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移动通信终端的认证和支付系统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利用移动通信终端的认证和支付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17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57751
优先权日:2004-08-25
申请(专利)号:201410387854.X
申请日:2005-08-24
复审请求人:SK电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敏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宋芸芸
国际分类号:G06Q20/40,G06Q20/32,G06Q20/12,G06Q20/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所述区别特征部分是在所述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所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87854.X、名称为“利用移动通信终端的认证和支付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SK电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5年08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08月25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4年08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为商户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支付服务器,其方案与对比文件1(CN1395716A,公开日为2003年02月05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回叫URL消息发送单元,向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消息,所述消息包含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所需要的URL信息,移动通信终端通过所述消息中包含的URL信息访问支付服务器,移动通信终端通过所述消息中包含的所述URL消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向发行机构服务器发送的信息还包括所述购买信息和所述支付方式信息;支付服务设备和收单机构设备均为服务器;所述消息包括用于索引所述购买信息的识别符,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所述回叫URL消息和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所述支付服务器通过所述识别符来识别所述购买者和所述商户之间的交易信息的继续。该区别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2、权利要求2和对比文件1的方案相比,区别特征是:(1)回叫URL消息发送单元,生成包括允许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的URL信息的消息,并且向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所述消息,移动通信终端通过所述消息中包含的所述URL消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发行机构服务器访问URL获取单元及相关特征;支付服务设备和收单机构设备均为服务器;连同从所述商户终端接收的所述支付信息一起发送给收单机构服务器;所述消息包括用于索引所述购买信息的识别符; 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所述回叫URL消息和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所述支付服务器通过所述识别符来识别所述购买者和所述商户之间的交易信息的继续;(2)发行机构服务器访问URL发送单元及相关特征。对于区别特征(1),部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手段,区别特征(2)部分在对比文件2(CN1430377A,公开日为2003年07月16日)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3-4是与装置权利要求1-2所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参见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8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53]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支付服务器,用于为商户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服务,所述支付服务器包括:
回叫URL消息发送单元,用于当接收到除支付认证信息之外的包含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号和购买信息的支付信息时,向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消息,所述消息包含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所需要的URL信息;
支付信息确认单元,用于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通过所述消息中包含的URL信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执行确认所述支付信息的过程;以及
认证结果回复单元,用于当从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到用于所述购买者的支付方式的支付认证信息时,向发行机构服务器发送所述支付认证信息、所述购买信息和所述支付方式信息以请求支付认证,以及当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指示认证是否成功的认证结果时,向收单机构服务器发送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的认证结果和所述支付信息以允许所述收单机构服务器核准支付,
其中,所述消息包括用于索引所述购买信息的识别符;
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所述回叫URL消息和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所述支付服务器通过所述识别符来识别所述购买者和所述商户之间的交易信息的继续。
2. 一种支付服务器,用于为商户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服务,所述支付服务器包括:
回叫URL消息发送单元,用于当接收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号时,生成包括允许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的URL信息的消息,并且向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所述消息;
支付信息确认单元,用于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通过所述消息中包含的所述URL信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确认支付信息;
发行机构服务器访问URL获取单元,用于当接收到支付方式信息时,获取访问所述购买者的支付方式的发行机构服务器所需的URL信息;
发行机构服务器访问URL发送单元,用于向已经确认了所述支付信息的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用于将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的连接从所述支付服务器自动重定向到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的重定向消息,从而使用所述重定向消息将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的连接重定向到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以及
