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具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具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920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630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03497.3
申请日:2015-08-17
复审请求人:杭州华胄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亚男
合议组组长:卫军
参审员:陈卫星
国际分类号:A61K8/97,A61Q11/00,A61P31/04,A61P31/02,A61P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03497.3,名称为“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具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杭州华胄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摘要第1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具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特征在于:
该口腔护理产品包括山核桃叶醇提物,所述口腔护理产品为牙膏、漱口水、口香糖、糖果、泡腾片或口腔喷剂,所述口香糖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木糖醇 30-40份,胶基 20-30份,山梨醇 15-20份,麦芽糖醇液 10-15份,D-甘露糖醇5-10份,柠檬酸 150-200份,磷脂 100-120份,阿斯巴甜 30-40份,香精30-40份,山核桃叶醇提物 1-5份;
所述山核桃叶醇提物采用以下方法制备:
1)将山核桃叶用自来水漂洗干净,脱水干燥后粉碎,过60目筛,得山核桃叶粉末;
2)按料液比1:10(g/mL)在山核桃叶粉末中加入95%乙醇,95℃回流抽提0.5 h,得提取液;
3)提取液滤纸减压过滤,取滤过液,滤渣中加入与步骤(2)相同体积的95%乙醇,按上法回流抽提0.5 h后过滤除渣,取滤过液;
4)合并两次滤过液,加入聚酰胺后混匀,聚酰胺与山核桃叶粉末的重量比为3:10;
5)滤过液用旋转蒸发仪35 r/min 60℃的温度条件下旋蒸至干,获得棕黄色粗提物;
6)将棕黄色粗提物装入D101大孔树脂层析柱中,先用4 L 30%乙醇洗脱,再用6L 40%乙醇洗脱,收集40%乙醇洗脱液;
7)40%乙醇洗脱液用旋转蒸发仪35 r/min 60℃旋蒸至干,获得棕黄色固体粉末即为山核桃叶总黄酮;
计算得率,4℃冰箱保存备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具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牙膏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磷酸氢钙 80-100份,水 20-30份,山梨糖醇 5-10份,水合硅石 1-5份,聚乙二醇-8 1-5份,丙二醇 1-5份,月桂醇硫酸酯钠 1-5份,纤维素胶 1-5份,羟乙基纤维素 1-5份,香精 1-5份,苯甲酸钠 1-5份,糖精钠 1-5份,山核桃叶醇提物 1-5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具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漱口水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水 90-100份,山梨醇 10-20份,丙二醇 5-10份,木糖醇 5-10份,PEG-400聚乙二醇 5-10份,甘草酸二甲 1-5份,苯甲酸钠 1-5份,香精 1-3份,山核桃叶醇提物 1-5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具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糖果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麦芽糖醇 50-100份,柠檬酸 1-5份,香精 1-5份,山核桃叶醇提物 1-5份。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具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泡腾片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VC 20-30份,柠檬酸 10-20份,碳酸氢钠 30-40份,羧甲基淀粉钠 5-10份,乳糖 10-20份,阿斯巴甜 1-5份,香精 1-5份,PVP-K30 1-5份,PEG6000 1-5份,微粉硅胶 1-5份,硬脂酸镁 1-5份,山核桃叶醇提物 1-5份。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具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口腔喷剂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水 40-50份,山梨醇 5-10份,丙二醇 5-10份,木糖醇 1-5份,PEG-400聚乙二醇 1-5份,甘草酸二甲 1-5份,苯甲酸钠 1-5份,香精 1-2份,山核桃叶醇提物 1-5份。”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2006届本科毕业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选编”,浙江林学院,第113-119页,浙江林学院教务处,公开日:2006年12月31日)客观上公开了一种可包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牙膏产品。