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智能可清洗及浇灌景观路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可清洗及浇灌景观路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81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737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00377.2
申请日:2016-06-30
复审请求人:江西中天景观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哲
合议组组长:朱宇澄
参审员:李剑韬
国际分类号:F21S8/00,F21V33/00,E01H3/04,A01G25/02,F21W131/103,F21Y1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这些对比文件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00377.2、名称为“一种智能可清洗及浇灌景观路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6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申请人为江西中天景观有限公司 。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 年11月06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417958U,公告日为2015年06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4532902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2016年06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1-23段、说明书附图1、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可清洗及浇灌景观路灯,其特征在于:包括灯杆(1)和灯架(2),所述灯架(2)上设有多个LED灯体(3)和多个可调节喷水角度的电动水喷头(4),所述灯杆内部设有水输送管道(5),所述水输送管道(5)的下部连接供水装置,所述水输送管道(5)的上部连接连通于每个电动水喷头(4),所述电动水喷头连接有智能控制器(6),所述智能控制器连接有物联网云控制平台,所述物联网云控制平台连接有市政控制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可清洗及浇灌景观路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控制器(6)安装在灯杆(1)的内部,所述供水装置包括设置在灯杆下面的缓冲水箱(7)、设置在缓冲水箱(7)内且连通于水输送管道(5)上的高压水泵(8)、和连接于缓冲水箱(7)的自来水式自动蓄水池(9),所述自来水式自动蓄水池(9)连接于海绵城市供水结构、市政供水系统或设施基础雨水收集。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智能可清洗及浇灌景观路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控制器(6)控制连接于所述高压水泵(8)。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可清洗及浇灌景观路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灯杆的底部靠近地面的部位设有可清洗地面的专用水泵(10),所述专用水泵(10)通过分支管连接于所述水输送管道(5),且该专用水泵(10)由智能控制器(6)连接控制。”
驳回决定指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所述路灯为可用于浇灌的景观路灯,在灯架上设有多个LED灯体和多个可调节喷水角度的电动水喷头,水输送管道设置在灯杆内部;(2)所述电动水喷头连接有智能控制器,所述智能控制器连接有物联网云控制平台,所述物联网云控制平台连接有市政控制台。
对比文件1公开了降温除尘系统可由路灯改造而成,则使得该系统可用于浇灌的景观路灯,而LED灯体、电动水喷头和水输送管道等的设置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路灯自动雨水收集智能灌溉系统中主控制器中的GSM控制单元与移动智能终端的短信监测系统无线连接可实现对绿化带灌溉的智能调节,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所述路灯的智能化控制,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和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江西中天景观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 年01月28日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4。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可清洗及浇灌景观路灯,其特征在于:包括灯杆(1)和灯架(2),所述灯架(2)上设有多个LED灯体(3)和多个可调节喷水角度的电动水喷头(4),所述灯杆内部设有水输送管道(5),所述水输送管道(5)的下部连接供水装置,所述水输送管道(5)的上部连接连通于每个电动水喷头(4),所述电动水喷头连接有智能控制器(6),所述智能控制器连接有物联网云控制平台,所述物联网云控制平台连接有市政控制台;所述智能控制器(6)安装在灯杆(1)的内部,所述供水装置包括设置在灯杆下面的缓冲水箱(7)、设置在缓冲水箱(7)内且连通于水输送管道(5)上的高压水泵(8)、和连接于缓冲水箱(7)的自来水式自动蓄水池(9),所述自来水式自动蓄水池(9)连接于海绵城市供水结构、市政供水系统或设施基础雨水收集;所述智能控制器(6)控制连接于所述高压水泵(8);所述灯杆的底部靠近地面的部位设有可清洗地面的专用水泵(10),所述专用水泵(10)通过分支管连接于所述水输送管道(5),且该专用水泵(10)由智能控制器(6)连接控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喷水结构不仅能够