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浓厚味道的鲜奶油及其制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浓厚味道的鲜奶油及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62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33741
优先权日:2011-06-24
申请(专利)号:201280029394.2
申请日:2012-06-18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明治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蒋华
合议组组长:王晶
参审员:赵丽娟
国际分类号:A23C9/1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随后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启示,则该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29394.2,名称为“具有浓厚味道的鲜奶油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明治,申请日为2012年06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6月24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3年12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3年12月13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9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4年02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92-103段;2017年0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鲜奶油的制作方法,包括:
第1纳滤处理工序,其中,使用纳滤膜对原料乳进行浓缩,进行使原料乳中含有的钠的剩余率为35%以上70%以下的脱盐处理,从而得到纳滤浓缩乳;
离心分离工序,其中,通过离心分离所述纳滤浓缩乳得到鲜奶油,
其中,
所述纳滤浓缩乳中的固体成分浓度的重量百分比为20%以上35%以下,
所述鲜奶油包括重量百分比为20%以上55%以下的脂肪成分以及重量百分比为9%以上11%以下的非脂乳固体成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鲜奶油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1纳滤处理工序之后,还包括:
稀释工序,其中,在由所述第1纳滤处理工序所得到的纳滤浓缩乳中加入水分,得到纳滤乳;
第2纳滤处理工序,其中,使用纳滤膜对由所述稀释工序所得到的纳滤乳进行浓缩,得到脱盐浓缩乳,
所述离心分离工序中,通过离心分离所述脱盐浓缩乳,得到鲜奶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鲜奶油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原料乳由通过对乳原料进行离心分离而得到的脱脂乳成分构成,
所述第1纳滤处理工序中,使用纳滤膜对所述脱脂乳成分进行脱盐处理,以使所述脱脂乳成分中含有的钠的剩余率为35%以上70%以下,从而得到脱盐脱脂浓缩乳,
所述离心分离工序中,对由离心分离所述乳原料而得到的奶油成分和所述脱盐脱脂浓缩乳的混合物进行离心分离,从而得到鲜奶 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鲜奶油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1纳滤处理工序为使用纳滤膜进行渗滤处理的工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鲜奶油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第1纳滤处理工序之后,还包括:
反渗透过滤处理工序,其中,对由所述第1纳滤处理工序所得到的渗透液进行反渗透过滤处理,得到反渗透膜的渗透液;
脱盐乳获取工序,其中,在由所述第1纳滤处理工序所得到的纳滤浓缩乳中加入所述反渗透膜的渗透液和水分这二者中的一方或两方,得到脱盐乳;
脱盐浓缩乳获取工序,其中,使用纳滤膜对由所述脱盐乳获取工序所得到的所述脱盐乳进行浓缩,得到脱盐浓缩乳,
所述离心分离工序中,通过对所述脱盐浓缩乳进行离心分离,从而得到鲜奶油。
6. 一种打发奶油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对按照权利要求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鲜奶油的制作方法得到的鲜奶油进行搅拌的工序,
制作出打发率为70%以上85%以下,粘度为100mPa.s以上200mPa.s以下。
7. 一种按照权利要求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鲜奶油的制作方法得到的鲜奶油。
8. 一种含鲜奶油的食品,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7所述的鲜奶油和pH为1以上5以下的酸性溶液,
