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液晶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963
决定日:2019-08-05
委内编号:1F2572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09487.1
申请日:2014-06-30
复审请求人:上海中航光电子有限公司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蔚蔚
合议组组长:张礅
参审员:安晶
国际分类号:G02F1/1343,G02F1/13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09487.1,名称原为“一种阵列基板及液晶显示装置”,后变更为“一种液晶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中航光电子有限公司”及“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4月12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7070282A1,公开日为2007年03月29日;
对比文件2:CN101165575A,公开日为2008年04月23日;
对比文件3:CN103869559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8页和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4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阵列基板;彩膜滤光基板;及封装在所述阵列基板和所述彩色滤光基板之间的液晶层,所述阵列基板包括:
基板;
设置在所述基板上的相交且绝缘的多条扫描线和多条数据线,及所述扫描线和所述数据线定义的多个像素单元;
设置在所述基板上的第一透明导电层;
设置在所述基板上并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平行且绝缘的第二透明导电层;
其中,所述数据线、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和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均包括多处弯折;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的弯折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的弯折,所述数据线的弯折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的弯折或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的弯折;
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包括多条互相平行的第一透明电极,相邻所述第一透明电极之间具有狭缝结构且每条所述第一透明电极均包括多处弯折;所述第一透明电极包括第一段、第二段和第三段,所述第一段与所述第二段连接处具有第一弯折,所述第二段与所述第三段连接处具有第二弯折,所述第三段与所述第一段平行;
所述弯折的形状为三段弯折形;第一弯折和第二弯折分别临近形成其所处像素单元的两条扫描线设置;
所述第一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β,所述第三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β,所述第二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α,则β和α需满足:β>α;
所述第一段与所述第三段的长度相等,均为L1,所述第二段长度为L2,则L1和L2需满足:8L1>L2>3L1;
所述彩色滤光基板包括黑矩阵,所述黑矩阵包括多处弯折,且平行于所述数据线的弯折;或,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的弯折;或,平行于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的弯折。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边缘包括多处弯折,且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电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阵列基板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与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之间的第一绝缘层。
4. 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阵列基板;彩膜滤光基板;及封装在所述阵列基板和所述彩色滤光基板之间的液晶层,所述阵列基板包括:
基板;
设置在所述基板上的相交且绝缘的多条扫描线和多条数据线,及所述扫描线和所述数据线定义的多个像素单元;
设置在所述基板上的第一透明导电层;
设置在所述基板上并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平行且绝缘的第二透明导电层;
其中,所述数据线、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和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均包括多处弯折;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的弯折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的弯折,所述数据线的弯折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的弯折或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的弯折;
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包括多条互相平行的第二透明电极,相邻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之间具有狭缝结构且每条所述第二透明电极均包括多处弯折;所述第二透明电极包括第一段、第二段和第三段,所述第一段与所述第二段连接处具有第一弯折,所述第二段与所述第三段连接处具有第二弯折,所述第三段与所述第一段平行;
所述弯折的形状为三段弯折形;第一弯折和第二弯折分别临近形成其所 处像素单元的两条扫描线设置;
所述第一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β,所述第三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β,所述第二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α,则β和α需满足:β>α;
所述第一段与所述第三段的长度相等,均为L1,所述第二段长度为L2,则L1和L2需满足:8L1>L2>3L1;
所述彩色滤光基板包括黑矩阵,所述黑矩阵包括多处弯折,且平行于所述数据线的弯折;或,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的弯折;或,平行于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的弯折。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边缘包括多处弯折,且平行于所述第二透明电极。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阵列基板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与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之间的第一绝缘层。
7. 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阵列基板;彩膜滤光基板;及封装在所述阵列基板和所述彩色滤光基板之间的液晶层,所述阵列基板包括:
基板;
设置在所述基板上的相交且绝缘的多条扫描线和多条数据线,及所述扫描线和所述数据线定义的多个像素单元;
设置在所述基板上的第一透明导电层;
设置在所述基板上并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平行且绝缘的第二透明导电层;
