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248
决定日:2019-07-29
委内编号:1F2480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61182.6
申请日:2015-12-01
复审请求人: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池建军
合议组组长:李基沛
参审员:裴京礼
国际分类号:F04C21/00(2006.01),F04C29/00(2006.01),F04C29/12(2006.01),F04C29/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披露,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61182.6,名称为“一种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0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第1-5页);2017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564613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对比文件2:CN2361877Y, 公告日为2000年02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包括缸盖(1),缸盖(1)安装在阀座(4)上,缸盖(1)的下部设有阀板(2),阀板(2)与阀座(4)固定连接,阀座(4)上设有阀片(5),阀片(5)同时安装在端滑盖(7)上,缸套(6)安装在曲轴箱(9)上,其特征在于:曲轴箱(9)的下面设有空气滤芯器(10),空气滤芯器(10)安装在安装板(12)与盖板(17)之间,盖板(17)设置在安装板(12)的右侧,安装板(12)的外侧设有防水盖(11),安装板(12)上连接设有限位套(14),限位套(14)的外侧设有膜片(15),空气滤芯器(10)的一侧设有轴承(18),轴承(18)通过平衡块(29)与电机(32)相连接,电机(32)还与曲轴箱(9)相连接,平衡块(29)的外端连接设有连杆(28),曲轴箱(9)上的缸套(6)的内孔与皮碗(8)密封接触连接;S口为自然吸气端口(33);O口为压缩空气输出端口(34),电机(32)的转轴运转带动平衡块(29)做偏心运动,转换成连杆(28)做摇摆活塞式运动;轴承(18)通过内孔铆压的结构与平衡块(29)相连接;电机(32)的端面设有台阶;电机(32)的转轴上设有平台,电机(32)通过平台及内六角凹端紧定螺钉(30)与平衡块(29)相紧固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空气滤芯器(10)设为折叠式结构。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膜片(15)通过六角头螺栓(13)和第一平垫圈(16)安装在限位套(14)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曲轴箱(9)上安装设有内六角堵头(20)。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轴承(18)设为密封型结构。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轴承(18)与平衡块(29)之间通过A型轴用弹性挡圈(31)紧固连接。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平衡块(29)与连杆(28)之间通过第一六角圆柱头螺钉(19)相紧固连接。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皮碗(8)通过端滑盖(7)和内六角花形沉头螺钉(27)固定在连杆(28)上。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阀片(5)通过第四平垫圈(26)和十字槽盘头螺钉(3)安装在端滑盖(7)上。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阀片(5)通过阀板(2)、十字槽盘头螺钉(3)安装在阀座(4)上。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缸盖(1)通过第三平垫圈(25)、标准型弹簧垫圈(24)和第三内六角圆柱头螺钉(23)安装在阀座(4)上。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缸盖(1)通过内螺纹安装设置输出接头。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缸盖(1)上设有散热筋。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曲轴箱(9)通过内孔导向的结构,并通过第二内六角圆柱头螺钉(22)和第二平垫圈(21)与电机(32)相紧固安装。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曲轴箱(9)上设有散热筋。
16. 如权利要求1-15中任一项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电机(32)设为有刷电机。”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轴承通过平衡块与电机相连接,平衡块的外端设有连杆,电机的转轴运转带动平衡块做偏心运动,转换成连杆做摇摆活塞式运动;(2)安装板上连接设有限位套,限位套的外侧设有膜片,缸套的内孔与皮碗密封接触连接,轴承通过内孔铆压的结构与平衡块相连接;电机的端面设有台阶;电机的转轴上设有平台,电机通过平台及内六角凹端紧定螺钉与平衡块相紧固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6-1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的空压机具有自然吸气端口和压缩空气输出端口,对比文件2的偏心平衡块4和连杆2之间有轴承起连接作用,即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轴承与平衡块相连接,其平衡块的位置在安装调试阶段会有调整,在空气压缩机正常工作时也是要进行紧固连接的,同样具备整体结构简单合理、体积小、振动较小的特点,对比文件1的无油空压机也采用无油润滑,避免了漏油现象,输出的压缩空气干净,空滤器的存在也保证了其可以在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空气滤芯器安装在安装板与盖板之间,通过挤压空气滤芯器使上下端面密封。对比文件1是箱体2内部形成有进气腔63,罩壳6的外端部设置与进气腔63相通的进气过滤口62,进气过滤口62 处设置有空滤器9,并没有任何部件对空滤器的上下端面进行挤压密封。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曲轴箱(9)的下面设有空气滤芯器(10),空气滤芯器(10)安装在安装板(12)与盖板(17)之间,盖板(17)设置在安装板(12)的右侧,安装板(12)的外侧设有防水盖(11)”。