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动力输入履带式机械设备驱动桥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595
决定日:2019-08-25
委内编号:1F2564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03412.1
申请日:2014-11-26
复审请求人:泰安九洲金城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趁肖
合议组组长:金善科
参审员:乔明侠
国际分类号:B60K17/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03412.1,名称为“一种双动力输入履带式机械设备驱动桥”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泰安九洲金城机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段(第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2018年04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887060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23日;
对比文件2:CN2725078Y,公告日为2005年09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动力输入履带式机械设备驱动桥,其特征在于,包含有设置于桥壳(6)内的主减速器(2)、左右两侧半轴(3)和轮边减速器(4),所述左右两侧半轴(3)的两端分别连接有主减速器(2)、轮边减速器(4)和行星轮架(5),所述左右两侧的主减速器(2)上分别连接有输入法兰(1);所述桥壳(6)上设置型槽定位装置(7),型槽定位装置(7)设置为V型,与拖拉机机架上的V型槽相互匹配;所述主减速器(2)采用螺旋锥齿轮传动机构;所述轮边减速器采用具有三个行星轮的行星减速传动机构;所述桥壳(6)采用整体式铸钢桥壳。”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是:(1)本申请是一种履带式机械设备驱动桥,桥壳采用整体式铸钢桥壳;主减速器采用螺旋锥齿轮传动机构,主减速器上连接有输入法兰;(2)还包括轮边减速器,左右两侧半轴的两端分别连接有主减速器、轮边减速器和行星轮架,桥壳上设置型槽定位装置,型槽定位装置设置为V型,与拖拉机机架上的V型槽相互匹配;轮边减速器采用具有三个行星轮的行星减速传动机构。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中部分属于常规技术手段,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1公开;由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2应用于工程车的差速驱动装置与本申请应用于工程车辆的履带式机械设备驱动桥技术领域相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类似,均是通过两个动力源进行驱动,因而可实现两侧车轮差速的目的,并且对比文件2中的双动力输入结构同样可以解决输入扭矩小、传动效率低、转向不灵活等技术问题。权利要求中并未对动力源进行限定,且采用电机、发动机或液压驱动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对比文件2能够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用于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2)整体式桥壳与轮边减速器之间相互独立,至于装配时需要相互配合,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均是通过两个动力源分别控制两侧车轮,对比文件2两侧车轮之间设置有壳体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桥壳、以及车轮间依靠减速器和行星轮架等结构,给出了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启示;而为了增大驱动桥壳体的强度,用整体式铸钢桥壳和两个输入法兰与之相互配合,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审查员在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入新的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申请人答复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第五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未更换证据仍旧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申请人答复第五次通知书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增加了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但审查员未进行听证作出了驳回决定。(2)对比文件2的双动力差速驱动装置解决的是现有差速器在车辆转向时存在的磨损轮胎等现象的不足,与本申请实质结构差别很大,且没有给出明示或暗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对比文件2可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且对比文件2的工程车非常宽泛与本申请领域不同,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任何关于桥壳的记载,明显不具备改进基础,将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妥;对比文件1采用同一动力源驱动也不能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且二者不存在结合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背景技术中提到该驱动装置可应用于工程车辆、汽车等,而本申请的履带式机械设备驱动桥也属于工程车辆的一种,因此二者技术领域相同。同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均是通过两个动力源进行驱动,且本申请的两个主减速器独立工作,左车轮与右车轮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对比文件2公开的双动力输入结构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与本申请相同;对比文件2中的壳体3中设置有左、右减速传动机构以及左、右半轴,因此壳体3也是一种驱动桥壳,其未公开的轮边减速器等结构,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可以用于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级减速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个动力源分别驱动两个主减速器总成的结构;若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与本申请的区别主要在于:本申请采用两个动力源分别驱动左右车轮。该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同样可以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3)申请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之间是相互联系的,然而,整体式桥壳、主减速器以及轮边减速器分别属于驱动桥独立的部分,各部分虽然在装配完成后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工作,但各部分之间分属于独立的模块,相互之间并不影响;(4)为了增大桥壳的强度,将驱动桥壳设置为整体式铸钢桥壳,是本领域在进行桥壳制造时的常规选择;而在桥壳上设置输入法兰结构用于连接动力输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是双动力输入履带式机械设备驱动桥,具有分别与左右两侧半轴连接的左右两个主减速器;桥壳采用整体式铸钢桥壳。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审查员在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入新的证据对比文件2,在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五次意见通知书后做出了驳回决定,虽然审查员未给予再次答复机会作出了驳回决定,但是由于权利要求1仍然存在创造性问题,为了节约程序,合议组发出本次复审意见通知书。