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智能儿童退热贴的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儿童退热贴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506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644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50084.3
申请日:2016-04-21
复审请求人:吴美燕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江炜
合议组组长:张玲玲
参审员:胡嘉蕴
国际分类号:A61K9/70,A61K47/04,A61K47/02,A61K47/16,A61P29/00,A61F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50084.3,名称为“一种智能儿童退热贴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吴美燕。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21段(即第1-4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儿童退热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将高分子物质和蒸馏水按照一定质量比加入到搅拌釜中,加热至60~98℃,搅拌至完全溶解,产物称为产品A;
2)、将产品A降温至35~50℃,加入一定质量比的保湿剂、天然清凉剂和吸热剂,搅拌均匀;
3)、冷却至室温,使之快速成为凝胶状态,得水凝胶;
4)、用水凝胶在背衬层上涂布,涂层厚度为0.25mm~1mm,剪切得退热贴半成品;
5)、在退热贴上压上网隔膜,包装得到退热贴成品;
所述高分子物质是聚丙烯酰胺、聚丙烯酸钠、海藻酸钠、瓜尔豆胶、羧甲基纤维素钠和聚乙烯醇中的一种或任意比例的两种以上;所述保湿剂是丙三醇、丙二醇和山梨醇中的一种或任意比例的两种以上;所述天然清凉剂是薄荷油和薄荷醇中的一种或任意比例的两种;所述吸热剂是硝酸铵、氯化铵、硝酸钾和尿素中的一种或任意比例的两种以上;
所述高分子物质和蒸馏水的质量比为3~15:85~97;产品A、保湿剂、天然清凉剂和吸热剂的质量比为10~80:0.1~5:0.1~5:10~9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儿童退热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背衬层是无纺布。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儿童退热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网隔膜是PET膜、PC胶片或PC膜。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儿童退热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
步骤1)中,高分子物质和蒸馏水按照质量比8:92,高分子物质是聚乙烯醇和羧甲基纤维素钠按照质量比5:3复配,加热至85℃;
步骤2)中,降温至32℃,产品A、保湿剂、天然清凉剂和吸热剂的质量比为53:1.5:1.5:44,其中保湿剂是丙三醇和丙二醇按照质量比1:0.5复配,天然清凉剂是薄荷油和薄荷醇按照质量比1:0.5复配,吸热剂是尿素和硝酸钾按照质量比17:27复配;
步骤4)中,涂层厚度为0.5mm。”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儿童退热贴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CN 104337796A,公开日:2015年02月11日)公开了一种高分子水凝胶儿童退热贴的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9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的退热贴还添加吸热剂,并限定了产品A、吸热剂、保湿剂、天然清凉剂的质量比;②权利要求1的步骤1进一步限定将原料加入搅拌釜使其充分溶解,并在步骤2限定产品A降温至35℃~50℃;③权利要求1将保湿剂、天然清凉剂等直接加入高分子物质形成的水凝胶搅拌并限定了原料质量比,对比文件1则将需要加热的高分子物质与其他材料(保湿剂、天然清凉剂、无需加热的高分子物质)分别溶解后再混合形成水凝胶。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根据人体体温变化调节自身温度的智能化退热贴。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CN 104000842A,公开日:2014年08月27日)公开了一种氯化铵降温贴剂,并指出,凝胶内的水分在蒸发时,不断接触固载于凝胶层内的氯化铵晶体,使氯化铵晶体不断发生溶解吸热反应,起到降温的效果(参见说明书第0020、0031段)。氯化铵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作为吸热剂,增强降温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氯化铵作为吸热剂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儿童退热贴中的技术启示。