其中,所述数据线、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和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均包括多处弯折;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的弯折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的弯折,所述数据线的弯折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的弯折或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的弯折;
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与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为同层透明导电层;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与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分别包括多条互相平行的透明电极,且每条所述透明电极均包括多处弯折;所述透明电极包括第一段、第二段和第三段,所述第一段与所述第二段连接处具有第一弯折,所述第二段与所述第三段连接处具有第二弯折,所述第三段与所述第一段平行;
所述弯折的形状为三段弯折形;第一弯折和第二弯折分别临近形成其所处像素单元的两条扫描线设置;
所述第一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β,所述第三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β,所述第二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α,则β和α需满足:β>α;
所述第一段与所述第三段的长度相等,均为L1,所述第二段长度为L2,则L1和L2需满足:8L1>L2>3L1;
所述彩色滤光基板包括黑矩阵,所述黑矩阵包括多处弯折,且平行于所述数据线的弯折;或,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的弯折;或,平行于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的弯折。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的边缘与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的边缘均包括多处弯折,且平行于所述透明电极。”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三段与第一段平行;第一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β,第三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β,第二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α,则β和α需满足:β>α;所述第一段与第三段长度相等,均为L1,所述第二段长度为L2,则L1和L2需满足:8L1>L2>3L1;所述弯折的形状为三段弯折形,第一弯折和第二弯折分别临近形成其所处像素单元的两条扫描线设置;(2)黑矩阵包括多处弯折,且平行于所述数据线的弯折,或平行于第一透明导电层的弯折,或平行于第二透明导电层的弯折。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4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三段与第一段平行;第一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β,第三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β,第二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α,则β和α需满足:β>α;所述第一段与第三段长度相等,均为L1,所述第二段长度为L2,则L1和L2需满足:8L1>L2>3L1;所述弯折的形状为三段弯折形,第一弯折和第二弯折分别临近形成其所处像素单元的两条扫描线设置;(2)黑矩阵包括多处弯折,且平行于所述数据线的弯折,或平行于第一透明导电层的弯折,或平行于第二透明导电层的弯折。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7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三段与第一段平行;第一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β,第三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β,第二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α,则β和α需满足:β>α;所述第一段与第三段长度相等,均为L1,所述第二段长度为L2,则L1和L2需满足:8L1>L2>3L1;所述弯折的形状为三段弯折形;第一弯折和第二弯折分别临近形成其所处像素单元的两条扫描线设置。(2)黑矩阵包括多处弯折,且平行于所述数据线的弯折,或平行于第一透明导电层的弯折,或平行于第二透明导电层的弯折。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2-3,5-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5-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修改了权利要求1、14、18。对于权利要求1,补入了权利要求4、8、12和1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将“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的弯折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的弯折;和/或,所述数据线的弯折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或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的弯折”修改为“所述第二透明电极的弯折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电极的弯折,所述数据线的弯折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电极的弯折”,增加了“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位于所述数据线远离所述基板的一侧;沿垂直于所述基板所在平面的方向,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与所述数据线存在交叠;在交叠处所述第二透明电极的弯折平行于所述数据线的弯折,且所述第一透明电极的弯折平行于所述交叠处的所述第二透明电极的弯折以及所述数据线的弯折”以及“所述第一透明电极为像素电极,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为公共电极”。对于权利要求14,将“且平行于所述透明电极”修改为“且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电极的弯折和所述第二透明电电极的弯折”;对于权利要求18,将“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的弯折;或,平行于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的弯折”修改为“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电极的弯折;或,平行于所述第二透明电极的弯折”。删除了权利要求4、8、12、13,适应性地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包括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与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为同层透明导电层,且沿垂直于所述基板所在平面的方向,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与所述数据线存在交叠;在交叠处所述第二透明电极的弯折平行于所述数据线的弯折,且所述第一透明电极的弯折平行于所述交叠处的所述第二透明电极的弯折以及所述数据线的弯折。