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口径金属管道对接定位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大口径金属管道对接定位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95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569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22831.3
申请日:2016-10-27
复审请求人:董兰田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辉
合议组组长:马雪松
参审员:庄丽丽
国际分类号:B23K37/05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客观上起到了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的作用,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22831.3,名称为“大口径金属管道对接定位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董兰田。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27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段(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2017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DE1779650U,公告日为1958年12月18日;
对比文件2:US3030903A,公告日为1962年04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大口径金属管道对接定位装置,包括定位杆、支撑杆、铰接盘A、铰接盘B和丝杠,其特征是通过丝杠控制调整铰接盘A和铰接盘B间距离,改变支撑杆角度,实现多对相对定位杆间距径值同步增大,支撑两节管道接口实现同心相贴并固定定位;其中的定位杆为多对两端具有不同长度和角度的内向抹角,中间平直,向外一面为横向弧形,可以先行安装大口径金属管道对接定位装置于已定位管道,再行对接新加管道节段,向内一面设置圆弧形凸起铰接耳的高刚性强度钢杆;支撑杆为多对两端设有铰链轴孔,断面为长方矩形的钢杆;铰接盘A中心为与丝杆匹配的圆孔,铰接盘B中心为与丝杠匹配的丝孔,周边设置与支撑杆匹配的铰接齿的圆盘;丝杆为一端设丝,另一端设有固定环挡和旋方的圆钢;定位杆、支撑杆与铰接盘A和铰接盘B间用铰接轴连接为动态一体,铰接盘A与铰接盘B由丝杠穿接,铰接盘A由套挂于丝杠上、设有顶丝的固定套环定位于固定环挡内侧;每条定位杆的侧面设置确定位置的刻度标,校对定位杆上的刻度标准确定位,刚性固定两节管道处理想的精度。”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中定位杆两端的内向抹角为不同长度和角度,可以先行安装大口径金属管道对接定位装置于已定位管道,再行对接新加管道节段,定位杆上的铰接座具体为圆弧形凸起铰接耳,定位杆材质选择为高刚性强度钢,支撑杆为断面为长方矩形的钢杆,本申请中驱动装置为丝杠(对比文件1为液压伸缩装置),铰接盘A与铰接盘B由丝杠穿接,通过丝杠控制调整铰接盘A和铰接盘B间距离,铰接盘A中心为与丝杆匹配的圆孔,铰接盘B中心为与丝杠匹配的丝孔,丝杆为一端设丝,另一端设有固定环挡和旋方的圆钢;铰接盘A由套挂于丝杠上、设有顶丝的固定套环定位于固定环挡内侧;每条定位杆的侧面设置确定位置的刻度标,校对定位杆上的刻度标准确定位,刚性固定两节管道处理想的精度。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指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同也是针对大口径管道进行对接定位的;2)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设置铰接耳、灵活设置内向抹角的角度长度、以及先行安装大口径金属管道对接定位装置于已定位管道,再行对接新加管道节段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尽管对比文件1采用液压缸进行驱动,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丝杠进行内支撑驱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液压缸活塞杆替换为丝杠装置;至于在定位时设置刻度作为参考也是焊接夹具中的常规设置;3)对比文件1中管件对接的状态与本申请是类似的,两者内支撑的驱动装置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采用丝杠进行内支撑驱动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的支撑定位的管件对接方式与本申请中对接的管件不同,但并不影响对比文件2给出圆管内支撑驱动装置设置的技术启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记载大口径,但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口径是指管道内部具有容纳人员活动空间,实施直视操作为前提的。其内径应在600MM以上,且已是极其困难的最低限度。或者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述的大口径,是以能否容纳人员在管道内部实施操作划分适用范围的。并在该前提下指出本申请对口的管件具有质量大、惯性大、安全因素多、定位固定难度大、精度要求高、内外对焊层次多的特点,正是因为这些特点,采用了本申请中针对性的技术特征,即向内抹角不同的设置,铰接耳加强了刚度、手动丝杠便于在受限空间操作、刻度标便于精度控制,另,对比文件1未公开定位杆向外一面为横向弧形,且采用上述各个特征产生了上述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1页第1、2段中明确记载其用于大口径管道;2)铰接耳设置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公开了定位杆具有内向抹角,其也具有避免碰撞的效果;3)复审请求人所述“要在管道内部进行现场操作”的前提不成立,并且,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采用丝杠驱动的技术启示;4)在定位时设置刻度作为参考是焊接夹具中的常规设置;5)对比文件1图1-2公开了“向外一面为横向弧形”。