认证结果回复单元,用于当通过由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从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的支付方式的支付认证信息处理认证时,如果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认证结果,则将所述认证结果连同从所述商户终端接收的所述支付信息一起发送给收单机构服务器,
其中,所述消息包括用于索引所述购买信息的识别符;
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所述回叫URL消息和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所述支付服务器通过所述识别符来识别所述购买者和所述商户之间的交易信息的继续。
3. 一种用于通过支付服务器为商户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当接收到除支付认证信息之外的包含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号和购买信息的支付信息时,向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消息,所述消息包含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所需要的URL信息;
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通过所述消息中包含的URL信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执行确认所述支付信息的过程;
当从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到用于所述购买者的支付方式的支付认证信息时,向发行机构服务器发送所述支付认证信息、所述购买信息和所述支付方式信息以请求支付认证;以及
当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指示认证是否成功的认证结果时,向收单机构服务器发送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的认证结果和所述支付信息以允许所述收单机构服务器核准支付,
其中,所述消息包括用于索引所述购买信息的识别符;
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所述回叫URL消息和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所述支付服务器通过所述识别符来识别所述购买者和所述商户之间的交易信息的继续。
4. 一种用于通过支付服务器为商户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当接收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号时,生成包括允许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的URL信息的消息,并且向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所述消息;
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通过所述消息中包含的所述URL信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确认支付信息;
当接收到支付方式信息时,获取访问所述购买者的支付方式的发行机构服务器所需的URL信息;
向已经确认了所述支付信息的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用于将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的连接从所述支付服务器自动重定向到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的重定向消息,从而使用所述重定向消息将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的连接重定向到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以及
当通过由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从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的支付方式的支付认证信息处理认证时,如果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认证结果,则将所述认证结果连同从所述商户终端接收的所述支付信息一起发送给收单机构服务器,
其中,所述消息包括用于索引所述购买信息的识别符;
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所述回叫URL消息和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所述支付服务器通过所述识别符来识别所述购买者和所述商户之间的交易信息的继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4中加入了特征“其中,所述支付认证信息是用于由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认证所述购买者的所述支付方式的信息”。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认证结果回复单元,用于……向发行机构服务器发送所述支付认证信息、所述购买信息和所述支付方式信息以请求支付认证”,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支付认证是针对支付方式(例如,信用卡号码、电子货币识别信息、转账账号等等)的。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地方提到数据库CERT验证客户的信用卡号。从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特征;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支付认证信息是用于由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认证所述购买者的所述支付方式的信息”。2、按照本申请,当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访问支付服务器时,支付服务器能够通过用于索引购买信息的识别符来快速地找出与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对应的购买信息。支付服务器能够从多个购买者中接收购买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服务器能够通过使用索引购买信息的识别符来从来自多个购买者的多个购买信息中容易和快速地找出对应的购买信息。因而,能够缩短进行支付的时间。从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索引购买者信息的特征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支付服务器,用于为商户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服务,所述支付服务器包括:
回叫URL消息发送单元,用于当接收到除支付认证信息之外的包含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号和购买信息的支付信息时,向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消息,所述消息包含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所需要的URL信息;
支付信息确认单元,用于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通过所述消息中包含的URL信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执行确认所述支付信息的过程;以及
认证结果回复单元,用于当从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到用于所述购买者的支付方式的支付认证信息时,向发行机构服务器发送所述支付认证信息、所述购买信息和所述支付方式信息以请求支付认证,以及当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指示认证是否成功的认证结果时,向收单机构服务器发送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的认证结果和所述支付信息以允许所述收单机构服务器核准支付,其中,所述支付认证信息是用于由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认证所述购买者的所述支付方式的信息,
