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囊密封件应力减少和相关的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气囊密封件应力减少和相关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546
决定日:2019-06-03
委内编号:1F254558
优先权日:2013-03-15、2014-02-20
申请(专利)号:201480014764.4
申请日:2014-02-21
复审请求人:W.L.戈尔及同仁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丹
合议组组长:谢岗
参审员:郑其蔚
国际分类号:A61M2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这些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设置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4764.4、名称为“气囊密封件应力减少和相关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5日、2014年02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9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申请人为W.L.戈尔及同仁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04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23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涉及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5470313A,公告日为1995年11月28日;
对比文件2:US2009/0283206A1,公开日为2009年11月19日;
对比文件3:US2012/0277718A1,公开日为2012年11月0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9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3段、说明书附图图1-3C、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7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气囊,包括:
本体部分,所述本体部分能充胀到第一直径并且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缠绕的聚合材料包括膨胀型聚四氟乙烯(ePTFE);
两个密封部分,每一个密封部分具有小于所述第一直径的第二直径;以及
两个肩部,每个肩部限定在所述第一直径与所述第二直径之间的过渡部,
其中至少一个肩部包括负载分担构件,所述负载分担构件适于沿着肩部的至少一段抑制充胀超过所述第一直径与所述第二直径之间的直径,
其中,所述肩部包括台阶状几何形状,所述台阶状几何形状包括构成约90度的角度的至少两个部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部分的外边缘与密封部分的内边缘在纵向上偏移。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结构加强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沿着所述肩部的大部分延伸。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缠绕到锥形心轴上并且致密化或吸收的材料。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聚合材料,所述聚合材料模制为锥形形状并且其扩张程度小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缠绕的聚合材料。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与所述肩部的中间部段隔开。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硬度高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缠绕的聚合材料的材料。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致密的ePTFE或吸收的ePTFE中的至少一种。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所述聚合材料的多个缠绕物。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位于所述气囊的所述本体部分之外。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镍钛诺加强件。
13. 一种气囊,包括:
本体部分,所述本体部分能充胀到第一直径,并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缠绕的聚合材料包括膨胀型聚四氟乙烯(ePTFE);
两个密封部分,每一个密封部分具有小于所述第一直径的第二直径;以及
两个肩部,每个肩部限定在所述第一直径与所述第二直径之间的过渡部,
其中在所述气囊充胀时,至少一个肩部包括台阶状几何形状,所述台阶状几何形状包括构成约90度的角度的至少两个部段。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肩部包括负载分担构件。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部分的外边缘与密封部分的内边缘在纵向上偏移。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结构加强件。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硬度高于本体部分的材料。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与所述肩部的中间部段隔开。
19.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 括致密的ePTFE或吸收的ePTFE中的至少一种。
20.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所述聚合材料的多个缠绕物。
21.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位于所述气囊的所述本体部分之外。
22.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镍钛诺加强件。
23. 一种用于减少施加到可膨胀气囊的密封部分上的环向应力的方法,所述可膨胀气囊具有本体部分和两个肩部,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沿着用于形成台阶状几何形状的所述两个肩部中的至少一个的至少一部分将负载分担构件放置于气囊周围,所述台阶状几何形状包括构成约90度的角度的至少两个部段,以及,
其中所述气囊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缠绕的聚合材料包括膨胀型聚四氟乙烯(ePTFE)。”