设所述含鲜奶油的食品的重量份为100,则所述鲜奶油的重量份为50~90,所述酸性溶液的重量份为10~50。”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ナノろ過処理?脱酸素加熱殺菌クリームの特性”,小松恵徳等,《日本食品科学工学会誌》,第56卷第9期,第490-494页,公开日为2009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JP 特開平8-266221A,公开日1996年10月15日。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鲜奶油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鲜奶油的制作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纳滤处理后钠的剩余率不同,所述纳滤浓缩乳的固体成分浓度和鲜奶油中非脂乳固体成分含量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口感风味和性状更好的鲜奶油制作方法。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全奶或脱脂乳用纳滤膜进行过滤脱盐,并将纳滤膜过滤后得到的浓缩乳加水,再次通过纳滤膜进行浓缩、脱盐;获得的浓缩乳具有浓厚感和良好的风味,并给出了将原料乳经3倍纳滤浓缩后能够获得醇厚的风味的教导。对比文件1同时公开了经过纳滤处理,提高了与牛乳的醇厚和甜味相关的乳蛋白和乳糖含量,纳滤奶油即使在低脂肪含量下也会赋予脂肪感,钠和钙的部分脱盐去掉了过剩的盐味也为风味增强作出了贡献。在对比文件1和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原料乳采取更高倍数的浓缩,同时获得更高的脱盐率,而具体的脱盐率和纳滤乳固体成分浓度可以根据所要获得口感风味和奶油性状进行选择。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非乳脂固体成分(如蛋白质等)的增加可以增加所述鲜奶油的乳香风味,且即使在低脂肪含量下也具有良好的脂肪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要获得的鲜奶油的口感(如浓厚感)等风味,对对比文件1中的非乳脂固体含量和脂肪含量进行微调,并经感官试验等方法进行评定从而获得所需的风味和口感,在打发率较低情况下仍保持适当的粘度的效果随即可以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打发奶油的制作方法,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的鲜奶油的制作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还在于:权利要求6限定了对鲜奶油搅拌的步骤以及打发率和粘度。而对鲜奶油进行搅拌是打发奶油的常见步骤,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所要制作的产品容易选择适宜的打发率和粘度。因此,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4)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按照权利要求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鲜奶油的制作方法得到的鲜奶油,基于与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同样理由,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含鲜奶油的食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的鲜奶油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还在于:权利要求8还包括pH 1-5的酸性溶液及限定了奶油和酸性溶液的配比。将奶油和酸性溶液如果汁等配合使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且根据口味等需要对二者的比例进行调整获得适宜的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株式会社明治(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证实,采用该方法制得的鲜奶油,在打发率较低的情况下也能够保持稳定且具有适当的粘度,即便脂肪含量较低也具有浓厚的味道;本申请中纳滤浓缩乳是中间产物,使其中的钠的剩余率为35%以上70%以下,固体成分浓度的重量百分比为20%以上35%以下,而获得了如上的技术效果,而非产品鲜奶油的指标;对比文件1中制得的鲜奶油与其所述的现有的鲜奶油相比,钠的含量增加了,不能给出将钠的剩余率降低至本申请上述范围的启示,对比文件1没有研究奶油的打发率、稳定性与粘度,不涉及中间产物的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晓上述技术效果与何种技术特征关联,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奶粉,其纳滤处理将钠剩余率降低为54.6%是出于防止钠摄取过剩的医疗目的的特殊适用,不适用于对比文件1的奶油制作过程中;对比文件2中钠剩余率54.6%是没有经过离心分离工序的整体量,而对比文件1中最终制品鲜奶油中的钠的剩余率是油相中的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2中钠剩余率适用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醇厚感是通过提高奶粉添加量来达到的效果,不是降低盐分达到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虽不涉及打发率低且保持稳定和适当粘度的问题,但其关注了风味方面的问题,也同样进行了纳滤脱盐处理和离心获得鲜奶油两道工序,同时记载了盐(钠和钙)的脱除去掉了过剩的盐味,也为风味增强作出了贡献。基于本领域普遍追求的改善鲜奶油的风味和性状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鲜奶油中钠的剩余率,进而容易想到通过纳滤和渗滤等手段对原料乳进行脱盐以降低中间产物中钠的含量,并基于风味和性状的需要经试验调整脱盐率,看不出本申请所验证的实施例相较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仅使用了纳滤处理原料乳后就直接干燥制粉,并未进行其他脱盐处理,可见其也是通过纳滤脱盐、控制制粉原料中的盐分,目的也是为了去除盐味,改善风味,与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是相同的,产品形式的不同并不妨碍技术启示的获得。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1:《食品工艺学概论》,孟宪军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262页;
