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管理系统和交易管理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交易管理系统和交易管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67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633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5023.8
申请日:2012-07-31
复审请求人:键和田芳光 键软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晓莉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崔丽艳
国际分类号:G06Q20/14,G06Q5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5023.8、发明名称为“交易管理系统和交易管理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发明名称后变更为“交易管理系统和交易管理方法”。申请人为键和田芳光、键软株式会社。本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2012年07月3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01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第1-8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1、对比文件1(CN1618072A,公开日为2005年05月18日)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存储上游交易者及第二销售价格时还与中间商交易者的中间商交易者ID关联;(2)订购管理部被配置为用下游交易者ID和产品ID作为密钥,从所述交易设置信息存储部读取对于下游交易者由上游交易者所分配的能够销售的产品的数量。上述区别特征(1)、(2)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人为制定的一种商业实施管理方法,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性贡献;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上存储的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所实现的步骤与权利要求1中各系统模块的功能对应,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27、说明书摘要,2015年03月02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7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211]段、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交易管理系统,包括:
交易设置信息存储部,被配置为与产品ID和中间商交易者的中间商交易者ID关联地存储上游交易者,中间商交易者从所述上游交易者购买由产品ID所识别的产品;
价格存储部,被配置为与产品ID和上游交易者ID关联地,通过用上游交易者ID所识别的上游交易者存储作为产品的销售价格的第一销售价格,并且与产品ID和中间商交易者ID关联地,通过中间商交易者存储作为产品的销售价格的第二销售价格;
订购管理部,被配置为用下游交易者ID和产品ID作为密钥,从所述交易设置信息存储部读取对于下游交易者由上游交易者所分配的能够销售的产品的数量;连同产品ID的输入、下游交易者的下游交易者ID、以及产品的订购数量,从下游交易者接收对于中间商交易者的产品的订购,其中所述中间商交易者将产品销售给所述下游交易者;以及
票据发布处理部,被配置为基于由订购管理部所接收的订购数量和第二销售价格,发布从下游交易者到中间商交易者的订购票据,并且基于由订购管理部所接收的订购数量和第一销售价格,发布从中间商交易者到上游交易者的订购票据。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交易管理系统,其中,基于用于发布从中间商交易者到上游交易者的订购票据的订购数量和第一销售价格,票据发布处理部发布从上游交易者到中间商交易者的账单票据或交货票据,并且基于用于发布从下游交易者到中间商交易者的订购票据的订购数量和第二销售价格,票据发布处理部发布从中间商交易者到下游交易者的账单票据或交货票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交易管理系统,其中
与中间商ID、产品ID以及上游交易者ID关联地,交易设置信息存储部存储用于向用中间商交易者ID所识别的中间商交易者订购产品的情况的设置,所述设置指示从中间商交易者向用上游交易者ID所识别的上游交易者进一步订购的必要性、以及自动订购的适当性,
