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石油-铅-镉复合污染土壤的治理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石油-铅-镉复合污染土壤的治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581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712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86694.5
申请日:2015-12-26
复审请求人:南昌工程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建平
合议组组长:朱旭辉
参审员:刘琼
国际分类号:B09C1/00(2006.01);B09C1/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则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86694.5,发明名称为“一种石油-铅-镉复合污染土壤的治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南昌工程学院,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1-2(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微生物-植物在石油-重金属复合污染土壤修复中的作用研究”,高宪雯,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Ⅰ辑,第08期,第B027-237页,2013年8月,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5日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石油-铅-镉复合污染土壤的治理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黑麦草作为植物修复材料,利用黑麦草与土著微生物形成的植物-微生物互作体系对石油-铅-镉复合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所述土著微生物为石油-铅-镉复合污染土壤中的自有微生物,进行修复的同时向所述石油-铅-镉复合污染土壤中添加氮肥和磷肥,其中所述氮肥为硝酸铵,施加量为280mg/kg,所述磷肥为K2HPO4,施加量为40mg/kg,120天内和未施肥处理相比,该方法铅镉去除率分别提高了17%-26%与20-25%,石油去除率提高了5%-10%,施加氮、磷肥后,能够削弱铅镉及石油复合污染物对黑麦草的抑制作用,能够实现对污染土壤中的铅镉重金属进行有效富集和对土壤中石油成分的高效分解。”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用于治理石油-铅-镉复合污染土壤,在利用土著微生物和黑麦草修复污染土壤的同时向土壤中添加了氮肥和磷肥,并且限定了氮肥和磷肥的具体种类和施加量。虽然对比文件1是用于治理石油-镍-镉复合污染土壤,但铅、镍均为本领域常规土壤重金属污染物,且黑麦草能够修复铅污染土壤,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用于石油-铅-镉复合污染土壤的治理,且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修复的同时向复合污染土壤中添加包含氮和磷的改良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修复的同时向污染土壤中添加氮肥和磷肥,并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试验合理确定氮肥和磷肥的具体种类和添加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治理方法中添加了氮肥和磷肥,可以促进微生物的生长,加快石油类物质的降解,还能促进黑麦草的生长,削弱污染物对植物生长的抑制作用;对比文件1添加的颗粒改良剂成分复杂,各组分相互影响,无法推断出添加氮肥和磷肥的具体的功效;黑麦草生长条件异于常态,其生长习性和所需营养物质不是常规选择,如何选择合适的肥料以及比例,来使黑麦草在本申请中的污染土壤中发挥作用、提高污染物降解率,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对比文件1中添加改良剂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微生物的生长,与本申请添加氮肥的目的不同;(2)本申请未添加外源微生物,对比文件1添加了筛选出的石油降解菌,对比文件1中所用的土壤和筛选的石油降解菌限定为山东具体地区,说明对比文件1中的石油降解菌具有较高的含量,才能保证较好的修复作用,不具有普适性,而本申请无需添加外源微生物,并且选用的石油-铅