证据2:《膜分离技术及其应用》,任建新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1月第版,第18页。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明确了脱盐处理使原料乳中含有的钠的剩余率,所得纳滤浓缩乳中的固体成分浓度;所得鲜奶油中非脂乳固体成分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口感风味更好的鲜奶油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给出了纳滤处理通过对原料乳的浓缩,提高所得奶油的非脂乳固体成分浓度,使得所得奶油即使在低脂肪下仍能被赋予脂肪感,并提高了给予牛奶香味和牛奶风味的组分的含量,增强所得奶油的风味;并且,对原料乳的纳滤的脱盐处理,有助于增强所得奶油的牛奶风味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利用纳滤膜进行牛乳浓缩可使离子化的矿物质及部分低分子乳成分与水一起被分离,从而解决了由于这些成分过多而造成的不快风味,使浓缩乳的风味得到明显改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调整、提高对比文件1中纳滤的浓缩程度和脱盐率来调整、改善所得奶油的口感和风味。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全脂或脱脂原料乳用纳滤膜进行过滤脱盐,以获得钠或钾均减少的浓缩乳,将水加入到该浓缩乳中,通过纳滤膜进一步渗滤,就可以得到所需钠和钾目标浓度的牛奶,并提供了实施提高纳滤浓缩和脱盐效果的具体操作方式,表明纳滤3倍浓缩后浓缩乳中钠的剩余率约为54.6%,固体成分浓度约为24.7%。由此,并结合对比文件1的前述纳滤浓缩倍数及纳滤脱盐浓缩的工作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适当提高纳滤的浓缩倍数及配合加水二次纳滤,可以提高纳滤对原料乳进行浓缩、脱盐的效果。这样,为获得口感风味更好的鲜奶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所述的纳滤操作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来提高原料乳纳滤的浓缩程度和脱盐率,而所得奶油的非脂乳固体成分含量,也是根据所要获得的口感风味和奶油性状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确定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打发奶油的制作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将鲜奶油进行搅拌制成打发奶油,并限定了打发率和粘度。对鲜奶油进行搅拌是制备打发奶油的常规操作。至于其打发率和粘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要,通过常规的实验选择即可常规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按照权利要求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鲜奶油的制作方法得到的鲜奶油,基于与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同样理由,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含鲜奶油的食品,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将其配合酸性溶液制成含鲜奶油的食品,并限定了两者的用量。将奶油和酸性溶液如果汁等配合制成含鲜奶油的食品,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根据风味、口感等实际需要,对二者的比例进行调整获得适宜的用量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了其欲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05月14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8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其修改之处在于:在权利要求1的最后新增加了“能够实现所述鲜奶油被打发时的打发率为70%以上85%以下”,将权利要求6中的“制作出打发率为70%以上85%以下,粘度为100mPa.s以上200mPa.s以下”修改为“其中,所述打发奶油的打发率为70%以上85%以下,所述鲜奶油的粘度为100mPa.s以上200mPa.s以下”。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07月1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第0062段和表1中明确记载的其测定的粘度数值是鲜奶油,而不是打发奶油的粘度数值。并结合说明书第0009段的发明目的可知说明书0050段等中记载的“粘度”数值应当是鲜奶油的粘度。