如果接收到从下游交易者向中间商交易者的产品的订购,则订购管理部打开使能用于从下游交易者向中间商交易者的订购的处理的可订购标志,并且访问交易设置信息存储部,并且基于向上游交易者进一步订购的必要性和自动订购的适当性的设置,当设置指示需要进一步订购并且允许自动订购时,打开使能用于从中间商交易者向上游交易者的订购的处理的可订购标志,
如果订购管理部打开使能用于从下游交易者向中间商交易者的订购的处理的可订购标志,则票据发布处理部发布从下游交易者向中间商交易者的订购票据,并且如果订购管理部打开使能用于从中间商交易者向上游交易者的订购的处理的可订购标志,则票据发布处理部发布从中间商交易者向上游交易者的订购票据。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的交易管理系统,其中交易管理系统
包括交易管理信息存储部,被配置为存储关于用于每个交易的订购的产品的交易管理信息,所述交易管理信息指示产品的产品ID、产品的订购者的交易者ID、将产品销售给订购者的订购接收者的交易者ID、订购接收者向其发货产品的发货目的地的交易者ID、以及对于发货目的地的产品发货状态,并且
还包括分销状态管理部,被配置为响应于在用交易者ID所指派的查询目标交易者中的产品的库存数量的查询,访问交易管理信息存储部,并且从在其中将查询目标交易者登记为订购者和发货目的地的交易管理信息中的订购数量,减去在其中将查询目标交易者登记为订购接收者的交易管理信息中的订购数量,来计算并呈现在查询目标交易者中的产品的库存数量,其中该查询连同交易者ID和产品ID的指派被接收。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的交易管理系统,包括交货管理部,被配置为:
响应于从上游交易者的终端所发送的交易ID和发货完成通知的接收,确定交易ID的交易者之间的验收基准是在发货时验收还是在交货时验收,并且
如果验收标准是在发货时,
则打开在交易者之间的可收取标志,
如果验收标准是在交货时,
则将交易ID登记到等待列表中,
之后,如果从下游交易者的终端发送产品接收日期则存储产品接收日期,
周期地确定产品接收日期是否被存储用于在等待列表中所存储的每个交易ID,并且
如果写入产品接收日期,则打开用在交货时验收的交易者之间的交易ID所识别的交易的可收取标志,
其中根据计费模式,票数发布处理部在每次交易计费时立即地并且在循环计费的结账日,创建仅用于可收取标志已被打开的交易的票据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的交易管理系统,其中当通过任何一个上游交易者向中间交易者或下游交易者发货产品时,交易管理信息存储部存储中间商交易者或者将产品发货到其的下游交易者的交易者ID,作为在交易管理信息中指示完成发货的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的交易管理系统,其中,票据发布处理部生成通过累积用于发布订购票据的信息所形成的购买账簿或销售账簿,
8. 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以下步骤:
与产品ID和中间商交易者的中间商交易者ID关联地存储上游交易者ID,中间商交易者从所述上游交易者ID购买由产品ID所识别的产品,
与产品ID和上游交易者ID关联地,通过用上游交易者ID所识别的上游交易者存储作为产品的销售价格的第一销售价格,并且与产品ID和中间商交易者ID关联,通过中间商交易者存储作为产品的销售价格的第二销售价格,
用下游交易者ID和产品ID作为密钥,从所述交易设置信息存储部读取对于下游交易者由上游交易者所分配的能够销售的产品的数量;连同产品ID的输入、下游交易者的下游交易者ID、以及产品的订购数量,从下游交易者接收对于中间商交易者的产品的订购,其中所述中间商交易者将产品销售给所述下游交易者,以及
基于由订购管理部所接收的订购数量和第二销售价格,发布从下游交易者到中间商交易者的订购票据,并且基于由订购管理部所接收的订购数量和第一 销售价格,发布从中间商交易者到上游交易者的订购票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交易管理系统与所述下游交易者、所述中间商交易者以及所述上游交易者分开地设置,以综合地保持所述下游交易者、所述中间商交易者以及所述上游交易者之间的关于交易的交易管理信息”,在权利要求8中增加特征“其中,与所述下游交易者、所述中间商交易者以及所述上游交易者分开地设置交易管理系统,以综合地保持所述下游交易者、所述中间商交易者以及所述上游交易者之间的关于交易的交易管理信息”。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交易管理系统与所述下游交易者、所述中间商交易者以及所述上游交易者分开地设置,以综合地保持所述下游交易者、所述中间商交易者以及所述上游交易者之间的关于交易的交易管理信息”,并且上述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第一销售价格和第二销售价格。(3)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至少具备如下的技术效果:通过掌握从作为其产品的订购者的交易者向更下游交易者所发货的产品的数量,当存在下游交易者的库存数量的降低时,上游交易者能够预测例如来自下游交易者的订购的可能性。