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设定订单的播报时间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569
决定日:2019-08-01
委内编号:1F2530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97277.5
申请日:2015-03-04
复审请求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俊
合议组组长:董杰
参审员:易红春
国际分类号:G06Q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然而该区别被另一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公开,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97277.5,名称为“用于设定订单的播报时间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680134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和对比文件2(CN102496289A,公开日期2012年06月13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说明书第1-6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设定订单的播报时间的方法,包括:
接收第一用户发起的订单;
确定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
获取第二用户周围的预定区域内的订单密度;
基于所述订单密度,确定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以及
基于所述语音播报时间和所述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针对所述第二用户设定播报所述订单所需的时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确定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包括:
确定所述订单的订单类型;以及
基于所述订单类型,确定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所述订单类型,确定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包括:
在所述订单是语音订单时,将所述语音订单的语音文件的时间长度确定为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以及
在所述订单是文本订单时,计算与所述文本订单中的文本相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并且将所述语音播报时间确定为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获取第二用户周围的预定区域内的订单密度包括:
确定所述第二用户的位置;
计算所述第二用户的位置周围的预定区域内的订单数量;以及
基于所述订单数量,确定所述订单密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所述订单密度,确定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包括:
在所述订单密度大于预定阈值时,缩短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以及
在所述订单密度变大时,进一步缩短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播报所述订单所需的时间包括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和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
7. 一种用于设定订单的播报时间的方法,包括:
在第二用户中接收设定的播报订单所需的时间;
其中所述播报订单所需的时间包括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以及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并且
其中所述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基于所述第二用户周围的预定区域内的订单密度而确定。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订单是文本订单时,将所述文本订单的文字转换成语音文件,并且在所述播报订单所需的时间内播报所述语音文件;以及
在所述订单是语音订单时,在所述播报订单所需的时间内直接播报所述语音订单。
9. 一种用于设定订单的播报时间的设备,包括:
第一接收装置,用于接收第一用户发起的订单;
第一确定装置,用于确定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
获取装置,用于获取第二用户周围的预定区域内的订单密度;
第二确定装置,用于基于所述订单密度,确定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以及
设定装置,用于基于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和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针对所述第二用户设定播报所述订单所需的时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一确定装置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订单的订单类型;以及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订单类型,确定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二确定单元包括:
第一确定子单元,用于在所述订单是语音订单时,将所述语音订单的语音文件的时间长度确定为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以及
第二确定子单元,用于在所述订单是文本订单时,计算与所述文本订单中的文本相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并且将所述语音播报时间确定为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获取装置包括:
第三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第二用户的位置;
计算单元,用于计算所述第二用户的位置周围的预定区域内的订单数量;以及
第四确定单元,用于基于所述订单数量,确定所述订单密度。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二确定装置包括:
调整单元,用于在所述订单密度大于预定阈值时,缩短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以及在所述订单密度变大时,进一步缩短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其中播报所述订单所需的时间包括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和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
15. 一种用于设定订单的播报时间的设备,包括:
第二接收装置,用于在第二用户中接收设定的播报订单所需的时间;
其中所述播报订单所需的时间包括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以及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并且
其中所述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基于所述第二用户周围的预定区域内的订单密度而确定。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设备,还包括:
第一播报装置,用于在所述订单是文本订单时,将所述文本订单的文字转换成语音文件,并且在所述播报订单所需的时间内播报所述语音文件;以及
