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超叠加磁极化场的节能方法及其安装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超叠加磁极化场的节能方法及其安装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54
决定日:2019-08-23
委内编号:1F2811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35641.0
申请日:2016-12-28
复审请求人:康双双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见姬
合议组组长:兰霞
参审员:宋丽
国际分类号:H01F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则该申请不具备实用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35641.0,名称为“一种超叠加磁极化场的节能方法及其安装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康双双,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第1-13页,以及2018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超叠加磁极化场的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节能方法是采用超叠加磁极化场对化学反应的原料进行磁场极化处理,以提高化学反应的效率实现的节能;
超叠加磁极化场是将单个磁体固定在紧固结构中,利用外力将磁体碎裂而保持原有磁体的整体形状,磁体碎裂的裂口方向与磁场方向平行,得到基本磁体;再将若干个基本磁体排列后使基本磁体的磁场叠加形成超叠加磁极化场;
所述的超叠加磁极化场的安装结构,所述安装结构包括2个及以上的基本体,所有基本体的侧面通过连接结构两两连接形成一个整体结构,该整体结构套接在原料管道的圆周外侧,或附着在原料管道的圆周内侧,或附着在原料容器的外侧或内侧;连接结构包括铰接转动结构和固定开合结构,铰接转动结构将相邻的两个基本体转动连接,固定开合结构将相邻的两个基本体固定连接并且能够开合;基本磁体固定在基本体上;
基本体是2个截面为弧形的基本体,两个基本体的两个连接处分别通过一个铰接转动结构和固定开合结构连接,所述铰接转动结构为铰接轴,固定开合结构为销孔与销轴固定结构;基本磁体固定在基本体的内侧面;基本体的内侧面贴合在圆形的原料管道外侧壁;
原料进行磁场极化处理,是利用超叠加磁极化场对流经超叠加磁极化场的原料分子进行处理,使原料分子的自由能增加,减少原料分子在化学反应前吸收的活化能,以提高化学反应效率和有效能量利用率实现的节能;
超叠加磁极化场,是将若干个基本磁体排列在原料管道内或者外侧面上使用,或在原料容器内侧或者容器外侧面上使用,使基本磁体的磁场叠加形成超叠加磁极化场;基本磁体的排列方式为环形、椭圆形或矩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叠加磁极化场的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多个基本磁体沿磁场方向叠加以增大超叠加磁极化场的磁场强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叠加磁极化场的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紧固结构包括紧固体和密封结构,紧固体承载和固定单个磁体;密封结构将单个磁体与紧固体结合以确保单个磁体破碎后保持整体形状。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超叠加磁极化场的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紧固体上设有与单个磁体形状相同的放置槽,单个磁体安放在放置槽内;单个磁体与放置槽过盈配合;密封结构将放置槽与单个磁体的空隙及漏出部分密封以确保整体紧固强度;
放置槽为矩形;密封结构为粘合剂或弹性材料结构;放置槽为具有刚性的材质,包括树脂、橡胶、木材、玻璃、金属合金。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叠加磁极化场的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单个磁体的侧面贴附有不显磁性的纳米材料和/或红外材料;碎裂后的基本磁体和不显磁性的纳米材料或者红外材料产生叠加和综合效果,纳米材料和红外材料在外加磁场作用下产生良好的催化作用,以提高化学反应的效率实现的节能。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叠加磁极化场的节能方法,其特征在于,单个磁体是以烧结或者粘结的方法制备,再经切割成型、充磁工序制得的高磁性的磁体产品或者磁片产品,包括纳米级磁性材料的磁体、纳米复合磁性材料的磁体、稀土纳米磁性材料的磁体、铁氧体磁性材料的磁体、钕铁硼磁性材料的磁体、钐钴磁性材料的磁体、铝镍钴磁性材料磁体、铁铬钴磁性材料的磁体;单个磁体的形状包括瓦形、长方形、圆形、圆柱形。”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一种超叠加磁极化场的节能方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所述节能方法的实施依赖于磁片龟裂后磁性能的增加,这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外力对基本磁体做功用于维持龟裂后的基本磁体的状态,这个过程是功的转化;2)在外力的受控条件下龟裂后形成的多个基本磁体保持在原有的位置,使得磁片在0到5cm内的磁感应强度增强若干倍,说明书表2实验组与对照组中的磁场强度统计对比数据表证明了该论点,同时提供附件2(通过永磁体同极相对提高磁场强度的研究,钟华等,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4年第3期,第67-69页,2014年2月)证明该论点。