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实现自我验证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及解码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实现自我验证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及解码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6142
决定日:2019-08-07
委内编号:1F2612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18571.7
申请日:2016-01-12
复审请求人:信码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浩然
合议组组长:宋芸芸
参审员:韩燕
国际分类号:G06K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18571.7,名称为“一种可实现自我验证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及解码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信码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899748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商品标识生成二维码和刮刮码的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每个编码赋予彼此不重复的编码数据;验证因子作为编码的一部分;(2)验证因子在编码的预定位置;验证因子为由数字、字母或字母数字混合等方式组成的字符串。前述区别是编码过程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7-8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编码过程中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4、7-8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每个编码赋予彼此不重复的编码数据;验证因子作为编码的一部分;(2)验证因子在编码的预定位置;验证因子为由数字、字母或字母数字混合等方式组成的字符串;(3)对不存在关联的编码做剔除处理。前述区别是编码过程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显而易见,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属于编码过程中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 2016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8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码关联编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生成多组编码时,对于每一组中的多个编码,首先在各编码中的预定位置设置各编码共同使用的验证因子,然后分别对每个编码赋予彼此不重复的编码数据;
所述验证因子和所述编码数据均为由数字、字母或字母数字混合等方式组成的字符串;所述验证因子作为所述编码的一部分,用于验证各编码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生成多组编码时,各组中使用的验证因子之间是顺序关系。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生成多组编码时,各组中使用的验证因子之间是随机关系。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编码生成后进行加密和变换,转换为便于智能终端识读的二维码。
5. 一种多码关联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对于一组中的多个编码,分别从各编码中的预定位置提取该编码中的验证因子;如果各编码中的所述验证因子相同,则认为各编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否则对该组编码做剔除处理;
所述验证因子和所述编码数据均为由数字、字母或字母数字混合等方式组成的字符串。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码关联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提取所述验证因子时,首先进行解密和反变换处理。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或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码关联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预定位置为各编码的首端或尾端或第N位数据处,其中N为正整数。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或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码关联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验证因子通过预置算法打散分布在所述编码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二维码与刮刮码进行组合,实现复合鉴真,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可实现自我验证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解码方法,该方法通过编码本身来验证明码和暗码(或同一组中的多个相互关联的编码)是否关联,而不需要通过后台数据库验证其关联性。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虽然都涉及二维码编解码技术领域,但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2)从哈希值反推出原文是不可能实现的,对比文件1的哈希值不同于本申请的验证因子。(3)本申请“所述验证因子作为所述编码的一部分”,而对比文件1中的哈希值不可能直接作为编码的一部分;对比文件1中的关联关系由相关编码的哈希值比较确定,而不是通过编码本身来确定。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码关联编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生成多组编码时,对于每一组中的多个编码,首先在各编码中的预定位置设置各编码共同使用的验证因子,然后分别对每个编码赋予彼此不重复的编码数据;其中,
所述验证因子作为所述编码的一部分,用于通过编码本身验证各编码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生成多组编码时,各组中使用的验证因子之间是顺序关系。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生成多组编码时,各组中使用的验证因子之间是随机关系。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编码生成后进行加密和变换,转换为便于智能终端识读的二维码。