作为文化景观设施,也能够浇灌市政园林植物;(2)本申请采用物联网远程控制技术,方便了市政管理;(3)本申请采用海绵城市供水方案、市政供水系统、雨水收集系统多种水源供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在在复审请求中所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理由不成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路灯,包括灯杆和灯架,灯架上设有多个LED灯体和多个可调节喷水角度的电动水喷头,所述灯杆内部设有水输送管道,且智能控制器安装在灯杆内部;(2)所述智能控制器连接有物联网云控制平台,所述物联网云控制平台连接有市政控制台;(3)所述供水装置包括设置在灯杆下面的缓冲水箱、设置在缓冲水箱内且连通于水输送管道上的高压水泵和连接于缓冲水箱的自来水自动蓄水池,所述自来水自动蓄水池连接于海绵城市供水结构、市政供水系统或设施基础雨水收集; 所述灯杆的底部靠近地面的部位设有可清洗地面的专用水泵,所述专用水泵通过分支管连接于所述水输送管道,且该专用水泵由智能控制器连接控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能够对对比文件1的PLC控制器进行的改进,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同时,在复审通知书中还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不成立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阐述。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没有指出供水管如何与路灯杆体进行安装,而本申请具体限定了喷头、输送管道以及供水管的位置;供水管是输送水的管道,而路灯杆则是安装路灯的主体,水火同时存在的时候,则更多的考虑的是安全的问题,且对比文件1中虽然提及了供水管与电线杆的结合,但是基于供水管安装的需要,与本申请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解决的问题在于除尘,而本申请具可自动清洗马路、灯光照明、文化景观设施、音乐喷泉景观和浇灌为一体;灯架上设有多个LED灯体和多个可调节喷水角度的电动水喷头以及水输送管道与其他装置或部件相连接的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没有提及,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本申请属于物联网技术在该领域的具体应用,而对比文件2则是通过短信检测控制电磁继电器的启闭,与本申请的控制方式不同。(3)本申请的智能控制器与供水装置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蓄水池连接于海绵城市供水结构、市政供水系统或设施基础雨水收集等是一种基于喷头和水源结合的具体结构,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供水结构不同。相比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而言,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1-23段、说明书附图1、摘要和摘要附图和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作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这些对比文件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可清洗及浇灌景观路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城市路面和空间降温除尘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18-27段,附图1-2):城市路面和空间降温系统,包括路面和供水系统,在路边的窨井2内开设有密封的设备室,设备室内放置有水泵4以及控制设备,所述水泵4的输出端通过供水管12连接路面喷水管和高空喷水管,路面喷水管上连接有若干个与路面1平行的喷头13,高空喷水管设置成圆环体16,在圆环体16喷水管的下部间隔设有喷头13,所述水泵4的输入端通过加长管道设置在蓄水池8内,所述蓄水池8设在窨井2的正下方,且蓄水池8开设在下水道10底部,通过下水道10中的雨水做蓄水(参见其说明书第18段);所述供水管12埋设在人行道11或绿化带的底部,路面喷水管的喷头13设置在路牙6上的通孔5内(参见其说明书第19段);高空供水管顺着喷淋杆14或路灯杆体向上设置一定高度,在顶端设置成圆环体16,在圆环体16下部间隔设置数个喷头13(参见其说明书第24段);所述的控制设备包括设置在设备室的PLC控制系统,当温度探测器15探测到的温度达到设定的温度时,控制系统自动打开水泵4对路面1或空间进行喷淋降温(参见其说明书第20、27段)。
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中的供水管12、喷淋杆14、水泵4和蓄水池8以及之间的连接管道相当于本申请中水输送管道与供水装置和每个电动水喷头之间的连接关系;水泵4需要为高空供水管和喷头供水,显然是高压水泵,PLC控制系统属于智能控制器中的一种,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智能控制器以及所述智能控制器控制连接于所述高压水泵。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路灯,包括灯杆和灯架,灯架上设有多个LED灯体和多个可调节喷水角度的电动水喷头,所述灯杆内部设有水输送管道,且智能控制器安装在灯杆内部;(2)所述智能控制器连接有物联网云控制平台,所述物联网云控制平台连接有市政控制台;(3)所述供水装置包括设置在灯杆下面的缓冲水箱、设置在缓冲水箱内且连通于水输送管道上的高压水泵和连接于缓冲水箱的自来水自动蓄水池,所述自来水自动蓄水池连接于海绵城市供水结构、市政供水系统或设施基础雨水收集;所述灯杆的底部靠近地面的部位设有可清洗地面的专用水泵,所述专用水泵通过分支管连接于所述水输送管道,且该专用水泵由智能控制器连接控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市政控制系统和城市水系统对兼具多种功能的路灯进行控制以节约资源。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高空供水管可顺着路灯杆体向上设置一定高度(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9段),其给出了将路灯进行改造使其兼具降温除尘浇灌清洗照明等功能的技术启示。