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多脉管肾神经调制的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多脉管肾神经调制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53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45597
优先权日:2006-06-12
申请(专利)号:201510527059.0
申请日:2007-06-08
复审请求人:美敦力AF卢森堡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晶
合议组组长:刘宇儒
参审员:马丽莉
国际分类号:A61N1/36,A61B18/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而言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27059.0,名称为“用于多脉管肾神经调制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分案申请,申请人为美敦力AF卢森堡公司,申请日为2007年06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06月12日,分案提交日为2015年08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5页;2017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6/0041277A1,公开日期为2006年02月23日。
驳回理由具体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导管被配置以缩小递送模式血管内递送并且展开成膨胀的治疗模式;2)在第一和第二电场之间产生重叠区域Z以调制经过所述重叠区域Z和支配所述患者的单个肾的神经纤维;3)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元件、第二元件、导管均位于血管内,而对比文件1中电极元件和导管位于血管外。区别技术特征1)-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脉管肾神经调制时对电极和导管进行设置、对治疗模式和神经调制能量进行选择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实施患者的肾神经调制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电场发生器,所述电场发生器被配置而放置在所述患者以外;
配置用于以缩小递送模式血管内递送并且展开成膨胀的治疗模式的导管;
与所述导管连接且配置用于血管内放置在所述患者的第一脉管之内的第一元件,所述第一元件包括与所述电场发生器可操作连接的多个第一电极;和
配置用于血管内放置在所述患者的不同于所述第一脉管的第二脉管之内的第二元件,所述第二元件包括与所述电场发生器可操作连接的多个第二电极;以及
其中配置所述装置以从所述电场发生器分别在第一电极之间传送第一电场和在第二电极之间传送第二电场以在所述第一和第二电场之间产生重叠区域Z以调制经过所述重叠区域Z和支配所述患者的单个肾的神经纤维。
2. 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传送到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的第一和第二电场被配置用于阻断沿着所述神经纤维的神经传送。
3. 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传送到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的第一和第二电场被配置用于至少部分消融所述神经纤维。
4. 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二元件与所述导管连接。
5. 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所述导管被配置用于在所述患者的肾血管内递送。
6. 权利要求5的装置,其中所述导管被配置用于在所述患者的肾动脉内递送。
7. 权利要求6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元件被配置用于放置在从所述肾动脉分支的第一分支脉管,并且所述第二元件被配置用于放置在从所述肾动脉分支的第二分支脉管。
8. 权利要求6的装置,其中所述导管包括纵轴,并所述导管的纵轴被配置沿着所述肾动脉的纵向尺寸而定位。
9. 权利要求8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电极被配置以与所述导管的纵轴侧面间隔。
10. 权利要求9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二电极被配置以与所述导管的纵轴侧面间隔。
11. 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电极被配置用于双极传送在所述第一电极之间的电场并且所述第二电极被配置用于双极传送在所述第二电极之间的电场。
12. 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所述导管是第一导管并且所述第二元件与血管内定位的第二导管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涉及单血管肾神经调制,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不可能在第一血管和第二血管中分别产生的第一电场和第二电场之间形成重叠区域;(2)将电极和导管设置在血管外与设置在血管内进行肾神经调制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就本申请所涉及的肾神经调制技术而言,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并不存在通过血管内进行肾神经调制的常规技术;(3)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修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从而将对比文件1的探针单独地进行血管内递送或与第一元件和第二元件相结合地进行血管内递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依靠多个第一电极进行双极PEF治疗实现某一脉管的肾神经调制的方案,而人体内存在多个脉管,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如果要对多个脉管进行神经调制,既可以针对多个脉管的每一个分别提供仅具有一个电极的装置进行神经调制,也可以提供一具有多个电极(包括双电极)的装置,其中每个脉管都放置多个电极,以对这些脉管同时进行肾神经调制,这是本领域实现相同医疗效果的两种常用的技术手段;单脉管多电极的方案和多脉管多电极的方案仅仅在脉管的数量上存在差异,而这一差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并且,在电磁场领域,两个方向相同的电场重叠的场强大于非重叠部分是公知常识,而具有多个电极的肾神经调节方案中,两个电极所产生的电场必然会有重叠,而电场强度越大对组织细胞的伤害也越大,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当电极的重叠电场强度有可能会造成对细胞的伤害,而单纯地减少电场强度又有可能导致电场刺激不够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重叠部分的电场作用于肾神经,达到既能实现对肾神经的调制,又减少了对其他细胞的伤害的效果。