再者,说明书第0062段中粘度测定方法中的“搅拌”与其前面提到的实现打发的“搅拌”操作不同,因此,其测定的粘度是鲜奶油的粘度,不是打发奶油的粘度,与表1奶油的组成和物性关系的文字记载一致。(2)本申请同时具有两个不同的技术效果,在确定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予以考虑,对比文件1、2没有涉及在打发率较低的情况下也能够保持稳定且具有适当的粘度的技术效果,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9日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6中将制作出的打发奶油的粘度“100mPa.s以上200mPa.s以下”修改为鲜奶油的粘度,而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有该鲜奶油粘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100mPa.s以上200mPa.s以下”为鲜奶油的粘度,因此,权利要求6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在坚持前次复审通知书中关于权利要求1-5、7-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的基础上,针对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能够实现所述鲜奶油被打发时的打发率为70%以上85%以下”的技术特征而言,对鲜奶油进行搅拌是制备打发奶油的常规操作,至于其打发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应用需要,通过常规的技术手段及实验选择即可常规确定的。其所限定的被打发时的打发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实现的。因此,修改后权利要求1-5、7-8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7项)。其中所作的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3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并整合了相应的表述;并将原权利要求6中“粘度数值”退回到表示的“打发奶油的粘度”的状态,作为新的权利要求5,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还适应性调整了相应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对新鲜的生乳进行纳滤浓缩,也未给出中间产物的纳滤浓缩乳中的组份含量,其分离对象是由生乳得到的纳滤浓缩物;而本申请通过对乳原料进行离心分离而得到的脱脂乳成分进行纳滤浓缩,对由离心分离所述乳原料而得到的奶油成分和所述脱盐脱脂浓缩乳的混合物进行离心分离;而使用脱去了脂肪成分的脱脂乳为原料来制作含有脂肪的鲜奶油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两者所得鲜奶油中的非脂乳固体的含量不同;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公开鲜奶油的打发率;由脱脂乳纳滤浓缩得到的中间产物中的非脂乳固体以及钠的含量与最终产品的鲜奶油打发率存在何种关联,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对比文件1给出了纳滤处理制得的鲜奶油的打发特性与现有制法的奶油相同的教导,本申请制得的鲜奶油的打发特性比现有制法的奶油优异,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是由对比文件1所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体现了二者技术方案的实质性不同;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判断发明具备创造性的充分条件;(2)对比文件2中“对脱脂乳进行纳滤处理”的作用是为了制造脱脂乳粉,与本申请的作用“制造鲜奶油”以及“改善鲜奶油的打发特性”不同,因而,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启示;(3)鲜奶油中的组份的含量与作为中间产物的纳滤浓缩乳中的组份含量不存在必然的关系:在纳滤浓缩之后离心分离之前,可以通过加入其它原料乳以调节非脂乳固体或脂肪成分等的含量;在离心工序中,通过工艺参数的调节,能够控制乳脂和非脂乳固体的含量;对比文件1记载可通过调节流量来自由调整脂肪的含量,同理非脂乳固体、盐分也是一样。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鲜奶油中盐分相对于现有技术都是提高了,而盐分影响的“风味”不过是咸味与脂肪和非脂乳固体带来的风味关联不大,而对比文件1主要目的“调节非脂乳固体含量”没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脱盐。从而认为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涉及修改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鲜奶油的制作方法,包括:
第1纳滤处理工序,其中,使用纳滤膜对由通过对乳原料进行离心分离而得到的脱脂乳成分进行浓缩与脱盐处理,使所述脱脂乳成分中含有的钠的剩余率为35%以上70%以下,从而得到纳滤浓缩乳;
离心分离工序,其中,对由离心分离所述乳原料而得到的奶油成分和所述脱盐脱脂浓缩乳的混合物进行离心分离,从而得到鲜奶油,
其中,
所述纳滤浓缩乳中的固体成分浓度的重量百分比为20%以上35%以下,
所述鲜奶油包括重量百分比为20%以上55%以下的脂肪成分以及重量百分比为9%以上11%以下的非脂乳固体成分,
能够实现所述鲜奶油被打发时的打发率为70%以上85%以下。