虽然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具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效果特征,然而,所述效果特征并不能明确表示或隐含产品在组成和结构上有何不同,对产品不具有限定作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口腔护理产品的剂型还可以为漱口水、口香糖、糖果、泡腾片或口腔喷剂,且限定了口香糖的具体组分组成;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制备方法有所不同。对于上述区别,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牙膏产品的基础上,漱口水、口香糖、糖果、泡腾片或口腔喷剂也为本领域常见的口腔护理产品形式,所用组分基于相同的护理部位而具有较高的通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相同的有效成分制备功能类似的不同形式的产品,并能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各辅料是本领域制备口香糖的常用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制剂的实际需要常规选择这些常用组分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并且进一步合理调整各组分的用量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制备方法的区别,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山核桃叶粉碎至60目得到山核桃粉末,加入95%乙醇浸泡提取,取滤液,滤渣中再加入95%乙醇浸泡提取,过滤除渣,合并两次滤液,用旋转蒸发仪回流提取,除去溶剂得到山核桃叶乙醇粗提物的制备方法。其次,对比文件4(CN103142685A,公开日:2013年06月12日)给出了采用聚酰胺树脂法精制纯化山核桃叶乙醇粗提物的技术启示,并具体教导了将两次滤液合并后加入聚酰胺,减压浓缩得到混合液,将混合液上柱,先用30%的乙醇洗脱,再用40%的乙醇洗脱,收集洗脱液,蒸干得到山核桃叶总黄酮苷元的步骤。因此,根据该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高纯度的山核桃叶醇提物,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4所述的精制纯化方法及其操作步骤。其它步骤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具体提取温度、时间和料液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即可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牙膏的组分组成。然而,对比文件2(CN103536496A,公开日:2014年01月29日)给出了将磷酸氢钙、水、山梨糖醇、聚乙二醇、丙二醇、月桂醇硫酸酯钠、纤维素胶、羟乙基纤维素、香精和糖精钠作为辅料添加到抑制口腔幽门螺杆菌的牙膏中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牙膏的功效需要常规选择加入聚乙二醇-8、水合硅石和苯甲酸钠,并合理预期其分别产生保湿、研磨和防腐功效的必然技术效果。对某些组分的含量通过常规试验即可确定。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漱口水的组分组成。对比文件3(CN103263375A,公开日:2013年08月28日)给出了将水、山梨醇、丙二醇、木糖醇、苯甲酸钠和香精作为辅料添加到漱口水中的技术启示。其它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漱口水的功效需要常规选择加入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对某些组分的含量通过常规试验即可确定。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6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糖果、泡腾片、口腔喷剂的具体组分组成。所述各辅料均是糖果、泡腾片、口腔喷剂的常用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调整各组分的用量。因此,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6项)以及原始实验数据和照片即证明文件1-5。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的“牙膏、漱口水、糖果、泡腾片或口腔喷剂”删除,保留口香糖;在权利要求2-6中增加了“口腔护理产品为”和“并”的表述。复审请求人认为:(1)申请人的五件专利申请,不同有效成分的提取物按同样的方法进行抑菌试验,得出相似的抑菌效果,对一般技术人员来说无不可理解之处,以同日申请的其它专利申请作为本申请创造性的判断依据不符合相关规定,提交了原始试验数据和照片;(2)本申请具体限定的各组分选择以及各组分之间的适量比例、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具体制备方法需要经过大量复杂的研究试验才能最终获得,提交了原始实验数据和照片。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具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特征在于:
该口腔护理产品包括山核桃叶醇提物,所述口腔护理产品为口香糖,并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木糖醇 30-40份,胶基 20-30份,山梨醇 15-20份,麦芽糖醇液 10-15份,D-甘露糖醇5-10份,柠檬酸 150-200份,磷脂 100-120份,阿斯巴甜 30-40份,香精30-40份,山核桃叶醇提物 1-5份;所述山核桃叶醇提物采用以下方法制备:
1)将山核桃叶用自来水漂洗干净,脱水干燥后粉碎,过60目筛,得山核桃叶粉末;
2)按料液比1:10(g/mL)在山核桃叶粉末中加入95%乙醇,95℃回流抽提0.5 h,得提取液;
3)提取液滤纸减压过滤,取滤过液,滤渣中加入与步骤(2)相同体积的95%乙醇,按上法回流抽提0.5 h后过滤除渣,取滤过液;
4)合并两次滤过液,加入聚酰胺后混匀,聚酰胺与山核桃叶粉末的重量比为3:10;
5)滤过液用旋转蒸发仪35 r/min 60℃的温度条件下旋蒸至干,获得棕黄色粗提物;
6)将棕黄色粗提物装入D101大孔树脂层析柱中,先用4 L 30%乙醇洗脱,再用6L 40%乙醇洗脱,收集40%乙醇洗脱液;
7)40%乙醇洗脱液用旋转蒸发仪35 r/min 60℃旋蒸至干,获得棕黄色固体粉末即为山核桃叶总黄酮;
计算得率,4℃冰箱保存备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具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口腔护理产品为牙膏,并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磷酸氢钙 80-100份,水 20-30份,山梨糖醇 5-10份,水合硅石 1-5份,聚乙二醇-8 1-5份,丙二醇 1-5份,月桂醇硫酸酯钠 1-5份,纤维素胶 1-5份,羟乙基纤维素 1-5份,香精 1-5份,苯甲酸钠 1-5份,糖精钠 1-5份,山核桃叶醇提物 1-5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具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口腔护理产品为漱口水,并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水 90-100份,山梨醇 10-20份,丙二醇 5-10份,木糖醇 5-10份,PEG-400聚乙二醇 5-10份,甘草酸二甲 1-5份,苯甲酸钠 1-5份,香精 1-3份,山核桃叶醇提物 1-5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具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口腔护理产品为糖果,并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麦芽糖醇 50-100份,柠檬酸 1-5份,香精 1-5份,山核桃叶醇提物 1-5份。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具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口腔护理产品为泡腾片,并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VC 20-30份,柠檬酸 10-20份,碳酸氢钠 30-40份,羧甲基淀粉钠 5-10份,乳糖 10-20份,阿斯巴甜 1-5份,香精 1-5份,PVP-K30 1-5份,PEG6000 1-5份,微粉硅胶 1-5份,硬脂酸镁 1-5份,山核桃叶醇提物 1-5份。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具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口腔护理产品为口腔喷剂,并有由以下重量份数的组分组成:水 40-50份,山梨醇 5-10份,丙二醇 5-10份,木糖醇 1-5份,PEG-400聚乙二醇 1-5份,甘草酸二甲 1-5份,苯甲酸钠 1-5份,香精 1-2份,山核桃叶醇提物 1-5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然审查意见中质疑了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有悖于常理的情况,但是,这一情况并不是作为判定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理由。虽然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具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效果特征,然而,产品的效果由其组成和/或结构决定,且所述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能够合理预期的。申请人提交的原始实验数据和照片中所述测定方法与“最低”抑菌浓度的定义不符,其结果是否能够准确地反映出药物的真正最低抑菌浓度,还有待考量。补交的实验数据不足以证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2)胶基等是口香糖的常用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能够通过常规筛选获得所述口香糖组分和配比。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具有相同的技术构思,并且采用了相同目数的原料,相同的溶剂,都是两次提取。对比文件4也给出了采用聚酰胺树脂法精制纯化山核桃叶乙醇粗提物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高纯度的山核桃叶醇提物,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4所述的精制纯化方法及其操作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实验即常规选择确定所述料液比等参数,重复性的实验筛选并不属于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 月0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客观上公开了一种可包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牙膏产品。