5. 一种多码关联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对于一组中的多个编码,分别从各编码中的预定位置提取该编码中的验证因子;如果各编码中的所述验证因子相同,则认为各编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否则对该组编码做剔除处理。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码关联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提取所述验证因子时,首先进行解密和反变换处理。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或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码关联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验证因子和所述编码数据均为由数字、字母或字母数字混合等方式组成的字符串。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或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码关联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验证因子通过预置算法打散分布在所述编码中。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或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码关联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验证因子为3位以上的数据。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或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码关联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预定位置为各编码的首端或尾端或第N位数据处,其中N为正整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不属于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文本不予接受。合议组针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进行审查,即:申请日2016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8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一物一码的商品唯一编码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验证因子。对比文件1的商品的唯一编码以商品标识的形式或以商品标识哈希值的形式作为刮刮码和二维码的全部和一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验证因子作为所述编码的一部分,用于通过编码本身验证各编码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验证因子在编码的预定位置。将验证因子设置在编码中的预定位置是解决如何编码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7-8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编码过程中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4、7-8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验证因子在编码的预定位置;(2)对不存在关联的编码做剔除处理。前述区别是编码过程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显而易见, 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是编码过程中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使用哈希值进行对比和判断的技术方案,而本申请中通过作为编码一部分的验证因子来证明明码和暗码(或同一组中的多个相互关联的编码)是否关联。因此,对比文件1的一物一码的商品唯一编码与权利要求1的验证因子不同。(2)本申请中的编码数据和验证因子本身是编码的一部分,它们是可以人为识读的字符串,本申请中编码数据和验证因子与编码本身是可以双向转换的,该区别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差别是明显的。(3)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只能实现单向的信息转换过程,即字符串只能单向生成哈希值而哈希值不能转换回字符串本身,所以复审通知书所说的“对比文件1的商品唯一编码以商品标识哈希值的形式作为刮刮码和二维码的全部和一部分”在技术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多码关联编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生成多组编码时,对于每一组中的多个编码,首先在各编码中的预定位置设置各编码共同使用的验证因子,然后分别对每个编码赋予彼此不重复的编码数据;其中,
所述验证因子和所述编码数据均为由数字、字母或字母数字混合等方式组成的字符串;
所述验证因子作为所述编码的一部分,用于通过编码本身验证各编码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生成多组编码时,各组中使用的验证因子之间是顺序关系。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生成多组编码时,各组中使用的验证因子之间是随机关系。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编码生成后进行加密和变换,转换为便于智能终端识读的二维码。
5. 一种多码关联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对于一组中的多个编码,分别从各编码中的预定位置提取该编码中的验证因子;如果各编码中的所述验证因子相同,则认为各编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否则对该组编码做剔除处理;
其中,所述验证因子和所述编码数据均为由数字、字母或字母数字混合等方式组成的字符串。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码关联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提取所述验证因子时,首先进行解密和反变换处理。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或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码关联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验证因子通过预置算法打散分布在所述编码中。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码关联编码方法或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码关联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预定位置为各编码的首端或尾端或第N位数据处,其中N为正整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1-8,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以下文本:申请日2016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了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相同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899748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码关联编码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6-22段,图1-3):一种基于标识认证技术的二维码与刮刮码复合鉴真方法。基本实现是一物一码,实现的方法步骤如下:1.在商品标签生成时,由计算机生成商品的唯一编码,唯一编码需遵循相关的编码规则,编码可以是国内的商品编码,可以是国际常用的商品编码,也可以由企业自行设计编码的标准;2.