驳回决定中指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本体部分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缠绕的聚合材料包括膨胀型聚四氟乙烯(ePTFE);(2)所述至少两个部段构成约90度的角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在对比文件1或2或3中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经过合理分析就可以得到的,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本体部分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缠绕的聚合材料包括膨胀型聚四氟乙烯(ePTFE);(2)所述至少两个部段构成约90度的角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14-2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在对比文件1或2或3中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4-2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2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本体部分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缠绕的聚合材料包括膨胀型聚四氟乙烯(ePTFE);(2)所述至少两个部段构成约90度的角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W.L.戈尔及同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6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技术特征“所述负载分担构件与所述至少一个肩部隔开”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肩部包括台阶状几何形状”修改为“所述至少一个肩部包括台阶状几何形状”,对权利要求9和19的材料作了进一步限定,即进一步限定为“所述两个肩部还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聚合材料包含ePTFE,其也构成所述气囊的所述本体部分,其中,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所述两个肩部中的至少一个肩部的ePTFE的致密区域或是所述两个肩部中的至少一个肩部的ePTFE的吸收区域中的至少一种”。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和19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一种气囊,包括:
本体部分,所述本体部分能充胀到第一直径并且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缠绕的聚合材料包括膨胀型聚四氟乙烯(ePTFE);
两个密封部分,每一个密封部分具有小于所述第一直径的第二直径;以及
两个肩部,每个肩部限定在所述第一直径与所述第二直径之间的过渡部,
其中至少一个肩部包括负载分担构件,所述负载分担构件适于沿着肩部的至少一段抑制充胀超过所述第一直径与所述第二直径之间的直径,
其中,所述负载分担构件与所述至少一个肩部隔开,且所述至少一个肩部包括台阶状几何形状,所述台阶状几何形状包括构成约90度的角度的至少两个部段。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肩部还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聚合材料包含ePTFE,其也构成所述气囊的所述本体部分,其中,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所述两个肩部中的至少一个肩部的ePTFE的致密区域或是所述两个肩部中的至少一个肩部的ePTFE的吸收区域中的至少一种。
19.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肩部还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聚合材料包含ePTFE,其也构成所述气囊的所述本体部分,其中,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所述两个肩部中的至少一个肩部的ePTFE的致密区域或是所述两个肩部中的至少一个肩部的ePTFE的吸收区域中的至少一种。”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不包括ePTFE材料,因此,对比文件1中不会具有方形肩部形状;同时,对比文件1中具有自然会倾斜的肩部区域,也不会存在如本发明那样的在密封部分处的高应力;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内容不会有动机去改变其气囊的肩部区域的形状,以向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台阶状几何形状去靠拢。(2)对比文件1中的带40、44放置在沿气囊本体的区域中,用于约束气囊本体的膨胀,以使得本体的中心部分膨胀到比本体其余部分更大的直径,而并非减少密封件处的应力;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肩部不具有台阶状几何形状,即使将带40、42定位在肩部区域上,构成对比文件1的气囊的尼龙材料也不会导致这种台阶状几何形状。(3)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气囊包括ePTFE,但对比文件2中的不可膨大材料的部分是定位在密封件本身之上,它们以90度被缠绕因而无法膨胀;由于ePTFE是“定向的微孔增强物”,它会允许气囊材料实现沿着一个方向的大于690兆帕的基质拉伸值,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气囊将以相对垂直/方形的肩部来膨胀,从而在密封件处产生增大的应力,而非减小密封件处的应力。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07月0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仍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23项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1日发出了复审通知书,指出:(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将负载分担构件与肩部的关系限定为“所述负载分担构件与所述至少一个肩部隔开,且所述至少一个肩部包括台阶状几何形状,所述台阶状几何形状包括构成约90度的角度的至少两个部段”,未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该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二)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气囊的本体部分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缠绕的聚合材料包括膨胀型聚四氟乙烯(ePTFE);(2)在所述气囊充胀时,至少一个肩部包括台阶状几何形状,所述台阶状几何形状包括构成约90度的角度的至少两个部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14-22的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在对比文件1或2或3中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4-2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2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沿着用于形成台阶状几何形状的所述两个肩部中的至少一个的至少一部分将负载分担构件放置于气囊周围,所述台阶状几何形状包括构成约90度的角度的至少两个部段;(2)所述气囊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缠绕的聚合材料包括膨胀型聚四氟乙烯(ePTFE);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三)即使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负载分担构件与所述至少一个肩部隔开”修改为“所述负载分担构件与所述肩部的中间部段隔开”,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及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气囊的本体部分