-镉复合污染土壤也是没有特指具体地域的土壤;从对比文件1得不到不添加外源微生物、依靠植物肥料来提高污染物降解率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0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发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同样是利用黑麦草用于修复石油、重金属复合污染的土壤,且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添加改良剂直接向土壤中施加了外源的碳源、氮源等营养物质,即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改良剂中,N、P、K等是为了增加土壤中的碳源、氮源等,同时为植物提供所需的营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修复的过程中施加相应的氮肥和磷肥,以促进黑麦草的生长,从而提高修复效果。NH4NO3为本领域常规氮肥,K2HPO4为本领域常规磷肥,其具体的用量可以通过常规的试验确定。并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仅施加改良剂和黑麦草、不添加石油降解菌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1相当于公开了使用黑麦草作为植物修复材料,利用黑麦草与土著微生物形成的植物-微生物互作体系对石油-镍-镉复合污染土壤进行修复。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添加改良剂直接向土壤中施加了外源的碳源、氮源等营养物质,添加改良剂后,土壤环境质量提高,不但对微生物生长繁殖有促进作用,也可以使植物更好的生长,即对比文件1的改良剂中N、P的作用与本申请是一致的,而且这也是本领域中N、P在土壤中通常所起到的作用,NH4NO3、K2HPO4为本领域常规氮肥磷肥,将其用于促进黑麦草的生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氮肥和磷肥的施加量通常而言需要考虑土壤肥力、PH等因素的影响确定,本申请中仅对氮肥和磷肥的施加浓度进行了限定,并没有对它们具体的施加量进行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的试验灵活调整确定,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其次,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改良剂处理”、“改良剂 微生物处理”、“改良剂 植物处理”、“改良剂 植物 微生物处理”等四种实验处理方式,即对比文件1不仅包括了施加改良剂 植物 微生物处理的技术方案,也包含了仅施加改良剂和植物处理、不添加石油降解菌的技术方案,并且上述不添加石油降解菌的方案中同样是采用黑麦草进行修复,因此对比文件1相当于公开了使用黑麦草作为植物修复材料,利用黑麦草与土著微生物形成的植物-微生物互作体系对石油-镍-镉复合污染土壤进行修复,土著微生物为石油-镍-镉复合污染土壤中的自有微生物,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利用植物和土著微生物形成植物-微生物互作体系一致。虽然对比文件1中选取了山东具体地域的土壤用于进行实验研究处理,但并不表明对比文件1中的公开的内容仅适用于该地区土壤的治理,利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对存在石油-镍-镉复合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治理方法中添加氮肥和磷肥,对比文件1添加的颗粒改良剂成分复杂,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加入了氮肥和磷肥,可以促进微生物的生长,从而加快石油类物质的降解;本申请加入氮肥和磷肥不但能促进黑麦草的生长,还可以削弱污染物对植物生长的抑制作用;对比文件1中改良剂成分复杂,各组分相互影响,无法推断出添加氮肥和磷肥的具体的功效;黑麦草生长条件异于常态,其生长习性和所需营养物质不是常规选择,如何选择合适的肥料以及比例,来使黑麦草在本申请中的污染土壤中发挥作用、提高污染物降解率,是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1中添加改良剂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微生物的生长,与本申请添加氮肥的目的不同。