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媒体播放方法、设备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媒体播放方法、设备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182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398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46036.0
申请日:2012-12-17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兴
合议组组长:陈茜茜
参审员:刘昶
国际分类号:H04N7/173(2011.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46036.0,名称为“一种多媒体播放方法、设备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7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30日以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04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申请日2012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2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1202889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8日;对比文件4:US2005/0203905A1,公开日为2005年09月15日。驳回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媒体播放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控制终端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并根据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将获取的多媒体资源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与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相同;所述目标终端与所述控制终端为预先绑定关系;(2)在控制终端处生成用于控制目标终端播放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其中区别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多媒体播放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目标终端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多媒体资源;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所获取到的;且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所发送的;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是由所述控制终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2)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用于控制播放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终端在显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时,生成所述控制指令的。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控制终端,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控制终端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并根据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将获取的多媒体资源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与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相同;所述目标终端与所述控制终端为预先绑定关系;(2)控制终端的指令生成单元生成用于控制目标终端播放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3)指令生成单元,第一发送单元。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多媒体播放终端,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多媒体资源;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所获取到的;且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多媒体播放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多媒体播放终端的标识信息所发送的;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是由所述控制终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2)第一接收单元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用于控制播放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终端在显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时,生成所述控制指令的;(3)第一接收单元。因此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14、8、15、19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16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17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20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0、11、21、22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8-11、13-17、19-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一种多媒体播放系统,包括权利要求12-1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控制终端和权利要求18-2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多媒体播放终端,由于“多媒体播放系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权利要求12-17和18-22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多媒体播放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并显示所述信息,所述多媒体资源是指用于在目标终端上播放的资源;
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操作信息,并生成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
控制终端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并根据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将获取的多媒体资源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与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相同;所述目标终端与所述控制终端为预先绑定关系;
将所述控制指令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以使所述目标终端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包括:
获取服务器上的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或者
获取所述目标终端上的多媒体资源的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包括:
获取多个多媒体资源的信息;
所述获取多个用多媒体资源的信息之后,所述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操作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从所述多个多媒体资源中选择至少一个多媒体资源;
所述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操作信息,并生成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包括:
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选择的至少一个多媒体资 源的操作信息,并生成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选择的至少一个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以使所述目标终端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并根据所述标识信息将获取的多媒体资源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发送至服务器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
7. 一种多媒体播放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目标终端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多媒体资源;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所获取到的;且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所发送的;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是由所述控制终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
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用于控制播放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终端在显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时,生成所述控制指令的;
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
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多媒体资源的参数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
根据所述标识信息发送本地的多个多媒体资源的信息给所述控制终端,以使所述控制终端显示所述多个多媒体资源,并从所述多个多媒体资源选择出所述多媒体资源参数对应的多媒体资源;
所述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包括:
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从本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对应的多媒体资源。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包括:
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参数从本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和/或
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参数从服务器上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服务器发送的所述多媒体资源。
12. 一种控制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获取单元、指令生成单元和第一发送单元,其中:
所述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并显示所述信息,所述多媒体资源是指用于在目标终端上播放的资源;
所述指令生成单元,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操作信息,并生成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
所述第一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并根据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 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将获取的多媒体资源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与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相同;所述目标终端与所述控制终端为预先绑定关系;
