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信号接口测试系统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视频信号接口测试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57
决定日:2019-07-25
委内编号:1F2702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23380.7
申请日:2015-06-12
复审请求人:神讯电脑(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葛晓兰
合议组组长:白家荣
参审员:吕薇
国际分类号:H04N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披露,且其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23380.7,名称为“视频信号接口测试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神讯电脑(昆山)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2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034071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01640812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03日。
驳回决定的理由主要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视频信号接口测试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测试系统包括:
显示装置,与待测机台相连接,所述待测机台将生成的条形码信息以视频信号形式传输至该显示装置,该显示装置显示待测机台生成的条形码信息;
采集单元,该采集单元扫描所述显示装置显示的条形码信息,得出一测试数据;
数据库,预存各测试数据的标准值;
处理单元,与所述采集单元及数据库连接,依据所述采集单元获取的所述测试数据,与所述数据库中的标准值进行比较,得出一测试结果;
该测试系统还包括关闭单元,该关闭单元与所述处理单元连接,当接收到的测试结果为通过后,该关闭单元经过一段时间关闭所述测试系统。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频信号接口测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为液晶显示器。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频信号接口测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单元为条码枪。
4.一种视频信号接口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测试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在数据库中预存各测试数据的标准值;
(2)待测机台的视频信号接口与显示装置通过视频信号传输线相连接;
(3)启动待测机台中生成条形码的程序,生成一组条形码;
(4)显示装置接收到所述待测机台的条形码视频信号,显示条形码信息;
(5)采集单元读取所述显示装置显示的条形码信息,得出一测试数据;
(6)处理单元依据获取的测试数据,与所述数据库中的标准值进行比较,得出一测试结果。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视频信号接口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视频信号为HDMI信号或者VGA信号。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视频信号接口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条形码为5位数,且该条形码以60个相同的形状呈6*10分布在显示器中。
7.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视频信号接口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试程序通过按“Alt F4”的组合键强行关闭,则测试失败。
8.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视频信号接口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6)后还包括步骤(7):关闭单元接收到测试结果为通过后,该关闭单元经过一段时间关闭所述测试系统。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视频信号接口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7)中的一段时间为2秒。”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增加特征“所述条形码为5位数,且该条形码以60个相同的形状呈6*10分布在显示装置中”,删除了权利要求6,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显示装置,与待测机台相连接,所述待测机台将生成的条形码信息以视频信号形式传输至该显示装置,该显示装置显示待测机台生成的条形码信息;所述条形码为5位数,且该条形码以60个相同的形状呈6*10分布在显示装置中。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未给出技术启示,并且上述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视频信号接口测试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测试系统包括:
显示装置,与待测机台相连接,所述待测机台将生成的条形码信息以视频信号形式传输至该显示装置,该显示装置显示待测机台生成的条形码信息,所述条形码为5位数,且该条形码以60个相同的形状呈6*10分布在显示装置中;
采集单元,该采集单元扫描所述显示装置显示的条形码信息,得出一测试数据;
数据库,预存各测试数据的标准值;
处理单元,与所述采集单元及数据库连接,依据所述采集单元获取的所述测试数据,与所述数据库中的标准值进行比较,得出一测试结果;
该测试系统还包括关闭单元,该关闭单元与所述处理单元连接,当接收到的测试结果为通过后,该关闭单元经过一段时间关闭所述测试系统。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频信号接口测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为液晶显示器。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频信号接口测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单元为条码枪。