而产品A、保湿剂、天然清凉剂、吸热剂的质量比是根据所制备的退热贴剂形态、保湿性、稳定性等效果,可通过常规实验设计调整优化得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使用搅拌釜溶解所需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步骤2中产品A的降温温度与所添加的保湿剂、天然清凉剂等的热敏性、溶解性等物化性质有关,是可以通过常规实验得出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高分子物质、保湿剂、天然清凉剂等的物化性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一定质量比的保湿剂、天然清凉剂等直接加入高分子物质形成水凝胶。此外,溶解溶液、加料顺序、加热温度等均是根据所制备的退热贴剂形态、保湿性、稳定性等效果,可通过常规实验设计调整优化得到的。此外,聚丙烯酰胺、瓜儿豆胶是常用的生物相容性较好的医用高分子材料,均可以溶于水中形成具有一定粘度的高分子溶液,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高分子材料代替对比文件1的聚乙烯醇等用于儿童退热贴的制备;丙三醇和山梨醇是常用的保湿剂,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选择丙三醇和/或山梨醇代替对比文件1的丙二醇作为保湿剂,具体添加量是根据对保湿时间的要求可通过常规实验得出的;薄荷油和薄荷醇是常用的天然清凉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薄荷油代替对比文件1的薄荷醇作为清凉剂,具体添加量是根据清凉效果的需求可通过常规实验得到的。对于吸热剂的选择,对比文件3(WO 2015094171A1,公开日:2015年06月25日)公开了一种吸热海绵,其中吸热剂可选自:硝酸钾、硝酸铵、氯化铵、尿素、氯化钾和硫酸钾的一种或几种(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硝酸钾、硝酸铵、尿素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作为吸热剂,增强降温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吸热剂用于儿童退热贴的制备,其具体添加量是根据吸热效果的需求可通过常规实验得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常规技术手段,或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6、0013段),或是通过常规试验可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吴美燕(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发明省略乙醇和冰片的加入是由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延长时效决定的,并非随意省略。(2)本申请选择降温到35-50℃加入吸热剂,耗能少,且能使吸热剂通过搅拌均匀分散于产品中,同时还具有加速凝胶成型的作用;即本申请加入吸热剂实现了延长退热贴的时效、加速凝胶成型和智能调节人体温度这3个作用。而对比文件2加入吸热剂氯化铵的方法复杂,且需要消耗能量,其作用仅是吸热。因此对比文件2中氯化铵无论是加入方法、还是作用均与本申请不同,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对比文件2对本发明不构成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增加贴剂的降温效果,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退热贴中加入吸热剂。而由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附图3可知,氯化铵降温贴在经历温度逐渐上升的过程中,升温比普通降温贴慢(参见说明书第0057-0058段),因此对比文件2的吸热剂氯化铵也具有延长贴剂时效的作用。此外,本发明省略酒精和冰片后的技术效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为达到更好的降温效果,可以将吸热剂通过搅拌使其均匀分散在基质中。而吸热剂在有一定流动性的凝胶中能更好地均匀分散,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凝胶比较粘稠但还具有一定流动性的温度下加入吸热剂。进一步地,吸热剂溶解降低体系温度,水凝胶加速冷却至室温的效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6,说明书第0010段)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原料上的区别,权利要求1使用了吸热剂,并限定了吸热剂的用量比;未使用冰片作为天然清凉剂,未使用乙醇。②制备方法上的区别,权利要求1的高分子物质均通过加热后降温的方式获得水凝胶,并在降温至35~50℃时添加保湿剂、天然清凉剂和吸热剂;对比文件1则是将需要加热的高分子物质经加热冷却后得到的水凝胶I,与由薄荷醇、冰片、保湿因子、不需要加热的高分子物质制得的水凝胶II混合后得到水凝胶层;此外权利要求1的步骤1)还限定了加入到搅拌釜搅拌的步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降温效果更明显的儿童退热贴的简化制备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氯化铵降温贴剂(参见权利要求1),并给出了在退热贴的凝胶层中使用吸热剂氯化铵以增强降温效果的启示(参见说明书第0020、0031段)。