其中,所述消息包括用于索引所述购买信息的识别符;
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所述回叫URL消息和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所述支付服务器通过所述识别符来识别所述购买者和所述商户之间的交易信息的继续。
2. 一种支付服务器,用于为商户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服务,所述支付服务器包括:
回叫URL消息发送单元,用于当接收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号时,生成包括允许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的URL信息的消息,并且向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所述消息;
支付信息确认单元,用于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通过所述消息中包含的所述URL信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确认支付信息;
发行机构服务器访问URL获取单元,用于当接收到支付方式信息时,获取访问所述购买者的支付方式的发行机构服务器所需的URL信息;
发行机构服务器访问URL发送单元,用于向已经确认了所述支付信息的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用于将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的连接从所述支付服务器自动重定向到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的重定向消息,从而使用所述重定向消息将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的连接重定向到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以及
认证结果回复单元,用于当通过由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从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的支付方式的支付认证信息处理认证时,如果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认证结果,则将所述认证结果连同从所述商户终端接收的所述支付信息一起发送给收单机构服务器,其中,所述支付认证信息是用于由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认证所述购买者的所述支付方式的信息,
其中,所述消息包括用于索引所述购买信息的识别符;
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所述回叫URL消息和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所述支付服务器通过所述识别符来识别所述购买者和所述商户之间的交易信息的继续。
3. 一种用于通过支付服务器为商户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当接收到除支付认证信息之外的包含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号和购买信息的支付信息时,向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消息,所述消息包含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所需要的URL信息;
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通过所述消息中包含的URL信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执行确认所述支付信息的过程;
当从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到用于所述购买者的支付方式的支付认证信息时,向发行机构服务器发送所述支付认证信息、 所述购买信息和所述支付方式信息以请求支付认证,其中,所述支付认证信息是用于由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认证所述购买者的所述支付方式的信息;以及
当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指示认证是否成功的认证结果时,向收单机构服务器发送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的认证结果和所述支付信息以允许所述收单机构服务器核准支付,
其中,所述消息包括用于索引所述购买信息的识别符;
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所述回叫URL消息和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所述支付服务器通过所述识别符来识别所述购买者和所述商户之间的交易信息的继续。
4. 一种用于通过支付服务器为商户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当接收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号时,生成包括允许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的URL信息的消息,并且向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所述消息;
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通过所述消息中包含的所述URL信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确认支付信息;
当接收到支付方式信息时,获取访问所述购买者的支付方式的发行机构服务器所需的URL信息;
向已经确认了所述支付信息的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用于将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的连接从所述支付服务器自动重定向到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的重定向消息,从而使用所述重定向消息将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的连接重定向到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以及
当通过由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从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的支付方式的支付认证信息处理认证时,如果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认证结果,则将所述认证结果连同从所述商户终端接收的所述支付信息一起发送给收单机构服务器,其中,所述支付认证信息是用于由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认证所述购买者的所述支付方式的信息,
其中,所述消息包括用于索引所述购买信息的识别符;
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所述回叫URL消息和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所述支付服务器通过所述识别符来识别所述购买者和所述商户之间的交易信息的继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构思。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付款服务设备PS首先通过CERT进行支付认证信息的认证、认证通过后再由AUT进行卡号(即支付方式)认证,但为了简化机构这种对功能的合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2、采用索引快速找出对应信息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支付服务器通常都要同时处理多个购买者的购买信息,为提高信息处理速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索引查找信息应用到这一场景。