无法通过对比文件1的改良剂的成分种类和配比得出本申请氮肥、磷肥的种类和用量;(2)本申请未添加外源微生物,并且选用的污染土壤也是没有特指具体地域的土壤,从对比文件1得不到不添加外源微生物,依靠植物肥料来提高土壤污染物降解率的技术手段,而且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得知,由于外来微生物进入土壤后,会与土壤中的土著微生物产生竞争作用,因此必须接种大量外来微生物,而本申请解决了自然生长在土壤环境中的土著微生物数量不能满足修复石油污染的需要,制约其对石油污染物的降解能力的技术难题,且本申请取得了较好的石油去除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中对微生物的来源进行简单替换得到本申请,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没有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具体为: 申请日2015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申请而言,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石油-铅-镉复合污染土壤的治理方法,对比文件1(“微生物-植物在石油-重金属复合污染土壤修复中的作用研究”,高宪雯,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Ⅰ辑,第08期,第B027-237页,2013年8月)公开了一种石油-镍-镉复合污染土壤的治理方法,并具体披露了(参见第26-29页):供试材料:(1)供试土壤:采自山东省东营市孤岛油区典型的石油-重金属复合污染的耕层土壤(0-20cm),pH7.76,有机质含量为8.34g/kg,含盐量1.03%,全氮、全磷含量为0.29g/kg,0.25g/kg,有效氮、有效磷含量为31.65g/kg,19.37g/kg,全量Cd0.49mg/kg,全量Ni22.61mg/kg,经风干磨细过20目筛备用;(2)供试石油污染物:本实验所用石油污染物为东营胜利油田原油;(3)供试微生物:本实验所用石油降解微生物为本课题组研发的石油降解菌剂,该菌剂有两种从胜利油田采油井附近污染土壤中筛选获得的石油降解菌,分别是铜绿假单胞菌和蜡样芽袍杆菌,菌剂含菌量为108cfu/g;(4)供试植物:以黑麦草(Lolium perenne)为供试植物;(5)改良剂:为本课题组自主研发的颗粒改良剂,主要成分为改性纳米黑碳重金属钝化剂、微生物菌株、有机质、N、P、K、微量元素等;研究方法:(1)模拟污染土壤配置:原油溶于CCl4后混入总土量的10%的土中,放置于通风橱内培养待CCl4挥发干净,后与其余的90%土壤彻底混合均匀,使土壤中的石油烃浓度达到2000mg/kg;(2)实验设计:每盆称取上述土壤1.5kg于塑料钵中,选择2种重金属(Cd,Ni),设Cd浓度为10mg/kg,设Ni浓度为100mg/kg,配置模拟污染土,保持土壤水分在田间持水量的60%-70%,在室内培养60天,重金属在土壤中的各形态分配达平衡后,备用;向每种处理土壤中添加不同施加量的改良剂,改良剂施加量分别是0、20g/kg、40g/kg;实验处理如下:①改良剂处理,按上述梯度向土壤中施加不同量的改良剂;②改良剂 微生物处理,除按照上述梯度添加改良剂以外,另按4*109cfu/kg的量添加石油降解菌剂;③改良剂 植物处理,按上述梯度添加改良剂后,每盆种植黑麦草20株;④改良剂 植物 微生物处理,按上述梯度添加改良剂后,按4*109cfu/kg的量添加石油降解菌剂,每盆种黑麦草20株;盆栽实验培养60天,保持土壤水分在田间持水量的60%-70%;盆栽实验结束后采取破坏性取样法,测定土壤的脱氢酶活性、微生物量碳和石油烃含量(其中改良剂 植物处理方案中采用黑麦草进行修复,而对比文件1第2章的研究结果表明,同样的实验土壤中本身就包含能够降解石油烃的土著微生物,由此可以确定,上述方案相当于公开了使用黑麦草作为植物修复材料,利用黑麦草与土著微生物形成的植物-微生物互作体系对石油-镍-镉复合污染土壤进行修复,土著微生物为石油-镍-镉复合污染土壤中的自有微生物);且对比文件1的第28-29页还明确公开了,添加改良剂直接向土壤中施加了外源的碳源、氮源等营养物质,改良剂中的改性纳米黑碳重金属钝化剂也一定程度降低了土壤中重金属的毒害作用,因而能够改善微生物生长所依赖的土壤环境质量,提高微生物石油烃降解效率;添加改良剂后,土壤环境质量提高,不但对微生物生长繁殖有促进作用,也可以使植物更好的生长(相当于进行修复的同时向石油-镍-镉复合污染土壤中添加包含氮元素和磷元素的改良剂,添加改良剂后,能够实现对污染土壤中的石油成分的高效分解)。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为石油-铅-镉复合污染土壤的治理方法(对比文件1为石油-镍-镉复合污染土壤的治理方法),进行修复的同时向石油-铅-镉复合污染土壤中添加氮肥和磷肥,其中氮肥为硝酸铵,施加量为280mg/kg,磷肥为K2HPO4,施加量为40mg/kg,120天内和未施肥处理相比,该方法铅镉去除率分别提高了17%-26%与20%-25%,石油去除率提高了5%-10%,施加氮、磷肥后,能够削弱铅镉及石油复合污染物对黑麦草的抑制作用,能够实现对污染土壤中的铅镉重金属进行有效富集和对土壤中石油成分的高效分解。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石油-铅-镉复合污染土壤的治理。