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涂膜和硬涂膜卷绕体-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硬涂膜和硬涂膜卷绕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82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70215
优先权日:2013-05-27
申请(专利)号:201480030891.3
申请日:2014-05-19
复审请求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艳艳
合议组组长:彭燕
参审员:李雪莹
国际分类号:G02B1/14,B32B7/02,B32B2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0891.3、名称为“硬涂膜和硬涂膜卷绕体”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11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申请人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5:CN101475774A,公开日期为2009年07月08日;
对比文件2:US2007177271A1,公开日期为2007年08月0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说明书第131-145、178-179段;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0、146-177、180-19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硬涂膜,其为在透明高分子基材的一个主面具有硬涂层的硬涂膜,
所述硬涂层由包含有机成分和无机成分的复合树脂及有机系微粒形成,
所述硬涂层在表面具有平坦部和由所述有机系微粒赋予的隆起部,
所述硬涂层的隆起部引起的雾度Hparticle为0.5%以下,
其中,所述有机系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与所述平坦部的厚度T[μm]满足P≥T。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涂膜,其中,所述无机成分为众数粒径为1nm以上且100nm以下的纳米颗粒。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涂膜,其中,所述无机成分包含氧化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涂膜,其中,所述硬涂层的表面的所述隆起部的数量为100个/0.452mm×0.595mm以下。
5. 一种硬涂膜卷绕体,其是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硬涂膜的长条体卷取成卷状而成的。”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与平坦部的厚度T[μm]满足P≥T。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5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硬涂膜卷绕体,对比文件5还公开了硬涂膜适合在连续带状的状态下连续卷绕,以卷状的长膜的形态使用;在连续带状的状态下连续卷绕前述硬涂膜,形成长卷时,可以防止该硬涂膜的硬涂层侧的表面和该硬涂膜的基材膜层的表面的粘附,因此,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日东电工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所述有机系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为0.5μm~30μm”,其他权利要求未做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硬涂膜,其为在透明高分子基材的一个主面具有硬涂层的硬涂膜,
所述硬涂层由包含有机成分和无机成分的复合树脂及有机系微粒形成,
所述硬涂层在表面具有平坦部和由所述有机系微粒赋予的隆起部,
所述硬涂层的隆起部引起的雾度Hparticle为0.5%以下,
其中,所述有机系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与所述平坦部的厚度T[μm]满足P≥T,
所述有机系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为0.5μm~30μm。”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2在“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与所述平坦部的厚度T[μm]满足P≥T”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上的启示相反,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将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2)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亲水性微粒的粒径超过300nm时,有可能损害透明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这样的说明时,不会考虑进一步将微粒的粒径增加到超过300nm。本申请的有机系微粒不仅用于形成凹凸形状以防粘附,而且对于硬涂层自身的抗卷曲、充分的硬度也有着良好的效果;对比文件5比较例3使用的亲水性微粒B的粒径为500nm,不能同时兼顾硬涂膜的硬度和透明性的要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做出粒径的调整,事先无法预料到会带来怎样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由于所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有机系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为0.5μm~30μm”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假定复审请求人将“所述有机系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为0.5μm~30μm”修改为“所述有机系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为0.5μm~3.0μm”,详细评述了权利要求1-5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的问题,具体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有机系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与所述平坦部的厚度T[μm]满足P≥T,(2)有机系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为0.5μm~3.0μm。