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人造石英石脱模剂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人造石英石脱模剂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31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757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105427.8
申请日:2017-11-10
复审请求人:万继山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袁琳
合议组组长:郭伟娟
参审员:夏珊
国际分类号:B28B7/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105427.8,名称为“一种人造石英石脱模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万继山,申请日为2017年11月10日,公开日为2018年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特种混凝土施工手册”,雍本,第397页-399页,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5年6月,公开日为2005年6月30日)、对比文件2(CN105176655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2017年11月10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人造石英石脱模剂,其特征在于,以重量百分比计包括如下组分:
隔离剂 1%-8%;
粘结剂 10%-30%;
消泡剂 0.5%;
表面活性剂 1%-3%;
成膜助剂 0.5%-1%;
水 余量;
其中,所述隔离剂为水性氟碳漆;所述粘结剂为聚乙烯醇,所述聚乙烯醇为60目的干粉;所述消泡剂为硅油乳液;所述表面活性剂为十二烷基硫酸钠;所述成膜助剂为丙二醇丁醚;所述水为自来水;
通过以下步骤制得:
1)首先在反应釜中依次加入配方量的水、消泡剂、表面活性剂及成膜助剂,搅拌均匀;
2)之后在反应釜中边搅拌边依次加入配方量的隔离剂及粘结剂,升温至70-90℃,加入时间为2h,保温3-6h,冷却至室温后即得成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人造石英石脱模剂,其特征在于,以重量百分比计包括如下组分:
隔离剂 8%;
粘结剂 10%;
消泡剂 0.5%;
表面活性剂 1%;
成膜助剂 0.5%;
水 8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主要观点为:1)对比文件1中硬脂酸与隔离润滑材料的组合起到了隔离和润滑的双重效果,但它们并不能起到成膜效果,而本申请中的水性氟碳漆既解决了成膜问题又具有隔离效果,因此并不需要额外添加成膜剂;2)本申请的粘结剂所起的作用于对比文件2中的成膜组份不同,虽然本申请的粘结剂与对比文件2中的成膜组份同为聚乙烯醇,但本申请中主要用于粘结作用,虽然聚乙烯醇也可以作为成膜剂,但是,其成膜效果并不是很好,很难均匀完整的覆膜,为此,对比文件2中添加了大量“助剂2.5%-4.0%”。本申请中用作粘结剂的聚乙烯醇主要是用于水性氟碳漆与模具的粘结力,保证涂膜时脱模剂能够快速均匀的覆盖模具。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并引入一篇公知常识性证据(公知常识性证据文件1:《氟碳树脂涂料及施工应用》,刘囯杰,夏正斌,雷智斌 编著,第356-368页,中国石化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ISBN:7-80164-689-4),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2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人造石英石脱模剂,其特征在于,以重量百分比计包括如下组分:
隔离剂 8%;
粘结剂 10%;
消泡剂 0.5%;
表面活性剂 1%;
成膜助剂 0.5%;
水 80%;
其中,所述隔离剂为水性氟碳漆;所述粘结剂为聚乙烯醇,所述聚乙烯醇为60目的干粉;所述消泡剂为硅油乳液;所述表面活性剂为十二烷基硫酸钠;所述成膜助剂为丙二醇丁醚;所述水为自来水;
通过以下步骤制得:
1)首先在反应釜中依次加入配方量的水、消泡剂、表面活性剂及成膜助剂,搅拌均匀;
2)之后在反应釜中边搅拌边依次加入配方量的隔离剂及粘结剂,升温至70-90℃,加入时间为2h,保温3-6h,冷却至室温后即得成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7日提交了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2019年10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7年11月10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摘要。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人造石英石脱模剂。