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案件】评析“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本领域技术人员水平的确定和技术启示的判断   本案涉及名称为“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97196762.8),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亿光电子(中国)有限公司等两方,专利权人为日亚化学株式会社。涉案专利的技术内容主要涉及可以发出白光系列光的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ight Emitting Diode,LED)的制造。涉案专利使用氮化物系化合物(典型的如GaN)基的蓝光LED作为光源,激发Ce掺杂的钇铝石榴石(YAG:Ce)荧光体发出黄色或更高波长的光,通过蓝光与黄色系列光的混合,得到白色系列的光。由于YAG:Ce荧光体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可以长期处于强度较高的LED蓝光附近而不劣化;并且由于该荧光体具有耐高温、耐潮湿的特点,具有较好的环境耐受性,能够稳定地(荧光体不易劣化、耐候性好)发出白色光。   无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以下统称为申请日)之前,是否有动机将现有技术中已有的YAG:Ce荧光体应用到新近发明的GaN蓝光LED中,从而实现白色发光。请求人为了证明这一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主要提交了两组现有技术的证据:一组证据为以GaN蓝光LED为基础,激发有机荧光染料发光后通过混色发出白光;另一组证据为YAG:Ce荧光体在受到非蓝光LED光源,例如高压或低压汞灯、荧光白炽灯、阴极射线、离子激光等光源激发后,可以发出黄色系的光。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两组证据结合起来,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认为,现有技术中的确已经存在大量的荧光发光材料,但是鉴于GaN蓝光LED发出的光强很强(约为100kW/m2)、温度较高(大于100℃),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确定现有的荧光材料、包括YAG:Ce荧光体是否能与GaN蓝光LED相配合实现稳定的发光。也就是说,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技术启示判断的一般原则   众所周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判断技术启示的有无,是创造性判断三步法中的最后一步。如果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也就是说,基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又与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直接相关。因此,虽然技术启示的判断是三步法中的最后一步,但它是在前两步的基础上进行的,三步法的三个步骤是统一的整体,不能脱离现有技术的整体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来谈技术启示的有无。此外,三步法中的每一步,都是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立场上进行的。换言之,技术启示的确定,应当是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依据,确定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改进的动机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蓝光LED大约是在1993年底,即本专利申请日两年多以前被发现的;YAG荧光体是上世纪60年代末发现的理化性质较为稳定的荧光材料。本案审理的关键问题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有动机将二者结合实现性能稳定的(荧光体不易劣化、耐候性好)白色光源。尽管这是一个看似比较简单的问题,但合议组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业内一直致力于获取性能稳定的白光光源,如果二者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为什么在蓝光LED被发现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没有人提出“蓝光LED YAG:Ce荧光体”这一方案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这种结合所带来的效果是否是预先难以想到的?   合议组据此判断,本案创造性判断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亦即到本专利申请日时,本领域对于使用GaN蓝光LED作为光源发射白光的技术发展脉络及研究情况,是需要合议组了解的。   如上所述,为了证明权利要求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提交了两组证据。其中第一组包括三份证据,分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三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都是本专利权人在先的专利申请,其将蓝光LED与有机荧光体相配合发出白色光。上述证据中明确指出,在芯片外围被暴露于比阳光还强的放射强度的光线中时,荧光体的劣化成为问题。该三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了解决荧光体劣化的问题,采用了例如使荧光体远离蓝光LED的技术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劣化的发生。这些证据代表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当时解决荧光体劣化这一问题的一种选择,体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   另一方面,请求人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公开了使用各种非蓝光LED作为光源,激发YAG:Ce荧光体发出白色光的技术方案。这些光源发出光的光强和/或温度,都远低于蓝光LED的光强和/或温度。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非蓝光LED作为光源的环境中,YAG:Ce荧光体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同时也反映出,在如GaN蓝光LED发出的光强很强(约为100kW/m2)、温度较高(大于100℃)的环境中,YAG:Ce荧光体的稳定性如何,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知道的。   此外,为了进一步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合议组一方面检索、阅读了从GaN蓝光LED发现以后(1993年底)至本案优先权日(1996年7月)之前的大量相关专利及非专利文献;另一方面通过技术专家库向业内多位专家咨询了相关技术问题;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的专家证人进行了详细询问并组织了交叉询问。合议组经过这些深入、细致的工作,最终厘清了本案技术发展的脉络,准确确定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   由本案审理过程可知,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需要有一定的技术敏锐性,准确把握技术发展的脉络和发明的本质,在此基础上尽量多地获取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并进行分析汇总,从而准确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为准确判断技术启示奠定基础。   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有的由混色发出白色光的GaN基发光二极管发光装置中存在荧光体劣化以及耐候性差的问题。这一技术问题在本专利以及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均有明确表述。在本案中,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困难,关键点在于确定这一技术问题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启示选用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的理化性质相对于有机荧光体更为稳定的YAG:Ce荧光体,将其与GaN蓝光LED相配合实现稳定发光呢?如果没有上述准确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水平的过程,这一技术启示看似是存在的,毕竟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知道YAG:Ce荧光体具有更为稳定的理化性质。但是,如果考虑到GaN蓝光LED发出的光强很强(约为100kW/m2)、温度较高(大于100℃)的这一具体环境,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不能预料到YAG:Ce荧光体在GaN蓝光LED的特殊发光环境中是否依然可以不发生劣化,更不能确定使用“蓝光LED YAG:Ce荧光体”的技术方案就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并不能得到启示,将YAG:Ce荧光体替代现有技术中的其他荧光体,使之与GaN蓝光LED相配合实现稳定的白色发光。   如何客观认定技术启示   技术启示是否存在是创造性判断的核心,也是创造性判断的整个环节中最受关注、争议最多、主观性最强的一个环节。本案为如何客观认定技术启示做出了示范:   首先,创造性三步法是一个不可割裂的整体,技术启示的判断需要在准确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没有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技术问题的确定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和“区别特征的确定”紧密相关,这三步都应当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其次,认定技术启示必须从事实出发,以整个现有技术作为基础,在理清相关技术的发展脉络之后,准确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为准确、客观地判断技术启示奠定基础。最后,避免仅仅因为现有技术已经公开相关技术内容,就认为存在改进的动机,进而陷入“事后诸葛亮”式的判断误区。   总之,创造性的判断应当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为判断主体,客观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进行改进以得到相应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并不知晓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否从现有技术中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取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有合理的动机改进现有技术,以及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如何改进的技术启示。(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孙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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