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缠绕的聚合材料包括膨胀型聚四氟乙烯(ePTFE);(2)至少一个肩部包括负载分担构件,所述负载分担构件适于沿着肩部的至少一段抑制充胀超过所述第一直径与所述第二直径之间的直径;所述负载分担构件与肩部的中间部段隔开,且所述至少一个肩部包括台阶状几何形状,所述台阶状几何形状包括构成约90度的角度的至少两个部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7-1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应于从属权利要求15-16、18、17、19-2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基于类似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2-3、7-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在对比文件1或2中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前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其中至少一个肩部包括负载分担构件,所述负载分担构件适于沿着肩部的至少一段抑制充胀超过所述第一直径与所述第二直径之间的直径, 其中,所述负载分担构件与所述至少一个肩部隔开,且所述至少一个肩部包括台阶状几何形状,所述台阶状几何形状包括构成约90度的角度的至少两个部段”修改为“其中至少一个肩部包括负载分担构件,所述负载分担构件适于通过如下方式将负载分担几何形状赋予所述至少一个肩部,即通过抑制所述至少一个肩部沿着所述至少一个肩部扩张超过处于所述第一直径与所述第二直径之间的中间直径, 其中,所述负载分担构件与所述至少一个肩部的中间部分隔离,以及 其中,所述负载分担几何形状是这样的台阶状几何形状:各肩部限定出方形肩部构造,所述方形肩部构造至少包括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一段和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二段”;将权利要求13中记载的“其中在所述气囊充胀时,至少一个肩部包括台阶状几何形状,所述台阶状几何形状包括构成约90度的角度的至少两个部段”修改为“其中在所述气囊充胀时,至少一个肩部包括台阶状几何形状,以使得各肩部限定出方形肩部构造,所述方形肩部构造至少包括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一段和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二段”;将权利要求23中记载的“沿着用于形成台阶状几何形状的所述两个肩部中的至少一个的至少一部分将负载分担构件放置于气囊周围,所述台阶状几何形状包括构成约90度的角度的至少两个部段”修改为“沿着所述两个肩部中的至少一个的至少一部分将负载分担构件放置于气囊周围以形成台阶状几何形状,以使得各肩部限定出方形肩部构造,所述方形肩部构造至少包括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一段和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二段”;删除了权利要求7,适应性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气囊,包括:
本体部分,所述本体部分能充胀到第一直径并且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缠绕的聚合材料包括膨胀型聚四氟乙烯(ePTFE);
两个密封部分,每一个密封部分具有小于所述第一直径的第二直径;以及
两个肩部,每个肩部限定在所述第一直径与所述第二直径之间的过渡部,
其中至少一个肩部包括负载分担构件,所述负载分担构件适于通过如下方式将负载分担几何形状赋予所述至少一个肩部,即通过抑制所述至少一个肩部沿着所述至少一个肩部扩张超过处于所述第一直径与所述第二直径之间的中间直径,
其中,所述负载分担构件与所述至少一个肩部的中间部分隔离,以及
其中,所述负载分担几何形状是这样的台阶状几何形状:各肩部限定出方形肩部构造,所述方形肩部构造至少包括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一段和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二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部分的外边缘与密封部分的内边缘在纵向上偏移。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结构加强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沿着所述肩部的大部分延伸。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缠绕到锥形心轴上并且致密化或吸收的材料。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聚合材料,所述聚合材料模制为锥形形状并且其扩张程度小于所述本体部 分的缠绕的聚合材料。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硬度高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缠绕的聚合材料的材料。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肩部还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聚合材料包含ePTFE,其也构成所述气囊的所述本体部分,其中,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所述两个肩部中的至少一个肩部的ePTFE的致密区域或是所述两个肩部中的至少一个肩部的ePTFE的吸收区域中的至少一种。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所述聚合材料的多个缠绕物。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位于所述气囊的所述本体部分之外。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镍钛诺加强件。
12. 一种气囊,包括:
本体部分,所述本体部分能充胀到第一直径,并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缠绕的聚合材料包括膨胀型聚四氟乙烯(ePTFE);
两个密封部分,每一个密封部分具有小于所述第一直径的第二直径;以及
两个肩部,每个肩部限定在所述第一直径与所述第二直径之间的过渡部,
其中在所述气囊充胀时,至少一个肩部包括台阶状几何形状,以使得各肩部限定出方形肩部构造,所述方形肩部构造至少包括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一段和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二段。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肩部包括负载分担构件。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部分的外边 缘与密封部分的内边缘在纵向上偏移。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结构加强件。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硬度高于本体部分的材料。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与所述肩部的中间部段隔开。
18.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肩部还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聚合材料包含ePTFE,其也构成所述气囊的所述本体部分,其中,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所述两个肩部中的至少一个肩部的ePTFE的致密区域或是所述两个肩部中的至少一个肩部的ePTFE的吸收区域中的至少一种。
