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新型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697
决定日:2019-08-28
委内编号:1F2517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19675.6
申请日:2016-07-01
复审请求人:东莞市海越塑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军
合议组组长:相欣
参审员:王进锋
国际分类号:C08L69/00,C08K5/134,C08K5/526,B29C47/9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确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该方案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19675.6,名称为“一种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新型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莞市海越塑化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页(第1-34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7年1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新型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 :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原料组份 :
PC树脂 80-92份;
抗氧剂 4.0-8份;
分散剂 0.2-2份;
防紫外线剂2-8份;
色粉1-5份;
所述抗氧剂为主抗氧剂和辅抗氧剂的混合物,主抗氧剂为抗氧剂1010或抗氧剂1076,辅助抗氧剂为抗氧剂168或抗氧剂62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新型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 :所述PC树脂的熔融指数为10-30g/10min,缺口冲击强度大于 15KJ/M2 ,透明度大于9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新型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 :所述主抗氧剂和辅抗氧剂按质量百分比为 1:1。
4. 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的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新型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 :所述抗氧剂由巴斯夫IRGANOX1010和IRGANOX168按重量比 1:1 的比例混合而成。
5. 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的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新型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 :所述分散剂采用分散剂5040。
6. 根据权利要求 1-4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新型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将上述原材料按比例准确称量,并将其放入高速混合机中充分搅拌20-30分钟形成混合料,物料混拌转速为190-230转/min;
步骤(2):将混合料加入到双螺杆挤出机中,经过熔融、挤出、造粒和干燥后,即得成品;其中,挤出机包括九个加工区,每个加工区的加工温度为 180-200℃,挤出机的真空度 ≥ 0.09MPa,挤出机的长径比为 30-38,挤出机的螺杆转速为 320-580转/分钟;
步骤(3):通过高速切粒机切成粒、包装。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新型复合材料。对比文件1(CN103044888A,公开日2013年04月17日)公开了一种可红外穿透的PC复合材料。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抗氧剂种类不同,对比文件1未含分散剂,抗氧剂和防紫外线剂含量不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与现有技术相似的PC复合材料。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抗氧剂类型为本领域常规选择,分散剂是本领域常用的提高原料分散性能的助剂,对于抗氧剂和防紫外线剂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限定的原料类型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一种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新型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6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原料组成不同,对比文件1未公开转速、温度等参数。对于原料组成,参见权利要求1-5的评述;对于混合机的速度、时间、挤出机的温度、压力等参数的设定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节,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东莞市海越塑化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1-4,其中,将权利要求3、5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引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采用特定组成和用量的抗氧剂和防紫外线剂,制得复合材料的老化率<><>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新型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 :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原料组份 :
PC树脂 80-92份;
抗氧剂 4.0-8份;
分散剂 0.2-2份;
防紫外线剂2-8份;
色粉1-5份;
所述抗氧剂为主抗氧剂和辅抗氧剂的混合物,主抗氧剂为抗氧剂1010或抗氧剂1076,辅助抗氧剂为抗氧剂168或抗氧剂626,所述主抗氧剂和辅抗氧剂按质量百分比为 1:1,所述分散剂采用分散剂504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新型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PC树脂的熔融指数为10-30g/10min,缺口冲击强度大于 15KJ/M2 ,透明度大于92。