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硬涂层厚度所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硬涂膜卷绕体,其是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硬涂膜的长条体卷取成卷状而成的,对比文件5公开了硬涂膜卷绕体,在连续带状的状态下连续卷绕硬涂膜而成,结合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独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5公开了本申请的主要发明构思,对比文件2公开了三种调整抗反射膜突起形状的调整方法,其中调整方法1)对应本申请的“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与平坦部的厚度T[μm]满足P≥T”;调整方法2)对应于对比文件5的技术方案;“通过控制粒径和硬涂层厚度之间的差异来调节突起的高度”相比较“通过控制硬涂层基质(粘合剂)与颗粒表面之间的表面能差(亲水性和疏水性的差异)[颗粒聚集度的调节]和颗粒直径,可以调节突起的高度”更加容易,因此,在对比文件5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在硬涂膜的膜厚比较薄的情况下,使颗粒粒径大于硬涂膜的膜厚来形成凸起更容易,选择更容易的形成突起的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2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2)尽管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亲水性微粒的粒径超过300nm时,有可能损害透明性。但这是相对于对比文件5中当含有颗粒的硬涂层的层厚度大于粒径时的技术方案实验得到的结论,也就是,对比文件5公开的当粒径超过300nm时有可能损害透明性是有前提条件的,即针对层厚大于粒径的硬涂层而言的,并非指任意厚度如层厚小于粒径的硬涂层粒径都不能超过300nm。这样,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这样的说明时,会考虑针对不同层厚的硬涂层将微粒的粒径设置成不超过300nm或是增加到超过300nm。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采用含有颗粒的硬涂层的层厚度小于粒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可以通过控制粒径和硬涂层厚度之间的差异来调节突起的高度,而微粒的粒径选的太大造成硬涂层卷曲的倾向、粒径选择太小造成硬涂层太薄以及硬涂层硬度不够这些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硬涂层的厚度来选择合适的粒径来调节突起的高度以获得良好的硬涂层的性能(例如抗卷曲、硬度、透明性等),使有机系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为0.5μm~3.0μ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实验可以得到的并且没有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有机系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为0.5μm~30μm”修改为“所述有机系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为0.5μm~3.0μm”,其它权利要求未做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硬涂膜,其为在透明高分子基材的一个主面具有硬涂层的硬涂膜,
所述硬涂层由包含有机成分和无机成分的复合树脂及有机系微粒形成,
所述硬涂层在表面具有平坦部和由所述有机系微粒赋予的隆起部,
所述硬涂层的隆起部引起的雾度Hparticle为0.5%以下,
其中,所述有机系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与所述平坦部的厚度T[μm]满足P≥T,
所述有机系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为0.5μm~3.0μm。”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通过控制粒径和硬涂层的厚度之间的差异来调节突起的高度,但是并没有明确公开该差异是怎样调节突起的高度的。从图10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观地了解到微粒的粒径大于平坦部的厚度,但是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对于防粘连效果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为了解决硬涂膜的防粘连性能的问题时,在没有明确的有利技术效果的指引下,不会想到参考对比文件2中的调整方法(1)。对比文件5中亲水性微粒B和反应性无机微粒A的共存才可得到形成凹凸的协同效果。对比文件2中仅简单地说明控制硬涂层基质(粘合剂)和颗粒表面之间的表面能差(疏水性差异)(即,调节颗粒聚集度)、以及颗粒的粒径来调节突起的高度。与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利用亲水性微粒B与反应性无机微粒A之间相互作用的机理不同,对比文件2中利用的是颗粒与粘合剂之间的相互作用来形成突起。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由于亲水性微粒B与反应性无机微粒A之间的相互作用也能带来形成凹凸的效果。对比文件5中的采用亲水性微粒B来形成凹凸形状的方法难以与对比文件2中的调整方法(2)相对应。对比文件2中仅是罗列了三种可行的调整突起的高度和频率等表面形状的方法,并没有说明哪种方法更为简单。没有证据表明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下,调整方法(1)相比于调整方法(2)都更为容易或者说更为适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或动机在已经调整了突起的高度和频率等表面形状的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将其替换为调整方法(1)。进一步,由于调整方法(1)和调整方法(2)对于调整突起的高度和频率等表面形状的机理是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事先无法确定这样的替换能够带来相同或类似的技术效果。
