品中,添加表面处理剂MAH接枝物,从而改善该塑料制品中夜光色粉在ABS树脂的增容性和分散性,增容和分散效果的改善,即可使得夜光色粉在ABS树脂基质中分散得更加均匀,进而可以改善透光均匀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期的技术效果;(4)如前第(2)点所述,对于对比文件3中所含有的填充剂、阻燃剂、增塑剂、稳定剂、抗氧剂等塑料配方设计中常用的添加剂或者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在塑料中相应的功能,并且可根据需要进行添加或省略,并相应地调整各组分的含量范围,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常规试验能力,因此即便对比文件3公开了除了阻燃剂和填充剂两种主体助剂外其他助剂的含量为5%~15%,与权利要求1中“表面处理剂0.2~1.0%,加工助剂0.5~1.5%”有所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拘泥于该特定含量范围;(5)夜光指示部件对波长450纳米以下的短波可见光具有吸收能力,以及夜光指示部件在受到自然光、日光灯光、紫外光照射后把光能储存起来,这些体现的均是夜光材料“照射-储能-荧光释放”的基本工作原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后,上述技术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把手上直接设置夜光指示部件(参见前述),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灵活的设置夜光指示部件的位置,例如,将夜光指示部件是围绕把持部并设置在控制面板本体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上箱门和下箱门上分别设置有门把手(参见前述)。可见,权利要求3的并列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把持部为安装于所述控制面板本体上的把手”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将把手设置为:所述控制面板本体凹设有开口槽,所述把持部为凸设于所述开口槽内的凸起,这也是在控制面板上常用的把手设置方式,此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洗碗机机门,包括铰接于具有底座的洗碗机机体上的门体,所述门体上设有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洗碗机控制面板。洗碗机机门包括铰接于具有底座的洗碗机机体上的门体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洗碗机控制面板不具备创造性,从而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将洗碗机控制面板设置于所述机门之远离于所述洗碗机机体底座的顶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洗碗机,包括机体和铰接于所述机体的机门,所述机门为权利要求4、5任一所述的洗碗机机门。洗碗机包括机体和铰接于所述机体的机门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权利要求4或5任一所述的洗碗机机门不具备创造性,从而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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