这使能上游交易者可以在合适的定时执行对于更上游侧等的订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中的设备用于实现综合供应链系统中的管理,且交易也存在上游交易者、中间商交易者和下游交易者,那么其必然是“综合地保持所述下游交易者、所述中间商交易者以及所述上游交易者之间的关于交易的交易管理信息”,同时既然上游交易者、中间商交易者、下游交易者是独立的个体,那么特征“所述交易管理系统与所述下游交易者、所述中间商交易者以及所述上游交易者分开地设置”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第一销售价格为中间商交易者从上游交易者购买产品的价格,第二销售价格为下游交易者从中间商交易者购买产品的价格,只要交易存在必然存在交易价格,对比文件1公开了中介商从供应商处购买存货,厂商从中介那里购买存货,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销售价格和第二销售价格。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7]段公开了:在包含接口组件40和50的供应链管理系统控制器10上的软件和硬件,可以包括用于从许多注册用户那里接收某一范围的电子信息的装置。一般说来,这类命令将考虑到用以根据已正在所述系统上注册的任意已知数量用户的消息的系统发布与接收来指导存货从一个位置到另一个位置的移动的指令。所述这些指令可以包括:让所有与正存储到系统上的存货相关的信息附有诸如装配/打包需求之类的数据,以及让系统根据所存储的关于位置的参数来匹配和生成指令,所述指令能够简化预定存货类型的库存、装配和/或打包。以及说明书第[29]段;还可以允许供应链中介电子地启动厂商所拥有的移动设备(其已经预先向供应链中介的供应链式系统进行了注册),并且输入密码或PIN并电子地验证交易、批准手头的存货交付,并且同时经由移动设备向预定供应链中介的银行账户发出由厂商形成的付款指令。且对比文件1附图3A、3B中供应链管理系统与用户终端分开设置。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交易管理系统与所述下游交易者、所述中间商交易者以及所述上游交易者分开地设置,以综合地保持所述下游交易者、所述中间商交易者以及所述上游交易者之间的关于交易的交易管理信息”。(2)对比文件1公开了:供应商从中介接收中介购买订单,供应商根据中介购买订单中所含的数据以固定单价(相当于第一销售价格)向中介供应存货,供应商向中介电子地开出发票;厂商从中介那里以固定单价(相当于第二销售价格)购买存货的总价值,厂商按多个购买订单进行购买。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销售价格和第二销售价格。(3)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所述交易管理系统与所述下游交易者、所述中间商交易者以及所述上游交易者分开地设置,以综合地保持所述下游交易者、所述中间商交易者以及所述上游交易者之间的关于交易的交易管理信息”并不能获得“通过掌握从作为其产品的订购者的交易者向更下游交易者所发货的产品的数量,当存在下游交易者的库存数量的降低时,上游交易者能够预测例如来自下游交易者的订购的可能性”的效果,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也并不能直接获得该效果。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1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并对独立权利要求8进行对应的修改;删除权利要求4,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了适应性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一种用于对仅具有及时性能的供应链中的生产、销售、储备和交货进行融资的零库存模型,在零库存模型中,供应链中介保证存货的资格和/或控制安全,并且把这类具有购买担保和/或应收的已转让账户的资产组合起来以便使融资证券化。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的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取得的技术效果如下:通过掌握从作为其产品的订购者的交易者向更下游交易者所发货的产品的数量,当存在下游交易者的库存数量的降低时,上游交易者能够预测例如来自下游交易者的订购的可能性。这使能上游交易者可以在合适的定时执行对于更上游侧等的订购。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如下所示:
“1. 一种交易管理系统,包括:
交易设置信息存储部,被配置为与产品ID和中间商交易者的中间商交易者ID关联地存储上游交易者,中间商交易者从所述上游交易者购买由产品ID所识别的产品;
价格存储部,被配置为与产品ID和上游交易者ID关联地,通过用上游交易者ID所识别的上游交易者存储作为产品的销售价格的第一销售价格,并且与产品ID和中间商交易者ID关联地,通过中间商交易者存储作为产品的销售价格的第二销售价格;
订购管理部,被配置为用下游交易者ID和产品ID作为密钥,从所述交易设置信息存储部读取对于下游交易者由上游交易者所分配的能够销售的产品的数量;连同产品ID的输入、下游交易者的下游交易者ID、以及产品的订购数量,从下游交易者接收对于中间商交易者的产品的订购,其中所述中间商交易者将产品销售给所述下游交易者;以及
票据发布处理部,被配置为基于由订购管理部所接收的订购数量和第二销售价格,发布从下游交易者到中间商交易者的订购票据,并且基于由订购管理部所接收的订购数量和第一销售价格,发布从中间商交易者到上游交易者的订购票据;
