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烟及包装部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香烟及包装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20
决定日:2019-05-31
委内编号:1F252282
优先权日:2012-05-30
申请(专利)号:201280073635.3
申请日:2012-12-26
复审请求人: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礅
合议组组长:尉小霞
参审员:安晶
国际分类号:A24D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3635.3、名称为“香烟及包装部件”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申请人为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2月05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0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925403A,公开日:2010年12月22日;
对比文件2:US5549124A,公开日:1996年08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香烟,其特征在于,
具有香烟棒和滤嘴,所述滤嘴与所述香烟棒的一端连接,并且在皮膜内具备保持内容物的胶囊,
所述胶囊的破裂音量为0.7~1.0Vrms,并且
所述胶囊的破裂硬度为25~40N。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
所述胶囊的皮膜包括淀粉和胶化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
所述胶囊是利用牙齿破裂的牙齿用破坏胶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
所述胶囊的变形率在3/4以下。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
所述牙齿用破坏胶囊的中心位置配置在离所述滤嘴的吸口端9~20mm的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
所述滤嘴在外周表面具备给予与其他部位不同的触感的触感检测部,该触感检测部在香烟的长度方向上配置为与配置有胶囊的部位在相同位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
所述触感检测部利用压纹加工形成。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
所述触感检测部由配置在中空部的周边的外周纸形成。
9.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
具备表示牙齿用破坏胶囊被牙齿破裂的信息表示部。
10. 一种包装部件,其特征在于,
收纳权利要求3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香烟,具备表示利用牙齿破裂牙齿用破坏胶囊的信息表示部。”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香烟,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胶囊的破裂音量为0.7~1.0Vrms;胶囊的破裂硬度为25~70N。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包装部件,其中“用于收纳香烟,具备表示利用牙齿破裂牙齿用破坏胶囊的信息表示部的包装部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在以滤嘴塞没有受到外部压力的状态下的滤嘴塞受挤压部位的距离为C、以滤嘴塞受到外部压力的状态下的滤嘴塞受挤压的部位的距离为D的情况下,变形率被定义为(C-D)/C,所述变形率在3/4以下”,删除了权利要求4,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比于现有技术能够获得更强的“破裂感”,通过使胶囊的破裂硬度成为25-40N,不会存在咬力弱的用户难以弄破胶囊的情况,通过使胶囊的破裂音量成为0.7-1.0Vrms,能够使用户实实在在地享受到破裂音量造成的破裂感,如果破裂音量超过1.0Vrms,用户有可能感到不适。如果将胶囊的破裂硬度设为40-70N也能使胶囊的破裂音量成为0.7-1.0Vrms,但会增加咬力弱的用户难以弄破胶囊的情况。胶囊的变形率在3/4以下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使用户隔着滤嘴塞对胶囊施加的压力增加,尽管用户对胶囊施加的压力总量更少,与胶囊的破坏同时一举释放来自胶囊的反弹力,能够给予用户更强的触感。为了在弄破胶囊时使用户获得比以往更大的破裂感,相比于胶囊本身的变形率,滤嘴塞的变形率更为重要。胶囊的破裂硬度大,从胶囊释放出来的反弹力更大,能够使用户感受到与胶囊破裂同时从胶囊一举释放出来的反弹力造成压力的大变化。通过向用户提供比以往更大的破裂音量和更强的压力变化,能够使用户获得比以往更强的破裂感。对比文件1中,脆性胶囊的抗碎强度约为100-2000克,优选约为150-1500克,更优选约为250-1000克,经单位换算,100-2000克为0.98-19.6N,150-1500克为1.47-14.7N,250-1000克为2.45-9.8N,这种压碎强度远小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公开的破裂硬度25~40N,因此,压碎对比文件1中的可破坏胶囊时的破裂音量也将远小于0.7-1.0Vrms。对比文件1无法获得“既不会使用户难以弄破胶囊,又不会使用户感到不适感。在这样的范围内,主动使用户感受到更大的破裂感,从而赋予新的附加价值”的效果。此外,对比文件1也没有披露破裂音量大于1.0Vrms的情况下用户会有不适感,而破裂硬度过高将会使用户难以弄破胶囊。因此,对比文件1既没有公开“所述胶囊的破裂音量为0.7~1.0Vrms,所述胶囊的破裂硬度为25~40N”,也没有给出相关启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对于提高破裂感非常重要的“变形率在3/4以下,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使用户隔着滤嘴塞对胶囊施加的压力增加。