4.一种视频信号接口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测试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在数据库中预存各测试数据的标准值;
(2)待测机台的视频信号接口与显示装置通过视频信号传输线相连接;
(3)启动待测机台中生成条形码的程序,生成一组条形码,所述条形码为5位数,且该条形码以60个相同的形状呈6*10分布在显示装置中;
(4)显示装置接收到所述待测机台的条形码视频信号,显示条形码信息;
(5)采集单元读取所述显示装置显示的条形码信息,得出一测试数据;
(6)处理单元依据获取的测试数据,与所述数据库中的标准值进行比较,得出一测试结果。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视频信号接口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视频信号为HDMI信号或者VGA信号。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视频信号接口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试程序通过按“Alt F4”的组合键强行关闭,则测试失败。
7.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视频信号接口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6)后还包括步骤(7):关闭单元接收到测试结果为通过后,该关闭单元经过一段时间关闭所述测试系统。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视频信号接口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7)中的一段时间为2秒。”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予以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待测机台将生成的条形码信息以视频信号形式传输至该显示装置,该显示装置显示待测机台生成的条形码信息,所述条形码为5位数,且该条形码以60个相同的形状呈6*10分布在显示装置中;区别技术特征(2):测试系统还包括关闭单元,该关闭单元与所述处理单元连接,当接收到的测试结果为通过后,该关闭单元经过一段时间关闭所述测试系统。因此,本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人工检测不精确以及检测人员强行关闭测试程式产生漏看的问题”。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揭示本案包括关闭单元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无法实现本案的关闭单元接收到的测试结果为通过后,该关闭单元经过一段时间关闭所述测试系统的技术效果,并且该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视频信号接口测试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测试条形码辨识装置的自动测试系统和自动测试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26-0068段,图1-5B):
系统包括:测试主机210、条形码显示装置220(相当于显示装置)、待测的条形码辨识装置100(相当于采集单元)。
于测试之前,条形码辨识装置100先被固定于固定装置230, 以使条形码撷取模块130对准条形码显示装置220上预定显示条形码图像的区域,且使条形码辨识装置100通过连接接口240与测试主机210建立通讯连结。同时,条形码辨识装置100也开始执行条形码辨识功能。
测试主机210持续执行条形码图像产生软件以根据时序产生不同的条形码图像(相当于生成条形码信息),并转换为显示信号,通过显示信号输出条形码图像至条形码显示装置220(相当于将生成的条形码信息以视频信号形式传输至该显示装置),使条形码显示装置220显示该条形码图像(相当于该显示装置显示该生成的条形码信息)。
条形码辨识装置100通过条形码撷取模块130读取条形码图像之后,条形码辨识装置100便以控制模块110分析条形码图像,以解读条形码图像内含的条形码信息,并产生一辨识结果(相当于采集单元,该采集单元扫描所述显示装置显示的条形码信息,得出一测试数据),通过通讯接口160输出辨识结果至测试主机210。
测试主机210接收条形码辨识装置100输出的辨识结果之后,便控制条形码显示装置220中止显示条形码图像,并比对条形码辨识装置100所输出的辨识结果及条形码图像内含的条形码信息(相当于各测试数据的标准值,则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存储或缓存该作为标准值的条形码信息),并产生一测试结果(相当于与所述采集单元连接,依据所述采集单元获取的所述测试数据,与标准值进行比较,得出一测试结果)。
若测试主机210比对辨识结果及条形码图像内含的条形码信息为相符合时,则决定测试结果为成功;若测试主机210比对辨识结果及条形码图像内含的条形码信息为不符合时,决定测试结果为失败;前述测试结果用以供测试主机210进行辨识成功率的统计。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系统架构为产生条形码信息、显示条形码信息、采集条形码信息、将采集的条形码信息的结果与标准值相比较,得出测试结果;该系统架构与权利要求1的系统架构一致。然而,权利要求1的方案采用该系统架构测试产生条形码图像环节的装置,而对比文件1采用该系统架构测试采集条形码信息环节的装置。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系统中作为被测对象的装置不同。权利要求1中被测对象是产生条形码信息的待测机台;而对比文件1中的被测对象是采集条形码信息的条形码辨识装置。权利要求1中包括数据库和处理单元;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存储或缓存该作为标准值的条形码信息、以及实现该处理的功能,未明确公开包括该两个单元。(2)权利要求1中,所述条形码为5位数,且该条形码以60个相同的形状呈6*10分布在显示装置中;该测试系统还包括关闭单元,该关闭单元与所述处理单元连接,当接收到的测试结果为通过后,该关闭单元经过一段时间关闭所述测试系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应用该系统架构测试该系统中作为测试对象的其他装置、具体采用哪种条形码种类、以及如何实现测试过程的结束。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采用上述系统架构,通过将被测装置输出的结果与标准值相比较的方式获得测试结果。对比文件1给出启示:可以采用该系统架构,通过将被测对象输出的结果与标准值比较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对该系统中的其他多个环节中的某个单元或装置进行测试。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视频连接端口的测试系统,包括(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至最后1段,图1-3):测试系统中包括有:待测主机110与测试工具120。其中,待测主机110中还包括有视频连接端口111与显示程序112。该显示程序112通过该视频连接端口111发送显示信号至测试工具120。
