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型电动代步车-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环保型电动代步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739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1F2668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13675.4
申请日:2014-05-15
复审请求人:姚晚侠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启霞
合议组组长:焦红芳
参审员:李欣
国际分类号:B62K5/027(2013.01);B62J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的相关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13675.4,名称为“环保型电动代步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姚晚侠,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2014年05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4段(即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即第1-7页)、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1424086Y,公告日为2010年03月17日;
对比文件2:CN201304916Y,公告日为2009年09月09日;
对比文件3:CN203172577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保型电动代步车,包括车体(1)、转向机构(2)、刹车机构(3)、驱动机构(4)、行驶机构(5)、电气系统(6),所述车体(1)上的底盘(29)选用冷轧角钢、槽钢型材,通过下料、整形、组焊而成,其上的底板、后备箱(24)、后轮挡泥板钣金件,分别通过下料、折边、整形、点焊连接,后备箱(24)与驾驶座椅的伸缩底架(23)上的法兰盘(22)螺钉固定,头罩(7)、前轮装饰罩(47)均为吹塑件,头罩(7)与车把(60)和立管(50)装配,前轮装饰罩(47)与底板螺钉连接固定,光伏棚架(27)、双钭撑(52)、垂直支架(30)由角钢组焊而成,垂直支架(30)下端与底盘(29)焊接,所述转向机构(2)上的车把(60)的车把钢管中心钻孔其下位与立管(50)上端焊接,立管(50)下端与三联板(49)的立管固定孔(54)紧配合并焊接,将芯轴螺栓(62)由车把钢管中心孔放入并通过三联板(49)上的立管固定孔(54)与立管固定架(48)之间装置的压力轴承转动装配,芯轴螺栓(62)穿过立管固定架(48)并用螺母锁定,立管固定架(48)的腿撑(64)分别与底盘(29)上的横撑(59)焊接固定,三联板(49)上的前叉轴装置孔(53)与前叉轴(11)螺母紧固,前叉轴(11)套置弹簧(15)并与前叉管(13)滑动装配,前叉管(13)未端的孔与前轮轴螺母锁定,将头罩(7)套置在车把钢管上,然后通过注塑工艺,包塑车把左、右手持段构成车把(60),所述刹车机构(3)的前、后刹车闸(57)、(10),分别装置在车把(60)的右、左端,其上装置闸线,并与前、后轮上的拉杆胀闸装配实施制动,本车后刹车闸(10)上设有刹车微动开关(72),所述驱动机构(4)为后轮驱动,后桥中心装置蜗轮减速器(55),其上的直流电动机(44)的蜗杆与蜗轮啮合传动,并通过半轴驱动后轮(17)旋转构成驱动机构(4),所述行驶机构(5)由调速转把(9)、控制器(39)、换向开关(41)、 后视镜(63)前、后轮(16)、(17)组成,本车行驶速度限定为15KM/h,所述电气系统(6)涉及本车电源、用电器及控制电路,4组铅酸12V封闭式蓄电池(26)作为直流电源,标称电压48V,容量500VA,直流电动机(44)型式48V无刷程序,连续额定输出动率400W,蓄电池(26)配套电网充电器(38),输入电压AC220V/50Hz,最大输入功率150W,光伏棚架(27)的上顶和周围均装置太阳能电池板(20),并设有光伏发电充电装置作为补充再生电源,总电源开关K电源锁(65)设在蓄电池(26)与控制器(39)之间的主回路上,主要用于直流电动机(44)的动力用电,装置在头罩(7)一排的前大灯开关(67)、尾灯开关(68)、顶灯开关(69)分别控制前大灯(14)、尾灯(28)、顶灯(43)的照明,前大灯(14)和尾灯(28)内分别装有转向灯和刹车灯,并分别由转向开关(71)和刹车微动开关(72)控制,电喇叭按钮(66)控制电喇叭(45),控制器(39)分别连线调速转把(9)和直流电动机(44),实施无级调速,控制器(39)与直流电动机(44)之间连接换向开关(41),可实施倒车操作,电动车的霍尔转把上安装变速按钮,仪表盘(8)上的电量显示用电状态,头罩(7)前面装有红外线发射器(31)和红外传感器(32)组成电气系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保型电动代步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机构(4)采用蜗轮减速器(55),蜗杆传动,具有速比大、结构紧凑、无燥音、自锁性的特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保型电动代步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向机构(2)上的前叉装置弹簧(56)及行驶机构(4)上的后桥上悬吊两组弓子钢板(51),使前、后轮(16)、(17)均具有避震功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保型电动代步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气系统(6)设置红外线装置,设定行车时距行人1米内自动断电减速、停车,行人离开恢复行驶,是为确保行车安全而设计的。”