所述第一发送单元,还用于将所述控制指令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以使所述目标终端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获取单元还用于获取服务器上的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或者
所述第一获取单元还用于获取所述目标终端上的多媒体资源的信息。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获取单元还用于获取多个多媒体资源的信息;
所述终端还包括:
选择单元,用于从所述第一获取单元获取的多个多媒体资源中选择至少一个多媒体资源;
所述指令生成单元还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选择的至少一个多媒体资源的操作信息,并生成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选择的至少一个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
15. 如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第二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以使所述目标终端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
16. 如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第三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并根据所述标识信息将获取的多媒体资源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
18. 一种多媒体播放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接收单元和播放单元,其中:
所述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多媒体资源;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所获取到的;且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多媒体播放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多媒体播放终端的标识信息所发送的;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是由所述控制终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
所述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用于控制所述多媒体播放终端播放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终端在显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时,生成所述控制指令的;
所述播放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二接收单元接收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目标终端还包括: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
发送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二获取单元获取的标识信息发送本地的多个多媒体资源的信息给所述控制终端,以使所述控制终端显示所述多个多媒体资源,并从所述多个多媒体资源选择出所述多媒体资源参数对应的多媒体资源;
所述第一获取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第二接收单元接收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从本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对应的多媒体资源。
21.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获取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第二接收单元接收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从本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
22.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第三获取单元,用于接收服务器发送的所述多媒体资源。
23. 一种多媒体播放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2-17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终端和如权利要求18-22中任一项所述的多媒体播放终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具体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7、12、18中增加特征“所述目标终端包括计算机、电视机、车载显示设备中的任一种于播放多媒体的设备,所述控制终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在上述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移动终端控制视频播放装置执行相应的操作,但是对比文件1并不具体关注在获取多媒体资源的过程中如何减少终端间、终端与服务器间通信次数的技术问题。而新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由于目标终端与控制终端所采用的标识信息相同,因此目标终端与控制终端间无需告知对方各自的标识信息,减少了终端间的通信次数,并且服务器是主动将多媒体资源下发给目标终端,所以目标终端也无需额外发送资源获取请求到服务器,减少了终端与服务器的通信次数。(2)对比文件4与权利要求1相比,实现的方案不同(对比文件4是要在两个终端实现数据共享,权利要求1是为了向服务器请求多媒体资源下发至目标终端中进行播放),数据传输手段不同(对比文件4通过访问信使服务器的绑定列表来确定目标终端,权利要求1是根据标识信息绑定),通信方式不同(对比文件4需要相互传输各自的标识信息以建立绑定关系,第二终端需要向服务器发送同步请求消息;权利要求1中两者无需再通过标识信息的互换以实现绑定的过程,目标终端无需额外发送资源获取请求到服务器)。(3)不同意驳回决定中“标识信息相同的形式实现两终端之间的预绑定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实际需求避免无谓的数据传输,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前者,采用现有技术的方式不仅需要前期进行标识的绑定并存储在绑定列表中,并且在后续使用过程中,还需要多服务器间完成终端集合的确定,其过程过于繁琐。针对后者,对比文件4与权利要求1的场景不同,由于现有技术实施的场景为数据同步的场景,用户必然在其需要获取同步服务器中的数据时,控制第二终端向同步服务器发送同步请求信息以获取相应的数据。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12、1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多媒体播放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并显示所述信息,所述多媒体资源是指用于在目标终端上播放的资源;
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操作信息,并生成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
控制终端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并根据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将获取的多媒体资源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与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相同;所述目标终端与所述控制终端为预先绑定关系,所述目标终端包括计算机、电视机、车载显示设备中的任一种于播放多媒体的设备,所述控制终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
将所述控制指令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以使所述目标终端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
“7. 一种多媒体播放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目标终端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多媒体资源;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所获取到的;且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所发送的;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是由所述控制终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
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用于控制播放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终端在显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时,生成所述控制指令的;
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
其中,所述目标终端包括计算机、电视机、车载显示设备中的任一种于播放多媒体的设备,所述控制终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
“12. 一种控制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获取单元、指令生成单元和第一发送单元,其中:
所述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并显示所述信息,所述多媒体资源是指用于在目标终端上播放的资源;
所述指令生成单元,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操作信息,并生成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
所述第一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并根据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将获取的多媒体资源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与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相同;所述目标终端与所述控制终端为预先绑定关系,所述目标终端包括计算机、电视机、车载显示设备中的任一种于播放多媒体的设备,所述控制终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
所述第一发送单元,还用于将所述控制指令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以使所述目标终端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
“18. 一种多媒体播放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接收单元和播放单元,其中:
所述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多媒体资源;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所获取到的;且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多媒体播放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多媒体播放终端的标识信息所发送的;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是由所述控制终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
所述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用于控制所述多媒体播放终端播放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终端在显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时,生成所述控制指令的;
所述播放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