(2)本领域中将电极插入到血管中进行神经调制已经是惯用的技术手段,而且将电极放入血管中和放入血管外需要采取的不同措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只需要采用常规的技术手段即可。(3)在对比文件1中,因为神经是紧贴着血管壁的,当电极元件位于血管壁外时,为了能够让电极尽可能地靠近神经,需要使电极非常贴近血管,沿着血管的走向进行定位,而如果电极元件偏离了血管,就会导致和神经的距离增大,而让元件一直沿着血管递送并进行正确定位,这在操作上是有一定难度的,对比文件1中将电极元件的远端部件环绕血管,以及如图13的方案中,将电极制成包括内弧形面,以致更多的电极表面积和肾动脉壁并列,都是出于这样的考量,否则,如果电极离血管和神经比较远,就需要很大的电场强度才能对神经产生一定的刺激,而电场太强,又会对其他细胞产生伤害。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可以将电极放入血管内进行神经调制的手段及其优点,因此,在面对对比文件1时,有动机想到将电极放入血管内解决这个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3、11进行修改,删除权利要求7,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涉及血管外递送脉冲电场以获得相应的神经调制,这既不是脉管内的也不是多脉管的,并且,在血管内和血管外设置的互换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选择,血管内与血管外具有完全相反的含义和差别;(2)对比文件1的图13B图示了电极元件230,其包括一对双极电极233,同样图13C公开了具有电极233的远端部分232,这些设置中的电极233并不对应于“与导管连接且配置用于血管内放置在患者的第一脉管之内的第一元件”和“配置用于血管内放置在患者的不同于第一脉管的第二脉管之内的第二元件”;(3)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或启示装置被配置用于“在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之间传送电场以调制促进患者的肾功能的神经纤维,同时将第一元件定位在第一脉管之内并且将第二元件定位在第二脉管之内”,也没有公开“第一脉管是患者的肾动脉的第一分支脉管并且第二脉管是肾动脉的第二分支脉管,或其中第一脉管是患者的肾动脉并且第二脉管是患者的肾静脉”,实际上,通过位于这些不同分支中的电极之间传送电场,聚焦于将能量传送到肾解剖结构的具体位点,可以提供每次治疗更高的成功率,与在相同分支中或位于血管外的电极之间进行非聚焦治疗相比,可降低能量传送没有命中神经的风险。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后的新的权利要求1-3、10如下:
“1. 一种用于实施患者的肾神经调制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电场发生器,所述电场发生器被配置而放置在所述患者以外;
配置用于以缩小递送模式血管内递送并且展开成膨胀的治疗模式的导管;
与所述导管连接且配置用于血管内放置在所述患者的第一脉管之内的第一元件,所述第一元件包括与所述电场发生器电耦合的第一电极;和
配置用于血管内放置在所述患者的不同于所述第一脉管的第二脉管之内的第二元件,所述第二元件包括与所述电场发生器电耦合的第二电极;以及
其中配置所述装置以在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之间传送电场以调制促进所述患者的肾功能的神经纤维,同时将所述第一元件定位在所述第一脉管之内并且将所述第二元件定位在所述第二脉管之内,
其中所述第一脉管是所述患者的肾动脉的第一分支脉管并且所述第二脉管是所述肾动脉的第二分支脉管,或者其中所述第一脉管是所述患者的肾动脉并且所述第二脉管是所述患者的肾静脉。
2. 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传送到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之间的电场被配置用于阻断沿着所述神经纤维的神经传送。
3. 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传送到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之间的电场被配置用于至少部分消融所述神经纤维。”
“10. 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被配置用于双极传送于其间的电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0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5页;2019年07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而言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6/0041277A1,公开日期为2006年02月23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实施患者的肾神经调制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肾神经调节的装置,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34,说明书第[0039],[0040],[0088]-[0090],[0114]-[0116]段、附图12,13A-C):脉冲电场发生器100(相当于电场发生器)位于患者外部(相当于电场发生器被配置而放置在患者以外);通过使用如计算机断层摄影术(“CT”)引导将针导入筋膜F内,电极可以位于肾动脉和/或肾静脉的临近;针可以包括导入探针220,