19.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所述聚合材料的多个缠绕物。
20.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位于所述气囊的所述本体部分之外。
21.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气囊,其特征在于,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镍钛诺加强件。
22. 一种用于减少施加到可膨胀气囊的密封部分上的环向应力的方法,所述可膨胀气囊具有本体部分和两个肩部,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沿着所述两个肩部中的至少一个的至少一部分将负载分担构件放置于气囊周围以形成台阶状几何形状,以使得各肩部限定出方形肩部构造,所述方形肩部构造至少包括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一段和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二段,以及,
其中所述气囊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缠绕的聚合材料包括膨胀型聚四氟乙烯(ePTFE)。”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负载分担构件包括负载分担几何形状,以抑制肩部扩张”以及“所述负载分担几何形状是这样的台阶状凡何形状:各肩部限定出方形肩部构造,所述方形肩部构造至少包括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一段和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二段”,产生一种能够减小施加到气囊密封件内部的应力的构造。而对比文件1中所示的构造为一个或多个锥形部分,公开的是一种锥形/渐缩肩部的技术方案,并没有教导针对负载分担构件的“方形肩部构造”,更没有建议或教导过减小方形肩部构造的应力,基于对比文件1也不会想到要改为采用“方形肩部构造”,以使得“该方形肩部构造至少包括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一段和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二段”;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台阶状几何形状,更未提及带有方向肩部构造的台阶状几何形状。采用“方形肩部构造”也不是本领域中的常规设计。而本申请中,由于采用了方形肩部构造,使得相比于锥形的肩部,在气囊密封件上具有更大的应力,从而才会设置负载分担部件来抑制肩部的扩张从而减小密封件上的应力。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25日、2019年04月01日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并且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9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3段、说明书附图图1-3C、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这些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设置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本申请驳回中涉及2篇对比文件,即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在进一步评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之前,下面先对上述对比文件1-2记载的事实予以认定。
2.1 对比文件公开事实认定
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关内容: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气囊的血管扩张导管,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31-35行、第2栏第31行至第9栏第3行、图1-4),该气囊能够响应于增加的充气压力而直径增大,并且以可预测的膨胀曲线膨胀同时使对天然血管的任何损害最小化(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31-35行);其中,具有可变直径的充气导管10通常包括在近端控制端14和远端功能端16之间延伸的细长管状主体12(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0-47行);导管10的远端16设置有至少一个具有可变直径的膨胀气囊18,导管10的近端14设置有歧管20,歧管20上设置有导丝端口22和气囊充气端口24。
图2和3中,示出了膨胀气囊18的两步膨胀轮廓。在图2中,气囊18以第一膨胀轮廓示出,其中气囊18呈现基本上圆柱形的中央工作轮廓;气囊的近侧区段26和远侧区段28由中央焦点区段30轴向分开;当气囊18被充气至第一次充气时,气囊18的外部优选地具有基本上光滑的圆柱形工作轮廓。在图3中,膨胀气囊18以第二膨胀轮廓示出;气囊的近端区段26和远端区段28由具有更大直径的中央焦点区段30分开。图2的结构通过将气囊18充气至第一充气压力来实现;通过将充气压力增加到第二较高压力来实现图3所示的结构。
管状主体12设置有至少一直延伸穿过气囊18的导丝管腔32,以及延伸到气囊18的近端中的膨胀管腔34。在所示实施例中,内部气囊36同轴地设置在外部气囊38内。基本上不可弯曲的膨胀限制带40设置在气囊36和38之间,邻近近侧环形肩部42,以限制气囊18的径向扩张。类似地,远侧膨胀限制带44设置在内部气囊36和气囊38之间,邻近远侧环形肩部46。
膨胀限制带40和44或其他膨胀限制结构可以以多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提供。膨胀限制带40和44各自包括聚酯的管状部分,其他通常不易腐蚀的材料如尼龙,聚酰亚胺,Kevlar纤维,交联聚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等可用于实现膨胀限制效果。膨胀限制特性可以通过添加与气囊分离的结构,或通过改变气囊材料本身的膨胀特性来实现。例如,气囊可以设置有不同壁厚的区域,或者具有不同交叉水平的区域。如图2和3所示,膨胀限制带40和44夹在内部气囊36和外部气囊38之间。在替代实施例中,膨胀限制带40和44或其他膨胀限制结构可以涂覆或安装在外部气囊18的表面,气囊18的内表面或气囊18的壁内。气囊18可以设置有如图所示的两层或更多层,或者仅具有单层。通过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各种粘合技术,例如溶剂粘合,热粘合或通过热收缩/密封,将气囊连接到管状主体12上。内部气囊36和外部气囊38附接到导管主体10;内部气囊36的近端颈部端部37和远端颈部端部39围绕导管主体12热密封。内部气囊36和外部气囊38可以是低密度聚乙烯挤出管材料。
对比文件2公开的相关内容: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非缩短缠绕气囊,其构造成在向其施加预定压力时以基本径向对称性扩展至预定直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8-0012、0025-0045段、图1-8):其中,可充气气囊9具有未膨胀的长度,当气囊膨胀时其保持相对不变并且包括至少两个螺旋形的包裹通道。包括具有纵向轴线的导管轴18和固定到轴上的可充气气囊9;气囊在气囊的腿部50上具有工作长度15、肩部14和包裹的气囊材料6。气囊材料6包括多孔增强聚合物1和聚合物涂层2。将聚合物涂层吸收到多孔增强聚合物中以形成连续的聚合物层12。多孔增强聚合物可包括纤维增强材料,多孔膜如聚烯烃,含氟聚合物,聚合物的不连续相,或取向的微孔增强材料,如ePTFE。在本发明中,希望使用膨胀型PTFE(ePTFE)作为多孔增强聚合物,使气囊材料在一个方向上实现大于690兆帕的基质拉伸值;或者最好大于960兆帕斯卡;更优选大于1,200兆帕斯卡。