其中,所述目标终端包括计算机、电视机、车载显示设备中的任一种于播放多媒体的设备,所述控制终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内容。对于区别特征,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控制终端将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获取数据,并根据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将获取的数据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所述目标终端与所述控制终端为预先绑定关系”,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直接通过服务器将数据传输给目标终端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其余的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复审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 月0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7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申请日2012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控制终端上显示多媒体资源信息,并获取用户操作,将用户操作发送给目标终端,目标终端根据用户操作播放多媒体资源(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1页倒数第3段至第3页第8段,附图1-3),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主要发明构思,并能够解决无法远距离有效的控制播放多媒体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通过服务器向目标终端发送多媒体资源,然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控制终端通过服务器向目标终端发送同步数据的方法,其中目标终端与控制终端所采用的标识信息也相同,目标终端与控制终端间也无需告知对方各自的标识信息(参见本通知书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显然也能起到减少终端间的通信次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4中的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将控制终端的“多媒体资源”传输到目标终端时,显然仅仅需要将多媒体资源下发到目标终端即可,而无需额外发送资源获取请求到服务器,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4公开了控制终端通过服务器向目标终端发送同步数据的方法(参见本通知书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区别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通过服务器寻找到目标终端并将数据发送到目标终端,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以解决对比文件1的方案不能通过服务器向目标终端下发多媒体资源的问题。(3)标识信息相同的形式实现两终端之间的预绑定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参见本通知书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时,由于本申请不需要进行同步操作,因此只需将多媒体资源下发即可,显然无需额外发送资源获取请求到服务器,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具体为:将权利要求1中特征“获取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并显示所述信息,所述多媒体资源是指用于在目标终端上播放的资源”修改为“通过浏览服务器的网页,获取到所述服务器上的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并显示所述信息,所述多媒体资源是指用于在目标终端上播放的资源”;在权利要求7、18中增加特征“所述控制终端中所显示的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是通过浏览所述服务器的网页获取到的”;将权利要求12中特征“所述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并显示所述信息”修改为“所述第一获取单元,用于通过浏览服务器的网页,获取到所述服务器上的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并显示所述信息”。在上述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将数据发送到目标终端的方式与本申请将数据发送到目标终端的方式是完全不相同的,对比文件4是基于来自目标终端的同步请求,本申请是基于来自控制终端的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对比文件4是通过服务器获取来自目标终端的同步请求来解决数据同步的问题,而本申请是通过服务器获取来自控制终端的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来解决远距离控制多媒体资源播放的问题。(2)对比文件1根本无动机去解决将控制终端的多媒体资源传输至目标终端的技术问题。此外,对比文件1中完全未提及服务器与控制终端、目标终端之间的发送方式。(3)对比文件4中将数据发送到目标终端方式与本申请将数据发送的目标终端的方式是完全不相同,那么即使对比文件1能够与对比文件4结合亦无法形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4)控制终端所获取到的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可以来自于服务器的网页上的资源的信息,因此并不局限于目标终端中的资源,使得本申请的获取来源更广泛;而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终端所展示的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只能来自于目标终端中的多媒体资源的列表,获取来源很局限。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12、1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多媒体播放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浏览服务器的网页,获取到所述服务器上的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并显示所述信息,所述多媒体资源是指用于在目标终端上播放的资源;
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操作信息,并生成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
控制终端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并根据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将获取的多媒体资源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与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相同;所述目标终端与所述控制终端为预先绑定关系,所述目标终端包括计算机、电视机、车载显示设备中的任一种于播放多媒体的设备,所述控制终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
将所述控制指令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以使所述目标终端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
“7. 一种多媒体播放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目标终端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多媒体资源;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所获取到的;且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所发送的;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是由所述控制终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
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用于控制播放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终端在显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时,生成所述控制指令的;所述控制终端中所显示的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是通过浏览所述服务器的网页获取到的;
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
其中,所述目标终端包括计算机、电视机、车载显示设备中的任一种于播放多媒体的设备,所述控制终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
“12. 一种控制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获取单元、指令生成单元和第一发送单元,其中:
所述第一获取单元,用于通过浏览服务器的网页,获取到所述服务器上的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并显示所述信息,所述多媒体资源是指用于在目标终端上播放的资源;
所述指令生成单元,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 多媒体资源的操作信息,并生成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
所述第一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并根据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将获取的多媒体资源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与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相同;所述目标终端与所述控制终端为预先绑定关系,所述目标终端包括计算机、电视机、车载显示设备中的任一种于播放多媒体的设备,所述控制终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
所述第一发送单元,还用于将所述控制指令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以使所述目标终端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
“18. 一种多媒体播放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接收单元和播放单元,其中:
所述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多媒体资源;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所获取到的;且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多媒体播放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多媒体播放终端的标识信息所发送的;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是由所述控制终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
所述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用于控制所述多媒体播放终端播放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终端在显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时,生成所述控制指令的;所述控制终端中所显示的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是通过浏览所述服务器的网页获取到的;
所述播放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
