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太阳能电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799
决定日:2019-08-19
委内编号:1F268066
优先权日:2011-03-29
申请(专利)号:201610806629.4
申请日:2012-03-12
复审请求人:LG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慧
合议组组长:凌宇飞
参审员:马泽宇
国际分类号:H01L31/0224,H01L31/0236,H01L31/06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06629.4,名称为“太阳能电池”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1210063297.7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人为“LG电子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2年03月12,优先权日为2011年03月29,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6年9月6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9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5页,摘要附图;于2018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太阳能电池,该太阳能电池包括:
n导电类型半导体的基板,其中,所述基板的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中的每一个具有带纹理的表面;
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一表面处的p导电类型的发射极部分;
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二表面处的n导电类型的背表面场部分;
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一表面上的第一绝缘层,其中,所述第一绝缘层包括多个开口;
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二表面上的第二绝缘层,其中,所述第二绝缘层包括多个开口;
多个第一电极,所述多个第一电极沿着第一方向被设置并且经由所述第一绝缘层的多个开口连接至所述发射极部分;
多个第一集流器,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沿着与所述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在长度方向上延伸并且经由所述第一绝缘层的多个开口连接至所述发射极部分;
多个第二电极,所述多个第二电极被沿着所述第一方向被设置并且经由所述第二绝缘层的多个开口连接至所述背表面场部分;以及
多个第二集流器,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沿着所述第二方向在长度方向上延伸并且经由所述第二绝缘层的多个开口连接至所述背表面场部分,
其中,所述多个第二电极的数量不同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的数量,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电极中的两个相邻的第一电极彼此间隔开第一间距P1,并且所述多个第二电极中的两个相邻的第二电极彼此间隔开第二间距P2,所述第二间距P2不同于所述第一间距P1,
其中,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的数量与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的数量相同,
其中,所述多个第二电极的第二中线CL2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的第一中线CL1间隔开预定的距离,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和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在整个长度方向上处于相同位置处,并且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电极和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接触形成在所述发射极部分处的带纹理的表面,并且所述多个第二电极和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接触形成在所述背表面场部分处的带纹理的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其中,所述多个第二电极的数量大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的数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其中,所述第二间距P2小于所述第一间距P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其中,所述第一间距P1和所述第二间距P2的比率n满足公式:0.1<><1,其中,n=p2>1,其中,n=p2>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其中,所述多个第二电极的全部的第二中线CL2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的全部的第一中线CL1间隔开预定的距离。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其中,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垂直相交,并且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与所述多个第二电极垂直相交。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其中,所述背表面场部分的掺杂浓度高于所述基板的掺杂浓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其中,所述多个第一电极中的每一个第一电极具有小于60?m的线宽和大于10?m的厚度。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其中,所述多个第二电极中的每一个第二电极具有小于70?m的线宽和大于10?m的厚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其中,所述第一绝缘层具有防反射功能和钝化功能。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其中,所述第一绝缘层由氮化硅膜、氧化硅膜和氧化铝膜中的至少一种形成。”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0/0243024A1,公开日为2010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1692466A,公开日为2010年04月07日;