当探针220位于Gerota筋膜内部时,电极元件230(相当于第一元件)通过所述探针输送到肾血管系统(例如,肾动脉RA)的邻近,电极元件230可以包括导管(相当于导管),并且耦联到电极元件上的电极233(相当于所述第一元件包括与所述电场发生器电耦合的第一电极)可以将PEF治疗或其它类型的治疗输送到沿着肾动脉定位的肾神经结构(相当于调制促进所述患者的肾功能的神经纤维),且电极233可以提供双极电极,图13A中电极233包括一对两极电极线圈,且可以进行两极PEF治疗(相当于在电极之间传送电场),脉冲电场可以通过电极输送到动脉周围的肾神经,并且电极排列以致脉冲电场沿着动脉的纵向维度排列,以调剂沿着肾神经的神经活性;其中所述电极设置成以下列各项进行排列:(a)减小的输送模型,用于放置在肾血管系统附近,和(b)扩张的治疗构型,用于将脉冲电场输送到肾神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用于放置在所述患者的不同于所述第一脉管的第二脉管之内而配置的第二元件,所述第二元件包括与所述电场发生器电耦合的第二电极;其中配置所述装置以在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之间传送电场以调制促进患者的肾功能的神经纤维; (2)其中所述导管被配置以缩小递送模式血管内递送并且展开成膨胀的治疗模式; (3)权利要求1中的与导管连接的用于血管内放置及定位在患者第一脉管内的第一元件、放置及定位在所述患者的不同于所述第一脉管的第二脉管之内而配置的第二元件、导管均位于血管内,而对比文件1中的电极元件和导管位于血管外;
(4)第一脉管是所述患者的肾动脉的第一分支脉管并且第二脉管是肾动脉的第二分支脉管,或者其中第一脉管是患者的肾动脉并且第二脉管是患者的肾静脉。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1)为肾神经的调节提供多脉管的多电极的选择方案,并减小对非目标区域的细胞伤害; (2)如何使元件整体容易输送以及如何在血管内传递电场; (3)减小定位的操作难度;
(4)对什么脉管进行肾神经调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依靠多个第一电极进行双极PEF治疗实现某一脉管的肾神经调制的方案,由于存在多个脉管,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如果要对多个脉管进行神经调制,既可以针对多个脉管的每一个分别提供电极装置进行神经调制,也可以提供一具有多个电极的装置,其中每个脉管都放置多个电极,以对这些脉管同时进行肾神经调制,这是本领域实现相同医疗效果的两种常用的技术手段;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脉冲电场沿着动脉的纵向维度排列,以调节沿着肾神经的神经活性,以及使用具有通常沿着肾动脉的纵向维度排列的PEF,将会优先在靶点肾神经细胞中引起电穿孔等神经调节,而不会影响非靶点细胞,而在多个脉管同时提供电场的情况下,必然会存在两个电场的重叠区域的电场强度较大的结果,因此,为了减小对非靶点细胞的伤害和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所述第一和第二电场之间产生重叠区域Z的方式传送所述第一和第二电场,从而减小电场强度,减轻对非靶点细胞的损害,即该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所述电极设置成以下列各项进行排列:(a)减小的输送模型,用于放置在肾血管系统附近,和(b)扩张的治疗构型,用于将脉冲电场输送到肾神经。即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将电极被配置以缩小递送模式血管内递送并且展开成膨胀的治疗模式,而电极元件可以包括导管,其位于导管内部进行推送,因此为达到电极的上述递送模式和治疗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电极元件中的导管配置成相同的递送模式和治疗模式,即导管也配置为以缩小递送模式血管内递送,从而使元件整体容易递送,并在治疗时展开成膨胀的治疗模式从而利于电场进行传递,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电极和导管在血管内或血管外是常见设置位置,而本领域中将电极插入到血管中进行神经调制也已经是惯用的技术手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将电极在血管内递送比电极在血管外必须紧贴血管壁递送,更容易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医疗调制需要对上述两种设置位置作出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第一分支脉管、第二分支脉管是脉管常见的分支结构,肾动脉、肾静脉也是在肾神经调制中常见的脉管类型,在对肾神经进行调制治疗时,为了提高治疗的成功率,并对肾神经能够更好的进行命中,根据肾神经调制的需要,通过第一元件、第二元件的相应设置,利用电极电场来实现对这些脉管的医疗调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阻断沿着所述神经纤维的神经传送”(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0]段):PEF治疗被输送到治疗位点,以产生非热神经阻断(non-thermal nerve block),减少神经信号传导,或者另外调节神经活性。至于“配置在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之间的电场来进行上述阻断”,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评述,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电场被配置用于至少部分消融所述神经纤维”(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0]段):PEF系统可以完全去除神经结构的神经,也可以不完全去除神经,产生小于完全的变化,因此,改变脉冲电场参数将对神经活性产生不同的作用。