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用于各种模具的JS-2型脱模剂(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397-399页): JS-2型脱模剂适用于钢模、木模、橡胶内衬模、混凝土胎模等,尤其适用于蒸养制品及装饰制品,其由隔离润滑材料、成膜材料及助剂乳化而成,由表4-6-2中的配方并结合第399页第1段的内容可以确定出,其中隔离润滑材料质量比为10%-15%、硬脂酸2%-5%,硬脂酸在该脱模剂中也起到润滑隔离的作用(硬脂酸与隔离润滑材料的组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隔离剂),成膜材料的质量比为2%-5%,成膜材料为树脂成膜材料,起到粘结的作用(即公开了具有粘结剂);具有0.5%的有机硅消泡剂(即消泡剂的重量百分比为0.5%),有机硅消泡剂是一种白色粘稠的乳液(相当于消泡剂为硅油乳液);具有2%-3%的乳化剂(相当于表面活性剂);具有1%-2%的乙二醇成膜助剂;还具有65.6%-81.5%的水(公开了余量为水)。JS-2型脱模剂生产工艺为:先将树脂成膜材料和水投于反应釜加热溶解,再按配方加入乳化液,搅拌均匀。然后在规定的乳化温度下(相当于首先在反应釜依次中加入配方量的水及表面活性剂,搅拌均匀),边注入事先熔化的隔离润滑材料及硬脂酸边搅拌,进行乳化反应约2h(相当于2h之后在反应釜中边搅拌边加入配方量的隔离剂,加入时间为2h),然后依次加入阻锈剂、成膜助剂及消泡剂,搅拌均匀后,送入胶体模进行高度分散,即得脱模剂(由于之前有加热过程,则在制得成品之前必然包括冷却至室温的步骤,即公开了冷却至室温后即得成品)。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脱模剂应用于人造石英石,且该脱模剂中不包括阻锈剂;2)隔离剂为水性氟碳漆,粘结剂为聚乙烯醇,聚乙烯醇为60目的干粉,表面活性剂为十二烷基硫酸钠;所述成膜助剂为丙二醇丁醚;所述水为自来水;隔离剂、粘结剂、表面活性剂、成膜助剂的重量百分比不同;3)加入各组分的顺序不同,且加入完之后升温至70-90度,之后保温3-6h。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JS-2型脱模剂尤其适用于蒸养制品及装饰制品,而人造石英石制品作为本领域常见的一种装饰制品,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该脱模剂应用于人造石英石的脱模过程中,在本领域中,钢模和木模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模板构件,当使用钢模时,由于其为金属材料,遇水后容易产生锈蚀,为了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对比文件1中加入阻锈剂,起到了阻锈保护的作用,如果使用的模板并非金属模时,为了节约造价及生产流程,可以根据需要不添加阻锈剂,基于此,在生产石英石的过程中,当使用的模板为非金属模板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使用不添加阻锈剂的脱模剂,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复审请求人的主要观点为:本申请记载了水性氟碳漆既起到了成膜作用,说明书第0009段“所述隔离剂为水性氟碳漆(降低表面张力,提高隔离性能)”,其中“降低表面张力”的作用即为成膜作用。通过降低本申请脱模剂的表面张力,使脱模剂易于涂布和流平,以此具有较好的成膜作用。本申请成膜助剂为0.5%,是对比文件1中最小成膜助剂用量的一半,因此,本申请不需要添加太多的成膜助剂这一观点成立,水性氟碳漆从建筑涂料到脱模剂的应用并非易事:虽然水性氟碳漆常用于建筑涂料,脱模剂也是涂料,但在现有的技术中,从未公开过水性氟碳漆作为脱模剂使用的例子;水性氟碳漆作为公知的是隔离涂料,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理由将其作为成膜剂应用到本申请中。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水性氟碳漆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也无法得到本申请的脱模剂配方。因为在很多种类的原料中选择何种种类与比例,对所制得的脱模剂的使用、干燥成膜时间、脱模性、耐水性及稳定性等有着截然不同的影响,这些都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预料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隔离剂采用水性氟碳漆,其起到的是隔离剂的作用,而对比文件1中的脱模剂也具有隔离剂,是硬脂酸与隔离润滑材料的组合,其同样起到了隔离剂的作用;其次,复审请求人声称水性氟碳漆能降低表面张力因此起到了成膜的作用,然而说明书第0009段明确记载的是所述隔离剂为水性氟碳漆,并未明确水性氟碳漆在作为隔离剂的同时还能起到成膜的作用,其后面括号对水性氟碳漆的性能做了解释,但所述的“降低表面张力,提高隔离性能”的落脚点依然是在“提高隔离性能”上,且说明书中并没有提供任何实验数据的支持该水性氟碳漆作为隔离剂的作用在于成膜,不仅如此,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中也使用了额外的成膜助剂,用量为0.5%-1%,而对比文件1中的成膜助剂用量为1%-2%,即对比文件1所用成膜助剂的用量范围与本申请成膜助剂的用量范围相当,只是复审请求人为了规避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量,此次将成膜助剂的用量修改为0.5%,因此本次修改不足以支持其所生成的成膜助剂的用量减半而不需要添加太多的成膜助剂的观点;再次,公知常识性证据文件1中公开了:“水性含氟聚合物涂料的适用性强,其基本上保持了氟碳树脂优异的物理化学性能,具有卓越的耐候性、耐腐蚀性、防水性和耐油性,所以,从机械工业到化学工业,从建筑工程到交通运输,从航空航天到日常生活,含氟聚合物涂料的应用正处处崭露头角”。