虽然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具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效果特征,然而,产品的效果由其组成和/或结构决定,所述效果特征并不能明确表示或隐含产品在组成和结构上有何不同,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区分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抗幽门螺杆菌的产品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抗金黄色葡萄球菌的产品。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口腔护理产品的剂型为口香糖,且限定了口香糖的具体组分组成和配比;2)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制备方法有所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剂型更为丰富的口腔护理产品。
对于区别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牙膏产品的基础上,口香糖也为本领域常见的口腔护理产品形式,所用组分基于相同的护理部位而具有较高的通用性,为了满足产品的多样化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相同的有效成分制备功能类似的不同形式的产品,并能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胶基、木糖醇、山梨糖醇等为制备口香糖的配方原料,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山梨醇、麦芽糖醇液、D-甘露糖醇为本领域常见的甜味剂,柠檬酸为本领域常见的酸味剂,磷脂为本领域常见的风味载体和胶剂乳化剂,阿斯巴甜、麦芽糖醇液为本领域常见的甜味剂,香精为本领域常见的赋香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上述成分的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制剂的实际需要常规选择这些常用组分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各组分的含量也在本领域常规选择的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性质及产品所需达到的效果,通过正交或梯度等常规实验调整即可得到。
针对区别2),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山核桃叶粉碎至60目得到山核桃粉末,加入95%乙醇浸泡提取,取滤液,滤渣中再加入95%乙醇浸泡提取,过滤除渣,合并两次滤液,用旋转蒸发仪回流提取,除去溶剂得到山核桃叶乙醇粗提物的制备方法。其次,对比文件4给出了采用聚酰胺树脂法精制纯化山核桃叶乙醇粗提物的技术启示,并具体教导了将两次滤液合并后加入聚酰胺,减压浓缩得到混合液,将混合液上柱,先用30%的乙醇洗脱,再用40%的乙醇洗脱,收集洗脱液,蒸干得到山核桃叶总黄酮苷元的步骤。因此,根据该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高纯度的山核桃叶醇提物,有动机参考采用对比文件4所述的精制纯化方法及其操作步骤。此外,其它步骤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技术手段,各参数也是通过常规选择可以得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牙膏的组分组成。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磷酸氢钙、水、山梨糖醇、聚乙二醇、丙二醇、月桂醇硫酸酯钠、纤维素胶、羟乙基纤维素、香精和糖精钠作为辅料添加到抑制口腔幽门螺杆菌的牙膏中的技术启示。而水合硅石是本领域常用的摩擦剂,苯甲酸钠是本领域常用的防腐剂,聚乙二醇-8是本领域常用的保湿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牙膏的功效需要常规选择加入聚乙二醇-8、水合硅石和苯甲酸钠。对各组分的含量进行优化调整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漱口水的组分组成。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水、山梨醇、丙二醇、木糖醇、苯甲酸钠和香精作为辅料添加到漱口水中的技术启示。而PEG-400聚乙二醇亦为本领域常用的保湿剂,甘草酸二钾是本领域常用的具有抗炎抗过敏作用的辅助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漱口水的功效需要常规选择加入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对各组分的含量进行优化调整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6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糖果、泡腾片、口腔喷剂的具体组分组成。其中所制备的口腔护理产品的制剂形式以及各组分的用量构成了与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的区别。然而,权利要求4所述的麦芽糖醇、柠檬酸、香精是本领域制备糖果的常用组分;权利要求5所述的VC、柠檬酸、碳酸氢钠、羧甲基淀粉钠、乳糖、阿斯巴甜、香精、PVP-K30 、PEG6000、微粉硅胶 、硬脂酸镁是本领域制备泡腾片的常用组分;权利要求6所述的水 、山梨醇、丙二醇 、木糖醇、PEG-400聚乙二醇、甘草酸二钾、苯甲酸钠、香精亦是制备口腔喷剂的常用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制剂的实际需要常规选择这些常用组分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 月1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权利要求1所述特定方法制备的山核桃醇提物适配到特定组成和配比的口香糖中仍然具有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技术启示。