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线电力系统内的装置的检测和保护-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对无线电力系统内的装置的检测和保护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199
决定日:2019-05-27
委内编号:1F270544
优先权日:2010-03-11,2010-04-28,2010-11-04
申请(专利)号:201510524298.0
申请日:2011-03-11
复审请求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路
合议组组长:徐珍霞
参审员:李承承
国际分类号:H02J5/00,H02J7/02,H04B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并未给出将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24298.0,名称为“对无线电力系统内的装置的检测和保护”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03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03月11日、2010年04月28日、2010年11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日2015年0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说明书第1-93段、说明书附图图1-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无线地传送电力的方法,其包含:
检测定位于无线电力发射器(382)的充电区内的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386);以及
通过减少定位于所述充电区内的每一顺从装置(384)的负载阻抗来限制传递到所述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386)中至少一者的电力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检测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包括确定所述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是否正接收从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发射的电力。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检测包含以下操作中的至少一者:
确定从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发射的电力是否未正被定位于所述充电区内的顺从装置接收;
监视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的至少一个性质;或
监视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的至少一个性质和定位于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的充电区内的所述顺从装置的至少一个性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所述监视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的至少一个性质包含监视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的供应电压、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的供应电流、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的RF电压或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的RF电流中的至少一者。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所述监视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的至少一个性质和所述顺从装置的至少一个性质包含监视以下各者中的至少一者: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的供应电压、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的供应电流、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的RF电压、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的RF电流或定位于所述充电区内的所述顺从装置的整流器电压。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限制传递到所述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中至少一者的电力量进一步包含减少从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发射的电力量。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限制传递到所述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中至少一者的电力量进一步包含关闭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减少所述充电区内的每一顺从装置的负载阻抗包含增加发射到每一顺从装置的电力量。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检测包含执行一个或多个操作以检测所述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以及,限制进一步包含执行一个或多个其他操作以限制传送到所述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的电力量。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检测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包含:
确定由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发射的第一电力量以及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的第一效率;
确定由位于所述充电区内的每一顺从装置接收的第二电力量以及每一顺从装置的第二效率;以及
确定由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发射的所述第一电力量是否没有被任何顺从装置接收。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检测包含遮盖每一顺从装置以及监视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的至少一个性质。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检测包含在所述充电区内无线地发射电力。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检测包含遮盖每一顺从装置以及监视所述无线电力发射器的至少一个性质和所述顺从装置的至少一个性质。
14. 一种无线充电器(382),其包含:
用于检测定位于无线电力发射器(382)的充电区内的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386)的装置;以及
用于通过减少定位于所述充电区内的每一顺从装置(384)的负载阻抗来限制传递到所述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386)中至少一者的电力量的装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无线充电器,其进一步包含用于从定位于所述充电区的每一顺从装置接收反向链路信号的装置,所述反向链路信号指示所述顺从装置的至少一个性质。”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14与对比文件1(CN1954472A,公开日为 2007年04月25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通过减少定位于所述充电区内的每一顺从装置的负载阻抗来限制电力供应。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6-7、9、11-13和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13、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5项权利要求),其中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8、14的技术特征“负载阻抗”修改为“真实负载阻抗”。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改变次级装置的真实负载阻抗。“通过调节开关42和38打开或关闭,改变接入的负载条件”发生在对比文件1的系统运行的测量阶段。在时间窗513、514、515期间,次级装置30的实际负载是被隔离的,在对比文件1的测量阶段,次级装置30的实际负载46(即真实负载)是保持不变的(即隔离,不对其进行任何操作)。虽然,从初级单元10的角度而言,开关42的断开实现了实际负载46与初级单元10的隔离(即实现了将实际负载减少至0)。但是,从次级装置30的角度而言,次级装置30的实际负载46并没有改变(即没有减少)。针对次级装置30,其始终与实际负载46相连接,次级装置30的实际负载46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即没有增加或减少)。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经修改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没有一处提及了针对次级装置30的实际负载46的调节。事实上,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对次级装置的实际负载进行调节,在隔离状态下,即使调节次级装置的实际负载也不能给初级单元以及初级单元所耦合的其他装置(例如寄生负载或非顺从装置)带来任何影响。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8、14如下:
“1. 一种用于无线地传送电力的方法,其包含:
检测定位于无线电力发射器(382)的充电区内的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386);以及
通过减少定位于所述充电区内的每一顺从装置(384)的真实负载阻抗来限制传递到所述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386)中至少一者的电力量。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减少所述充电区内的每一顺从装置的真实负载阻抗包含增加发射到每一顺从装置的电力量。
14. 一种无线充电器(382),其包含:
用于检测定位于无线电力发射器(382)的充电区内的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386)的装置;以及