本申请空气滤芯器采用折叠式结构,增加过气量,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空滤器为折叠式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箱体2的下面设有空滤器9,从附图2可以看出空滤器9安装在安装板与盖板之间,盖板设在安装板的左侧,安装板的外侧设有罩壳6,同时从附图2可以看出空滤器9为折叠式结构,且起到了与其相同的对进入的待压缩的大量空气进行过滤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轴承通过平衡块与电机相连接,平衡块的外端设有连杆,电机的转轴运转带动平衡块做偏心运动,转换成连杆做摇摆活塞式运动;(2)空气滤芯器为折叠式结构,空气滤芯器安装在安装板与盖板之间,盖板设置在安装板的右侧,安装板的外侧设有防水盖,安装板上连接设有限位套,限位套的外侧设有膜片,缸套的内孔与皮碗密封接触连接,S为自然吸气端口,轴承通过内孔铆压的结构与平衡块相连接;电机的端面设有台阶;电机的转轴上设有平台,电机通过平台及内六角凹端紧定螺钉与平衡块相紧固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空气滤清器采用纸滤式结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将纸滤式空气滤清器的滤芯的上下表面设置成密封面,通过固定部件、上下盖板将滤芯的上下密封面固定在两个盖板之间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参见《汽车发动机构造与维修》,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2月,第28-29页)。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空滤器9安装在罩壳6的进气过滤口62处,从附图1、2可知,在空滤器的右侧设置有盖,因此空气滤芯器采用折叠式结构,空气滤芯器安装在安装板与盖板之间,盖板设置在安装板的右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的一种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为了防止进水,在安装板的外侧设有防水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该空压机进气端增加单向阀模块;该空压机进气端有两组进气阀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包括缸盖(1),缸盖(1)安装在阀座(4)上,缸盖(1)的下部设有阀板(2),阀板(2)与阀座(4)固定连接,阀座(4)上设有阀片(5),阀片(5)同时安装在端滑盖(7)上,缸套(6)安装在曲轴箱(9)上,其特征在于:曲轴箱(9)的下面设有空气滤芯器(10),空气滤芯器(10)安装在安装板(12)与盖板(17)之间,盖板(17)设置在安装板(12)的右侧,安装板(12)的外侧设有防水盖(11),安装板(12)上连接设有限位套(14),限位套(14)的外侧设有膜片(15),空气滤芯器(10)的一侧设有轴承(18),轴承(18)通过平衡块(29)与电机(32)相连接,电机(32)还与曲轴箱(9)相连接,平衡块(29)的外端连接设有连杆(28),曲轴箱(9)上的缸套(6)的内孔与皮碗(8)密封接触连接;S口为自然吸气端口(33);O口为压缩空气输出端口(34),电机(32)的转轴运转带动平衡块(29)做偏心运动,转换成连杆(28)做摇摆活塞式运动;轴承(18)通过内孔铆压的结构与平衡块(29)相连接;电机(32)的端面设有台阶;电机(32)的转轴上设有平台,电机(32)通过平台及内六角凹端紧定螺钉(30)与平衡块(29)相紧固连接;空气滤芯器(10)设为折叠式结构;该空压机进气端增加单向阀模块;该空压机进气端有两组进气阀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膜片(15)通过六角头螺栓(13)和第一平垫圈(16)安装在限位套(14)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曲轴箱(9)上安装设有内六角堵头(20)。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轴承(18)设为密封型结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轴承(18)与平衡块(29)之间通过A型轴用弹性挡圈(31)紧固连接。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平衡块(29)与连杆(28)之间通过第一六角圆柱头螺钉(19)相紧固 连接。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皮碗(8)通过端滑盖(7)和内六角花形沉头螺钉(27)固定在连杆(28)上。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阀片(5)通过第四平垫圈(26)和十字槽盘头螺钉(3)安装在端滑盖(7)上。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阀片(5)通过阀板(2)、十字槽盘头螺钉(3)安装在阀座(4)上。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缸盖(1)通过第三平垫圈(25)、标准型弹簧垫圈(24)和第三内六角圆柱头螺钉(23)安装在阀座(4)上。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缸盖(1)通过内螺纹安装设置输出接头。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缸盖(1)上设有散热筋。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曲轴箱(9)通过内孔导向的结构,并通过第二内六角圆柱头螺钉(22)和第二平垫圈(21)与电机(32)相紧固安装。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曲轴箱(9)上设有散热筋。