对比文件3:US4540843,公开日为1985年09月10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A)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基板的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中的每个均具有纹理,(2)所述基板的第一表面处的p导电类型的发射极部分,在所述基板的第二表面处的n型导电类型的背表面场部分,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一表面上的第一绝缘层,所述第一绝缘层包括多个开口;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二表面上的第二绝缘层,所述第二绝缘层包括多个开口,第一电极、第一集流器、第二电极、第二集流器分别经由对应的绝缘层开口连接至发射极或背表面场,电极和集流器接触带纹理的表面,(3)所述多个第二电极的第二中线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中的第一中线间隔开预定的距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具体的太阳能电池以及设置电极位置提高光入射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2),其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58]段),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具体的太阳能电池;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披露的技术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其余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这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列第1段至第6列第4段,附图3-5),且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与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高光入射量,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披露的技术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B)权利要求2-11为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2-4,6,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给出结合启示,权利要求7,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结合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基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多个第二电极的第二中线CL2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的第一中线CL1间隔开预定的距离”修改为“所述多个第二电极中的所有第二电极的第二中线CL2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中的所有第一电极的第一中线CL1间隔开预定的距离”。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太阳能电池,该太阳能电池包括:
n导电类型半导体的基板,其中,所述基板的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中的每一个具有带纹理的表面;
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一表面处的p导电类型的发射极部分;
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二表面处的n导电类型的背表面场部分;
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一表面上的第一绝缘层,其中,所述第一绝缘层包括多个开口;
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二表面上的第二绝缘层,其中,所述第二绝缘层包括多个开口;
多个第一电极,所述多个第一电极沿着第一方向被设置并且经由所述第一绝缘层的多个开口连接至所述发射极部分;
多个第一集流器,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沿着与所述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在长度方向上延伸并且经由所述第一绝缘层的多个开口连接至所述发射极部分;
多个第二电极,所述多个第二电极沿着所述第一方向被设置并且经由所述第二绝缘层的多个开口连接至所述背表面场部分;以及
多个第二集流器,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沿着所述第二方向在长度方向上延伸并且经由所述第二绝缘层的多个开口连接至所述背表面场部分,
其中,所述多个第二电极的数量不同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的数量,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电极中的两个相邻的第一电极彼此间隔开第一间距P1,并且所述多个第二电极中的两个相邻的第二电极彼此间隔开第二间距P2,所述第二间距P2不同于所述第一间距P1,
其中,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的数量与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的数量相同,
其中,所述多个第二电极中的所有第二电极的第二中线CL2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中的所有第一电极的第一中线CL1间隔开预定的距离,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和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在整个长度方向上处于相同位置处,并且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电极和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接触形成在所述发射极部分处的带纹理的表面,并且所述多个第二电极和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接触形成在所述背表面场部分处的带纹理的表面。”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主要理由是:(1)对比文件3不可能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多个第二电极中的所有第二电极的第二中线CL2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中的所有第一电极的第一中线CL1间隔开预定的距离,其中,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和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在整个长度方向上处于相同位置处”,这是因为在对比文件3中,一些前指状电极7的中线和一些后指状电极11的中线位于相同的位置处。(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多个第一电极和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接触形成在所述发射极部分处的带纹理的表面,并且所述多个第二电极和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接触形成在所述背表面场部分处的带纹理的表面”,在对比文件2中的附图中,电极位于绝缘层(2/6)上,而没有穿透绝缘层(2/6)。同时,即使在对比文件2中记载有带纹理的表面,但是对比文件2也没有提及该带纹理的表面形成在一个表面处还是两个表面处。此外,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电极与半导体基板的纹理结构之间的接触结构。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带纹理的表面会在用于形成电极的加热处理中被去除,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很清楚地公开在形成电极之后在开口中是否保留有带纹理的表面。本申请中由于形成有电极的带纹理的表面可以用作镜面,所以光能够在带纹理的表面的形成有第一和第二电极以及第一和第二集流器的部分处被有效地反射。因此,提高了反射效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2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在中线隔开预定距离的相关陈述中,引用的是对比文件3的图7,但在对比文件3的图1中可以明显看出太阳能电池上下表面的电极隔开了预定距离,该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对于电极是否穿透绝缘层的问题,能够毫无疑义确定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烧穿工艺必然会形成接触表面的开口,电极也会接触电池片表面的发射极或背场。