其中,所述目标终端包括计算机、电视机、车载显示设备中的任一种于播放多媒体的设备,所述控制终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申请日2012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前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控制终端上显示多媒体资源信息,并获取用户操作,将用户操作发送给目标终端,目标终端根据用户操作播放多媒体资源(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1页倒数第3段至第3页第8段,附图1-3),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主要发明构思,并能够解决无法远距离有效的控制播放多媒体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远距离控制多媒体资源播放的问题已被对比文件1解决。(2)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多媒体资源由服务器获取后向目标终端分发,然而多媒体资源如何提供给目标终端并不是远距离控制多媒体资源播放的关键,由控制终端、目标终端还是第三方提供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根据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指定多媒体资源,并由服务器获取后向目标终端分发,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例如DLNA技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解决如何通过服务器寻找到目标终端并将数据发送到目标终端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4给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之间存在结合动机。(3)虽然对比文件4的目的是通过服务器向目标终端发送同步数据,本申请中是通过服务器向目标终端发送多媒体资源,然而二者技术本质是相同的,都是服务器通过与控制终端相同的标识信息来确定目标终端,进而将需要发送的数据发送至目标终端,且同样能起到减少终端间的通信次数的技术效果。(4)网页由服务器提供并存储于服务器上,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视频播放装置将自身的操作界面模拟为网页或图片发送给移动终端显示,即给出了通过网页形式获取多媒体资源的信息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浏览服务器的网页,获取到服务器上的多媒体资源的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具体为:在权利要求1中,将特征“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操作信息,并生成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修改为“在控制终端的应用程序中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操作信息,并在所述应用程序中生成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增加特征“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视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视频、全屏显示、取消全屏、关闭该视频、视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视频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视频、视频截屏、收藏视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音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音频、关闭该音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音频、音频录制、收藏音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图片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图片、关闭该图片、播放下一张图片的控制指令;所述控制指令还包括关机指令,所述关机指令用于在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结束时,指示所述目标终端自动关机”,将特征“控制终端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修改为“所述控制终端的所述应用程序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增加特征“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ID或者是存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路径或者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地址信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是所述目标终端的IP信息或者是所述目标终端登录的互联网上的帐号”。在权利要求7中,将特征“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是由所述控制终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修改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是由所述控制终端中的应用程序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增加特征“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视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视频、全屏显示、取消全屏、关闭该视频、视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视频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视频、视频截屏、收藏视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音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音频、关闭该音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音频、音频录制、收藏音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图片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图片、关闭该图片、播放下一张图片的控制指令;所述控制指令还包括关机指令,所述关机指令用于在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结束时,指示所述目标终端自动关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ID或者是存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路径或者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地址信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是所述目标终端的IP信息或者是所述目标终端登录的互联网上的帐号”,将特征“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用于控制播放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修改为“接收所述控制终端中的所述应用程序发送的用于控制播放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将特征“所述控制终端在显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时,生成所述控制指令的”修改为“所述控制终端在显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时,由所述应用程序生成所述控制指令的”。在权利要求12中,将特征“所述指令生成单元,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 多媒体资源的操作信息,并生成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修改为“所述指令生成单元,用于在应用程序中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操作信息,并在所述应用程序中生成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增加特征“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视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视频、全屏显示、取消全屏、关闭该视频、视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视频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视频、视频截屏、收藏视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音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音频、关闭该音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音频、音频录制、收藏音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图片时,所述控制指令 包括:播放图片、关闭该图片、播放下一张图片的控制指令;所述控制指令还包括关机指令,所述关机指令用于在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结束时,指示所述目标终端自动关机”,将特征“所述第一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修改为“所述第一发送单元,用于由所述应用程序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增加特征“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ID或者是存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路径或者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地址信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是所述目标终端的IP信息或者是所述目标终端登录的互联网上的帐号”,将特征“所述第一发送单元,还用于将所述控制指令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修改为“所述第一发送单元,还用于由所述应用程序将所述控制指令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在权利要求18中,将特征“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是由所述控制终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修改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是由所述控制终端中的应用程序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增加特征“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视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视频、全屏显示、取消全屏、关闭该视频、视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视频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视频、视频截屏、收藏视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音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音频、关闭该音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音频、音频录制、收藏音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图片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图片、关闭该图片、播放下一张图片的控制指令;所述控制指令还包括关机指令,所述关机指令用于在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结束时,指示所述目标终端自动关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ID或者是存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路径或者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地址信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是所述目标终端的IP信息或者是所述目标终端登录的互联网上的帐号”,将特征“所述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用于控制所述多媒体播放终端播放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修改为“所述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控制终端中的所述应用程序发送的用于控制所述多媒体播放终端播放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将特征“所述控制终端在显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时,生成所述控制指令的”修改为“所述控制终端在显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时,由所述应用程序生成所述控制指令的”。