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中定位杆两端的内向抹角为不同长度和角度,定位杆上的铰接座具体为圆弧形凸起铰接耳,定位杆向外一面为横向弧形,材质选择为高刚性强度钢,支撑杆为断面为长方矩形的钢杆,2)本申请中驱动装置为丝杠(对比文件1为液压伸缩装置),铰接盘A与铰接盘B由丝杠穿接,通过丝杠控制调整铰接盘A和铰接盘B间距离,铰接盘A中心为与丝杆匹配的圆孔,铰接盘B中心为与丝杠匹配的丝孔,丝杆为一端设丝,另一端设有固定环挡和旋方的圆钢;铰接盘A由套挂于丝杠上、设有顶丝的固定套环定位于固定环挡内侧;每条定位杆的侧面设置确定位置的刻度标,校对定位杆上的刻度标准确定位,刚性固定两节管道处理想的精度。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指出:1)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定位装置用于“大口径”管道的焊接(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2段),且公开了定位装置先插入一个管件,然后再安装另一个管件,与本申请中定位装置的定位、涨紧的发明构思相同,其中对比文件1中定位装置涨紧时的驱动装置与本申请不同,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丝杠驱动的焊接定位装置,与本申请中的驱动装置相同,给出了技术启示,不论对比文件1是否记载该大口径能否容纳操作人员内部操作,不影响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可以替换驱动方式的技术启示,不存在对比文件1中的大口径管道不能使用对比文件2中丝杠驱动方式的情况。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铰接耳和直接设孔连接的优缺点,可以根据具体需要选择设置,另,对比文件1公开了定位杆具有内向抹角,而将定位杆设置为两端具有不同长度和角度的向内抹角属于根据需要常规选择。3)在定位时设置刻度作为参考是焊接夹具中的常规设置,不论是本申请还是对比文件1中,大口径管道最终的对位是以管道口两端的距离便于焊接为准,该焊接距离的确定可以通过管道内测量或管道外测量获得,而根据不同的驱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相应的测量方法。4)定位杆向外一面设置为横向弧形使其与管道内壁贴合以增加摩擦力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说明书的技术特征“针对远距离、大流量管路常采用分段的大口径金属管对接焊接的施工过程”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增加上述技术特征后并未对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一种大口径金属管道对接定位装置”产生结构上的影响,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构成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未发生变化。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其为大口径金属管道对接定位装置;2)定位装置使用中的移动、支撑定位的动力均来自直接的人工动能;3)是一件独立应用的工具;4)简单、安全可靠的应用程序;5)具有明确的定位和检验标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分别具有优于其的技术效果。另,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焊接夹具,针对的是管道与法兰盘间的对接定位,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本质上的差别。综上,不能从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大口径金属管道对接定位装置,包括定位杆、支撑杆、铰接盘A、铰接盘B和丝杠,其特征是针对远距离、大流量管路常采用分段的大口径金属管对接焊接的施工过程,通过丝杠控制调整铰接盘A和铰接盘B间距离,改变支撑杆角度,实现多对相对定位杆间距径值同步增大,支撑两节管道接口实现同心相贴并固定定位;其中的定位杆为多对两端具有不同长度和角度的内向抹角,中间平直,向外一面为横向弧形,可以先行安装大口径金属管道对接定位装置于已定位管道,再行对接新加管道节段,向内一面设置圆弧形凸起铰接耳的高刚性强度钢杆;支撑杆为多对两端设有铰链轴孔,断面为长方矩形的钢杆;铰接盘A中心为与丝杆匹配的圆孔,铰接盘B中心为与丝杠匹配的丝孔,周边设置与支撑杆匹配的铰接齿的圆盘;丝杆为一端设丝,另一端设有固定环挡和旋方的圆钢;定位杆、支撑杆与铰接盘A和铰接盘B间用铰接轴连接为动态一体,铰接盘A与铰接盘B由丝杠穿接,铰接盘A由套挂于丝杠上、设有顶丝的固定套环定位于固定环挡内侧;每条定位杆的侧面设置确定位置的刻度标,校对定位杆上的刻度标准确定位,刚性固定两节管道处理想的精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段(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2019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大口径金属管道对接定位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焊接对接的液压驱动管件对中定位装置,其实质为一种大口径金属管道对接定位装置,由于金属管道为大口径,其隐含公开了针对远距离、大流量管路提供流体输送,而且上述对接定位装置应用于分段的大口径金属管对接焊接的施工过程中,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3页,图1-2):包括定位杆4、支撑杆5、固定端套环8(即铰接盘A)、移动端套环8(即铰接盘B)和液压伸缩装置,通过液压伸缩装置控制调整固定端套环8和移动端套环8间距离,改变支撑杆5角度,实现多对相对定位杆4间距径值同步增大,支撑两节管道接口实现同心相贴并固定定位;其中的定位杆4为多对两端具有内向抹角,中间平直,可以先行安装大口径金属管道对接定位装置于已定位管道1中,再行对接新加管道2节段(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段),向内一面设置凸起铰接座的杆;支撑杆5为多对两端设有铰链轴孔;固定端套环8和移动端套环8周边设置与支撑杆5匹配的铰接齿的圆盘(参见图1、2);定位杆4、支撑杆5与固定端套环8和移动端套环8间用铰接轴连接为动态一体,固定端套环8和移动端套环8由液压伸缩装置穿接。