另外,抛开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来看,形成穿过绝缘层的开口使电极直接接触纹理表面已经是本领域所广泛采用的方式,例如公开号为US2005/0133084A1的专利文献中,就公开了直接与纹理化表面接触的方式。综上所述,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故坚持驳回。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基板的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中的每个均具有纹理,(2)所述基板的第一表面处的p导电类型的发射极部分,在所述基板的第二表面处的n型导电类型的背表面场部分,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一表面上的第一绝缘层,所述第一绝缘层包括多个开口;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二表面上的第二绝缘层,所述第二绝缘层包括多个开口,多个第一电极、第一集流器分别经由对应的绝缘层开口连接至发射极,多个第二电极和第二集流器分别经由对应的绝缘层开口连接至背表面场,多个第一电极和第一集流器接触形成在发射极部分处的带纹理的表面,并且多个第二电极和第二集流器接触形成在背表面场部分处的带纹理的表面,(3)所述多个第二电极中的所有第二电极的第二中线CL2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中的所有第一电极的第一中线CL1间隔开预定的距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太阳电池的光反射并提高光吸收,以及如何提高光入射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2),其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58]段),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绒面结构降低太阳能电池的光反射,并设置减反层提高光吸收,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披露的技术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其余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这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列第1段至第6列第4段,附图3-5),且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与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高光入射量,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披露的技术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1为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2-4,6,8-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给出结合启示,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并给出结合启示,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公开并给出结合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 月0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内容包括:基于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文本,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多个第二电极中的所有第二电极的第二中线CL2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中的所有第一电极的第一中线CL1间隔开预定的距离”修改为“沿着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所述多个第二电极中的所有第二电极的第二中线CL2与沿着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所述多个第一电极中的所有第一电极的第一中线CL1在所述第二方向上间隔开预定的距离”,删除了权利要求5,并对权利要求6-11的序号进行适应性修改。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太阳能电池,该太阳能电池包括:
n导电类型半导体的基板,其中,所述基板的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中的每一个具有带纹理的表面;
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一表面处的p导电类型的发射极部分;
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二表面处的n导电类型的背表面场部分;
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一表面上的第一绝缘层,其中,所述第一绝缘层包括多个开口;
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二表面上的第二绝缘层,其中,所述第二绝缘层包括多个开口;
多个第一电极,所述多个第一电极沿着第一方向被设置并且经由所述第一绝缘层的多个开口连接至所述发射极部分;
多个第一集流器,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沿着与所述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在长度方向上延伸并且经由所述第一绝缘层的多个开口连接至所述发射极部分;
多个第二电极,所述多个第二电极沿着所述第一方向被设置并且经由所述第二绝缘层的多个开口连接至所述背表面场部分;以及
多个第二集流器,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沿着所述第二方向在长度方向上延伸并且经由所述第二绝缘层的多个开口连接至所述背表面场部分,
其中,所述多个第二电极的数量不同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的数量,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电极中的两个相邻的第一电极彼此间隔开第一间距P1,并且所述多个第二电极中的两个相邻的第二电极彼此间隔开第二间距P2,所述第二间距P2不同于所述第一间距P1,
其中,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的数量与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的数量相同,
其中,沿着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所述多个第二电极中的所有第二电极的第二中线CL2与沿着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所述多个第一电极中的所有第一电极的第一中线CL1在所述第二方向上间隔开预定的距离,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和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在整个长度方向上处于相同位置处,并且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电极和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接触形成在所述发射极部分处的带纹理的表面,并且所述多个第二电极和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接触形成在所述背表面场部分处的带纹理的表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不可能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和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在整个长度方向上处于相同位置处,其中,沿着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所述多个第二电极中的所有第二电极的第二中线CL2与沿着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所述多个第一电极中的所有第一电极的第一中线CL1在所述第二方向上间隔开预定的距离”,这是因为在对比文件3中,对比文件3的图7的左侧上的两个电池22和23包括有四个前指状电极7和七个后指状电极11,并且四个前指状电极7的中线和该七个后指状电极11中的四个后指状电极11的中线位于相同位置处。