在上述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特征主要在于:“在控制终端的应用程序中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操作信息,并在所述应用程序中生成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所述控制终端的所述应用程序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并根据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将获取的多媒体资源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所述应用程序将所述控制指令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以使所述目标终端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视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视频、全屏显示、取消全屏、关闭该视频、视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视频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视频、视频截屏、收藏视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音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音频、关闭该音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音频、音频录制、收藏音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图片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图片、关闭该图片、播放下一张图片的控制指令;所述控制指令还包括关机指令,所述关机指令用于在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结束时,指示所述目标终端自动关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ID或者是存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路径或者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地址信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是所述目标终端的IP信息或者是所述目标终端登录的互联网上的帐号。”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解决如何高效的在远距离控制多媒体资源播放的同时,控制服务器传输多媒体数据,且可以解决如何多功能远程控制目标终端,且可以解决如何高效且准确的传输多媒体资源到目标终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将对终端的远程控制以及服务器的数据传输功能都集成在同一个应用程序中,使得用户通过使用该应用程序,能够高效的在远距离控制多媒体资源播放的同时,控制服务器传输多媒体数据。对比文件1中完全未提及服务器与控制终端、目标终端之间的发送方式。虽然对比文件4公开了服务器可以将控制终端的数据同步到目标终端,但是对比文件4中的控制终端将数据同步给服务器后,服务器需要在接收到目标终端发送的数据同步请求消息时才会向目标终端发送数据,这种同步的场景和远程控制终端播放多媒体数据的场景是不同的,而且对比文件1是为了远程控制,对比文件4是为了远程同步传输数据,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他们并没有结合的动机。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强行进行结合,所能得到的最有可能的方案为:控制终端把控制指令发送给目标终端,控制终端将数据同步到服务器,这时还需要目标终端向服务器发送数据同步请求消息,服务器再基于该数据同步请求消息将数据同步到目标终端,使得目标终端基于所接收到的控制指令播放该数据。在该方案中,控制终端需要分别通过不同的进程或应用实现控制指令的发送和数据的同步,而且还需要目标终端发起了数据同步请求才能触发服务器进行多媒体数据的传输,这样很可能会造成用户使用的不连贯性,如目标终端迟迟未发起数据同步请求的话,则会导致服务器迟迟无法将数据同步到目标终端,进而造成无法及时控制目标终端播放数据,即无法高效的在远距离控制多媒体资源播放的同时,控制服务器传输多媒体数据。(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视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视频、全屏显示、取消全屏、关闭该视频、视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视频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视频、视频截屏、收藏视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音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音频、关闭该音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音频、音频录制、收藏音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图片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图片、关闭该图片、播放下一张图片的控制指令;所述控制指令还包括关机指令,所述关机指令用于在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结束时,指示所述目标终端自动关机。可见本申请可以基于不同的对象(如视频或音频或图片)生成不同功能的控制指令,而且控制指令还可以包括关机指令,该关机指令还具备延时关机的效果,即目标终端基于该关机指令可以在播放完多媒体资源后再关机,进一步丰富了控制指令的功能,因此,本申请可以实现多功能远程控制目标终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均未公开控制指令的具体功能,更没有公开控制指令可以针对不同的对象执行不同的功能,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均无法解决如何多功能远程控制目标终端。(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ID或者是存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路径或者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地址信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是所述目标终端的IP信息或者是所述目标终端登录的互联网上的帐号。由于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是ID或路径或地址信息这些轻量数据,所以控制终端可以更高效的将多媒体资源的参数传输给服务器,使得服务器通过该参数获取相应的多媒体资源。而且控制终端将包含IP信息或账号的目标终端标识发送给服务器,也可以使得服务器在高效获取多媒体资源后,能够准确的将多媒体资源发送到目标终端标识所对应的设备(即目标终端)。因此,本申请可以实现高效且准确的传输多媒体资源到目标终端。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都没有公开多媒体资源的参数类型和目标终端的标识类型,也就无法得知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如何具体的获取和传输多媒体数据,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均无法解决如何高效且准确的传输多媒体资源到目标终端。(4)不应当将一个完整的方案切割为一块块单独的进行评判,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指令的发送,对比文件4公开了服务器发送数据到目标终端,但是当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方案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就会出现上述所提到的缺陷“如目标终端迟迟未发起数据同步请求的话,则会导致服务器迟迟无法将数据同步到目标终端,进而造成无法及时控制目标终端播放数据,即无法高效的在远距离控制多媒体资源播放的同时,控制服务器传输多媒体数据”。本申请通过一个应用程序接收用户的操作信息后,可以同步触发控制指令的发送,以及触发服务器对多媒体数据的传输,而无需再由目标终端发起数据同步请求消息,因此,目标终端在接收到控制指令后,可以更高效的获取到来自服务器的多媒体数据,进而可以更高效的基于控制指令对接收到的多媒体数据进行播放。可见本申请所提供的该应用程序不仅仅将两种功能集成到一起,还对其进行了优化(其优化内容具体为向目标终端发送控制指令的同时,同步触发服务器向目标终端传输多媒体数据),从而可以高效的在远距离控制多媒体资源播放的同时,控制服务器传输多媒体数据,因此,该应用程序也不应该被认为是公知常识,该应用程序不是功能的简单叠加,它是能够产生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4的方案所无法实现的效果,而且由于服务器可以更加及时的向目标终端发送多媒体数据,且该多媒体数据的来源可以更加广泛(如由服务器通过互联网获取而来并向目标终端传输的数据),所以在远程控制目标终端播放多媒体数据的时候可以使播放的数据更多样化、更高效,产生更高的用户粘性,不应该忽略其中的商业价值。就好比QQ和微信,微信是在QQ的文字即时通信的基础上实现了基于语音方式的即时通信,若复审委员会也同样认为文字的即使通信技术 语音技术的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的叠加,就忽略了微信的商业价值,就认为微信不具备创造性,则必然会阻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就无法给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推动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12、1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多媒体播放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浏览服务器的网页,获取到所述服务器上的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并显示所述信息,所述多媒体资源是指用于在目标终端上播放的资源;
在控制终端的应用程序中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操作信息,并在所述应用程序中生成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视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视频、全屏显示、取消全屏、关闭该视频、视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视频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视频、视频截屏、收藏视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音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音频、关闭该音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音频、音频录制、收藏音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图片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图片、关闭该图片、播放下一张图片的控制指令;所述控制指令还包括关机指令,所述关机指令用于在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结束时,指示所述目标终端自动关机;
所述控制终端的所述应用程序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并根据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将获取的多媒体资源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与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相同;所述目标终端与所述控制终端为预先绑定关系,所述目标终端包括计算机、电视机、车载显示设备中的任一种于播放多媒体的设备,所述控制终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ID或者是存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路径或者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地址信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是所述目标终端的IP信息或者是所述目标终端登录的互联网上的帐号;
所述应用程序将所述控制指令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以使所述目标终端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
“7. 一种多媒体播放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目标终端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多媒体资源;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 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所获取到的;且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所发送的;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是由所述控制终端中的应用程序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视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视频、全屏显示、取消全屏、关闭该视频、视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视频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视频、视频截屏、收藏视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音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音频、关闭该音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音频、音频录制、收藏音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图片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图片、关闭该图片、播放下一张图片的控制指令;所述控制指令还包括关机指令,所述关机指令用于在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结束时,指示所述目标终端自动关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ID或者是存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路径或者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地址信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是所述目标终端的IP信息或者是所述目标终端登录的互联网上的帐号;