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中定位杆两端的内向抹角为不同长度和角度,定位杆上的铰接座具体为圆弧形凸起铰接耳,定位杆向外一面为横向弧形,材质选择为高刚性强度钢,支撑杆为断面为长方矩形的钢杆,2)本申请中驱动装置为丝杠(对比文件1为液压伸缩装置),铰接盘A与铰接盘B由丝杠穿接,通过丝杠控制调整铰接盘A和铰接盘B间距离,铰接盘A中心为与丝杆匹配的圆孔,铰接盘B中心为与丝杠匹配的丝孔,丝杆为一端设丝,另一端设有固定环挡和旋方的圆钢;铰接盘A由套挂于丝杠上、设有顶丝的固定套环定位于固定环挡内侧;每条定位杆的侧面设置确定位置的刻度标,校对定位杆上的刻度标准确定位,刚性固定两节管道处理想的精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驱动定位杆以及定位杆、支撑杆形状材质的具体设置。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定位杆4具有内向抹角以及铰接座,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内向抹角的设置有利于管件套入,针对不同的需要,灵活设置内向抹角的角度长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在管件组对时,无论是先固定好一根管,还是两个同步固定都是常规的固定方式,因此,设置定位杆两端的内向抹角为不同长度和角度以便于固定时插入管件或管件的套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至于根据结构需要,设置定位杆上的铰接座具体为圆弧形凸起铰接耳,定位杆向外一面为横向弧形且材质选择为高刚性强度钢,支撑杆为断面为长方矩形的钢杆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焊接夹具,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3栏,图1-2):在管道和法兰的对接中采用对接定位装置,其中套盘54(即铰接盘A)与螺母盘46(即铰接盘B)由丝杠40穿接,通过丝杠40控制调整套盘54(即铰接盘A)与螺母盘46(即铰接盘B)间距离,套盘54中心为与丝杆匹配的圆孔,螺母盘46中心为与丝杠匹配的丝孔,丝杆为一端设丝,另一端设有固定环挡43和旋转曲柄42;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设定圆管内支撑的驱动装置,给出了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控制,有动机将其结构运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替换其驱动装置,在将其结构运用于对比文件1时,进一步,设置丝杆为一端设有旋方的圆钢以及铰接盘A由套挂于丝杠上、设有顶丝的固定套环定位于固定环挡内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设置;至于设置刻度作为参考也是焊接夹具中的常规设置,在管内进行操作定位装置的情况下,在每条定位杆的侧面设置确定位置的刻度标,校对定位杆上的刻度标准确定位,以使刚性固定的两节管道处于理想的精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记载了定位装置用于“大口径”管道的焊接,其发明构思与本申请中定位装置的定位、涨紧的发明构思相同,其中对比文件1未公开丝杠驱动方式,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丝杠驱动的焊接定位装置,给出了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选择液压驱动或是丝杠驱动,在对比文件1的焊接定位装置采用丝杠驱动的情况下,依据丝杠驱动的结构需要,操作人员需要在管道内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替换为对比文件2中的驱动方式时,会结合丝杠驱动方式的特点,针对适合丝杠驱动且人能够操作的大口径管道进行驱动方式的替换。至于焊接定位装置中,定位杆的设置数量、定位杆与支撑杆的铰接形式、定位杆与金属管的承接形式以及定位杆两端内向抹角的长度角度等不同,均是实现管道与定位杆支撑中的不同结合方式或是形式,属于本领域可实现支撑连接的常规选择,尽管在定位杆的细节上具有不同,但是该不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2)不论是机械驱动还是人力驱动,以及定位装置是否为单一独立的工具,均具有各自的优缺点,不具有可比性,没有那一个具有绝对的优势,仅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需要的一种选择。
3)对比文件1公开了定位装置先插入一个管件,然后再安装另一个管件,与本申请中定位装置的定位、涨紧的发明构思相同,安装顺序基本相同,至于驱动装置所带来的不同也是由其结构本身特点所造成,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同的驱动方式,在能够得到相同驱动方式的定位装置结构的情况下,其操作顺序相同。
4)在定位时设置刻度作为参考是焊接夹具中的常规设置,为了更准确的设置定位装置的位置,在定位杆上设置刻度以便于确定其移动距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的,不论是本申请还是对比文件1中,大口径管道最终的对位是以管道口两端的距离便于焊接为准,该焊接距离的确定可以通过管道内测量或管道外测量获得,而根据不同的驱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相应的测量方法,即使将其刻度设置在定位杆上也不足以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5)在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是其焊接定位装置采用丝杠驱动的驱动方式,而其他结构的不同并不能影响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可以替换驱动方式的技术启示。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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