2.2、权利要求1-22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气囊。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气囊18,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气囊”;
对比文件1中气囊18的“中央焦点区段30”相当于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本体部分”,气囊能够响应于增加的充气压力而直径增大,同时结合图2可知,气囊18的该中央焦点区段30能充胀到第一直径,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本体部分能充胀到第一直径”。
对比文件1中气囊的“近端颈部端部37”、“远端颈部端部39”,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密封部分”,结合图2可知,近端颈部端部37和远端颈部端部39处的直径小于中央焦点区段30能充胀到的直径,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每一个密封部分具有小于所述第一直径的第二直径”。
对比文件1中的近侧环形肩部42、远侧环形肩部46,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肩部”,结合图2可知,该近侧环形肩部42和远侧环形肩部46限定在中央焦点区段30能充胀到的直径与近端颈部端部37和远端颈部端部39处的直径之间的过渡部,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每个肩部限定在所述第一直径与所述第二直径之间的过渡部”。
对比文件1中的膨胀限制带40、44,用于限制气囊18的径向扩张,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负载分担构件”。
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气囊的本体部分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缠绕的聚合材料包括膨胀型聚四氟乙烯(ePTFE);(2)至少一个肩部包括负载分担构件,所述负载分担构件适于通过如下方式将负载分担几何形状赋予至少一个肩部,即通过抑制所述至少一个肩部沿着所述至少一个肩部扩张超过处于所述第一直径与所述第二直径之间的中间直径;所述负载分担构件与肩部的中间部分隔离开,以及所述负载分担几何形状是这样的台阶状几何形状:各肩部限定出方形肩部构造,所述方形肩部构造至少包括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一段和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二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气囊的本体部分还可以采用其他何种材料,以及如何抑制在气囊主体与气囊密封部分之间的肩部的膨胀从而进一步抑制与气囊肩部相邻的密封处的应力。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由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可以利用膨胀型PTFE即ePTFE来作为缠绕气囊的材料。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膨胀型PTFE是一种聚合材料,因此,为了采用其他材料形成气囊的本体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气囊的本体部分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以及可以采用膨胀型聚四氟乙烯即ePTFE作为聚合材料。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4-12行):膨胀限制带40设置在气囊36和38之间,邻近近侧环形肩部42,以限制气囊18的径向扩张;类似地,远侧膨胀限制带44设置在内部气囊36和气囊38之间,邻近远侧环形肩部46。即对比文件1中的膨胀限制带40、44用于限制气囊18的径向扩张;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膨胀限制带40、44并非位于近侧环形肩部42和远侧环形肩部46上,而是邻近肩部设置,但对比文件1中的膨胀限制带即负载分担构件限制了气囊的径向扩展,即限制了气囊主体部分的直径增加。因此,为了抑制在气囊主体与气囊密封部分之间的肩部的膨胀从而进一步抑制与气囊肩部相邻的密封处的应力,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其中至少一个肩部包括负载分担构件,所述负载分担构件适于通过如下方式将负载分担几何形状赋予所述至少一个肩部,即通过抑制所述至少一个肩部沿着所述至少一个肩部扩张超过处于所述第一直径与所述第二直径之间的中间直径”。
同时,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近侧环形肩部42、远侧环形肩部46,并且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2-3中可知,近侧环形肩部42、远侧环形肩部46是锥状,肩部的直径从中央焦点区段30即主体部分到近端颈部端部37和远端颈部端部39即密封部分逐渐减小。由于锥状的肩部使得从气囊主体部分到密封处直径是逐渐减少的,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密封处的应力,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密封处所承受的压力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将肩部的形状形成为从气囊主体部分到密封处直径逐渐减小的其他几何形状,例如约90度的两个部段形成的台阶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进行的常规选择设计,这种变型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所述负载分担几何形状是这样的台阶状几何形状:各肩部限定出方形肩部构造,所述方形肩部构造至少包括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一段和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二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进行的常规选择设计。此外,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膨胀限制带40和44或其他膨胀限制结构可以实现膨胀限制效果;膨胀限制特性可以通过添加与气囊分离的结构的基础上,将限制肩部膨胀的负载分担构件设置在肩部隔开,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所述负载分担构件与肩部的中间部分间隔开”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气囊。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前面的评述。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气囊18,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中的“一种气囊”;
对比文件1中气囊18的“中央焦点区段30”相当于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中的“本体部分”,气囊能够响应于增加的充气压力而直径增大,同时结合图2可知,气囊18的该中央焦点区段30能充胀到第一直径,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中的“所述本体部分能充胀到第一直径”。
对比文件1中气囊的“近端颈部端部37”、“远端颈部端部39”,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中的“两个密封部分”,结合图2可知,近端颈部端部37和远端颈部端部39处的直径小于中央焦点区段30能充胀到的直径,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中的“每一个密封部分具有小于所述第一直径的第二直径”。