本申请恰恰就是因为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解决了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实现了意想不到的有益效果。本申请通过特定乙醇体积和缩短回流时间的制备方法,来保证山核桃叶中活性物质的活性成分不被破坏,而对于过滤及浓缩步骤,本申请先减压过滤,再旋转蒸发仪蒸发浓缩,通过不断旋转保持整个滤液温度一致,防止局部温度过高,对于山核桃叶提取物活性保持有重要作用,产生了本申请试验例所记载的意想不到的有益效果。该温度的限定及旋转仪旋转,正是为了解决真空浓缩过程中存在的对活性成分的破坏的问题。对比文件1虽然给出了乙醇提取物,但并没有公开如权利要求1所述相应适配的具体制备方法。仅根据乙醇山核桃叶提取物对幽门螺杆菌有抑菌作用的描述,无法证明不同制备方法得到的山核桃提取物都有相应对幽门螺杆菌的抑制功效。本申请通过严格控制提取液浓度、料液比、提取温度、提取时间、旋蒸浓缩工艺等综合性技术手段,制得的提取物抑制幽门螺杆菌的最低抑菌浓度为1Omg/m1(见说明书表3),进一步证明本申请的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制备方法能够起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并非显而易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7日提交复审请求之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6项),其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的“牙膏、漱口水、糖果、泡腾片或口腔喷剂”删除,保留口香糖;在权利要求2-6中增加了“口腔护理产品为”和“并”的文字表述。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摘要第1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具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口腔护理产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山核桃叶乙醇提取物的制备方法为:取山核桃叶,用DJ型号粉碎机粉碎至40-60目,称取173g,放入2500ml的广口瓶内。向瓶中加入95%乙醇2000ml,将粉状的山核桃叶全部浸满。浸泡24 h后过滤。向滤渣中再加入95%乙醇1700ml,浸泡24 h后过滤。将两次滤液合并。用旋转蒸发仪回流提取,共得流膏状提取物17.5g。将流膏状提取物放置常温,直至乙醇全部挥发。山核桃叶乙醇提取物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青霉、黄曲霉和酵母菌表现出明显的抑制效果。对于山核桃叶子、树皮、青果皮等部位的成分及作用的研究,将有利于对杀菌剂、生物农药、除草剂、生物实验抑制剂、降压药物、牙膏等一系列相关产品的开发(参见第113页2.2.2.1节、第118页最后一段、第119页最后一段)。可见,对比文件1客观上公开了一种可包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牙膏产品。虽然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具抗幽门螺杆菌功效”的效果特征,然而,产品的效果由其组成和/或结构决定,所述效果特征并不能明确表示或隐含产品在组成和结构上有何不同,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基于效果特征去区分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抗幽门螺杆菌的产品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抗金黄色葡萄球菌的产品。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口腔护理产品的剂型为口香糖,且限定了口香糖的具体组分组成和配比;2)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制备方法有所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剂型更为丰富的口腔护理产品。
对于区别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山核桃叶醇提物的牙膏产品的基础上,口香糖也为本领域常见的口腔护理产品形式,所用组分基于相同的护理部位而具有较高的通用性,为了满足产品的多样化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相同的有效成分制备功能类似的不同形式的产品,并能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胶基、木糖醇、山梨糖醇等为制备口香糖的配方原料(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新型糖果生产工艺与配方》,张忠盛等著,轻工业出版社,第1版,第228页,公开日:2014年02月),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山梨醇、麦芽糖醇液、D-甘露糖醇为本领域常见的甜味剂,柠檬酸为本领域常见的酸味剂,磷脂为本领域常见的风味载体和胶剂乳化剂,阿斯巴甜、麦芽糖醇液为本领域常见的甜味剂,香精为本领域常见的赋香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上述成分的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制剂的实际需要常规选择这些常用组分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各组分的含量也在本领域常规选择的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性质及产品所需达到的效果,通过正交或梯度等常规实验调整即可得到。