第二播报装置,用于在所述订单是语音订单时,在所述播报订单 所需的时间内直接播报所述语音订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并公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领域也不是相近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得到本申请的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其中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7、9、15,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5、13,并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未公开或教导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特征“获取第二用户周围的预定区域内的订单密度;基于所述订单密度,确定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以及基于所述语音播报时间和所述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针对所述第二用户设定播报所述订单所需的时间;其中基于所述订单密度,确定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包括:在所述订单密度大于预定阈值时,缩短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以及在所述订单密度变大时,进一步缩短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得到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方案,并且修改后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有益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6、8、13如下:
“1. 一种用于设定订单的播报时间的方法,包括:
接收第一用户发起的订单;
确定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
获取第二用户周围的预定区域内的订单密度;
基于所述订单密度,确定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以及
基于所述语音播报时间和所述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针对所述第二用户设定播报所述订单所需的时间;
其中基于所述订单密度,确定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包括:
在所述订单密度大于预定阈值时,缩短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以及
在所述订单密度变大时,进一步缩短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
6. 一种用于设定订单的播报时间的方法,包括:
在第二用户中接收设定的播报订单所需的时间;
其中所述播报订单所需的时间包括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以及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并且
其中所述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基于所述第二用户周围的预定区域内的订单密度而确定;
其中确定所述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包括:
在所述订单密度大于预定阈值时,缩短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以及
在所述订单密度变大时,进一步缩短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
8. 一种用于设定订单的播报时间的设备,包括:
第一接收装置,用于接收第一用户发起的订单;
第一确定装置,用于确定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
获取装置,用于获取第二用户周围的预定区域内的订单密度;
第二确定装置,用于基于所述订单密度,确定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以及
设定装置,用于基于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和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针对所述第二用户设定播报所述订单所需的时间;
其中所述第二确定装置包括:
调整单元,用于在所述订单密度大于预定阈值时,缩短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以及在所述订单密度变大时,进一步缩短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
13. 一种用于设定订单的播报时间的设备,包括:
第二接收装置,用于在第二用户中接收设定的播报订单所需的时间;
其中所述播报订单所需的时间包括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以及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并且
其中所述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基于所述第二用户周围的预定区域内的订单密度而确定;
其中确定所述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包括:
在所述订单密度大于预定阈值时,缩短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以及
在所述订单密度变大时,进一步缩短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修改文本,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680134A,公开日期为2014年03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2496289A,公开日期为2012年06月13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设定订单的播报时间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7-72段)如下内容:一种提供打车服务的方法,将携带有语音打车请求信息的打车服务订单推送至符合设定条件的至少一个司机侧的车载终端(相当于接收第一用户发起的订单);该语音打车请求信息包含乘客的出发地信息和目的地信息;接收司机侧的车载终端返回的语音响应消息;当识别出语音响应信息的内容为确认接单时,将打车服务订单成功消息返回至乘客客户端;语音打车请求信息,在具体实施时,可以有下述两个来源:第一个:当乘客客户端发出的打车请求信息为音频形式时,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将乘客客户端发出的打车请求信息就作为打车服务订单中的语音打车请求信息;第二个:当乘客客户端发出的打车请求信息为文本形式时,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文本形式的打车请求信息转换成音频形式,将转换后的打车请求信息作为打车服务订单中的语音打车请求信息;司机侧的车载终端接收到订单后,会形成一个语音形式的条目,由司机选择播放或者自动播放,在司机侧的车载终端播放完毕音频形式的打车请求信息之后(在播放语音订单时必然需要确定该语音播报的时间,因此相当于确定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将在设定的时间内(相当于与播放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等待司机语音输入是否接单的相关信息(例如自动开启麦克风,采集司机的语音响应消息),当司机发出“接单”、“不接单”、“接受”、“拒绝”或者其他类似的语音响应消息时,车载终端将其进行压缩处理后传输至服务器侧;服务器本地保存的各司机侧的车载终端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司机侧的车载终端会实时地告知服务器侧,服务器侧会记录各司机侧的车载终端当前的地理位置并实时更新;在司机侧的车载终端上可以实时显示当前发出打车请求的所有乘客所在的地理位置。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获取第二用户周围的预定区域内的订单密度,基于所述订单密度,确定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以及基于所述语音播报时间和所述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针对所述第二用户设定播报所述订单所需的时间;其中基于所述订单密度,确定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包括:在所述订单密度大于预定阈值时,缩短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以及在所述订单密度变大时,进一步缩短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让司机在单位时间内听到更多订单。