(2)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与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为同层透明导电层,沿垂直于所述基板所在平面的方向,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与所述数据线存在交叠,且第二透明导电层设置在所述数据线远离所述基板一侧,所述第一透明电极为像素电极,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包括多条互相平行的第一透明电极且相邻所述第一透明电极之间具有狭缝结构,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为公共电极,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包括多条互相平行的第二透明电极且相邻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之间具有狭缝结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的公共电极或像素电极均与数据线不存在任何交叠,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第二电极与数据线存在交叠,但是像素电极、公共电极以及数据线三者的弯折并不平行。同时,对比文件1需设置像素电极、公共电极以及数据线均位于同一膜层,这就使得数据线必然无法与像素电极或公共电极存在交叠,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当第二透明导电层与数据线存在交叠时像素单元穿透率低的问题(参考本申请说明书中对图1的描述),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解决本申请面临技术问题的相反的技术启示。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的“数据线与第二电极交叠”特征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像素电极、公共电极与数据线同层设置且三者的弯折相互平行”的特征也就存在结合的矛盾。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通过设置像素电极与公共电极同层且公共电极与数据线交叠,交叠处公共电极与数据线的弯折平行,且像素电极的弯折平行于交叠处公共电极的弯折,在改善了液晶显示装置受到按压时产生的trace mura问题以及公共电极、像素电极与数据线间寄存电容不等而导致的显示不均问题的同时,避免了公共电极与数据线在交叠处不平行导致的像素单元穿透率低进而影响显示面板显示效果的问题。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通过设置公共电极与像素电极位于同一层,公共电极与数据线存在交叠且狭缝状的公共电极位于数据线远离基板的一侧,在实现广视角、高对比度的同时,利用公共电极有效屏蔽了像素电极与相邻数据线之间的边缘电场,避免了像素单元边缘漏光,影响显示面板显示效果的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3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公共电极设置在数据线远离基板一侧,沿垂直于所述基板所在平面的方向,所述公共电极与所述数据线存在交叠,在交叠处所述公共电极的弯折平行于所述数据线的弯折,且所述像素电极的弯折平行于所述交叠处的所述公共电极的弯折以及所述数据线的弯折。上述区别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4-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且作用相同,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阵列基板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液晶显示装置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余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沿所述数据线的排列方向,对应一个所述像素单元设置的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位于定义该所述像素单元的两条所述数据线的外侧边界之间的区域内”。删除了权利要求3,并适应性的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序号。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板;
设置在所述基板上的相交且绝缘的多条扫描线和多条数据线,及所述扫描线和所述数据线定义的多个像素单元,所述数据线包括多处弯折;
设置在所述基板上的第一透明导电层,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包括多条互相平行的第一透明电极,相邻所述第一透明电极之间具有狭缝结构且每条所述第一透明电极均包括多处弯折;
设置在所述数据线远离所述基板一侧并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平行且绝缘的第二透明导电层,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包括多条互相平行的第二透明电极,相邻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之间具有狭缝结构且每条所述第二透明电极均包括多处弯折;
其中,所述第二透明电极的弯折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电极的弯折,所述数据线的弯折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电极的弯折;所述第一透明电极为像素电极,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为公共电极;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与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为同层透明导电层;
沿垂直于所述基板所在平面的方向,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与所述数据线存在交叠;
沿所述数据线的排列方向,对应一个所述像素单元设置的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位于定义该所述像素单元的两条所述数据线的外侧边界之间的区域内;
在交叠处所述第二透明电极的弯折平行于所述数据线的弯折,且所述第一透明电极的弯折平行于所述交叠处的所述第二透明电极的弯折以及所述数据线的弯折。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弯折形状为之字形、锯齿形、波浪形、三段弯折形、多段弯折形中的任意一种。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边 缘包括多处弯折,且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电极。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明电极包括第一段、第二段和第三段,所述第一段与所述第二段连接处具有第一弯折,所述第二段与所述第三段连接处具有第二弯折,所述第一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β,所述第三段与所述第一段平行,所述第三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β,所述第二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α,则β和α需满足:β>α。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段与所述第三段长度相等,均为L1,所述第二段长度为L2,则L1和L2需满足:8L1>L2>3L1。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边缘包括多处弯折,且平行于所述第二透明电极。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明电极包括第一段、第二段和第三段,所述第一段与所述第二段连接处具有第一弯折,所述第二段与所述第三段连接处具有第二弯折,所述第一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β,所述第三段与所述第一段平行,所述第三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β,所述第二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α,则β和α需满足:β>α。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段与所述第三段长度相等,均为L1,所述第二段长度为L2,则L1和L2需满足:8L1>L2>3L1。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的边缘与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的边缘均包括多处弯折,且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电极的弯折和所述第二透明电极的弯折。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明电极包括第一段、第二段和第三段,所述第一段与所述第二段连接处具有第一弯折,所述第二段与所述第三段连接处具有第二弯折,所述第一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 角角度为β,所述第三段与所述第一段平行,所述第三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β,所述第二段与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α,则β和α需满足:β>α。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段与所述第三段长度相等,均为L1,所述第二段长度为L2,则L1和L2需满足:8L1>L2>3L1。