在企业编制的编码标准中,一部分基本数据设计为固定格式,一部分为由计算机生成的产品序列号,产品序列号不能按简单方式组成,以免被找到规律后轻易复制生成,较好的方法是设定一段编码为随机数,随机数抗复制能力强,供做标识使用保密性更好。作为商品的标识选取全部编码如果数据太长,则可以选取部分编码作为商品的标识使用,作为商品标识的部分编码可以选用序列号,选用随机数作为商品的标识是较好的选择;3.将选定的标识用于二维码的生成时,采用基于标识认证的技术进行签名,具体为将作为标识的字符串进行hash处理,得到定长的哈希值,然后将哈希值存入二维码,二维码内同时存入商品的其它信息,其它信息也经过加密处理;4.刮刮码由选定作为商品标识的数据和覆盖在数据上的刮刮膜构成,将作为商品标识的数据印刷在二维码的附近,将数据用刮刮膜覆盖成为刮刮码;5.选定作为商品标识的数据可以采用一串数字,也可以采用一串字符,还可以采用一维条形码甚至另一个二维码;6.通过标签鉴定商品的真伪时,需要使用读取设备,可用二维码扫描器、数据终端或智能手机对二维码和刮刮码进行读取,专用读取程序应事先存入读取设备。首先刮开覆盖刮刮码的刮刮膜得到商品的标识数据,手动或扫描输入标识的数字串或字符串,由专用读取程序进行hash处理,得到定长的哈希值,利用条码扫描器、数据终端或智能手机的专用读取程序对二维码进行读取,读取二维码内存储的哈希值以后将其与从刮刮码得到的哈希值进行对比,如哈希值对比相同则证明商的标签没有受到改动或替换,如哈希值对比不相同则说明商品的标签受到改动或替换;7.这种由二维码与刮刮码组合而成的商品标签与商品应结合紧密,实现标识与的商品绑定,这种方法可以作为商品真假鉴别的有力工具,并且具备一定抗复制能力;8.作为商品标签采用的二维码可以选用不同类型的二维码,可以选用QR 二维码、汉信二维码、GM二维码、DM二维码、PDF417二维码等;9.作为商品标签采用的二维码其写入的信息除用于对比刮刮码标识的哈希值以外,还包括商品的品名、型号、规格、时间等必要的信息,以及商品查询追溯的引导地址,这些信息经过加密处理,只有当哈希值对比正确以后才会经过解密显示,哈希值对比如不正确,读取设备将显示鉴别为假并报警提示,不会解密显示商品的信息。图3展示了采用字母和数字的混合作为取自商品唯一编码的商品标识的例子。
其中,对比文件1的一物一码的商品唯一编码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验证因子。对比文件1的商品的唯一编码以商品标识的形式或以商品标识哈希值的形式作为刮刮码和二维码的全部和一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验证因子作为所述编码的一部分,用于通过编码本身验证各编码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验证因子在编码的预定位置。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编码。
在本领域中,编码时每个位置有其特有含义,比如起始位、校验位、数据位等,所以,将验证因子设置在编码中的预定位置是解决如何编码问题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采取顺序编码或者随机编码是解决如何区分不同的编码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说明书6-22段,图1-3)公开了选定的数据被转换成二维码的过程。转换和加密是生成二维码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多码关联解码方法。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标识认证技术的二维码与刮刮码复合鉴真方法(参见说明书第6-22段,图1-3),具体内容可参见本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验证因子在编码的预定位置;(2)对不存在关联的编码做剔除处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编码以及如何使用编码。
关于区别(1),编码时每个位置有其特有含义,比如起始位、校验位、数据位等,所以,将验证因子设置在编码中的预定位置是解决如何编码问题的惯用手段。关于区别(2),编码不存在关联表明商品伪赝,将其剔出是使用编码验证物品的惯用手段。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显而易见,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6-22段,图1-3)公开了识读二维码的过程。解密和反变换是识读二维码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该预定位置是编码的首端或尾端或第N位数据处是解决如何编码问题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保证验证因子的唯一性和随机性,通过预置算法打散分布在编码中是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使用哈希值进行对比和判断的技术方案,而本申请中通过作为编码一部分的验证因子来证明明码和暗码(或同一组中的多个相互关联的编码)是否关联。因此,对比文件1的一物一码的商品唯一编码与权利要求1的验证因子不同。
(2)本申请中的编码数据和验证因子本身是编码的一部分,它们是可以人为识读的字符串,本申请中编码数据和验证因子与编码本身是可以双向转换的,该区别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差别是明显的。
(3)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只能实现单向的信息转换过程,即字符串只能单向生成哈希值而哈希值不能转换回字符串本身,所以复审通知书所说的“对比文件1的商品唯一编码以商品标识哈希值的形式作为刮刮码和二维码的全部和一部分”在技术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限定的验证因子有以下特征:(a)由各编码共同使用;(b)所述验证因子为由数字、字母或字母数字混合等方式组成的字符串;(c)所述验证因子作为所述编码的一部分;(d)用于验证各编码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比文件1的“一物一码的商品唯一编码”同样具有以上三个特征:(a)由二维码和刮刮码共同使用;(b)唯一编码需遵循相关的编码规则,编码可以是国内的商品编码,可以是国际常用的商品编码,也可以由企业自行设计编码的标准,在企业编制的编码标准中,一部分基本数据设计为固定格式,一部分为由计算机生成的产品序列号,好的方法是设定一段编码为随机数;(c)将商品唯一编码或其部分作为商品标识,将作为商品标识的字符串进行hash处理,得到定长的哈希值,然后将哈希值存入二维码;刮刮码由选定作为商品标识的数据和覆盖在数据上的刮刮膜构成;即商品唯一编码以其被选作标识部分的哈希值的形式作为二维码的一部分,商品唯一编码以全部或选其部分作为标识的形式作为刮刮码;(d)可以验证二维码与刮刮码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所以,对比文件1的“一物一码的商品唯一编码”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验证因子”。
(2)在对比文件1中,商品唯一编码以其被选作标识部分的哈希值的形式作为二维码的一部分,商品唯一编码以全部或选其部分作为标识的形式作为刮刮码;对比文件1的商品唯一编码、二维码、刮刮码实质均是可以人为识读的字符串。同时,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编码数据和验证因子与编码本身是可以双向转换”的内容。对比文件1的以哈希值的方式进行验证,实质亦是提取和验证的商品唯一编码所表达的信息。
(3)虽然哈希值不能转换为原字符串,但是商品唯一编码所表达的信息是可以通过哈希值被提取和验证的。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将商品唯一编码或其部分作为商品标识,将作为商品标识的字符串进行hash处理,得到定长的哈希值,然后将哈希值存入二维码;刮刮码由选定作为商品标识的数据和覆盖在数据上的刮刮膜构成。以上记载即,商品唯一编码以其被选作标识部分的哈希值的形式作为二维码的一部分,商品唯一编码以全部或选其部分作为标识的形式作为刮刮码。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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