用于通过减少定位于所述充电区内的每一顺从装置(384)的真实负载阻抗来限制传递到所述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386)中至少一者的电力量的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次级装置响应于同步信号来改变负载条件,具体地,通过调节开关42和38打开或关闭,改变接入的负载条件(参见说明书第22页第3段、第24页第4段,附图4);从而能够灵敏地测量强加到初级单元上的负载,确保将非常少的功率耦合到诸如外物的寄生负载500(相当于非顺从装置)(相当于限制传递到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中至少一者的电力量)(第29页第1段);其中,次级单元通过调节开关42和38改变其负载条件,负载开关38连接控制负载40,负载开关42连接控制实际负载46(说明书第24页以及附图4);例如,当闭合负载开关42,实际负载46与次级装置30的次级线圈32连接,此时从初级线圈12感应电能的次级线圈32的实际负载为负载46的阻抗值(有负载);当打开负载开关42,实际负载46与次级装置30的次级线圈32断开连接,此时从初级线圈12感应电能的次级线圈32的实际负载为0(无负载);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改变次级线圈的接入负载值(有和无的改变方式),进而限制初级单元对外物的功率输出;而本领域中,对负载的改变方式有多种情况,通过可调电阻来改变负载阻抗的方式属于本领域常规的设计方式;在此基础上,面对“限制非顺从装置的功率供应”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容易想到,将次级单元侧的负载设置为阻抗值可调的负载,通过调节负载的阻抗值减小次级单元的真实负载,来限制对外物的电力供应,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依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仔细阅卷并充分合议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5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日2015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3段、说明书附图图1-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也并未给出将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中相同的对比文件1,即:
对比文件1:CN1954472A,公开日为 2007年04月25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无线地传送电力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控制感应功率传输系统,其涉及一种无线传送电力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40页第2段以及附图1-12):系统1包括初级单元10(即无线电力发射器)和至少一个次级装置30。次级装置30通常连接至外部负载46(也可以称为次级装置的实际负载)(次级装置30和外部负载46即顺从装置)。初级单元10具有功率传输表面的平坦的平台,在其上或附近均可以放置每个次级装置30,场可以分布在表面的功率传输区上(即充电区)。可以感应地将功率从初级单元10传输到次级装置30,而无需彼此直接的导电接触(即无线地传送电力)。在图1的系统中,希望检测某些条件,并在这些条件下限制或停止来自初级单元的感应电力供应。一个这样的条件是在初级单元附近存在相当大的寄生负载。在这种情况下,初级单元10的控制单元16可以进入关闭模式,在该模式中减少或停止对初级线圈12的驱动,以防止寄生负载发热(即限制传递到所述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中至少一者的电力)。图4示出由放置在初级单元10附近的外物引起的初级单元上的寄生负载500(即非顺从装置)。图2说明检测初级单元附近存在相当大的寄生负载的方法的流程图。在步骤S1,将初级单元附近的所有次级装置设置为空载状态。在该空载状态中,防止了将次级装置感应接收的任何功率提供给其实际负载。在步骤S2中,在所有的次级装置都处于空载状态的情况下,初级单元中的功率测量单元100测量次级装置从初级单元获取的功率。在步骤S3中,初级单元中的控制单元16根据步骤S2中测量的功率来确定是否限制或停止来自初级单元的感应电力供应。控制单元16仅仅将测量的功率与预定的关闭阈值进行比较。如果测量的功率超过关闭阈值,则控制单元16确定应该限制或停止来自初级单元的感应电力供应(上述步骤即相当于检测定位于无线电力发射器的充电区内的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如果在步骤S3中确定了应该限制或停止电力供应,则在步骤S4中,控制单元16将初级单元设置为关闭模式,在该模式中,限制或停止来自初级单元的感应电力供应(即相当于限制传递到所述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中至少一者的电力)。控制单元16适合于向存在的任一次级装置30发送同步信号。次级装置30响应于同步信号通过调节开关42和38来改变它们的负载条件。该信息被用于检测进入关闭和待机模式的条件。具体的检测方法如下:在运行模式中,假负载开关38打开且负载开关42闭合,通过负载开关42将整流的电流提供给存储单元44和实际负载46。当在运行模式中时,随着初级单元10通过向次级装置30发送同步信号,测量开始,响应于同步信号,次级单元即刻改变它们的负载条件,且初级单元10在该时间周期内测量总负载,即获取的功率。具体的,在测量期间,通过打开开关42来断开实际负载46,初级单元10发起一系列三个功率测量,以确定:1)确定当前是否存在需要使初级单元进入关闭模式以防止过热的寄生金属,以及2)确定是否没有需要任何功率的装置,以便单元可进入待机模式。在第一功率测量中,次级装置不接入假负载;在第二功率测量中,如果其实际负载需要功率,则每个装置只连接假负载;在第三功率测量中,次级装置总连接假负载。为得到存在的全部寄生负载的测量结果,可以从第一测量结果中减去从第三测量结果计算的友好寄生和已知的初级单元损耗,如果该数字超过特定阈值,即检测到寄生负载的存在,则可以将该单元设置为关闭模式,即图2中的步骤S4。如果第二功率测量与第一功率测量有相当大差别,则控制单元16检测需要功率的次级装置当前位于初级单元附近。基于上述方式,系统能够灵敏地测量强加到初级单元上的负载,以该灵敏度,可以确保将非常少的功率耦合到诸如外物的寄生负载500。从而通过调节次级装置的假负载,除了提供关于次级装置30的负载需求信息以及寄生信息以外,可以使用该方法,以使初级单元10能够推断出关于次级装置30的其他信息,即提供两者的一种通信方式。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通过减少定位于所述充电区内的每一顺从装置的真实负载阻抗”的方式来限制非顺从装置的电力供应。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体通过何种方式来限制非顺从装置的电力供应。