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2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确认所述支付信息的过程包括确认所述购买信息以及获取和确认所述支付方式信息”以及“其中所述支付信息确认单元将所述支付方式信息发送给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并且请求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确认所述购买者是否已经定制所述认证服务,仅当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认证服务定制确认的响应时,所述支付信息确认单元才能够确认相应的支付信息,或者允许通过所述认证结果回复单元执行认证请求和处理”,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1、2中的特征“其中,所述支付认证信息是用于由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认证所述购买者的所述支付方式的信息”以及特征“其中,所述消息包括用于索引所述购买信息的识别符;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所述回叫URL消息和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所述支付服务器通过所述识别符来识别所述购买者和所述商户之间的交易信息的继续”;在权利要求3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确认所述支付信息的过程包括确认所述购买信息以及获取和确认所述支付方式信息”以及特征“其中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确认所述购买者是否已经定制所述认证服务”,将特征“当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指示认证是否成功的认证结果时”修改为“当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指示所述购买者已经定制所述认证服务的认证结果时”,同时删除了特征,该删除的特征和权利要求1中删除的特征相同;在权利要求4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确认所述支付信息的过程包括确认所述购买信息以及获取和确认所述支付方式信息”以及特征“且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确认所述购买者是否已经定制所述认证服务”,将特征“则将所述认证结果连同从所述商户终端接收的所述支付信息一起发送给收单机构服务器”修改为“则将指示所述购买者已经定制所述认证服务的所述认证结果连同从所述商户终端接收的所述支付信息一起发送给收单机构服务器以允许所述收单机构服务器核准支付”,同时删除了特征,该删除的特征和权利要求1中删除的特征相同。基于上述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对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确认所述支付信息的过程包括确认所述购买信息以及获取和确认所述支付方式信息”以及“所述支付信息确认单元将所述支付方式信息发送给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并且请求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确认所述购买者是否已经定制所述认证服务,仅当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认证服务定制确认的响应时,所述支付信息确认单元才能够确认相应的支付信息,或者允许通过所述认证结果回复单元执行认证请求和处理”,这些区别特征既非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也非显而易见,而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提供任何的教示或启示来激励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使用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本申请提出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无法获得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支付服务器,用于为商户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服务,所述支付服务器包括:
回叫URL消息发送单元,用于当接收到除支付认证信息之外的包含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号和购买信息的支付信息时,向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消息,所述消息包含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所需要的URL信息;
支付信息确认单元,用于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通过所述消息中包含的URL信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执行确认所述支付信息的过程,其中所述确认所述支付信息的过程包括确认所述购买信息以及获取和确认所述支付方式信息;以及
认证结果回复单元,用于当从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到用于所述购买者的支付方式的支付认证信息时,向发行机构服务器发送所述支付认证信息、所述购买信息和所述支付方式信息以请求支付认证,以及当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指示认证是否成功的认证结果时,向收单机构服务器发送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的认证结果和所述支付信息以允许所述收单机构服务器核准支付,
其中所述支付信息确认单元将所述支付方式信息发送给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并且请求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确认所述购买者是否已经定制所述认证服务,仅当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认证服务定制确认的响应时,所述支付信息确认单元才能够确认相应的支付信息,或者允许通过所述认证结果回复单元执行认证请求和处理。
2. 一种支付服务器,用于为商户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服务,所述支付服务器包括:
回叫URL消息发送单元,用于当接收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号时,生成包括允许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的URL信息的消息,并且向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所述消息;
支付信息确认单元,用于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通过所述消息中包含的所述URL信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确认支付信息,其中所述确认支付信息的过程包括确认所述购买信息以及获取和确认所述支付方式信息;
发行机构服务器访问URL获取单元,用于当接收到支付方式信息时,获取访问所述购买者的支付方式的发行机构服务器所需的URL信息;
发行机构服务器访问URL发送单元,用于向已经确认了所述支付信息的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用于将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的连接从所述支付服务器自动重定向到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的重定向消息,从而使用所述重定向消息将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的连接重定向到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以及
认证结果回复单元,用于当通过由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从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的支付方式的支付认证信息处理认证时,如果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认证结果,则将所述认证结果连同从所述商户终端接收的所述支付信息一起发送给收单机构服务器,