(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多个第一电极和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接触形成在所述发射极部分处的带纹理的表面,并且所述多个第二电极和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接触形成在所述背表面场部分处的带纹理的表面”,在对比文件2中的附图中,电极位于绝缘层(2/6)上,而没有穿透绝缘层(2/6)。同时,即使在对比文件2中记载有带纹理的表面,但是对比文件2也没有提及该带纹理的表面形成在一个表面处还是两个表面处。此外,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电极与半导体基板的纹理结构之间的接触结构。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带纹理的表面会在用于形成电极的加热处理中被去除,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很清楚地公开在形成电极之后在开口中是否保留有带纹理的表面。本申请中由于形成有电极的带纹理的表面可以用作镜面,所以光能够在带纹理的表面的形成有第一和第二电极以及第一和第二集流器的部分处被有效地反射。因此,提高了反射效率。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9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0/0243024A1,公开日为2010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1692466A,公开日为2010年04月07日;
对比文件3:US4540843,公开日为1985年09月10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太阳能电池。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电池,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5]-[0056]、[0060]、[0062]-[0063]、[0112]段,图4A-4B):n型单晶硅衬底(相当于n导电类型半导体的基板);每个太阳能电池4的正面区域覆盖有多个窄线性指状电极40a(相当于多个第一电极,所述多个第一电极沿着第一方向被设置);与多个窄线性指状电极40a相连的两个窄宽度锯齿状汇流电极40b,从整体上看其与40a的排布方向垂直交叉(相当于多个第一集流器,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沿着与所述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在长度方向上延伸);在太阳能电池4的背表面区域形成多个窄线性指状电极41a,其排布方向与40a的方向相同(相当于多个第二电极,所述多个第二电极被沿着所述第一方向被设置);与多个窄线性指状电极41a相连的两个窄宽度锯齿状汇流电极41b,从整体上看其与41a的排布方向垂直交叉(相当于多个第二集流器,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沿着所述第二方向在长度方向上延伸,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和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在整个长度方向上处于相同位置处),窄线性指状电极41a的数量大于窄线性指状电极40a的数量(相当于所述多个第二电极的数量不同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的数量),窄宽度锯齿状汇流电极40b和窄宽度锯齿状汇流电极41b的数量相同(相当于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的数量与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的数量相同),背面窄线性指状电极41a之间的间距小于正面窄线性指状电极40a之间的间距(相当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中的两个相邻的第一电极彼此间隔开第一间距P1,并且所述多个第二电极中的两个相邻的第二电极彼此间隔开第二间距P2,所述第二间距P2不同于所述第一间距P1)。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基板的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中的每个均具有纹理,(2)所述基板的第一表面处的p导电类型的发射极部分,在所述基板的第二表面处的n型导电类型的背表面场部分,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一表面上的第一绝缘层,所述第一绝缘层包括多个开口;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二表面上的第二绝缘层,所述第二绝缘层包括多个开口,多个第一电极、第一集流器分别经由对应的绝缘层开口连接至发射极,多个第二电极和第二集流器分别经由对应的绝缘层开口连接至背表面场,多个第一电极和第一集流器接触形成在发射极部分处的带纹理的表面,并且多个第二电极和第二集流器接触形成在背表面场部分处的带纹理的表面,(3)沿着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所述多个第二电极中的所有第二电极的第二中线CL2与沿着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所述多个第一电极中的所有第一电极的第一中线CL1在所述第二方向上间隔开预定的距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太阳电池的光反射并提高光吸收,以及如何提高光入射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电池,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58]段):N型硅基体,对硅基片进行去损伤层、制绒,电池的两个表面可以是绒面(参见第0009段,相当于基板的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中的每个均具有纹理),N型硅基体材料表面的磷扩散区,N型硅基体材料背面的硼扩散区(相当于所述基板的第一表面处的p导电类型的发射极部分,在所述基板的第二表面处的n型导电类型的背表面场部分),在太阳能电池正面和背面分别形成正面钝化减反层和背面减反层(相当于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一表面上的第一绝缘层,在所述基板的所述第二表面上的第二绝缘层),印刷正背电极后烧结,从而制备太阳能电池,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绒面结构降低太阳能电池的光反射,并设置减反层提高光吸收,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披露的技术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正背电极是第一电极、第一集流器、第二电极和第二集流器的基础上,为了实现电极的电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使所述第一绝缘层包括多个开口,所述第二绝缘层包括多个开口,将第一电极、第一集流器、第二电极和第二集流器分别经由对应的绝缘层开口连接至发射极或背表面场,正背电极分别接触发射极和背表面的带纹理的表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还可以参考以下文献US2005/0133084A1,公开日2005年06月23日,申请人为 Toshio Joge等,说明书第[0034]-[0035]段、图1;CN101937944A,公开日2011年01月05日,申请人为上海交通大学,说明书第[0030]-[0043]段、图1;CN101866971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申请人为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说明书第[0011段]、图1-3;CN101840953A,公开日2010年09月22日,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说明书第[0047]-[0055]段、图8)。