至于“配置在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之间的电场来进行上述消融”,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评述,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114]-[0115]段)已经公开了第一元件和导管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二元件也用同样的方法和导管连接起来,这是利用电极实现医疗调制时导管与元件进行连接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导管常见的血管设置位置,电极和导管在血管内或血管外常见位置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本领域中将电极插入到血管中进行神经调制也已经是惯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医疗调制需要对上述两种设置位置作出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导管常见的血管设置位置,电极和导管在血管内或血管外常见位置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本领域中将电极插入到血管中进行神经调制也已经是惯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医疗调制需要对上述两种设置位置作出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8,说明书第[0115]段,附图12):其中所述电极设置成将脉冲电场的纵向部分沿着肾神经和肾血管中的至少一种的纵向维度取向;电极元件任选地可以沿着患者大动脉的动脉长度推进。进一步的,通过将电极和导管配合,来基于导管的配置以进行相应的定位,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肾动脉定位时常用的方式。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是电极与导管元件之间常见的位置设置关系,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是电极与导管元件之间常见的位置设置关系,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90]段):电极可以动态指定成促进电极之间和/或两极能量输送,且可以进行两极PEF治疗。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增加第二导管以便与第二元件连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导管与元件实现连接设置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领域中将电极插入到血管中进行神经调制已经是惯用的技术手段,例如可参见本申请的背景技术部分,提及了PEF可以从定位在血管内的、血管外的、血管内到外的、或其组合的装置递送(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9]段),其中明确提及的文献US2003/0216792A1中就公开了将电极和导管插入到肾静脉中以进行肾神经调制的方法。而且将电极放入血管中和放入血管外需要采取的不同措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只需要采用常规的技术手段即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对比文件1中,因为神经是紧贴着血管壁的,当电极元件位于血管壁外时,为了能够让电极尽可能地靠近神经,需要使电极非常贴近血管,沿着血管的走向进行定位,而如果电极元件偏离了血管,就会导致和神经的距离增大,而让元件一直沿着血管递送并进行正确定位,这在操作上是有一定难度的,对比文件1中将电极元件的远端部件环绕血管,以及如图13的方案中,将电极制成包括内弧形面,以致更多的电极表面积和肾动脉壁并列,都是出于这样的考量,否则,如果电极离血管和神经比较远,就需要很大的电场强度才能对神经产生一定的刺激,而电场太强,又会对其他细胞产生伤害。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可以将电极放入血管内进行神经调制的手段及其优点,因此,在面对对比文件1时,有动机想到将电极放入血管内解决这个技术问题,因为神经和血管是紧挨着的,不需要在操作中将电极紧贴血管壁外放置,不需要很强的电场就能对神经产生足够的刺激从而进行神经调节,也就不会对其他的细胞产生不可逆的伤害。
(2)在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进行特征对比时,并没有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极233认为是本申请的“与导管连接且配置用于血管内放置在患者的第一脉管之内的第一元件”和“配置用于血管内放置在患者的不同于第一脉管的第二脉管之内的第二元件”,而是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电极元件230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元件”,至于“第一元件是在血管内放置在患者的第一脉管之内的”以及“配置用于血管内放置在患者的不同于第一脉管的第二脉管之内的第二元件”,并未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特征,而是作为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3)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依靠多个第一电极进行双极PEF治疗实现某一脉管的肾神经调制的方案,由于存在多个脉管,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如果要对多个脉管进行神经调制,既可以针对多个脉管的每一个分别提供电极装置进行神经调制,也可以提供一具有多个电极的装置,其中每个脉管都放置多个电极,以对这些脉管同时进行肾神经调制,这是本领域实现相同医疗效果的两种常用的技术手段;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脉冲电场沿着动脉的纵向维度排列,以调节沿着肾神经的神经活性,以及使用具有通常沿着肾动脉的纵向维度排列的PEF,将会优先在靶点肾神经细胞中引起电穿孔等神经调节,而不会影响非靶点细胞,而在多个脉管同时提供电场的情况下,必然会存在两个电场的重叠区域的电场强度较大的结果,因此,为了减小对非靶点细胞的伤害和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所述第一和第二电场之间产生重叠区域Z的方式传送所述第一和第二电场,从而减小电场强度,减轻对非靶点细胞的损害,即该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第一分支脉管、第二分支脉管是脉管常见的分支结构,肾动脉、肾静脉也是在肾神经调制中常见的脉管类型,在对肾神经进行调制治疗时,为了提高治疗的成功率,并对肾神经能够更好的进行命中,根据肾神经调制的需要,通过第一元件、第二元件的相应设置,利用电极电场来实现对这些脉管的医疗调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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