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驾驶座椅的伸缩底架,红外线发射器和红外传感器组成的电气系统;车体、转向机构、刹车机构、驱动机构、行驶机构、电气系统具体的安装结构关系。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能够利用伸缩结构增加公交车内座位个数的座椅结构,而代步车和公交车是相近的技术领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对比文件3给出了利用设置在智能代步车上的红外开关自动调节代步车行进速度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或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1月19日先后两次提交了内容完全相同的复审请求书,并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01月11日先后两次主动提交了意见陈述。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概括如下:1)本申请的改进包括,将燃油代步车改为电动代步车;将四轮改为三轮提高代步车的机动性;驱动机构采用蜗轮减速器取代齿轮驱动;设置太阳能光伏车棚,不仅能遮阳挡雨、而且能对本车蓄电池组充电,减少网电的充电量;在车前安装红外发射器及传感器控制行车安全;2)本申请中的车体上的光伏棚架27由棚顶和侧围组成,棚顶和侧围全部安装并覆盖太阳能光伏板,可全方位有效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利用率高、发电量大,对比文件1中太阳能板是可调的,必须有足够大的光伏日照面,当日照角可调装置与行驶方向一致时,行驶阻力增加耗电量大,用车棚调日照角就更不合理,简单有效的设计才是最好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三轮的电动代步车,其通过设置太阳能光伏车棚,不仅能遮阳挡雨、而且能对本车蓄电池组充电,对比文件3公开了红外发射器及传感器控制行车安全,而其设置在车前或车后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设置的,且驱动机构采用蜗轮减速器取代齿轮驱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为了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2)申请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决定的,本申请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关于光伏棚架的描述中本没有对其角度可调进行描述,即其要求保护的光伏棚架既包括角度可调的也包括角度不可调的,因此对比文件1的光伏棚架也是本申请要求保护的一种,其可以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包括:(1)驾驶座椅具有伸缩底架;(2)安装在头罩前面的红外线发射器和红外传感器;(3)光伏棚架、双钭撑、垂直支架由角钢组焊而成,垂直支架下端与底盘焊接,光伏棚架的上顶和周围均装置太阳能电池板;(4)车体上还包括吹塑件制成的头罩和装饰罩,头罩套置在车把钢管上;车体前后设置各类照明灯及信号灯和电喇叭;转向机构的具体装配结构;刹车机构包括前、后刹车闸,通过闸线与前后轮上的拉刹胀闸装置,后刹车闸上设有刹车微动开关,用于控制刹车灯的亮灭;驱动机构为后轮驱动,并包括蜗轮减速器;行驶机构还包括后视镜,并具有车速限制;电气系统的蓄电池的具体参数及控制电路的具体组成。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设置在车厢内的伸缩式座椅,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方便地调整车厢内座椅个数,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根据其给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1中的儿童车座20也改造为伸缩式的;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中给出了利用红外感应装置实现对车速的控制的技术启示,红外感应装置的具体设置位置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焊接是本领域常用加工工艺,将太阳能电池板通过杆件支撑在底盘上同时通过双钭撑支撑在车体上方,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另外,本申请通过在光伏棚架的上顶和周围均装置太阳能电池板确保每个方向都有可接受日照的太阳能电池板,对比文件1通过使该太阳能电池板8的角度可根据日照角随时调整,确保整个太阳能电池板板面都能够接受日照,两种方式都能增大太阳能利用率,其各自的优点和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哪种方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三轮的电动代步车,其通过在车体上方设置太阳能光伏车棚,同样既能遮阳挡雨、又能对本车蓄电池组充电。