12. 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上述权利要求1-11任一项所述的阵列基板;彩色滤光基板;及封装在所述阵列基板与所述彩色滤光基板之间的液晶层。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彩色滤光基板包括黑矩阵,所述黑矩阵包括多处弯折,且平行于所述数据线的弯折;或,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电极的弯折;或,平行于所述第二透明电极的弯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权利要求3删除,其他修改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7年12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和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4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阵列基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其包括阵列基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36]-[0157]、[0200]-[0204]段,附图2-6、19a-19c):所述阵列基板包括基板38,设置在所述基板上相交且绝缘的多条扫描线41a、41b和多条数据线47a、47b,及所述扫描线和所述数据线定义的多个像素单元71,所述数据线包括多处弯折(参见附图2、6),设置在所述基板上的第一透明导电层34,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包括多条互相平行的第一透明电极34b,相邻所述第一透明电极之间具有狭缝结构且每条所述第一透明电极34b均包括多处弯折(参见附图6);与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34平行且绝缘的第二透明导电层32,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包括多条互相平行的第二透明电极32b,相邻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之间具有狭缝结构且每条所述第二透明电极32b均包括多处弯折(参见附图6);其中,所述第二透明电极32b的弯折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电极34b的弯折,所述数据线47a、47b的弯折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电极34b的弯折(参见说明书第[0145]-[0146]段,附图6),所述第一透明电极34b为像素电极,所述第二透明电极32b为公共电极(参见说明书第[0146]段);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34与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32可以为同层透明导电层(参见附图19a-19b)。沿所述数据线的排列方向,对应一个所述像素单元设置的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位于定义该所述像素单元的两条所述数据线的外侧边界之间的区域内(参见附图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公共电极设置在数据线远离基板一侧,沿垂直于所述基板所在平面的方向,所述公共电极与所述数据线存在交叠,在交叠处所述公共电极的弯折平行于所述数据线的弯折,且所述像素电极的弯折平行于所述交叠处的所述公共电极的弯折以及所述数据线的弯折。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合理设置数据线与公共电极的位置关系以及屏蔽边缘电场。
将公共电极和数据线设置在不同层,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为了防止数据线与像素电极之间形成的边缘电场导致显示面板漏光,将公共电极设置为沿垂直于所述基板所在平面的方向与所述数据线存在交叠,用于屏蔽上述边缘电场,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透明电极32b的弯折平行于第一透明电极34b以及数据线47a、47b的弯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交叠处的公共电极的弯折平行于数据线的弯折,且所述像素电极的弯折平行于所述交叠处的所述公共电极的弯折以及所述数据线的弯折。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弯折的具体形状,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弯折为锯齿形的多段弯折形状(参见附图6)。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弯折为三段弯折形(参见附图15)。而且,之字形,波浪形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见电极形状。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6、9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34边缘包括多处弯折,且平行于所述第一透明电极;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32边缘包括多处弯折,且平行于所述第二透明电极(参见附图6)。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6、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7-8、10-11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阵列基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段-第8页第3段、第14页第8段,附图3-4):像素电极4包括端部弯曲部44a(相当于第一段),直线部42a(相当于第二段)以及弯曲部43a(相当于第三段),所述端部弯曲部44a与所述直线部42a连接处具有第一弯折,所述直线部42a与所述弯曲部43a连接处具有第二弯折,所述端部弯曲部44a与取向处理方向1a(即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θc,所述直线部42a与取向处理方向1a(即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θa,所述弯曲部43a与取向处理方向1a(即竖直方向)的锐角夹角角度为θb,满足0°<θa<20°,20°<θb<40,20°<θc<40°,即θa<θb,且θa<θc。所述直线部42a的长度设为la,所述弯曲部43a的长度设为lb,端部弯曲部44a的长度记为lc,满足10lc>la>4lc,10lb>la>4lb(相当于公开了l2>3L1)。对置电极5(相当于第二透明电极)也可以形成为与像素电极4相同的形状(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8段)。