其中所述支付信息确认单元将所述支付方式信息发送给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并且请求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确认所述购买者是否已经定制所述认证服务,仅当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认证服务定制确认的响应时,所述支付信息确认单元才能够确认相应的支付信息,或者允许通过所述认证结果回复单元执行认证请求和处理。
3. 一种用于通过支付服务器为商户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当接收到除支付认证信息之外的包含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号和购买信息的支付信息时,向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消息,所述消息包含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所需要的URL信息;
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通过所述消息中包含的URL信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执行确认所述支付信息的过程,其中所述确认所述支付信息的过程包括确认所述购买信息以及获取和确认所述 支付方式信息;
当从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到用于所述购买者的支付方式的支付认证信息时,向发行机构服务器发送所述支付认证信息、所述购买信息和所述支付方式信息以请求支付认证,其中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确认所述购买者是否已经定制所述认证服务;以及
当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指示所述购买者已经定制所述认证服务的认证结果时,向收单机构服务器发送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的认证结果和所述支付信息以允许所述收单机构服务器核准支付。
4. 一种用于通过支付服务器为商户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当接收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号时,生成包括允许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的URL信息的消息,并且向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所述消息;
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通过所述消息中包含的所述URL信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时,确认支付信息,其中所述确认支付信息的过程包括确认所述购买信息以及获取和确认所述支付方式信息;
当接收到支付方式信息时,获取访问所述购买者的支付方式的发行机构服务器所需的URL信息;
向已经确认了所述支付信息的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用于将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的连接从所述支付服务器自动重定向到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的重定向消息,从而使用所述重定向消息将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的连接重定向到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以及
当通过由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从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的支付方式的支付认证信息处理认证且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确认所述购买者是否已经定制所述认证服务时,如果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认证结果,则将指示所述购买者已经定制所述认证服务的所述认证结果连同从所述商户终端接收的所述支付信息一起发送给收 单机构服务器以允许所述收单机构服务器核准支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0001]-[0157]段;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8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所述区别特征部分是在所述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所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395716A,公开日为2003年02月05日;
对比文件2:CN1430377A,公开日为2003年07月16日。
本复审决定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为商户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支付服务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安全付款的付款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段、第11页第2段-第12页第4段,附图1、3):箭头31用于描述客户经由WWW站点传送给服务提供商的信息,这是指该客户已通过服务提供商SP的WWW站点选择了所希望的产品和/或服务。此外,他或她选择所希望的付款方式(即支付方式)。客户还可能被要求在表格上填入他或她的移动号码。当已填入/选择了所有必须的信息时,该客户通过例如按下WWW站点上的付款按钮来发送订单给服务提供商SP,服务提供商SP把从客户接收的信息发送给付款服务设备PS(箭头32),服务提供商SP还可以向付款服务设备PS(即支付服务设备,用于为商户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送该用户的移动号码,订购的产品或服务的总和,付款服务设备PS根据从服务提供商SP收到的信息,向客户的移动站PTE发送对订购的确认,例如作为一个短消息(箭头33a)(相当于用于当接收到除支付认证信息之外的包含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号和购买信息的支付信息时,向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消息),客户检验订购确认信息(即确认购买信息),如果在订购确认中包括的信息是正确的,该客户以他或她自己的专用签署秘钥签署该订购确认,除了对订购的确认,客户还从他或她的移动站PTE向付款服务设备发送他或她自己的电子身份证明(箭头33b),付款服务设备PS接收由移动站PTE发送的信息(即用于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设备时,执行确认所述支付信息的过程),在与付款服务设备PS相连的证书数据库CERT中检验该客户的签名(箭头34a和34b),证书数据库CERT包含对客户产生的证书,该证书发放者可以是认证机构,读证书数据库CERT的权力只属于付款服务设备PS,付款服务设备PS进一步认证该客户的签名和电子身份证明(即用于当从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到用于所述购买者的支付认证信息时,发送所述支付认证信息以请求支付认证),当已证实了客户的身份证明时,付款服务设备PS找出该客户的信用卡号(即获取支付方式信息),当付款服务设备PS己找到该客户的付款卡号时,把它发送给认证系统AUT供检验(箭头36a),认证系统AUT检验由付款卡号指出的卡是否有效(即付款服务设备将支付方式信息发送给认证系统)。认证系统AUT把有效性检验的结果返回给付款服务设备PS(箭头36b)。现在,与客户所做订购相关联的付款可以生效了。付款服务设备PS把对付款生效的确认发送给服务提供商SP和客户二者(箭头37a和37b)。现在,使付款生效的命令可发送给付款系统BANK(箭头38)(相当于接收到指示认证是否成功的认证结果时,发送认证结果和所述支付信息以允许核准支付)。