对于区别2),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山核桃叶粉碎至60目得到山核桃粉末,加入95%乙醇浸泡提取,取滤液,滤渣中再加入95%乙醇浸泡提取,过滤除渣,合并两次滤液,用旋转蒸发仪回流提取,除去溶剂得到山核桃叶乙醇粗提物的制备方法。其次,对比文件4公开了目前实验室多采用聚酰胺树脂法精制纯化黄酮类化合物,不仅方法简单、成本低、效率高、稳定性好和容易再生等特点,而且其安全性也高,没有重金属和有毒有机试剂残留等问题。并且具体公开了一种山核桃叶中总黄酮苷元的提取方法,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干燥的山核桃叶粉碎,过50目筛,得山核桃叶干粉,加入体积浓度为95%的乙醇水溶液加热回流提取2次,每次提取时所述乙醇水溶液的体积用量以山核桃叶干粉的质量计为20~35mL/g,每次提取时间为10~20min,2次提取后的提取液过滤后合并,即得所述总黄酮苷元提取液;
(2)聚酰胺上柱,先用体积浓度95%的乙醇冲洗至流出液蒸干后无白色固体,再用蒸馏水洗至pH值中性,然后用5倍柱体积的5wt%的NaOH水溶液冲洗,再用蒸馏水洗至pH值中性,最后用5倍柱体积的10wt%醋酸冲洗,再用蒸馏水洗至pH值中性,将聚酰胺取出于60~70℃烘干,得到预处理后的聚酰胺;
(3)将步骤(2)得到的预处理后的聚酰胺加入步骤(1)得到的总黄酮苷元提取液中,加入体积为总黄酮苷元提取液40%的水,于40℃温度下减压浓缩至反应混合液中无醇味,得到浓缩后的混合液;所述预处理后的聚酰胺和山核桃叶干粉的质量比为30∶100(即3:10);
(4)步骤(3)得到的浓缩后的混合液上柱,其中固体聚酰胺自然沉降至平整无气泡;放出柱中液体,然后先用体积浓度30%的乙醇水溶液洗去杂质,再用体积浓度40%的乙醇水溶液为洗脱剂进行洗脱,收集洗脱液,洗脱液蒸干制得总黄酮苷元(参见说明书第4、20-24段)。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采用聚酰胺树脂法精制纯化山核桃叶乙醇粗提物的技术启示,并具体教导了将两次滤液合并后加入聚酰胺,减压浓缩得到混合液,将混合液上柱,先用30%的乙醇洗脱,再用40%的乙醇洗脱,收集洗脱液,蒸干得到山核桃叶总黄酮苷元的步骤。因此,根据该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高纯度的山核桃叶醇提物,有动机参考采用对比文件4所述的精制纯化方法及其操作步骤。此外,自来水漂洗可除去山核桃叶表面杂质,脱水干燥有利于原料的粉碎,加热回流提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具体提取温度、时间和料液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即可得到的,用滤纸减压过滤提取液为本领域常用的过滤手段,旋转蒸发仪为本领域常用的浓缩仪器,具体的旋蒸条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即可得到的,D101大孔树脂层析柱为本领域常用的层析柱类型,且具体的洗脱液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即可得到的,冰箱冷冻保存可提高植物活性成分的保质期,且具体保存温度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得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牙膏的组分组成。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针对性抑制口腔幽门螺杆菌的牙膏,该牙膏的组成物及重量百分比为:普洱茶叶3%-7%、三七叶4%-8%、黄腐酸5%-10%,余量为辅料,各组分含量之和为100%。其中所述辅料及其重量百分比为:摩擦剂 15%-60%、保湿剂 15%-60%、粘合剂 0.5%-2.0%、发泡剂 2%-3%、甜味剂0.2%-1.0%、香味剂0.1%-0.5%、去离子水7%-9%,辅料的重量百分比均以原料的总重量为基准;所述摩擦剂为碳酸钙、磷酸氢钙、二氧化硅中的一种或者几种任意比的混合物;所述保湿剂为山梨醇、甘油、丙二醇、聚乙二醇中的一种或者几种任意比的混合物;所述粘合剂为羧甲基纤维素钠(纤维素胶)、黄原胶、羟乙基纤维素中一种或几种任意比的混合物;所述发泡剂为十二烷基硫酸钠(即月桂醇硫酸酯钠);所述甜味剂为糖精钠或阿斯巴甜;所述香味剂为薄荷香精、竹叶香精、留兰香精、草莓香精中的一种(参见说明书第7-8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磷酸氢钙、水、山梨糖醇、聚乙二醇、丙二醇、月桂醇硫酸酯钠、纤维素胶、羟乙基纤维素、香精和糖精钠作为辅料添加到抗菌牙膏中的技术启示。而水合硅石是本领域常用的摩擦剂,苯甲酸钠是本领域常用的防腐剂,聚乙二醇-8是本领域常用的保湿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牙膏的功效需要常规选择加入聚乙二醇-8、水合硅石和苯甲酸钠,并合理预期其分别产生保湿、研磨和防腐功效的必然技术效果。此外,根据原料性能、产品功效等对某些组分的含量进行优化调整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通过有限试验即可确定,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漱口水的组分组成。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含三七提取物的漱口水,按重量百分比由以下组份组成:三七提取物0.1%-1.5%、保湿剂12%-35%、表面活性剂0.8%-2.5%、甜味剂0.01%-0.5%、香味剂(即公开了香精)0.5%-1%,防腐剂0.01~0.15%、焦磷酸钠0.1~0.2%、氟化钠0.05~0.15%余量为去离子水;所述保湿剂为山梨醇、甘油、丙二醇、木糖醇中的一种或几种;防腐剂为尼泊金甲酯、尼泊金乙酯、尼泊金丙酯、尼泊金丁酯、苯甲酸钠中的一种或几种(参见说明书第4-5段)。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水、山梨醇、丙二醇、木糖醇、苯甲酸钠和香精作为辅料添加到漱口水中的技术启示。