并基于与复审通知书中认定的相同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1)、(2)进一步指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一种硬涂膜及其卷绕体,其同时发挥高度的防粘连性和耐损伤性、并且达成光的高透过性(低雾度化)。对比文件5已经提供了良好的透明性、耐擦伤性、具有所期望的凹凸形状而防止粘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5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似的。然而,对比文件2却是为了提供满足图像的黑部看起来更黑的高黑色度要求的表面膜,要求为了高黑色度显现低折射率层和/或防炫层的最大性能的设计。对比文件2仅仅涉及到反射率和平均粗糙度之间的关系,与对比文件5和本申请中的目的相差甚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没有理由结合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5中硬涂层厚度优选为1?m -50?m,亲水性微粒的平均一次粒径为100-300nm。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5中的记载,可以明确知晓当硬涂层的厚度在上述范围内时,在超出亲水性微粒B的平均一次粒径(300nm)时,硬涂层的表面形状变粗糙,表面雾度上升,使硬涂层的透明性受损,硬涂层表面的凹凸形状变大,该硬涂层表面的平滑性受损容易受外力影响。在对比文件5比较例中说明了雾度值(透明性)与微粒的粒径、用量相关。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在含有颗粒的硬涂层的层厚度小于粒径时,当粒径大到3.0um时损害了透明性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实施例19-21中使用的是不同量的二氧化硅,由其可知其雾度随着二氧化硅的用量而增大,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2的上述教导,能够设想到的是优选将微粒的粒径控制在100-300nm的范围内,或者尽可能减少微粒的用量,却无法想到使有机系微粒的众数粒径P为0.5?m-3.0?m。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事先判断在将对比文件5中的形成凹凸的方法替换为对比文件2中的调整方法(1)时,针对不同层厚度的硬涂层将微粒的粒径调整成不超过300nm或超过3O0nm时所带来的透明性效果。假使对比文件5中满足P≥T和众数粒径的特征,则亲水性微粒的粒径变得过大,平滑性、透明性受损,并且利用对比文件5的亲水性微粒存在于表层的凹凸形成也变得困难。由此可知,可以说在对比文件5中采用P≥T以及规定的众数粒径存在技术障碍,因此,即使以对比文件2的公开为前提,本发明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3日和2019年09月26日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2019年09月26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另外,合议组注意到,在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提交的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中,也包括对第[146]段和第[180]段的部分替换,该部分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且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审查文本中包括该部分修改的内容,并且说明书的该部分内容不影响对权利要求书存在的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因此,本决定以2019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说明书第131-146、178-180段;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0、147-177、181-19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 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硬涂膜,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硬涂膜(说明书第5页第15行到第38页第2行,图1-6),包括:透明基材膜,透明基材膜的材质可以使用硬涂膜中使用的一般的材料,例如以酰化纤维素、环烯烃聚合物、丙烯酸酯类聚合物、或聚酯为主体的材料(说明书第24页第18行到第25页第7行)。硬涂层以用于赋与硬涂性的反应性无机微粒A、在硬涂层表面形成凹凸形状、用于降低该表面的粘附的亲水性微粒B,以及使对基材或邻接的层具有粘附性的粘合剂成分C为必需成分,含有固化后形成硬涂层的基质的固化反应性基质的成分,该硬涂层可以被直接地或通过其它层设置在透明基材膜上(说明书第25页第8行到第13行)。如表1中所示,雾度为0.3%、0.4%、0.5%,包括实施例1到实施例20硬涂膜的雾度(说明书第33页表1)。亲水性微粒B可以是有机系或无机系的任一种。使用的亲水性微粒B的具体例子,除了二氧化硅、氧化铝等无机微粒以外,还可以列举表面导入羟基等亲水性官能团的有机微粒等。有机系时,表示以硅氧烷键为骨架、具有有机基团的高分子化合物。有机基团除了可以是含有或不含杂原子的烃基以外,还可以列举聚醚基、聚酯基、丙烯基、尿烷基、环氧基等。亲水性微粒B是为了在硬涂层表面形成所期望的凹凸形状、并防止该硬涂层表面的粘附而在硬涂层中包含的微粒。亲水性微粒B的形状优选圆球状。亲水性粒子B的平均一次粒径为100nm~300nm(说明书第19页第17行到第20页第10行)。固化反应性基质的构成成分除了粘合剂成分C以外,根据需要还可以具有粘合剂成分C以外的固化性粘合剂成分、聚合物成分、聚合引发剂等固化后形成硬涂层的基质成分的物质。粘合剂成分C优选是制成涂膜时光能够透过的透光性成分。其具体例子可以列举作为通过以紫外线或电子束为代表的电离放射线固化的树脂的电离放射线固化型树脂、电离放射线固化型树脂和溶剂干燥型树脂的混合物,或热固化型树脂三种(说明书第20页第14行到第22页第19行)。