15. 如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所述的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其特征在于:电机(32)设为有刷电机。”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空气滤芯器与对比文件的空气滤芯器设置位置、结构均不同。本申请空压机进气端增加单向阀模块,增加空压机打气效率,减小噪音,该空压机进气端有两组进气阀片,增加空气进气量,对比文件1、2均未记载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0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第1-5页);2019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油摇摆活塞式空压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油空压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0-15段,附图1-4):该无油空压机包括缸盖5,缸盖5安装在阀座(阀板4一部分构成阀座)上,缸盖5的下部设有阀板4,阀板4与阀座一体设置,阀板4上设有排气阀片42,进气阀片38安装在活塞35(相当于本申请端滑盖)上,气缸3(相当于本申请的缸套)安装在箱体2(相当于本申请的曲轴箱),箱体2的下面设有空滤器9,空滤器9安装在罩壳6的进气过滤口62处,而且从附图1、2可知,在空滤器的右侧设置有盖,空滤器9的一侧设有轴承,轴承通过曲柄21与电机1相连接,电机1还与箱体2相连接,曲柄21的外端连接设有连杆22,该空压机具有吸气端口和压缩空气输出端口。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轴承通过平衡块与电机相连接,平衡块的外端设有连杆,电机的转轴运转带动平衡块做偏心运动,转换成连杆做摇摆活塞式运动;(2)空气滤芯器为折叠式结构,空气滤芯器安装在安装板与盖板之间,盖板设置在安装板的右侧,安装板的外侧设有防水盖,安装板上连接设有限位套,限位套的外侧设有膜片,缸套的内孔与皮碗密封接触连接,S为自然吸气端口,轴承通过内孔铆压的结构与平衡块相连接;电机的端面设有台阶;电机的转轴上设有平台,电机通过平台及内六角凹端紧定螺钉与平衡块相紧固连接;空压机进气端采用单向阀模块,进气端有两组进气阀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抑制空压机的振动,提高运动稳定性以及密封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2361877Y)公开了一种直连式空气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页第13-21行,附图1):包括活塞1、连杆2、汽缸3、偏心平衡块4、电机转子5、电机座6、风叶7、储气罐8,电机转子5驱动偏心平衡块4绕电机轴转动,带动连杆2运动,使活塞1在汽缸3体内做往复运动,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解决空压机振动大的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有动机将轴承通过平衡块与电机相连接,平衡块的外端设有连杆,电机的转轴运转带动平衡块做偏心运动,转换成连杆做摇摆活塞式运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领域中空气滤芯器为折叠式结构,如采用纸滤式过滤器属于常规技术手段,而且滤芯上下表面设置成密封面,通过固定件、上下盖板将滤芯上下表面固定在两个板之间,即采用轴向固定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空气滤芯器采用折叠式结构,空气滤芯器安装在安装板与盖板之间,盖板设置在安装板的右侧,安装板的外侧设有防水盖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的一种常规选择;为了防止气流倒流回空气过滤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气流通路上设置单向阀,即“安装板上连接设有限位套,限位套的外侧设有膜片”属于根据上述思路做出的常规设计和布置,本领域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能够得到这种选择,并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效果;而“缸套的内孔与皮碗密封接触连接”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是一种惯用的密封配合设置;本申请的轴承与平衡块、平衡块与电机要实现可靠连接,为实现此目的,相应的“采用内孔铆压的结构、电机上设有台阶及平台、采用用内六角凹端紧定螺钉实现紧固连接”均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的设计方法能够得到的一种选择;此外,在本领域中采用自然吸气方式,进气端采用单向阀模块,进气端采用两组进气阀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之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11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主要涉及膜片、轴承、平衡块、皮碗、阀片、缸盖等部件在空压机中的固定、安装,采用的螺栓、垫圈、挡圈、螺钉均为本领域常规的零部件,其具体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装配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5-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4、12-1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其限定的曲轴箱、轴承、缸盖、电机的相关构件均属于常规的部件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能够得到如上述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4、12-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在本领域中空气滤清器采用纸滤式结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将纸滤式空气滤清器的滤芯的上下表面设置成密封面,通过固定部件、上下盖板将滤芯的上下密封面固定在两个盖板之间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参见《汽车发动机构造与维修》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2月,第28-29页,其中第28页公开了“滤芯的上、下表面是密封面,当拧紧蝶形螺母4把滤清器盖3紧固在滤清器上时,滤芯上密封面9和下密封面8分别与滤清器盖及滤清器外壳底部的配合面贴紧密和。滤纸7打褶,以增加滤芯的过滤面积和减小滤芯阻力”)。对比文件1公开了空滤器9安装在罩壳6的进气过滤口62处,从附图1、2可知,在空滤器的右侧设置有盖,因此空气滤芯器采用折叠式结构,空气滤芯器安装在安装板与盖板之间,盖板设置在安装板的右侧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的一种常规选择。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阀板4上设有排气阀片42,而为了增加进气量,进气端设置两组进气阀片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做出的一种常规选择。在本领域中进气端采用单向阀模块进行吸气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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