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退出滑块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向退出滑块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15
决定日:2019-09-02
委内编号:1F2604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10570.5
申请日:2013-12-20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彤
合议组组长:张艳
参审员:徐建锋
国际分类号:B29C45/26,B29C45/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将该区别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10570.5,名称为“双向退出滑块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581995A)、对比文件2(CN201511499U)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4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双向退出滑块结构,应用于模具中,所述模具包括母模板、母模仁、公模板及公模仁,其特征在于,以模具开模方向为竖直方向,该双向退出滑块结构包括:
滑块束块,其一端固定于所述母模板中;
滑块本体,其设于所述滑块束块的一侧,所述滑块本体上设有与竖直方向呈倾斜角度的倾斜孔;
斜导柱,其一端固定于所述母模板中,另一端设于所述倾斜孔中;
第一滑块入子,其一端与所述滑块本体连接,另一端成型产品上的第一倒勾,所述第一滑块入子上具有第一凹槽;
第二滑块入子,其成型产品上的第二倒勾,所述第二倒勾与第一倒勾退出方向相反,所述第二滑块入子上具有第二凹槽,所述第二凹槽与所述第一凹槽相对设置;
拨块,其可转动地设于所述第一凹槽及第二凹槽中;
所述双向退出滑块结构还包括销子,所述销子穿过拨块,使拨块绕所述销子转动,模具开模后,母模板与公模板分开,所述斜导柱在母模板的带动下拨动滑块本体向右运动,第一滑块入子在滑块本体的带动下向右退出第一倒勾;当第一滑块入子退出一定的行程后,第一滑块入子压着拨块绕销子转动,所述拨块转动后拨动第二滑块入子向左运动退出第二倒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滑块入子的运动方向不一致,无法相互结合,而且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中实现滑块入子反向运动的结构也不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当面临具有反向倒钩结构的产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相应结构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而且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实现两个滑块入子反向运动的原理相同。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申请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第二倒勾与第一倒勾不同时脱模,不同于对比文件2的结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2018年4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将该区别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向退出滑块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模具(参见说明书第14-23段、图1-3),包括一母模板200、一公模板300、一母模仁210、一公模仁310。由图1的模具布置方式可知,以模具开模方向为竖直方向。
滑块结构还包括:母模板200上还设置有一滑块束块50,用于合模时锁紧滑块本体30,由图1可见,滑块束块50的一端通过螺钉固定与母模板上,母模板200上还设置有一斜导柱40,由图1可见,斜导柱40一端固定于母模板中,另一端设于斜导孔中,滑块本体30活动设置于公模板300上,其对应于斜导柱40的位置设有一斜导孔(相当于倾斜孔)。由图1可见,滑块本体30设于滑块束块50的一侧,斜导孔具有与竖直方向呈倾斜的角度;第一滑块入子31,其活动嵌设于公模仁24与第二滑块入子32之间,第一滑块入子31上还设有一凹槽,该凹槽在参与成型一端的侧壁上边缘处设有一成型缺口用于合模时与公模仁310配合成型产品10的内侧卡勾12。第二滑块入子32,其设于第一滑块入子31的上方,其一端固设于滑块本体30上,另一端活动设置于第一滑块入子31的凹槽内,该第二滑块入子32高出第一滑块入子31的凹槽的部分在合模时配合母模仁210成型产品10的外侧倒勾13。
根据上述设置可知,第二滑块入子3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滑块入子,其一端与滑块本体30连接,另一端成型产品上的外侧倒勾13(相当于第一倒勾),第二体滑块入子31上具有的凹槽相当于第一凹槽。第一滑块入子3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滑块入子,其成型产品上的内侧卡勾12(相当于第二倒勾),第一滑块入子31上具有的凹槽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凹槽,第二凹槽与第一凹槽相对设置。
开模时,首先,斜导柱40抽出滑块本体30的斜导孔,带动该滑块本体30退出该模具的成型区域。该过程中,母模板必然与公模板分开,斜导柱40在母模板200的带动下拨动滑块本体30向右运动。该滑块本体30上的该第二滑块入子32脱离该软胶产品10,结合图2-3可知,上述运动方式相当于,第二滑块入子32((相当于第一滑块入子)在滑块本体30的带动下向右退出第一倒勾。运动一段距离后,该第二滑块入子32参与成型的一端扣住该第一滑块入子31的凹槽的另一侧壁,然后继续运动拉动该第一滑块入子31退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本申请为双向退出滑块结构,其还包括可转动地设于第一凹槽及第二凹槽中的拨块,并且第二倒勾与第一倒勾退出方向相反。脱模过程中,当第一滑块入子退出一定的行程后,第一滑块入子压着拨块绕销子转动,拨块转动后拨动第二滑块入子向左运动退出第二倒勾。双向退出滑块结构还包括销子,销子穿过拨块,使拨块绕所述销子转动。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两滑块以相反方向退出,避免影响产品的外观。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外侧倒钩塑料模具脱模机构(参见说明书第8段以及附图1),型腔12中安装外滑块3,外滑块3与外倒钩16(相当于第一倒勾)相配合,外滑块的底部制有外齿条4;型芯11内安装内滑块7,内滑块与内倒钩15(相当于第二倒勾)相配合,内滑块7的内侧与型芯11之间有间距L,内滑块上制有内齿条6,内齿条6与外齿条4之间经齿轮5啮合,在型腔12中安装斜导柱2,斜导柱2穿入外滑块7中。脱模时,安装在型腔12中的斜导柱2带动外滑块3向模具外侧运动,使外滑块3从外倒钩16中脱模,外滑块3在向模具外侧运动的同时通过其本身底部的外齿条4与安装在内滑块7内齿条6上的齿轮5啮合,带动齿轮5转动,与齿轮5啮合的内齿条6则带动内滑块7向内滑块与型芯之间的间距(模具内侧)滑动,使内滑块7从内倒钩15中脱模,从而完成塑料制品模具在同一位置的内、外滑块利用同一动力带动同时完成倒钩结构制品的脱模。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可转动装置于两个滑块之间,通过转动传动的方式带动两滑块向相反的方向运动,从而实现模块退出的教导,当需要成型的产品具有相反方向的倒钩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的两个滑块入子反向运动的技术手段,而拨块也是常见的可转动的结构,用其替代齿轮齿条是本领域的常规替换,不需要付出创造性拉动。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通过外齿条、内齿条及齿轮实现倒钩结构同时脱模,而本申请中第二倒勾相较于第一倒钩延时脱模,使脱模过程更加平稳。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本领域中,基于脱模产品的需要,实现不同滑块延时脱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手段。对比文件1中两个滑块入子就是分步运动,延时脱模。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两个滑块入子的运动方向不同,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齿轮结构实现滑块入子反向运动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通过设置避空槽实现延时退出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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