5. 一种打发奶油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对按照权利要求1~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鲜奶油的制作方法得到的鲜奶油进行搅拌的工序,
其中,所述打发奶油的打发率为70%以上85%以下,粘度为100mPa.s以上200mPa.s以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3年12月13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9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4年02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92-103段;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依据该款规定,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随后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启示,则该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鲜奶油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ナノろ過処理?脱酸素加熱殺菌クリームの特性”,小松恵徳等,《日本食品科学工学会誌》,第56卷第9期,第490-494页,公开日为2009年12月31日)公开了一种鲜奶油的制作方法,其将新鲜的生乳利用纳滤膜进行1.4倍浓缩和脱盐后,再进行脱氧处理、离心分离奶油、UHT加热杀菌处理得到奶油。并将所述奶油调制至35%的脂肪率和43.1%的总固体成分(由此可知,其非脂乳固体成分为8.1%)。将35%的脂肪率的上述奶油与同样脂肪率的传统制法得到奶油相比,表2中表明乳蛋白提高了1.35倍、提供甜味的乳糖提高了1.41倍,此外,贡献奶油风味的挥发性成分、内酯类成分分别提高了1.28和1.2倍,二甲基磺胺类为0.98倍。钠、钾盐也分别提高了1.27和1.19倍,程度比乳蛋白和乳糖要低。通过纳滤处理,与牛奶味、甜度有关的乳蛋白、乳糖含量得以提高,所得奶油即使在低脂肪下仍能被赋予脂肪感。由于部分脱盐,钠和钾没有给予过多的盐味,被认为有助于增强风味。挥发性香气成分和乳味指标组分含量增加与所得奶油的牛奶风味强度相关。相对于单位蛋白质的二甲基磺胺类含量的降低,使硫磺味及不愉快的后味具有降低的可能。所得奶油的风味,是由纳滤处理后的蛋白质、乳糖、电解质等各种成分的增加以及给予牛奶香味和牛奶风味的化合物的增加。在UHT巴氏灭菌之前,奶油的脱氧被认为通过抑制不需要的氧化诱导的风味而有助于清爽的余味(参见其摘要,第492页右栏第29行至第493页左栏第16行,第494页左栏第11-36行,图1-2,表2)。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纳滤处理也同样提高所得奶油的非脂乳固体成分浓度,使得所得奶油即使在低脂肪下仍能被赋予脂肪感,并提高了给予牛奶香味和牛奶风味的组分的含量,增强所得奶油的风味;并且,纳滤处理后没有给予过多的盐味,有助于增强所得奶油的牛奶风味。
这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对乳原料进行离心分离而得到脱脂乳成分和奶油成分,使用纳滤膜对脱脂乳成分进行浓缩与脱盐处理,明确了使所述脱脂乳成分中含有的钠的剩余率,所得纳滤浓缩乳中的固体成分浓度;将得到的奶油成分和所述脱盐脱脂浓缩乳的混合物进行离心分离,从而得到鲜奶油;所得鲜奶油中非脂乳固体成分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②权利要求1还明确能够实现所述鲜奶油被打发时的打发率为70%以上85%以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膜过滤效果更好、口感风味更好的鲜奶油制作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给出了纳滤处理通过对原料乳的浓缩,提高所得奶油的非脂乳固体成分浓度,使得所得奶油即使在低脂肪下仍能被赋予脂肪感,并提高了给予牛奶香味和牛奶风味的组分的含量,增强所得奶油的风味;并且,对原料乳的纳滤的脱盐处理,有助于增强所得奶油的牛奶风味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利用纳滤膜进行牛乳浓缩时,纳滤膜在一定程度上透过了盐、灰分、钙等,可使离子化的矿物质及部分低分子乳成分与水一起被分离,从而解决了由于这些成分过多而造成的不快风味,使浓缩乳的风味得到明显改善(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食品工艺学概论》,孟宪军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262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调整、提高对比文件1中纳滤的浓缩程度和脱盐率来调整、改善所得奶油的口感和风味。
对比文件2(JP 特開平8-266221A,公开日1996年10月15日)公开了一种生产具有降低的钠和钾含量的低矿物质奶粉的方法,其采用全脂或脱脂原料乳用纳滤膜进行过滤脱盐,以获得仅一价矿物质,如钠或钾均减少的浓缩乳,此外,将水加入到该浓缩乳中,通过纳滤膜进一步渗滤,就可以得到所需钠和钾目标浓度的牛奶。其实施例1中对脱脂乳(蛋白质3.03%,脂质0.07%,糖4.70%,灰分0.70%,钠为380ppm,钾1459Ppm,钙1088Ppm)进行了3倍浓缩,所得浓缩乳(蛋白质9.09%,脂质0.21%,糖14.1%,灰分1.30%,钠623ppm,钾2445ppm,钙2989ppm)(参见其说明书第0005段,实施例1)。进而,纳滤处理前脱脂乳中钠为380ppm,纳滤3倍浓缩后浓缩乳中的钠为623ppm,可见,钠的剩余率约为54.6%,浓缩乳的固体成分浓度约为24.7%。