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对比文件1未明确公开其付款服务设备为服务器;对比文件1未明确公开其付款服务设备划分为若干个单元;回叫URL消息发送单元发送的消息包含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所需要的URL信息,移动通信终端通过所述消息中包含的URL信息访问支付服务器;由支付信息确认单元确认购买信息以及获取和确认支付方式信息;认证结果回复单元,用于当从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到用于所述购买者的支付方式的支付认证信息时,向发行机构服务器发送所述支付认证信息、所述购买信息和所述支付方式信息以请求支付认证;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认证结果时,向收单机构服务器发送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的认证结果和所述支付信息以允许所述收单机构服务器核准支付;(2)所述支付信息确认单元将所述支付方式信息发送给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并且请求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确认所述购买者是否已经定制所述认证服务,仅当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认证服务定制确认的响应时,所述支付信息确认单元才能够确认相应的支付信息,或者允许通过所述认证结果回复单元执行认证请求和处理。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支付服务器如何为商户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认证服务;(2)如何将服务仅提供给所述认证服务的用户。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服务器是提供系统服务的常规设备,因此将付款服务设备限定为支付服务器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将服务设备依据其功能划分为若干个单元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移动通信终端能够访问支付服务设备的情况下,为了使得移动通信终端能够实现这种访问,设置回叫URL消息发送单元向移动通信终端提供访问付款服务设备的URL信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客户可以选择所希望的付款方式(即支付方式),该付款方式可以提供给付款服务设备,客户检验订购确认信息,付款服务设备先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认证,当已证实了客户的身份证明时,找出该客户的信用卡号(即支付方式信息),再由认证系统检验该卡是否有效(即对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认证),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由支付信息确认单元确认所述购买信息以及获取和确认所述支付方式信息,此外直接对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认证例如在移动终端输入支付方式的口令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移动终端输入对于支付方式的支付认证信息,并向付款服务设备发送该支付认证信息,付款服务设备可以进一步将该支付认证信息发送给认证服务器以请求支付认证,当从认证服务器接收到认证结果时,向收单服务器核准支付。此外,为了方便认证服务器进行请求支付认证,使得向认证服务器发送的信息还包括购买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能够实现的。
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将服务仅提供给认证服务的用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进行认证之前,先确认用户是否已经定制了和支付方式相应的认证服务,当确认用户已经定制了认证服务后,再执行相应的认证处理,则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认证之前,先请求发行机构服务器确认所述购买者是否已经定制所述认证服务,仅当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认证服务定制确认的响应时,才确认相应的支付信息或者执行认证请求和处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为商户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支付服务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安全付款的付款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段、第11页第2段-第12页第4段,附图1、3):箭头31用于描述客户经由WWW站点传送给服务提供商的信息,这是指该客户已通过服务提供商SP的WWW站点选择了所希望的产品和/或服务。此外,他或她选择所希望的付款方式(即支付方式)。客户还可能被要求在表格上填入他或她的移动号码。当已填入/选择了所有的必须的信息时,该客户通过按下WWW站点上的付款按钮来发送订单给服务提供商SP,服务提供商SP把从客户接收的信息发送给付款服务设备PS(箭头32),服务提供商SP还可以向付款服务设备PS(即支付服务设备,用于为商户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发送该用户的移动号码(相当于移动通信终端号),订购的产品或服务的总和,付款服务设备PS根据从服务提供商SP收到的信息,向客户的移动站PTE发送对订购的确认,例如作为一个短消息(箭头33a)(即当接收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号时,向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消息);客户检验订购确认信息(即确认购买信息),如果在订购确认中包括的信息是正确的,该客户以他或她自己的专用签署秘钥签署该订购确认,除了对订购的确认,客户还从他或她的移动站PTE向付款服务设备发送他或她自己的电子身份证明(箭头33b),付款服务设备PS接收由移动站PTE发送的信息(即用于当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访问所述付款服务设备时,确认支付信息),在与付款服务设备PS相连的证书数据库CERT中检验该客户的签名(箭头34a和34b),证书数据库CERT包含对客户产生的证书,该证书发放者可以是认证机构,读证书数据库CERT的权力只属于付款服务设备PS,付款服务设备PS进一步认证该客户的签名和电子身份证明(即当从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的支付认证信息处理认证时),当已证实了客户的身份证明时,付款服务设备PS找出该客户的信用卡号(即获取支付方式信息),当付款服务设备PS己找到该客户的付款卡号时,把它发送给认证系统AUT供检验(箭头36a),认证系统AUT检验由付款卡号指出的卡是否有效(即付款服务设备将支付方式信息发送给认证系统)。认证系统AUT把有效性检验的结果返回给付款服务设备PS(箭头36b)。现在,与客户所做订购相关联的付款可以生效了。付款服务设备PS把对付款生效的确认发送给服务提供商SP和客户二者(箭头37a和37b)。现在,使付款生效的命令可发送给付款系统BANK(箭头38)(即接收到认证结果)。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对比文件1未明确公开其付款服务设备为服务器;对比文件1未明确公开其付款服务设备划分为若干个单元;回叫URL消息发送单元,生成包括允许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的URL信息的消息,并且向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所述消息,移动通信终端通过所述消息中包含的所述URL消息访问所述支付服务器;由支付信息确认单元确认购买信息以及获取和确认支付方式信息;发行机构服务器访问URL获取单元,用于当接收到支付方式信息时,获取访问所述购买者的支付方式的发行机构服务器所需的URL信息;认证结果回复单元,用于当通过由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从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接收的支付方式的支付认证信息处理认证时,如果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认证结果,则将所述认证结果连同从商户终端接收的所述支付信息一起发送给收单机构服务器;(2)发行机构服务器访问URL发送单元,用于向已经确认了所述支付信息的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发送用于将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的连接从所述支付服务器自动重定向到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的重定向消息,从而使用所述重定向消息将所述购买者的移动通信终端的连接重定向到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3)支付信息确认单元将所述支付方式信息发送给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并且请求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确认所述购买者是否已经定制所述认证服务,仅当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认证服务定制确认的响应时,所述支付信息确认单元才能够确认相应的支付信息,或者允许通过所述认证结果回复单元执行认证请求和处理。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支付服务器如何为商户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提供支付认证服务;(2)如何使交易的支付认证更直接;(3)如何将服务仅提供给所述认证服务的用户。