对比文件1中的近侧环形肩部42、远侧环形肩部46,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中的“两个肩部”,结合图2可知,该近侧环形肩部42和远侧环形肩部46限定在中央焦点区段30能充胀到的直径与近端颈部端部37和远端颈部端部39处的直径之间的过渡部,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中的“每个肩部限定在所述第一直径与所述第二直径之间的过渡部”。
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气囊的本体部分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缠绕的聚合材料包括膨胀型聚四氟乙烯(ePTFE);(2)在所述气囊充胀时,至少一个肩部包括台阶状几何形状,以使得各肩部限定出方形肩部构造,所述方形肩部构造至少包括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一段和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二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气囊的本体部分还可以采用其他何种材料,以及气囊的肩部还可以形成何种可以减小密封处应力的其他几何形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可以利用膨胀型PTFE即ePTFE来作为缠绕气囊的材料。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膨胀型PTFE是一种聚合材料,因此,为了采用其他材料形成气囊的本体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气囊的本体部分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以及可以采用膨胀型聚四氟乙烯即ePTFE作为聚合材料。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近侧环形肩部42、远侧环形肩部46,并且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2-3中可知,近侧环形肩部42、远侧环形肩部46是锥状,肩部的直径从中央焦点区段30即主体部分到近端颈部端部37和远端颈部端部39即密封部分逐渐减小。由于锥状的肩部使得从气囊主体部分到密封处直径是逐渐减少的,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密封处的应力,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密封处所承受的压力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为了减小与肩部相邻的密封处的应力,根据实际需要,将肩部的形状形成为从气囊主体部分到密封处直径逐渐减小的其他几何形状,例如约90度的两个部段形成的台阶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进行的常规选择设计,这种变型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所述气囊充胀时,至少一个肩部包括台阶状几何形状,以使得各肩部限定出方形肩部构造,所述方形肩部构造至少包括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一段和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二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进行的常规选择设计。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知识得出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2-11、13-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4引用了权利要求12,其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所述本体部分的外边缘与密封部分的内边缘在纵向上偏移”。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2-3可知,中央焦点区段30的外边缘与近端颈部端部37、远端颈部端部39的内边缘在纵向上偏移。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2、1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5引用了权利要求13,其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结构加强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2-30行):膨胀限制带40和44或其他膨胀限制结构可以以多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提供;膨胀限制特性可以通过添加与气囊分离的结构,或通过改变气囊材料本身的膨胀特性来实现。例如,气囊可以设置有不同壁厚的区域,或者具有不同交叉水平的区域。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膨胀限制带40和44可以通过添加与气囊分离的结构从而使气囊具有不同壁厚,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负载分担构件包括结构加强件”。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3、1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负载分担构件沿着所述肩部的大部分延伸”。在负载分担构件位于气囊肩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情形下,将负载分担构件沿着肩部的大部分延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缠绕到锥形心轴上并且致密化或吸收的材料”。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4-36行):膨胀限制特性可以通过添加与气囊分离的结构,或通过改变气囊材料本身的膨胀特性来实现;即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以通过改变气囊材料本身的特性来实现膨胀特性抑制;因此,“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缠绕到锥形心轴上并且致密化或吸收的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聚合材料,所述聚合材料模制为锥形形状并且其扩张程度小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缠绕的聚合材料”。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8-0012、0025-0045段、图1-8):气囊在气囊的腿部50上具有工作长度15、肩部14和包裹的气囊材料6;可以利用膨胀型PTFE即ePTFE来作为缠绕气囊的材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肩部可以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同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4-36行):膨胀限制特性可以通过添加与气囊分离的结构,或通过改变气囊材料本身的膨胀特性来实现,并且结合对比文件1的图2-3可知,膨胀抑制带设置在邻近锥形的肩部;即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以通过改变气囊材料本身的特性来实现膨胀特性抑制;因此,在肩部区域包含ePTFE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以及对比文件1公开了膨胀抑制带设置在邻近锥形的肩部基础上,“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聚合材料,所述聚合材料模制为锥形形状并且其扩张程度小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缠绕的聚合材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硬度高于本体部分的缠绕的聚合材料的材料”,权利要求16引用了权利要求1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硬度高于本体部分的材料”。