对比文件1中的光伏棚架由于增加了用于调节太阳能电池板的角度的调节装置固然会有行驶阻力增加、耗电量大(例如当日照角可调装置与行驶方向一致时)的问题,但由于其能够根据日照角随时前、后、左、右调整太阳能电池板8的角度,也能够“全方位有效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从而具有“太阳能利用率高、发电量大”的优点。另外,本申请的光伏棚架在上顶和周围均设置有太阳能电池板,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只具有顶板的光伏棚架相比,由于设置在车辆前后侧的太阳能电池板始终与行驶方向垂直,车辆行进过程中也会持续地增大车辆的行驶阻力,并且由于并非所有方向的太阳能电池板每时每刻都能够接受到日照,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在增大太阳能的利用率和节能方面,各有各的优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红外发射器及传感器控制行车安全,而其设置在车前或车后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的,且驱动机构采用蜗轮减速器取代齿轮驱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权利要求2-4,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车体(1)上的底盘(29)选用冷轧角钢、槽钢型材,通过下料、整形、组焊而成,其上的底板、后备箱(24)、后轮挡泥板钣金件,分别通过下料、折边、整形、点焊连接”修改为“所述车体(1)上的底盘(29)选用冷轧角钢、槽钢型材,组焊而成,其上的底板、后备箱(24)、后轮挡泥板钣金件,点焊连接”,即删除了部分特征,同时提交了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第1页的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光伏棚架27的上顶和侧围均装置太阳能光伏板,形成棚池,既能为驾驶员遮风挡雨,又能全方位获得太阳能充电,因而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旨在克服其不足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即太阳能发电利用率低、初期杆式落后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光伏棚架27全方位立体利用太阳能发电不具有可比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保型电动代步车,包括车体(1)、转向机构(2)、刹车机构(3)、驱动机构(4)、行驶机构(5)、电气系统(6),所述车体(1)上的底盘(29)选用冷轧角钢、槽钢型材,组焊而成,其上的底板、后备箱(24)、后轮挡泥板钣金件,点焊连接,后备箱(24)与驾驶座椅的伸缩底架(23)上的法兰盘(22)螺钉固定,头罩(7)、前轮装饰罩(47)均为吹塑件,头罩(7)与车把(60)和立管(50)装配,前轮装饰罩(47)与底板螺钉连接固定,光伏棚架(27)、双钭撑(52)、垂直支架(30)由角钢组焊而成,垂直支架(30)下端与底盘(29)焊接,所述转向机构(2)上的车把(60)的车把钢管中心钻孔其下位与立管(50)上端焊接,立管(50)下端与三联板(49)的立管固定孔(54)紧配合并焊接,将芯轴螺栓(62)由车把钢管中心孔放入并通过三联板(49)上的立管固定孔(54)与立管固定架(48)之间装置的压力轴承转动装配,芯轴螺栓(62)穿过立管固定架(48)并用螺母锁定,立管固定架(48)的腿撑(64)分别与底盘(29)上的横撑(59)焊接固定,三联板(49)上的前叉轴装置孔(53)与前叉轴(11)螺母紧固,前叉轴(11)套置弹簧(15)并与前叉管(13)滑动装配,前叉管(13)未端的孔与前轮轴螺母锁定,将头罩(7)套置在车把钢管上,然后通过注塑工艺,包塑车把左、右手持段构成车把(60),所述刹车机构(3)的前、后刹车闸(57)、(10),分别装置在车把(60)的右、左端,其上装置闸线,并与前、后轮上的拉杆胀闸装配实施制动,本车后刹车闸(10)上设有刹车微动开关(72),所述驱动机构(4)为后轮驱动,后桥中心装置蜗轮减速器(55),其上的直流电动机(44)的蜗杆与蜗轮啮合传动,并通过半轴驱动后轮(17)旋转构成驱动机构(4),所述行驶机构(5)由调速转把(9)、控制器(39)、换向开关(41)、后视镜(63)前、后轮(16)、(17)组成,本车 行驶速度限定为15KM/h,所述电气系统(6)涉及本车电源、用电器及控制电路,4组铅酸12V封闭式蓄电池(26)作为直流电源,标称电压48V,容量500VA,直流电动机(44)型式48V无刷程序,连续额定输出动率400W,蓄电池(26)配套电网充电器(38),输入电压AC220V/50Hz,最大输入功率150W,光伏棚架(27)的上顶和周围均装置太阳能电池板(20),并设有光伏发电充电装置作为补充再生电源,总电源开关K电源锁(65)设在蓄电池(26)与控制器(39)之间的主回路上,主要用于直流电动机(44)的动力用电,装置在头罩(7)一排的前大灯开关(67)、尾灯开关(68)、顶灯开关(69)分别控制前大灯(14)、尾灯(28)、顶灯(43)的照明,前大灯(14)和尾灯(28)内分别装有转向灯和刹车灯,并分别由转向开关(71)和刹车微动开关(72)控制,电喇叭按钮(66)控制电喇叭(45),控制器(39)分别连线调速转把(9)和直流电动机(44),实施无级调速,控制器(39)与直流电动机(44)之间连接换向开关(41),可实施倒车操作,电动车的霍尔转把上安装变速按钮,仪表盘(8)上的电量显示用电状态,头罩(7)前面装有红外线发射器(31)和红外传感器(32)组成电气系统。”