(2)合议组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履带式机械设备驱动桥的输入扭矩、提高驱动桥壳的刚性和承载力。对比文件2的双动力差速驱动装置实质上也是一种双动力输入机械设备驱动桥,其采用两个动力源分别驱动两个减速传动机构,虽然其声称解决的是现有差速器在车辆转向时存在的磨损轮胎等现象的不足,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两个动力源相对于单个动力源可以提高输入扭矩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面对对比文件1提高输入扭矩的技术问题时,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采用两个动力源提高输入扭矩的技术启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具备的技术常识。另外,对比文件1中具有桥壳总成,而整体式桥壳的承载力和刚性相对分体式结构要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铸钢是常用材料,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桥壳的承载力和刚性,容易想到将桥壳设置为整体式铸钢桥壳。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1)工程车范围广泛,本申请是履带式拖拉机,不存在转向磨损轮胎现象,而对比文件2虽然背景技术中提及工程车安装解决转速差的差速器,但其通过双动力差速驱动装置解决转向轮胎磨损问题,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将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不合理:对比文件2解决转速差的问题与本申请解决技术问题不同、应用驱动方式不同,明显不属于相近领域的技术转用。(2)对比文件2不存在结合对比文件1改进的动机,对比文件2的双动力差速驱动装置动力源是左电机和右电机,左车轮和有车轮之间没有连接结构,二者的联合驱动仅依靠对左电机和右电机的控制,对比文件2中没有任何关于桥壳、电机与车轮间依靠减速器和行星架等结构的记载,不具备改进的基础。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两级减速装置,其通过同一个动力源驱动左右两个主减速器总成,没有任何关于两个动力源分别驱动两个主减速器总成的记载,也不能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复通中列出的区别技术特征之间是相互关联和配合的、不能割裂和孤立看待。而本申请为解决输入扭矩小、传动效率低、转向不灵活采用双动力驱动设计,必须采用整体式铸钢桥壳和两个输入法兰与之相互配合。(3)本申请已生产出样品,测试结果达到了设计要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摘要、说明书第1-17段(第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2018年04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动力输入履带式机械设备驱动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铰接式拖拉机驱动桥,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20]段及附图3-4):一种铰接式拖拉机后驱动桥总成15包含有设置于桥壳内的主减速器总成2、左右两侧半轴5和轮边减速器总成3,左右两侧半轴5的两端分别连接有主减速器2、轮边减速器总成3和行星轮架,主减速器总成2上连接有输入法兰;V型定位装置13设置于后驱动桥壳总成15的安装座上,V型定位装置13与拖拉机车架上的V型槽相互匹配;主减速器总成2采用螺旋锥齿轮传动机构;轮边减速器总成3采用具有三个行星轮的行星减速传动机构。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是双动力输入履带式的机械设备驱动桥;桥壳采用整体式铸钢桥壳。则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履带式机械设备驱动桥的输入扭矩、提高驱动桥壳的刚性和承载力。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动力差速驱动装置,其实质上公开了一种双动力输入机械设备驱动桥,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第3页第1段,附图1):采用两个动力源分别驱动两个减速传动机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履带式拖拉机机械设备的驱动桥是常见的大马力驱动桥,两个动力源相对于单个动力源可以提高输入扭矩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面对对比文件1提高输入扭矩的技术问题时,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采用两个动力源提高输入扭矩的技术启示。另外,整体式桥壳的承载力和刚性相对分体式结构要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铸钢是常用材料,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桥壳的承载力和刚性,容易想到将桥壳设置为整体式铸钢桥壳。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工程车范围广泛,本申请是履带式拖拉机,不存在转向磨损轮胎现象,而对比文件2虽然背景技术中提及工程车安装解决转速差的差速器,但其通过双动力差速驱动装置解决转向轮胎磨损问题,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将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不合理:对比文件2解决转速差的问题与本申请解决技术问题不同、应用驱动方式不同明显不属于相近领域的技术转用。对比文件2不存在结合对比文件1改进的动机,对比文件2的双动力差速驱动装置动力源是左电机和右电机,左车轮和有车轮之间没有连接结构,二者的联合驱动仅依靠对左电机和右电机的控制,对比文件2中没有任何关于桥壳、电机与车轮间依靠减速器和行星架等结构的记载,不具备改进的基础。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两级减速装置,其通过同一个动力源驱动左右两个主减速器总成,没有任何关于两个动力源分别驱动两个主减速器总成的记载,也不能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复通中列出的区别技术特征之间是相互关联和配合的、不能割裂和孤立看待。而本申请为解决输入扭矩小、传动效率低、转向不灵活采用双动力驱动设计,必须采用整体式铸钢桥壳和两个输入法兰与之相互配合。本申请已生产出样品,测试结果达到了设计要求。
对此,合议组认为:
在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合议组是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履带式机械设备驱动桥的输入扭矩、提高驱动桥壳的刚性和承载力。对比文件2的双动力差速驱动装置实质上也是一种双动力输入机械设备驱动桥,与本申请即使不属于相近技术领域也属于相关的技术领域,其采用两个动力源分别驱动两个减速传动机构,虽然其声称解决的是现有差速器在车辆转向时存在的磨损轮胎等现象的不足,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两个动力源相对于单个动力源可以提高输入扭矩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面对对比文件1提高输入扭矩的技术问题时,完全能够从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2中获得采用两个动力源提高输入扭矩的技术启示,这是本领域人员应该具备的普通技术能力。另外,对比文件1中具有桥壳总成,而整体式桥壳的承载力和刚性相对分体式结构要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铸钢是常用材料,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桥壳的承载力和刚性,容易想到将桥壳设置为整体式铸钢桥壳。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依据是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相关规定,生产出样品以及样品测试合格并不能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即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