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散热装置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99
决定日:2019-08-26
委内编号:1F2631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67012.4
申请日:2016-06-23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佳颖
合议组组长:杨勤之
参审员:金曦
国际分类号:H05K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67012.4,名称为“散热装置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24段(即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8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散热本体,所述散热本体中形成有封闭腔,所述封闭腔内设有散热介质;
所述封闭腔中设置有两个泵,所述两个泵分别为所述散热介质提供动力,驱动所述散热介质在所述封闭腔中形成回路;
所述两个泵分别设置于所述封闭腔的两端,以使所述封闭腔中形成的所述两个泵之间的两个回路的路径长度相等。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设置于所述散热本体内的隔离体,所述隔离体将所述封闭腔隔离为二腔室;所述二腔室在所述隔离体的两端部分别互通;
所述两个泵分别对所述二腔室内的所述散热介质进行驱动,使所述二腔室内的所述散热介质循环流动而形成回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腔的第一区域内的散热介质吸收所述发热体的热量,向所述封闭腔的第二区域扩散,所述封闭腔的第三区域的所述散热介质向第一区域内回流而形成回路;
所述第一区域为所述封闭腔接近或贴附于所述发热体的部分对应的区域。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泵为电磁泵。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本体由金属或热的良导体的非金属材料制成。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介质包括常温下为液态的金属液体或金属混合物的液体。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介质包括稼、铟或稼铟混合体。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介质包括水、酒精、甲醇、氟利昂。
9.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中设置有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散热装置。”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203231673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09日。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有两个泵,而对比文件1中磁性转子可为多个,但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4、6、7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9涉及包括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装置的电子设备,由于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地,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以及说明书记载的特征“以隔离体为中心,在所述隔离体的左右两侧分别设置所述两个泵”补充加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做适应性修改。
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一种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散热本体,所述散热本体中形成有封闭腔,所述封闭腔内设有散热介质;
所述封闭腔中设置有两个泵,所述两个泵分别为所述散热介质提供动力,驱动所述散热介质在所述封闭腔中形成回路;
所述两个泵分别设置于所述封闭腔的两端,以使所述封闭腔中形成的所述两个泵之间的两个回路的路径长度相等;
所述装置还包括:设置于所述散热本体内的隔离体,所述隔离体将所述封闭腔隔离为二腔室,以所述隔离体为中心,在所述隔离体的左右两侧分别设置所述两个泵;所述二腔室在所述隔离体的两端部分别互通;
所述两个泵分别对所述二腔室内的所述散热介质进行驱动,使所述二腔室内的所述散热介质循环流动而形成回路。”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对比文件1的附图5明确限定了磁性转子设置在两块直板之间,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磁性转子可以为多个,但是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磁性转子与两块直板之间的位置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能得到多个磁性转子设置在位于同一直线上的两块直板的相邻空隙处,无法得到其他内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是通过多个磁性转子共同驱动整个空腔内的液体金属与水的混合物,而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泵分别设置在两个子腔室内,可以使每个子腔室内的散热介质更好地流动,从而能够保证整个封闭腔内的散热介质的流动性更快。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 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本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本次复审通知书中主要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当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时,包括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装置的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地,将说明书中记载的特征“隔离体上设置有孔”补充加入权利要求1中。