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降低部位温度的吸收性制品,教导了其他可与水凝胶合用的吸热剂,如硝酸铵、硝酸钾、尿素等(参见权利要求1、19、21,说明书第0031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获得更好的降温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的教导,在退热贴中添加吸热剂,同时也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和3的教导,通过常规方法对退热贴凝胶层中使用的吸热剂进行优化选择。而凝胶层中吸热剂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优化方法就可获得的。对比文件1中的薄荷醇和冰片均是作为天然清凉剂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常见的清凉剂单独或组合使用。对比文件1中使用乙醇溶解薄荷醇和冰片以利于二者均匀分布于水凝胶,而仅采用搅拌的方式也可起到均匀分散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选择是否使用乙醇溶解薄荷醇和冰片,例如为简化制备方法,可省略乙醇溶解的步骤。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为了简化水凝胶层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高分子物质统一采用加热后冷却的方式制备水凝胶基质,并将保湿剂、天然清凉剂、吸热剂等其他原料加入水凝胶基质中混匀,进而制备水凝胶层。至于加入保湿剂、天然清凉剂、吸热剂的时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综合考虑所添加原料的挥发性、原料混合的均匀性等,通过常规优化方法进行筛选;同时,对比文件1是在冷却至室温前混匀各原料(参见权利要求6),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借鉴对比文件1的混合时机对保湿剂、天然清凉剂、吸热剂的添加时机进行优化选择。且在搅拌釜内搅拌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聚丙烯酰胺、瓜尔豆胶均是本领域常规的可用于制备凝胶的高分子物质,山梨醇是本领域常规的保湿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制备退热贴的水凝胶层时选择并单独或组合使用。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权利要求2-3),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关于省略冰片和乙醇。对比文件1中的薄荷醇和冰片均为天然清凉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常见的清凉剂单独或组合使用。对比文件1中使用乙醇的主要目的在于溶解薄荷醇和冰片以利于二者均匀分布于水凝胶,而仅采用搅拌的方式也可起到均匀分散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简化制备方法,有动机省略乙醇溶解的步骤。同时,复审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省略乙醇对延长时效的具体效果。②关于在退热贴中使用吸热剂。对比文件2实际上已经给出了在退热贴的凝胶层中使用吸热剂氯化铵以增强降温效果的启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9段的记载,本申请退热贴的延长时效和实现智能化的效果,是由在退热贴中使用吸热剂带来的,而这些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吸热剂的性质能够合理预期的。另外,加入吸热剂可实现加速凝胶成型的效果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关于制备方法的简化。对比文件1考虑了需要加热的高分子物质和不需要加热的高分子物质,将二者分别制备水凝胶后混合获得水凝胶层,而为了简化这一制备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高分子物质统一采用加热后冷却的方式制备水凝胶基质,并将保湿剂、天然清凉剂、吸热剂等其他原料加入水凝胶基质中混匀,进而制备水凝胶层。对比文件2中所采用的反复冻融的方法是高分子物质聚乙烯醇制备水凝胶的常用方法(参见《生物医用水凝胶》,第1版,第200页,薛巍等,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2012年12月公开),并不是基于添加吸热剂氯化铵的考虑,当高分子物质采用其他方式制备水凝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相应改变添加吸热剂的方式,对比文件2并不会对这一调整构成阻碍。关于吸热剂的添加时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综合考虑所添加原料的挥发性、原料混合的均匀性等,通过常规优化方法筛选各原料的添加时机;同时,对比文件1是在冷却至室温前混匀各原料(参见权利要求6),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借鉴对比文件1的混合时机对保湿剂、天然清凉剂、吸热剂的添加时机进行优化选择。