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孵育蛋的托盘-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孵育蛋的托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972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1F245190
优先权日:2013-02-14
申请(专利)号:201480008656.6
申请日:2014-02-13
复审请求人:海区特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奚缨
合议组组长:卓启威
参审员:谭远
国际分类号:A01K4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包括结构构件及其位置连接关系,虽然结构构件或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然而各结构构件的位置连接关系并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同时也没有相应地技术启示获得,同时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8656.6,名称为“用于孵育蛋的托盘”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海区特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8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20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6幅(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WO2OO7/01843OA1,公开日为2007年02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在孵育室中容纳多个蛋(2)的托盘(1),所述托盘包括:多个蛋容纳空间(3),蛋在所述蛋容纳空间中能够孵化;以及,用于雏鸡的至少一个通道(4),穿过所述通道,从所述蛋孵化的雏鸡能够通过所述托盘且进入位于所述托盘下面的雏鸡容纳空间,其中每个蛋容纳空间邻接一个用于雏鸡的通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托盘,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通道被布置在蛋容纳空间之间。
3. 根据前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托盘,包括多个通道。
4. 根据前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托盘,其中所述通道被配置为使得雏鸡能够通过所述通道而蛋不可通过所述通道。
5. 根据前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托盘,其中所述通道具有椭圆形横截面。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托盘,其中一个蛋容纳空间包括一个用于雏鸡的通道。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托盘,其中所述蛋容纳空间包括支撑构件(9),用于牢固地保持蛋,且其中所述支撑构件被配置为使得雏鸡能够安全地通过所述支撑构件而不受损害。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托盘,其中所述蛋容纳空间是狭缝,该狭缝能够容纳成行布置的多个蛋,且其中所述狭缝的宽度使得雏鸡能够通过所述狭缝而蛋不可通过所述狭缝,使得所述狭缝构成所述通道。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托盘,其中所述蛋容纳空间具有与所述通道类似的——优选地相同的——配置。
10. 根据前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托盘,在所述托盘的轮廓处包括凸起的边缘(10),用于将孵化的雏鸡保持在所述托盘上。
11. 板条箱(5)和根据前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托盘的组件,所述板条箱(5)提供雏鸡容纳空间用于孵化和饲育雏鸡,所述托盘被布置在所述板条箱的顶部上,所述板条箱具有一个敞开的顶部,使得雏鸡能够穿过通道进入所述雏鸡容纳空间。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组件,其中至少一个所述通道由所述板条箱和所述托盘界定。
13. 根据前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板条箱和所述托盘被整体成形。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板条箱包括托盘接收空间,该托盘接收空间适合于以滑动方式接收所述托盘。
15. 根据前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组件,所述板条箱包括一个槽,用于容纳用于雏鸡的饲料。
16. 根据前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板条箱包括至少一个透明部分,用于观察雏鸡和允许光进入所述雏鸡容纳空间。
17. 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1-1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组件的堆叠物。
18. 托盘,其与板条箱可堆叠以形成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1-1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组件。
19. 用于孵化多个蛋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步骤:
-将蛋放置在托盘中,所述托盘包括用于雏鸡的至少一个通道,穿过所述通道,雏鸡能够通过所述托盘且进入位于所述托盘下面的雏鸡容纳空间,
-将所述托盘布置在板条箱的顶部上,所述板条箱提供雏鸡容纳空间,
-将所述蛋孵育一段所需的孵卵期,直到孵化发生,