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1-62段)服务器实时保存司机侧车载终端当前的地理位置,并实时显示发出打车请求的所有乘客的地理位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司机侧车载终端的地理位置确定预定区域内的订单数量;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17段)如下内容:获取控制阈值信息;实时采集人行道两端待行区的视频图像,从视频图像中提取出处于待行区的待行人数信息;根据控制阈值信息和待行人数信息,对信号灯进行切换控制;当机动车相位为绿灯,行人相位为红灯时,判断机动车相位绿灯显示时间是否达到机动车相位最长绿灯时间;若否,且人行道待行区的待行人数大于最大待行人数时,经机动车相位至行人相位间绿灯间隔时间过渡后,将机动车相位切换为红灯,行人相位切换为绿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当等待行人数量大于一定阈值时,减小行人等待红灯的时间间隔,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根据对象数量的多少调整对象等待处理的时间间隔,从而使得待处理对象及时得到处理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司机侧车载终端附近预定区域内的订单数量来调整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订单密度大于阈值时减少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订单密度更大则进一步缩短时间间隔从而让司机在单位时间内听到更多订单。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7-72段)如下内容:语音打车请求信息,在具体实施时,可以有下述两个来源:第一个:当乘客客户端发出的打车请求信息为音频形式时,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将乘客客户端发出的打车请求信息就作为打车服务订单中的语音打车请求信息;第二个:当乘客客户端发出的打车请求信息为文本形式时,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文本形式的打车请求信息转换成音频形式,将转换后的打车请求信息作为打车服务订单中的语音打车请求信息(相当于确定所述订单的订单类型)。此外,基于订单是语音订单还是文本订单计算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是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1-62段)服务器实时保存司机侧车载终端当前的地理位置,并实时显示发出打车请求的所有乘客的地理位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司机侧车载终端的地理位置确定预定区域内的订单数量从而确定订单密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7-72段)如下内容:司机侧的车载终端接收到订单后,会形成一个语音形式的条目,由司机选择播放或者自动播放,在司机侧的车载终端播放完毕音频形式的打车请求信息之后,将在设定的时间内等待司机语音输入是否接单的相关信息(例如自动开启麦克风,采集司机的语音响应消息)(相当于播报所述订单所述的时间包括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和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设定订单的播报时间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7-72段)如下内容:一种提供打车服务的方法,将携带有语音打车请求信息的打车服务订单推送至符合设定条件的至少一个司机侧的车载终端;该语音打车请求信息包含乘客的出发地信息和目的地信息;接收司机侧的车载终端返回的语音响应消息;当识别出语音响应信息的内容为确认接单时,将打车服务订单成功消息返回至乘客客户端。语音打车请求信息,在具体实施时,可以有下述两个来源:第一个:当乘客客户端发出的打车请求信息为音频形式时,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将乘客客户端发出的打车请求信息就作为打车服务订单中的语音打车请求信息;第二个:当乘客客户端发出的打车请求信息为文本形式时,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文本形式的打车请求信息转换成音频形式,将转换后的打车请求信息作为打车服务订单中的语音打车请求信息;司机侧的车载终端接收到订单后,会形成一个语音形式的条目,由司机选择播放或者自动播放,在司机侧的车载终端播放完毕音频形式的打车请求信息之后,将在设定的时间内(相当于所述播报订单所需的时间包括与所述订单对应的语音播报时间以及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等待司机语音输入是否接单的相关信息(例如自动开启麦克风,采集司机的语音响应消息),当司机发出“接单”、“不接单”、“接受”、“拒绝”或者其他类似的语音响应消息时,车载终端将其进行压缩处理后传输至服务器侧;服务器本地保存的各司机侧的车载终端当前的地理位置信息,司机侧的车载终端会实时地告知服务器侧,服务器侧会记录各司机侧的车载终端当前的地理位置并实时更新;在司机侧的车载终端上可以实时显示当前发出打车请求的所有乘客所在的地理位置。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在第二用户中接收设定的播报订单所需的时间,所述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基于所述第二用户周围的预定区域内的订单密度而确定,其中确定所述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包括:在所述订单密度大于预定阈值时,缩短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以及在所述订单密度变大时,进一步缩短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让司机在单位时间内听到更多订单。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1-62段)服务器实时保存司机侧车载终端当前的地理位置,并实时显示发出打车请求的所有乘客的地理位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司机侧车载终端的地理位置确定预定区域内的订单数量;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17段)如下内容:获取控制阈值信息;实时采集人行道两端待行区的视频图像,从视频图像中提取出处于待行区的待行人数信息;根据控制阈值信息和待行人数信息,对信号灯进行切换控制;当机动车相位为绿灯,行人相位为红灯时,判断机动车相位绿灯显示时间是否达到机动车相位最长绿灯时间;若否,且人行道待行区的待行人数大于最大待行人数时,经机动车相位至行人相位间绿灯间隔时间过渡后,将机动车相位切换为红灯,行人相位切换为绿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当等待行人数量大于一定阈值时,减小行人等待红灯的时间间隔,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根据对象数量的多少调整对象等待处理的时间间隔,从而使得待处理对象及时得到处理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司机侧车载终端附近预定区域内的订单数量来调整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订单密度大于阈值时减少与播报下一订单的时间间隔,订单密度更大则进一步缩短时间间隔从而让司机在单位时间内听到更多订单。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7-72段)如下内容:语音打车请求信息,在具体实施时,可以有下述两个来源:第一个:当乘客客户端发出的打车请求信息为音频形式时,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将乘客客户端发出的打车请求信息就作为打车服务订单中的语音打车请求信息;第二个:当乘客客户端发出的打车请求信息为文本形式时,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文本形式的打车请求信息转换成音频形式,将转换后的打车请求信息作为打车服务订单中的语音打车请求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8-1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13-1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6-7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对权利要求6-7的评述,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当等待行人数量大于一定阈值时,减小行人等待红灯的时间间隔,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根据对象数量的多少调整对象等待处理的时间间隔,从而使得待处理对象及时得到处理的启示,而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领域相同,因此为了解决司机在单位时间内听到更多订单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方案,具体评述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的评述。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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