接收所述控制终端中的所述应用程序发送的用于控制播放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终端在显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时,由所述应用程序生成所述控制指令的;所述控制终端中所显示的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是通过浏览所述服务器的网页获取到的;
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
其中,所述目标终端包括计算机、电视机、车载显示设备中的任一种于播放多媒体的设备,所述控制终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
“12. 一种控制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获取单元、指令生成单元和第一发送单元,其中:
所述第一获取单元,用于通过浏览服务器的网页,获取到所述服务器上的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并显示所述信息,所述多媒体资源是指用于在目标终端上播放的资源;
所述指令生成单元,用于在应用程序中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操作信息,并在所述应用程序中生成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视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视频、全屏显示、取消全屏、关闭该视频、视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视频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视频、视频截屏、收藏视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音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音频、关闭该音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音频、音频录制、收藏音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图片时,所述控制指令 包括:播放图片、关闭该图片、播放下一张图片的控制指令;所述控制指令还包括关机指令,所述关机指令用于在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结束时,指示所述目标终端自动关机;
所述第一发送单元,用于由所述应用程序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并根据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将获取的多媒体资源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与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相同;所述目标终端与所述控制终端为预先绑定关系,所述目标终端包括计算机、电视机、车载显示设备中的任一种于播放多媒体的设备,所述控制终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ID或者是存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路径或者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地址信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是所述目标终端的IP信息或者是所述目标终端登录的互联网上的帐号;
所述第一发送单元,还用于由所述应用程序将所述控制指令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以使所述目标终端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
“18. 一种多媒体播放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接收单元和播放单元,其中:
所述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多媒体资源;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所获取到的;且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多媒体播放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多媒体播放终端的标识信息所发送的;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是由所述控制终端中的应用程序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视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视频、全屏显示、取消全屏、关闭该视频、视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视频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视频、视频截屏、收藏视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音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音频、关闭该音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音频、音频录制、收藏音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图片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图片、关闭该图片、播放下一张图片的控制指令;所述控制指令还包括关机指令,所述关机指令用于在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结束时,指示所述目标终端自动关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ID或者是存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路径或者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地址信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是所述目标终端的IP信息或者是所述目标终端登录的互联网上的帐号;
所述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控制终端中的所述应用程序发送的用于控制所述多媒体播放终端播放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终端在显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时,由所述应用程序生成所述控制指令的;所述控制终端中所显示的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是通过浏览所述服务器的网页获取到的;
所述播放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
其中,所述目标终端包括计算机、电视机、车载显示设备中的任一种于播放多媒体的设备,所述控制终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申请日2012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历次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202889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18日;
对比文件4:US2005/0203905A1,公开日为2005年09月15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媒体播放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1页倒数第3段至第3页第8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通过移动终端操作视频播放装置的方法,使得用户能够通过移动终端上显示的用于模拟视频播放装置操作界面的网页或图片,对视频播放装置进行操作控制,包括步骤:A、视频播放装置(相当于目标终端)将自身的操作界面模拟为网页或图片发送给移动终端显示(操作界面模拟为网页或图片,所述的网页或图片显示的信息必然包括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因此公开了获取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并显示所述信息,所述多媒体资源是指用于在目标终端上播放的资源);B、用户针对所述网页或图片执行点击操作和/或内容输入操作,移动终端将用户操作的描述信息发送给视频播放装置(用户操作的描述信息相当于操作信息,移动终端发送用户操作的描述信息必然接收了该描述信息,因此隐含公开了接收用户输入的用于控制目标终端播放多媒体资源的操作信息;并将操作信息发送至目标终端);C、视频播放装置根据用户操作的描述信息确定相应的操作指令(相当于生成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按照该指令执行相应的操作(相当于目标终端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视频播放装置如电脑、具有机顶盒的电视机等(相当于所述目标终端包括计算机、电视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控制终端将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所述多媒体资源,并根据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将获取的多媒体资源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与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相同;所述目标终端与所述控制终端为预先绑定关系;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ID或者是存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路径或者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地址信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是所述目标终端的IP信息或者是所述目标终端登录的互联网上的帐号;所述目标终端还可以是车载显示设备,所述控制终端是手机或平板电脑;(2)通过浏览服务器的网页,获取到服务器上的多媒体资源的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浏览目标终端的网页获取多媒体资源的信息的;在控制终端处生成用于控制目标终端播放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并发送至目标终端;而对比文件1中控制终端仅发送操作信息至目标终端,根据上述操作信息在目标终端处生成相应的控制指令;(3)所述控制终端的操作均在一个应用程序中执行;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视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视频、全屏显示、取消全屏、关闭该视频、视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视频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视频、视频截屏、收藏视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音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音频、关闭该音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音频、音频录制、收藏音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图片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图片、关闭该图片、播放下一张图片的控制指令;所述控制指令还包括关机指令,所述关机指令用于在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结束时,指示所述目标终端自动关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寻找到目标终端并将数据发送到目标终端;(2)从何处获得多媒体资源的信息以及选择在哪一终端生成控制指令;(3)选择何种方式实现控制终端的操作、如何设置对于不同媒体的指令。