-使孵化的雏鸡从所述托盘通过,穿过所述通道并进入所述板条箱的所述雏鸡容纳空间内。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包括在所述板条箱的所述雏鸡容纳空间中为孵化的雏鸡提供饲料。”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孵化蛋的系统和方法,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其中每个蛋容纳空间邻接一个用于雏鸡的通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让雏鸡更好的落下托盘,然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位置设置容易获得该区别,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板条箱(5)和根据前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托盘的组件”、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多个根据权利要求11-1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组件的堆叠物”、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托盘,其与板条箱可堆叠以形成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1-1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组件”,然而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1、17、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方法权利要求1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采用板条箱,而对比文件1采用篮;然而采用常规的饲育雏鸡的板条箱代替篮以容纳雏鸡是本领域的简单改动,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2-16、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12-16、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将权利要求3、4所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第2页第27-28行所记载的内容“所述多个通道优化雏鸡从托盘到位于该托盘下面的雏鸡容纳空间的过渡;并且”加入至权利要求1中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3-4,并对其余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及调整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不同之处至少在于如下技术特征:所述通道被配置为使得雏鸡能够通过所述通道而蛋不可通过所述通道;所述多个通道优化雏鸡从托盘到位于该托盘下面的雏鸡容纳空间的过渡;并且每个蛋容纳空间邻接一个用于雏鸡的通道。(2)本申请是旨在提供这样一种托盘,其不但能够安置蛋而且能够孵化蛋并将新孵化的雏鸡尽快地从蛋壳分离,而无需处理雏鸡和/或无需雏鸡离开孵育室。对于本申请,蛋壳和所孵化的雏鸡之间的接触是被最小化甚至避免的,因为一旦孵化,雏鸡将通过一个总是存在的邻接的通道而掉落,其中所述通道被配置为使得雏鸡能够通过而蛋不可通过。对比文件1实质上在这方面给出了与本申请相反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不会从对比文件1得到启示或动机来试图得到本申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提供了一种友好型的雏鸡分离方式,其除了孵化的作用,也提供了雏鸡通道的作用,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9-10行及第7页第6-17行)权利要求1中所增加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通道被配置为使得雏鸡能够通过所述通道而蛋不可通过所述通道,并且所述多个通道优化雏鸡从托盘到位于该托盘下面的雏鸡容纳空间的过渡”。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6-17行):当蛋孵化后,雏鸡尽可能快的找到路线到达篮内,可以直接从孵化的格栅处扭动穿过到达篮内,其与本申请并未存在相反的启示,都是为了让雏鸡尽快到达托盘下方的雏鸡容纳空间。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避免蛋壳堵塞容纳空间处的通道,尽可能快的找到路线到达篮内以避免蛋壳等细菌的污染,在邻接蛋容纳空间处另外设置通道是除开蛋容纳空间便于雏鸡落下的最短距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估到的位置。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相比,两者在托盘的结构以及与位于所述托盘下面的雏鸡容纳空间的位置关系和实现功能上相同,即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均属于在孵育室中容纳多个蛋的托盘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是托盘不但能够安置蛋而且能够孵化蛋并将新孵化的雏鸡尽快地从蛋壳分离,而实现无需处理雏鸡和/或无需雏鸡离开孵育室的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此外,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3、5、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9、16分别为根据其在前一或在前任一项权利要求的产品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除“板条箱”外的其他技术特征,而采用常规的饲育雏鸡的板条箱代替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篮筐以容纳雏鸡是本领域的等同替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6不具备新颖性,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于权利要求9的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不具备新颖性,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此外,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5为多个根据权利要求9-1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组件的堆叠物,然而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相比,两者在孵化多个蛋的方法步骤和采用设备上相同,即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均属于孵化多个蛋的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是托盘不但能够安置蛋而且能够孵化蛋并将新孵化的雏鸡尽快地从蛋壳分离,而实现无需处理雏鸡和/或无需雏鸡离开孵育室的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于权利要求17的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在本申请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参照图1-6,例举了三个实施方案。