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一种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散热本体,所述散热本体中形成有封闭腔,所述封闭腔内设有散热介质;
所述封闭腔中设置有两个泵,所述两个泵分别为所述散热介质提供动力,驱动所述散热介质在所述封闭腔中形成回路;
所述两个泵分别设置于所述封闭腔的两端,以使所述封闭腔中形成的所述两个泵之间的两个回路的路径长度相等;
所述装置还包括:设置于所述散热本体内的隔离体,所述隔离体将所述封闭腔隔离为二腔室,以所述隔离体为中心,在所述隔离体的左右两侧分别设置所述两个泵;所述二腔室在所述隔离体的两端部分别互通;
所述两个泵分别对所述二腔室内的所述散热介质进行驱动,使所述二腔室内的所述散热介质循环流动而形成回路;
其中,所述隔离体上设置有孔。”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由于对比文件1的附图5明确公开了在两块导流板之间设置磁性转子,因此将“在两个腔室中分别各设一个驱动元件以驱动该腔室内的液体”应用于对比文件1,则会得到在两个腔室中分别各设一个磁性转子,同时在两块导流板之间也设置磁性转子的技术方案,即得到利用最少三个磁性转子驱动液态金属的技术方案,这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仅利用两个泵分别对二腔室内的散热介质进行驱动的驱动方式不同;2)对比文件1未公开“在隔离体上设置有孔”这一技术特征,且上述特征能够使散热介质在封闭腔内形成循环回路,从而实现整个封闭腔内的散热介质的流动性更优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对本案继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04月2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本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本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前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本次复审通知书中主要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当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时,包括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装置的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地,将说明书中记载的特征“所述封闭腔的两端设置有轴,所述两个泵固定于所述轴上”补充加入权利要求1中。
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散热本体,所述散热本体中形成有封闭腔,所述封闭腔内设有散热介质;
所述封闭腔中设置有两个泵,所述两个泵分别为所述散热介质提供动力,驱动所述散热介质在所述封闭腔中形成回路;
所述两个泵分别设置于所述封闭腔的两端,以使所述封闭腔中形成的所述两个泵之间的两个回路的路径长度相等;
所述装置还包括:设置于所述散热本体内的隔离体,所述隔离体将所述封闭腔隔离为二腔室,以所述隔离体为中心,在所述隔离体的左右两侧分别设置所述两个泵;所述二腔室在所述隔离体的两端部分别互通;
所述两个泵分别对所述二腔室内的所述散热介质进行驱动,使所述二腔室内的所述散热介质循环流动而形成回路;
其中,所述封闭腔的两端设置有轴,所述两个泵固定于所述轴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腔的第一区域内的散热介质吸收所述发热体的热量,向所述封闭腔的第二区域扩散,所述封闭腔的第三区域的所述散热介质向第一区域内回流而形成回路;
所述第一区域为所述封闭腔接近或贴附于所述发热体的部分对应的区域。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任一项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泵为电磁泵。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本体由金属或热的良导体的非金属材料制成。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介质包括常温下为液态的金属液体或金属混合物的液体。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介质包括稼、铟或稼铟混合体。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介质包括水、 酒精、甲醇、氟利昂。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中设置有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散热装置。”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磁性转子设置于两块直板之间,旋转磁场模块的线圈沿两块直板所在的直线对称设置以驱动磁性转子转动,对比文件1中的磁性转子的位置受限于旋转磁场模块的位置,无论磁性转子为一个还是多个,只能设置在两块直板之间的空隙处,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两个驱动元件分别设置在两个腔室中的技术方案不同;2)对比文件1未公开“所述封闭腔的两端设置有轴,所述两个泵固定于所述轴上”,且上述特征能够使每个子腔室内的散热介质更好地流动,从而实现整个封闭腔内的散热介质的流动性更优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前两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203231673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09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散热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磁力驱动的液态金属均温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4]-