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数据同步的方法和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0031]-[0060]段,附图3-10):参见附图3,第一终端300例如手机(相当于控制终端,所述控制终端是手机)和第二终端302例如计算机(相当于目标终端)通过网络接口与信使服务器314和同步服务器310(信使服务器314和同步服务器310共同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服务器)连接,其中第一终端300和第二终端302是在一个关联列表中被绑定的用户终端(相当于所述目标终端与所述控制终端为预先绑定关系);第一终端300生成和修改共享信息,第二终端302接收该共享信息;在步骤406,第一终端300将用户数据同步到同步服务器310(相当于控制终端将数据发送至服务器);之后在步骤408,同步服务器310更新同步数据库312,同步数据库312的格式如附图8所示,从附图8中可以看出,同步的内容包括用户ID和用户数据(用户ID相当于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公开了控制终端发送的数据包括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和用户数据);在步骤500,第二终端302向同步服务器310发出数据同步请求消息;在步骤504同步服务器310向信使服务器314请求第二终端302的关联列表,随后信使服务器314确定第二终端302所在的组,该组为第一终端300生成并更新了数据所在的组,并将确定的关联列表发送给同步服务器310,附图9为关联列表组,从附图9中可以看出关联列表组中包括用户ID(显然用户ID是判断两个终端是否属于一个组的关键,即隐含公开了根据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且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和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均为同一用户ID,因此相当于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与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相同);在步骤512,同步服务器310根据收到的关联列表读取用户数据,并在步骤514向第二终端302同步数据(相当于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将获取的同步数据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公开了:控制终端将同步数据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将同步数据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与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相同,所述目标终端与所述控制终端为预先绑定关系,所述标识信息为用户ID。而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服务器寻找到目标终端并将数据发送到目标终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面对需要将控制终端的多媒体资源传输至目标终端时,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4中的同步数据替换为多媒体资源并以相同的方式将多媒体资源传输至目标终端。此外,根据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指定多媒体资源,并由服务器获取后向目标终端分发,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多媒体资源的ID、路径或地址信息均是获取多媒体资源时的参数的常规选择,目标终端的IP信息或帐号也是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目标终端为电脑、电视机等视频播放装置的基础上,将车载显示设备作为目标终端,以及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终端是移动终端的基础上,将手机或平板电脑作为控制终端,这些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视频播放装置将自身的操作界面模拟为网页或图片发送给移动终端显示,即给出了通过网页形式获取多媒体资源的信息的技术启示,而网页由服务器提供并存储于服务器上,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浏览服务器的网页,获取到服务器上的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控制终端接收用户操作信息并发送到目标终端处生成控制指令,虽然该方案中是在目标终端处生成控制指令,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论是先在控制终端处生成控制指令后传输给目标终端,还是先传输给目标终端后在目标终端处生成控制指令,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因此选择在控制终端处生成控制指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3),移动终端智能化以后,其操作通常都是在应用程序中实现的,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动终端远距离控制多媒体资源播放,对比文件4公开了控制服务器发送数据到目标终端,在此基础上,设置一个应用程序实现远距离控制多媒体资源播放的同时控制服务器传输多媒体数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在媒体播放领域,对于不同的媒体通常会根据媒体类型设置不同的控制指令,且区别特征(3)中所列举的控制指令均是本领域的常规媒体控制指令,将其同样应用于多媒体播放的远程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不同控制需求时容易想到的,遥控关机指令也是常见的遥控控制指令,因此针对不同的媒体类型的控制指令的具体设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中“获取目标终端上的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段):视频播放装置将自身的操作界面模拟为网页或图片发送给移动终端显示。而从服务器上获取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视频播放时存在多个多媒体资源,以及从多个多媒体资源中选择至少一个进行播放,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2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发送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到目标终端,使目标终端根据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多媒体资源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或2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直接向服务器发送目标终端标识以指定目标终端,以及通过向服务器发送多媒体资源的参数以指定需要发送的多媒体资源,进而控制服务器将多媒体资源发送至目标终端,这是远程控制中的常见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指定目标终端前先获取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多媒体播放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1页倒数第3段至第3页第8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通过移动终端操作视频播放装置的方法,使得用户能够通过移动终端(相当于控制终端)上显示的用于模拟视频播放装置操作界面的网页或图片,对视频播放装置进行操作控制,包括步骤:A、视频播放装置(相当于目标终端)将自身的操作界面模拟为网页或图片发送给移动终端显示(操作界面模拟为网页或图片,所述的网页或图片显示的信息必然包括多媒体资源的信息,因此公开了控制终端显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B、用户针对所述网页或图片执行点击操作和/或内容输入操作,移动终端将用户操作的描述信息发送给视频播放装置;C、视频播放装置根据用户操作的描述信息确定相应的操作指令(相当于生成用于控制所述目标终端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按照该指令执行相应的操作(相当于根据所述控制指令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视频播放装置如电脑、具有机顶盒的电视机等(相当于所述目标终端包括计算机、电视机)。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目标终端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多媒体资源;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所获取到的;且所述多媒体资源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所发送的;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是由所述控制终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参数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ID或者是存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的路径或者是所述多媒体资源的地址信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是所述目标终端的IP信息或者是所述目标终端登录的互联网上的帐号;(2)所述控制终端中所显示的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是通过浏览所述服务器的网页获取到的,而对比文件1中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是通过浏览目标终端的网页获取到的;接收控制终端发送的用于控制播放多媒体资源的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控制终端在显示所述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时,生成的所述控制指令;而对比文件1中控制终端仅发送操作信息至目标终端,根据上述操作信息在目标终端处生成相应的控制指令;(3)所述控制终端的操作均在一个应用程序中执行;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视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视频、全屏显示、取消全屏、关闭该视频、视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视频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视频、视频截屏、收藏视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音频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音频、关闭该音频、暂停、继续播放、停止播放、音量调高或调低、播放下一个音频、音频录制、收藏音频的控制指令;当所述多媒体资源为图片时,所述控制指令包括:播放图片、关闭该图片、播放下一张图片的控制指令;所述控制指令还包括关机指令,所述关机指令用于在播放所述多媒体资源结束时,指示所述目标终端自动关机。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寻找到目标终端并将数据发送到目标终端;(2)从何处获得多媒体资源的信息以及选择在哪一终端生成控制指令;(3)选择何种方式实现控制终端的操作、如何设置对于不同媒体的指令。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数据同步的方法和终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0031]-[0060]段,附图3-10):参见附图3,第一终端300例如手机(相当于控制终端,所述控制终端是手机)和第二终端302例如计算机(相当于目标终端)通过网络接口与信使服务器314和同步服务器310(信使服务器314和同步服务器310共同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服务器)连接,其中第一终端300和第二终端302是在一个关联列表中被绑定的用户终端;在步骤406,第一终端300将用户数据同步到同步服务器310(相当于同步数据是由控制终端发送给服务器的);之后在步骤408,同步服务器310更新同步数据库312,同步数据库312的格式如附图8所示,从附图8中可以看出,同步的内容包括用户ID和用户数据(用户ID相当于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公开了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是由控制终端发送给服务器的);在步骤500,第二终端302向同步服务器310发出数据同步请求消息;在步骤504同步服务器310向信使服务器314请求第二终端302的关联列表,随后信使服务器314确定第二终端302所在的组,该组为第一终端300生成并更新了数据所在的组,并将确定的关联列表发送给同步服务器310,附图9为关联列表组,从附图9中可以看出关联列表组中包括用户ID(显然用户ID是判断两个终端是否属于一个组的关键,即隐含公开了所述服务器根据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在步骤512,同步服务器310根据收到的关联列表读取用户数据,并在步骤514向第二终端302同步数据(相当于同步数据是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所发送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公开了同步数据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所发送的,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是由所述控制终端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的,所述标识信息为用户ID,而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服务器寻找到目标终端并将数据发送到目标终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面对需要将控制终端的多媒体资源传输至目标终端时,容易想到适应性地将对比文件4中的同步数据替换为多媒体资源并以相同的方式将多媒体资源传输至目标终端。