3)复审请求人同时提交了附件3《磁体龟裂实验说明》文件用以说明磁场强度在磁片龟裂后会增大增强、附件4-8用以证明其技术的应用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中力的作用为保持龟裂后的磁片位置不发生改变,其不产生位移,因此不存在外力做功,也不存在磁能的转换;从能量守恒的角度考虑,磁片在龟裂前后没有任何其他能源来为磁片提供能量以增强其磁性能,其磁性能未增加,其磁场强度也不可能增强;(2)没有证据表明磁片的磁场强度会随其龟裂后数量的增加而成倍增加,本申请的实验数据和附件2均不能证明该论点;(3)附件3仅对磁场中某一位置处的磁场强度进行了测量,不能用于证明整个磁场强度增强,对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8,厂家、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等均未对磁片碎裂后磁场强度增强的论点进行说明和论证。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删除了说明书中记载的文字“磁极线的密度和磁极线的作用距离也会随之增大,实现的是原本一块磁片的磁性能瞬间增加至几倍的效果”。复审请求人认为:自然状态下磁片龟裂后,由于磁力的作用会使得磁片发生位移,使得磁片总的磁场能降低,然而本申请的磁片是在受控条件下发生龟裂,其磁场能不变,符合能量守恒定律,但磁场强度发生了变化,例如一个条形磁体中部断裂后,断裂处的磁场强度相对于未断裂前变大了,断裂处的磁力线密度变大,当同时多个条状磁体在中部断裂时多个磁场相互叠加,形成叠加磁场,且由于增加了N、S极的个数,磁力线的密度增大了,使得磁场强度增加,同时提供现有技术文献(通过永磁体同极相对提高磁场强度的研究,钟华等,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4年第3期,第67-69页,2014年02月)证明上述观点。因此,本申请具备实用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了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8页,2018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2019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作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则该申请不具备实用性。
本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一种超叠加磁极化场的节能方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在受控条件下通过适当的挤压,使得一块基本磁体龟裂成几块磁片构成的,原理是一块磁片只能产生一个由S极发出到N极吸收的均匀磁场,由于本申请中一块磁片是在受控条件下经适当挤压,龟裂后会形成的几片保持在原位置上不动和磁场磁极方向也不会改变的‘同极性磁片’即基本磁体,同时在龟裂磁片之间会产生极强斥力,原本一个磁片只能产生的一个磁场,龟裂后会形成几片同极性磁片和同极性磁极场,因此同极性磁片数量和同极性磁场是以叠加的方式成倍增加的”(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磁片经合理挤压龟裂后对磁片的性能不会受到影响,相反会大幅度提高磁片本身的性能”(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同极性磁片数量和产生磁同极性磁场数量都随磁片龟裂的数量而叠加增加,磁极线密度和磁极场的强度随磁片龟裂后边长的增长而增加,作用距离也会随之增大”(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单个磁体碎裂形成基本磁体后,其磁场强度具有明显的增强,因此,在本申请中采用碎裂的基本磁体,能够极大的增加磁场强度,提高极化效果和节能效果”(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由此可知,该方法的实施过程中,一块磁片是通过挤压而龟裂形成多片基本磁体的,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挤压的压力不能转换为磁体的磁性能,并且,该方法中没有其他能量来源为磁片提供能量,因此,在该过程中磁片的磁性能不会增加,其磁场强度也不会增加,说明书中记载的“磁片龟裂后会大幅度提高磁片本身的性能”、“磁场强度会极大的增加”,明显违背了有关“能量守恒定律”的自然规律。因而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磁片断裂处磁场强度的增强不能等同于整个磁场强度增强,复审请求人通过测试数据和附件2论证了磁片断裂处的磁场强度比原先增强了,然而断裂处仅仅是磁场中的特殊位置,其不能用以说明磁片的整个磁场强度是增加的,复审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文献附件2记载了在同极性磁片相接的位置处磁场强度是增强的,其同样也记载了同极性磁片相接时有些位置处磁场强度减小了,例如表3中-6.35mm处以及6.55mm处,这两处的磁场强度减小到接近为0,因此附件2不能说明磁片龟裂后整个磁场强度增强了,本申请与所述现有技术文献均说明了磁片龟裂后磁力线的分布发生了改变,由此使得磁场强度的分布也发生了变化,有的位置磁场强度增强了,有的位置磁场强度减弱了,但其均不能证明磁片龟裂后整个磁场强度增强了。另外,从能量守恒的角度考虑,磁片在龟裂前后没有任何其他能源来为磁片提供能量以增强其磁性能,其磁性能未增加,其磁场强度也不可能增强。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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