换句话说,尽管使用户对胶囊施加的施加压力总量更少,与胶囊的破坏同时一举释放来自胶囊的反弹力,能够给予用户更强的触感”,对此也没有启示。即,对于本申请中的能够使用户切实感觉到破裂感的变形率,对比文件1既没有公开具体数值,也没有启示。对比文件2对“所述胶囊的破裂音量为0.7~1.0Vrms,所述胶囊的破裂硬度为25~40N,变形率在3/4以下也没有任何公开或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不会有动机改进现有技术,以获得“既不会使用户难以弄破胶囊,又不会使用户感到不适感。在这样的范围内,主动使用户感受到更大的破裂感,从而赋予新的附加价值”的香烟,也不会有动机去确认“所述胶囊的破裂音量为0.7~1.0Vrms,所述胶囊的破裂硬度为25~40N”能够获得具有上述效果的香烟,更不会想到“滤嘴塞的变形率在3/4以下”对于增强破裂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香烟,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胶囊的破裂音量为0.7-1.0Vrms,胶囊的破裂硬度为25-40N,在以滤嘴塞没有受到外部压力的状态下的滤嘴塞受挤压部位的距离为C、以滤嘴塞受到外部压力的状态下的滤嘴塞受挤压的部位的距离为D的情况下,变形率被定义为(C-D/C),变形率在3/4以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包装部件,包装部件收纳香烟、为了显示香烟信息,包装部件具备表示利用牙齿破裂牙齿用破坏胶囊的信息表示部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技术特征“所述胶化剂是结冷胶或明胶”,删除了权利要求2,适应性地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技术特征:技术特征1:“所述胶囊的破裂音量为0.7~1.0Vrms”;技术特征2:“所述胶囊的破裂硬度为25~40N”;技术特征3:“所述胶囊的皮膜包括淀粉和胶化剂,所述胶化剂是结冷胶或明胶”;技术特征4:“在以滤嘴塞没有受到外部压力的状态下的滤嘴塞受挤压部位的距离为C、以滤嘴塞受到外部压力的状态下的滤嘴塞受挤压的部位的距离为D的情况下,变形率被定义为(C-D)/C,所述变形率在3/4以下”。(1)技术特征3所限定的胶囊的材料影响胶囊的破裂音量和破裂硬度。当胶囊采用不同材料时,可能无法实现技术特征1或2所限定的破裂音量或破裂硬度,或者可能两者均无法实现。影响胶囊的破裂音量的不仅是破裂硬度,胶囊的材料也会产生影响。权利要求1通过限定技术特征3,能够同时实现技术特征1所限定的破裂音量和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破裂硬度,即,通过组合技术特征1-3,能够使用户在胶囊破裂时享受更强的“破裂感”的协同效果,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实施例使用的是藻酸钠,未公开结冷胶,即未公开技术特征1-3。(2)对比文件1、2未公开技术特征4。本申请中的变形率被特别定义,是特有的参数,没有证据表明采用具有上述定义的变形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技术特征4将“在更短的时间内使用户对胶囊的压力增加,使用户对胶囊施加的施加压力总量更少”的机能和“与胶囊的破坏同时一举释放来自胶囊的反弹力”的机能结合到一起,其目的在于给予用户更强的触感。现有技术不能获得该效果。“通过在更短的时间内使用户对胶囊的压力增加,与胶囊的破坏同时一举释放来自胶囊的反弹力,能够给予用户更强的触感”的效果,是将技术特征2限定的破裂硬度和技术特征4限定的变形率相结合而获得的技术效果。即,上述技术特征的组合能够与胶囊的破坏同时给予用户更强的触感,用户通过这样的触感享受破裂感。因此,技术特征2和4还具有协同效果。因此,技术特征4不是常规选择。(3)权利要求1通过技术特征1-4的有机结合,能够使用户享受更强的破裂感。对比文件1和2没有公开技术特征1-4,也不具有技术启示,更没有给出技术特征1-4的协同效果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香烟,其特征在于,
具有香烟棒和滤嘴,所述滤嘴与所述香烟棒的一端连接,并且在皮膜内具备保持内容物的胶囊,
所述胶囊的破裂音量为0.7~1.0Vrms,
所述胶囊的破裂硬度为25~40N,并且,
所述胶囊的皮膜包括淀粉和胶化剂,所述胶化剂是结冷胶或明胶,
在以滤嘴塞没有受到外部压力的状态下的滤嘴塞受挤压部位的距离为C、以滤嘴塞受到外部压力的状态下的滤嘴塞受挤压的部位的距离为D的情况下,变形率被定义为(C-D)/C,
所述变形率在3/4以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
所述胶囊是利用牙齿破裂的牙齿用破坏胶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
所述牙齿用破坏胶囊的中心位置配置在离所述滤嘴的吸口端9~20mm的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
所述滤嘴在外周表面具备给予与其他部位不同的触感的触感检测部,该触感检测部在香烟的长度方向上配置为与配置有胶囊的部位在相同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
所述触感检测部利用压纹加工形成。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
所述触感检测部由配置在中空部的周边的外周纸形成。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
具备表示牙齿用破坏胶囊被牙齿破裂的信息表示部。
8. 一种包装部件,其特征在于,
收纳权利要求2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香烟,具备表示利用牙齿破裂牙齿用破坏胶囊的信息表示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2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01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香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香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0059]段、附图1-2):香烟10包括:香烟棒15和过滤元件30(相当于滤嘴),过滤元件30与香烟棒15的一端连接,并且在外壳60(相当于皮膜)内具备保持内容物的胶囊50,脆性胶囊的包衣组合物充分硬化,使得在压碎时有听得见的声音,脆性胶囊的抗碎强度约为100-2000克,包衣组合物包含淀粉、藻酸盐,藻酸盐是热稳定的冷固化胶凝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胶囊的破裂音量为0.7-1.0Vrms,胶囊的破裂硬度为25-40N,胶化剂是结冷胶或明胶,在以滤嘴塞没有受到外部压力的状态下的滤嘴塞受挤压部位的距离为C、以滤嘴塞受到外部压力的状态下的滤嘴塞受挤压的部位的距离为D的情况下,变形率被定义为(C-D/C),变形率在3/4以下。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适当的破裂音量和反弹力。