合议组认为,车体底盘及其上的底板、后备箱(24)、后轮挡泥板钣金件等部件的结构和选材决定了,“下料、整形”或“下料、折边、整形”分别是用于制造上述部件的必备工序,因此,复审请求人此次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并未使得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修改和争辩并不足以克服其存在的上述缺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的全文替换页以及说明书附图第1页的替换页,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申请日2014年05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2-7页。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环保型电动代步车,其在车棚上安装了太阳能电源板、在驾驶座椅下方设置了伸缩底架、在车体前部设置了红外线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日照角可调的太阳能电动三轮车,实质上也是一种环保型电动代步车,该对比文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7页以及说明书附图1),该三轮车包括车架(相当于车体)、由前叉子管5等构成的转向机构、刹车机构、驱动机构、行驶机构、电气系统,所述车架具有底盘,其上设置有底板、电池箱17(相当于后备箱)、后轮挡泥板钣金件,车架的脚踏板上还设有儿童车座20;电池箱17与驾驶座椅13固定,并运用弹簧16进行减振;车架的上方通过设置在角部的四根外管14和插入其中的升降管12以及分别设置在左侧两根升降管12顶端之间和右侧两根升降管12顶端之间的水平连接管11,构成了用于连接太阳能电池板8(相当于光伏棚架)的框架结构;转向机构包括操作手把7(相当于车把),前叉子管5(相当于立管),前叉,刹车把6以及主梁连接管21(即撑腿),操作手把7的中段的中心钻孔其下位与前叉子管5的上端连接,前叉子管5外的前叉套管与主梁连接管21焊死,主梁连接管21下端固定在脚踏板上,前叉子管5的下端与前叉连接,前叉末端的孔与前轮2的轮轴锁定(参见图1);刹车机构包括设置在后轮上的刹车装置19以及与刹车装置19连接的手刹把6(相当于后刹车闸),刹车装置19可以为抱闸刹车装置或碟刹闸装置;驱动机构为前轮驱动,其包括安装在前轮2的轮盘上的驱动电机1,该驱动电机为无刷直流滚轮电机(即直流电动机),在驱动电机1的直接驱动下,前轮2可正反转并可沿前进方向的中线向左、右各旋转0~90度;行驶机构由设置在操作手把7上的用于控制电机输出电流的转把(相当于调速转把)、设置在前叉子管5上的电机控制器3和控制电机正反转的三位开关4(相当于换向开关)、前轮2及后轮18等组成(相当于公开了,“控制器分别连线调速转把和直流电动机”,“控制器与直流电动机之间连接换向开关,可实施倒车操作”);电气系统包括电池箱17内的电源装置、驱动电机1等用电器以及电机控制器3的控制电路,太阳能电池板8设置在车体的上顶,太阳能电池板8的线路连接装置9与电池箱17内的电源装置连接,可对电源装置的蓄电池进行充电;电机控制器3与设置在操作手把7上的用于控制电机输出电流的转把(相当于调速转把)配合,控制驱动电机1的转动方向和转速。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包括:(1)驾驶座椅具有伸缩底架;(2)安装在头罩前面的红外线发射器和红外传感器;(3)光伏棚架、双钭撑、垂直支架由角钢组焊而成,垂直支架下端与底盘焊接,光伏棚架的上顶和周围均装置太阳能电池板;(4)车体上还包括吹塑件制成的头罩和装饰罩,头罩套置在车把钢管上;车体前后设置各类照明灯及信号灯和电喇叭;转向机构的具体装配结构;刹车机构包括前、后刹车闸,通过闸线与前后轮上的拉刹胀闸装置,后刹车闸上设有刹车微动开关,用于控制刹车灯的亮灭;驱动机构为后轮驱动,并包括蜗轮减速器;行驶机构还包括后视镜,并具有车速限制;电气系统的蓄电池的具体参数及控制电路的具体组成。
根据以上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方便调整座椅个数,并使车辆具备红外感应和调速功能。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能够增加公交车内座位个数的座椅,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以及说明书附图1):在座椅的座凳2(相当于伸缩底架)的侧面设置了抽插槽4,在该抽插槽4的内部设置了加座3,它们处于动配合状态,并可采用常规的滚轮导轨结构来实现,不使用时,加座3可以完全没入抽插槽4的内部,因而不会挤占额外的车厢空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设置在车厢内的伸缩式座椅,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方便地调整车厢内座椅个数,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根据其给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1中的儿童车座20也改造为伸缩式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智能代步车,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车体上设置智能控速