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4-30行):气囊是可膨胀的;膨胀限制带40和44基本上不可伸展;可以实现膨胀限制效果。因此,可以推知膨胀限制带的硬度高于气囊本体部分的硬度。同时,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可以利用膨胀型PTFE即ePTFE来作为缠绕气囊的材料,因此,本体部分采用缠绕的聚合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7、1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8引用了权利要求1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两个肩部还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聚合材料包含ePTFE,其也构成所述气囊的所述本体部分,其中,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所述两个肩部中的至少一个肩部的ePTFE的致密区域或是所述两个肩部中的至少一个肩部的ePTFE的吸收区域中的至少一种”。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8-0012、0025-0045段、图1-8):气囊在气囊的腿部50上具有工作长度15、肩部14和包裹的气囊材料6;可以利用膨胀型PTFE即ePTFE来作为缠绕气囊的材料。因此,“所述两个肩部还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聚合材料包含ePTFE,其也构成所述气囊的所述本体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4-36行):膨胀限制特性可以通过添加与气囊分离的结构,或通过改变气囊材料本身的膨胀特性来实现;即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以通过改变气囊材料本身的特性来实现膨胀特性抑制;因此,在肩部区域包含ePTFE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基础上,同时由于通过形成致密区域或吸收区域来得到改变的材料特性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为了在肩部形成抑制膨胀从而抑制密封处的应力的负载分担构件,在肩部形成ePTFE的致密区域或ePTFE的吸收区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8、1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19引用了权利要求1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所述聚合材料的多个缠绕物”。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8-0012、0025-0045段、图1-8):气囊在气囊的腿部50上具有工作长度15、肩部14和包裹的气囊材料6;可以利用膨胀型PTFE即ePTFE来作为缠绕气囊的材料。同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4-36行):膨胀限制特性可以通过添加与气囊分离的结构,或通过改变气囊材料本身的膨胀特性来实现;即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以通过改变气囊材料本身的特性来实现膨胀特性抑制;因此,负载分担构件中可以包含气囊材料,例如利用膨胀型PTFE即ePTFE来作为缠绕气囊的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所述聚合材料的多个缠绕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9、19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0引用了权利要求1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负载分担构件位于所述气囊的所述本体部分之外”。为了气囊本体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的膨胀,将负载分担构件设置在气囊本体之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10、20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1引用了权利要求1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负载分担构件包括镍钛诺加强件”。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一种气囊,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第0041-0044段):环100(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负载分担构件)可在高充胀压强下限制气囊205的膨胀,而环100可由弹性金属,例如镍钛诺构成。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且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1、2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对负载分担构件具体采用的材质进行的限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11、21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引用了权利要求1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至少一个肩部包括负载分担构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4-12行):膨胀限制带40设置在气囊36和38之间,邻近近侧环形肩部42,以限制气囊18的径向扩张;类似地,远侧膨胀限制带44设置在内部气囊36和气囊38之间,邻近远侧环形肩部46。对比文件1中的膨胀限制带40、44,用于限制气囊18的径向扩张,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负载分担构件”;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膨胀限制带40、44并非位于近侧环形肩部42和远侧环形肩部46上,而是邻近肩部设置,但对比文件1中的膨胀限制带即负载分担构件限制了气囊的径向扩展,即限制了气囊主体部分的直径增加;因此,为了抑制在气囊主体与气囊密封部分之间的肩部的膨胀从而进一步抑制与气囊肩部相邻的密封处的应力,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所述至少一个肩部包括负载分担构件”。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7引用了权利要求1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负载分担构件与所述肩部的中间部段隔开”。将限制肩部膨胀的负载分担构件设置在肩部的具体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因而根据需要将负载分担构件设置在肩部的中间部段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减少施加到可膨胀气囊的密封部分上的环向应力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气囊的血管扩张导管,其公开的具体内容参见前面的评述。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气囊18,能够响应于增加的充气压力而直径增大,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22中的“可膨胀气囊”;