由此,并结合对比文件1的前述纳滤浓缩倍数及纳滤脱盐浓缩的工作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适当提高纳滤的浓缩倍数及配合加水再次纳滤,可以提高纳滤对原料乳进行浓缩、脱盐的效果,并且,对比文件2提供了实施提高纳滤处理脱脂乳浓缩和脱盐效果的具体操作方式。再者,对比文件2已经披露了采用全脂或脱脂原料乳用纳滤膜进行过滤脱盐,且由于全脂乳原料中乳脂肪的存在会影响纳滤处理的效率,并使膜清洗困难,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认识到用纳滤膜进行过滤脱盐时,所述脱脂原料乳相对于全脂原料乳具有更高的处理效率、更好的过滤效果。并且,由对比文件1可知其所得奶油风味、口感的改善主要来源于非脂乳固体成分的提高,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先对乳原料进行离心分离得到脱脂乳和奶油,然后,再将对比文件2所述的脱脂乳纳滤操作应用于该脱脂乳进行前述纳滤处理,来提高原料乳纳滤的浓缩程度和脱盐率,再将所得脱盐脱脂浓缩乳与前述奶油混合进行离心分离,得到包含更多非脂乳固体成分的鲜奶油,进而得到膜过滤效果更好、口感风味更好的鲜奶油制作方法。而所得奶油的非脂乳固体成分含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要获得的口感风味和奶油性状可以常规确定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对鲜奶油进行搅拌是制备打发奶油的常规操作。至于其打发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应用需要,通过常规的技术手段及实验选择即可常规确定的。其所限定的被打发时的打发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实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在所述第1纳滤处理工序之后的稀释工序和第2纳滤工序。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已经披露了:此外,将水加入到该浓缩乳中,通过纳滤膜进一步渗滤,就可以得到所需钠和钾目标浓度的牛奶,即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第1纳滤处理工序为使用纳滤膜进行渗滤处理的工序。使用纳滤膜进行渗滤处理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第1纳滤处理工序之后,还包括反渗透过滤处理工序、脱盐乳获取工序及使用纳滤膜对脱盐乳进行浓缩得到脱盐浓缩乳,再进行离心分离。对纳滤处理工序所得到的渗透液进行反渗透过滤处理,分别回收盐分和水进行再利用,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由此,并结合前述对比文件2已经披露水加入到该浓缩乳中,通过纳滤膜进一步渗滤,就可以得到所需钠和钾目标浓度的牛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渗透液进行反渗透过滤处理回收的水分加入到前次纳滤处理工序所得到浓缩乳中,通过纳滤膜进一步渗滤,就可以得到脱盐浓缩乳,再进行离心分离从而得到鲜奶油。二次纳滤时采用前述反渗透过滤处理回收的水和额外的水进行稀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打发奶油的制作方法,其包括对按照权利要求1-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鲜奶油的制作方法得到的鲜奶油进行搅拌的工序。如前所述,由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鲜奶油的制作方法是容易的,基于此,获得由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制备得到的鲜奶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这样,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进一步在于:将其进行搅拌制成打发奶油,并限定了打发率和粘度。基于上述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口感风味更好的打发鲜奶油的制作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鲜奶油进行搅拌是制备打发奶油的常规操作。至于其打发率和粘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要,通过常规的实验选择即可常规确定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按照权利要求1-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鲜奶油的制作方法得到的鲜奶油,由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鲜奶油的制作方法是容易的,基于此,获得由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制备得到的鲜奶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含鲜奶油的食品,其包括权利要求6的鲜奶油和酸性溶液,并限定了酸性溶液的pH,两者的用量。如前所述,权利要求6的鲜奶油不具备创造性;这样,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进一步在于:将其配合酸性溶液制成含鲜奶油的食品,并限定了两者的用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将奶油和酸性溶液如果汁等配合制成含鲜奶油的食品,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根据风味、口感等实际需要,对二者的比例进行调整获得适宜的用量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实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考察中间产物的脱盐浓缩乳的脱盐率、固体成分浓度。