装置,该智能控速装置包括红外控速开关6和车内信息分析仪,红外控速开关6通过红外成像,将路面情况信息扫描传输至车内信息分析仪,经过分析后进而向行走驱动电机发出速度控制指令,实现对代步车行进速度的自动调节,而为了发射红外信号,车辆中必然存在红外线发射器和红外传感器组成的电气系统,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红外感应装置实现对车速的控制,因此对比文件3也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红外感应装置的具体设置位置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太阳能电源板8通过多个杆状结构组成的框架结构设置在车顶和驾驶座椅13之间,焊接是本领域常用加工工艺,将太阳能电池板通过杆件支撑在底盘上同时通过双钭撑支撑在车体上方,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另外,本申请通过在光伏棚架的上顶和周围均装置太阳能电池板确保每个方向都有可接受日照的太阳能电池板,对比文件1通过使该太阳能电池板8的角度可根据日照角随时调整,确保整个太阳能电池板板面都能够接受日照,两种方式都能增大太阳能利用率,其各自的优点和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哪种方式。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根据需要在车体的不同位置设置与车体连接的各类防护罩,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吹塑、注塑以及下料、折边、整形等分别是用于制作罩体和车体的常用加工工艺,螺接、焊接等都是常用的连接方式,各类照明灯具及信号灯或电喇叭等信号装置是电动车辆的常设机构,出于操作方便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用于控制这些电气设备的各类开关头罩设置在车把处;使转向机构由多个管状结构和板状结构装配而成是本领域的成熟技术,在部件的连接位置设置弹簧减振机构也是常规技术手段,转向机构的各部件的具体连接关系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于刹车机构,通过闸把经闸线控制前刹和后刹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拉刹胀闸是常用的刹车类型,而为了准确及时地向外发出制动信号,在车闸处设置微动开关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其具体连接关系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于驱动机构,前驱动和后驱动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驱动电机的型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根据蜗杆传动具有速比大、结构紧凑、无噪音、可自锁的特点将其用于驱动机构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驱动机构的具体连接安装位置关系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使行驶机构包括后视镜,并对车辆的行驶速度做出合理限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电气系统,根据车辆的设计需求,在电气系统中提供用于实现不同控制功能的控制器件是电气系统设计的一般流程,电气系统内各个部件的连接关系,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中的光伏棚架27的上顶和侧围均装置太阳能光伏板,形成棚池,既能为驾驶员遮风挡雨,又能全方位获得太阳能充电,因而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旨在克服其不足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即太阳能发电利用率低、初期杆式落后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光伏棚架27全方位立体利用太阳能发电不具有可比性。
合议组对此并不认同,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三轮的电动代步车(参见附图1),其通过在车体上方设置太阳能光伏车棚,同样既能遮风挡雨、又能对本车蓄电池组充电。对比文件1中的光伏棚架由于增加了用于调节太阳能电池板的角度的调节装置固然会有行驶阻力增加、耗电量大(例如当日照角可调装置与行驶方向一致时)的问题,但由于其能够根据日照角随时前、后、左、右调整太阳能电池板8的角度,也能够“全方位获得太阳能充电”,从而具有太阳能利用率高的优点。另外,本申请的光伏棚架在上顶和周围均设置有太阳能电池板,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只具有顶板的光伏棚架相比,由于设置在车辆前后侧的太阳能电池板始终与行驶方向垂直,车辆行进过程中也会持续地增大车辆的行驶阻力,并且由于并非所有方向的太阳能电池板每时每刻都能够接受到日照,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在增大太阳能的利用率和节能方面,各有各的优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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