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铅、镍均为本领域常规土壤重金属污染物,且黑麦草能够修复铅污染土壤,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用于石油-铅-镉复合污染土壤的治理,且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修复的同时向复合污染土壤中添加包含氮元素和磷元素的改良剂,且改良剂能够提供微生物生长的氮源、碳源等,同时能够促进植物的生长,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修复需要以及黑麦草的生长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行修复的同时向石油-铅-镉复合污染土壤中添加氮肥和磷肥,以促进黑麦草的生长,至于具体的氮肥选择硝酸铵、磷肥选择K2HPO4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试验合理确定氮肥和磷肥的添加量;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添加包含氮元素和磷元素的改良剂后,土壤环境质量提高,不但对微生物生长繁殖有促进作用,也可以使植物更好的生长”的技术内容基础上,“施加氮、磷肥后,能够削弱铅镉及石油复合污染物对黑麦草的抑制作用,能够实现对污染土壤中的铅镉重金属进行有效富集和对土壤中石油成分的高效分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技术效果,至于具体的“120天内和未施肥处理相比,该方法铅镉去除率分别提高了17%-26%与20%-25%,石油去除率提高了5%-10%”,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试验能够合理确定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治理方法中添加氮肥和磷肥,可以促进微生物的生长,从而加快石油类物质的降解;氮肥和磷肥还能促进黑麦草的生长,削弱污染物对植物生长的抑制作用,黑麦草生长条件异于常态,其生长习性和所需营养物质不是常规选择,如何选择合适的肥料以及比例,来使黑麦草在本申请中的污染土壤中发挥作用、提高污染物降解率,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对比文件1添加的颗粒改良剂成分复杂,各组分相互影响,无法推断出添加氮肥和磷肥的具体的功效,且对比文件1中添加改良剂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微生物的生长,与本申请添加氮肥的目的不同,因此无法通过对比文件1的改良剂的成分种类和配比得出本申请氮肥、磷肥的种类和用量;(2)本申请未添加外源微生物,并且选用的石油-铅-镉复合污染土壤也是没有特指具体地域的土壤;对比文件1添加了筛选出的石油降解菌,对比文件1中所用的土壤和筛选的石油降解菌限定为山东具体地区的,说明对比文件1中的石油降解菌具有较高的含量才能保证较好的修复作用,从对比文件1得不到不添加外源微生物、依靠植物肥料来提高污染物降解率的技术手段。而且由于自然生长在土壤环境中的土著微生物的数量不能满足修复石油污染的需要,制约其对石油污染物的降解能力,因此在实际中需要加入外来生物菌,从而提高降解效果,由于外来微生物进入土壤后,会与土壤中的土著微生物产生竞争作用,因此必须接种大量外来微生物,而本发明没有添加外援微生物,加入的氮肥、磷肥均是为了促进土壤中的土著微生物的生长,本申请解决了自然生长在土壤环境中的土著微生物数量不能满足修复石油污染的需要,制约其对石油污染物的降解能力的技术难题,本申请取得了较好的石油去除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中对微生物的来源进行简单替换得到本申请,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29页第1-2段):添加改良剂直接向土壤中施加了外源的碳源、氮源等营养物质,改良剂中的改性纳米黑碳重金属钝化剂也一定程度降低了土壤中重金属的毒害作用,因而能够改善微生物生长所依赖的土壤环境质量,提高微生物石油烃降解效率;添加改良剂后,土壤环境质量提高,不但对微生物生长繁殖有促进作用,也可以使植物更好的生长,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改良剂中,N、P、K等是为了增加土壤中的氮、磷、钾等营养物质,为植物提供所需的营养,改性纳米黑碳重金属钝化剂是为了降低土壤中重金属的毒害作用,即对比文件1的改良剂中N、P的作用就是为了增加土壤中的营养物质,从而可以促进微生物的生长,以及促进植物的生长,因此其起到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一样,而且在本领域中使用N、P作为土壤的营养物质来促进微生物和植物的生长是很常用的技术手段,至于对比文件1改良剂中的钝化剂、微生物菌株或者有机质分别具有各自的作用,例如钝化剂通常可以通过与土壤中的重金属发生沉淀、吸附、离子交换等反应来降低土壤中重金属的毒害作用,重金属毒害降低后能够改善微生物生长所依赖的土壤环境质量,从而促进微生物的生长繁殖,而微生物