本申请说明书效果部分所采用的普通退热贴,除未加吸热剂外,其他制作方法与实施例2相同(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由此可见,本申请的效果实验仅能说明添加吸热剂的效果,无法证明吸热剂添加时机的选择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页4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而言,所作的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产品A、保湿剂、天然清凉剂和吸热剂的质量比为10~80:0.1~5:0.1~5:10~90”修改为“产品A、保湿剂、天然清凉剂和吸热剂的质量比为10~80:0.1~5:0.1~5:44~90”。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智能儿童退热贴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将高分子物质和蒸馏水按照一定质量比加入到搅拌釜中,加热至60~98℃,搅拌至完全溶解,产物称为产品A;
2)、将产品A降温至35~50℃,加入一定质量比的保湿剂、天然清凉剂和吸热剂,搅拌均匀;
3)、冷却至室温,使之快速成为凝胶状态,得水凝胶;
4)、用水凝胶在背衬层上涂布,涂层厚度为0.25mm~1mm,剪切得退热贴半成品;
5)、在退热贴上压上网隔膜,包装得到退热贴成品;
所述高分子物质是聚丙烯酰胺、聚丙烯酸钠、海藻酸钠、瓜尔豆胶、羧甲基纤维素钠和聚乙烯醇中的一种或任意比例的两种以上;所述保湿剂是丙三醇、丙二醇和山梨醇中的一种或任意比例的两种以上;所述天然清凉剂是薄荷油和薄荷醇中的一种或任意比例的两种;所述吸热剂是硝酸铵、氯化铵、硝酸钾和尿素中的一种或任意比例的两种以上;
所述高分子物质和蒸馏水的质量比为3~15:85~97;产品A、保湿剂、天然清凉剂和吸热剂的质量比为10~80:0.1~5:0.1~5:44~90。”
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吸热剂。氯化铵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是降温,而在本申请中的作用是进行智能温度调节。本申请实现智能控温效果是受吸热剂加入量影响的,吸热剂的加入量要远大于人体发烧(37.2℃)时其在退热贴中的溶解度,否则不具备调节温度的性能,对比文件2氯化铵的加入量为9%-18%,远小于其37.2℃的溶解度,因此只能实现降温效果。复审请求人提供补充实验数据,以证明吸热剂用量不同会导致凝胶的物理性状、退热效果不同。同时,氯化铵加入量的不同导致了本申请加入氯化铵的制备工艺与对比文件2不同,对比文件2由于加入氯化铵的量较少,将存在常温时完全溶解从而失去降温效果的情况,因此其制备工艺必须要对凝胶进行冷塑;而本申请吸热剂用量较大,常温时为饱和溶液并有晶体存在,因此不需要冷塑。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对本申请不构成技术启示。另外,本申请中吸热剂可以实现加速凝胶成型的效果。(2)关于是否含有酒精。酒精相对于水更易挥发,本申请省略酒精的加入可以延长时效。虽然对比文件1中加入乙醇量很少,但就技术方案本申请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想到省略酒精的加入。(3)关于制备方法的不同。本申请较对比文件1工艺简单,可以提高生产效率。综上,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4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即第1-4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9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儿童退热贴的制备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分子水凝胶儿童退热贴,由背衬层、防粘层(即本申请的“网隔膜”)和水凝胶层组成,水凝胶层涂在背衬层上,防粘层压在水凝胶层上,所述水凝胶层按照质量百分比的原料包括:高分子物质10%~20%、保湿因子(即本申请的“保湿剂”)5%~15%、薄荷醇(属于本申请的“天然清凉剂”)0.08%~1%、冰片0.01%~0.5%、蒸馏水73%~90%、乙醇0.2~2.0%,所述高分子物质是聚丙烯酸钠、海藻酸钠、聚乙烯吡咯烷酮、羧甲基纤维素钠和聚乙烯醇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保湿因子是甘油(即丙三醇)、丙二醇、聚乙二醇和橄榄油的一种或几种,所述背衬层是无纺布,所述防粘层是PET膜、PC胶片或PU膜;退热贴的制备方法为:(1)将薄荷醇溶解在乙醇中混合均匀得到溶液A,将冰片溶解在乙醇中混合均匀得到溶液B,(2)将保湿因子、溶液A和溶液B加入到蒸馏水中搅拌混合均匀得到溶液C,(3)将需要加热的高分子物质加入到温度为60℃~90℃(落在本申请“60~98℃”的数值范围内)的蒸馏水中,待高分子物质充分溶解后降温冷却得到水凝胶I,(4)往溶液C中依次加入一种或几种高分子物质并搅拌均匀至充分溶胀得到水凝胶II,将水凝胶I和水凝胶II混合均匀得到水凝胶层后冷却至室温,(5)用水凝胶层在无纺布上涂布,涂层厚度为0.25mm~1mm,剪切得退热贴半成品,(6)将退热贴半成品在室温放置22~26h后,压上防粘层,包装得到退热贴成品(参见权利要求1-6)。对比文件1中还记载以下内容:本发明将大量的水和少量天然清凉剂负载于高分子凝胶中,具有物理降温与天然清凉剂降温的双重功效(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由此推知,对比文件1中的薄荷醇和冰片均为天然清凉剂;同时,通过换算可知,对比文件1中高分子物质和蒸馏水的质量比为10~20:73~90(与本申请“3~15:85~97”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高分子物质与蒸馏水的总和、保湿因子、天然清凉剂(薄荷醇与冰片)的质量比为41.5~55:2.5~7.5:0.045~0.75(与本申请“10~80:0.1~5:0.1~5”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上的区别,权利要求1使用了吸热剂,并限定了吸热剂的用量比;未使用冰片作为天然清凉剂,未使用乙醇。