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媒体数据的处理方法、装置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媒体数据的处理方法、装置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87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823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37507.0
申请日:2016-03-10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严佳琳
合议组组长:盛钊
参审员:宋作志
国际分类号:H04N21/235,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37507.0,名称为“一种多媒体数据的处理方法、装置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6年03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即第1-191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4618418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验证参数是按照预设算法实时生成的,无法从预先存储的数据中获取到,而且该生成的验证参数具有相应的有效时间,即可以保证多媒体数据的正常播放,也可以确保该验证参数的安全性。由于该验证参数是动态生成的,且只在“有效时间”内生效的,后续生成的播放地址也是“动态”的,且只在“有效时间”内有效,可以提高其安全性。而对比文件1中的“参数”是预先存储在策略服务器中,与标识信息的对应关系是固定的,并不受“有效时间”的限制,后续生成的“多媒体文件的地址信息”也是固定的且一直有效的,安全性较低。此外,对比文件1的方案关心的是如何简便快速地获取到该多媒体文件的源文件,不关心播放地址的安全性。对比文件1中的参数需要是固定的且长期有效的,才能更好地修复破损多媒体文件,与权利要求1具有本质区别。权利要求1可以判断该验证参数的有效时间是否过期,以及该验证参数是否使用过,这与对比文件1的校验信息的验证内容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主要验证的是校验信息是否与存储的校验信息一致,不管该校验信息是已经被使用,也不会关注校验信息“是否过期”。权利要求1还可以对该验证参数进行销毁,这相当于对该播放地址进行悄毁,其安全性可以得到进一步提高。而在对比文件1中,因为“参数”还需要供下一次播放使用,“参数不变”对其修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参数被销毁,则无法进行修复,因此不存在“销毁参数”的技术启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多媒体数据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播放请求,所述播放请求携带多媒体数据的标识;
根据所述播放请求,按照预设算法生成相应的验证参数,并获取所述多媒体数据的播放长度,根据所述播放长度设置所述验证参数的有效时间;或者,将所述验证参数的有效时间设置为预设值,所述验证参数为一次性有效;
根据所述多媒体数据的标识获取对应的多媒体数据的链接地址;
根据所述验证参数和链接地址生成播放地址;
获取携带所述播放地址的数据获取指令;
从所述数据获取指令携带的播放地址中提取出验证参数和链接地址;
确定所述验证参数的有效时间未过期,且所述验证参数未使用过时,根据提取出的链接地址获取对应的多媒体数据;
将所述多媒体数据发送给客户端,以播放所述多媒体数据;
接收销毁指令,根据所述销毁指令对所述验证参数进行销毁;或者,确定所述验证参数的有效时间过期时,对所述验证参数进行销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验证参数和链接地址生成播放地址之后,还包括:
对所述播放地址进行加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获取指令中还携带会话标识,则所述从所述数据获取指令携带的播放地址中提取出验证参数和链接地址之前,还包括:
根据所述会话标识确定所述数据获取指令是否合法;
若合法,则执行从所述数据获取指令携带的播放地址中提取出验证参数和链接地址的步骤;
若不合法,则拒绝所述数据获取指令。
4. 一种多媒体数据的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接收单元、参数生成单元、获取单元、地址生成单元、播放单元和销毁单元,所述播放单元包括指令获取子单元、提取子单元、数据获取子单元和播放子单元;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播放请求,所述播放请求携带多媒体数据的标识;
参数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播放请求,按照预设算法生成相应的验证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数据的播放长度,根据所述播放长度设置所述验证参数的有效时间;或者,将所述验证参数的有效时间设置为预设值,所述验证参数为一次性有效;
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多媒体数据的标识获取对应的多媒体数据的链接地址;
地址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验证参数和链接地址生成播放地址;
指令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携带所述播放地址的数据获取指令;