也就是说水性氟碳树脂涂料为一类涂料的统称,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按照所应用的领域、实际工程需求等因素选择具体的类别进行适应性的改良聚合而匹配适用,在建筑领域,水性氟碳树脂涂料已有多年的实际应用,其具有卓越的耐候性,风吹、晒、雨淋均不变质(即优良的防水、耐热性能),有着其他户外建筑涂料无法比拟的耐久性,某些氟碳树脂水分散体还具有很低的摩擦系数,具备良好的耐磨润滑性能。隔离剂作为脱模剂的重要组分,其主要作用就是在模具/模板与制品的表面起到隔离的作用,用以克服模板/模板与制品表面的粘结力,使制品在脱模时可以顺利地从模具/模板上脱离,保持制品形状完整及模具/模板表面无损,水性氟碳漆作为本领域中常用的环保性能优异的隔离层材料,其自身结构及功能属性是被本领域公知且被常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水性氟碳漆作为隔离剂使用时,必然是对该组合物中能够起到隔离性质的功能进行进一步优化,其成膜的性能并非是所关注的内容;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脱模剂所包括的所有组分,且也公开了部分组分的重量百分比,在此基础上,在实际调配脱模剂的过程中,依据实际工程的具体要求,根据所选各组分的材料特性及脱模剂需要达到的功能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出各组分相应的具体重量百分比,此过程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性能混凝土脱模剂(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8-32段):该个脱模剂主要由隔离及润滑组分(相当于隔离剂)、成膜组分、助剂及水等组成,其中成膜组分为聚乙烯醇主要起成膜和增强附着力的作用(相当于公开了粘结剂为聚乙烯醇),水为自来水,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粘结剂为聚乙烯醇,且水为自来水这些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在本领域中,该聚乙烯醇干粉按细度分为60目到300目不等,60目和100目的主要用于干粉砂浆或胶粘剂,100-150目的主要用于腻子,200-300目的用于细度要求较高的干粉或涂布,基于上述分析,将聚乙烯醇粉末作为粘结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选择60目干粉的聚乙烯醇,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是一种白色或淡黄色粉末,易溶于水,具有去污、乳化和优异的发泡力,是一种常用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即将表面活性剂选择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成膜助剂又称聚结助剂,能促进高分子化合物塑性流动和弹性变形,能在广泛施工温度范围内成膜的物质,是一种易消失的增塑剂,常用的为醚醇类高聚物的强溶剂,如丙二醇丁醚,丙二醇甲醚醋酸酯等,以前常用的乙二醇丁醚由于对人体有害,现已被大多数国家禁用,对比文件1中的成膜助剂为乙二醇,为了提高其环保性能,基于上述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该乙二醇替换为环保的丙二醇丁醚。
对于聚乙烯醇,复审请求人的主要观点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聚乙烯醇作为成膜剂的占比为0.3%-1.5%,但是本申请中作为粘结剂的聚乙烯醇占比为10%,原因是其要配合水性氟碳漆,以削弱其降低表面张力的能力,防止表面张力过低而无法使用,因此,在本申请中聚乙烯醇的作用与对比文件2中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粘结剂为聚乙烯醇,说明书中记载的也是聚乙烯醇起到的是粘结剂的作用,并非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聚乙烯醇作为成膜剂,用以配合水性氟碳漆”,整个申请文件中也找不到任何依据证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且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3段明确公开了:成膜组分为聚乙烯醇,主要起成膜和增强附着力的作用,即对比文件2中明确记载了该聚乙烯醇具有增强附着力的作用,即具有粘结剂的功能,这与本申请中的粘结剂功能是相同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已经给出了先在反应釜中加入一些成份,搅拌均匀,加热,后再加入另一些成份进行搅拌均匀得到脱模剂的技术启示,由于在制备过程中,所选择的各种材料及助剂的不同,会使得各成份的材料属性不同,从而会影响制备过程中加入各个成份的先后顺序,有些助剂不需要加热即可以溶于水,或者有些材料只能在特定的温度下才能进行乳化反应,即由于所选材料的不同会导致该材料加入的顺序不同、加热条件也不相同,但这些都是可以根据材料的已知属性所能确定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选材料的特性及本身属性易于确定出各组份的加入顺序及反应条件,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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