(2)制备方法上的区别,权利要求1的高分子物质均通过加热后降温的方式获得水凝胶,并在降温至35~50℃时添加保湿剂、天然清凉剂和吸热剂;对比文件1则是将需要加热的高分子物质经加热冷却后得到的水凝胶I,与由薄荷醇、冰片、保湿因子、不需要加热的高分子物质制得的水凝胶II混合后得到水凝胶层;此外权利要求1的步骤1)还限定了加入到搅拌釜搅拌的步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降温效果更明显的儿童退热贴的简化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氯化铵降温贴剂,其从外到内依次黏合连接有背衬层、凝胶层、黏胶层和防黏层,所述凝胶层按质量百分比由以下组分组成:聚乙烯醇3%~6%、甲基丙烯酸10%~15%、压敏胶10%~15%、甘油10%~15%、聚乳酸3%~6%、预胶化淀粉0.3%~1%、氯化铵9%~18%,余量为水,以上组分质量百分比之和为100%(参见权利要求1);所述降温贴剂的降温效果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通过凝胶内水分的汽化带走人体局部热量,起到部分降温的作用,另一方面,凝胶内的水分在蒸发时,不断接触固载于凝胶层内的氯化铵晶体,使氯化铵晶体不断发生溶解吸热反应,也起到降温的效果(参见说明书第0020、0031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退热贴的凝胶层中使用吸热剂氯化铵以增强降温效果的启示。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降低部位温度的吸收性制品,所述制品包括至少一种吸热反应物,吸热反应物包括一种或多种无机盐,所述一种或多种无机盐选自:硝酸钾、硝酸铵、氯化铵、尿素、氯化钾和硫酸钾(参见权利要求1、19、21);其他成分比如亲水性化合物可与吸热反应物合并,以增加吸热效应,示例性亲水性化合物可包括水凝胶等或其组合(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教导了其他可与水凝胶合用的吸热剂,如硝酸铵、硝酸钾、尿素等。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获得更好的降温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的教导,在退热贴中添加吸热剂,同时也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和3的教导,通过常规方法对退热贴凝胶层中使用的吸热剂进行优化选择。而凝胶层中吸热剂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优化方法就可获得的。对比文件1中的薄荷醇和冰片均是作为天然清凉剂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常见的清凉剂单独或组合使用。对比文件1中使用乙醇溶解薄荷醇和冰片以利于二者均匀分布于水凝胶,而仅采用搅拌的方式也可起到均匀分散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选择是否使用乙醇溶解薄荷醇和冰片,例如为简化制备方法,可省略乙醇溶解的步骤。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简化水凝胶层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高分子物质统一采用加热后冷却的方式制备水凝胶基质,并将保湿剂、天然清凉剂、吸热剂等其他原料加入水凝胶基质中混匀,进而制备水凝胶层。至于加入保湿剂、天然清凉剂、吸热剂的时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综合考虑所添加原料的挥发性、原料混合的均匀性等,通过常规优化方法进行筛选;同时,对比文件1的步骤(4)中公开了在将水凝胶I和水凝胶II混合均匀得到水凝胶层后冷却至室温(参见权利要求6),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是在冷却至室温前混匀各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借鉴对比文件1的混合时机对保湿剂、天然清凉剂、吸热剂的添加时机进行优化选择。另外,在搅拌釜内搅拌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另外,聚丙烯酰胺、瓜尔豆胶均是本领域常规的可用于制备凝胶的高分子物质,山梨醇是本领域常规的保湿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制备退热贴的水凝胶层时选择并单独或组合使用。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对背衬层和网隔膜进行了限定,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背衬层是无纺布,防粘层(即本申请的“网隔膜”)是PET膜、PC胶片或PU膜(参见权利要求2-3),且使用PC膜作为网隔膜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制备方法中的具体工艺参数和原料配比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这一限定仍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优化方法即可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公开了凝胶层含有吸热剂氯化铵的降温贴剂,并对该降温贴剂的降温原理进行了阐释,基于此,对比文件2实际上已经给出了在退热贴的凝胶层中使用吸热剂氯化铵以增强降温效果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一启示,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退热贴中添加使用吸热剂以达到增强降温效果的目的。