经分析对比可知,对比文件5中透明基材膜的材质为以酰化纤维素、环烯烃聚合物、丙烯酸酯类聚合物、或聚酯为主体的材料,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透明高分子基材;对比文件5中的硬涂层相当于本申请的硬涂层,其同样设置在透明基材膜的一个主面上;对比文件5中的反应性无机微粒A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无机成分;粘合剂成分C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有机成分;有机系的亲水性微粒B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有机系微粒;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所述硬涂层由包含有机成分和无机成分的复合树脂及有机系微粒形成”;对比文件5中的“亲水性微粒B在硬涂层表面形成凹凸形状”,参考图2,硬涂层表面具有平坦部,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硬涂层在表面具有平坦部和由所述有机系微粒赋予的隆起部”。对比文件5硬涂膜的雾度为0.3%、0.4%、0.5%,因此,由隆起部引起的雾度必然在0.5%之下。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同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有机系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与所述平坦部的厚度T[μm]满足P≥T,(2)有机系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为0.5μm~3.0μm。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使微粒造成的隆起部的形成变容易;(2)如何选择微粒的众数粒径使得所形成的硬涂层既不卷曲也能有充分的硬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抗反射膜,并公开了抗反射膜的表面形状(突起的高度,频率等)的调整方法(说明书第[0034]-[0041]段,图10-12):包括:
1)当含有颗粒的硬涂层的层厚度小于粒径时(示例在图10中示出)
I)可以通过控制粒径和硬涂层厚度之间的差异来调节突起的高度。
II)可以通过控制颗粒的数量来调节突出频率。
2)当含有颗粒的硬涂层的层厚度大于粒径时(示例在图11中示出)
I)通过控制硬涂层基质(粘合剂)与颗粒表面之间的表面能差(亲水性和疏水性的差异)[颗粒聚集度的调节]和颗粒直径,可以调节突起的高度。
II)可以通过控制颗粒的数量来调节突出频率。
3)当含有硬质涂层的颗粒进一步用硬涂层覆盖时,可以通过硬涂层的层厚度来调节突起的高度(示例在图12中示出)。
也即调整方法1)“含有颗粒的硬涂层的层厚度小于粒径”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与平坦部的厚度T[μm]满足P≥T”;对比文件5采用亲水性微粒B来形成凹凸形状相当于对比文件2中的调整方法2)。因此,在对比文件5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使微粒造成隆起部的形成更加容易,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几种隆起形状的调整方法中选择更容易的方法,即含有颗粒的硬涂层的层厚度小于粒径,通过控制粒径与硬涂层厚度之间的差异来调节突起的厚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通过控制粒径和硬涂层厚度之间的差异来调节突起的高度,使有机系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为0.5μm~3.0μ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硬涂层厚度所作出的常规选择,这样可使得所形成的硬涂层既不卷曲也能有充分的硬度。
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于防粘连效果的影响,虽然对比文件2未论述有关防粘连的效果或作用,但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5已经明确公开了为了防止镜面之间的密合接合,在贴合的镜面的一方或两方上以不破坏镜面的平滑性程度的适当分布密度设置微小突起(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为了解决硬涂膜的防粘连性能的问题时,为了不破坏镜面的平滑性程度,会考虑对微小突起的高度和密度进行调节,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抗反射膜的表面形状(突起的高度,频率等)的调整方法,其中的调整方法1)公开了可以通过控制粒径和硬涂层的厚度之间的差异来调节突起的高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参考对比文件2中的调整方法。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在硬涂层中含有无机微粒,在维持透明性的同时,提高硬涂性,具有交联反应性的无机微粒和固化性粘合剂进行交联反应,形成交联结构,由此可以提高硬涂性(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3段)。无机微粒A的平均一次粒径为5nm~80nm,这与本申请中无机成分的纳米颗粒的粒径范围是相同的(本申请说明书第53段公开了优选为5nm~80nm的范围的纳米微粒),对比文件5中的无机微粒与粘合剂进行交联反应,其主要是作为复合树脂的组合物发挥作用,也即对比文件5中的无机微粒与粘合剂相当于硬涂层的基质,亲水性微粒B与反应性无机微粒A的排斥作用即对应于对比文件2中控制硬涂层基质和颗粒表面之间的表面能差。因此,对比文件5中的采用亲水性微粒B来形成凹凸形状的方法可以对应于对比文件2中的调整方法(2)。对比文件2中已经给出了三种可行的调整突起的高度和频率等表面形状的方法,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当含有颗粒的硬涂层的层厚度小于粒径时,微粒自然形成隆起部,通过增大粒径和硬涂层厚度之间的差,来增加隆起的高度。但是当含有颗粒的硬涂层的层厚度大于粒径时,颗粒由于比重的关系发生沉降使得膜表面难以形成隆起,而需要控制硬涂层基质与颗粒表面之间的表面能差(亲水性和疏水性的差异)和颗粒直径。