测试工具120中包括有通讯连接端口121、视频处理单元122、储存单元123、视频检测程序124与检测单元125。视频处理单元122,电性连接于储存单元123与视频连接端口111,用以执行视频检测程序124,并对接收的显示信号进行检测。检测单元125 用以检测当前视频连接端口111所连接的种类,并根据当前所连接的视频连接端口111执行相应的视频检测程序124。
视频检测程序124向各个视频连接端口111发送特定的显示图形,通过测试工具120收集所发送的图形信息,由通讯连接端口121回传给视频检测程序124。 视频检测程序124比对数据,测试各个视频连接端口111的图形显示功能是否正确。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为了检测视频装置的图形显示功能是否正确,将该视频装置作为被测单元连接到测试工具,测试工具将通过视频接口收到的图形信息与标准值比对,从而获得功能正常与否的测试结果。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为了检测视频装置,从而将产生视频的装置作为被测试的对象,将其他功能单元作为测试系统,执行来自被测对象的数据与标准值的比对以获得测试结果。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实现对产生条形码信息的视频装置的视频信号接口的测试。
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存储或缓存该作为标准值的条形码信息、以及实现相应的处理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数据库用于存储该作为标准值的信息、以及划分出一个处理单元用于执行相应的处理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0段):条形码图像的选择,是由使用者指定一种或多种条形码种类。测试主机210 通过中央处理器211以随机数选择条形码种类,再根据条形码规则,以随机数产生符合指定条形码种类的条形码信息;最后测试主机210再将条形码信息转换为条形码图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条形码可以是根据条形码规则的一种或多种。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需要和条形码规则选择设置条形码的位数和具体分布,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此外,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一种通过自动测试系统和方法代替人工判读辨识结果的技术方案。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所述自动测试系统存在通过一个功能模块自动关闭该自动测试系统的技术需求,而为了实现该完整的自动测试过程,测试系统包括一个单元用于在测试结果完成后关闭测试系统以代替人工关闭系统,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测试程序的执行过程的需要,设置该关闭测试程序的时间点或时间段,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显示装置可以是液晶显示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0043段):该条形码辨识装置包括条形码撷取模块130和控制模块110。该条形码撷取模块130可为CMOS或CCD镜头,且以高像素并具备自动对焦功能者为最佳,以清楚地读取条形码图像。该条形码撷取模块130也可以是一般的条形码扫描模块,发出扫描光源至条形码图像,并接收反射光以供控制模块110分析条形码图像的条形码信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视频信号接口测试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测试条形码辨识装置的自动测试系统和自动测试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26-0068段,图1-5B):
系统包括:测试主机210、条形码显示装置220(相当于显示装置)、待测的条形码辨识装置100(相当于采集单元)。
于测试之前,条形码辨识装置100先被固定于固定装置230, 以使条形码撷取模块130对准条形码显示装置220上预定显示条形码图像的区域,且使条形码辨识装置100通过连接接口240与测试主机210建立通讯连结。同时,条形码辨识装置100也开始执行条形码辨识功能。
测试主机210持续执行条形码图像产生软件(相当于生成条形码的程序)以根据时序产生不同的条形码图像(相当于生成条形码信息),并转换为显示信号,通过显示信号输出条形码图像至条形码显示装置220(相当于显示装置接收到条形码视频信号),使条形码显示装置220显示该条形码图像(相当于该显示装置显示该生成的条形码信息)。
条形码辨识装置100通过条形码撷取模块130读取条形码图像之后,条形码辨识装置100便以控制模块110分析条形码图像,以解读条形码图像内含的条形码信息,并产生一辨识结果(相当于采集单元读取所述显示装置显示的条形码信息,得出一测试数据),通过通讯接口160输出辨识结果至测试主机210。
测试主机210接收条形码辨识装置100输出的辨识结果之后,便控制条形码显示装置220中止显示条形码图像,并比对条形码辨识装置100所输出的辨识结果及条形码图像内含的条形码信息(相当于各测试数据的标准值,并且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在步骤执行的开始就预存该标准值),并产生一测试结果(相当于依据获取的测试数据,与标准值进行比较,得出一测试结果)。