对于路灯而言,其必然具有灯体、灯杆和灯架;至于灯体选用多个LED灯体,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为便于对路面绿植进行浇灌而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高空喷水管设置成圆环体且在圆环体喷水管的下部间隔设有多个喷头的技术手段改为多个可调节喷水角度的电动水喷头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且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既然是兼具浇灌功能的路灯,那么将水输送管道设于灯杆内部是显而易见的,且将智能控制器安装在灯杆内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路灯自动雨水收集智能灌溉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主控制器17中的GSM控制单元与移动智能终端的短信检测系统18无线连接,通过短信检测系统控制电磁继电器开关的开启与关闭,实现对绿化带灌溉的智能调节(参见说明书第25段)。上述移动智能终端的短信检测系统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物联网控制平台,其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即实现对路灯的远程智能控制,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PLC控制器进行改进,借助于物联网控制平台进行远程智能控制。而将短信检测系统的另一端接入市政控制平台以便于城市的整体协调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就能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水泵4的输入端通过加长管道设置在蓄水池8内,所述蓄水池8设在窨井2的正下方,且蓄水池8开设在下水道10底部,通过下水道10中的雨水做蓄水”这些技术特征虽然与权利要求1中的供水装置的具体设置有所不同,但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水泵4显然是高压水泵,因为它需要为高空供水管和喷头供水;对比文件1中的蓄水池通过下水道采用雨水做蓄水,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蓄水池连接于设施基础雨水收集的技术方案,且雨水收集系统实质上是海绵城市供水结构中的一部分,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仅雨水作为蓄水可能无法满足用水的需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选择借助市政供水系统进行供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进而,选用自来水式自动蓄水池是显然的;权利要求1中在灯杆的底部靠近地面的部位设置专用水泵以清洗地面,并设置连接自动蓄水池的缓冲水箱,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设置专用水泵而是共用水泵4,并且水泵4直接连接蓄水池,但是在路面1喷水管上连接了若干个与路面1平行的喷头13(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8段),就是用于给路面喷水以降温除尘的,本申请中的这种设置与对比文件1中的设置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清楚地限定了喷头13、喷淋杆1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输送水管道)以及供水管12的位置(参见其说明书第0018-19段和附图2);对于供水管与路灯杆的同时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手段是供水管顺着路灯杆向上设置一定高度,两个管路以相互攀附的方式设置,且相互隔离,不存在水火并存时的安全问题。本申请中“所述灯杆内部设有水输送管道”,即两个管路以嵌套方式设置,而两个管路采用相互攀附和嵌套方式隔离设置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作用相同,也没有带来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 1所公开的降温除尘系统因其设置于城市道路边、具有一定的高度和造型、可进行空中喷淋、还可架设在路灯杆体上,其显然兼具了清洗马路、灯光照明、文化景观和浇灌为一体的功能,至于音乐喷泉景观功能,本申请中并未给出实际的技术手段支持;为使灯光照明和喷淋浇灌的效果更好,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灯架上设置多个LED灯体和多个可调节角度的电动水喷头,且水输送管道与其他装置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2)对比文件2中通过短信检测系统控制电磁继电器开关的开启与关闭来实现对绿化带灌溉的智能调节,其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作用完全相同,即实现对路灯的远程智能控制,且将短信检测系统的另一端接入市政控制平台以便于城市的整体协调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就能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3)对比文件1中的蓄水池通过下水道采用雨水做蓄水,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蓄水池连接于设施基础雨水收集的技术方案,且雨水收集系统实质上就是海绵城市供水结构中的一部分,当收集的雨水无法满足用水量的需求时去借助市政供水系统或者除雨水收集系统外的海绵城市供水系统进行供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供水方式。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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