3. 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的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新型复合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抗氧剂由巴斯夫IRGANOX1010和IRGANOX168按重量比 1:1 的比例混合而成。
4. 根据权利要求 1-3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新型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将上述原材料按比例准确称量,并将其放入高速混合机中充分搅拌20-30分钟形成混合料,物料混拌转速为190-230转/min;
步骤(2):将混合料加入到双螺杆挤出机中,经过熔融、挤出、造粒和干燥后,即得成品;其中,挤出机包括九个加工区,每个加工区的加工温度为 180-200℃,挤出机的真空度 ≥ 0.09MPa,挤出机的长径比为 30-38,挤出机的螺杆转速为 320-580转/分钟;
步骤(3):通过高速切粒机切成粒、包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添加了抗氧剂和紫外吸收剂,根据公知常识可知,其作用为抗老化,并不能够解决阻燃性能差的问题。其次,对于抗氧剂的类型,公知常识已经给出相应的教导:推荐于聚碳酸酯的抗氧稳定剂是Irganox 1010,1076以及Irganox 168,Ultranox 626等,它们的配合使用既可以达到消除聚碳酸酯的泛黄现象。此外,现有技术中已有商品化的协效抗氧剂,例如汽巴精化公司的产品Irganox B 225为1份Irganox 1010作为主抗氧剂与1份Irganox 168作为助抗氧剂掺混的产品(金国珍主编,《工程塑料》,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版,第586,592页,2001年01月)。权利要求1限定的分散剂的类型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最后,对于其技术效果,本申请实施例1-2的红外透过率为88%,可见光透过率为<>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本申请的“老化率”数据是如何获得的,也不知道其表征的是何种性能的老化率,导致该老化率数据无法采信;2)图1中透明度与“可见光透过率(400-700nm)2mm厚度”存在明显矛盾;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参见《高分子材料加工(第二版)》,温变英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6年06月第2版第1次印刷,第306-308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PC的简支梁缺口冲击强度为45-60KJ/M2,其流动温度为220-230℃。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冲击强度与公知的差别较大,在本申请实施例公开的挤出机加工温度(180-200℃)下PC无法熔融,进而无法挤出加工;4)日本帝人生产的L-1250Y的Izod冲击强度为900J/m(参见《最新海外塑料树脂牌号应用手册》,吴政、丁章钧,江苏化工书店,1994年11月,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本领域已知(参见《高分子材料的强度与破坏》,吕锡慈,四川教育出版社,1988年03月,第319-320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3),冲击强度中KJ/M2与J/M的换算关系为1千焦耳/米=100千焦耳/米2,计算可知,1250Y的冲击强度应该为90KJ/M2。本申请说明书第22段公开采用的牌号1250Y的PC树脂的缺口冲击强度为19KJ/M2,与上述公知常识明显不符;5)本申请实施例1-4中均未公开防紫外线剂的具体种类,使得实施例1-4的方案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存疑;6)本申请与复审请求人的另一件发明专利申请(201610519673.7)相比,对于不同的聚合物材料(PMMA和PC),其性能以及加工方法、加工温度、时间等参数均完全相同,不符合一般的科研规律;7)本申请与现有技术CN102079855A(公开日2011年06月01日)相比,组分存在较多区别,但多项数据完全相同,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本申请技术方案的真实性存疑,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信本申请解决了其声称的技术问题,本申请的实验数据涉嫌编造,不能作为创造性判断的事实基础。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本申请可以解决何种技术问题,因此,不能认可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了技术贡献,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共4页),将“PC树脂(聚碳酸酯),PC的牌号为1250Y,生产厂家为日本帝人”删除。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老化性能的指标指的就是断裂伸长率,ASTM D1499已经明确公开了测试断裂伸长率老化性能的具体老化条件;2)透光率和透明度是两个完全不同概念的词,透光率和透明度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由于本产品具有吸收光线的功能,并且为高透明材料,所以光透过率很低,而透明度却很高;3)PC与PC树脂是两种不同概念的材料,本申请的“PC树脂”指的是含有PC成分的树脂,PC成分仅仅在“PC树脂”中占一部分,其还包含了其他组分,其性能完全不同于一般的PC材料的特性,因此,本申请“PC树脂”的缺口冲击强度低于一般的PC材料,而加工温度也会低于一般的PC材料;4)防紫外线剂理所当然地选择能抑制和延缓紫外线对聚合物造成光老化的物质,而这种物质又是有很多类型的,不限定任何一种;5)本申请与现有技术CN102079855A是两种完全不近似的材料配方,其达到部分相同的技术效果是不奇怪的,本申请是符合常理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1-4,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了修改的说明书第1-4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7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8年05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9年06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第1-34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确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该方案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新型复合材料(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本申请说明书中指出,本申请的目的是:针对现有材料的红外透过率不高,受可见光干扰,户外设备不能有效工作,提供一种可红外穿透的透明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制得PC复合材料中的透光率可达到93%,完全符合环保要求,红外线穿透效果好,高透光率和优异的注塑加工性能;广泛用于红外线摇控器,红外感应器、摄像像头等户外使用的场合(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4段)。本申请说明书还指出:本发明在PC树脂基材的基础上按重量比增加抗氧剂、分散剂、防紫外线剂等,进行充分混合后加入到双螺杆挤出机中经模具挤出,由此形成该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复合材料。本发明环保,不易老化,可红外穿透,适合户外使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8段)。