若测试主机210比对辨识结果及条形码图像内含的条形码信息为相符合时,则决定测试结果为成功;若测试主机210比对辨识结果及条形码图像内含的条形码信息为不符合时,决定测试结果为失败;前述测试结果用以供测试主机210进行辨识成功率的统计。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系统架构为产生条形码信息、显示条形码信息、采集条形码信息、将采集的条形码信息的结果与标准值相比较,得出测试结果;该系统架构与权利要求4的方法所涉及的系统架构一致。然而,权利要求4的方案采用该系统架构测试产生条形码图像环节的装置,而对比文件1采用该系统架构测试采集条形码信息环节的装置。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系统中作为被测对象的装置不同。权利要求4中被测对象是产生条形码信息的待测机台;对比文件1中的被测对象是采集条形码信息的条形码辨识装置。权利要求4中包括数据库和处理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了预存标准值和实现相应的处理功能,未明确公开采用该两个单元。(2)权利要求4中,所述条形码为5位数,且该条形码以60个相同的形状呈6*10分布在显示装置中;视频信号接口与显示装置具体是通过视频信号传输线相连接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应用该系统架构测试该系统中作为测试对象的其他装置、具体采用哪种条形码种类。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采用上述系统架构,通过将被测装置输出的结果与标准值相比较的方式获得测试结果。对比文件1给出启示:可以采用该系统架构,通过将被测对象输出的结果与标准值比较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对该系统中的其他多个环节的某个单元或装置进行测试。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视频连接端口的测试系统,包括(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至最后1段,图1-3):测试系统中包括有:待测主机110与测试工具120。其中,待测主机110中还包括有视频连接端口111与显示程序112。该显示程序112通过该视频连接端口111发送显示信号至测试工具120。
测试工具120中包括有通讯连接端口121、视频处理单元122、储存单元123、视频检测程序124与检测单元125。视频处理单元122,电性连接于储存单元123与视频连接端口111,用以执行视频检测程序124,并对接收的显示信号进行检测。检测单元125 用以检测当前视频连接端口111所连接的种类,并根据当前所连接的视频连接端口111执行相应的视频检测程序124。
视频检测程序124向各个视频连接端口111发送特定的显示图形,通过测试工具120收集所发送的图形信息,由通讯连接端口121回传给视频检测程序124。 视频检测程序124比对数据,测试各个视频连接端口111的图形显示功能是否正确。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为了检测视频装置的图形显示功能是否正确,将该视频装置作为被测单元连接到测试工具,测试工具将通过视频接口收到的图形信息与标准值比对,从而获得功能正常与否的测试结果。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为了检测视频装置,从而将产生视频的装置作为被测试的对象,将其他功能单元作为测试系统,执行来自被测对象的数据与标准值的比对以获得测试结果。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实现对产生条形码信息的视频装置的视频信号接口的测试。
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预存该标准值和实现相应的处理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数据库用于存储该作为标准值的信息、以及划分出一个处理单元用于执行相应的处理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0段):条形码图像的选择,是由使用者指定一种或多种条形码种类。测试主机210 通过中央处理器211以随机数选择条形码种类,再根据条形码规则,以随机数产生符合指定条形码种类的条形码信息;最后测试主机210再将条形码信息转换为条形码图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条形码可以是根据条形码规则的一种或多种。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需要和条形码规则选择设置条形码的位数和具体分布,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产生二维码信号的装置(即测试主机210)与显示装置220相连接(参见图1)。具体地,该两者的连接可以是通过视频信号传输线连接,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7均引用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测试主机210产生条形码图像。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视频信号可以是HDMI信号。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图像信号还可以是VGA格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比文件1公开的同样是一个通过自动测试系统和方法代替人工判读辨识结果的技术方案。为了实现该自动的测试过程,测试系统还包括一个单元用于在测试结果完成后关闭测试系统以代替人工关闭系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测试程序的执行过程的需要,设置该关闭测试程序的具体时间段的长度,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不同的系统或程序,设置具体的组合键用于强行关闭该程序运行,并且该方式会导致程序处理结果失败,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计算机程序运行结束后通过设置结束标记、结束编程语段或者其他方式的实现自动结束功能的模块,使得经过预设延时后结束计算机程序的运行,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测试系统对设备进行测试时,测试结果为通过后,除了人工手动关闭测试系统之外,还可以通过测试系统自动执行关闭的功能,例如通过处理器执行计算机程序的方式完成在预设延时后关闭测试系统。
对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其他区别特征,具体可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具体理由的阐述”部分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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