其中,所述交易管理系统与所述下游交易者、所述中间商交易者以及所述上游交易者分开地设置,以综合地保持所述下游交易者、所述中间商交易者以及所述上游交易者之间的关于交易的交易管理信息;
其中交易管理系统还包括:
交易管理信息存储部,被配置为存储关于用于每个交易的订购的产品的交易管理信息,所述交易管理信息指示产品的产品ID、产品的订购者的交易者ID、将产品销售给订购者的订购接收者的交易者ID、订购接收者向其发货产品的发货目的地的交易者ID、以及对于发货目的地的产品发货状态,以及
分销状态管理部,被配置为响应于在用交易者ID所指派的查询目标交易者中的产品的库存数量的查询,访问交易管理信息存储部,并且从在其中将查 询目标交易者登记为订购者和发货目的地的交易管理信息中的订购数量,减去在其中将查询目标交易者登记为订购接收者的交易管理信息中的订购数量,来计算并呈现在查询目标交易者中的产品的库存数量,其中该查询连同交易者ID和产品ID的指派被接收。”
“7. 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以下步骤:
与产品ID和中间商交易者的中间商交易者ID关联地存储上游交易者ID,中间商交易者从所述上游交易者ID购买由产品ID所识别的产品,
与产品ID和上游交易者ID关联地,通过用上游交易者ID所识别的上游交易者存储作为产品的销售价格的第一销售价格,并且与产品ID和中间商交易者ID关联,通过中间商交易者存储作为产品的销售价格的第二销售价格,
用下游交易者ID和产品ID作为密钥,从所述交易设置信息存储部读取对于下游交易者由上游交易者所分配的能够销售的产品的数量;连同产品ID的输入、下游交易者的下游交易者ID、以及产品的订购数量,从下游交易者接收对于中间商交易者的产品的订购,其中所述中间商交易者将产品销售给所述下游交易者,以及
基于由订购管理部所接收的订购数量和第二销售价格,发布从下游交易者到中间商交易者的订购票据,并且基于由订购管理部所接收的订购数量和第一销售价格,发布从中间商交易者到上游交易者的订购票据;
其中,与所述下游交易者、所述中间商交易者以及所述上游交易者分开地设置交易管理系统,以综合地保持所述下游交易者、所述中间商交易者以及所述上游交易者之间的关于交易的交易管理信息;
该程序被处理器进一步执行时实现以下步骤:
存储关于用于每个交易的订购的产品的交易管理信息,所述交易管理信息指示产品的产品ID、产品的订购者的交易者ID、将产品销售给订购者的订购接收者的交易者ID、订购接收者向其发货产品的发货目的地的交易者ID、以及对于发货目的地的产品发货状态,以及
响应于在用交易者ID所指派的查询目标交易者中的产品的库存数量的查询,访问交易管理信息存储部,并且从在其中将查询目标交易者登记为订购者和发货目的地的交易管理信息中的订购数量,减去在其中将查询目标交易者登记为订购接收者的交易管理信息中的订购数量,来计算并呈现在查询目标交易者中的产品的库存数量,其中该查询连同交易者ID和产品ID的指派被接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27、说明书摘要,2015年03月02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7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211]段,2019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618072A,公开日为:2005年05月18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交易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综合供应链系统(相当于一种交易管理系统)中管理、融资和供应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89]段,图1A-3B):供应商从中介接收中介购买订单,供应商根据中介购买订单中所含的数据以固定单价(相当于第一销售价格)向中介供应存货,供应商向中介电子地开出发票;供应商向中介电子地开出发票(相当于票据发布处理部,基于由订购管理部所接收的订购数量和第一销售价格,发布从中间商交易者到上游交易者的订购票据),发票具有以下明细:供应商交易号、发票号、交易日期和时间、订购代码、目的地厂商ID号、物品代码、物品数量、交易终止号,从位于中介的储备设施那里的存货收到日期开始7天之内向规定的银行账户进行支付(由此可知,包括交易设置信息存储部,被配置为与产品ID关联地存储上游交易者,中间商交易者从所述上游交易者购买由产品ID所识别的产品,以及价格存储部,被配置为与产品ID和上游交易者ID关联地,通过用上游交易者ID所识别的上游交易者存储作为产品的销售价格的第一销售价格);厂商从中介那里以固定单价(相当于通过中间商交易者存储作为产品的销售价格的第二销售价格)购买存货的总价值,厂商按多个购买订单进行购买,将采购订单以下列格式电子地发送给中介:厂商交易号、发票号、交易日期和时间、购买订单代码、厂商ID号、物品代码、物品数量(相当于订购管理部,被配置为连同产品ID的输入、下游交易者的下游交易者ID、以及产品的订购数量,从下游交易者接收对于中间商交易者的产品的订购,其中所述中间商交易者将产品销售给所述下游交易者,以及票据发布处理部,被配置为基于由订购管理部所接收的订购数量和第二销售价格,发布从下游交易者到中间商交易者的订购票据)。进一步涉及用于实现这种零库存模型的供应链式系统,包括快速而有效的事件通知以及电子交付证据的供给。