但是,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的纳滤处理也同样能提高所得奶油的非脂乳固体成分浓度,使得所得奶油即使在低脂肪下仍能被赋予脂肪感,并提高了给予牛奶香味和牛奶风味的组分的含量,增强所得奶油的风味;并且,纳滤处理后没有给予过多的盐味,有助于增强所得奶油的牛奶风味。再者,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也证实了:在利用纳滤膜进行牛乳浓缩时,可使离子化的矿物质及部分低分子乳成分与水一起被分离,从而解决了由于这些成分过多而造成的不快风味,使浓缩乳的风味得到明显改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调整、提高对比文件1中纳滤的浓缩程度和脱盐率来调整、改善所得奶油的口感和风味,即进一步降低所得脱盐浓缩乳的钠的剩余率,来改善奶油的风味,并提高浓缩乳非固体成分浓度,使其及所含风味组分更多的转移到奶油中,进而实现获得口感风味更好的鲜奶油。并且,对比文件2提供了实施提高纳滤浓缩和脱盐效果的具体操作方式。公知常识性证据2中也证实了,纳滤处理脱脂牛奶能有效地除去杂味和盐味而且不破坏牛奶的风味、营养价值,食盐截留率约60%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将牛乳分离成奶油和脱脂乳,把奶油加入脱脂乳中,进行牛乳标准化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由于全脂乳原料中脂肪的存在会影响纳滤处理的效率,并使膜清洗困难,故对比文件2中所述的在用纳滤膜进行过滤浓缩脱盐时,脱脂原料乳相对于全脂原料乳具有更高的处理效率、更好的过滤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明确的。并且,由前述内容可知纳滤处理所得奶油风味、口感的改善主要来源于非脂乳固体成分的提高,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先对乳原料进行离心分离得到脱脂乳和奶油,然后,再将对比文件2所述的脱脂乳纳滤操作应用于对该脱脂乳进行前述纳滤处理,提高原料乳纳滤的浓缩程度和脱盐率,再将所得脱盐脱脂浓缩乳与前述奶油混合进行离心分离,得到包含更多非脂乳固体成分及较少单价盐成分的鲜奶油,而所得奶油的非脂乳固体成分含量,也是根据所要获得的口感风味和奶油性状可以确定的。
尽管,对比文件1、2中并未涉及“制得的鲜奶油,在打发率较低的情况下也能够保持稳定且具有适当的粘度”,但是,由本申请说明书第0016段记载的“本发明的第2方面涉及一种打发奶油的制作方法。该方法包括对按照上述所记载的任何一种鲜奶油的制作方法得到的鲜奶油进行搅拌的工序”,可知,所述“在打发率较低的情况下也能够保持稳定且具有适当的粘度”是其具体的应用特性,其取决于所述制作方法得到的鲜奶油,属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本身所带来的效果,其与本申请另一技术效果“即便脂肪含量较低但是也具有浓厚味道”实质上是由相同的技术方案产生的,是基于不同技术角度所呈现的相应技术效果。该技术效果既不能体现出技术方案中相应技术手段的实质性不同,也不能妨碍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因此,不能证明所述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中也并未比较纳滤处理制得的鲜奶油与现有制法的奶油在打发率上的异同,因此不构成上述现有技术进行结合时的障碍。
(2)虽然对比文件2最终产品脱脂乳粉是服务于防止钠摄取过剩的医疗目的,其中也不涉及奶油的分离及应用。但是,其纳滤处理也是对原料乳进行浓缩、脱盐处理,即提供一种纳滤浓缩和脱盐的具体操作,并不受限于后序的处理及其最终产品的形式。而由这种具体的操作并结合对比文件1的前述纳滤浓缩倍数及纳滤脱盐浓缩的工作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适当提高纳滤的浓缩倍数及配合加水二次纳滤,可以提高纳滤对原料乳进行浓缩、脱盐的效果,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所述的纳滤操作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对比文件2所得产品组成、应用形式、是否进行奶油的离心分离应用,并不会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上述认知,也不构成将所述的纳滤操作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障碍。
(3)如前所述,现有技术给出了提高对比文件1中纳滤的浓缩程度和脱盐率来调整、改善所得奶油的口感和风味的技术效果。并且,对比文件1中纳滤浓缩之后离心分离之前并不涉及“通过加入其它原料乳以调节非脂乳固体或脂肪成分等的含量”。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在奶油脂肪含量、离心操作上也均不构成区别,复审请求人所称上述内容不能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性证据1、2教导了纳滤处理能够通过脱盐去除杂味、降低盐味,使浓缩乳的风味得到明显改善,有助于增强所得奶油的牛奶风味,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提高对比文件1中纳滤的浓缩程度和脱盐率来调整、改善所得奶油的口感和风味,即进一步降低所得脱盐浓缩乳的钠的剩余率,来改善奶油的风味。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不能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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