对于区别特征(1),服务器是提供系统服务的常规设备,因此将付款服务设备限定为支付服务器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将服务设备依据其功能划分为若干个单元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移动通信终端能够访问支付服务设备的情况下,为了使得移动通信终端能够实现这种访问,设置回叫URL消息发送单元向移动通信终端提供访问付款服务设备的URL信息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客户可以选择所希望的付款方式(即支付方式),该付款方式可以提供给付款服务设备,客户检验订购确认信息,付款服务设备先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认证,当已证实了客户的身份证明时,找出该客户的信用卡号(即支付方式信息),再由认证系统检验该卡是否有效(即对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认证),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由支付信息确认单元确认所述购买信息以及获取和确认所述支付方式信息,此外直接对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认证例如在移动终端输入支付方式的口令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移动终端输入对于支付方式的支付认证信息,并向付款服务设备发送该支付认证信息,付款服务设备可以进一步将该支付认证信息发送给认证服务器以请求支付认证,当从认证服务器接收到认证结果时,向收单服务器核准支付。此外,为了提供更详尽的清算信息,将认证结果连同从商户终端接收的所述支付信息一起发送给收单服务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互联网内容付费的实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当有用户在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的网站上浏览付费内容时,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经过判断,如果没有该用户的身份信息,则确定需要获得用户的身份;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判断用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认证应用程序接口(API),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响应给用户一个重定向请求信息,要求重定向到用户所属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URL被重新定向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根据用户第一次输入的帐号、密码信息,判断用户的合法性。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2)在权利要求2中为解决其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重定向的方式实现认证,基于商业上的需要,将上述重定向认证的技术手段应用于购买者、支付中间商、发行认证机构三者之间进行支付认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能够实现的;而为了能够使得购买者的移动终端能够重定向到目的地URL,设置发行机构服务器访问URL获取单元和发行机构服务器访问URL发送单元来向购买者的移动终端提供目的地URL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3),为了将服务仅提供给认证服务的用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进行认证之前,先确认用户是否已经定制了和支付方式相应的认证服务,当确认用户已经定制了认证服务后,再执行相应的认证处理,则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认证之前,先请求发行机构服务器确认所述购买者是否已经定制所述认证服务,仅当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认证服务定制确认的响应时,才确认相应的支付信息或者执行认证请求和处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是与装置权利要求1-2所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理由,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申请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使用手写交易的邮购销售或者直销领域的问题在于所述交易方法不能包括单独的认证过程、并且使用含有泄露支付信息的风险,因而造成购买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其采用的方案是支付服务器接收除支付认证信息之外的支付信息(该支付信息是通过商家发送给支付服务器),再返给购买者移动终端访问该支付服务器的URL信息,移动终端对支付信息进行确认后,再根据URL将支付认证信息发送给支付服务器、支付服务器将支付认证信息连同支付方式信息发往发行机构服务器请求支付认证,最后支付服务器接收到成功认证的结果时再向收单机构服务器核准支付。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付款服务设备PS接收不包含电子身份证明EID的订购信息(该订购信息是通过购物服务提供商SP发送给付款服务设备PS),再让消费者的移动终端确认订购信息,消费者签署和确认过的支付信息以及电子身份证明EID发送给付款服务设备PS,付款服务设备PS再将电子身份证明EID发送给CERT进行验证,CERT验证通过后找出对应的卡号返回给付款服务设备PS,付款服务设备再将卡号发送给AUT进行验证,最后付款服务设备PS接收到证实有效的结果则请求BANK进行结算,可见对比文件1的方案与本申请类似,客观上同样达到了绕过商家单独认证、避免泄露认证信息的效果,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构思。
其次,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本申请权利要求1增加的特征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客户可以选择所希望的付款方式(即支付方式),该付款方式可以提供给付款服务设备,客户检验订购确认信息,付款服务设备先对客户的身份进行认证,当已证实了客户的身份证明时,找出该客户的信用卡号(即支付方式信息),再由认证系统检验该卡是否有效(即对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认证),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由支付信息确认单元确认所述购买信息以及获取和确认所述支付方式信息;此外,为了将服务仅提供给认证服务的用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进行认证之前,先确认用户是否已经定制了和支付方式相应的认证服务,当确认用户已经定制了认证服务后,再执行相应的认证处理,则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认证之前,先请求发行机构服务器确认所述购买者是否已经定制所述认证服务,仅当从所述发行机构服务器接收到认证服务定制确认的响应时,才确认相应的支付信息或者执行认证请求和处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详情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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