在包含接口组件40和50的供应链管理系统控制器10上的软件和硬件,可以包括用于从许多注册用户那里接收某一范围的电子信息的装置。根据这类消息,控制器10可以生成电子指令以指导一个或多个正在库存的、装配的和打包的存货从多个位置到单个中心位置的存货流动。所述消息还可以令控制器生成电子指令以指导正在库存的、装配的或打包的存货从单个中心位置到多个已标明交货地址的位置的流动。一般说来,这类命令将考虑到用以根据已正在所述系统上注册的任意已知数量用户的消息的系统发布与接收来指导存货从一个位置到另一个位置的移动的指令。所述这些指令可以包括:让所有与正存储到系统上的存货相关的信息附有诸如装配/打包需求之类的数据,以及让系统根据所存储的关于位置的参数来匹配和生成指令,所述指令能够简化预定存货类型的库存、装配和/或打包(由此可知,所述交易管理系统综合地保持所述下游交易者、所述中间商交易者以及所述上游交易者之间的关于交易的交易管理信息),由附图3A、3B可知供应链管理系统与用户分开设置(相当于所述交易管理系统与所述下游交易者、所述中间商交易者以及所述上游交易者分开地设置)。供应商向中介电子地开具发票,具有以下明细:供应商交易号、订购代码、目的地厂商ID号、物品代码(相当于包括交易管理信息存储部,被配置为存储关于用于每个交易的订购的产品的交易管理信息,所述交易管理信息指示产品的产品ID、将产品销售给订购者的订购接收者的交易者ID、订购接收者向其发货产品的发货目的地的交易者ID,且必然包括产品的订购者的交易者ID);设备可以具有用于在由交付人员把来自于存货的商品交付给预定接收方期间显示选项的电子菜单的性能和显示器,该菜单具有一个用于允许将选定的交货单号码进一步与交货状态相耦合的装置,交易状态包括交货单完成等(相当于对于发货目的地的产品发货状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存储上游交易者及第二销售价格时还与中间商交易者的中间商交易者ID关联;(2)订购管理部被配置为用下游交易者ID和产品ID作为密钥,从所述交易设置信息存储部读取对于下游交易者由上游交易者所分配的能够销售的产品的数量;(3)分销状态管理部,被配置为响应于在用交易者ID所指派的查询目标交易者中的产品的库存数量的查询,访问交易管理信息存储部,并且从在其中将查 询目标交易者登记为订购者和发货目的地的交易管理信息中的订购数量,减去在其中将查询目标交易者登记为订购接收者的交易管理信息中的订购数量,来计算并呈现在查询目标交易者中的产品的库存数量,其中该查询连同交易者ID和产品ID的指派被接收。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识别区分中间商交易者;(2)如何增强订购管理部的保密性;(3)如何获得库存数量。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0]段)还公开了一个或多个厂商可能需要通过一个或多个供应链而从一个或多个供应商那里得到供应,由此可知,可能需要多个中间商交易者,在此基础上,为了识别区分中间商交易者,在存储上游交易者及第二销售价格时还与中间商交易者的中间商交易者ID关联,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增强订购管理部的保密性,订购管理部被配置为用下游交易者ID和产品ID作为密钥,从所述交易设置信息存储部读取对于下游交易者由上游交易者所分配的能够销售的产品的数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为了了解交易过程中的库存量,访问交易管理信息存储部,并且从在其中将查询目标交易者登记为订购者和发货目的地的交易管理信息中的订购数量,减去在其中将查询目标交易者登记为订购接收者的交易管理信息中的订购数量,来计算并呈现在查询目标交易者中的产品的库存数量,是一种常见的计算库存的方法;而为了进行库存查询,使系统还包括分销状态管理部,被配置为响应于在用交易者ID所指派的查询目标交易者中的产品的库存数量的查询,其中该查询连同交易者ID和产品ID的指派被接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6]-[89]段,图1A-3B):供应商从中介那里接收中介购买订单,以固定单价向供应商中介供应货物,供应商向中介电子地开出发票,具有以下明细:供应商交易号、发票号、交易日期和事件、订购代码、目的厂商ID号、物品代码、物品数量(相当于基于用于发布从中间商交易者到上游交易者的订购票据的订购数量和第一销售价格,票据发布处理部发布从上游交易者到中间商交易者的账单票据或交货票据);厂商按购买订单以固定单价购买存货的总价值,采购订单中包括物品数量,将采购订单以下列(示例性的)格式电子地发送给中介:厂商交易号、发票号、交易日期和时间、购买订单代码、厂商ID号、物品代码、物品数量(相当于并且基于用于发布从下游交易者到中间商交易者的订购票据的订购数量和第二销售价格,票据发布处理部发布从中间商交易者到下游交易者的账单票据或交货票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89]段,图1A-3B):供应商从中介接收中介购买订单(相当于票据发布处理部发布从中间商交易者向上游交易者的订购票据);供应商向中介电子地开出发票,发票具有以下明细:物品代码、供应商交易号、目的地厂商ID号(相当于产品ID与上游交易者ID关联);厂商按多个购买订单进行购买,将采购订单以下列格式电子地发送给中介:厂商ID号、物品代码、物品数量(相当于接收到从下游交易者向中间商交易者的产品的订购,票据发布处理部发布从下游交易者向中间商交易者的订购票据)。