然而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与本申请实施方案一相似的结构和功能,包括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托盘结构与本申请实施方案二、三相比,尤其在雏鸡的通道构成上存在一些差异,但与限定要求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在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上实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与本申请实施方案一相似的结构和功能,因此,复审请求人在此强调的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同样被涉及一种孵化蛋的系统和方法的对比文件1实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将权利要求5中附加技术特征提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5、并对其余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及调整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修改为进一步地阐明所述通道被配置为使得雏鸡能够通过所述通道而蛋不可通过所述通道,也即,纳入技术特征“所述蛋容纳空间包括支撑构件,用于牢固地保持蛋,且其中所述支撑构件被配置为使得雏鸡能够安全地通过所述支撑构件而不受损害”。由此,对于本申请,清楚地表明通道的尺寸和形状是被配置为使得雏鸡能够通过且不会受到损害。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不会从对比文件l中得到启示或动机来试图得到本申请。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随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进一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补充陈述意见,其中,在2019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纳入源于权利要求7的技术特征“位于所述托盘的轮廓处的凸起的边缘(10),该凸起的边缘用于将孵化的雏鸡保持在所述托盘上”, 删除权利要求7,将权利要求16修改为 “将蛋放置在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托盘中”;以及对其余权利要求重新顺序编号及调整引用关系。关于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纳入的技术特征“凸起的边缘”,复审请求人认为,将蛋的托盘设置有凸起的边缘并不是容易想到的,因为已经处于蛋容纳空间中的蛋不会到达其他地方。因此,对于一个蛋的托盘而言,通常不需要具有凸起的边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在孵育室中容纳多个蛋(2)的托盘(1),所述托盘包括:多个蛋容纳空间(3),蛋在所述蛋容纳空间中能够孵化;以及,用于雏鸡的多个通道(4),穿过所述通道,从所述蛋孵化的雏鸡能够通过所述托盘且进入位于所述托盘下面的雏鸡容纳空间;位于所述托盘的轮廓处的凸起的边缘(10),该凸起的边缘用于将孵化的雏鸡保持在所述托盘上,其中所述通道被配置为使得雏鸡能够通过所述通道而蛋不可通过所述通道,并且所述多个通道优化雏鸡从托盘到位于该托盘下面的雏鸡容纳空间的过渡,并且其中每个蛋容纳空间邻接一个用于雏鸡的通道,并且其中所述蛋容纳空间包括支撑构件(9),用于牢固地保持蛋,且其中所述支撑构件被配置为使得雏鸡能够安全地通过所述支撑构件而不受损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托盘,其中所述通道被布置在蛋容纳空间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托盘,其中所述通道具有椭圆形横截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托盘,其中一个蛋容纳空间包括一个用于雏鸡的通道。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托盘,其中所述蛋容纳空间是狭缝,该狭缝能够容纳成行布置的多个蛋,且其中所述狭缝的宽度使得雏鸡能够通过所述狭缝而蛋不可通过所述狭缝,使得所述狭缝构成所述通道。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托盘,其中所述蛋容纳空间具有与所述通道类似的——优选地相同的——配置。
7. 板条箱(5)和根据前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托盘的组件,所述板条箱(5)提供雏鸡容纳空间用于孵化和饲育雏鸡,所述托盘被布置在所述板条箱的顶部上,所述板条箱具有一个敞开的顶部,使得雏鸡能够穿过通道进入所述雏鸡容纳空间。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组件,其中至少一个所述通道由所述板条箱和所述托盘界定。
9. 根据前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板条箱和所述托盘被整体成形。
10.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板条箱包括托盘接 收空间,该托盘接收空间适合于以滑动方式接收所述托盘。
11. 根据前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组件,所述板条箱包括一个槽,用于容纳用于雏鸡的饲料。
12. 根据前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组件,其中所述板条箱包括至少一个透明部分,用于观察雏鸡和允许光进入所述雏鸡容纳空间。
13. 多个根据权利要求7-1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组件的堆叠物。