提取子单元,用于从所述数据获取指令携带的播放地址中提取出验证参数和链接地址;
数据获取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验证参数的有效时间未过期,且所述验证参数未使用过时,根据提取出的链接地址获取对应的多媒体数据;
播放子单元,用于将所述多媒体数据发送给客户端,以播放所述多媒体数据;
销毁单元,具体用于接收销毁指令,根据所述销毁指令对所述验证参数进行销毁;或者,确定所述验证参数的有效时间过期时,对所述验证参数进行销毁。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加密单元;
所述加密单元,用于在根据所述验证参数和链接地址生成播放地址之后,对所述播放地址进行加密。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获取指令中还携带会话标识,则所述播放单元还包括验证子单元;
所述验证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会话标识确定所述数据获取指令是否合法;若合法,则触发提取子单元执行从所述数据获取指令携带的播放地址中提取出验证参数和链接地址的操作,若不合法,则拒绝所述数据获取指令。
7. 一种多媒体数据的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4至6任一项所述的多媒体数据的处理装置。
8. 一种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介质存储有多条指令,所述指 令适于处理器进行加载,以执行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多媒体数据的处理方法中的步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也进行了答复。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3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媒体数据的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播放多媒体文件的方法及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48] -[0057]段,第[0076] -[0093]段,附图3):
步骤302:如果检测的网络状态指示已连接上网络,则终端根据该多媒体文件的标识信息,获取该多媒体文件的地址信息。
第一种方式,终端向策略服务器发送地址获取请求,该地址获取请求中携带该多媒体文件的标识信息(公开了接收播放请求,播放请求携带多媒体数据的标识),使策略服务器根据该多媒体文件的标识信息,获取该多媒体文件的地址信息。接收策略服务器发送的该多媒体文件的地址信息。该多媒体文件的标识信息可以为该多媒体文件的名称、文件摘要、下载地址等等。地址信息可以为该多媒体文件对应的下载地址、播放地址等,且地址信息中可以包括域名、校验信息和时间戳等。
第一种方式是针对其他多媒体提供商盗取该多媒体文件对应的多媒体数据而设置的。第一种方式中,终端只能获知该多媒体文件的标识信息,而无法获知该多媒体文件的地址信息,从而使其他多媒体提供商无法获知该地址信息,进而无法盗取该多媒体文件对应的多媒体数据。更进一步地为了防止该多媒体文件对应的多媒体数据被盗取,还可以将上述获取地址信息的步骤拆分为如下的方法,包括:地址信息获取模块向策略服务器发送域名获取请求,该域名获取请求中携带该多媒体文件的标识信息。当策略服务器接收到该域名获取请求时,根据该标识信息,从存储的标识信息与域名之间的对应关系中获取对应的域名,并将获取的域名发送给地址信息获取模块(公开了多媒体数据的标识获取对应的多媒体数据的链接地址)。此时,地址信息获取模块再向策略服务器发送参数获取请求,该参数获取请求中携带该标识信息。当策略服务器接收到该参数获取请求时,策略服务器根据该标识信息,从存储的标识信息与参数之间的对应关系中获取对应的参数,该参数包括校验信息和时间戳(公开了根据 播放请求,生成相应的验证参数)。策略服务器将获取的参数发送给地址信息获取模块,地址信息获取模块根据获取的域名、校验信息和时间戳拼接成该多媒体文件的地址信息(公开了根据验证参数和链接地址生成播放地址),然后,再发送给播放逻辑 封装层。
步骤303:该终端向数据服务器发送在线播放请求,该在线播放请求中携带该地址信息(公开了获取携带播放地址的数据获取指令)。
步骤304:当数据服务器接收到该在线播放请求时,数据服务器根据该地址信息,获取该多媒体文件对应的多媒体数据。进一步地,当后续终端从数据服务器中获取该多媒体文件对应的多媒体数据时,数据服务器需要对该地址信息中的校验信息和时间戳进行验证,当验证通过时,才将该多媒体数据发送给该终端,保证了该多媒体数据的安全性(公开了从所述数据获取指令携带的播放地址中提取出验证参数和链接地址;提取出的链接地址获取对应的多媒体数据)。其中,当校验信息和时间戳的组成方式不同时,对校验信息和时间戳进行验证的方法不同,本发明实施例对此不进行详细阐述。
步骤305:该数据服务器将获取的多媒体数据发送给该终端。步骤306:当该终端接收到该多媒体数据时,该终端基于该多媒体数据,播放该多媒体文件(公开了将所述多媒体数据发送给客户端,以播放所述多媒体数据)。