本申请说明书提供了4个实施例,并在图1中给出了4个实施例产品的各种物性指标。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存在以下问题:
(1)图1中公开采用ASTM D1499测定的老化率,但没有公开该老化率是什么性能(例如,重量、分子量、缺口冲击强度、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等)的老化率,也没有公开具体的老化条件,例如温度、湿度、老化时间等,而ASTM D1499第4页第“9.报告”部分中,明确指出需要在报告中写明暴露装置的类型、光源类型、暴露时间、温度、相对湿度、喷射水的类型、性能测试的结果等(具体参见下图)。可见,本申请未公开任何老化条件,更没有公开是对何种性能进行测试的结果。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该数据是如何获得的,也不知道老化率表征的是什么性能的老化率,导致该老化率数据不清楚。
虽然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本申请中老化性能的指标通常指的就是断裂伸长率”,并且认为ASTM D1499中已经明确了测试断裂伸长率老化性能的具体老化条件,其无需在本发明专利申请中公开,然而(i)根据上图可以看出,ASTM D 1499的标准中明确指出要公开性能测试的结果(参见上图中9.1.14),而在本申请未具体指出其测定的是何种性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测定的性能,就推定本申请老化率一定是断裂伸长率;(ii)如上图所示,ASTM D 1499“9.报告”部分明确要求写明老化的具体条件(参见上图中9.1.1-9.1.13),而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ASTM D1499已经明确公开了测试断裂伸长率老化性能的具体老化条件”。
(2)图1中公开了采用ASTM D1003测试的透明度分别为95%、95%、93%和93%。透明度是透过物质的光强度与入射到物体上的光强度的比值。实施例1-4的材料的光透过率非常高,但图1中同时公开了其“可见光透过率(400-700nm)2mm厚度”分别为<><><><><><><><>
虽然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本产品具有吸收光线的功能,并且为高透明材料,所以光透过率很低,而透明度却很高”。但是,根据本领域的普通认知,可见光线越不容易透过,则透明度越差,也就是说在产品具有吸收光线功能导致光透过率很低的情况下,投射到产品上的光线大部分会被吸收,该部分光线不可能透过该产品,自然会导致产品的透明度显著下降,因此,在实施例所得材料仅具有<><>
(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若没有特别指出,PC就是指双酚A型聚碳酸酯,双酚A型聚碳酸酯的简支梁缺口冲击强度为45-60KJ/M2,其流动温度为220-230℃,注塑成型时料筒温度从后至前部在250-290℃之间,挤出成型时挤出料筒温度以250-255℃为宜。而本申请说明书第12段公开了所述PC树脂的缺口冲击强度大于15KJ/M2,与本领域公知的45-60KJ/M2差别较大。本申请实施例中公开挤出机的加工温度为180-200℃,在该加工温度下,PC树脂无法熔融,进而无法挤出加工,本申请实施例的方案根本无法实施。
“树脂”在广义上是指用作塑料基材的聚合物或预聚物,按来源可分为天然树脂和合成树脂,按加工行为不同的特点又有热塑性树脂和热固性树脂之分,因此,“树脂”在本领域仅表示其为用作塑料基材的聚合物或预聚物,并不隐含其中含有其他组分。因此,“PC树脂”在本领域应该就是指聚碳酸酯。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发明专利申请的“PC树脂”指的是含有PC成分的树脂,PC成分仅仅在“PC树脂”中占一部分,其还包含了其他组分”的观点与本领域的普遍认知不符,该观点不能成立。
即使按照复审请求人所述“PC树脂指的是含有PC成分的树脂”来理解本申请的PC树脂,由于本申请并未公开PC树脂中其他成分的种类和含量等,导致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基体材料“PC树脂”的来源和组成完全不明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同样存在不清楚的问题。
(4)本申请实施例1-4中防紫外线剂均描述为“所述防紫外线剂为能抑制和延缓紫外线对聚合物造成光老化的物质”,没有公开具体的物质。防紫外线剂的种类较多,对聚合物的防紫外老化性和其他性能的影响也各不相同。虽然复审请求人指出“防紫外线剂理所当然地选择能抑制和延缓紫外线对聚合物造成光老化的物质,而这种物质又是有很多类型的,不限定任何一种”,但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就是“不易老化”。此时,防紫外线剂的种类会对产品的性能(特别是老化性能)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在不明确具体采用的防紫外线剂的情况下,实施例1-4的方案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无法得到确认。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技术方案的真实性存疑,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信本申请解决了其声称的技术问题,本申请的实验数据涉嫌编造,不能作为创造性判断的事实基础。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本申请可以解决何种技术问题,因此,不能认可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了技术贡献,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是从属权利要求,对PC和抗氧剂做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抗老化可红外穿透的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根据前面的评述可知,相对于现有技术本申请并未作出任何技术贡献,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接受。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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