使人舒适的破裂音量范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脆性胶囊在压碎时有听得见的声音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对具体胶囊的破裂音量进行选择,而破裂音量通常与胶囊的材料和破裂硬度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破裂音量的范围能够容易得到适当的胶囊的破裂硬度,其数值范围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胶囊外壳包括冷固化胶凝剂的基础上,将胶化剂选择为结冷剂或明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根据胶囊破裂和反弹力的需要,将变形率选择为3/4以下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胶囊提供适当的脆性性质,为使用者可接受的,可用牙齿或大概在颊与齿龈之间压碎胶囊的脆性性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便于破坏胶囊,使牙齿用破坏胶囊的中心位置配置在离滤嘴的吸口端9-20mm的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香烟(参见说明书第1-2栏、附图1-2):在滤嘴1内设有胶囊2,在滤嘴1的外周表面具备印有指示的碾压带6(相当于触感检测部),其能够给予与其他部位不同的触感,并且在香烟的长度方向上配置为与配置有胶囊2的部位在相同的位置,其作用也是指示胶囊的位置,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相同,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指示胶囊位置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需要,触感检测部利用压纹加工形成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附图1-2):碾压带6由配置在中空部周边的外周纸形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香烟(参见说明书第1-2栏、附图1-2):在滤嘴1内设有胶囊2,在滤嘴1的外周表面具备印有指示的碾压带6(相当于触感检测部),其作用是指示胶囊的位置,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相同,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指示胶囊位置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能够想到设置表示牙齿破坏胶囊被牙齿破裂的信息表示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包装部件,包装部件收纳香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显示香烟信息,包装部件具备表示利用牙齿破裂牙齿用破坏胶囊的信息表示部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脆性胶囊的包衣组合物充分硬化,使得在压碎时有听得见的声音(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而使人感到舒适的破裂音量范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胶囊的破裂音量通常是与胶囊的材料、破裂硬度相关联的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手指按压、牙齿咬通常能达到的力量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脆性胶囊可以破裂发出声音的基础上,为了使人感到舒适,能够想到对胶囊的破裂音量进行控制,而为了控制胶囊的破裂音量,结合手指按压或牙齿咬能达到的力量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胶囊的材料和破裂硬度进行合理的选择。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6段]公开了:包衣组合物包含淀粉、藻酸盐,藻酸盐是热稳定的冷固化胶凝剂,而结冷胶或明胶也是常见的胶化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破裂音量、破裂硬度的控制需要,能够将胶化剂的材料选择为结冷胶或明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在压碎胶囊时,通常都要使滤嘴和胶囊发生变形,滤嘴和胶囊同时也会提供一定的反弹力,而为了使人感到舒适,具体的变形率的选择是本领域通过有限的试验容易得到的。本申请中对变形率的特别定义仅仅是提供一种变形率的特定表达式,根据该表达式可以看出,变形率为3/4以下是一个非常大的范围,例如1/2,1/3……1/100的变形率均落入该范围,特别是在变形率较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明确滤嘴塞能够产生“在更短的时间内使用户对胶囊的压力增加,使用户对胶囊施加的施加压力总量更少” 和“与胶囊的破坏同时一举释放来自胶囊的反弹力”的技术效果。(3)由前述分析可知,技术特征1-4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能够进行的常规选择,均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的贡献。
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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