基于上文引用内容,对比文件1也是为了防止多媒体数据被盗取而在地址信息中包括校验信息和时间戳,当用户使用地址信息获取多媒体数据时,需要对验证信息和时间戳进行验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结合时间戳使用验证信息可以获得具有唯一性的动态密码的效果,也就是说验证信息和时间戳结合使用,不仅需要验证验证信息是否一致,还要验证时间戳的是否符合时间上的要求,时间戳不符合要求仍然不能通过验证。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校验信息与时间有效性结合进行验证的技术启示。而本申请的验证参数是按照预设算法生成的、且一次性有效的,并可以设置验证参数的有效时间,对验证参数的验证不仅需要考虑有效时间,还需要考虑是否使用过。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使用的验证参数具体不同,前者通过设置验证参数的有效时间来体现时效性,并且是一次性有效的,后者则通过时间戳与校验信息结合验证。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验证参数是按照预设算法生成的,并获取多媒体数据的播放长度,根据播放长度设置验证参数的有效时间,或,将验证参数的有效时间设置为预设值,验证参数为一次性有效;(2)权利要求1验证验证参数具体包括确定所述验证参数的有效时间未过期,且所述验证参数未使用过;(3)接收销毁指令对验证参数进行销毁,或在验证参数的有效时间确认为过期时,销毁验证参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更高安全性的验证参数,如何验证验证参数的有效性以及如何处理使用过或过期的验证参数。
对于区别特征(1)和(2),基于上文区别分析,对比文件1公开了地址信息包括校验信息和时间戳,给出了将校验信息与时间有效性结合进行验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中,无论是使用时间戳,还是通过算法生成随机参数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高安全性验证参数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情况下,出于对不同安全级别、使用权限等常规管理需求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直接获取更高安全性的验证参数,按照预设算法生成一次性有效的验证参数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进而为了限定该验证参数的有效时间而依据播放长度或预设值进行设置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相应的,在验证该验证参数时,考虑其是否在有效时间内,以及是否使用过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为了避免盗用或节省服务器的存储空间,通常会主动销毁验证参数,或将失效的验证参数进行销毁,根据用户的销毁指令进行相应的销毁操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由于在通信领域中对传输的数据进行加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传输一个多媒体文件的播放地址时,为了防止恶意用户窃取所传输的地址信息,而对该地址信息也进行加密后再发送,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提高服务器端的工作效率,而选择服务器在接收到用户的数据获取请求时,通过会话标识对该用户的请求是否合法先进行初步判断,当请求合法时才进行后续的地址生成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是与权利要求1-3的方法对应的装置,由于使用功能单元来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多媒体数据的处理系统,包括权利要求4-6中任一装置,基于对权利要求4-6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存储介质,执行权利要求1-3中任一方法的步骤,基于对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按照预设算法实时生成一次性有效的验证参数,并设置该验证参数的有效时间,同一多媒体数据标识可以对应多个不同的验证参数,验证参数无法从预存数据中获得,具有有效时间,由此后续生成的播放地址也是动态生成且只在“有效时间”内有效,可以提高安全性。而对比文件1关心的是如何便捷快速地获取多媒体文件的源文件,如果参数变化会增加多媒体文件的修复难度,其使用的校验信息与标识信息的对应关系是固定的,只要标识不变,该校验信息也不变,后续生成的地址信息也是固定且一直有效的,时间戳的作用是保证校验信息的唯一性,具有时间戳的校验信息可以在设定时间段内提出多次请求,数据服务器均不能拒绝,能够被使用多次,与该信息的使用时间段、是否一次性有效无关。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上述公开的技术方案是针对其他多媒体提供商盗取多媒体文件对应的多媒体数据的而设置的,并且为了更进一步地为了防止多媒体数据被盗取,根据获取的域名、校验信息和时间戳拼接成多媒体文件的地址信息(参见说明书0055-0056段),可见校验信息和时间戳的使用不仅是保证校验信息的唯一性更是出于为防止盗取的安全性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结合时间戳使用验证信息可以获得具有唯一性的动态密码的效果,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校验信息与标识信息是对应的,但带有时间戳的校验信息则是动态生成的,并且具有时间信息。由于具有时间戳记录的时间信息,在需要对校验信息的使用权限进行限制的情况下,基于时间戳,服务器也可以对其是否一次性有效,是否在有效期内进行选择设置,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校验信息与时间有效性结合进行验证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采用本领域中常用的其他获得高安全性的手段,即通过算法生成随机参数,并设置其为一次性有效以及有效时间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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