由此可见,上述权利要求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是合理设置电极形状和长度,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在此基础上,将透明电极的第一段和第三段设置为相互平行,且长度关系满足L1=L2,8L1>L2,这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得出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7-8、10-1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其包括权利要求1-11任一项所述的阵列基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80]-[0091]段,附图2-4):包括阵列基板,彩色滤光基板;及封装在所述阵列基板与所述彩色滤光基板之间的液晶层35。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1的阵列基板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液晶显示装置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彩色滤光基板包括黑矩阵40,且覆盖数据线47(参见说明书第[0101]段)。当数据线、第一透明电极或第二透明电极形成为具有弯曲结构时,为了防止显示器漏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黑矩阵同样设置为包括多处弯折,且平行于所述数据线或第一透明电极或第二透明电极的弯折。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包括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沿垂直于所述基板所在平面的方向,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与所述数据线存在交叠;在交叠处所述第二透明电极的弯折平行于所述数据线的弯折,且所述第一透明电极的弯折平行于所述交叠处的所述第二透明电极的弯折以及所述数据线的弯折。(2)沿垂直于所述基板所在平面的方向,所述第一透明导电层与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为同层透明导电层,第二透明导电层设置在所述数据线远离所述基板一侧,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为公共电极,所述第二透明导电层包括多条互相平行的第二透明电极且相邻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之间具有狭缝结构,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与所述数据线存在交叠。(3)沿垂直于所述基板所在平面的方向,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与所述数据线存在交叠,沿所述数据线的排列方向,对应一个所述像素单元设置的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位于定义该所述像素单元的两条所述数据线的外侧边界之间的区域内。
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是否存在交叠,更未公开当公共电极与数据线存在交叠时,在公共电极与数据线的交叠位置处,公共电极的弯折与数据线的弯折是否平行对像素单元穿透率的影响,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动机去发现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是否需要交叠以及在公共电极与数据线的交叠位置处,公共电极的弯折与数据线的弯折是否平行对像素单元穿透率的影响,进而做出改进。对比文件3公共电极与数据线的弯折就不平行,导致液晶显示装置中像素单元的穿透率降低。另外,针对审查员在复审通知书中所说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公共电极与数据线的弯折平行即可得出交叠处的公共电极与数据线的弯折平行”,申请人并不认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设置公共电极与数据线在交叠处二者的弯折平行并不是出于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整体是否存在弯折平行关系的考虑,而是针对二者的交叠位置处,二者的弯折是否平行对液晶显示装置显示效果的影响。
3、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像素电极位于公共电极的上方且像素电极与数据线同层设置,或者像素电极、公共电极以及数据线均同层设置,即对比文件1中数据线至少与像素电极同层设置,且对比文件3同样需要设置数据线与第一电极或第二电极中的至少一个同层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设置像素电极与公共电极均与数据线位于不同层,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是否存在交叠的情况下,也就更没有公开公共电极与数据线存在交叠时,公共电极与数据线的膜层位置关系对像素单元边缘漏光程度的影响,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动机去发现在公共电极与数据线的交叠位置处,公共电极与数据线的膜层位置关系对像素单元边缘漏光程度的影响,进而做出改进。
4、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像素电极、公共电极以及数据线均包括多处弯折,三者的弯折相互平行,即对比文件1中的公共电极不会与数据线存在交叠,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公共电极与数据线是否存在交叠,更未公开在公共电极与数据线的交叠时,对应一个像素单元设置的公共电极与定义该像素单元的两条数据线的外侧边界之间的位置关系对液晶显示装置显示效果的影响。在公共电极与数据线的交叠时,需要确保相邻像素单元之间不会相互影响,若设置对应一个像素单元设置的公共电极的边界超出定义该像素单元的两条数据线的外边界,则像素单元会影响与其相邻的像素单元的显示效果。对比文件3公共电极16的边界超出了相邻两条数据线16的外边界,影响相邻的像素单元的显示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参见前文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和(3)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仅仅在于:公共电极设置在数据线远离所述基板一侧,且沿垂直于所述基板所在平面的方向,所述公共电极与所述数据线存在交叠,在交叠处所述公共电极的弯折平行于所述数据线的弯折,且所述像素电极的弯折平行于所述交叠处的所述公共电极的弯折以及所述数据线的弯折。
2、关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透明电极32b的弯折平行于第一透明电极34b以及数据线47a、47b的弯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交叠处的公共电极的弯折平行于数据线的弯折,且所述像素电极的弯折平行于所述交叠处的所述公共电极的弯折以及所述数据线的弯折。由于第二透明电极与数据线弯折相互平行,其自然不会影响像素单元的穿透率。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公共电极与数据线的弯折平行,当将其设置为相互交叠时,自然容易想到在交叠区域同样将其设置为弯折相互平行,而不会去改变其相互之间的弯折关系。
3、关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像素电极与公共电极位于同一层(即第一透明导电层与第二透明导电层同层设置,参见附图19(a)-19(b))。将数据线设置为与像素电极和公共电极不同层,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而且,为了屏蔽边缘电场,防止漏光,将公共电极与数据线设置为存在交叠,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4、关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沿所述数据线的排列方向,对应一个所述像素单元设置的所述第二透明电极位于定义该所述像素单元的两条所述数据线的外侧边界之间的区域内(参见附图1)。因此其同样可以确保相邻像素单元之间不会相互影响,而为了屏蔽边缘电场,将公共电极与数据线设置为存在交叠,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θc。所述直线部42a的长度设为la,所述弯曲部43a的长度设为lb,端部弯曲部44a的长度记为lc,满足10lc>la>4lc,10lb>la>4lb(相当于公开了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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