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9段的记载,本申请退热贴的延长时效和实现智能化的效果,是由在退热贴中使用吸热剂带来的,而这些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吸热剂的性质能够合理预期的。
原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吸热剂的加入量要远大于人体发烧(37.2℃)时其在退热贴中的溶解度,才能具备调节温度的性能。相反地,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3中,使用尿素作为吸热剂,经换算,该实施例中水与尿素的质量比为45:46;而尿素30℃时的溶解度为57.2%,40℃时的溶解度为62.3%(参见《味精工业手册》,第2版,第694页,于信令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2009年01月公开)。由此可见,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3中吸热剂尿素的加入量小于其在37.2℃时的溶解度。根据复审请求人的答复意见推断,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3的退热贴将无法起到调节温度的作用,但这与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实施例3的效果,如说明书第0019段记载的“实施例3调查满意度为81.9%”相矛盾。
同时,对比文件2中所采用的反复冻融的方法是高分子物质聚乙烯醇制备水凝胶的常用方法(参见《生物医用水凝胶》,第1版,第200页,薛巍等,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2012年12月公开),并不是基于添加吸热剂氯化铵的考虑,也就是说,水凝胶层冷塑-添加吸热剂-再次冷塑并不是在退热贴的水凝胶层中添加吸热剂的必需步骤,当高分子物质采用其他方式制备水凝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相应改变添加吸热剂的方式,对比文件2并不会对这一调整构成阻碍。而且如前所述,为了简化水凝胶层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高分子物质统一采用加热后冷却的方式制备水凝胶基质,并将保湿剂、天然清凉剂、吸热剂等其他原料加入水凝胶基质中混匀。需要注意的是,吸热剂加入在水凝胶基质中,此时水凝胶中的水与通常意义下的流动水是不同的,不会导致吸热剂溶解。
关于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其中记载37.2℃时对比1凝胶为均一稳定凝胶,其中没有氯化铵颗粒,但是根据本申请的制备方法,吸热剂是在半凝胶状态下加入的,而此时与高分子物质相结合的水不会导致吸热剂溶解;该补充实验数据中还记载38℃时,对比1的凝胶成为了均一稳定溶液,这也与本领域一般常识不符,退热贴是在发烧情况下使用的,因此其在发烧体温下仍应保持凝胶状态,如果在38℃时就成为溶液,则这样的退热贴是不合格的。本申请说明书所使用的普通退热贴未加吸热剂,按照复审请求人的答复意见推断,该普通退热贴在发烧情况下使用时也将成为溶液,这样的退热贴无法获得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调查满意度为68.1%”的效果。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所提供的补充实验数据的可靠性存在合理怀疑,该数据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2)对比文件1中使用乙醇的主要目的在于溶解薄荷醇和冰片以利于二者均匀分布于水凝胶,而仅采用搅拌的方式也可起到均匀分散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选择是否使用乙醇溶解薄荷醇和冰片,例如为简化制备方法,可省略乙醇溶解的步骤。同时,对比文件1中乙醇的用量仅为0.2~2.0%,其挥发对退热贴使用时效的影响有限,而且复审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省略乙醇对延长时效的具体效果。合议组在此质疑的并不是乙醇比水挥发快,而是质疑省略0.2~2.0%乙醇对延长时效的具体效果。
(3)对比文件1考虑了需要加热的高分子物质和不需要加热的高分子物质,将二者分别制备水凝胶后混合获得水凝胶层,而为了简化这一制备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高分子物质统一采用加热后冷却的方式制备水凝胶基质,并将保湿剂、天然清凉剂、吸热剂等其他原料加入水凝胶基质中混匀,进而制备水凝胶层。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均不具备说服力,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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