[0064]段,附图1-5):所述均温板由金属板、液态金属、磁性转子、导流板和旋转磁场模块组成;其中,金属板内部设有一长方体空腔,该空腔中填充有液态金属(相当于散热本体中形成有封闭腔,封闭腔内设有散热介质)并放置有磁性转子(相当于泵)和导流板(相当于隔离体);所述导流板为条状直板,其将所述空腔分成了上/下两个腔室,所述导流板的两个端部均与该空腔的内边缘之间留有供液态金属流动的空隙(相当于所述隔离体将所述封闭腔隔离为二腔室,所述二腔室在所述隔离体的两端部分别互通);所述金属板外部还设有一旋转磁场模块,当启动该旋转磁场模块时,产生的旋转磁场驱动所述磁性转子转动,进而带动液态金属在上/下两个腔室内流动并形成流动回路(相当于为散热介质提供动力,对所述二腔室内的散热介质进行驱动,使所述散热介质循环流动而形成回路),流动的液态金属将热源产生的热量传至金属板远端从而达到均温的目的;所述磁性转子可以是一个单独工作,也可以是多个并行工作(相当于可以在封闭腔中设置两个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两个泵在所述封闭腔中的安装位置是以所述隔离体为中心,在所述隔离体的左右两侧分别设置,分别对所述二腔室内的所述散热介质进行驱动;2)所述封闭腔的两端设置有轴,所述两个泵分别固定于所述轴上,设置于所述封闭腔两端的所述两个泵使得所述封闭腔中所述两个泵之间的两个回路的路径长度相等。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所述封闭腔内的散热介质的流动性。
对于区别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为了使液态介质在二腔室结构的封闭腔内更加均匀地流动,在两个腔室中分别各设一个驱动元件以驱动该腔室内的液体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并行工作的多个泵具体布置成在两个腔体内各设置一个泵从而进一步提高介质的流动性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现有散热装置中液态散热介质流动性能不佳导致传热能力有限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即在所述隔离体左右两侧的腔室中分别设置驱动泵以提高腔内的散热介质的流动性,从而加强散热效果。
对于区别2),根据流体动力学常识可知,在封闭腔最远端处设置驱动元件,从而保证液体在两个驱动元件之间的流动回路的路径长度相等时,可以使所述液态介质获得最大的驱动力,使液体的流动效果达到最优,因此将所述两个泵分别设置在所述封闭腔的两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外,利用电机与转轴配合驱动的机械泵和利用电磁线圈与磁性转子配合驱动的电磁泵是本领域惯用的两类驱动元件,通过在封闭腔中设置转轴并将泵固定于所述转轴从而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电磁泵替换为机械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现有散热装置中液态散热介质循环速度慢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即将用于安装所述驱动泵的转轴设置在所述封闭腔的两端,使得所述封闭腔两端的所述两个泵之间的两个回路的路径长度相等以提高腔内的液态散热介质的流动性,从而加强散热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的所述均温板中也存在于直接贴靠热源的区域,与上述直接贴靠区域中的液态金属进行热交换的区域,以及将冷却后的液态金属回流至上述直接贴靠区域的区域(具体参见附图1和附图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4]-[0064]段,附图1-5):所述磁性转子是可以由电磁线圈驱动的电磁转子(相当于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所述金属板以铜板为佳(相当于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特征),所述液态金属为镓铟锡锌合金(相当于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特征),而用导热性能良好的非金属材料替代金属板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3,水、酒精、甲醇、氟利昂是本领域常用的散热介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散热装置的电子设备,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液态金属均温板可以应用于计算机、高低压变频器等大功率电子设备以对其进行散热,因此在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陈述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只是示意性地表明了当仅有单一个磁性转子驱动液态金属时该转子与导流板的位置关系,并没有明确限定必须要在两块导流板之间设置磁性转子,也没有明确限定必须沿两块导流板所在的直线对称设置旋转磁场模块的线圈,也就是说并没有明确限定当多个磁性转子并行工作时一定仍然还要在两块导流板之间设置磁性转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封闭腔内设有经导流板分隔的两个腔室和多个并行工作的磁性转子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在两个腔室中分别各设一个驱动元件可以使液态介质在二腔室结构的封闭腔内更加均匀地流动”这一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完全能够得出在所述隔离体左右两侧的腔室中各自设置驱动泵以分别驱动该腔室内的散热介质的技术方案,从而解决提高腔内的散热介质的流动性以加强散热效果的技术问题;2)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利用电磁线圈与磁性转子配合驱动的电磁泵替换为利用电机与转轴配合驱动的机械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现有散热装置中液态散热介质循环速度慢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即在所述封闭腔的两端设置转轴从而通过该转轴在所述腔内加装机械泵,使所述两个泵位于所述封闭腔两端从而提高腔内的液态散热介质的流动性,加强散热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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