很显然,含有颗粒的硬涂层的层厚度小于粒径来形成隆起,通过调整粒径和硬涂层厚度之间的差,来调节隆起的高度更加容易。因此,选择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调整方法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而在形成的突起的高度和频率都相同的情况下,其所取得的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从前面的论述中可知,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主要发明构思,且硬涂层的结构以及硬涂层的成分均相同,同样是由微粒引起的隆起部,并且具有良好的雾度和硬度,其实质上已经解决了“获得一种硬涂膜及其卷绕体,其同时发挥高度的防粘连性和耐损伤性、并且达成光的高透过性(低雾度化)”的技术问题,复审请求人也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5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似的”。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技术特征(1)和(2),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使微粒造成的隆起部的形成变容易;(2)如何选择微粒的众数粒径使得所形成的硬涂层既不卷曲也能有充分的硬度。虽然,对比文件2是为了提供满足图像的黑部看起来更黑的高黑色度要求的表面膜,但其中涉及了调整突起的高度和频率等表面形状的方法,在硬涂膜的膜厚比较薄的情况下,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使颗粒粒径大于硬涂膜的膜厚来形成突起显然是更加容易的形成突起的方法。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亲水性微粒B的平均一次粒径超过300nm时,透明度受损,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2的教导,能够设想到的是优选将微粒的粒径控制在100-300nm的范围内,或者尽可能减少微粒的用量,却无法想到使有机系微粒的众数粒径P为0.5?m-3.0?m,在对比文件5中采用P≥T和规定的众数粒径存在技术障碍。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亲水性微粒的粒径超过300nm时,有可能损害透明性。但这是相对于对比文件5中当含有颗粒的硬涂层的层厚度大于粒径时的技术方案实验得到的结论,也就是,对比文件5公开的当粒径超过300nm时有可能损害透明性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其是针对层厚大于粒径的硬涂层而言的,并非指任意厚度(如层厚小于粒径的硬涂层)粒径都不能超过300nm。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也认为“对比文件5中硬涂层厚度优选为1?m -50?m,亲水性微粒的平均一次粒径为100-300nm。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5中的记载,当硬涂层的厚度在上述范围内时,在超出亲水性微粒B的平均一次粒径(300nm)时,硬涂层的表面形状变粗糙,表面雾度上升,使硬涂层的透明性受损”,即对比文件5中当硬涂层厚度优选为1?m -50?m,并且硬涂层的厚度大于微粒的粒径时,粒径超过300nm时才有可能损害透明性。另外,在硬涂层的厚度很厚的情况下,例如对比文件5中的硬涂层的厚度为1?m -50?m时,使P≥T则会使得亲水性微粒的粒径变得过大,从而可能引起平滑性和透明性受损。但是如前面所述的,对比文件2给出了当含有颗粒的硬涂层的层厚度小于粒径,可以通过控制粒径和硬涂层厚度之间的差异来调节突起的高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不仅可以通过增大微粒的粒径,也可以通过减小硬涂层的厚度来调整厚度的差异,从而使微粒的众数粒径大于硬涂层平坦部的厚度,这在技术上也是容易实现的。并且雾度值不仅仅与微粒的粒径、用量有关,还与硬涂层的厚度以及材料等有关,在硬涂层的厚度变薄的情况下,其对应的雾度也会减小。因此,在采用较薄的硬涂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微粒的粒径对应进行选择。而微粒的粒径选的太大造成硬涂层卷曲的倾向、粒径选择太小造成硬涂层太薄以及硬涂层硬度不够这些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合适的硬涂层的厚度以及微粒的粒径,通过两者的差异来调节突起的高度以获得良好的硬涂层的性能(例如抗卷曲、硬度、透明性等),在粒径大于平坦部的厚度时,使有机系微粒的众数粒径P[μm]为0.5μm~3.0μ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实验可以得到的并且没有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2. 权利要求2-3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5公开了:反应性无机微粒A可以是二氧化硅微粒(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2段至倒数第1段);从不损害透明性提高硬度的角度考虑,反应性无机微粒A的平均一次粒径为5nm~80nm,特别优选为30nm~70nm,反应性无机微粒A可以是凝聚体,当为凝聚体时,一次粒径和二次粒径都优选在上述范围内(说明书第10页第4段到第5段)。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4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将硬涂层的表面的隆起部以一定间隔和大小进行设定如设定为100个/0.452mm*0.595mm以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独立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硬涂膜卷绕体,其是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硬涂膜的长条体卷取成卷状而成的。而对比文件5公开了硬涂膜卷绕体,在连续带状的状态下连续卷绕硬涂膜而成(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结合以上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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