此外,根据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多媒体资源,并由服务器获取后向目标终端分发,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多媒体资源的ID、路径或地址信息均是获取多媒体资源时的参数的常规选择,目标终端的IP信息或帐号也是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目标终端为电脑、电视机等视频播放装置的基础上,将车载显示设备作为目标终端,以及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终端是移动终端的基础上,将手机或平板电脑作为控制终端,这些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视频播放装置将自身的操作界面模拟为网页或图片发送给移动终端显示,即给出了通过网页形式获取多媒体资源的信息的技术启示,而网页由服务器提供并存储于服务器上,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浏览服务器的网页,获取到服务器上的多媒体资源的信息。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控制终端接收用户操作信息并发送到目标终端处生成控制指令,虽然该方案中是在目标终端处生成控制指令,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论是先在控制终端处生成控制指令后传输给目标终端,还是先传输给目标终端后在目标终端处生成控制指令,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因此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3),移动终端智能化以后,其操作通常都是在应用程序中实现的,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动终端远距离控制多媒体资源播放,对比文件4公开了控制服务器发送数据到目标终端,在此基础上,设置一个应用程序实现远距离控制多媒体资源播放的同时控制服务器传输多媒体数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在媒体播放领域,对于不同的媒体通常会根据媒体类型设置不同的控制指令,且区别特征(3)中所列举的控制指令均是本领域的常规媒体控制指令,将其同样应用于多媒体播放的远程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不同控制需求时容易想到的,遥控关机指令也是常见的遥控控制指令,因此针对不同的媒体类型的控制指令的具体设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接收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并根据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多媒体资源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从属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特征“发送本地的多个多媒体资源的信息给所述控制终端,以使所述控制终端显示所述多媒体资源”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段):A、视频播放装置将自身的操作界面模拟为网页或图片发送给移动终端显示。而在向控制终端发送前,预先获取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根据所述标识信息发送,以及当存在多个多媒体资源时,从多个多媒体资源中选择至少一个播放,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从属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8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附加技术特征“从本地获取多媒体资源”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服务器上获取多媒体资源以及根据多媒体资源的参数获取多媒体资源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从属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7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远程播放控制中,目标终端在播放指定资源前先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多媒体资源,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2-17是方法权利要求1-6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各个功能模块与权利要求1-6中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实现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权利要求12-1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3、权利要求18-22是方法权利要求7-1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各个功能模块与权利要求7-11中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实现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7-11的评述,权利要求18-2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4、独立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一种多媒体播放系统,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2-1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控制终端和如权利要求18-2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多媒体播放终端,由于“多媒体播放系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12-17和18-22的评述,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移动终端远距离控制多媒体资源播放,解决了如何高效地在远距离控制多媒体资源播放的问题。对比文件4公开了控制服务器发送数据到目标终端的基础上,解决了如何控制服务器高效且准确的传输多媒体资源到目标终端的问题。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移动终端智能化以后,其操作通常都是在应用程序中实现的,设置在同一个应用程序中实现远距离控制多媒体资源播放的同时控制服务器传输多媒体数据,以高效地在远距离控制多媒体资源播放的同时控制服务器传输多媒体数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在媒体播放领域,对于不同的媒体通常会根据媒体类型设置不同的控制指令,将常规媒体控制指令应用于多媒体播放的远程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不同控制需求时容易想到的,遥控关机指令也是常见的遥控控制指令,因此针对不同的媒体类型的设置多种控制指令以多功能远程控制目标终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提及服务器与控制终端、目标终端之间的发送方式,然而其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对比文件4中也是为了通过服务器寻找到目标终端并将数据发送到目标终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4的场景是同步,然而其技术本质是远程控制服务器将数据传输到目标终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远程播放中如何将远程控制服务器将多媒体数据传输到目标终端的问题,二者具有结合动机。权利要求1中虽然限定了在控制终端的一个应用程序中实现控制指令的发送和数据的同步,然而并没有限定控制指令的发送和数据的同步两者之间是同步触发的,这并不能说明权利要求1的方案不需要目标终端发起了数据同步请求才能触发服务器进行多媒体数据的传输,而一个应用程序的功能可以根据需要任意设置,将实现控制指令的发送和数据的同步设置于一个应用程序中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所获得技术方案相比,并没有本质区别。退一步而言,即使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控制指令的发送和数据的同步两者是同步触发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目标终端要能够执行播放控制指令,显然应该在目标终端已经收到多媒体数据之后才能实现,这是技术常识,因此容易想到向目标终端发送控制指令的同时或之前触发服务器向目标终端传输多媒体数据,这是显而易见的。(2)在媒体播放领域,对于不同的媒体通常会根据媒体类型设置不同的控制指令,且权利要求1中所列举的控制指令均是本领域的常规媒体控制指令,将其同样应用于多媒体播放的远程控制是容易想到的,遥控关机指令也是常见的遥控控制指令,因此针对不同的媒体类型的控制指令的具体设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控制终端将同步数据和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确定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并根据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将同步数据发送至所述目标终端,所述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与所述控制终端的标识信息相同,所述目标终端与所述控制终端为预先绑定关系,所述标识信息为用户ID。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多媒体资源的ID、路径或地址信息均是获取多媒体资源时的参数的常规选择,目标终端的IP信息或帐号也是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的常规选择,且权利要求1中对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的具体选择并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多媒体资源的参数和目标终端的标识信息的具体选择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4)合议组在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评述时,分析了将对比文件4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因此并未进行割裂评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并不能体现出“通过一个应用程序接收用户的操作信息后,可以同步触发控制指令的发送,以及触发服务器对多媒体数据的传输,而无需再由目标终端发起数据同步请求消息”,因为将控制指令的发送和控制服务器对多媒体数据的传输的功能设置为由一个应用程序实现,并不能说明两个功能就同时被触发,相反地,即使通过不同的应用程序实现向目标终端发送控制指令及触发服务器向目标终端传输多媒体数据,也可以做到两者的同步,也就是说“同步触发控制指令的发送,以及触发服务器对多媒体数据的传输,而无需再由目标终端发起数据同步请求消息”并不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必然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所提供的该应用程序不仅仅将两种功能集成到一起,还对其进行了优化(其优化内容具体为向目标终端发送控制指令的同时,同步触发服务器向目标终端传输多媒体数据),从而可以高效的在远距离控制多媒体资源播放的同时,控制服务器传输多媒体数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最后,在多媒体播放中,由服务器通过互联网获取数据并向目标终端传输,以获得更加广泛的多媒体数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该多媒体数据的来源可以更加广泛(如由服务器通过互联网获取而来并向目标终端传输的数据),所以在远程控制目标终端播放多媒体数据的时候可以使播放的数据更多样化、更高效,产生更高的用户粘性,不应该忽略其中的商业价值”不能成立。综上,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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