14. 托盘,其与板条箱可堆叠以形成根据前述权利要求7-1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组件。
15. 用于孵化多个蛋的方法,该方法包括步骤:
-将蛋放置在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托盘中,所述托盘包括用于雏鸡的至少一个通道,穿过所述通道,雏鸡能够通过所述托盘且进入位于所述托盘下面的雏鸡容纳空间,
-将所述托盘布置在板条箱的顶部上,所述板条箱提供雏鸡容纳空间,
-将所述蛋孵育一段所需的孵卵期,直到孵化发生,
-使孵化的雏鸡从所述托盘通过,穿过所述通道并进入所述板条箱的所述雏鸡容纳空间内。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包括在所述板条箱的所述雏鸡容纳空间中为孵化的雏鸡提供饲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6幅(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16的新颖性和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孵育室中容纳多个蛋的托盘。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孵化蛋的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6-7页及附图1-7):具有容纳多个蛋6的孵化盘1(即托盘),该孵化盘包括一个矩形的框架2,矩形的框架通过横向脊3和纵向脊4分隔成多个容纳蛋6的空间5(即托盘包括多个蛋容纳空间),框架2的下面是开口的,也可以采用格栅7的形式在此处加固孵化盘1,框架2上蛋容纳空间5的尺寸能够使蛋6竖直放置在孵化盘上;还具有篮筐9(即雏鸡容纳空间),孵化盘1放置于篮筐9的上面放入到孵化间8(相当于孵育室)内孵化(即蛋在所述蛋容纳空间中能够孵化),当蛋6孵化后,雏鸡10能尽可能快地找到路线进入篮筐9即托盘下面的雏鸡容纳空间中,由于孵化盘1的框架2的下面是开口的,或格栅的形式(即包括多个通道),雏鸡10可直接在此处扭动穿过孵化盘底部的格栅7掉入篮筐9中(即用于雏鸡的至少一个通道,穿过所述通道,从所述蛋孵化的雏鸡可以通过所述托盘且进入位于所述托盘下面的雏鸡容纳空间),从而使雏鸡与蛋壳及未孵化的蛋能以动物友好的方式分离。
由上述结构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在孵育室中容纳多个蛋的托盘、用于雏鸡的多个通道和位于托盘下面的雏鸡容纳空间,穿过所述通道,从所述蛋孵化的雏鸡可以通过所述托盘且进入位于所述托盘下面的雏鸡容纳空间。其中,多个由横向脊3和纵向脊4所分隔成的部分即蛋容纳空间5位于框架2上方,而框架2的下面是开口的或格栅7的形式构成的雏鸡的多个通道,所述多个通道优化雏鸡从托盘到位于该托盘下面的雏鸡容纳空间的过渡,由此,一个蛋容纳空间可以作为该空间所孵出的雏鸡的通道,也可以作为相邻蛋容纳空间所孵出的雏鸡的通道,因此每个蛋容纳空间邻接一个用于雏鸡的通道。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相比,两者区别在于:位于所述托盘的轮廓处的凸起的边缘(10),用于将孵化的雏鸡保持在所述托盘上;所述通道被配置为使得雏鸡能够通过所述通道而蛋不可通过所述通道,所述蛋容纳空间包括支撑构件(9),用于牢固地保持蛋,且其中所述支撑构件被配置为使得雏鸡能够安全地通过所述支撑构件而不受损害。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使得雏鸡能够不会受到损害地通过所述通道而蛋不可通过所述通道。
由于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存在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相应地,从属于或基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用于在孵育室中容纳多个蛋的托盘、用于雏鸡的多个通道和位于托盘下面的雏鸡容纳空间,其中,矩形的框架2通过横向脊3和纵向脊4分隔成多个容纳蛋6的空间5即多个蛋容纳空间,多个蛋容纳空间5位于框架2上方,而框架2的下面是开口的或格栅7的形式构成的雏鸡的多个通道,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每个由横向脊3和纵向脊4所分隔成的部分既可以是蛋容纳空间也可以是雏鸡通道,蛋容纳空间与雏鸡通道邻接方式可以上下也可以左右邻接。如此,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7页第10-12行:雏鸡可以爬过尚未孵化的蛋6和其他剩余的已孵化的蛋到达孵化器抽屉1的边缘,由此允许自身掉落到篮子9中(图3、4)。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框架2像本申请那样去设置一个凸起的边缘来将雏鸡保持在盘中。另外,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每个由横向脊3和纵向脊4所分隔成的部分既可以是蛋容纳空间也可以是雏鸡通道,因此新孵化的雏鸡是可以爬过尚未孵化的蛋6和其他剩余的已孵化的蛋,这不可避免地会使它们接触作为潜在细菌源的蛋壳和/或在蛋壳处伤害到自身。即对比文件1无法实现使所述通道被配置为使得雏鸡可以通过所述通道而蛋不可通过所述通道,由此也无改进对比文件1中蛋容纳空间使之具备牢固地保持蛋的支撑构件的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即位于所述托盘的轮廓处的凸起的边缘(10),可以用于将孵化的雏鸡保持在所述托盘上;此外,所述通道被配置为使得雏鸡能够通过所述通道而蛋不可通过所述通道,所述蛋容纳空间包括支撑构件(9),用于牢固地保持蛋,且其中所述支撑构件被配置为使得雏鸡能够安全地通过所述支撑构件而不受损害,并且每个带有支撑构件的蛋容纳空间邻接一个用于雏鸡的通道,进一步优化了雏鸡从托盘到位于该托盘下面的雏鸡容纳空间的过渡(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29-31行),即本申请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相对于现有技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14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或包含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2-14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15、16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5中也包含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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