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法字〔2014〕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防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4年起取消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实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报告公示制度,建立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年度报告的提交。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专利代理机构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机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执行合伙人或者法人代表姓名、合伙人或者股东姓名、执业专利代理人姓名、从业人数;

(三)合伙人或者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四)专利代理机构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五)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宣告、诉讼、质押融资等业务信息;

(六)设立分支机构的信息;

(七)专利代理机构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八)专利代理机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合计信息;

(九)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信息。

年度报告的公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除上述第5项、第8项和第9项外的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信息。专利代理机构选择公示第5项、第8项信息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登记事项不符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知识产权局”)举报。

二、建立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对在机构设立过程中或日常经营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公示。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的期限提交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信息的;

(三)擅自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四)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不再符合设立条件,地方知识产权局或者国防知识产权局发出整改通知,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的;

(六)以虚假宣传、诋毁竞争对手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

(八)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委托的;

(九)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

(十)对专利代理人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

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知识产权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专利代理机构1年内未再出现上述情形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不符合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示。专利代理机构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移出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三、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知识产权局要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作用,增强监管意识,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在监管过程中要敢于监管、勤于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公正地作出处理。

严格审批工作。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严格把关,认真核对每份申请材料,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对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审批。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加强日常监管。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知识产权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明确监管要求、细化监管计划、丰富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措施、规范监管流程,确保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对于专利代理机构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对本辖区内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信息应当根据需要进行抽查。

夯实监管基础。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知识产权局要准确把握监管内容,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在人员和资金上给予监管工作坚实的保障,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提供充足的保障资金,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保障监管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国防知识产权局应当统一思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切实做好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联合工商、税务等部门,实行多部门、多环节联合监管,共享监管信息,强化不同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共同构建专利代理行业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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