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改变次级装置的负载的技术手段,但其与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不相同,也未给出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本申请要求减少每一顺从装置的真实负载阻抗,结合本申请说明书第75-83段以及相关附图11,可以理解该真实负载阻抗其实质是次级负载阻抗的实部,而对比文件1在检测时将实际负载保持断开,改变的只是假负载的接入和断开,其假负载并不能等同于本申请的真实负载阻抗,并且本申请是通过减少真实负载阻抗来限制非顺从装置的电力供应,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关闭初级侧来实现限制非顺从装置的电力供应,从而公开的技术手段完全不同;其次,本申请减少每一顺从装置的真实负载阻抗其目的是限制传递到非顺从装置的电力,调节真实负载阻抗和限制非顺从装置的电力具有直接联系,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改变次级装置的负载的技术手段用于测量阶段,其调节的结果用于向初级传递次级的信息,通过检测计算满足超过阈值的条件,才会判定存在寄生负载(即非顺从装置),才会限制次级的电力输出,从而限制传递到非顺从装置的电力,即使存在负载的调节,如果不满足检测条件,也不会导致限制次级的电力输出,从而限制传递到非顺从装置的电力的操作,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负载调节手段与限制传递到非顺从装置的电力的操作没有直接必然联系,仅实现信息的传递目的,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调节负载的技术手段实现的目的作用与本申请不同,二者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不同的作用和目的,可见,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也不能给出改进获得本申请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
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构成的方案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并带来了有效限制传递到非顺从装置的电力、避免非顺从装置过多接收电力而导致不必要的加热甚至引起火灾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无线充电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感应功率传输系统(即无线充电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40页第2段以及附图1-12):系统1包括初级单元10(即无线电力发射器)和至少一个次级装置30。次级装置30通常连接至外部负载46(也可以称为次级装置的实际负载)(次级装置30和外部负载46即顺从装置)。初级单元10具有功率传输表面的平坦的平台,在其上或附近均可以放置每个次级装置30,场可以分布在表面的功率传输区上(即充电区)。可以感应地将功率从初级单元10传输到次级装置30,而无需彼此直接的导电接触。在图1的系统中,希望检测某些条件,并在这些条件下限制或停止来自初级单元的感应电力供应。一个这样的条件是在初级单元附近存在相当大的寄生负载(即检测定位于无线电力发射器的充电区内的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的装置)。在这种情况下,初级单元10的控制单元16可以进入关闭模式,在该模式中减少或停止对初级线圈12的驱动,以防止寄生负载发热。图4示出由放置在初级单元10附近的外物引起的初级单元上的寄生负载500(即非顺从装置)。图2说明检测初级单元附近存在相当大的寄生负载的方法的流程图。在步骤S1,将初级单元附近的所有次级装置设置为空载状态。在该空载状态中,防止了将次级装置感应接收的任何功率提供给其实际负载。在步骤S2中,在所有的次级装置都处于空载状态的情况下,初级单元中的功率测量单元100测量次级装置从初级单元获取的功率。在步骤S3中,初级单元中的控制单元16根据步骤S2中测量的功率来确定是否限制或停止来自初级单元的感应电力供应。控制单元16仅仅将测量的功率与预定的关闭阈值进行比较。如果测量的功率超过关闭阈值,则控制单元16确定应该限制或停止来自初级单元的感应电力供应(即相当于检测定位于无线电力发射器的充电区内的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的装置)。如果在步骤S3中确定了应该限制或停止电力供应,则在步骤S4中,控制单元16将初级单元设置为关闭模式,在该模式中,限制或停止来自初级单元的感应电力供应(即相当于限制传递到所述一个或多个非顺从装置中至少一者的电力的装置)。控制单元16适合于向存在的任一次级装置30发送同步信号。次级装置30响应于同步信号通过调节开关42和38来改变它们的负载条件。该信息被用于检测进入关闭和待机模式的条件。具体的检测方法如下:在运行模式中,假负载开关38打开且负载开关42闭合,通过负载开关42将整流的电流提供给存储单元44和实际负载46。当在运行模式中时,随着初级单元10通过向次级装置30发送同步信号,测量开始,响应于同步信号,次级单元即刻改变它们的负载条件,且初级单元10在该时间周期内测量总负载,即获取的功率。具体的,在测量期间,通过打开开关42来断开实际负载46,初级单元10发起一系列三个功率测量,以确定:1)确定当前是否存在需要使初级单元进入关闭模式以防止过热的寄生金属,以及2)确定是否没有需要任何功率的装置,以便单元可进入待机模式。在第一功率测量中,次级装置不接入假负载;在第二功率测量中,如果其实际负载需要功率,则每个装置只连接假负载;在第三功率测量中,次级装置总连接假负载。为得到存在的全部寄生负载的测量结果,可以从第一测量结果中减去从第三测量结果计算的友好寄生和已知的初级单元损耗,如果该数字超过特定阈值,即检测到寄生负载的存在,则可以将该单元设置为关闭模式,即图2中的步骤S4。如果第二功率测量与第一功率测量有相当大差别,则控制单元16检测需要功率的次级装置当前位于初级单元附近。基于上述方式,系统能够灵敏地测量强加到初级单元上的负载,以该灵敏度,可以确保将非常少的功率耦合到诸如外物的寄生负载500。从而通过调节次级装置的假负载,除了提供关于次级装置30的负载需求信息以及寄生信息以外,可以使用该方法,以使初级单元10能够推断出关于次级装置30的其他信息,即提供两者的一种通信方式。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通过减少定位于所述充电区内的每一顺从装置的真实负载阻抗”的方式来限制非顺从装置的电力供应。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体通过何种方式来限制非顺从装置的电力供应。