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双面太阳能电池,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段至第6栏第4段,附图3-5):位于上表面的沿第一方向延伸的指状电极7(即第一电极)和位于下表面的沿第一方向延伸的指状电极11(即第二电极)相互错开,所处的基准线均不同(相当于沿着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所述多个第二电极中的所有第二电极的第二中线CL2与沿着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所述多个第一电极中的所有第一电极的第一中线CL1在所述第二方向上间隔开预定的距离),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高光入射量,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披露的技术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5]-[0056]、[0060]、[0062]-[0063]、[0112]段,图4A-4B):窄线性指状电极41a的数量大于窄线性指状电极40a的数量(相当于所述多个第二电极的数量大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的数量);正面的窄线性指状电极40a的电极间距为2mm,背面的窄线性指状电极41a的电极间距为1.2mm(相当于所述第二间距P2小于所述第一间距P1);当定义比率n为背面窄线性指状电极间距与正面窄线性指状电极的比值时,n=1.2/2=0.6(该范围在第一间距P1和所述第二间距P2的比率n满足公式:0.1<><1,其中,n=p2>1,其中,n=p2>
权利要求5,7-8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5]-[0056]、[0060]、[0062]-[0063]、[0112]段,图4A-4B):从整体上看锯齿状汇流电极41b与41a的排布方向垂直交叉,对比文件1的第四实施例公开了背面汇流条341b为条状,与指状电极41a垂直相交(相当于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与所述多个第一电极垂直相交,并且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与所述多个第二电极垂直相交);每个指状电极40a厚度为30μm~80μm(该范围在多个第一电极中的每一个第一电极具有大于10μm的厚度的范围内),行宽为50μm~120μm(该范围与多个第一电极中的每一个第一电极具有小于60μm的线宽有交集);每个指状电极41a厚度为20μm~60μm(多个第二电极中的每一个第二电极具有大于10μm的厚度),行宽为50μm~150μm(该范围与多个第二电极中的每一个第二电极具有小于70μm的线宽有交集)。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9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58]段):在太阳能电池正面和背面分别形成正面钝化减反层和背面减反层,其中硼掺杂区域为p 掺杂(相当于所述背表面场部分的掺杂浓度高于所述基板的掺杂浓度);在太阳能电池正面形成正面钝化减反层(相当于所述第一绝缘层具有防反射功能和钝化功能);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减反射层提高光吸收率。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5]-[0058]段):该正面钝化减反层为氮化硅(相当于所述第一绝缘层由氮化硅膜形成),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减反射层提高光吸收率。而第一绝缘层还可以选择氧化硅膜和氧化铝膜中的至少一种,起到钝化减反的作用,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确实没有公开“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和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在整个长度方向上处于相同位置处”这一技术特征,但是这一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55]-[0056]、[0060]、[0062]-[0063]、[0112]段,图4A-4B):与多个窄线性指状电极40a相连的两个窄宽度锯齿状汇流电极40b,从整体上看其与40a的排布方向垂直交叉(相当于多个第一集流器),与多个窄线性指状电极41a相连的两个窄宽度锯齿状汇流电极41b,从整体上看其与41a的排布方向垂直交叉(相当于多个第二集流器,所述多个第一集流器和所述多个第二集流器在整个长度方向上处于相同位置处);同时,虽然对比文件3如图7所示的实施例没有明确公开“沿着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所述多个第二电极中的所有第二电极的第二中线CL2与沿着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所述多个第一电极中的所有第一电极的第一中线CL1在所述第二方向上间隔开预定的距离”这一特征,但是在对比文件3如图3-5所示的实施例中已经明确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最后1段-第6栏第1段、图3-5):位于上表面的沿第一方向延伸的所有指状电极7(即第一电极)和位于下表面的所有沿第一方向延伸的指状电极11(即第二电极)相互错开,所处的基准线均不同(相当于沿着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所述多个第二电极中的所有第二电极的第二中线CL2与沿着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所述多个第一电极中的所有第一电极的第一中线CL1在所述第二方向上间隔开预定的距离),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高光入射量。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披露的技术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段):电池的两个表面可以是平面,也可以是绒面结构(相当于基板的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中的每个均具有纹理),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绒面结构降低太阳能电池的光反射。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第一电极、第一集流器接触发射极部分处的带纹理的表面、第二电极和第二集流器接触形成在所述背表面场部分处的带纹理的表面,但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正背电极是第一电极、第一集流器、第二电极和第二集流器的基础上,为了实现电极的电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使所述第一绝缘层包括多个开口,所述第二绝缘层包括多个开口,将第一电极、第一集流器、第二电极和第二集流器分别经由对应的绝缘层开口连接至发射极或背表面场,并使第一电极、第一集流器分别接触发射极带纹理的表面,第二电极和第二集流器分别接触背表面的带纹理的表面,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通过与带纹理的表面接触,从而提高第一和第二电极以及第一和第二集流器的部分处的反射效率,这是由于该具有纹理的表面的结构带来的,而由于可以采用与该纹理结构相同的结构,因此,也可以实现提高反射效率的相同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9 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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