而当厂商向中介订购时,设置一可订购标志,从而根据该标志发布厂商向中介订购的订购票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厂商向中介订购,当中介的产品库存不足时,容易想到继续向上游的供应商进行订购,而此时设置一可订购标志,从而根据该标志发布中介向上游供应商的订购票据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是否选择自动订购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为了识别区分中间商交易者,还关联中间商ID,交易设置信息存储部存储用于向用中间商交易者ID所识别的中间商交易者订购产品的情况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89]段):对于零库存模型而言,所进一步希望的系统特性就是电子交货证明过程,系统包括综合后的供应链过程和电子交货证明的事件通知接口,交易状态包括交货单完成等,系统中还包括交易装置,用于提供将要触发、通知待定单一交付交易状态和/或确认的广播(相当于交货管理部,被配置为:响应于从上游交易者的终端所发送的交易ID和发货完成通知的接收)。而确定交易ID的交易者之间的验收基准是在发货时验收还是在交货时验收,以及根据计费模式,票数发布处理部在每次交易计费时立即地并且在循环计费的结账日,这属于人为制定的一种商业实施管理方法,没有为现有计算机、网络和/或通信技术本身的物理结构或技术特性做出任何改进,即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性贡献,
而如果验收标准是在发货时,则打开在交易者之间的可收取标志,如果验收标准是在交货时,则将交易ID登记到等待列表中,之后,如果从下游交易者的终端发送产品接收日期则存储产品接收日期,如果写入产品接收日期,则打开用在交货时验收的交易者之间的交易ID所识别的交易的可收取标志,以及周期地确定产品接收日期是否被存储用于在等待列表中所存储的每个交易ID,创建仅用于可收取标志已被打开的交易的票据数据,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6]-[89]段,图3B):对于零库存模型而言,所进一步希望的系统特性就是电子交货证明过程,设备170可以具有用于在由交付人员把来自于存货的商品交付给预定接收方期间显示选项的电子菜单的性能和显示器,该菜单具有一个用于允许将选定的交货单号码进一步与交货状态相耦合的装置,交易状态包括交货单完成等(相当于其中当通过任何一个上游交易者向中间交易者或下游交易者发货产品时,交易管理信息存储部存储中间商交易者或者将产品发货到其的下游交易者的交易者ID,作为在交易管理信息中指示完成发货的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5行):存货供应商在他们的会计账簿中写满了保存这种存货的契约。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账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票据发布处理部生成通过累积用于发布订购票据的信息所形成的购买账簿或销售账簿。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所实现的步骤与权利要求1中各系统模块功能一一对应,且在计算机领域,交易管理系统必然包含计算机可读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程序被处理器执行,因此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89]段):供应商向中介电子地开具发票,具有以下明细:供应商交易号、订购代码、目的地厂商ID号、物品代码,由此可知,必然会存储这些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管理信息指示产品的产品ID、将产品销售给订购者的订购接收者的交易者ID、订购接收者向其发货产品的发货目的地的交易者ID,且必然包括产品的订购者的交易者ID。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设备可以具有用于在由交付人员把来自于存货的商品交付给预定接收方期间显示选项的电子菜单的性能和显示器,该菜单具有一个用于允许将选定的交货单号码进一步与交货状态相耦合的装置,交易状态包括交货单完成等(相当于对于发货目的地的产品发货状态)。
而在交易中通常需要了解库存量的信息,通过查询交易信息,将查询目标交易者登记为订购者和发货目的地的交易管理信息中的订购数量,减去在其中将查询目标交易者登记为订购接收者的交易管理信息中的订购数量,来计算并呈现在查询目标交易者中的产品的库存数量,是一种常见的计算库存的方法;而通过交易者ID和产品ID查询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2)当交易进行时,及时根据交易信息查询库存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当存在下游交易者的库存数量的降低时,上游交易者能够预测例如来自下游交易者的订购的可能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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