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改变次级装置的负载的技术手段,但其与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不相同,也未给出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本申请要求减少每一顺从装置的真实负载阻抗,结合本申请说明书第75-83段以及相关附图11,可以理解该真实负载阻抗其实质是次级负载阻抗的实部,而对比文件1在检测时将实际负载保持断开,改变的只是假负载的接入和断开,其假负载并不能等同于本申请的真实负载阻抗,并且本申请是通过减少真实负载阻抗来限制非顺从装置的电力供应,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关闭初级侧来实现限制非顺从装置的电力供应,从而公开的技术手段完全不同;其次,本申请减少每一顺从装置的真实负载阻抗其目的是限制传递到非顺从装置的电力,调节真实负载阻抗和限制非顺从装置的电力具有直接联系,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改变次级装置的负载的技术手段用于测量阶段,其调节的结果用于向初级传递次级的信息,通过检测计算满足超过阈值的条件,才会判定存在寄生负载(即非顺从装置),才会限制次级的电力输出,从而限制传递到非顺从装置的电力,即使存在负载的调节,如果不满足检测条件,也不会导致限制次级的电力输出,从而限制传递到非顺从装置的电力的操作,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负载调节手段与限制传递到非顺从装置的电力的操作没有直接必然联系,仅实现信息的传递目的,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调节负载的技术手段实现的目的作用与本申请不同,二者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不同的作用和目的,可见,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也不能给出改进获得本申请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
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构成的方案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并带来了有效限制传递到非顺从装置的电力、避免非顺从装置过多接收电力而导致不必要的加热甚至引起火灾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2-13、15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13、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答复
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的内容,合议组认为:
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改变次级装置的负载的技术手段,但其与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通过减少定位于所述充电区内的每一顺从装置的真实负载阻抗”的方式来限制非顺从装置的电力供应并不相同,也未给出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本申请要求减少每一顺从装置的真实负载阻抗,结合本申请说明书第75-83段以及相关附图11,可以理解该真实负载阻抗其实质是次级负载阻抗的实部,而对比文件1在检测时将实际负载保持断开,改变的只是假负载的接入和断开,其假负载并不能等同于本申请的真实负载阻抗,并且本申请是通过减少真实负载阻抗来限制非顺从装置的电力供应,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关闭初级侧来实现限制非顺从装置的电力供应,从而公开的技术手段完全不同;其次,本申请减少每一顺从装置的真实负载阻抗其目的是限制传递到非顺从装置的电力,调节真实负载阻抗和限制非顺从装置的电力具有直接联系,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改变次级装置的负载的技术手段用于测量阶段,其调节的结果用于向初级传递次级的信息,通过检测计算满足超过阈值的条件,才会判定存在寄生负载(即非顺从装置),才会限制次级的电力输出,从而限制传递到非顺从装置的电力,即使存在负载的调节,如果不满足检测条件,也不会导致限制次级的电力输出,从而限制传递到非顺从装置的电力的操作,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负载调节手段与限制传递到非顺从装置的电力的操作没有直接必然联系,仅实现信息的传递目的,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调节负载的技术手段实现的目的作用与本申请不同,二者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不同的作用和目的,可见,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也不能给出改进获得本申请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
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问题,留待原审查部门在后续程序中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分案申请日2015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3段、说明书附图图1-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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