的生长又可能会更加有利于植物对营养物质的进一步吸收,植物的生长可能会更好,也就是说,改良剂中其他成分有可能对微生物和植物的成长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其他成分的作用并不能否定N、P本身作为土壤的营养物质来促进土壤中微生物和植物生长的作用,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施加相应的营养物质改善土壤环境能够促进黑麦草生长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同样是利用黑麦草用于修复石油、重金属复合污染的土壤,因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修复的过程中施加相应的氮肥和磷肥,以促进黑麦草的生长,从而提高修复效果,且硝酸铵NH4NO3为本领域常规氮肥、K2HPO4为本领域常规磷肥,是非常常用的土壤营养物质,将其用于促进黑麦草的生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至于氮肥和磷肥具体的用量,在本申请中限定氮肥施加量为280mg/kg,磷肥施加量为40mg/kg,即本申请中仅对氮肥和磷肥的施加浓度进行了限定,并没有对它们具体的施加量进行限定,氮肥和磷肥的施加量通常而言需要考虑土壤肥力、PH等因素的影响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的试验灵活调整确定,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2)对比文件1的第4.1.2的研究方法中明确公开了“改良剂处理”、“改良剂 微生物处理”、“改良剂 植物处理”、“改良剂 植物 微生物处理”等四种实验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不仅包括了施加改良剂 植物 微生物处理的技术方案,也包含了仅施加改良剂和植物处理、不添加石油降解菌的技术方案,并且上述不添加石油降解菌的方案同样是采用黑麦草进行修复,又根据对比文件1的第2章2.2的研究结果表明,在不添加外源微生物处理的情况下,同样的实验土壤中本身就包含能够降解石油烃的土著微生物,因此对比文件1中仅施加改良剂和植物、不添加石油降解菌的技术方案相当于公开了使用黑麦草作为植物修复材料,利用黑麦草与土著微生物形成的植物-微生物互作体系对石油-镍-镉复合污染土壤进行修复,土著微生物为石油-镍-镉复合污染土壤中的自有微生物,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利用植物和土著微生物形成植物-微生物互作体系一致。虽然对比文件1中选取了山东具体地域的土壤用于进行实验研究处理,但并不表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仅适用于该地区土壤的治理,正如在对比文件1的第1.4章中所公开的,微生物-植物联合修复将土壤、植物和微生物组成了一个复合体系共同降解污染物,在植物修复的同时,植物为微生物提供养料,促进微生物对石油污染物的降解,微生物在降解石油污染物并以其为碳源,减轻了石油对植物的毒害作用,修复的过程中,植物的生长会受到土壤质量的影响,土壤肥力、水分、酸碱度、盐度等都会影响植物修复的效果,微生物在土壤环境中的生长也会受到土壤中碳源、氮源等营养物质的影响,因此改善土壤质量,增加土壤中的营养物质,可以提高微生物-植物联合修复的修复效果,更加快速有效的降解土壤中的石油污染物,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增加土壤中的营养物质,即氮肥等来提高微生物-植物联合修复的启示,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利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黑麦草与土著微生物形成的植物-微生物互作体系对石油-镍-镉复合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也正是由于自然生长在土壤环境中的土著微生物的数量不能满足修复石油污染的需要,制约其对石油污染物的降解能力,因此针对添加外源微生物的情况进行了重点研究,并通过添加外源微生物与不添加外源微生物研究对比发现,添加外源微生物后通常具体更好的修复土壤的效果,这从对比文件1的4.2.1中的实验数据也可以明显得知;也就是说添加外源微生物是比不添加外源微生物更优的方案,通常能够获得更好的土壤修复效果,本申请实际上类似于对比文件1的对照组中具有较劣效果的方案。至于本申请中提到的解决了自然生长在土壤环境中的土著微生物数量不能满足修复石油污染的需要,制约其对石油污染物的降解能力的技术难题,本申请取得了较好的石油去除率,该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实验就能够确定并可以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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