而PEG-400聚乙二醇亦为本领域常用的保湿剂,甘草酸二钾是本领域常用的具有抗炎抗过敏作用的辅助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漱口水的功效需要常规选择加入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此外,根据原料性能、产品功效等对某些组分的含量进行优化调整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通过有限试验即可确定,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6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糖果、泡腾片、口腔喷剂的具体组分组成。其中所制备的口腔护理产品的制剂形式以及各组分的用量构成了与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的区别。然而,权利要求4所述的麦芽糖醇、柠檬酸、香精是本领域制备糖果的常用组分;权利要求5所述的VC、柠檬酸、碳酸氢钠、羧甲基淀粉钠、乳糖、阿斯巴甜、香精、PVP-K30 、PEG6000、微粉硅胶 、硬脂酸镁是本领域制备泡腾片的常用组分;权利要求6所述的水 、山梨醇、丙二醇 、木糖醇、PEG-400聚乙二醇、甘草酸二钾、苯甲酸钠、香精亦是制备口腔喷剂的常用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制剂的实际需要常规选择这些常用组分并合理预期其技术效果,并且基于这些组分已知的性质和作用,结合上述组分在现有技术中的常规用量范围,根据产品效果的总体要求,能够进一步合理调整各组分的用量,此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复审请求人虽然陈述了设计实验的常规思路/基本理论,但是即使实验方法相同,在考察最低抑菌浓度MIC值时,对于不同活性成分的提取物均设置了相同的考察浓度(例如:1、10、50、250、50omg/m1),而且仅仅考察了这些设定浓度下的抑菌情况,当其中某一浓度下出现“无菌生长(一)”的情况,即判定其为药物的MIC值,这种测定方法与“最低”抑菌浓度的定义不符,可见,该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存疑,该结果能否真实反映不同活性成分的最低抑菌浓度还有待考量。对此复审请求人并未陈述反对意见。
(2)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山核桃叶粉碎至60目得到山核桃粉末,加入95%乙醇浸泡提取,取滤液,滤渣中再加入95%乙醇浸泡提取,过滤除渣,合并两次滤液,用旋转蒸发仪回流提取,除去溶剂得到山核桃叶乙醇粗提物的制备方法。可见,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具有相同的技术构思,并且采用了相同目数的原料,相同的溶剂,都是两次乙醇提取。其次,对比文件4也给出了采用聚酰胺树脂法精制纯化山核桃叶乙醇粗提物的技术启示,并具体教导了将两次滤液合并后加入聚酰胺,减压浓缩得到混合液,将混合液上柱,先用30%的乙醇洗脱,再用40%的乙醇洗脱,收集洗脱液,蒸干得到山核桃叶总黄酮苷元的步骤。因此,根据该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高纯度的山核桃叶醇提物,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4所述的精制纯化方法及其操作步骤。同时,本申请并未提供任何实验数据证实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制备方法参数和工艺的不同以及口香糖制剂和具体组分成分的不同与本申请口腔护理产品在抗幽门螺杆菌作用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和影响,因此仅能认为对该制备方法和口香糖片制剂组分含量的限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一般性选择。本申请实质上是发现山核桃叶醇提物具有抗幽门螺杆菌的功效,将其制备成不同形式的口腔护理产品,在制备成不同形式的口腔护理产品时仅仅是选择合适的载体,其本身并不会对山核桃叶醇提物抗幽门螺杆菌的功效产生不可预期的影响,本申请也没有证据表明不同的载体能够对抗幽门螺杆菌的功效产生不可预期的影响,因此,无法体现出其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用途是由于组成成分的变化尤其是载体组成的变化相应带来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实验即常规选择确定所述料液比等参数,重复性的实验筛选并不属于创造性的劳动。虽然申请人强调各参数选择的重要性,但是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本申请选择所述参数的详细理由和筛选过程,说明书中也没有试验证据表明所述步骤和参数是经过了特定的选择和考虑。
(3)本申请含有山核桃叶醇提物的口腔护理产品如口香糖的配方及配比的选择以及山核桃叶醇提物制备方法工艺,在说明书没有充足的试验数据支持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够看出本申请将大量的已知功效的常规用口腔成分进行简单的添加之后发挥各自已知功效的集合,而这种多组分的罗列并没有使得本申请产品产生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根据需求功效挑选合适成分进行组合是口腔护理领域基本配方原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相关的技术手册或现有技术挑选出合适的组分进行组合。且在口腔产品研发过程中根据材料配比关系、所要求的具体效果等因素进行的反复试验、调整得到优化的最佳方案等,均是本领域进行处方筛选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应用这些常规技术手段的能力,并且重复性地试验筛选并不属于创造性的劳动。综上认为,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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