对比文件1中气囊18的“中央焦点区段30”相当于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22中的“本体部分”,对比文件1中的近侧环形肩部42、远侧环形肩部46,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22中的“两个肩部”;
对比文件1中的膨胀限制带40、44,用于限制气囊18的径向扩张,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负载分担构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膨胀限制带40、44邻近近侧环形肩部42、远侧环形肩部46设置,以限制气囊18的径向扩张。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2-3中可知,近侧环形肩部42、远侧环形肩部46是锥状,肩部的直径从中央焦点区段30即主体部分到近端颈部端部37和远端颈部端部39即密封部分逐渐减小。由于锥状的肩部使得从气囊主体部分到密封处直径是逐渐减少的,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密封处的环向应力,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22中的“一种用于减少施加到可膨胀气囊的密封部分上的环向应力的方法”。
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2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沿着所述两个肩部中的至少一个的至少一部分将负载分担构件放置于气囊周围以形成台阶状几何形状,以使得各肩部限定出方形肩部构造,所述方形肩部构造至少包括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一段和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二段;(2)所述气囊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所述缠绕的聚合材料包括膨胀型聚四氟乙烯(ePTFE)。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抑制与气囊肩部相邻的密封处的应力,以及气囊还可以采用其他何种材料。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近侧环形肩部42、远侧环形肩部46,并且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2-3中可知,近侧环形肩部42、远侧环形肩部46是锥状,肩部的直径从中央焦点区段30即主体部分到近端颈部端部37和远端颈部端部39即密封部分逐渐减小。由于锥状的肩部使得从气囊主体部分到密封处直径是逐渐减少的,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密封处的应力,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密封处所承受的压力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为了减小与肩部相邻的密封处的应力,根据实际需要,将锥状的肩部变化成成90度的台阶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进行的常规选择设计,这种变型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为了进一步抑制与气囊肩部相邻的密封处的应力,将该负载分担构件通过肩部的至少一部分放置于气囊周围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沿着所述两个肩部中的至少一个的至少一部分将负载分担构件放置于气囊周围以形成台阶状几何形状,以使得各肩部限定出方形肩部构造,所述方形肩部构造至少包括基本上平行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一段和基本上垂直于所述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二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非缩短缠绕气囊,其构造成在向其施加预定压力时以基本径向对称性扩展至预定直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8-0012、0025-0045段、图1-8):其中,可充气气囊9具有未膨胀的长度,当气囊膨胀时其保持相对不变并且包括至少两个螺旋形的包裹通道。包括具有纵向轴线的导管轴18和固定到轴上的可充气气囊9;气囊在气囊的腿部50上具有工作长度15、肩部14和包裹的气囊材料6。气囊材料6包括多孔增强聚合物1和聚合物涂层2。将聚合物涂层吸收到多孔增强聚合物中以形成连续的聚合物层12。多孔增强聚合物可包括纤维增强材料,多孔膜如聚烯烃,含氟聚合物,聚合物的不连续相,或取向的微孔增强材料,如ePTFE。在本发明中,希望使用膨胀型PTFE(ePTFE)作为多孔增强聚合物,使气囊材料在一个方向上实现大于690兆帕的基质拉伸值;或者最好大于960兆帕斯卡;更优选大于1,200兆帕斯卡。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可以利用膨胀型PTFE即ePTFE来作为缠绕气囊的材料。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膨胀型PTFE是一种聚合材料,因此,为了采用其他材料形成气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气囊包括缠绕的聚合材料以及可以采用膨胀型聚四氟乙烯即ePTFE作为聚合材料。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知识得出权利要求2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中肩部采用的是锥形/渐缩肩部,由于锥状/渐缩的肩部使得从气囊主体部分到密封处直径是逐渐减少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密封处的应力,在密封处所承受的应力比方形肩部所承受的应力要小,但其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减小应力的需求。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膨胀限制带即负载分担构件限制了气囊的径向扩展,即限制了气囊主体部分的直径增加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抑制与气囊肩部相邻的密封处的应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负载分担构件来抑制肩部的膨胀即扩张。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中肩部采用的是锥形/渐缩肩部,但为了减小与肩部相邻的密封处的应力,根据实际需要,将肩部的形状形成为从气囊主体部分到密封处直径逐渐减小的其他几何形状,例如约90度的两个部段形成的台阶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进行的常规选择设计,这种变型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采用构造为至少包括基本上平行于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一段和基本上垂直于本体部分的纵向轴线定向的第二段的方形肩部从而产生一种能够减小施加到气囊密封件内部的应力的构造是本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进行的常规选择设计。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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